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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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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律法规

初级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玉米田杂草;发生规律;化学防除技术

中图分类号 S482.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21-0206-02

我国是世界上玉米主要生产国,常年种植面积约2 000万hm2。随着畜牧业的大发展及汽车用乙醇汽油的普及,玉米的价格逐步提升,农民种植玉米的面积也在进一步扩大,相应对玉米田除草剂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长。玉米田除草剂的应用呈现从农民不用到大部分使用;从使用苗前除草剂为主,向使用苗前除草剂和苗后除草剂并存;从使用单一型除草剂,向使用复配型除草剂为主的发展趋势。玉米田除草剂以其高效、经济、省时省力、增产显著等特点,为农业生产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由于除草剂是一种有着专业技术的特殊商品,其技术性和区域性较强,在使用方面有着较严格的技术要求,若不按要求使用,极易造成效果不佳或出现药害,不但不能服务于农业生产,还会给粮食生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1 玉米田杂草发生规律

玉米田杂草主要有一年生杂草和多年生杂草。一年生杂草分为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一年生禾本科杂草主要有自生麦苗、马唐、牛筋草、狗尾草、稗草、野高粱等;一年生阔叶杂草主要有反枝苋、藜、苘麻、马齿苋、苍耳、龙葵、野西瓜苗等;多年生杂草主要是香附子、田旋花、刺儿菜等[1]。根据播期不同,玉米田杂草发生有明显的差异。春播玉米播种时气温较低,玉米前期生长缓慢,田间间隙大,极有利于杂草的发生;春玉米田杂草自玉米播种后就开始发生,与玉米同步生长,随着气温上升,杂草发生进入高峰,一般生长期长,出苗不整齐。夏玉米播期一般在6月上中旬,温度较高,玉米与杂草生长较快,在墒情较好时杂草发生集中,一般在播后10 d即达出苗高峰期,15 d出苗杂草可达杂草总数的90%,播后30 d出草97%左右[2]。玉米田杂草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不同栽培管理条件下玉米田杂草的发生种类和数量有所不同,灌水或降水对杂草的出苗有较大的影响,凡浇水后或连续降水量大于10 mm,隔3~5 d田间就可以出现1次杂草出苗小高峰。玉米苗期受杂草的危害最重,中后期的玉米形成高大密闭的群体,杂草的发生与生长受到抑制,对产量的影响不大。因此,玉米田杂草的化学防治主要抓好播后苗前和苗后早期2个关键时期。

2 玉米田除草化学防除技术

2.1 除草剂选择

玉米田除草剂按施药时期不同主要分为苗前封闭除草剂和苗后除草剂。苗前除草剂主要品种有莠去津、绿麦隆、利谷隆和2,4-D等,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通过将莠去津与酰胺类除草剂合理混用并制剂化,才使玉米田化学除草剂在全国广泛应用,后来又陆续出现了莠去津与异丙甲草胺、异丙草胺等混剂品种[3]。由于玉米苗前除草剂具有除草效果好、安全性高、经济实用等特点,一度成为玉米田除草的首选方式。苗后除草剂主要以磺酰脲类除草剂烟嘧磺隆为主,另外还有三酮类除草剂硝磺酮、二甲四氯钠以及玉米田定向喷雾使用的百草枯、草甘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等[4]。从除草效果、安全性、经济实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以烟嘧磺隆和莠去津混剂、烟嘧磺隆和2,4-D丁酯混剂较为常用。

2.2 除草方式选择

2.2.1 苗前除草。苗前除草的优点:一是使用方便,适合机械化大面积作业。由于使用期在苗前或苗后早期,田间玉米没有出苗或刚出苗,可使用大型植保机械进行田间喷雾,对作物无影响或影响小,特别适合于大型农场或规模经营的成片农田。二是安全性高。由于药液直接接触的作物有限,不易造成药害,对玉米生产安全性高。常见的玉米品种基本都可以使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很少有药害发生。即使因为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药害也都比较轻,大多能自行恢复正常,影响很小。三是杀草谱广。多数玉米苗前除草剂都是混剂品种,能有效防除玉米田常见的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对多年生杂草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4]。四是药效时间长。一次施药能有效控制玉米整个生育期内的草害。五是使用要求不高。可以和杀虫剂等农药随配随用,一般施药后,对再使用其他农药没有严格要求。缺点在于:一是对土壤墒情要求高。只有在下雨或灌溉后土壤湿润时施药效果好,干旱时施药,除草效果不佳。二是对大草及香附子效果不好。对于田间前茬遗留的大草以及香附子等多年生杂草防效差,极易导致此类杂草成为田间新的恶性杂草品种。三是对于前茬作物由大型收割机作业留茬较高的田块,特别是地表麦秸覆盖较厚,药液很难到达土壤表面,除草效果不理想。

2.2.2 苗后茎叶喷雾除草。苗后茎叶喷雾除草的优点:一是杀草谱广。能有效防治玉米田常见的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对多年生杂草及上茬田间遗留的大草也有特效。二是对土壤墒情的要求相对宽松。三是能够有针对性地见草施药。可以根据杂草种类及数量有选择性的调整施药方法和施药剂量,有效杀灭杂草。缺点在于:一是使用时期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最好在玉米三至五叶期施药,而且进行超低容量喷雾,有效避免玉米心叶着药。二是含有烟嘧磺隆制剂的除草剂不能与有机磷农药混用,并且在使用的前后7 d内,不能再使用有机磷农药杀虫。因为使用有机磷农药后,减少了玉米的上表皮叶片蜡质沉积,从而促进了玉米对烟嘧磺隆的吸收,大大降低了玉米分解代谢药剂的能力,导致玉米田产生药害。三是在高温、干旱或雨后猛晴等气候条件下不能施药[5]。高温干旱时,玉米对营养吸收慢,体内代谢能力降低,乙酰乳酸合成酶活性下降,容易造成药害。连续下雨后突然转晴,玉米生长不正常,应过2~3 d后,待玉米生理恢复正常后再施药。

