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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管理

农民工合同管理

农民工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上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目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女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工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摘要:笔者以农村经营管理者的实践与思考,阐述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村级财务管理,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服务新农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最终服务“三农”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农村;经营管理;服务;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农村;经营管理;服务;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1-0015-2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1-0015-2

011年12月27至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要求,2012年要力争粮食生产再获丰收、农民收入再攀新高、农村民生继续改善。按照这个要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服务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总结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中体会到,新时期、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管理应发挥好以下三方面服务作用。

011年12月27至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要求,2012年要力争粮食生产再获丰收、农民收入再攀新高、农村民生继续改善。按照这个要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服务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总结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中体会到,新时期、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管理应发挥好以下三方面服务作用。

1 服务村级财务管理

1 服务村级财务管理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仲裁、集体资产与财务、农民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统计、农民负担监管等,这些都是服务村级财务管理的具体体现。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仲裁、集体资产与财务、农民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统计、农民负担监管等,这些都是服务村级财务管理的具体体现。

1.1 认真做好“三资”委托服务工作

1.1 认真做好“三资”委托服务工作

“三资”委托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就可以防止各行政村集体资产的流失,提升村集体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资”委托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就可以防止各行政村集体资产的流失,提升村集体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是做到“三资”服务工作不走样。几年来,我们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坚持主动深入各村走访指导,同时,加强业务学习,做到指导不走样,严格工作程序。如对村集体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及债权、债务清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一目了然。

一是做到“三资”服务工作不走样。几年来,我们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坚持主动深入各村走访指导,同时,加强业务学习,做到指导不走样,严格工作程序。如对村集体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及债权、债务清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一目了然。

二是制定“三资”服务工作规章制度。通过培训和推行,形成常态制度化管理机制,如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代管流程》、《“三资”服务工作手册》等。从入账、检查、审计等方面实现一条龙服务,规范“三资”服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三资”服务工作达到“群众满意、集体受益”的工作目标。

二是制定“三资”服务工作规章制度。通过培训和推行,形成常态制度化管理机制,如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代管流程》、《“三资”服务工作手册》等。从入账、检查、审计等方面实现一条龙服务,规范“三资”服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三资”服务工作达到“群众满意、集体受益”的工作目标。

1.2 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1.2 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资产,离开了土地,农民的生存和增收致富都将成为空话。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就是要在服务中把好土地资产关。笔者认为,在城镇化进程中,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发展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资产,离开了土地,农民的生存和增收致富都将成为空话。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就是要在服务中把好土地资产关。笔者认为,在城镇化进程中,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发展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是明确土地流转工作责任。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严格把关,乡镇街党委政府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一是明确土地流转工作责任。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严格把关,乡镇街党委政府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是制定科学的土地流转流程。无论是农民经营土地的确权发证,还是土地流转合同、证书、台账等都必须规范合法,并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第一要素。在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模式下推进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腰包真正鼓起来。同、证书、台账等都必须规范合法,并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第一要素。在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模式下推进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腰包真正鼓起来。

2 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2 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自愿组合,创造、发展起来的农民自己的组织。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替代和不可或缺的农民组织,它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被党中央列为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组织形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自愿组合,创造、发展起来的农民自己的组织。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替代和不可或缺的农民组织,它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被党中央列为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组织形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2.1 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2.1 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但相当一部分组织者和骨干人员素质不高,不懂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因此,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他们应加强培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教育,主要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科普法》及国家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等,还要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培训,指导他们依法办会、合法经营。梅河口市目前有近3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用积极的态度培育、扶持、发展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农业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已于2010年就把发展专业合作社列为农村重要工作之一。通过我们的培训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农民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但相当一部分组织者和骨干人员素质不高,不懂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因此,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他们应加强培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教育,主要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科普法》及国家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等,还要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培训,指导他们依法办会、合法经营。梅河口市目前有近3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用积极的态度培育、扶持、发展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农业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已于2010年就把发展专业合作社列为农村重要工作之一。通过我们的培训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农民增收。

