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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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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税务

初级会计税务范文第1篇

一、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处理

1、买赠销售。(1)赠品为厂家提供,赠品不记库存,随商品同出同进即可。(2)赠品为厂家提供,活动期满,商家将赠品按一般商品出售,此时应按出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该收入不用结转成本,因为当初没记库存。(3)赠品为商家提供,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某超市为促销,2006年1月推出了樱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02元/500g,2006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某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502

贷:库存商品 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7.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2、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为吸引顾客,很多超市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超市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 “预计负债”冲销。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2、某超市2006年1月进行春节促销活动,凡在本超市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50000

贷:预计负债50000

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4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12 [40000/(1+17%)×17%]

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10000

贷:营业费用10000

3、推出特价商品。不论是厂家指定的商品,还是零售商自己确定的特价商品,其会计处理一致,均按商品的实际销售价记“主营业务收入”。

4、返奖销售。如果是厂家组织的促销活动,奖品收入时不记库存,兑奖时也不用记账。如果是商家自己组织的促销活动,自己提供的奖品应按成本价记入“营业费用”。

5、积分卡。当积分卡的积分达到某一分数时,商家会按当初的承诺返还消费者相应的现金或商品。办理积分卡的分录同于办理会员卡,按积分返还消费者相应的现金或商品时,记入“营业费用”。

6、会员卡。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后,凭会员卡购物可以享受打折优惠。办理会员卡收取的押金记入“其他应付款”,押金退还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会员凭卡购物的会计处理同于一般销售。

二、 生产商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

1、推出特价商品(即让利销售)。不用特别处理,以让利后的价格为准收入即可。

例3、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饼干,出厂价为30元/箱,本月让利销售降为25元/箱,本月销售10万箱。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应交税务—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0

2、返奖销售的会计处理应分奖品是否在产品包装之内。

(1)奖品包含在产品包装之内时,应将奖品记入产品的销售成本之中。

例4、某葡萄酒业公司为了推广一种新酒,购进开瓶器2万只,每只2元。作为奖品在每瓶酒的包装盒内放一只。

购进时

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银行存款 46800

领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原材料 40000

(2)奖品不在产品包装之内时,应在产品出售或兑奖时按奖品的成本记入“营业费用”。

例5、接例4,如果开瓶器不放入包装盒,而是随产品在销售时附送。

借:营业费用 40000

贷:原材料 40000

3、买赠销售。按实际实现的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按连同赠品的成本记入“主营业务成本”。

例6、某食品公司为推广一种新品方便面,实行买二赠一,当月销售10万箱,每箱25元,另赠出5万箱,每箱成本15元。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应交税务—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50000

贷:库存商品 2250000

4、免费试用。耗费的试用品按成本记入“营业费用”。

例7、某饮料公司生产特制小包装饮料10万袋(每袋成本0.2元),供消费者免费品尝。

借:营业费用 20000

贷:生产成本 20000

初级会计税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新科技 企业会计 税务处理

一、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

高新科技企业因其不同的创造能力和水平而显得比较特别,在各个政策方面政府也给予了不同的政策,因为高新技术是我国生产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所以发展这些企业就尤为的重要,这种重要性体现在财务上就是税务处理的改变和一些模式的发展。

高新科技简称R&D,指的是“研究与开发”、“研究与发展”或者“研究与试验性发展”。它是为了增加知识总量,探索新知识的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工作。

二、高新技术产业会计制度优化的重要性

高新技术的企业非常注重创新性和特征性,因为其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受到了普遍的重视,高新技术人才的费用是这些支出的最大项目,由于技术是靠高新科技人才来进行维持的,如果没有高新人才那么创新也就无从说起,所以说,能否节约成本成本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之一,但是这些种种是受到了会计准则的本身影响的,会计准则也会影响其税务的支出。如何在会计上更加科学地核算和报告研发支出,也是当前会计界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我国在对于研发方面的会计准则中有过明确规定: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由研究开发形成的技术资产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资产。那么如何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节约成本,首先就是要了解这部分资产的核算问题,下面会专门讲述。

三、R&D支出会计处理的设计和实现

3.1核算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共同构成了其会计核算体系,而其核算的难点在于收入确认和成本的配比中出现的问题。而且因为目前制度上的不完善,所以导致了对于企业会计处理没有可以遵循的规范文件或是准则,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都在实践中摸爬滚打,在此期间会存在一系列的相互差异的做法,比如在确认收入依据方面就有三种不同的做法,有些公司是以实际收到款项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二是以开具销售发票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为大多数企业采用);三是按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条款,在产品开发完毕并收款时确认。笔者在文中认为,从行业的发展特点来看,软件企业收入的确认应突出稳健性原则,区别对待。但是必须要形成一定的准则和规范,否则区别对待的文章还没有做好,有些企业已经在钻空子了。

3.2 高新科技企业的业务可以决定核算的方式

我国高新企业多种多样,大多是为了开发新产品而设立的,但是这类开发也明显的氛围很多类别,比如一是新产品的生产,在开发的平台上根据不同的需要而进行生产,这是不涉及到研发方面的,相对来说可以归为高新的制作业;第二类是研究加生产,受到客户端的委托在进行开发活动的,因为大多数在科研中投入较大,所以这些的话本身研发费用占有收入的更加大的份额,而且由于客户的不确定性和技术也存在着某些缺陷,所以一般来说还未必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所以说这样的研发项目运行结果如何,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收入的确认也更为困难。一般软件开发客户往往有苛刻的条款,需待项目开发成功、调试完毕并经合理的使用期证实无重大缺陷,对方才会出具全部款项。因此,这类业务如根据合同进程和客户确认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不但不够稳健,且长期以来,账目的周转就非常的困难,实务中也很难做到能够按照合同而进行交付,所以应该用实际收款的进程作为确认收入的一个主要条件,相关销售成本的结转可参照建造合同的核算方法。这样既利于操作,又体现稳健原则。但是具体适用性怎样还有待观察。

