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商业保险方案

商业保险方案

商业保险方案

商业保险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定位

1998年12月,国务院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在全国各地展开。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2007]20号)标志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试点启动,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的看病就医问题。至此,我国形成了“三大保险”并举的局面,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广覆盖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虽然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性质不同,但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部分,有自身独特的定位,这种定位也随着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以及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演变。

一、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定位的演变

(1)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分为保障程度和保障范围上的补充。保障程度上的补充。一是指对基本医疗保障的起付线以下以及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的保障。谭湘渝(2003)就主张开发高免赔大额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对基本保障给付水平进行补充。二是指商业健康保险应开发多种产品,对基本医疗保障不予给付的医疗项目予以保障,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需求。保障范围上的补充主要是指对基本医疗保障未覆盖人群提供医疗保障。社会医疗制度的改革是一个过程,对所有或者规定人群的医疗保障的覆盖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商业健康保险就应该在这段时间内,为未被覆盖的人群提供医疗保险产品。(2)与基本医疗保障相互融合,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障开始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如“厦门模式”和“江阴模式”。“厦门模式”是1997年厦门市首创的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参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模式,是在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以“集体参保”的方式,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运作来解决。“江阴模式”是江苏江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政府负责征缴保费,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业务管理,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保险公司主要是利用自身优势,提供日常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管理费,不承担经营的风险。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运作的有益探索,促进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发展,同时也为商业健康保险进一步参与基本医疗保障提供了实践证明。(3)在补充、融合基础上,强调商业健康保险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绝不仅仅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限、简单的补充,而应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和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新模式(朱俊生,2010,2011)。我国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制中发挥作用不大,核心问题就在于,商业健康保险只作为简单的补充,没有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朱铭来,奎潮,2009)。我国要构建稳定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医疗健康保险的作用不容忽视。基本保险主要是由政府主导,而政府所能承受的财政负担有一定的限制。翁小丹(2009)认为从理论上讲,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承担风险的种类是没有选择的,但需要清楚界定基本保障的“度”,当风险超过了一定的“度”时,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就不失为极佳的补充和调节工具。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承受的财政负担超过了某个“度”,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稳定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而商业健康保险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保证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稳定。同时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性使其能够介入基本医疗保障,参与基本医疗的具体运作。用商业保险的方式为基本医疗提供服务,并解决基本医疗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障的双赢。商业健康保险不能仅仅位于医疗保障体系的边缘位置,而应该是医疗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定位演变中,后一定位与前一定位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在前一定位基础上的递进和升华。从2009年新一轮的医改方案中也可以看出。

二、新一轮医改方案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

商业保险方案范文第2篇

即将颁布实施的“新医改”,对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健康保险属中性消息:只有原则性鼓励,缺乏实质性利好。在保险业回归保障和“新医改”热议的背景下,年轻的健康保险正在思考着自己的未来。

“新医改”方案何时出台尚存疑,这个具有普惠性质的重大政策,对各相关利益方的影响不言而喻。就保险业而论,“新医改”的颁布和实施,对这个行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健康保险则属中性消息,利与不利参半。在保险业回归保障和“新医改”热议的背景下,年轻的健康保险正在思考着自己的未来。

中性消息

万众瞩目的“新医改”方案并未如媒体所传的那样如期出台。3月19日,卫生部新闻办表示,某媒体的“新医改方案将于18日正式公布”的消息严重失实,新医改方案什么时候公布,需要等发改委的消息,方案公布与否权力不在卫生部。

这已是舆论对新医改的第二轮关注热潮。早在去年10月份,国家发改秀《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就引起社会各界热议,争议声不断。时隔5个月后,经过微调的新医改方案再次引起舆论关注,则源于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今年两会上的一个表态:“新医改”具体方案将在两会后公布,

医改本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医疗服务供需的复杂性和中国国情的复杂织在一起,使得中国的医疗改革问题更加复杂,相关利益方都在反复权衡自己在“新医改”中的损益。具体到保险业,业内的解读悲欢各异,更为普遍的评级为中性。“新医改”明确了保险业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但缺乏细节描述,“新医改”对健康保险今后的发展只是原则性的鼓励,没有重大利好。

去年10月,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11月份组织保险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在北京召开了“医改方案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讨会”,在那次研讨会上,业内人士看法悲观:《意见稿》把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做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弱化了商业保险的地位,而对保险业非常关注的“医疗机构及其行为的监管”等问题,新医改方案“过于笼统、散乱”。新医改方案专门提出要“加强对商业保险的监管”,这实际上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歧视,另外,《意见稿》强调的医疗服务由政府主导,加大政府的投入对于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健康保险也属不利。