2.2 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2.2 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在培育、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服务他们的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规定,指导他们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计工作制度展示板,建立财务账目,社员、会员账户,交易分配记录等制度及工作流程,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建设中规范运行,长足发展。如做到规章制度齐全、产权名册清晰、各项记录完整及时等。

在培育、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服务他们的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规定,指导他们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计工作制度展示板,建立财务账目,社员、会员账户,交易分配记录等制度及工作流程,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建设中规范运行,长足发展。如做到规章制度齐全、产权名册清晰、各项记录完整及时等。

3 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3 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总理在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穿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一项重大任务”。他还强调指出:“要长期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到农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无旁贷。

总理在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穿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一项重大任务”。他还强调指出:“要长期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到农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无旁贷。

3.1 管好用好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

3.1 管好用好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

农村集体基础设施投入资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逐年加大财政对村集体基础建设的投入;二是地方财政逐年加大对村集体、基础建设的投入;三是村集体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投入。此外,还有一部分社会慈善机构、企商人士的捐赠赞助资金等。这些资金在管理上要注意量入而出,注意物美价廉,注意对贪污挪用的监管,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好、造价合理、农民群众满意。同时,还要统筹谋划农民利益与村集体经济积累的关系,创造和谐的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氛围。

农村集体基础设施投入资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逐年加大财政对村集体基础建设的投入;二是地方财政逐年加大对村集体、基础建设的投入;三是村集体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投入。此外,还有一部分社会慈善机构、企商人士的捐赠赞助资金等。这些资金在管理上要注意量入而出,注意物美价廉,注意对贪污挪用的监管,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好、造价合理、农民群众满意。同时,还要统筹谋划农民利益与村集体经济积累的关系,创造和谐的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氛围。

3.2 强化、完善村级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农民工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督促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压低或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规范有效的工资协商和工资增长机制,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时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二)建立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制发工资支付表,保存职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进一步扩大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管、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不予以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曾发生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施工类用人单位,要逐步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对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的,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严格把关,及时督促。各级政府应健全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以打造“零欠薪城市”为抓手,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协商,任何单位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劳动合同范本。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五)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不得违法设置限制农民工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项目,努力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六)优化农民工就业服务。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并逐步向行政村延伸,2008年底前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功能完全、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每年举办面向农村的专场招聘会,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让更多接受培训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进城务工的外地农村劳动者按当地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在此基础上,对外省在绍务工农村劳动者由中央转移支付补贴经费再予以一定的补贴。继续实施“培训券”制度,减轻农民工培训经费负担。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岗位培训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八)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六个月至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实施“扶困助学行动计划”,扩大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中农村困难学生规模,通过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和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实施“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加大对职业学校的投入力度,市属及各县(市)要重点建设好1至2所骨干职业学校。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九)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利益。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当前,允许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和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可先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好施工企业内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编入工程定额,在建设工程总预决算中单独立支。建设、建管、国土、安监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认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其受伤害程度轻微、医疗终结、医疗费用较小且单位申请材料完整、伤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做到当天申请、当天认定;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如工伤事实清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都愿意调解的,相关部门要积极调解,确保农民工迅速、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十)切实做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市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自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中非市区户籍的农民工,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保大病”的原则,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其住院的医疗保障,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农民工也可根据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一)巩固和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内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同标准缴费,同待遇享受,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本地户籍的农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办学经费补助。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体,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和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子女入学管理,实行“入学绿卡”制度,凭卡就近入学,除规定的费用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对各类“民工子弟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对“民工子弟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以及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拨款和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用人单位所得税。

(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覆盖面,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要落实重大传染病的属地管理措施,开展对农民工传染病监测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农民工肺结核、血吸虫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病原治疗及归口管理服务,对防治艾滋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农民工聚居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落实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使居住三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外来儿童预防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