2.3 药害的发生与补救

2.3.1 药害症状。一是苗前土壤封闭除草剂药害症状。苗前土壤封闭除草剂对玉米的安全性很高,一般不容易产生药害。但若在玉米苗后早期施药,恰又遇高温、高湿等不良环境时,会出现较明显的药害。症状表现为:玉米外缘叶片发白、干枯,但心叶生长正常,仍为绿色。这种情况一般不需处理,7 d左右即可恢复正常,对玉米后期产量没有影响。二是苗后茎叶喷雾除草剂药害症状。苗后茎叶喷雾除草剂是最容易产生药害的除草剂,尤其是含有烟嘧磺隆的制剂,每年都有药害产生,影响玉米生产安全[6]。烟嘧磺隆类制剂产生的药害症状表现为:在施药5~10 d后,玉米叶片出现不规则的褪绿斑,心叶褪绿、变黄,或叶片卷缩成筒状、叶缘皱缩,或心叶扭曲呈牛尾状,不能正常抽出,玉米生长受到抑制,植株矮化等现象,有的产生丛生、次生茎,严重者导致玉米茎基部、根部腐烂,致其死亡,对玉米产量影响很大。

2.3.2 药害原因。一是施药时间过晚。烟嘧磺隆类制剂的施药时间要控制在玉米苗期三至五叶期,此期对烟嘧磺隆的代谢能力最强,六叶期以后逐步降低,有可能存在敏感风险。二是玉米品种差异。玉米品种对烟嘧磺隆类制剂敏感性差异很大,多数甜玉米、爆裂玉米、粘玉米等非常敏感,很容易出现药害。常见的硬质玉米、马齿型、半马齿型玉米相对较安全。三是与有机磷农药混用或间隔时间不够。由于有机磷农药降低了玉米对烟嘧磺隆类制剂的分解,容易产生药害,因此在使用烟嘧磺隆类制剂时严禁与有机磷农药混用,并且在使用前后7 d内不得喷施有机磷农药[7]。四是高温、干旱、高湿等极端恶劣天气情况施药。在天气不正常的情况下,玉米对烟嘧磺隆类制剂的分解代谢能力快速下降,发生药害的几率增大。五是使用技术不当。用量超过推荐剂量、喷雾不匀、重喷、对着心叶直接喷雾等都容易造成药害。

2.3.3 药害处理。一是对药害较重、发生重分蘖的玉米苗,应去除分蘖,不能正常抽穗的玉米要拔除。二是喷施生长调节剂等,以促进植株生长,有效减轻药害。三是加强田间管理。浇足量水,促使玉米根系大量吸收水分,降低植株体内的除草剂浓度,缓解药害。同时,增施碳酸氢铵、尿素等速效肥,可促进根系发育和再生,减轻药害。

3 参考文献

[1] 卢向阳,徐筠.莠去津对烟嘧磺隆药害及除草效果的影响[J].农药,2008,47(7):528-531.

[2] 刘金荣,徐淑霞,周青,等.豫北地区夏玉米草害发生原因及防治[J].河南农业科学,2004(4):32-33.

[3] 路战远,张德健,李淑芳,等.农牧交错区保护性耕作玉米田杂草发生规律及防除技术[J].河南农业科学,2007(12):66-68.

[4] 赵国顺,陈素省,宋丽娜.新型玉米除草剂的防效与评价研究[J].华北农学报,2006(S1):203-205.

[5] 王恒亮,吴仁海,张永超,等.烟嘧磺隆与几种除草剂联合作用效果研究[J].河南农业科学,2010(10):76-79.

初级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创新”(Innovation)这一概念,最早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1883——1950)于1912年出版《经济发展理论》(theTheoryofEconomicDevelopment)一书中首先提出。

熊彼特观点,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生产函数,即企业家将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到社会生产体系的活动,“新组合”包涵以下内容:⑴引进新产品;⑵引用新技术;⑶开辟新市场;⑷控制原材料供应新来源;⑸实现企业的新组合。①熊彼特认为创新是理解资本主义体系以及发展的核心概念,创新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上述创新理论,在上世纪50年代引起广泛的重视,并首先应用于工业领域,技术创新成为一个流行词语。发韧于70年代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浪潮,促使传统金融业发生深刻变革,金融创新(FinancialInnovation)的概念应运而生,面对眼花缭乱的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技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产品,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探求金融创新原始动力,形成诸学派的创新诱因理论,而西尔柏(W?L?Silber)的约束诱导金融创新理论、希克斯(J?R?Hicks)和涅汉斯(J?Niehans)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戴维斯(S?Davies)和塞拉(R?Silla)的制度学派创新理论以及凯恩(E?J?Kane)的规避型创新理论影响较大。②

上述创新理论都不同程度触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性,凯恩理论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会产生金融创新。政府管制是有形的手,规避则是无形的手,许多形式的政府管制与控制实质上等于隐形税收,阻碍金融业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金融机构对各种规章的适应能力较强,因为需求增长会促进货币供给,扩大货币供给的过程可以采取许多“替代品”的形式完成,但是当金融创新危及到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不能按预定目标实施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同时,不同于传统工具的替代品又会为规避而不断生成,这样管制又将导致新一轮创新。管制与规避引起创新不断地交替过程,凯恩称之为“管制辩证法”(RegulationDialectic)。