然而,基于不同的发展步伐,也有业内人士预期,尽管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改”中的定位早已确定,但商业健康险公司还是能够利用一些新模式找到自己的发展空间,其中,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平台、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的“结合型”健康险业务试点(结合型业务),将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以此进一步提高公众的保障程度。

人保健康总裁李玉泉就认为,要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多方协调发展和共同推动,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在当前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结合型业务正是商业健康保险发挥其必要补充作用的重要突破口。

据李介绍,在此领域先行一步的人保健康,截至2008年底,其社会保险补充医疗险业务已经覆盖到12个省的84个地市,保费收入达9.56亿元,累计承保人数近2000万。在青岛、沈阳、天津、湛江、锦州等越来越多的城市,人保健康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将业务触角延伸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低保人群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等诸多保障领域。

另外,也有业内人士建言,在“新医改”的背景下,医疗服务体系的市场化代表之一的保险行业应该积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保险行业在医疗服务市场的参与范围不应仅仅局限在提供商业健康险这一个方面,而且还应该积极参与到医疗服务管理体系中,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探索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代表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另外,从商品交易的本质出发,保险业可以带给消费者的除了“损失补偿”,还有“服务”,可以通过扩大服务范围的方式扩大业务来源。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保险公司恰恰可以利用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特点,充当消费者的“代言人”,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咨询服务,充当买卖双方的中介。总之,即使在政府主导发展的医疗市场中,保险业仍然可以大有作为,而不仅仅局限在市场化保险产品的销售这一个方面上。

根据新医改方案,3年内各级政府预计要投入资金达8500亿元。业内人士估算,用于医保的财政总支出已经能够比较清晰得测算出来,这笔资金几乎占了一半,大约为3900亿,分摊到每年,是1300亿。这个增加的数字比2007年财政对医保投入的总资金还要多一点,也就是说,2009年,国家各级财政对医保的总投入要比2007年加大一倍还要多,医保投入的刚性特点能否持续引起业界的担心,保险业内人士据此认为,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还是一个低水平的保障,保险业可以开发多种产品满足不同层次消费人群的需求。

健康险的新信号

进入2009年以来,发展艰难的健康保险开始被业内人士屡屡提起。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任建国和全国政协委员、人保集团总裁吴焰分别向大会提交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新医改中的作用》的建议、《关于统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提案,呼吁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充分调动商业保险机制参与医保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建立政府主导机制同社会协同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市场化制度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体系,并尽快出台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实施细则,鼓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与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快速理赔服务。并建议进一步明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健康保险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激发健康投资意识,引导健康消费观念。

出于保险业防范风险,回归保障的要求,今年2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引导寿险行业发展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业务,鼓励各保险公司加大力度发展包括健康险在内的保障型产品。要求健康险产品滤去投资色彩,回归本真。在2009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健康保险,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干。结合医疗体制改革,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健

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

在保险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的背景下,健康保险面临着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难得机遇。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在我国人身保险业务中,健康险和养老保险是老百姓最为青睐的险种。

目前,国内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主要有以下几家: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瑞福德健康和昆仑健康,人保健康是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是业务规模最突出的一家。

业内人士认为,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业内形成良性竞争,共同推动健康保险的发展。为此,去年12月1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健康保险项目小组成立暨健康保险业务交流会议,宣布由10多家单位组成行业健康保险项目小组,人保健康为组长单位,中国人寿和泰康人寿为副组长单位,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认为,此次成立行业项目小组旨在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练好内功,从行业的战略定位、商业健康险的经营模式、主业定位、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及执业资格、商业健康险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结合以及与医疗机构的合作等方面深入进行探讨研究。

路径选择

目前,中国健康保险的需求增长旺盛,市场潜力巨大,但保费收入的增长并不理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模式的缺陷所导致的。

业内专家指出,目前我们国家采用的是买单式商业健康保险模式。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院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院的服务进行付费。简而言之,就是“被保险人看病,医院治病收钱,保险公司买单”。

商业保险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医保基金 委托管理 商业保险公司

我国医保制度改革正在向全民医保的最终目标迈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着医疗保障制度。继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2004年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目前正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实现全民医保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目标。

全民医保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社会工程,目前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从已经普及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正在普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07年《社会保障绿皮书》报告显示,1990-2004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看病费用支出增加了19.57倍,增速远超出收入增长速度。另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年的报告显示,我国医疗费用中的私人现金自费支付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在1997-2006年一直维持在50%以上。二是医保基金稳健运行的安全性受到挑战。近年来,各地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屡见不鲜。仅以安徽为例,在2005年安徽医保管理部门共查处了8000多人次的骗保行为,涉案金额高达1800万元。骗取医保的行为不但加剧了我国的医疗费用总额快速增长,而且使得各地医保基金面临巨大的透支风险。

