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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办法

文件管理办法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5月16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所作的批复,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操作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释: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下级税务机关在适用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认为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解释。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之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拟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九条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制定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五)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

(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对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政策法规部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一)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查通过意见;

(二)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送审稿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起草部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审查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未以公告形式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述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时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内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三条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说明;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资料齐全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予以备案登记;资料不齐全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报送。

第三十六条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交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纠正或者补正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或者补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或者补正,并于规定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未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日常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

(一)上级机关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者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对税收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后,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清理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听取有关各方意见。

第四十五条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灭失;

2.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2.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3.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3.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日常清理结果;在集中清理结束后,应当统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级税务机关清理结果后,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应进行清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督察内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督。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施工图;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管理

根据国务院国发16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非常明确的将施工图审查列为调整行政审批的项目,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根据这一有关规定,施工图的审计方面也不再是全由政府部门进行审查,作为审查机构必须出具审查合格书作为政府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按照相关的规定应当对施工图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于那些没有经过审核和审核不通过的施工单位,想进行下一步的建设都是没有施工许可的,针对以上有关条例条列,以下是本人对此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几点看法。

一、针对审查工作性质的分析

     为了有效进行全方面保证施工单位在施工的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中施工图的审查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中之重的关键,施工图的审核是不是按照正常及有效的审核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是否强制性的按照必须的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审查,这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我们在针对于施工图的全面有效审查是为了在保证在施工中的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方面的首要前提,在此情况之下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对于施工总体质量的要求以及进行全面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与此同时,这一性质也完全体现出了审查机构其所有展现的作用不同,施工图的审查“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进行的审查人员需要十分熟悉工程的各项建设拟定强制性标准,并有实际的工程施工当中需要具有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经验,勘察设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需要具有较强的将理论运用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

     对于审核单位以及施工建筑方面对于审核这一项工作内容该不该收取费用?这一说法,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具有导向性的原则,这具体的实施情况是不能以点概括全面的,在具体情况面前我们还是需要慎重的考虑各个地区的实际因素。审查业务的全面实施是由审查机构直接承担,针对审查工作的性质,在技术性强,工作量大,还是需要费用的支持下,审查机构的全面发展普及也是需要一定量资金做后盾的,单单对于盈利方面也是不能不考虑的一种内在因素,不盈利就没有资金的跟进,这对审核工作的进程也是有一定影响,但是审查工作的本质其实也是为了满足政府监管质量的需要,是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实施开展的一种社会责任,实际上,在社会部分地区内审查所收的费用过高,收费不统一或者该这样收取审核费这一点也是目前建设各方面对这项制度持有异议的一个原因,审查机构是有准公共机构的色彩,在盈利方面就不允许有过高的费用要求。

二、关于施工图的审查责任和定性方面

     为什么我们把审查责任定性为失察责任呢?这主要是要将审查工作和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做一个区分。审查责任与勘察设计责任是并行不悖的,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政府的强制性审查活动,勘察设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是对勘察设计的监督而非勘察设计的一部分,审查机构为其审查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企业为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对其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的终身责任不会因为有了审查而改变。

     如何界定审查责任,部令规定了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同时在新的办法中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审查质量出问题,审查机构要受处罚,审查人员也要受处罚,做得不好,情节严重,无法真正为业主、为社会、为政府做好审查工作的,还要取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三、管理理念需要进一步完善转变

     目前针对施工图的理念,面对当今的审核管理也是有着一个很大的转变,审查制度正在由质量把关型成功的向质量监管型转变,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将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查事务,而是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查对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也通过施工图审查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将不合格的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修改的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审查机构的报告依法进行处罚。

四、明确审查机构的地位、性质与责任。

     (一)针对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强调独立法人,就意味着他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以来大家都是存在一些争论,但是审查工作是对勘察设计质量的一种监管方式,在其本质上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制度,而机构也是由政府来认定,并且有数量限制,认定了机构并且给了特殊的权利让你审查,过高的盈利或者将盈利作为主要目标显然是不合适的。当然在这审核其中还是需要考虑其合理的成本,关于成本这一点是需要考虑好的和做好预算的。

