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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调查方法

地下水调查方法

地下水调查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GIS;水文地质调查;评价

中图分类号:[P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384-01

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所使用的基本方法手段或工种主要有10种:即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钻探、水文地质物探、水文地质野外试验、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室内分析测定与实验、同位素技术在水文地质调查中的应用、全球定位系统(GPS)的应用、遥感(RS)技术的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应用等。任何一项水文地质调查,基本上都是采用这些方法手段,通过这些方法手段的有机配合而组织起来的,这些方法手段(或工种)的精度直接决定了勘查成果的质量[1]。

1 水文地质调查的目的

水文地质调查工作的目的就是运用各种技术方法和手段揭示一个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掌握地下水的形成、赋存、运动特征、水质、水量变化规律。水文地质调查的任务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或工程项目设计提供水文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调查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其复杂性是因为地下水具流动性,水质、水量随时空变化,而且所使用的勘查方法种类较多。其重要性主要是:①认识来源于实践。人们对一个地区水文地质条件的认识,对各项生产建设中所提出水文地质问题的解答,都要通过各种水文地质调查来完成,即水文地质资料来源于调查。一切水文地质生产和科学研究成果质量的高低和结论的正确与否,主要决定于占有资料的多少及其是否正确可靠。②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勘查)是一项费用高、工期长的工作,如果勘探工程布置不当,或不按规范(程)的技术要求进行,其后果将是既浪费勘查费用,又不能提供工程设计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如果据其得出错误的结论,将会给工程建设、国家财产、生产环境等诸多方面造成巨大的损失[2]。

2 水文地质调查工作的类型

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按其目的、任务和调查方法的特点,可分为三类:

(1)区域性水文地质调查。是指中小比例尺的综合性水文地质调查,亦称综合水文地质调查。其调查目的主要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某项国民经济的远景规划提供水文地质依据。有时,这种调查也可能是为某项专门性的水文地质调查任务(如城市供水、矿山排水、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等),提供区域性的水文地质背景资料。如一些大型供水项目,为提出几个可能的水源地比较方案,或为查明水源地的补给范围、补给来源、补给边界位置和性质,皆需进行区域性的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区域性水文地质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概略查明区域性宏观的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区域内地下水的基本类型及各类地下水的埋藏分布条件,地下水的水量及水质的形成条件,以及地下水资源的概略数量。区域性水文地质调查的范围一般较大,可以是数百、数千平方千米。具体范围视任务需要而定,可以是某个自然单元,一个或数个较大的水文地质单元,也可以是某个行政区域,多是按国际地形图幅进行的,调查图件的比例尺,一般小于l:10万。

(2)专门性水文地质调查。专门水文地质调查是为专门目的或某项生产建设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其调查的目的是为其提供所需的资料,有时,为了进行地下水某方面的科学研究(如城市供水、矿山排水、环境水文地质等),也要开展专门性水文地质调查。专门性水文地质调查的任务是:较详细地查明调查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解决所提出的生产问题,为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专门目的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依据[3]。

专门性水文地质调查的范围,视工程项目的规模或科研的需要而定。例如,供水水文地质调查的范围,要根据需水量的大小来确定,一般应包括水源地在开采条件下可能的补给范围;矿床水文地质调查的范围,应根据矿井在最大疏干深度条件下可能补给矿坑(井)的补给范围来确定;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的范围,至少应把地下水污染区和污染源包括在内。专门水文地质调查的比例尺,一般要求大于1:5万。

(3)地下水动态和均衡监测。任何类型的水文地质调查和研究工作,在定性或定量评价水文地质条件时,都需要地下水动态和均衡方面的资料,因此,都应进行地下水动态和均衡的监测。地下水动态和均衡要素监测工作的持续时问,有长有短。如为区域或专门性水文地质调查提供地下水动态、均衡资料的监测工作,则可仅在某一段时间内进行,一般只要求1~2年;如果为国民经济建设长远规划和综合目的(包括地下水资源管理及保护)而进行的监测工作,则是长期性的。

随着地下水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与地下水有关的环境地质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地下水动态与均衡的监测其意义日显重要。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地下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环境地质项目等。