时下各地都在按照发改委提出的“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导思想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医保方案。本文根据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坚持公平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在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保基金管理的构想,分析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医保基金的好处及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我国的医疗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一、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社会医保运行模式设计

医保工作分为保费征缴和医保基金管理两个大的阶段。其中,医保基金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而且直接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效果的工作。在医保制度已经实施多年的美国,2007年仍出现1.42亿美元的医保诈骗案。可见,医保基金是个世界性的难题。

目前,我国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通常是社保局或卫生局)、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舆论对医保基金支付进行联合监督。虽然部分地区如“两江(镇江和九江)模式”和“海南模式”,完善了个人与社会共担医疗费用的机制,从而克服了患方过度消费医保基金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是,患方的道德风险只是引发医保基金流失的一个方面。很多人士认为,医疗人员的道德风险是引起患者医疗费用虚高,增加医保基金透支风险的重要原因。因为医疗市场具有天生的非同质性和供方信息垄断性,医疗人员可以利用特殊的垄断地位产生诱致需求(Supplier-induced demand,SID),引导患者过度需求医疗服务,从而引起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医药生产和流通模式下、在医疗人员的收益与医疗机构的效益挂钩的报酬机制下,医疗人员引导患者进行过度消费的动力会更强。另外,我国的很多诈骗医保的案件是由医患共谋进行的。

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好的监管模式能对患者和医疗人员的道德风险进行控制。另外,我国现行的多头监管医疗基金的办法很容易产生政出多门、相互推卸责任等影响监管效果的现象。

因此,医疗基金的管理工作应该有一个专门的、专业的机构来承担,我们设想的这个机构就是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后的医保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这种新型的医保运行模式中社保部门承担征缴医保费的工作,而后将医保基金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或规定)对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理性给予审查,负责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对已经触及国家或地方行政法规的违规案件向社保部门报告,社保部门依法对违规的参保人员或(和)医疗机构追究法律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同时受到国家社保部门和保监会的双重监管。该医保运行模式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医保基金流失的风险,又体现了国家提出的“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基金的好处

1、商业保险公司有处理道德风险的技术

之所以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最主要是因为其有比较成熟的减少道德风险损失发生的技术。商业保险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都将面临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商业保险公司的良好运行除了“大数定理”的作用外,其自身经过多年理论研究和实践摸索所形成的反“道德风险”程序与技术也功不可没。另外,绝大部分商业保险公司都开展了商业医疗保险,在处理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问题上已有一定的经验。应该说,商业保险公司在处理医疗领域道德风险的问题上具有比较优势。

2、商业保险公司有分布较广的营业网点

商业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一直以来都在努力开拓市场,部分大型的商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个地区,拥有现成的管理医疗基金的平台。如国内最大的、已连续六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4800多家分支机构、15000多个营销网点。

另外,我国现行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只是一个过渡,最终的目标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覆盖面广、相对公平的、高效的统一医保制度。大型商业保险公司拥有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资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快整合全国医保资源的速度,早日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3、参与医保可以带动商业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

我国的医保制度惠及全民,覆盖面极广。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参与其中,可以提高知名度;只要其在管理医保基金的过程中公正、严密、高效,很容易在在广大保民中树立形象,从而带动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从这点考虑,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保工程在长远看来是有利可图的。

4、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可以提高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

将医疗基金管理的工作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后,我们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从繁琐的监管工作中解脱出来。因为过去要对全体保民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管,而现在只要对人――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并处理其上报的违规案件即可,工作量可以大大降低。而且,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我国还有专门的保监会进行监管(见图1)。这样,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把精力集中在如何设计更加合理的医保方案,使我国医保制度更加全民化、公平化等事宜上来。

三、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医保基金应注意的问题

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医保基金管理存在许多好处和优势,但并不意味着商业保险公司一定会参与进来,更不意味着上述新型模式的运行一定会取得好的效果。基本医疗保险并不像其他险种一样,其损失概率大,而且是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分布最广的一种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因此也不会像其他保险基金一样比较稳定的增长,只会略有盈余或收支平衡,有时甚至发生透支。所以,商业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热情参与其中,还是一个未知数。另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基金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即社保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委托关系。从而社保部门和全体保民将面临新的道德风险,商业保险公司会不会产生欺诈、编造理由拒绝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等行为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我们可以在部分范围内先试点。如成功则推广,如失败则改进或放弃。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选择实力强、资信度高的商业保险公司合作