     (三)关于收费的问题,目前的决策基本上都还是由各地区域自己拟定,针对各地区域的实际情况不同,在收费的性质和收费的标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统一制定收费标准是有一定的难度。

总结

以前我们面对施工质量的不合格曾多次提到失察责任,这一提法相对讲还是准确的,其实在社会当中各行各业任何一种工作都是有责任的,如何对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知识产权如何保护、机构认定的有效期以及档案存档等问题,我们在会后将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白晓平.强化施工图审查严把工程质量关[J]. 山西建筑. 2002(11).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产品要求和顾客沟通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明确顾客需求,确定并评审与产品有关的各项要求,建立与顾客沟通的渠道,以确保满足顾客的各项要求,达到并增进顾客满意,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确定并评审产品要求,与顾客沟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2引用标准

GB/T19000-20__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__)

GB/T19001-20__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20__)

Q/SHYG01.01Z-20__质量手册

Q/SHYG02.02T-20__记录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GB/T19000-20__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销售公司负责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归口管理,负责确定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负责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进行评审,负责建立与顾客的沟通渠道,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实施售后服务。

4.2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确定、评审产品要求和与顾客沟通等活动。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产品要求的确定

5.1.1销售公司应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向顾客介绍本公司产品的供货范围及技术性能、并通过招标、询价、洽谈等各种渠道收集并确定顾客对本公司产品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5.1.2应确定的产品要求包括:

a)顾客书面规定的产品要求,包括有关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性能、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期和交付方式,及交付后的技术服务、提供配件、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做出书面规定,但产品的规定用途/已知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如重型机械设备制造行业要求、电气设备安全性能要求、重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场所和环境对产品的特殊要求等;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d)本公司确定的各项附加要求,如内控标准、价格水平等。

5.2产品要求的评审

5.2.1产品要求的评审应在向顾客做出承诺前进行。销售公司应在投标、接受合同或订单、接受合同或订单的更改之前,对每一份标书、合同或订单(包括口头订单、委托单)进行评审。

5.2.2在评审时,应将标书、合同或订单、报价单等连同本公司确定的其他产品要求一同实施评审。

5.2.3产品要求的评审应确保:

a)产品要求得到书面规定,合同草案的各项要求应逐项详细填写,标书、合同内容明确、无双关语和含义不清之处。标书、合同应字迹工整、清晰。

b)在顾客没有以文件的形式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如顾客通过电话或口头订货时,销售人员对顾客提出的要求应予以记录,并在接受订单前对产品能否满足顾客的使用要求进行确认;

c)在同顾客的沟通过程中,前后表述不一致的产品要求已经明确,存在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d)本公司有能力满足规定的各项产品要求

5.2.4产品要求评审的实施

5.2.4.1授权人员评审

a)对于顾客口头订货的常规产品,销售人员应予以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要求进行确认后,由销售公司经理进行评审,并在记录上签字。

b)对于顾客订购价格100万元以下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经理在合同上进行评审,并签字。

5.2.4.2会签评审

a)对于顾客订货数量较大、交货期和技术难度较大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b)对于非常规产品、顾客带图加工的产品,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并将有关的文件资料一同送交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总经理批准。

5.2.4.3会议评审

a)对于需要设计和开发的新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产品,应当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b)销售公司负责组织会议评审,根据需要由总经理、管理者代表、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评审。

c)会议评审后,销售公司应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记录评审内容,评审人员应签署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应经过总经理审批。

5.2.4.4产品要求评审的协调

a)在评审中出现不一致意见时,部门经理应组织协调、解决不一致意见,提出应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

b)在评审中提出标书、合同或订单中有不明确或无法接受的要求时,销售公司应与顾客沟通意见,修订标书、合同或订单中的要求,或拒绝接受合同或订单。

5.2.4.5产品要求评审的记录

产品要求的评审、评审后的协调、评审所引起的后续措施、及与顾客的沟通等信息均应进行记录,并按Q/SHYG02.02T-20__《记录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进行控制。