法律学者对“法律规避”问题,基于不同的法系理念而持有不一致的态度,普通法系赋予规避者较大的自由空间,“非法律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因此英、美等国是金融创新的主要策源地;相反,大陆法系仅在国际私法以及税法的避税问题上进行探讨,而且相当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法律欺诈,所谓“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对之持否定观点。在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渐成共识下,法律规避问题似乎不合适宜,仅有朱苏力学者从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③,以及法律规避在社会转型阶段的制度创新作用的角度④给予肯定性的论证,笔者认为金融领域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具有以下合理性:

(一)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对法律弊端的调适。任何法律不应以“良法”或“恶法”作以简单评价,因为法律利弊可视为一枚铜板的两面,所谓“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法律存在且不限于以下缺陷:⑴守成倾向,即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⑵法律规范框架中固有的刚性因素,法律具有地一致性与普遍性使解决个别案件面临困难;⑶规范的控制和约束的扩张性。⑤宽容对待法律规避创新是矫正法律自身负面影响有效途径之一:例如,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在发展变化客观环境中对稳定的法律制度的新解释或修正,使之在动与静、保守与变革、僵化与无常的彼此力量之间谋求和谐统一;法律规避型创新给予资质相异的个体在法律的原则性下进行不同回应,获取适己所需自由空间;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对法律控制的反作用,法律的约束限制愈大,个体进行法律规避创新的动机也愈强,总之法律不能尽善尽美的客观存在,是规避型创新存在的合理依据之一。

(二)法律规避型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优化。凯恩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好似跷跷板做游戏的两方,它们不断彼此适应和作用。管制的理由不外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然而管制固化形成特定利益集团,也不可避免引致管制失灵,既限制竞争、减损效率和剥削消费者选择机会等,而规避监管则可以打破旧利益分配格局,从而抛弃原管制不合理部分,继承其合理成分,增添新内容产生新管制,再管制实质上是对原管制的否定之否定。该认识也适用于金融领域,我国金融监管内容强调合规性,即金融业务经营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但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金融业务日趋复杂,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势必向风险性监管转变,即观察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及其业务活动是否在合理风险范围之内,确认经营风险所在,并督促金融机构控制风险。风险性监管为金融机构实施规避型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将与之相适应的不断完善。

(三)法律规避型创新提升银行业的经营竞争力。在我国旧体制下银行业务可以用存、贷、转予以简单概括,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入,证券、保险、信托等逐步构成对银行业的全面挑战,这也与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是相符的,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发展新业务,开辟新增长点,才能立于不败,其过程中也必然伴随突破旧框架束缚的法律规避性创新,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商业银行应以市场为中心,在经济利益内在驱动下,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以法律规避型创新的方式不断在更高层次实现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平衡。在此应强调,帐外经营,变相拆借资金等违规活动绝不是法律规避型创新,不突破法律秩序性要求是其底线,实现商业银行在法律框架下利润最大化追求是其内容。

二、美国银行业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实践

美国银行业在世界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过去四十余年的竞争中,进行了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体制等大规模创新,其中某些创新成果现在或将来会被我国商业银行广泛应用,因此针对美国若干案例的剖析,可加深对法律规避型创新的认识与理解。

美国金融从自由走向全面管制是以经济大萧条时期(1929—1933)为分水岭,尽管1864年《国民银行法》(TheNationalBankAct)以及1913年《联邦储备法》(TheFederalReserveAct)授予了联邦政府一定的监管职责,但截至20年代后期美国金融制度基本上是自由竞争而不受管制,因此不存在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动机与实践。1929年一直牛气冲天的华尔街股市暴跌,并引出全球范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至1933年美国已有9000家银行破产,整个金融业瘫痪。检讨经验教训,人们普遍认为华尔街应对这场灾难负责,于是以《1933银行法》(TheBankActOf1933)为代表限制银行经营法律相继出台,到70年代构成全面监管法律体系,相应地法律规避型创新随之出现,形成金融自由化的浪潮,80年代后至今美国顺应潮流又放松监管,笔者在此仅从以下三方面对美国金融监管与规避型创新之间博奕进行择要分析:

(一)对利率限制的规避型创新。《1933银行法》授权美联储理事会对其会员银行利息率制定最高限,并规定商业银行不准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其后《联邦储备系统Q条例》(RegulationQ)进一步予以明确,1935年立法将Q条例扩大到非会员银行机构,1966年通过利率管制法进一步将该限制扩大到所有金融储蓄机构。⑥由于1933—1978年间利率较低,存款人的机会成本小,银行等存款机构仍保持较稳定资金来源。但70年代末名义利率大幅度上升,以致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存款大量流失,即“脱媒”(disintermediation)。同时一些投资银行设计了能提供安全和高收益的投资以及享有开支票便利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oneyMarketMutualFunds,MMMFs),引发银行业危机,为了争取存款,存款机构创设种种规避管制的方法:例如商业银行通过银行持股公司大量发行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CP);商业银行发行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存款证(CertificateOfDeposit,CDs);储蓄机构开发一种创新工具——可转让支付命令(theNegotiableOrderofWithdraw,NOW)帐户以及类似的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SuperNows);存款机构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开办将活期帐户与储蓄帐户相结和的,针对个人的自动转帐帐户(AutomaticTransferServiceAccount,Ats)与针对工商企业的SweepAccount;此外与MMMFs性质类似并与其直接竞争的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oneyMarketDepositAccount,MMDAs)等,大量规避利率管制的金融创新由量变积累到质变,1980年国会通过《对存款机构放宽管制与货币控制法》,从而开始分阶段取消Q条例对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限制,1986年3月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解除。