(十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待遇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实行农民工生殖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与本地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加强农民工孕产妇保健服务管理,建立保健和生育定点医院,实行分娩费用优惠。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券”制度,落实农民工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关爱活动。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落实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节育手术费用。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管理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工居住的卫生和安全。用工单位是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责任主体。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开发区(园区),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集中建设农民工公寓,租赁给农民工居住。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加强对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做好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掌控,对危房、不具备安全消防条件的房屋出租及违规出租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在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对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其选民登记资格由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招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讨论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

(十七)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平、规范、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逐步和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继续扩大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完善政策、改革管理和调整城乡识别标识,完善户籍管理和相关的配套制度。

(十八)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和调处工作力度,纠正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工承包地行为,纠正各种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或限制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研究制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等方式侵占农民工土地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十九)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在农民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完善监察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案件仲裁费用。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积极争取社会多方支持筹集资金。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便民措施,方便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给予积极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二十一)强化工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积极探索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组建行业工会或社区工会,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各级工会要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各级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畅通青年农民工和女性农民工维权渠道,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二)积极扩大农民当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大力发展农村块状经济及生产业,积极引导城市服务产业向农村延伸;积极培育物业管理、保洁保安等社区服务业;充分发挥农村独特的资源优势,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有序发展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培育一批农家乐特色示范点;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发展个私经济,以有效地促进农民就地转移就业。

(二十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和城镇带动力度,加快覆盖城乡的“交通网”、“现代流通网”、“燃气网”、“信息网”、“健康保障网”等建设,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全市重点培育20个左右有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支撑的中心镇,使中心镇成为农村经济的增长极、农村人口的集聚点和公共事业的服务中心,促进农户居住向中心镇集中,为欠发达地区下山农民跨区域转移创造条件。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摆在重要位置,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基层组织间的协调,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二十五)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十六)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七)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整合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农民工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一、农村供水工程的特点

农村供水工程的主要特点:一是地位重要,需要高度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离不开供水工程,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供水。因此,要充分认识农村供水工程的重要地位,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群众性强,需要广大农民参与。

农村供水工程遍及备村,与所有农民的生产、生活都有密切关系,是一项群众性的事业,需要广大农民的参与;三是公益性较强,需要政府扶持。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设施,服务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投资回报率较低,备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给予扶持;四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供水工程受地形、水资源等条件限制,多数具有天然垄断性,为农民生存条件服务的公用水源和公用设施不适合让私人垄断。因此,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需要在政府的规划与计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二、农村供水工程的性质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除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外,农村供水工程与农村道路、农村供电等同属农村公共工程,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

三、明确改革目标和原则

改革要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增强经营管理活力为重点,以提供良好服务、实现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为目标。改革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已建成设施的巩固和效益发挥,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有利于加快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四、农村供水工程建管改革的关键

20世纪5a年代到70年代,农村实行合作社和集体所有的经营管理体制。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农村供冰工程给予补助,建成的设施归公社或生产队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管理。那时,所有权是清晰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一致,工程维护管理较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是要解决集体所有的实现形式,即有一种组织扮演“集体”角色,负起工程“业主”责任,明晰所有权;二是解决已建成工程经营管理活力的问题,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因此,必须要有新的管理组织解决原有体制不顺的问题。

“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是农村供水工程体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来说,不同类型工程,应实行不同管理体制。

1、农户自用的微型水利设施,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水利设施,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2、村级供水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村级供水工程中,受益农户较多,应当按工程分布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一是它不受行政区划的影响;二是明确用水户是建设、管理、受益的主体,形成以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三是机制灵活,农民可以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物的出物,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四是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五是合作组织有章程,民主选举负责人,用民主协商方法决定经营管理大事。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是过去合作社组织的简单重复,它是新形势下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是体制上的创新。

3、乡(镇)级农村供水工程推行按“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乡(镇)级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内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产权清晰,所有者的权、责、利十分明确,有较强的内在经营活力。

五、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组建的合作组织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千方百计发挥工程效益。

1、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

这种方式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引导和监督,保证复建改造基金的提留。

2、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经营管理

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找不到合适人选时,可以聘用外部的“能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被聘者为用水合作组织“打工”,领取报酬。用水合作组织对受聘者监督,促使其真正对工程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起责任,搞好服务。

