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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停车秩序,停车设施,建设管理

 

随着江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影响到原有的停车秩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江门市城区停车场建设滞后,停车泊位不足与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车乱、停车难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城市运行效率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江门市城区停车场管理,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提高静态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对城区停车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一、江门城区停车场现状

经调查,江门市城区现有停车场110个,共计停车泊位3396个。按照停车场使用性质共三类:第一类是社会公共停车场。有停车场33个,949个停车泊位。第二类是配建停车场。有停车场61个建设管理,2323个停车泊位。第三类是路边停车场。有停车场16个,计204个停车泊位。

根据江门市单位和市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建成区成规模的停车场和泊位主要集中在四种位置。第一种在商业聚集区论文提纲怎么写。此区停车场共计4处,停车泊位170个。第二种在交通集散地。主要集中在汽车站,此区停车场共计1处,停车泊位60个。 第三种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单位。主要集中在医院、宾馆等单位,此类停车场有61处,停车泊位2323个。第四种在小型单位密集区。此区停车场30余处,停车泊位700个。

二、目前城区停车场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严重不足,未能满足城区的停车需求

江门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地比较缺乏,停车困难及车辆占道停车,影响城市交通。城区停车场110个,停车泊位3396个,而城区仅汽车保有量近75000万,停车泊位与汽车保有量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远远满足不了飞速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求。

(二)部分停车场建设不规范

部分停车场没有按国家标准设置统一的交通标志,科学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制度不健全。

(三)停车场布局不合理

江门市停车场分布主要集中在交通集散地、商贸聚集区、大型公共单位,这些区域又主要集中在老城区,道路较窄,人、车流量较大,再加上市民上下班出行时间集中,造成了停车时间集中、车辆密集,极易造成交通拥堵。

(四)停车场规划滞后

由于历史原因,江门市多数大型公共建筑、单位未配建停车场,直接制约周边道路的交通及停车秩序管理。老城区内大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停车位严重不足,一些机动车乱停乱放建设管理,已影响居民出行。

三、原因分析

(一)由于机动车数量近几年飞速增长,使停车压力加大

目前仅江门城区汽车数量接近115000台,加之数量庞大的摩托车及出入江门的外地车辆,使总共只设有3396个停车泊位的停车设施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乱停车占道现象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有序性。

(二)多数住宅小区和建筑物没有按配建标准建设或预留停车场地

老城区的城市空间形态早已形成,原有的机动车停车场较少,居住区及公建等停车位配置率较低。比如,35幢在建、已建的高层建筑(12层以上)中,仅有15幢配建了地下停车库,仅占总数的42.9%;一些宾馆酒楼从不考虑停车场地问题,占道停车的现象十分严重;新建的小区也没有配建足够的停车场地,不少居民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附近道路上。

(三)老城区的人口密度太高,空间局促,增加了停车压力

由于历史原因,老城区往往是人口、商业密集区。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地方也成为了机动车停放密集区,而老城区空间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机动车停放的需要。这些地区乱停乱放现象十分突出,摩托车挤占了人行道,汽车违规停放于街道两旁,造成过往人流拥挤和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形成诸多交通安全隐患。由于空间局促,使停车设施再规划、再建设难度加大。

(四)在建设停车场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征地难,征地费用高,征地矛盾多等情况,停车设施建设难度较大

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往往是在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建设管理,而在这些地区筹建停车场难度非常大。用地紧张,这就使在筹建过程中牵扯到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加大了征地难度;老城区地形复杂,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筹建工程带来诸多压力。

(五)部分室内停车场因收费和自身结构等问题造成使用率偏低

例如三角塘停车场,白天停车每月150元,全天停车每月250-300元,有些住宅小区停车位售价8-9万元,最高的11万元一个车位,市民不接受。江门人的经济收入在珠三角处于较低水平,买小车也多数是经济车型,如果花钱买小车位觉得不划算,于是就停在公路边论文提纲怎么写。

四、对策

(一)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建议由江门市政府牵头制定目标、政策,整合现有的城市停车资源,使停车场的建设良性发展。措施包括:

1、改造利用现有设施,挖掘停车资源,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环境资源,新建一批公共停车场。

2、严格执行临街大中型建筑、小区配建停车场的规定和标准,同时科学合理地配置一定数量的占道停车设施。

3、交通高峰期时,允许部分路段临时停车,允许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单向依次停放。

4、增大公共交通的分担比例,减少小汽车出行,减轻停车压力。

5、物价部门应颁发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许可证,防止乱收费行为,同时制定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采用分区、计时、累进收费的方案,使中心区收费高于边缘区收费;路边停车收费高于路外停车收费;长时间停车单位时间费率高于短时间收费,以调节停车泊位使用率建设管理,保证停车设施经营者能够通过正常的经营获得一定的收益,进而引导投资者参与停车场建设和经营。

6、要科学规划城区停车场的设置。在新开发大型建设项目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在新建高楼大厦的同时要配建停车场;在新建居民小区时,考虑配建停车的泊位;对现有的路网和旧城区改造时,留足规划停车用地;根据城市的布局,设置多个大型货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停车场,让这些车有序地停放,改变这些车随意停放的现状,提高城市的品位。 加强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对于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形象和品味具有十分紧迫而现实的意义。

(二)出台政策,鼓励停车场建设,推动停车产业快速发展

政府要对停车场建设问题高度重视,给与政策支持。

1、将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市建设工作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发展思想,从政策上进行倾斜、扶持,保证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到位。

2、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特别赋予规划和公安部门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对大型项目开发建设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城区改造、建设大型建筑、小区规划、在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等建设时,在项目的选址、立项阶段需要初步的交通影响分析,以便及时对城区交通影响进行科学地分析和判断,防患于未然,避免工程建成后再采取补救措施。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分片分段划拨出专门土地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

4、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经济手段是调整停车秩序的一种有效办法,政府要积极支持各种形式的停车场建设,并允许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在允许停车的地方建设管理,按车位和停车时间进行有偿使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设施、不同时间按规定收取不等的停车费,所收停车费全部用作停车场点的管理和建设。一方面相对缓解停车紧张状态,另方面用聘请停车管理人员,维护停车地段的交通秩序。

5、在土地使用、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和保障,以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等问题。

(三)倡导建立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

为解决江门城区建设停车场征地难问题,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资源和建设资金,建立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势在必行。

1、在车辆停放密集的老城区,特别是在商业繁华地区应提倡建设多层立体停车楼,以节省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2、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应鼓励并要求采取地下停车场的形式,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满足停车需要。

3、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建设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具有法律保障。

(四)要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停车场管理体系。

政府要组织各职能部门,联合对城市停车场进行规划、建设、审批和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研究处理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负责工作落实到位论文提纲怎么写。

(五)充分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划监管职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江门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全面监控停车场,全力推进城区道路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为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1、积极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大型建设项目规划时,积极向规划部门提出配套建设停车场的规模、位置、建设标准参考意见。在建筑物规划设计阶段,应该参与图纸审批,对不满足配建要求的图纸不予通过。

2、积极参与停车场建设的监督。在建筑物建成验收阶段建设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确认其按图纸要求提供停车泊位,对于没有达到要求的要予以重罚,处罚的额度要大于开发商不建停车场所带来的收益。配建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同时投入使用。对利用单位门前空地建立的社会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统一规范施划、设置交通标线、标志。

3、积极抓好停车场管理。要在加强交通公共道德观念教育的同时加大对违法停放车辆的整治力度。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收效不明显的重要原因在于公众的交通公共道德观念非常淡薄,应在加强交通宣传的同时,要加强人民群众交通公共道德观念的德育,要动员舆论界的力量,对违法者进行曝光。建议利用移动电子警察和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工具,进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非现场执法力度,将违法车辆送到电视台的曝光台进行曝光,并制定违法处理的监督制度,防止违法人员通过各种人际关系讲情,使违法停车者在接受处理过程中得到应有处罚的同时,受到应有的教育。