(二)对分业经营的规避型创新。基于大萧条是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投机而引起的认识,《1933银行法》第16、20、21和31条确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规定投资银行不再接受存款或设立收存款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除可以进行政府债券投资以及用自有资金和盈余的10%购买等级较高股票和债券外,不能经营长期的证券投资,不得证券发行、包销、分销和经纪等业务,这些条款被单独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或称“格拉斯——斯蒂格尔墙”(Glass—SteggallWall)。⑦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银证分业经营进行反思,认识到其实质是由政府支持的金融服务业市场分割协议,而且金融自由化浪潮对银行业务发生地显著影响以及来自外国银行从事综合经营的挑战,促使美国金融业竞相采用创新手段规避管制,进行证券、保险、信托和银行的交叉经营,其内容即包括投资银行通过以上介绍的MMMFs进入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金融工具创新,也有银行持股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创新。银行持股公司是指这样一类公司,它们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该银行董事会选举并对银行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持股公司获准在其他行业设立与银行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子公司,如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信托公司等。虽然法律上持股公司拥有银行,但实际上持股公司是由银行建立,并受银行操纵的一种组织,仅为满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的设立“防火墙”(Firewall),规避法律的银行持股公司逐渐成为美国银行业主要组织形式,几乎所有大银行都归属银行持股公司,格拉斯——斯蒂格尔墙摇摇欲坠,1999年国会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结束了1933年银行法和1956银行持股公司关于分业经营的限制。

(三)规避银行业务地域限制的创新。1927年《麦克菲登法》(McfaddenAct)限制银行跨行设立分支机构,形成美国特色的单一银行制,其结果正如美国纽约克肯塞咨询公司金融分析家洛威尔?希莱思所说:“美国银行在全球金融巨人中只是侏儒,虽然我们有最大的金融经济,但我们只有最小的银行。”因此美国银行业为突破地域限制,形成多种金融创新,最有趣的是围绕自动柜员机(ATM)以及销售终端(POS)的法律争议,货币监理署和法院先后判定ATM和POS机不是《麦克菲登法》第36条下的分支机构。⑧于是银行业通过ATM的设立实质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增强银行竞争力,也削弱了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效果,并且利用1956年、1966年《银行持股法》对银行的定义,设立多种经营形式的机构,例如非银行持股公司的分支机构、货款洽谈处、非银行的银行、国际银行业务分支机构、信用卡业务、对失败机构的跨行业兼并和存款人等打破跨行设立分支机构,80年代的立法尽管尚未明确解除跨州设立分支机构限制,但实际上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已经放弃,1994法律取消关于跨州设立分支行的限制。新晨

三、我国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银行法律体系虽然刚刚建立,但迅速发展地经济现实以及WTO竞争环境作用,使某些法律规范形成制度障碍,压抑了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正如上述理论与实践证明规避型创新必然会产生。但与各国商业银行内在驱动型创新不同,我国创新类型是政府指导,即在政府推动或引导下,商业银行规避银行法若干不适形成的金融创新,笔者在此对近期争议较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集团两种规避性创新进行深度分析:

㈠资产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AMC),从1999年4月至今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成立,对此金融界、法律界给予广泛的关注,尤其“债转股”政策争议较大,一些学者担忧这会成为国有企业的“免费午餐”。笔者认为AMC实际是在银行法律体系下商业银行债务重组手段的规避型创新,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过高,据估计约25%,各别商业银行更高,在世界银行业中不良贷款比例排名居于前列,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但政策性和历史性的因素是主要的,因此政府有责任在加入WTO之前降低其不良贷款比例,以增强其竞争力,化解金融风险。债务重组是解决问题有效途径,然而债务重组方式除核销本金、豁免利息等债务减让之外,诸如债权转股化、资产清偿债务以及证券化等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不符,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等企业法人”;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AMC业务上属于金融企业,但无相应法律法规约束,可以自由接收、管理、处置国有银行划转不良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其可以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对债务人可以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综合服务,可以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债务重组手段和资本市场业务都是法律限制商业银行运作的,而AMC则综合运用,实现最大限度的回收资产,挽救损失。

㈡金融集团,80年代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初期,由于制度建设缺乏长期规划,“摸着石头过河”,以及体制转轨时期利益分配格局形成中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利益冲动,形成金融混业经营,例如:银行办信托、证券及保险;保险公司发行信用贷款,并设立证券营业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超范围回收存款,超比例发放贷款,办理银行业务;证券公司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代办储蓄,变相吸收存款,渗透进入银行业务。1993年初商业银行的大量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证券、信托和房地产领域,一方面造成股票市场和房地产虚假繁荣,另一方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因此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规定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保险法》第六条、1998年《证券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分业经营原则。1999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案》出台,我国成为世界上仅有的法律规定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竞争加剧,尤其是进入WTO后与“金融大鳄”抗衡现实,要求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呼吁高涨,尽管我国金融当局一再否认混业经营前景,但事实上政府始终默认规避分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创新形式,例如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全方位行业;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香港总部各自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以及非上市19家子公司,间接控股孙公司几十家之多;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平安保险公司全资拥有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又以61%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⑨目前金融集团这种创新形式在WTO的冲击下,又有新的发展,例如:二月份光大集团受让上海财政局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正与外资保险接洽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已获中央银行批准,申报国务院的中信集团重组方案明确将成立三家附属公司,即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以及与保诚共同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众多国有、私有企业已单独或联合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山东电力集团的产业资本已成功控股英大信托投资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蔚深证券,并且是湘财证券第一大股东与华厦银行第二大股东,这些都是证明金融集团作为分业经营法律限制的规避仍在一定期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入WTO,是中国的第二次开放,面对国际银行业同行的挑战,中国银行业必须“创新图存”,而创新内容除营销方式、服务手段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之外,法律规避创新也是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