3.3 收入、成本的配比

大多数高新科技企业只对销售的硬性指标核算成本,而生产、开发活动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投入的机器设备(将来一并出售给系统用户)和易耗材料成本均计入当期期间费用。这样的话就会产生核算上的成本与利润发生误差的问题,或是在客观上造成了业务的利润中剔除了无软件成本,这样做的问题在与对于大规模开发的企业来说,所交的税收就与实际应交的税收出现了很大的差距,无论差距是哪一类别,都会造成企业或是国家的损失。所以笔者认为可以以项目小组为单位,参考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核算建立生产、开发明细账,分别核算每一个项目的成本,并在该项目收入实现时相应结转成本,使之较为符合配比性原则。

3.4税务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进步,理解以上定义时不应仅局限于准则罗列的项目,还应包括更大范围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还对首次发行股票公司的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价值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这一规定从稳健的角度出发,限制投资者以远高于账面值的无形资产投入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减小风险。

四、结论

为了会计报表使用者全面、真实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笔者认为,除部分无形资产可以按本文第二点所述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外,还可以采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全面披露的方法作为补充。另外,如果高新技术产业已经上市,那么对于其每年对证券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应该采用更加精细的方法来对待无形的资产核算。具有重要价值的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价值因传统计量手段不能适应,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

初级会计税务范文第3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变的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所有权等。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无形资产的界定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其中商誉仅指外购商誉,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从对无形资产定义的拥有目的来看,准则与条例有一定差异。会计准则表述为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确认标准为: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实施条例界定为“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拥有资产的目的有很多,有些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而有些则未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所以企业所得税中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也是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为原则限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所规定的无形资产,必须是基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从对无形资产定义的范围来看,准则与条例有一定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实施条例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分别归属于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而是一律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处理。会计上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之外的单独一类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但实施条例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来规定。

从对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来看,准则与条例有一定差异。共同点为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无形资产成本或计税基础。但不同的是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实施条例对于外购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并无这方面的规定,不需要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进行比较,直接将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入计税基础。由此会产生两项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一是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差异需调整;二是会计确认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异额计入当期损益部分,而税法并无此部分差异额,需调整。

从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来看,准则与条例有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探销金额,即摊销期限应是其使用寿命期。摊销存在多种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探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寿命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计提有关的减值准备。而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即无形资产只能按直线法摊销进行税前扣除。(1)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即除了通过投资或者受让方式获取的无形资产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通过投资或者受让方式获取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也就是其摊销年限可以低于10年。由此会出现以下几个“不同”的情况:一是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寿命期与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同;二是无形资产会计上选择了直线法以外的摊销方法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法不同;三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上无摊销额或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与税法计算的摊销额不同。这三个“不同”的情况都会使无形资产的摊销对损益和所得税的影响不同而产生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从对商誉的处理来看,准则与条例有一定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之外的单独一类资产,并且在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每一会计年度年末,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能够转回。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中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即持有期间不能摊销进行税前扣除。由此会因商誉计提减值准备而产生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初级会计税务范文第4篇

1 研发支出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三新支出允许加急扣除,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加计扣除比例进行了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4)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次文件将基本保险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等于明确了是将应发工资作为加计扣除项目。详细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增加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可以扣除。鉴证方面新增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2 研发支出优惠对象及范围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允许加计扣除的企业是指“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业,(二)核定征收企业,(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3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3.1 研发费用的归集

对每个归集的项目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对于研发费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营业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则不应该抵扣。

2)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3)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4)其他费用的审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5)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7)如果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2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研发企业应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假若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将导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一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用以归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各项研发费;基于“符合条件的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研发支出”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二是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项目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三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提示

初级会计税务范文第5篇

何为进场费?

进场费作为公开的商业秘密和合作条件,是指大型连锁超市等销售商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优势,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主动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收取的商品销售返利、返点、广告宣传费、促销费、管理费、展台制作费、店庆费、节日促销费及其他大型促销(含临时促销费、临时推广费)费用等。

进场费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指的平销行为涉及的问题,是针对购货方(即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的一方)企业相应进项税额冲减问题,不是针对销售方。

对进场费的定性问题,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的资金一定要注意不要轻易被定性为平销返利。自2004年7月1日起,税法对平销行为作了调整。《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并非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所有资金都是返还性资金。

进场费的账务处理由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返利返点等平销业务,以及促销费、进店费及管理费等的会计处理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实务中会计处理五花八门,较为混乱。笔者结合2006年的最新会计准则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探讨:

一、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假如某食品生产企业销售100万元的食品(不含税价)给某大型连锁超市,月末返还现金2万元。假设所购货物进项税率为17%。根据业务性质分析,此为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并且大多数的平销返利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相当于进货成本的减少,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0(20000/(1+17)*17%)。

可见,现金返利的涉税事项有:一方面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减少了增值税的进项税,从而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二、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假如上例中的食品生产厂家月末给予实物返利,商品生产成本为15000元,售价20000元。其他资料不变。

收到实物返利时,分两种情况:

假如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0。

假如供货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0。可见,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要按货物的公允价值冲减成本,缴纳同样数量的所得税,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有抵税作用,不缴增值税。

三、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店庆费、管理费等的会计处理

假如该食品生产厂家付给连锁超市0.1万元的展台制作费、0.2万元的管理费、0.2万元的店庆费、0.2万元的节日促销费、0.3万元的广告费。

分析:以上费用与商品销售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5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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