解决停车设施不足、停车设施建设滞后与机动车数量逐年增长的矛盾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能否科学合理地规划停车设施建设直接影响了江门市交通的有序性和城市建设的长远规划发展。其次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入到建设当中,同时执法监督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宣传力度,促使人们自觉遵守停车规则。

参考文献:

1、江门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科内刊,2010.12.6。

2、江门建委内刊《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2010.7.20。

3、江门市政府颁布《有关车辆乱停乱放暂行办法》。

4、江门市年2009年统计。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停车问题改善的建议》收悉,我局作为主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如您所言,由于停车位的严重缺乏,致使出现车辆乱停乱放的违规现象。特别是到了各县市过分的使用街道资源,不合理规划停车线,使得本来就不宽阔的街道更显拥挤,而几条较为重要、车流量大的道路,因两旁停放车辆,致使道路狭窄,交通阻塞时常发生,给市民的外出、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停车难,乱停车,已成城市发展的“顽症”之一。如何改善停车问题迫在眉睫。针对您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您答复:

一、合理规划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布局

1.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适应停车发展新格局,实现停车有度、有位、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亟需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共停车场总体规划布局,我市已于2016年编制完成了《泉州市“十三五”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加上2015年编制完成的《市中心城区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市中心市区公共空间地下停车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原则上要求结合建筑布局补充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坚持公共停车设施差别供给原则,综合考虑不同片区发展要求、土地开发、交通状况等因素,古城作为停车一类区,应采取少的供应,高的收费,控制小汽车进入,引导慢行+公交出行;内环路其他地区作为停车二类区,采取略少的供应,略高的收费,平衡小汽车与公交的发展;内环路以外的地区作为停车三类区,采取较多的供应,较低的收费,适度满足小汽车的停车需求;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2.严格按高标准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为适应城市机动车快速增长的要求,2007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管理的通知》,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规定。2011、2015年,我市分别出台《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2015版)》,进一步提高了停车配建标准,如要求住宅单户建筑面积140 ㎡以上按1.2-1.5车位/户,商业办公按1.5车位/100㎡配备停车位,同时为留有余地,在项目的审批过程中鼓励引导开发商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采用机械停车方式进一步增加配建停车位的供给。

二、有序开展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市政府从6月中旬起至11月中旬集中开展中心市区道路停车管理秩序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千方百计增加公共停车泊位,从源头上治理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停车、乱收费问题。目的是今后规范管理,长效管理,提升市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提升中心市区城市品位和形象。

1.市场化运作,规范经营主体。

市、区两级政府对本级国有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主干道路内停车泊位,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委托经验丰富的国有大型企业(如福建省集英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作为经营主体,以规范道路停车泊位服务,避免各自为政、乱收费。

2.智能化管理,发展智慧停车。

解决城市停车问题,要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盘活存量,大力发展智慧停车,以路内外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为核心,城市停车资源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开展路内公共停车位和路外公共停车智能化改造与接入(设备改造),其中路内改造针对占道公共车位、人行道公共车位,采用稳定性与兼容性好的“地磁+高位视频”的技术路线,路外改造针对高铁、机场、市属机构等封闭式停车场,采用“全视频+智慧道闸”的技术路线,构建“可见、可知、开放、智能”的现代化城市停车治理体系。

3.实行“五统一”,提升服务形象。

创新中心市区公共停车位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服务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电话“五统一”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有条件的要统一工作服。

4.常态化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加强对中心市区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对符合设置停车位的空间做到“应划尽划”,科学规划立体停车场,千方百计增加公共停车位;适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切实做好公共停车场(库)的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建设或改造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还库于车、还库于民。加强停车泊位设置、停车诱导设施建设和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制定停车场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建立中心市区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推广“泉州停车”等智慧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指导停车泊位电子计时缴费系统建设。对市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数字办对中心市区停车电子计时收费系统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和竣工验收。

5.多元化建设,多方筹措资金。

一是合理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和资金筹措渠道,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或督促实施,并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二是辖区政府(管委会)尽快出台扶持政策,鼓励现有的停车场(库)实行智能化、机械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市区内“退二进三”企业转变功能,改造建设智能化停车场;鼓励利用城区边角地、闲置地建设智能化、机械化停车场(库)建设,以增加辖区停车资源。三是鼓励各有关单位、国有企业、社会有实力民营企业参与,多方筹措建设、改造资金。四是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