3 基于GIS的水文地质调查评价

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简写为GIS),是对各种地理信息或空间信息进行获取、处理、分析和应用的计算机技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GIS)已开始用于地下水研究中。地理信息系统(GIS)在水文地质调查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地下水数据库及模拟系统。②识别含水层,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③进行地下水水质研究。④进行地下水资源管理。⑤编制水文地质图。⑥地下水模拟及可视化[4]。

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简称“3S”技术。“3S”技术是从20世纪60年代逐渐发展起来的、现已日渐成熟的空问信息处理技术。由于“3S”技术的日渐成熟,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20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运用“3S”技术进行数字化地质填图,从而实现了地质填图的计算机化和信息化,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我国数字化地质填图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以“3S”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地质填图,正在地质、水文地质调查工作中逐步推广应用。

结论

总之,各种调查方法都具有其局限性,其成果具有多解性,因此使用中,应针对具体地质环境,进行分析对比、综合研究,以便客观如实地反映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从而使所得资料更为真实可靠。

参考文献

[1] 吕鹏,张炜,刘国,王淑玲. 国外重要地质调查机构三维地质填图工作进展[J].国土资源情报,2013,03:13-18.

[2] 王新峰,李伟,王艳,刘蕴,邓启军,曹红.基岩山区水文地质发展的紧迫性及其编图方法[J].干旱区研究,2013,04:764-768.

地下水调查方法范文第2篇

黑龙江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众多,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农村饮水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调查,进一步摸清我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现状,为政府制定相关的农村饮用水卫生策略提供科学依据十分必要。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1.1.1 调查县的选择在充分考虑代表性的原则下,根据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划,从全省132个县(区)的调查总体中按照人口比例分层(同时考虑经济水平和地理地貌等因素)全省共计设置24个县(区)作为监测网点,覆盖了全省地理范围,涵盖了全省不同类型水质情况。

1.1.2 水质调查点的确定每个调查县(市、区)按比例(不同的水源类型、不同供水方式)及地理位址(东、南、西、北、中)至少选择10个水质调查监测点,全省总计255个监测点。

1.1.3 饮用水检测指标 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pH、总硬度、铁、锰、砷、氟化物、硝酸盐氮、氯化物、硫酸盐、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1.1.4 评价标准水质检验结果按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结合现场调查结果评价。

1.1.5 调查内容饮用水及水质情况、监测县基本情况、饮用水基本情况、饮用水污染事件。

1.2 调查及检测方法

1.2.1 饮用水检验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1.2.2 饮用水情况调查方法:填写统一设计的农村饮用水调查表。

1.3 质量控制

1.3.1 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本次项目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1.3.2 省、市、县均逐级对调查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下发培训教材,使参与调查的专业人员充分理解调查内容和掌握调查方法,确保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1.3.3 为保证实验室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对24个水质监测网点进行了盲样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确定7个市代表区作为水质检测机构,并同时作为市级对县级的技术指导单位,以进一步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1.3.4 组织专家对调查点现场督导和检查,进行了5%随机抽样复核,存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并要求整改。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2 结果

黑龙江省面积45.4万平方公里,人口3823万人。全省辖13个市(地),132个县区(66个县、66个区)。本次调查24个调查点共计人口8291720人,其中农村人口4677062人,农村总户数1352791户,共有乡镇221个,行政村2501个,农民年人均收入3672元,GDP平均227730万元,财政总收入平均23244万元;十五期间新建水厂977个,其中国债投资793个。

2.1 同水源类型情况 水源按不同水源类型可分为地面水和地下水,以地面水为饮用水源的人口109269人,占43.9%。其中以饮用江河人口占30.1%,饮用沟塘水人口最小为0.3%。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人口2574083,占56.1%,其中饮用深井水的占33.9%,饮用泉水的占31.5%,饮用浅井水的占35.6%。

