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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法律法规

工地安全法律法规

工地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作用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而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以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局面。在新世纪里,特e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时期,建筑行业已成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

(三)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风》2011.17.

[2]刘剑,浅谈建筑工程法规体系,《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9.

工地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序号

牵头科室

抽查      对象

检查      对象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任务

配合或协同科室(单位)

    1

建设管理科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3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9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2

建设管理科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3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9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执行情况;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情况,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3

建设管理科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年3次,每次2个项目

 

2021年无相关建设项目。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4

建设管理科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

每年3次,每次2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2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3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县交通运输局

  6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9月份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5

公路管理科

涉路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5次

根据许可决定书的时间,在涉路工程施工期间进行检查

1.涉路工程施工位置、施工方案、技术指标等是否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2.因涉路工程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是否按标准及时修复;

3.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完好;

4.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6

公路管理科

非公路标志设置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利用跨越公路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所有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低于2次

根据许可决定书的时间,在非公路标志施工期间进行检查

1.非公路标志施工位置、施工方案、技术指标等是否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2.因施工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是否按标准及时修复;

3.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完好;

4.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7

运输管理科

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运输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运输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80%,每年不低于 5次,每次不低于2家客运企业。

2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3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4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5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6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7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8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9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0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1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2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8

城市交通科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含线路经营)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企业(含线路经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3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是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9月

投入运营车辆是否与许可一致、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营线路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是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9

城市交通科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3月

投入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运营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9月

投入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运营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10

运输管理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5次,其中1次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每次不少于2家企业;7月份为联合执法。

2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执法:市市场监管局)

  3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4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5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6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7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8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9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0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1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2月

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11

港航和铁路管理科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不低于2次

4月份

是否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局

  12月份

工地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深化法治、平安建设新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活动,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坚持送法学法用法与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和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生产意识相结合;坚持送法学法用法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结合;坚持送法学法用法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相结合,努力提高我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律素质,推进我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依法、合法经营,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活动,着力提高全镇企业从业人员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的认识,全面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知识,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三、工作任务

1.企业要建立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项制度。企业每年要定期召开研究部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会议,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记录。

2.广泛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3.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度。将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育与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规结合起来,开展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

4.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企业要制定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年度培训计划,把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与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规结合起来,通过班前会前、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讲座和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规宣传教育工作。

5.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阵地建设。通过在企业自办广播、电视、报刊、网站、QQ群、微信群等开办安全生产法律规专题节目(栏目)和厂区设置安全生产法律规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规法的宣传教育。

6.大力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创作具有企业特色、行业特点的法治文化照片,组织开展各类法治文化活动。

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的主要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同志有关安全生产的讲话和指示精神。

2.《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省安全生产条例》、《省隐患治理排查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府法规;

4.安监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五、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工作底数,抓好试点、骨干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工作具体方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总结和建立长效机制工作。每阶段结束后,各企业要落实专人,向镇安监站及时梳理、报送“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相关情况。

六、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委会、镇属(驻镇)各单位、各企业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便于推进“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工地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而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的依法展开,对网络社会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学生对网络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由网络法律实践活动来体现,即大学生按照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网络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网络权利,积极使用网络法律法规来解决出现在网络世界中的各类麻烦、纠纷。在网络活动中大学生不会主动依法约束自己违法失范的行为,在遇到纠纷时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极应对,这是致使高等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困难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与网络的特殊性相关,因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侦破案件难、诉讼审判困难、影响消除艰难”等复杂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适用网络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性不健全,个别处存在不一致;高位阶法律侧重比例小;低位阶规范侧重太多,对不良信息行为的执法解释不明确,公众理解不一,导致部分网络行为无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学生在传统性网络活动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得比较规范,但还有一些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随意性太强,缺失规范性,出现网络行为问题时候,倾向于自认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决。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关系

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联系密切。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让大学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适应时展、变化后的育人环境。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大环境下,网络作为安全教育的新环境,已给安全教育活动带来了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我们必须要借助网络长处,降低、消灭网络违法失范行为,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网络平台教育将会成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径。新型的网络平台教育方式与传统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安全教育是传统安全教育在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单向灌输为主的传统安全教育变得双向互动,借助网络平台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从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内容的内化成为现实。最后,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对策研究中运用了大量法学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而网络行为安全教育的目标也是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教育的目标。所以,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将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结合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创新的重要契机。