①[美]J?A?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p73

②杨卫红:商业银行监管比较[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8.pp206-209

③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化[J].中外法学,1993年(6).pp20—26

④苏力:再论法律规避[J].中外法学,1996(4).pp12—17

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pp402—406

⑥俞乔、邢小林、曲和磊:商业银行管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p43

⑦易纲、吴有昌:货币银行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p199

初级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摘 要 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针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订有关的法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借助道德规制和行业自律予以辅助。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法律监管

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主体应当享有对其个人数据资料的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3)个人数据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4)个人数据的披露。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5)侵权救济。一方面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其次,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网络事件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而言,网站是最可能控制这一局面的,且由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监督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可能的侵权信息也是遏制网络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网站的法律责任,要求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明确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规制和行业自律的辅助。

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伦理,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同时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当前,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以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循序渐进,稳妥前行。

参考文献:

[1]赖俊,刘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1.

[2]王政韬.社会网络力量运用的错位.法制与社会.2009.5.

[3]卢春伶,谭有模.网络"人肉搜索"集群现象浅析.中国集体经济.2008.3.

[4]穆建刚,刘立红.人肉搜索导致网络暴力之成因分析.理论参考.2009.8.

[5]华.网络时代的隐私权.河北法学.2008.6.

[6]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初级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现代出版业可分为学术出版、大众出版、教育出版三大类。其中学术出版承担着学术传承、文化积累的重要使命。学术传承是出版业诞生、发展的关键推动因素,也是出版业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做好学术出版,对于出版社打造图书品牌、提升学术品位、扩大社会影响具有重大作用。

    国家出版基金是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之后的第三个国家级重大常设文化基金。国家出版基金以公益性、重大性、精品性和传世性以及国家主导、打造精品、服务人民为指导,迄今已公开遴选资助了700多个出版项目,正在成为打造精品、引领方向、繁荣文化、促进发展的重要平台,其导向性、权威性和示范作用日趋明显,引起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国家出版基金已成为学术出版重大项目、精品项目的风向标,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此,笔者对四年来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进行分析,借以探寻学术出版重大项目的策划规律。

    笔者汇总了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办公室先后公布的四批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名单,共390家出版社(含联合申报单位,副牌并入主牌)711个项目获得资助,其中663个由图书出版社承担(2个为与电子音像社联合申报项目)。由于四批公示名单或未公布分类,或分类标准不太一致,同时考虑到各出版社科室设置及出书分工情况,故以“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分类方法为一级分类,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二级分类,设置了以下分类方法。

    

    经过对663个项目分别从学科门类、社会影响、出版社性质、书名关键词语、年度变化等多维分析,发现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具有如下规律。

    一、推动文明发展能力越强,国家出版基金竞争力越强

    单纯从总量上看,社科类居首,科技类、文艺类其次,少儿类、综合类居后(见表1)。但从质的角度看,必须消除门类年出书品种数的影响,才能准确地评估各门类的相对竞争力。分别计算出各门类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的数量、比例和各门类年均新书的品种数、比例,以前者的比例除以后者的比例,就可以大体得到各门类的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结果发现,在一级分类上,文艺类和科技类的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较强,在二级分类上,则依次为生物类、理学类、史地类、艺术类、政治类、农学类、医学类、文学类较强(见表1)。

    

    乍一看,8个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比较强的二级门类显得比较分散,但如果细加分析,却可以发现是有规律的。我们知道,社会结构包括经济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精神上层建筑,即物质的、政治的、精神的三大部分,因而相应就有物质、政治、精神三大文明。出版业坚持“二为”方向,必然最终要落实到对三大文明建设的促进。如果将各类图书对三大文明的影响大体分为强、中、弱、无,并与各类图书的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一起列表(见表2),就可发现,凡是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某一文明有强大促进作用的门类,其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就比较强,而促进作用比较分散或不突出的门类的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则相对较弱。

    二、与出版基金使命越合拍,国家出版基金竞争力越强

    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所涉及内容丰富,基本上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各个分类都有项目入选,但各门类不同年度项目数各不相同(见表3)。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各分类相对竞争力的差异,恰恰反映了国家出版基金的国家性质、时代特点和历史使命。

    

    1.社科类:服务政治文明,体现国家性质

    社科类图书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总量处于首位,占了所有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的近半壁江山,但由于相对竞争力比较低的文教类和经济类在社科类中占了很大比重,故其总体的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较低(0.87)。在社科类图书中,国家出版基金重点资助政治类和史地类(相对竞争力分别为1.77和2.43)。政治类承担着奏响主旋律,指引当代政治文化基本建设的重要作用,而“文以载道,史以记事”历史类著作以其微言大义,春秋笔法,教化八方,也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观、世界观的体现。对这两个门类的重点资助,正是国家出版基金国家性质的集中体现。

    2.科技类:服务物质文明,反映时代特征

    科技类图书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总量处于第二位,它的新书品种也位于第二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类图书对我国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整个科技类总体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为1.10。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科技类的重点为理学类、医学类、生物类和农学类(均高于平均值1.00),并呈现出理学类和农学类逐年减少,生物类和工科类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个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对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21世纪是生物学世纪”以及新时期新兴工程技术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特点。

    3.文艺类:展示民族文化,扩大国际影响

    在文艺类方面,文艺类图书两个二级分类各年变化趋势相反,故总体略有走低。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重点是艺术类(相对竞争力为2.21),这主要和艺术类既能陶冶情操,又常常还是中华文化的载体有关。出版此类图书,既有传承中华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也有推广中国文化经典,扩大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等社会效益。