2.2 饮用水情况 此次调查点的农村人口4677062人。24个县水厂数量为2967个,集中式供水覆盖人口为2021887人,占总人口的43.22%,覆盖村数为2054个行政村:分散式供水覆盖人口为2655175人,占总人数的56.78%,覆盖村数为2198个行政村。2.3集中式供水不同水处理方式情况 此次调查饮用集中式供水的总人数:2021887人,水处理方式为完全处理的水厂数是48个,占1.62%,覆盖人口228927人,占总人口数的4.79%,覆盖村数为147个,占总村数的7.16%;处理方式为未处理的水厂数为2683个,占总水厂数的88.91%,覆盖人口1444441人,占总人口数的78.02%,覆盖村数1621个,占总村数的78.92%。

3 结论

3.1 农村水源污染严重,水质合格率较低 水质分析检测结果显示,水质的总体合格率为43.92%;其中地面水合格率(65.15%)高于地下水(36.51%)。究其原因主要是本次调查的24个县,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占56.1%,其中以饮用浅井水的人口所占比例最高(35.60%.)。此次调查的监测指标中,大肠菌群超标最为严重,不合格率高达44.31%。

3.2 未经过消毒处理的饮用水比例较高难以确保饮水安全本次调查24个县,集中式供水水厂2697个,其中完全处理的自来水厂占1.62%,部分处理的自来水厂占9.47%,未处理的自来水厂占88.91%;仅有48个的自来水厂经过消毒处理;绝大多数农村饮水都是乡、村级自来水厂,由于规模小,设备简陋。管理混乱,难以保证水质的卫生安全,而大部分的乡镇水厂在建设时消毒设施与供水设施不是同步进行,因此水厂投产后只是解决了“方便水”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安全和卫生问题,这也是造成我省农村乡镇自来水的微生物指标合格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4 建议

4.1 政府加大农村饮用水设施的投入,提高集中式供水普及率,使水质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使广大农民饮用上方便安全的卫生水。

地下水调查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排水管线普查;污染源调查;管线探测;质量控制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ity underground drainage pipeline census and survey of pollution process, contents and methods, and the quality control for the paper briefly explains.

Keywords: drainage pipeline census; Pollution sources survey; Pipeline detection;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 TU9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城市排水管线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衡量现代化城市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改善城市投资环境的重要环节。由于排水管道的日益老化、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快速成长对管道的压力、施工和管材质量的下降等原因,使很多下水道带病运行,带病的下水道直接威胁附近的建筑物的安全,污染土质和地下水,影响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给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为了能给居民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促进城市水环境改善,需要对城市的地下排水管线和污染源进行专项普查和调查,为截污纳管工作提供详尽可靠的基础资料,为实现城市排水管线资料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提供数据。

2排水管线普查

2.1普查前准备工作

开展基础调研,资料收集、分析,确定普查范围,制定普查技术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普查工作量、普查方法,并合理预算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排水管网普查及污染源调查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前期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制定全面普查的技术标准,结合普查要求和实际情况,以现行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为主要探查依据,完善普查方案。

2.2普查内容与方法

2.2.1普查对象

城市排水管线分为三种:污水管线、雨水管线和雨污合流管线。普查对象就是普查区域内的地下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和雨污合流管线,对其进行全面调查,具体包括普查范围内道路及小区、庭院、企事业单位、工厂、院校等内部的排水管线。管线的取舍遵循技术规程。

2.2.2普查内容、方法

查明地下排水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 高程 )、规格、性质、材质,查清排水管道的淤积情况等。

排水管线普查主要采用物探、测量等方法,对普查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全面探查,同时查明排水管道的性质与类型、管道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并追踪排水管线至污染源头处。采用全站仪测量所调查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并用专业软件对外业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建立相应的排水管网数据库,生成排水管线成果图表,最终将普查数据转入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2.3排水管线探测

通过排水管线探测获得管线的空间位置、相关属性以及运行状况等信息,是保障污染源调查质量的基础,也是为维护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的基础。采用现代探测技术手段与实地调查相结合,查明范围内排水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高程)、规格、材质、水流方向等,通过管道检测,调查了解管道内部淤积情况和管道质量现状。

2.3.1探测内容

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线的内底深、管径、材质、流向、管道淤积等内容。管线点经实地探测精确定位后,在设定管线点处用红色“”标记表示,无法作标记的地方用石桩或木桩做标记,采用栓点的方法并画好相应的示意图,保证检查、测量及验收工作的准确性。