四、下阶段工作

1.全力以赴推进我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全力督促项目业主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抓紧前期工作,力促项目尽早开工,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碰到的问题,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2.加强我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及监管力度,规范停车场使用,提升停车经营服务水平,维护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为有效解决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加快改善城区交通环境,保障广大市民群众安全通畅出行,现就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是迅速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有利于减少停车占道、避免人车争道;有利于应急通行、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于缓解堵车、保持交通顺畅;有利于培育市场、发展停车产业;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畅通就是保发展,保畅通就是保民生的高度,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整治规范路内停车紧密结合起来,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创建人民满意城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二、范围和管理主体

社区停车场是指社区范围内的空坪隙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住宅小区用于停车的场所。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范围为社区内已有的专用停车场和利用社区内空坪隙地、社区道路(城市道路除外)等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由各区统一领导,街道(乡镇)具体负责,社区协调落实。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已有的停车场应当限期向社会开放,鼓励引导社区内的专用停车场、社区内空坪隙地、社区道路(城市道路除外)等场地按有关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原则上由原产权所有者进行管理,也可以统一委托社区引进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三、主要措施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尽快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社区停车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档,拿出过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开放程序。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社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停车场统一规划,征求区城管执法、交警部门意见后,依法由停车场所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社区应统一将社区停车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配套设施。社区停车场要做到地面平整、场内整洁,停车位设置规范、清晰,并配建摄像头等相关防盗设施。停车场进出通道要设置引导标志、标牌,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并实时公布停车泊位及数量。

(四)统一收费标准。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可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订,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停车场所收费管理,督促各社区停车场按规定收费并公示。

(五)推行专业管理。社区停车场要推行专业化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制定收费人员管理办法,统一收费人员标识,出具统一票据等,确保停车场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停车和安全监控设施,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停车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社区停车场出台相关险种,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意见提出的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迅速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停车场的开放利用工作,物价、税务、交警、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社区停车场在6月1日前向社会开放。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社区宣传栏等传播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取得各相关单位及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各区政府要积极动员、引导辖区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绩效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停车场的开设条件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

场地平面图;

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

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山人听泉”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近年来,随着沅江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车压力越来越大,停车乱象日益严重,已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和城市居民生活,市民反响强烈,停车难的问题几乎成了一大新的城市“公共危机”。为缓解城市停车压力,进一步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本文对沅江市区停车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现将城市停车管理有关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停车管理现状

(一)基本情况。沅江市城市规划区面积25平方公里(至2020年),建成区面积1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7501人,暂住人口73365人;机动车保有量46230台,其中,摩托车13430台;道路通车里程248公里。无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仅有生态停车场6个、停车位134个,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660个;居民住宅小区、单位院落停车位约82000个。

(二)停车现状。沅江市城区机动车违停现象普遍,从静态方面客观分析,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占用道路长时间或临时停放,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二是占用单位、小区公共空地、内部通道长时间或临时停放;三是占用公共停车场、社会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长时间停放;四是占用消防通道、背街小巷、微循环路长时间停放或临时停放。从动态方面客观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城市出租汽车上下乘客不靠路边停靠,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或临时占用公交车站点停靠;二是公共汽车不进入专用停靠站点上下乘客或在站点停车待客,其他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停靠点位临时停车;三是一些车辆经常在交叉路口和斑马线、网格状导流岛临时停靠,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根据抽样调查显示,主干道违法停车数9/辆公里,次干道违法停车数12辆/公里,支路15辆/公里。

二、停车难及违停现象严重的成因分析

(一)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意识淡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停放、停靠管理规定,但部分驾驶人素质低劣,渺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随意停车、违法停车、乱停乱靠,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这是导致城市停车乱象繁生和道路交通不畅的主观原因。