    三、书名关键词语热度越高,国家出版基金竞争力越强

    书名是图书内容的高度概括,在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中,有几个热点关键词在书名中频频出现,充分反映了国家出版基金遴选的导向性。

    1.国字招牌,体现国家水平

    《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提出,基金资助项目必须站在世界前沿、弘扬民族文化、记录时代精神、展示创新成果,努力打造造福当代、惠及后世的代表国家级水平的文化精品。因此,有182个项目名字中含有“中国”“中华”等字眼,如《中华民国史》《中国发展道路》《中国巩义窑》《中国多目标地球化学图集》《中国高等植物》等,所占比重高达27.45%,且广泛分布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各个分类中(见表4)。众多的国家级项目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中的集体亮相,充分体现了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的重大性和代表国家水平的导向性。

    

    在这182个项目中,中央社和地方社各占91个,但地方社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中(见表5),说明地方社的竞争力正在增强,更多出版社的参与有利于推动此类重大项目的开拓。

    

    2.史志项目,传承中华文明

    盛世修史、明时修 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之一,也是中华文明得以延续五千年的关键所在。至今仍广为流传的《史记》《资治通鉴》《永乐大典》《四库全书》等巨著都是产生于盛世。作为生活在“先进文化的代表”时代的出版人,我们的历史责任与文化责任不容推卸。国家出版基金肩负建设“经典文化”的责任,对各类史、志给予较高的支持力度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在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中史地类相对竞争力较高,仅历史类就占了74个。其实,史类著作的获资助率远不止上述,除了史地类中有35个的主题为“史”或“志”外,在其他门类中还有87个项目的主题为“史”或“志”。这122个项目广泛分布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16个分类中(见表6),说明修史修志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些史志项目,对于加强文化积累、传承中华文明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3.区域特色,反映多元文化

    中国历史悠久、疆域广阔,34个一级行政区域,56个民族,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统一多元的中华文化。研究中国,既要研究总体,也要关注各区域、各民族的特色。因此,有62个项目为区域研究(38个)或民族研究(24个),分布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11个分类中。这些项目主要是地方社申报(55个),不但数量多,而且分布广(见表7)。可见,利用区域优势、结合自身特色,也是策划学术出版精品项目的好思路。

    

    名家、大师,是一个民族在特定历史时代的学术精英,他们的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也是该民族在该特定历史时代的精神之光。名家、大师影响时代,影响人类,他们的作品是一个时代的里程碑。因此,编辑出版名家文集,不仅是极为严肃的学术研究工作,也是文化建设、学术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文化积累、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特别是作为名家一生创作的展示与总结,名家作品全集可以恢复名家全貌,保持历史的完整与真实,为普通读者和研究者提供了最为全面可信的研究依据。如果说阅读选集如同截取历史的断面,那么总览全集则就像纵观历史的全景,还原和展示名家的全人和原貌。从这个意义来说,一套名家全集就是一部学科历史。所以,有51个项目为以名家、大师冠名的文集、全集等,如《季羡林全集》《张大千全集》《竺可桢全集》《岳美中全集》《钱学森文集》等。这些项目在四批中均有,分布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13个分类中(表8)。

    

    4.研究项目,荟萃创新成果

    科学研究是指为了增进知识(包括关于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去发明新的技术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探索、认识未知。及时出版最新科研力作,将极大地丰富人类知识宝库,有利于开拓新领域,促进知识转化成生产力。《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强调鼓励多样,注重创新。因此,荟萃创新成果的项目颇受青睐,其中仅书名含有“研究”二字的项目就有43个,分布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10个分类(见表9),如《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民国诗词学文献珍本整理与研究》《高速铁路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药饮片用量标准研究》等;此外,书名中不含“研究”二字却有研究之实的项目,如《大飞机出版工程》《船舶与海洋出版工程》等也非常之多。可见,关注研究成果,也是策划学术出版重大项目的一大法门。

    四、结语

初级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G641?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6-0149-02

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早在1845年,马克思就对此提出了精辟论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一、大学生社会化——现代教育的内在诉求

美国社会学教授戴维·波普诺认为,社会化是“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我国社会学家先生认为社会化是指“个人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取得社会生活的资格并发展自己社会性的过程”。简单来看,社会化就是指个体由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社会化的过程伴随着个体生命的始终。人的社会化和大学生的社会化是普遍和特殊、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大学生的社会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学生作为青年知识分子的后备军,承担着社会发展开拓者的角色,这是大学生不同于其他青年群体的特殊性,据此,有学者提出大学生社会化是指“大学生以社会影响为主要背景、以高等教育传递为主要媒介,接受社会教化、学习社会文化并通过大学文化这一特有形式影响和作用社会的过程;是大学生在社会角色期待的引导下、在逐步成为独立成熟的社会人和高级专门人才的过程中认识社会、适应社会、影响社会、改造社会相统一的过程。”大学生社会化的顺利实现无论对大学生自身还是对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学时期是人生的关键时期,是事业和人生的重要起跑线,大学阶段的社会化程度将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在跨出大学校门后能否良好地适应社会并满足社会的需求。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迅速形成并稳定的重要时期,通过大学这个“小社会”,青年学生由对社会一知半解的状态发展成为熟知社会规范的成熟的社会人,从而成为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将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最终得以实现的后备力量。