3、承包

承包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它通过合同契约,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同时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给予明确,承包者比合作组织聘用的管理负责人有更大的自。承包者可以是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人,可以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

承包方法简便易行,较好地解决了工程维护管理差,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易被农民接受,已有多年实践经验,这种方法适用干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应当作为农村水利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加以提倡。

4、租赁

农民工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20*、20*年,我省密集开工了*等13条高速公路,这在我省公路建设史上规模空前。我省经济建设迈上新台阶,交通条件的根本好转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同时,公路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也因我省经济相对落后,财政投入有限,筹融资困难,建设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等方面的原因,给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带来了一些困难和矛盾,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因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多个项目出现了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而到项目部、指挥部、公司、政府机关等进行集体上访,扰乱了正常办公,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同时也给公路建设自身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造成了被动。

在公路建设行业中,农民工是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他们承担着大量繁重的体力劳动,为我省的公路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作为一支新型的劳动大军,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问题也作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随着农民工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等问题的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

我省公路行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在近几年,矛盾呈现了上升趋势,因此,我一直在进行认真地思考。公路投资公司成立不久,我便着手安排这一块的工作,专门安排公司工会和党群工作部进行了摸底调查,基本摸清了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队伍的管理状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队伍的现状和特点

(一)队伍庞大。公路建设是一个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在*省的公路建设史上曾有过十万大军修昆洛公路、漫山遍野人背马驮的壮观场面,被载入*公路建设史册。改革开放以来,*的公路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高速公路建设一年比一年速度快、投资大,公路建设中使用的新科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代替了传统的材料、工艺、方法。但路基挡墙、边坡支砌、桥梁桥台支砌等许多工程,都只能依靠大量的劳动力来完成,这就为农民工队伍的大量存在创造了生存空间。根据调查,公司成立时在建的12个公路建设项目,有建设者近10万人,其中工程、技术、管理和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职工人数占总人数的20~30%,70~80%以上人员均为外包劳务队。外包劳务队构成人员主要是农民工。例如,新河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12个合同段,截止20*年7月底,共有建设者5728人,其中,工程、技术、管理和建设单位职工有1319人,农民工有4351人,农民工相当于职工数的329.87%。大量农民工的存在,不仅对公路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而且会影响到*省公路建设的整体发展速度,同时会对项目建设沿线的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带来较大影响。

(二)人员复杂。公路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大量农民工队伍与施工单位(项目部)是一种劳务分包关系,通常被称作外包队。最基层的组织者--包工头,与建设施工单位(项目部)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施工单位(项目部)使用的劳务队从类型、规模和管理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一是外包劳务队伍类型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长期跟随施工单位的,这类外包队与施工单位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合作,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合作关系,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信誉,具有了共担风险的相互责任,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信任度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第二种是临时组合的劳务队,这部分队伍人员相对复杂,相互之间很少有过合作经历,彼此之间无共同承担风险和信任的基础。二是外包(农民工队伍)规模不一,有的外包队有上百人甚至几百人,有的外包队只有10余人。三是在管理层次上,大部分施工单位(项目部)直接管理者是包工头,大一些的外包劳务队就会形成大包工头管小包工头--小包工头管民工的层层剥皮现象,施工单位(项目部)与劳务队(农民工队伍)很难实施对农民工的管理,形成了事实上的以包代管。

(三)流动性较大。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农民工队伍(外包劳务队伍)主要是通过包工头与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合作关系,一方面包工头根据自己承揽到工程的大小及单价情况来组建民工队伍并确定民工工资。民工队伍的组建,由血缘、亲缘,到地域关系扩张。随着公路建设的发展和项目的增多,包工头人数在增加,农民工也有了发挥的余地。另一方面,建设项目招投标愈来愈规范,单价普遍较低,大部分需人工完成的工程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收益小的项目,农民工的收益就更加少的可怜,加之在工作条件生活环境都较差条件下,农民工流动就更加频繁。