5.2.5产品要求的修订

5.2.5.1当合同/订单等内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以及其他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销售公司应确保将变更内容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5.2.5.2因产品要求的变更需要修改合同等文件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明确修订内容并形成文件;

c)对确定的产品要求的修订内容重新进行评审。

5.2.5.3合同修订后,销售公司应将合同修订内容填写在合同修订通知单上,并及时传递给有关管理人员。

5.2.5.4有关管理人员应掌握产品要求变更的内容,确保相关的技术、采购、检验等文件得到修订。

5.3与顾客的沟通

5.3.1销售公司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保持与顾客的接触,建立走访、通讯等相互交流信息的适当的沟通渠道,并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间,采用适当的方式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5.3.2销售公司应针对以下方面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a)交换有关产品要求的各类信息,准确而充分地了解顾客的要求,以便确定顾客要求并予以满足;

b)在售前、售中和售后交流各类相互问询,包括有关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及对合同的修改,及时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以增进顾客满意;

c)接受顾客反馈信

息,包括顾客的抱怨和投诉,准确而充分地掌握顾客对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满意程度有关的信息。5.3.3销售公司应在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安排售后服务活动,处理顾客提出的意见。

5.3.4销售公司及售后服务人员在实施售后服务后,应填写售后服务报告单,记录售后服务的内容及顾客评价意见和验证的结果。

5.3.5销售公司应每月将顾客反馈信息和对信息评审、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给主管经理,并传递到相关部门。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标书、合同、订单

6.2口头合同记录评审单

6.3产品要求评审单

6.4产品要求修订文件

6.5合同修订通知单

6.6产品要求评审会议记录取

6.7与顾客沟通的记录

6.8顾客反馈信息处理登记表

6.9顾客反馈信息月报表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13件)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公示、销售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房管局

(二)*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及罚则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房管局

(三)*市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供租对象、保障方式、资金来源、政策优惠、廉租住房的申请、公示、批准、登记程序及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复核、租金缴付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房管局

(四)*市森林防火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制度及发生森林火灾的有关责任追究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林业局

(五)*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表彰奖励、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及保护电力设施、电力电缆线路禁止的行为、责任追究等内容。

起草部门:*供电局

(六)*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供水工程建设、供水与用水、供水设施维护、罚则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城建局

(七)*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主要内容:该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工作制度、基本原则、主动公开事项、免于公开事项、公开形式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八)*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主要内容:该工作程序规定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方案制定、申报、审批、产权界定、交易管理、代表委派、组织设立、登记变更、档案管理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国资委

(九)*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室内装饰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的申报认证程序、年检、变更登记、施工许可、招投标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消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工交办

(十)*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范围、基本原则、主管机构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作业组织管理、操作规程、作业规范、专用设备管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弹药管理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气象局

(十一)*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建设、保护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气象局

(十二)*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食品企业分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市场准入、监督检验、信息收集处理、激励措施及罚则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三)*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管理对象、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管辖范围及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人事局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讲求效率

市政府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是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各部门按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起草。报市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律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不得直接呈送市政府领导。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以正式文件上报,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联合行文上报。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为一式二十份,并附送下列资料: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目录及有关资料;②起草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的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

(二)突出重点加强调研

在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明确指导思想,坚持工作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强规范性文件草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切实可行。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工作 新刑诉法 检察机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本次刑诉法修改的内容较多,从侦查程序、强制措施、审判制度、执行程序到证据制度都有所改变,同时还单独提出了四种特别程序,因此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十分巨大的影响,影响着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查判决、刑罚执行等每一个环节,当然也影响着检察机关刚开展不久的案件管理工作。那么,刑诉法的修改对案件管理工作有哪些影响,案件管理工作又如何进行应对呢?本文就结合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

案件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高检院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的管理、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的管理、检察长对全院案件的管理、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案件的管理以及综合性业务管理部门对全院案件的管理。2003年6月,高检院针对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几项具体内容,包括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统计资料、重大典型案件和办案情况分析,上级院指导督办下级院的办案工作,加强案例编纂、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办案工作考核等。在此基础上,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始尝试案件管理工作的改革,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对全院所受理案件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但是各地检察机关赋予案件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能并不一致,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成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过施行,才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案件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统一受理和登记本院管辖的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本院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申诉、形式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相关部门持立案文书向案管部门登记,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民事行政申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后抄送案管部门。