(二)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除部分行政机关院内有比较充足的停车位外,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文化娱乐、餐饮休闲、商场或商业街区拥有停车场地的不到20%;公共停车场、社会停车场严重缺失;居民小区、居民集中居住街区停车场位(库)严重不足,有的几乎是空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也十分有限。这是停车难和违停现象严重的客观原因。

(三)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严重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扩建。近年来,我市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城市框架不断拓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停车场建设却被忽略,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虽然城市整规多次修编,将城市交通规划和停车场规划纳入了城市整规,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却没有按规划实施,忽略了停车场的建设和地位,导致城市在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长,而停车场地严重缺失。另一方面就是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没有对停车规划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按停车位配建标准严格把关。在规划执法过程中,对擅自改变规划的查处力度不够,有的居住区、商业场所在规划时有足够的停车场位,但没有按规划执行。如广通大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未经批准改成了KTV包厢,华天水立方大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改成了地下商场,导致入住酒店的旅客将车辆到处停放。停车场规划建设滞后和城市规划管理执法不严,是导致停车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居民小区停车场(库)被闲置。城市建成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均规划建设了足够的停车场(位),如日月星城、新时空、东方名居、湖景1号、新外滩等居民小区,停车场位足够供居民停车。但是,因为停车场位的权属关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复杂,开发商将停车场位出售,物业收取停车管理费等方面的原因,开发商、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达成共识和思想上的一致,业主不愿意购买停车位或交停车管理费,长时间停放在院内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更多的车主将车辆长时间占用小区周边道路(包括行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人为造成公共资源长时间被个人无偿占用,而且严重影响公众正常出行和交通秩序、市容环境。新时空小区、东方名居小区、湖景1号小区、新外滩小区的车辆经常长期停放在运河路、金橙路、桔园路、狮山路,市民反响强烈,已妨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五)宣传引导和交通管理执法力度不够。从主观方面分析,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违停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宣传不够、不全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停车管理宣传缺乏针对性和创新性,对机动车违停的整治,虽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如现场查纠、移动抄牌、强制锁车、拖移现场、电子监控和视频监控实时抓拍,但执法力度还是偏小,对违停车辆特别是严重妨碍正常交通的未及时拖移现场,仅靠抄牌处100元罚款,对车主而言“不痛不痒”,没有威慑力。

三、破解停车难题的建议

解决停车难题、治理机动车违停应坚持治标治本、标车兼治的原则。治标,就是要强化城市交通日常管控勤务,加大机动车违停查处力度;治本,就是要实施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加快停车设施建设步伐,挖掘和利用停车资源,解决停车场位严重不足的问题。

(一)健全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项比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行业,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权与责的高度和统一。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城市交通例会,研究解决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自然资源及规划和住建部门要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分布,在规划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机制,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密切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关。目前,首要任务是依法编制、、实施《城市专项停车规划》。

(二)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步伐。现阶段城市停车场配建标准是原建设部、公安部1988年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试行)》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过去的标准已不适应面临的汽车发展形势,亟待修改。应根据2013年颁布实施的《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修改停车场定额和配建标准,按照小汽车发展趋势和机动车保有量及百车用户率预测,以1.5—2倍于拥车量的停车泊位进行修改。对于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建筑以及住宅区、办公楼、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餐饮休闲、购物中心等商业场所,必须考虑足够的停车场地并留有余地;除道路停车和建平面停车场外,应鼓励建地下车库。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多渠道建设停车场,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立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投资机制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属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以求多渠道吸收资金发展停车场。如采取减免土地出让金,提供优惠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等方式,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合理利用道路时空资源增设临时泊位。针对中心城区停车需求与有限的停车泊位供给矛盾突出的实际,利用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空间资源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根据路上停车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及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条件,合理进行规划,确保停车泊位数与道路比例协调相一致。因此,不能全部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在某一条主干道或支路次路两侧,应该在路网比较均匀地分布,按道路沿线土地利用性质分布状况,尽量设置在高停车需求率产生路段。同时,应充分考虑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是在道路通行能力有余的情况下,为解决突出的停车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简便廉价的方法,主要以现有交通量为准。利用道路时空资源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还必须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管理诱导系统,提高泊位利用效率,暂时缓解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