2.3.2管线点调查

对排水管线的窨井采取直接开井调查。埋深采用专用的L尺或经检验的钢尺进行两次丈量,读数至厘米取其平均值。同时查清管线的走向、规格、材质、连接关系,并绘制手图,同时调查窨井的淤积情况,并做好记录。外业手簿采用统一的记录表格,每一项都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到如实填写,保证其内容齐全、正确、格式规范。外业草图是根据实地排水井的编号、流向、埋深、材质、管径以及连接方式,按照相应的图例画出的示意图,复杂地段画出放大图,并做好图幅间的连接,保证管线信息的完整统一。

2.4排水管线测量

确定坐标系统,布设控制点,先采用GPS进行首级控制测量,在首级控制基础上布设图根点进行图根控制测量,然后进行管线点施测,管线点平面坐标和高程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坐标测量,也可使用GPS进行测量,管线点高程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或直接水准测量进行测量。管线图的测绘,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字测绘的方法成图。无论使用何种测量方法,其测量精度指标均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中的规定。

3污染源调查

3.1调查原则

污染源调查的原则为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符合性。全面性指调查覆盖的所有区域;系统性指依据各部门现有管线资料从出口到源头,按不同管理区域分别调查;协调性指调查单位采用统一标准、方法,在调查中不断地沟通;符合性指通过现场核查小区及市政的排水管网,在河道及市政管网上发现污染点,在相应小区找到污染源。

3.2调查内容

调查普查范围沿河出水口,并且确定排污口,测定其排污量。对范围内所有排污口和污染源进行编号,查清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污类型和污水来源,测定其排污量或调查其排污户数。从排污口查起追踪到污染源头处,查至范围内小区、机关单位、工厂、院校、庭院内的排水井,查明污染源的名称、数量、位置、排污量及分布情况。采用专业软件对外业普查数据进行录入处理,建立相应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生成污染源成果图表,最终将普查数据转入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

3.3排水井淤积情况调查

实地测量窨井内淤积深度,量测数据以毫米为单位,最终统计淤积量。

4数据处理

4.1管线图绘制

将外业采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中,建立数据库文件,采用数字化机助成图,并套合地形图进行编绘,最后进行成果输出。

4.2成果表编制

按照规定成果表内容编制各类成果表,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成果表,排污口成果表,污染源成果表,并整理、输出。

5质量控制

城市地下排水管线普查是一项涉及物探、测绘及计算机、地理信息等多专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影响成果质量的因素也是多样和复杂的。因此,必须在实施过程中严格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探测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普查工程质量。

5.1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搞好各工序、各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执行“三级”检查制度,即作业小组自查、互查和作业单位的检查。

5.2质量控制措施

5.2.1作业前对项目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严格作业程序,统一作业方法,作到标准化、规范化。

5.2.2对作业所使用的探测仪器、测绘仪器必须进行系统检验和校正,指标必须满足规定合格要求,并做到经常维护与保养,确保性能稳定。

5.2.3建立由作业小组自检、互检、项目单位检查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检查包括普查、探测、测绘和计算机数据处理等几个方面。

5.2.3.1作业小组自检

(1)自检包括管线及污染源普查的全面性、正确性;属性的准确性、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普查内容是否有遗漏;

(2)各项表格填写的完整性、工整性、准确性、真实性、逻辑性和规范性;

(3)对于作业小组的记录、草图要进行检查核对;

(4)调查量测时检查点在空间分布上要大致均匀,总体控制。

5.2.3.2作业小组互检

在作业小组自检基础上,作业小组之间需要互检,以保证成果的可靠性。互检方法与自检基本相同,只是在检查点的选取上有所不同,互检中要增加数学精度的检验。

5.2.3.3外业成果总检

在作业小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按照规范要求继续进行一定量的检查。重点检查:(1)数据属性的规范化与否;(2)线路的合理性与否;(3)对于各次检查所发现的错误是否得到完全改正。

5.2.3.4数据处理检查

(1)管线数据的检查;

(2)属性字段的规范性检查;

(3)坐标、高程、埋深等数值的规范性检查;