实力强、资信度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才具备本文前面述及的几个优势,才有进行医疗基金管理的基础。在目前的情况下,最好选择大型的国有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对商业保险公司的选择不当,不但不会防止医疗基金流失,反而会增加流失的风险。

2、给予商业保险公司适当的激励

医疗保险业务收益不大,商业保险公司缺乏动力参与其中,即便勉强为之,也极易产生道德风险,采取不作为甚至隐瞒真实信息、欺诈等手段牟取收益。因此,给予商业保险公司适当的补偿或激励是必要的。当然,社保部门应综合考虑委托成本,基本原则是给予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偿或激励金额不能超过不进行委托时的医保基金流失金额,否则就是得不偿失。

3、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严格的监管

给予激励的同时,不能放松监管。监管不力同样会让人有机可乘,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虽然,委托后监管的面相对减小,但是监管的技术难度却相对增加。建议在与受托商业保险公司公平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现阶段我国很多地方明文规定,医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类似这样的规定也必须在委托前进行确定,要防止商业保险公司将医保基金用于风险投资,从而增加风险。

4、给予商业保险公司适当的权限

考虑到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行为属于商业行为,部分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员在接受监管或审查时可能不予配合。在试点时,社保部门应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权力,便于其开展工作。如赋予商业保险公司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谈判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疗机构经营决策的权力。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EB/OL].http://shs.ndrc.省略/yg,2008-10-14.

[2] 杨永华等: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中国医疗改革思考[J].医院院长论坛,2008(1).

[3] 世界卫生组织:2008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文版):初级卫生保健,过去重要现在更重要[EB/OL].http://who.int/,2008.

[4] 茅竟伟:提高医院信用[J].当代医学,2006(10).

[5] 钱谊:加快医保基金管理模式创新[N].经济参考报,2008-11-14.

商业保险方案范文第4篇

截至2013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02亿,占总人口的14.9%①。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的直接后果是,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负担沉重,养老金替代率逐年降低。这迫切要求我国推进包括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建设。2013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递延纳税新政策,但收效并不明显,第二支柱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与第二支柱的较小覆盖群体相比,我国寿险参保人口多,覆盖面广。2012年人身保险累计保费收入9 958亿,新单期缴保费占比30.4%,较去年同期提升2.8个百分点,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险深度为2.96%,保险密度为178.9美元,较之前有大幅度提高,这为我国大力发展第三支柱打下了良好的基础②。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减轻政府基本财政压力,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财务可持续性,是满足中高收入者个性化、差异化养老需求的理想选择。为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我国政府在2014年8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实施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路径之一,在运用商业保险手段提升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提高总和替代率水平。Walliser et al (1998)和Jappelli(2003)分别对德国和意大利的人寿保险需求做出研究,认为税收优惠能够刺激保险需求[1-2]。Clara(2002)通过行为方法(Behavioral Approach)研究,认为个税递延具有激励投保人和保险人并促进商业保险发展的双重作用[3]。Davis(1995)基于社会保障替代率、税收优惠模式及税率等因素证实税收优惠对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4]。

国内最新研究更倾向于使用EET征税模式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EET模式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5]。多数学者认为EET模式具有简单易行、政府税式支出少、激励效果明显等优点。例如,王莹(2010)指出商业养老保险EET税收优惠模式的实行具有普遍性和可行性,可以刺激个人投保和保险企业的盈利[6]。李晓晟(2011)对EET、TEE以及TET三种税收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并认为我国适合采用EET模式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7]。周建再 等(2012)通过构建EET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式支出模型和替代率模型,认为EET模式对财政收入影响小,且能达到较高的替代率水平[8]。

回顾国内外文献发现,大多数研究者分析了商业养老保险EET税收优惠模式的可行性,忽略EET模式对参保者、保险行业、政府三方的效益,方案的效果难以确定。为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本文提出完善的税收优惠方案,通过建立精算模型着重测算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方案对个人的税收优惠额度及养老替代率,增强个人的参保意愿,并从保险行业、政府等另两个参与主体角度考虑方案的可实施性,明确优惠方案对个人、保险行业、政府三方的激励效应,从而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支柱作用,推动三支柱的协同发展。