三、大学生网络行为安全教育对策

(一)确立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目标,优化安全教育师资队伍现在的大学生几乎人人玩转网络,虽然他们的网络使用能力很强,但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却很少涉猎,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较淡漠。现今,高校校园网络受外来非法侵入现象加重,要想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合理规划大学生涯,必须从学生内因上进行思想突破,让大学生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确定网络安全教育目标。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学生指导教师承担。但由于指导教师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还需要处理琐碎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导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现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教师的建设,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师不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规律和掌握大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同时需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高校应结合本校特点,立足实际,有专职、兼职、外聘多样化的方式,组建具有全面系统安全教育背景的专职教师为主力,外聘常年从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安全教师为辅助力量,构筑起一个高质、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师资力量。

(二)优化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内容要做好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讲授内容进行科学布置,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按图索骥的阶段,要“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把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网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激发起高校大学生们对学习网络法律知识的兴趣,这样就能更好增强他们网络行为法律意识和培养起法律观念。把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课堂教学,开设网络安全法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系统地介绍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教学灌输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大学生都具备掌握网络安全知识,了解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网络安全风险,促使大学生形成自律的规范。完善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评价,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并将这种评价纳入学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工地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数据显示,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虽然只有9个百分点的差距,但却说明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与此同时,从2009年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奶粉,2010年被披露的“假葡萄酒”事件,到2011年被曝光的“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瘦肉精”猪肉、“牛肉膏”事件,均暴露出国内食品安全事件标准滞后的问题。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大都集中于监管模式分析,或者如何降低我国食品出口风险方面。而对我国内销食品安全与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相联系研究,特别是从法律法规层面的研究尚未见报道,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内销食品安全和出口食品安全的差异性,以及相应的治理措施。

1国内食品监管的现状

1.1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根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国务院又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其结构模式。卫生部门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统筹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具体分工: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另外作为食品安全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除前面提到的部门,还包含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粮食局等,部门共达15个[3]。在相互关系上,6个部门中的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5个部门为平行关系,且除卫生部门外各自负责食品安全的一个阶段,具体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的加工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餐饮环节,而卫生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个环节都有权利监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1.2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衔接困难《食品安全法》虽然界定了各部门的分工,但统筹安排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各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执行上衔接困难,存在众多的食品安全监管盲区。各部门都出台众多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卫生部门执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农业部门执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质量监督部门执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这些部门执行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往往在某些环节上或重叠或衔接困难,从而导致各个监管部门间相互扯皮,工作效率低下,食品安全监管困难。

2出口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

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是由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出台并实施,一是针对我国食品生产的现状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出口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二是把进口国或地区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引入国内,并让出口该国或地区的食品企业执行。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出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有3个层次:一是农业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等国内6个主要的食品监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种类、数量繁多,在食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分别起着监管食品安全的作用;二是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三是食品在出口时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这3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均对我国食品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发生作用。

2.1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执行的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律法规截止到2010年,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共制定或执行有关出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23项,其中最重要的应用较广泛的有10项,被称为“四法六条例”。四法分别是《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六条列分别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1)出口食品首先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要求。《食品安全法》从10章9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生产、加工、流通、检验、进出口、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第6章详细规定了食品出口: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2)除《食品安全法》外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单独执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作为目前我国应用最广泛的法律,除了内销食品企业要执行,出口食品企业也要执行,对于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进出口检验检验局还有另外单独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检疫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出口货主或者其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更改好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重新报检。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合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下称《检验法》)是我国食品出口检验方面规定最详细的法律。《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同时第六条规定出口食品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对于出口商品的检验,《检验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对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重新报检。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对于违反《检验法》的行为,《检验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对出口企业的食品制定、执行了23项法律法规,这些众多的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规定了出口食品要遵守、执行的标准条款。而且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由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单一部门执行的,在执行中避免了法律之间衔接的盲区,也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状况,因而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更高。

2.2进出口检验检疫局落实的出口国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所以食品的出口除了要遵守本国的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要遵守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因此如何把食品进口国(地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通过一定措施落实下去,成为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在促进食品出口,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的重要工作。