(4)对数据库所生成的线状要素的结构是否与所提交成果一致,是否与实际一致进行检查。

5.2.3.5成果图表检查

(1)接边处理;(2)完整性检查;(3)逻辑结构检查;(4)输出的管线图与成果表应与提交的成果图与成果表完全一致;(5)数据结构要完全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5.2.3.6最终成果检查

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对成果进行内外业检查,最终对整个项目进行精度统计与质量评定。

6结束语

排水管线作为城市市政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城市污、雨水排放等重要功能,要从城市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地下排水管线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采用先进、科学的地下排水管线探查技术,掌握和查明城市雨水、污水及雨污合流管线的现状,查明污染源的位置及其排污路径和排污量,建立排水管网及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市政设施的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工具,为截污纳管和污染源治理工作提供辅助决策手段,对维护城市“生命线”的正常运行,保证城市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地下水调查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涵洞;勘测;方法

中图分类号U4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33-0089-02

涵洞是由基础、洞身及洞口建筑组成的排水构造物,在地面以下,防止沉降和冲刷的部分称作基础。在基础之上,挡住路基填土,形成流水孔洞的部分称做洞身。洞身承受活载压力和土压力并将其传递给地基,应具有保证设计流量通过的必要孔径,同时本身要坚固而稳定。其构造如图1所示:

1 涵洞位置的确定

小桥涵位置原则上应服从路线走向。桥涵中心桩号可根据已定的路线走向及水流流向确定,同时用方向架或有度盘的水准仪,测量桥涵与路线的夹角。

下列位置一般应设置桥涵:

1)一沟一涵

凡路线跨越明显的干沟、小溪时,原则上均应设涵。

2)农田灌溉涵

路线经过农田,跨越灌溉用渠,为了不致因修路而影响农田灌溉,必须设置灌溉涵。

3)路基边沟排水涵

山区公路的傍山线,为了排除路基内侧边沟的流水,通常每隔200m~400m应设置一道涵洞,其具置可根据路线纵、横断面及实际地形情况设置。如在设置截水沟的地段,截水沟排水出口处应设置涵洞;路线的转角较大(大于90º),曲线半径又比较小,进入弯道前的纵坡大于4%,坡长在200m内又无别的排水涵洞,在弯道地点附近应设置涵洞;由路线的陡坡段过渡到缓坡段,在此200m内又无其它涵洞,在变坡点附近应设置涵洞。

4)路线交叉涵

当路线与铁路、公路、机耕道平面交叉时,为了不使边沟流水受阻,同时不致冲坏相交路线的路基,一般应设排水涵。

5)其它情况

路线通过积水洼地、池塘、泥沼地带时,为沟通两侧水位,应设置涵洞;路线穿越村镇时,应保证地面排水畅通,也可设置涵洞。

2 水文资料调查

小桥涵水文资料调查的目的是为确定设计流量和孔径计算提供所需的资料,具体调查内容根据所采用的水文计算方法来确定。公路小桥涵常采用的水文计算方法有形态调查法、径流形成法和直接类比法。

1)形态调查法

形态调查法是通过调查河槽形态断面、平均流速及洪水或然率等资料来确定设计流量的方法。主要调查内容有:通过访问当地居民,确定涵址附近不同年代较大洪水位及其或然率;河槽比降测定;形态断面布设及其测量,形态断面测量可用水准仪沿垂直河流方向施测,施测范围应测至洪水痕迹或高程特征点以上1m~2m。天然流速可用流速仪测定或用天然流速公式计算。形态断面布设及天然流速计算详见《桥涵水力水文》教材。

2)直接类比法

直接类比法是从河流上下游原有小桥涵的使用情况采拟定新建小桥涵的设计流量和孔径的方法。主要调查的内容有:原有桥涵的形式、孔径、墩台和进出口的类型,涵底纵坡,涵洞修建年月、目前使用情况、有无冲刷和淤积现象等。另外尚需了解新建桥涵与原桥涵之间的距离,地质上有无明显差异,两涵汇水面积的差值等,据此拟定新建桥涵的设计流量和孔径。

