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网络安全条款

网络安全条款

网络安全条款

网络安全条款范文第1篇

网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_________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站”)。网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网站的正式用户。

2.服务简介

网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用户必须:

(1)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 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

(2)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 网络费用。

基于网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用户应同意:

(1)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

(2)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如用户使用网站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用户应当同意网站通过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不定期为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打折或其他相关商业服务信息。

网站不公开用户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和笔名, 除以下情况外:

(1)用户授权网站透露这些信息。

(2)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网站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网站保留结束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3.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

网站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网站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网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网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4.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网站的一项基本政策。所以,作为对以上第二点个人注册资料分析的补充,网站一定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注册资料及保存在网站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或网站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件在以下四种情况是必要的: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从网站合法服务程序。

(2)保持维护网站的商标所有权。

(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

5.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一旦注册成功,成为网站的合法用户,将得到一个密码和用户名。用户将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根据指示改变您的密码。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网站。

6.拒绝提供担保

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网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网站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网站对在网站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7.有限责任

网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网站的形象受损,所以网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8.对用户信息的存储和限制

网站不对用户所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网站有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网站服务条款的要求和精神的保留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服务条款的规定,网站有中断对其提供网络服务的权利。

9.用户管理

用户单独承担内容的责任。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是根据所有适用于网站的国家法律、地方法律和国际法律标准的。

用户必须遵循:

(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使用网络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用户须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另外,用户也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是禁止的。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网站将作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服务帐号。用户需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若在网站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网站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10.保障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网站全体成员的利益,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等。

11.结束服务

用户或网站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一项或多项网络服务。网站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用户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网站的服务不满,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1)停止使用网站的网络服务。

(2)通告网站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马上中止。从那时起,用户没有权利,网站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处理的信息或未完成的服务给用户或第三方。

12.通告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都会以此形式进行。

13.参与广告策划

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信息中加入宣传资料或参与广告策划,在网站的免费服务上展示他们的产品,任何这类促销方法,包括运输货物、付款、服务、商业条件、担保及与广告有关的描述都只是在相应的用户和广告销售商之间发生。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网站没有义务为这类广告销售负任何一部分的责任。

14.网络服务内容的所有权

网站定义的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网站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用户只能在网站和广告商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网站所有的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和网站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转载网站的文章,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或网站授权。

15.法律

网络服务条款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相一致,用户和网站一致同意服从高等法院所有管辖。如发生网站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网站(盖章):_________用户(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网络安全条款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或者变相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安全条款范文第3篇

某款视频类APP显示有“监听电话”的权限。中新网 吴涛 摄

47款手机App隐私条款不达标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对100款手机App进行测评后发现,47款App隐私条款内容不达标,其中34款App没有隐私条款。

测评结果显示,与中小企业App相比,消费者常用的App在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政策设计方面做得较好,但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典型问题有“收集敏感信息时未明确告知用户信息的用途、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不单独告知并征得用户同意、隐私政策存在默认同意或未提示阅读等问题、存在‘自行承担风险’等不合理免责条款”等。

据中消协报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宝、ofo小黄车、美图秀秀、爱抢购、新浪新闻、e代驾、悟空理财、去哪儿网、拼多多App等均存在一些问题。

47款App隐私条款内容不达标,其中34款App没有隐私条款。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比如,中国工商银行App没有单独的隐私政策,链接中仅提供隐私保密声明;支付宝App未在收集的信息种类中注明个人敏感信息,且未对核心和附加功能进行区分,导致用户易认为所收集的信息均为必需项。

ofo小黄车向关联公司及第三方分享相关信息时,未单独征得用户同意。用户可以更正基本信息,但未向用户明确说明撤回同意、删除更正个人信息的方式,联系客服的方式不够便利,且未说明响应时间。

拼多多App“使用任一服务即表示同意本政策的所有内容,以及首次使用即使未签署协议也视为同意”的条款存在不合理性。

或引发互联网安全事件

手机App使用权限被滥用、隐私条款内容不达标有可能造成用户隐私泄露,进而引发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电信网络诈骗等互联网安全事件。

据媒体此前报道,有记者花700元就买到同事行踪,包括乘机、开房、上网吧等11项记录。个人信息买卖已形成地下产业链,从采集到售卖和利用,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危害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

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易滋生诈骗等犯罪行为。“被调查者最担心的是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被采集,最担心出现的问题是个人信息被贩卖或交换给第三方以及被利用从事诈骗等。”北京市消协此前的报告称。

资料图:警方从广州用大巴车将275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吉林省。张瑶 摄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屡见报端。统计数字显示,2017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3.1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3万名,同比分别上升57.8%、53.09%,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3.6亿元。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电信网络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电信网络诈骗作案手法和形式不断更新变化。

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

关于手机App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问题,相关部门早有规定。

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人大、工信、网信、网安以及消协系统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系列个人信息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2017年7月,《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在APP的权限限制方面,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

2018年5月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应有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产品功能相关目的外收集额外的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共享的合规要求,为网络运营者制定隐私政策及完善内控提供了指引。”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信息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刘贤刚说。