(四)季节性较强。这一方面是由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周期性所决定,公路建设项目周期一般为3年,需要人工完成的工作大部分集中在前两年,工程建设周期短,工序衔接紧密,在项目开工得多时,农民工需求就集中,而项目较少时,农民工用量就少。另一方面,公路建设项目还受气候条件、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一般在雨季期间,很多工程不能正常开展,所使用的农民工不多,干旱季节则是公路施工的黄金季节,各个施工项目都需要大量的农民工,形成了集中用工的高峰。

(五)地点分散。公路施工和其他建筑工地相比,有点多面广战线长的特殊性,农民工队伍分布在数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的公路沿线,在各个施工点就地安"家",集中管理的难度大,农民工各方面的利益难以兼顾,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农民工的管理。

二、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总体上来说,各公路建设项目都比较重视对农民工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农民工工资的兑付方面,各公路建设指挥部、各施工单位(项目部)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是:

一是在指挥部、项目部成立相关的监管和工作机构,加大对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协调、督促、检查力度;

二是加强资金监管,由指挥部和银行共同监控资金使用和流向,有些指挥部还以"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违约金"等经济手段加以控制;

三是以合同协议、施工单位承诺等形式来加以约束和规范,督促施工单位、劳务承包队伍及时足额兑付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是在招标文件中订立专门条款,对劳务分包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作出强制性规定;

五是严把计量支付关,健全农民工人员基本信息和工资信息台帐,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并把支付计划和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报表作为施工单位(项目部)计量的依据之一,如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不清,停止当月计量支付。

六是加强对

农民工工资拨付的流程监督。农民工工资经各方确认后,指挥部将资金和民工名册交由地方劳动保障或民政部门,由农民工亲自领取,避免了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冒领等问题。

各建设指挥部尽管采取措施加大了项目部对农民工的监督管理力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行业、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在农民工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二)主要问题是:

一是用工管理不规范,合同用工制度执行不到位,手续不全。从用工管理上来讲,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比较有约束力的方式,但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工用工制度不规范是全社会都存在的突出问题,很多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公路建设项目,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的也为数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用工主体的不合法,施工单位(项目部)是和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但大多数包工头仅仅是自然人,没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二是一些施工单位(项目部)没有强制性的措施,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重视不够;三是一些包工头怕承担责任而不愿签合同;四是农民工自身不想受约束,方便流动而不愿签合同。在缺乏合同约束的情况下,有些施工单位(项目部)或包工头对农民工的管理就比较随意,一旦出现纠纷,很难依法进行处理。

二是对农民工队伍的管理缺乏规范的体制和机制。各公路建设指挥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农民工的监管虽然有一些措施,但主要是集中在农民工工资管理上,且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体制机制,大多数办法和措施是用来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没有从全局上来把握和规范农民工管理,有的则是见子打子,缺乏长期性、约束性和针对性。

三是农民工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由于公路施工存在较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在施工黄金季节,农民工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特别当时12个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高峰期农民工供不应求,一些施工条件较差、环境较恶劣的施工项目有时甚至出现"民工荒"。

四是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条件差。由于农民工队伍没有固定建制和相应的准入制度,基本上是临时组建,有些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不力,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直接进入施工现场。加上大部分农民工队伍是以计件工资的方式进行工资支付的,为赶工程量,一些农民工超时超强的劳动,使自身防护能力本来就较弱的农民工安全形势更加严峻。

五是生产生活条件艰苦,缺乏必要的文化生活。目前公路建设工地上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较之从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了较大的改善,但离文明施工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农民工终日野外作业,顶风雨,住得简陋,生产生活条件艰苦,业余文化生活相对单调。

六是农民工未经岗前培训,工作适应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在目前所使用的农民工中,大多数从农村出来就直接进入工地,施工单位(项目部)和包工头都未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农民工对工地工作不熟悉,缺乏相应的操作技能,工作适应能力较差。同时,由于缺乏岗前的安全教育,他们对施工安全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防范能力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