3)径流形成法

径流形成法是通过调查汇水面积等资料来确定设计流量的方法。在公路测设前应首先搜集公路沿线1:10000~1:50000的地形图,在外业勘测期间勾绘出较大构造物的汇水面积。无地形图时,可利用平板仪实地测绘。在深入汇水区进行勘测时,应将汇水区土壤的类属、植被情况以及水力化设施等情况进行测记,以供计算流量之用。

3 河沟横断面测量

一般应沿路线方向测量涵址中线横断面。当河沟与路线斜交时,还应在涵位附近测量垂直河沟的断面,测绘范围一般在调查历史洪水位以上1.Om,或水面宽度以外2m~lOm。当沟形复杂,地形起伏较大,不宜布置洞口时,可在河沟上下游纵断面起伏较大处增测几个横断面,将这些断面套绘在一张米格纸上,以便检查涵位及路线夹角是否合适,涵身与翼墙基础有无不良地质现象等。

4 河沟纵断面及河沟比降测量

测量河沟纵断面主要是了解涵址附近河沟的纵坡情况,以便于计算流量、水位及考虑构造物的纵向布置。河沟纵断面测量应自涵位中桩沿涵洞中线方向分别向上下游施测,施测范围为上下游洞口外20m。遇有改沟、筑坝或设缓流设备等附属工程时,应适当延长。当采用形态调查法时,尚需测量河段比降。由于一般洪水位比降不易测到,所以可用常水位、低水位或沟底平均纵坡代替。其施测长度:在平原区,一般河沟上游测量200m,下游100m;在山区上游测量100m,下游50m。如有跌水陡坡时,还应将跌水陡坡测出。

5 涵址平面示意图勾绘

为了便于内业设计时了解涵址附近的地形、地貌现状,当遇地形复杂、河流较弯曲、涵位与路线斜交、上下游河沟需改道等情况时,有必要勾绘出涵址平面示意图。勾绘时一般是先按比例绘好路线和涵洞方向的关系图,再用目测的方法将地形、地貌、地物等勾绘在示意图上。必要时可用平板仪实测地形图。

6 小桥涵地质调查

小桥涵地质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桥涵基底土壤的承载能力、地质构造和地下水情况以及其对构造物的稳定性影响等,为正确选定桥涵及附属工程的基础类型和尺寸、埋置深度等提供有关资料。调查内容有:基底土壤类别与特征,有无不良地质情况,土壤冻结深度及水位地质对桥涵基础与施工有无影响等。调查方法常采用调查与挖探、钻探相结合。

1)调查原有构造物基础情况

通过地质部门搜集各种有关的地质资料和附近原有构造物的基础情况,并详细记录河床地表土壤情况。

2)挖探法

在沟底中心或两侧涵台附近开挖探坑,开挖深度一般不小于预定基底标高以下1m~2m,开挖的同时应分层选取代表性土样进行试验。

3)钻探法

一般用轻型螺旋钻,最大钻进深度为5m左右,能取出扰动土样,可以判断土石类别及液性指数等。

地下水调查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海峡两岸;海事调查;合作机制

0 引 言

2008年海峡两岸直航以来,两岸船舶往来大幅增加,船舶交通流密度不断加大,台湾海峡水域内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涉台海事纠纷数量明显上升。由于受到两岸间政治因素的影响以及两岸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同,两岸间海事调查处理体系没有直接合作的机制,事发地海事调查部门进入对方水域进行调查也受到限制,导致发生事故特别是在敏感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能及时全面地调查,无法达到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教育相关人员、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甚至由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也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两岸的和谐气氛。因此,分析两岸海事调查合作的可行性,探索国际公约的安全调查合作理念在两岸海事调查中的应用,将有助于填补目前两岸海事调查合作机制的空白。

1 两岸海事调查处理规定之比较

目前,大陆地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而台湾地区依据“海商法”“海事报告规则”“海事报告处理要点”“台湾地区各港务局海事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交通部’海事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等进行调查处理。

由于依据不同,两岸海事调查处理存在较大差异:

(1)调查主体不同 大陆地区的调查主体是海事局,调查人员是海事调查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台湾地区的调查主体是“交通部”航港局海事评议委员会和“交通部”海事复议委员会,调查人员是航港局局长、海事检查人员、港务长、航政组长以及聘请的其他专业人员。同时,依据台湾地区“海岸巡防法”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组织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巡署”负责现场海事搜证和肇事船舶的拦截及查询。