二、“基础”课——推进大学生社会化必经路径

1.“基础”课促进大学生政治社会化。大学阶段,是青年学子的政治立场趋向形成和稳定的重要时期。从认识论的观点出发,政治社会化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人们在特定的政治关系中,通过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活动,逐步获得政治知识和能力,形成和改变自己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能动过程”。而大学生政治社会化是指大学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习得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知识和能力,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理性的政治态度、良好的政治情感的互动过程。大学生能否获得正确良好的政治社会化,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政治道路能否保持在正确的方向上,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能否在现代化进程中获得良性的运行和发展,也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真正得以实现。“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高等教育在新时期改革的产物,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教学目标上“基础”课突出表现为:“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主线,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逐渐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从教学内容上来看,“基础”课第一章“追求远大的理想,坚定崇高的信念”、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都旨在帮助学生确立国家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综合运用政治学和社会学学科交叉的方法,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提高思想认识,最终目的都是强化大学生的政治是非观念,使之具有较强的政治警惕性,在扑朔迷离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活动中,能够站在正确的政治立场去看待问题和分析问题,最终推进大学生的政治社会化。

2.“基础”课促进大学生角色社会化。“基础”课在大学一年级上学期开设,教学对象是大一新生。大一新生是每一个高校靓丽的风景线,他们为学校注入了新的活力,是学校新一代的主力军,这一群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第一,生理上逐渐成熟,心理活动比较复杂,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这是个体成长的关键时期;第二,心理矛盾突出,处于人生观成型的初始阶段,从心理学上来看,这个阶段被称为“心理断乳期”;第三,角色定位不清晰,角色冲突激烈,既进入了追求成为“独立人”的自我觉醒时期,又明显带有“后中学时代”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大一新生处在一个矛盾重重却又急于寻找自我的人生关键时期,“基础”课的开设无疑成为了大一新生人生道路上的一场及时雨。“基础”课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都旨在帮助大学生认识社会和认识自己,明确自己的个体角色和社会角色,在矛盾的冲突中求得积极的自我调适,以正确的自我意识和角色定位去了解社会和适应社会,并通过理论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贴近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对大学生的角色社会化起到加强、引导和教化的作用,有效推进大学生角色的社会化。

3.“基础”课促进大学生道德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方面,道德人格的良好发展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重要任务之一。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是指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特定社会所肯定和践行的道德伦理和道德价值内化为自身自觉的道德信念与行为的过程。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是高校育人的重要使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得以实现的,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城市化的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意识形态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这使得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有着进一步蔓延的趋势,这些都给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激烈的冲击,一方面,道德教条要求大学生省察克治,另一方面,社会上的物欲横流又刺激着大学生尚未稳定的人生观。由此,道德要求与社会现实的二律背反导致大学生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自我冲突,甚至是方向的迷失。

“基础”课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内在的包含着对大学生道德社会化的引导与教化,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都明确的指向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问题,旨在加强大学生的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使大学生遵守社会功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觉抵御社会上蔓延的不良意识形态,从而顺利实现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

4.“基础”课促进大学生通过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化。法律社会化,就是使“自然人”成为“法律人”的过程,也是个体逐渐学会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并为现存法律体制所接受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体的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形成过程,是个体认知自身所处的法律环境,并利用和改造这一法律环境的过程。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法治进程中,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立足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凸显法治问题,对法治教育提出了新思想和新主张,把党的法治理论提升到新的境界,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加快法治建设的思想纲领,这给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基础”课正是承载着这样的社会使命,旨在帮助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树立法律信仰和法律思维方式,推进大学生的法律社会化。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契约社会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内在要求。人既是生物层面上的存在,更是社会层面上的存在,在法治社会中也是法律层面的存在。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法治社会的主力军,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认同并遵从我国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树立法律之上的意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却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教育,从而出现一些大学生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情形,“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部分恰好可以帮助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树立起基本的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其中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的教学主旨正是有效推进大学生法律社会化。

三、审视与反思——“基础课”在促进大学生社会化中的不足之处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从梦想走到现实,需要大量具有良好适应能力的高质量社会化人才,这就需要进一步提高“中国梦”的后备军——大学生的社会化水平和质量。然而,近几年来,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市场,我们常可以看到不能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这种对社会的不适应,更多地表现在社会化程度的欠缺方面,而非专业技能的不足,很多大学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这些都给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敲响了警钟,而旨在培育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的“基础”课,无疑承载着推进大学生社会化的教学使命,反思“基础”课教学中的不足,有利于更有效的促进大学生社会化,为社会建设提供更优秀的后备人才。

1.部分“基础”课教师自身社会化程度不高。在大学生社会化的过程中,高校教师是执行教化任务的主体,是推进大学生社会化的执行者。出于“基础”课的特点,“基础”课教师的社会化程度对大学生的引导尤为重要。然而,部分“基础”课教师存在与社会脱节的情况,在教学中单兵作战,照本宣科。部分高校重科研轻教学,致使部分教师对课堂教学存有走过场的应付心态,这些都势必影响到“基础”课对大学生社会化的促进与引导作用。作为一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如果只是为了完成教学课时数而对课堂教学带有敷衍了事的态度,那就与教学的本质背道而驰了。孔子有曰:“性相近,习相远”,也就是说人的先天素质是差不多的,后天环境中人和人之间的差距主要来自于学习和教化,由此可见,担任着教化使命的教师,在学生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基础”课教师理应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化程度,紧跟时代的脉搏,探索教学的规律,促进课堂的时效性,尽量对大学生在社会化过程中进行身教与言传,谨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促进大学生社会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2.教学方法落后,灵活性不够。在现代教育中,课堂教学几乎成为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全部,听取教师的课堂教授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方式。课堂教学是推进大学生社会化的主阵地,是教育过程中最具基础性与持续性的教育手段。然而,传统单一的课堂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90后”大学生的学习需求,致力于培育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与法制观的“基础”课教师,更应该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力求用“90后”大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来组织课堂教学。采用情景模拟的教学手段,可以增强大学生对课堂的直观感受;采用分组讨论的教学手段,可以提高大学生对课堂的主人翁感受;采用现场观摩的教学手段,可以实现大学生对社会行为的亲身亲历;采用参与式的教学手段,可以打破教师独白式的单调课堂气氛;采用多媒体植入的教学手段,可以直接在课堂上呈现声音和视觉相交叉的多层次体验。“基础”课教师应在不断的教学体验中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手法和教学规律,从而为大学生社会化注入新的活力。