2.2.1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日本、韩国、新加坡要求出口到本国的保鲜和冷冻蔬菜等,原料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基于以上规定,潍坊,宁波等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进“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必须来自符合要求的种养殖基地,企业在种养殖基地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种植、养殖。企业对基地实行统一管理,对农药等农用物质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分发、统一使用,企业必须统一建立完善基地管理、原料验收等系列管理制度。宁波市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将该模式提高扩展到所有出口到日本的疏菜。截至2010年底,宁波检验检疫局备案出口蔬菜基地共有85个,7333hm2。标准化生产的出口蔬菜基地为确保出口食品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2引导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日本是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的主要市场,2004年以来,由于我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日本政府提高了宠物食品的安全标准,要求出口到日本的宠物食品全部采用软包装罐头工艺进行生产,加热方式为环境温度121℃,压力0.18MPa,经过30min的高温处理,达到杀灭病菌的目的。这虽然达到了进口国的卫生要求,但产品商业价值却大大降低,外观颜色变深变黑、质地开裂,再加之包装材料价格昂贵,企业生产费时费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改变软包装罐头生产工艺对产品的不利影响,在山东检验检疫局的帮助支持下,潍坊鑫都食品有限公司对宠物食品加工车间进行了工艺改造,改造后的车间完全满足了日本农林水产省热加工要求,即用热风干燥工艺,使产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且保持30min以上。这种加热方式能有效地杀灭产品中的病菌病毒,同时也有效改善了产品的品质和外观形状。这种加热方式可降低成本约600元/t,按全国年出口日本3万t宠物食品计算,每年可创造经济效益1800多万元。这标志着我国宠物食品不必再以罐头食品身份出口到日本,填补了我国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没有在日本注册的空白。

2.2.3建立出口食品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针对2011年8月出口日本和美国的月饼遭到限制的状况,对所有出口重点食品全面质量状况进行摸底,建立出口食品周报制度和按国别按品种汇总分析制度,实时掌握出口食品特别是输日食品的出口批次、检测情况、出口企业等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收集和快速预警制度,随时跟踪出口食品动态和国外技术壁垒变化,及时了解对日对美出口食品质量状况和信息,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输日输美食品口岸查验工作,对货证不符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口。

2.2.4推行以电子监管为依托的分类管理制度。为适应国外食品安全检验标准,我国多个省份,如山东省、甘肃省、浙江省等均对出口食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一类企业的准入,做好二类企业的帮扶,狠抓三类企业的治理,对信誉好、自检自控能力强、产品质量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产品实施宽松的检验检疫措施直至免检;对信誉差、自检自控能力差、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产品加强检验,不合格决不放行。通过出口免验、对外注册、分类管理和检验监管模式转变等措施,在企业中积极推行ISO9000、HACCP、GAP等国际通行的质量安全管理理论、方法,加强对企业骨干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2.5建立“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控体系。欧盟对出口食品制定的178/2002号法规规定:在生产、加工及分配的所有阶段追踪食品、饲料及其成分存在情况的能力。该法规包含可追溯性原则的一般性条款,条款中涵盖了所有的食品和饲料,以及所有食品和饲料经营者,同时,已有的关于牛肉、鱼类、转基因产品等特定行业的立法保持不变;条款中还规定,有关可追溯性的要求仅限于确保经营者可以确定问题产品的直接供应商及直接采购者。为此江苏省自2010年开始建立肉类蔬菜流通“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控体系,南京市、无锡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目前,江苏省已在南京、无锡、连云港、扬州、南通、徐州6城市初步完成肉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主要是在屠宰环节,对生猪调入、检疫检验、屠宰分割等信息建立电子台账,写卡、打单出场(厂);在批发环节,实行电子结算,对批发商身份资质、产地来源、品种数量、检测结果等信息进行电子采集录入;在消费环节,零售商进入零售市场时刷卡上柜,配送企业或团体采购人进入集体伙食单位刷卡入库,通过PC机和刷卡器,将进场或入库的肉类蔬菜信息导入终端子系统。全程各类数据随时上传至中央数据平台,形成一条各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环环相扣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链,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以及百姓质量查询提供信息支持,市民可根据农贸市场电子标签秤打印小票上的追溯码,通过互联网实现消费终端的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