(2)调查处理的职责不同 大陆地区由政府行政部门履行调查职责,对负有责任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其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台湾地区由“政府”行政部门负责调查,由具有咨询性质的技术委员会出具海事评议书,该评议书对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调查对象不同 大陆地区的海事行政调查只针对水上交通事故,对工伤及非交通事故引起的船员、旅客伤亡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行政调查;而台湾地区的行政调查对象为“海事”,包括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强制停泊或其他与船舶有关的海上意外事故,其范围较广。

(4)调查处理流程不同 大陆地区海事行政调查处理工作大致可归结为如图1所示的工作流程;台湾地区航政主管部门对海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如图2所示。

但是,两者也存在相同之处:

(1)调查处理的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厘清海事发生的原因,提供航行安全之管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调查处理的性质相同 均属于行政调查。

2 涉台海事调查处理之现状

2.1 案 例

2.1.1 “SD”轮与“QYS”轮碰撞事故

2006年2月9日,厦门籍集装箱船“SD”轮在厦门至高雄航行途中,在台湾安平港外海域与台湾籍渔船“QYS”轮发生碰撞。“SD”轮抵达高雄港后,海巡第六分队和高雄港务局海事课人员上船进行了海事调查,并滞留该船。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台湾某法律事务所协助该起事故的处理。经过协商处理,最终“SD”轮赔付约人民币75万元给“QYS”轮,达成和解,了结此案。高雄港务局没有出具类似海事调查报告的文件材料。

2.1.2 “TA”轮火灾事故

2008年2月16日,厦门籍客船“TA”轮在金门水头锚地锚泊时,船舶客舱发生火灾事故。金门海巡队初步调查取证后,经与厦门市赴金门协调小组协商,同意将该船拖回厦门辖区由厦门海事局开展调查工作。双方没有就调查情况进行沟通。

2.1.3 “DZ”轮与“MLY”轮碰撞事故

2011年3月12日,高雄籍杂货船“DZ”轮装载废铁从金门料罗港开往高雄,在金门岛附近水域与锚泊中的漳州籍渔船“MLY”轮发生碰撞,造成渔船沉没,4人落水。事故发生后,两岸立即进行联合搜救,2人被附近渔船救起,1人被“DZ”轮救起,1人失踪。救助行动结束后,金门海巡队对返回料罗港的肇事船“MLY”轮以及船上获救的大陆渔民进行初步调查;厦门海事局也对返回大陆的幸存渔民进行调查取证。因各种因素,两岸调查单位无法就调查情况进行交流。所幸的是,在两岸红十字会的协助下,碰撞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2.1.4 “JC”轮与“MG”轮碰撞事故

2013年3月24日,南京籍散货船“MG”轮从佛山高明港开往福清途中,在金门岛东面水域与从台中开往金门料罗港的高雄籍杂货船“JC”轮发生碰撞,导致双方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00万元。事故发生后,两岸救助力量启动联合救助预案,逃生至“JC”轮上的“MG”轮船员被安全转移至大陆救助船上,受损严重的“MG”轮被拖带至附近安全港口,“JC”轮自行驶回金门料罗港。随后,厦门海事局负责调查“MG”轮,台湾“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务中心在金门海巡队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负责调查“JC”轮。在两岸调查单位多次电话沟通的基础上,应厦门海事局的邀请,台湾调查单位偕同台湾船舶所有人前往厦门,分别与厦门海事局和大陆船舶所有人就该起碰撞事故的调查取证、民事纠纷情况进行了充分沟通,并互相交换调查材料,为双方各自顺利结案及解决民事纠纷创造了条件。

2.1.5 “DFZX”轮与“HR”轮碰撞事故

2013年9月17日,高雄籍客船“DFZX”轮从厦门港开往金门水头途中,与从厦门港7号锚地开往厦门港现代码头的漳州籍运砂船“HR”轮发生碰撞,导致双方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及海域污染。事故发生后,厦门海事局依法对事故双方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协助双方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结案。