他说,我们也呼吁一些互联网企业,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继续按照该标准的要求,不断改善和提升产品和服务,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信息。

资料图:用户在用某款APP看视频。中新网 程春雨 摄

中 消协建议,一是加强隐私保护立法,提高立法立规的前瞻性,做好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二是督促App开发管理者根据App的核心功能和扩展功能明示个人信息 收集范围、明示隐私条款,不采用默认勾选方式、不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三是各应用商店要认真履行平台审核责任;四是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完善消费者个人 信息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

网络安全条款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我国电子商务从20世纪90年代兴起、发展,不断普及,现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时候,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一些新挑战。本文在简述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之后,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期望通过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这三大措施,使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受侵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越来越普及。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种种特征,网上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其中一项很重要的权益就是公平交易权。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概念

传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当然,网络消费者也具有这种公平交易权。从权利内容上来说,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消费者没有质的区别,但由于网络消费的特点,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易受到侵害,更需要特殊的保护。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购买者很难认证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而且,在销售商品(服务)时,销售者对购买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购买者只是凭借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购买者很难断定销售者是真实销售商品还是借销售商品之名实施欺诈。另外,网络环境下的交易,消费者只能凭借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图片和介绍等对所购商品做出鉴别,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物与电子产品中的介绍相差甚远,也就是说消费者没有拿到与所付金钱对等的商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也带有欺诈之嫌,进行的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

(二)格式合同问题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网上商店往往采取格式合同以节约消费者的时间,大兴所谓"捆绑"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在网上商店制定的格式条款中,有许多是违背消费者意愿的。例如:"单方权利条款"如规定网上商店对商品或服务运输延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对于网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文字较小,内容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在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事后,发生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

网络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方面。所谓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所谓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会发现所收到的商品的数量、种类、质量等与产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是一种瑕疵履行现象。另外,合同履行后的售后服务也常无法保证,因为网络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规定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可能经营者在产品介绍中说"无包修",可能即使经营者承诺了"三包",也由于地域限制,经营者的身份难以认定,消费者很难实现其售后服务的权利。这些情况都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关于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规范严重缺失。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网络消费相关立法应当对网络交易中的假冒、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大部分网络交易都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平台提供商对在其平台上开设"店铺"的企业和个人应尽到身份审查义务,以确保交易纠纷产生后,给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信息。还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同时,应该建立一个权威的中立的网上商誉评价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控,把经营者的信誉状况公示给消费者,为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商家做指导。

其次,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存在是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格式合同因为其便捷性(如缔约形式简化、谈判时间节省、交易成本降低)和高效率又不可能被取消,那么就应当对网络中的格式合同进行严格规范。格式合同可以由网络经营者预先拟定,但与商品有关的详细明了的信息应该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应该由网络经营者明示。例如,对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或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条款应以特殊符号加以提示;对某些专业性强的术语应进行有利于普通消费者理解的解释。网络经营者还应该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时间去考虑是否接受该格式条款。

最后,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作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上应该有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商、网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更应重点规定。如对于网络交易系统隐患和系统漏洞,网络服务商应及时发现,并做好技术支持,防范黑客入侵;为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和消费权益,网络服务商也应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与此同时,违反合同义务和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应明确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以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损失求偿权。

结语

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键是国家加强立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此外,还应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商家的行业自律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引导消费者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等。只有这样,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网络安全条款范文第5篇

1.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

2.用户对该ip地址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3.用户对服务的使用必须遵循:

(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3)遵守所有使用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同时包括:用户不能利用邮件服务作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分发给任何未经允许接受信件的人;

(4)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

(5)不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

(6)不传输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

(7)不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_________网络中心将无条件立即取消用户的ip和网络使用资格;

(8)保障和维护_________的利益,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及由于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产生的追索费;

4.按期交纳网络使用费。每年分两次收费,每年交纳半年的费用(由家委会代收)。

二、_________网络中心在提供网络服务系统时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教工宿舍楼的住户只提供宽带接入服务,不提供建立邮件帐号的服务;

2.对于在学院的邮件服务器上已经有帐号的邮件用户,网络中心的服务原则如下:

(1)不能对外公开用户的姓名、邮件地址、电子邮箱、帐号合电话号码。

(2)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权,绝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及公安管理规定;

(3)不对因用户个人原因在使用电子邮件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对电子邮件的传输量上限的限制为2m,邮箱容量是5m。

(4)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_________网络中心“个人用户协议”的权利,如果_________网络中心认为用户违背了本协议,将会中断其邮件帐号。

(5)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情都会以此形式进行。

(6)网络中心提供电话技术咨询服务:_________。

(7)用户自行购买10m或100m网卡。

(8)在网络开通前,网络中心统一安排一次网卡的安装与配置辅导。但不提供上门安装与配置服务。

以上“用户协议”的各项条款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如有与法律、法规条款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法规条款为准。用户和_________网络中心一致同意,对任何发生在邮件服务范围以外的事件要在一年之内着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