3.社会实践环节相对薄弱。陆游有诗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社会实践是促进大学生社会化的有力途径,可以帮助大学生突破校园的相对封闭性,增强大学生对社会认识的深刻性和全面性,提高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是对大学生活单纯性的有效补充。大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知、情、意、行多个方面互动的过程,社会实践对大学生思想素质的培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大学生从理论到实践的必备桥梁,是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印证和深化课堂理论的必经路径。然而,在“基础”课的实际教学中,由于实践教学的保障资源有限,使得实践教学的环节往往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学生难以真正参与实践,知和行难以得到统一。部分高校对“基础”课的实践教学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经费和人力等方面都缺乏投入,出现了“基础”课教师单枪匹马力不从心的情形,结局往往是在举步维艰之中草草收场,这种“吃力不讨好”的挫败感不仅打击任课教师的积极性,也使得学生难以实现预期的实践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实施。

4.对大学生共性与个性均衡发展的引导有所欠缺。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人的个性是一种由体力、智力、思想、感情、意志、情绪等熔成的最复杂的合金,不了解这一切就谈不上教育。”然而,我们传统教育中所形成的模式化教育与这一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往往为了追求共性的教育而抹杀了学生的个性发展。社会的良性运行固然需要社会成员遵循共性的规则,但也离不开个性的发展,富于个性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是推进社会科技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如何在教育过程中兼顾共性与个性的发展和培育,使其能够均衡发展,避免顾此失彼。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里的班级越来越庞大,有些班级的学生数量多达百人,这无疑给因材施教带来了障碍,任课教师为了追求总体的教学效果,往往就会为了追求共性的教学而忽略了对学生个性的培育,长此以往,学生的创造性被扼杀,我们的社会也必然会因此而死气沉沉,我们必须对此作出反思。在“基础”课第一章“追求远大的理想,坚定崇高的信念”、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的教学活动中,可以有目的地引导学生思考共性和个性平衡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鼓励学生敢于发展自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另一方面又要引导学生把“小我”放在“大我”的社会环境中来寻求成长成才的路径,切不能为了追求个性而使自身脱离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为了迎合主流的发展而丢失了自我的个性。正如心理学家卡尔·古斯塔夫·荣格的名言:“I+we=fully I”(我+我们=完整的我),“我”不是仅仅意味着我自己,“我”是我和我所处环境的总和,个人只有把握自己融入集体中,均衡自我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人生价值,绽放出完美的人生,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四、超越与重构——提升“基础课”课程质量,促进大学生社会化

社会化过程贯穿个体生命的始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社会化的必要途径,“基础”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课程之一,以解决大学生在成长成才道路上的思想问题为己任,理应在引导和推进大学生社会化得以良好运行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1.突出“基础”课性质,帮助大学生社会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2005新方案实施以来,“基础”课一直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构成部分,是大学生进入大学后的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目的在于培育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是一门促进发展与超越的教学。传统的教学模式更注重既有知识和技能的讲授与传递,而“基础”课更注重的是精神的树立与思想的培育,从而塑造出能够引领社会发展的精英人才,这种变化是顺应当代教育主题的发展变化的。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教育在全世界的发展正倾向先于经济的发展,这在人类历史上大概还是第一次,而且现在,教育在历史上第一次为一个尚未存在的社会培养着新人。”“基础”课应该而且必须承载起这样的历史使命。

2.增强“基础”课的时效性和吸引力,推进大学生社会化。教学是一门艺术。“基础”课是一门抽象性、情感性与创造性相叠加的艺术。一堂精彩的授课必定是经过任课教师精心设计和准备的,正如庄子所说:“不精不诚,不能感人”。“基础”课教师要在课程教学中精心设计课堂环节,艺术性地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注重课堂的参与性,综合运用启发式教学、情景式教学、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分组讨论、演讲辩论等多种教学手段,实现从“独白”到“对话”的课堂组织方式,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巧设疑云、搭建阶梯、引导思考,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利用丰富的课堂互动来提高大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和课堂主人翁意识,以此来建立既严肃又活泼的课堂气氛,切忌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如此,大学生在课堂上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能提高自我表达和参与集体的能力,大学生既能展现自我个性,又能体验团队精神。而在此过程中,任课教师要从课堂的主宰者转变为课堂的参与者,要从传递现成知识的角色转变为分享讨论的合作者,这在无形中也曲径通幽地把素质教育融于日常的课堂教学,这必将能够大大推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

3.注重“基础”课的公民意识塑造,引导大学生社会化。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培育与塑造,既是教育学问题,又是社会学的问题。在现代化日益推进的今天,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一种技能的传承,还包含着把社会个体培育成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必须在整个教育的过程中伴随着对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与思考。可以说,在教育中培育大学生的现代公民意识,这是对教育价值的回归,是教育本质的必然诉求。

综上,从“基础”课的特征来看,它正是立足于品德和人格的教育,通过对“个体、群体、社会”的思考和追问,使每一个人能够从生物人转化为社会人,从而推进整个社会良性运行。所以,“基础”课是提升人的综合能力的教育,是促进个体素质发展的教育,是对人负责任的教育,是培养合格公民乃至世界公民的教育,是回归了教育本质的教育,其价值归旨在于引导并推进大学生的社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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