2.2 现状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因两岸间政治因素的影响以及两岸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同,涉台海事调查处理情况因事故发生地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如下:

(1)发生在各自辖区内的海上事故毫无疑问由辖区的海事调查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这也符合属地管辖原则,但是,由于法律依据不同,两岸海事调查处理的结果不尽相同。比如:由于调查对象和调查程序不同,大陆地区对辖区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提出安全管理建议;而台湾地区只对重大海上事故或各方争端未解决的海上事故进行调查、评议,对无过失责任或当事各方无争端的海事,不需经过调查便可结案,或者让事故船回船籍港接受调查处理。

(2)发生在敏感水域的海上事故调查处理可以说最为棘手,特别是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救助阶段,事故双方船舶一般回到各自的辖区水域,主张具有管辖权的事发地调查单位无法异地调查,只能由辖区的海事调查单位各自调查。如此,便可能出现几种结果:①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两岸调查单位完全没有就调查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只能获取单方船舶证据,无法结案,当事方的民事纠纷更是难以解决;②两岸调查单位通过各种通信渠道(电话、邮件、传真等)交换证据材料,各自结案,直接协助或通过红十字会等非政府部门协助解决民事纠纷;③双方互动充分,互相交换调查材料,面对面共同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但各自表述结论及结案。

3 建立两岸海事调查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随着相关部门的不断推动,两岸海事调查处理的互动不断增强,但是到目前为止,两岸海事调查处理的合作仍处于个案状态。倘若发生涉台海事,两岸仍无任何合作机制可遵循,无法做到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导致重要证据消失,不仅阻碍了海事调查的进行和民事纠纷的解决,而且严重影响了两岸的和谐气氛。因此,建立两岸间行之有效的海事调查合作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4 用安全调查合作理念建立两岸海事调查合作机制的可能性

4.1 国际公约简介

2008年5月,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了《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The Code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a Safety Investigation into a Marine Casualty or Marine Incident,以下简称《规则》),同时还批准将《规则》纳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新增条款第Ⅺ-1/6条。《规则》随着《SOLAS公约》新增第Ⅺ-1/6条的生效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规则》的强制性标准部分主要包括:要求船旗国调查所有重大海难事故;安全调查应独立于其他类型的调查;船旗国与其他实质利益国协商实施调查;规定国家之间海事安全调查的合作;要求向IMO提交海事安全调查报告;船员拥有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规则》的推荐做法部分主要包括:建立海事安全调查机制,注重调查的独立性、安全性、优先性及国际合作;推荐对海难事故和海上事件进行调查(除重大海难事故外);收集和保护证据;保密调查信息。

4.2 建立两岸海事调查合作机制的设想

明显地,《规则》在加强船旗国海事调查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强调合作调查的重要性,并通过为各国开展合作调查提供一个通用程序,解决国家间的司法管辖权和程序差异,协调船旗国、沿岸国、IMO以及航运企业的利益关系并为海事调查提供便利手段,达到查明原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其旨不在判明和追究责任)。

因为《规则》所调整的是国家之间进行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时的关系,而且目前对涉台海事案件是否能直接适用国际海事公约仍有不同看法,因此,不能将该《规则》直接应用于涉台海上事故的行政调查。但是,如果两岸能够参考《规则》的安全调查合作理念,包括“通知”“协商实施海事调查”“合作”“海事调查报告”“通知相关方及开始调查”“调查协调”等,针对发生在台湾海峡敏感水域内的海上事故甚至任何涉台海上事故,制定符合两岸利益的海事调查合作机制,在事故信息通报、立案调查、肇事逃逸协查、联合调查、委托调查、证据交换等方面达成合作,在共同探讨、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出具海事调查报告,并以此进行民事纠纷调解,求同存异,根据各自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便可解决涉台海事案件难以调查、无法结案的尴尬局面。

5 结 语

目前,海峡两岸已建立起海上联合搜救机制,若能再次以国际公约合作精神为宗旨,以国际公约合作调查内容为蓝本,以查明原因、判明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为目的,制定海事调查合作机制,相信两岸相关部门均能接受,两岸民众也能从中受益,海峡两岸的平安和谐将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