三、税收优惠方案设计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市场运行趋于平稳,人寿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发展在我国老年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上升,2012年寿险业占总保费的比例达到65.58%③,较之前有大幅度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增多,覆盖面增大。一方面,基本保险替代率逐步下降增加了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日益增多的高收入群体也具备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支付能力。商业养老保险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在我国是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朝阳行业[9]。我国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需要外部税收政策的支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也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设计提供了可能。有效的税收政策安排能够激励个人和保险机构参与到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也体现了政府在商业养老保险中的导向作用。通过税收激励机制,实现对个人的税收优惠,可以刺激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激励保险公司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政府利用较少的税收优惠,让利于参保者和保险公司,可以促进第三支柱的发展,弥补第二支柱覆盖面有限,用人单位缴纳年金意愿不足的缺点,最终减轻政府养老财政压力。

因此,本文提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递延方案:参保者应计纳税额以保费形式委托给保险公司储蓄并递延至退休,再按照历年缴费额和税率一次性回溯征收,保费资本利得免税。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递延最高缴费额度为工资水平的10%,2014年个税递延最高缴费额度为5 400元/人年。

商业保险方案范文第5篇

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已于4月6日正式出台,医改新方案也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意见。

《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费用交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统筹部分职工的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一般在4万元上下,且根据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需要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对非基本医疗项目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的疾病则需职工自付费用。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城镇职工高层次、特殊的医疗保障的需要。

另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未保障人群的补充保险。由于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限,其保障的对象仅包括城镇职工,而自由职业者、职工家属及子女、乡镇企业职工、学生及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等其他类型的城镇劳动群体均未被纳入进来。这也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对这部分群体的医疗保险。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快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配合,尽快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要求。

针对此次新《医改方案》中关于未来医疗保障制度的描述,在认真分析新《医改意见》的同时,裸漏出三大不足:第一,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过分强调政府主导,市场作用被严重忽视;第二,政府对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的财政投入所需资金的相关信息严重缺失,无法对医疗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成本和效率作出科学评估和预测;第三,方案大部分的内容还只是原则性的阐述,操作性的细节依然缺乏,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障和非基本医疗保障各自的责任范围、保障程度、经营管理模式等没有具体的界定,不利于未来医疗保险市场的多方参与和公平竞争。

在国外,商业医疗保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美国80%以上的人口享有商业医疗保险,德国有8500万人享有此项保险,而在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则刚刚起步。相对于社会医疗保险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得很不充分。我国现阶段的商业医疗保险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阻碍商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险种开发乏力,医疗保险品种少,保障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多层次社会需求,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医疗市场因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资源浪费以及医德风险等人为因素影响下,造成医疗费用急剧上升,以致健康保险公司不敢大力开发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二是健康保险公司有待加强在风险管理、条款设计、费率厘订、业务监督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才;三是部分寿险公司由于技术滞后,在兼营健康保险时人为地限制了医疗保险的发展。目前很多寿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属附加险,如要投保医疗险,必须先花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钱去买一个养老保险作为主险,这样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自都有优势和劣势,其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不同的需求对象,提供不同的保障水平,进而改善全社会的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

在新医改方案中,一项重要的总体方针是强调政府主导、加大政府投入。由于医疗保障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外部性,政府的积极作为是应给予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障的财政投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种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的方式一是化解目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真正想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这么一个大国家,13亿多人口,百姓能够在短时间得到实惠吗?谁也无法预料。各发达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的历程中取得了一些经验,同时也有很多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在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过程中,有两大“症结”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思考。

其一,医疗保障的发展必须遵循福利刚性和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原则。所谓“福利刚性”是指国民对自己的福利待遇普遍具有只能允许其上升不能允许其下降的心理预期。福利的这种“刚性”特征,使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缺乏弹性,一般情况下规模只能扩大不能缩小,项目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水平只能升高不能降低。时至 今日,全民健康保险早已入不敷出,主管部门不得不两次上调保险费率。我国内地目前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仅占gdp的15%左右,而凡是实行全面医保制度的发达国家,政府收入达gdp的比例一般在30-5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的财政要负担覆盖十几亿人的、并且是飞速增长的医保费用,是具有相当挑战性的。

其二,医疗保障制度的构成,实质是对医疗服务融资模式的选择,而医疗服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由于其特有的不确定性、异质性、信息不对称性和自然垄断性,诱导需求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容易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滥用。各国实践证明,采取公营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作为医疗服务融资的主要模式,由于其潜在的“委托-”规则,经营效率一般不高,而且在政府资源分配过程中极易造成所谓的“寻租现象”,即医疗服务提供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从政府获取经营优势,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系框架下,政府如果掌握过多的医疗融资的分配权力,除上述两大弊端外,还极易引发部门间利益、地区间利益、地方与中央间利益的博奕,造成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公平性,最终损害广大民众的权益。

针对“大而全”的社会医保模式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在构建我国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并重,采取分级、分段的管理模式努力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医保模式。在日前出台的医改新方案中也应明确这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