2.负责对本院管辖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案件办结后的结案审查,以及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办案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执法规范的,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3.负责本院法律文书的监管,重点对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反映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对本院管辖案件的涉案款物工作进行同步监督管理。

5.负责对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无罪案件和投诉有关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重点评查。

5.负责案件统计信息管理,提供统计信息查询服务。

7.负责律师和诉讼人接待、案件查询、法律援助协调等对外服务职责。

二、刑诉法的内容变化

刑诉法本次修改涉及面很广,改革力度很大,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其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侦查程序方面,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拘留后应当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2.在强制措施方面,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和逮捕制度等,这将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和被逮捕人的人权保障。

3.在证据制度方面,完善了证据的种类,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具体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等。

4.在辩护制度方面,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会见制度和阅卷权等,律师辩护部分的改革将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辩护难的问题。

5.在一审程序方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实现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6.在二审程序方面,明确规定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和审理期限,改革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等。

7.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作了多方面完善,使死刑复核程序从行政化的内部复核程序走向适度诉讼化的程序,有利于实现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

8.在执行程序方面,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并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等。

9.在特别程序方面,增设四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四种特别程序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属于填补空白的首创制度。

三、刑诉法的修改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

由案管部门的职责及刑诉法内容的变化可以看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一)案件管辖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案件管理部门担负着案件的统一受理与登记工作,如《刑诉法》第二十条删除反革命案件,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增加恐怖活动案件,第四十二条对辩护人犯罪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等,就要求案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刑诉法的新规定,明确把握案件管辖的范围,把好案件入口关。

(二)办案期限的调整带来的影响

案件管理部门担负着对本院管辖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提示:

(1)办案期限在七日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一日前;(2)办案期限在七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二日前;(3)办案期限在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三日前;(4)办案期限在二个月以上的,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办案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当日书面告知案件管理办公室。

而刑诉法关于拘传时间的延长、监视居住与逮捕制度的完善、审判期限的完善等变化直接影响案件管理的期限预警工作,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对案管平台上原有的预警期限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满足刑诉法施行后的案管工作需要,实现案管部门准确应用刑诉法规范执法办案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的目的。

(三)案件流程的改变带来的影响

刑诉法规定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的不起诉等案件出口的改变影响着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案管工作人员只有掌握了这些规定才能在案件质量检查时把好关。

刑诉法新增加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技术侦查审批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流程影响着案件管理工作,案管人员只有熟悉这些流程才能做好对案件流程的监管,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

(四)法律文书的改变带来的影响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院法律文书的监管工作,随着刑诉法内容的改变原有的法律文书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而新增的程序需要增加新的法律文书,案件管理部门只有及时熟悉了解新的法律文书要求才能协助业务部门用好新的法律文书,做好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

(五)证据制度的改变带来的影响

刑诉法证据方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等内容变化影响着案件管理工作。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新刑诉法施行后案件质量评查内容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达到对案件的客观、全面评价。一是要评查案件办理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理念,必须树立正确的评价理念。二是要评查案件的证据收集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是否合理、具有说服力。三是要评查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是否到位等。

(六)辩护制度方面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刑诉法关于法律援助、会见制度和阅卷权的规定等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案管部门负责律师和诉讼人接待、案件查询、法律援助协调等对外服务职责,刑诉法施行后法律援助、律师会见、阅卷等方面的工作主要由案管部门来负责,案管部门要及时熟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了解这方面工作的方式方法,这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直接影响着新刑诉法的贯彻落实。

四、案管部门如何应对

新刑诉法施行在即,案件管理部门怎样才能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发挥案件管理的职能作用,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呢?

1.要更新理念,统一认识。为了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要学习好理解好新刑诉法。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这种理念在指导执法人员办案过程当中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检察人员要更新执法理念,提高认识,树立起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证据意识、树立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益等科学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刑诉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上来,树立新刑诉法的权威,增强实施新刑诉法的意识,弄清刑诉法规定发展的脉络,透彻理解新刑诉法规定的精神实质,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

2.要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需要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训,使检察人员在掌握刑诉法条文的基础上,树立起法律监督的意识和理念,坚持法律监督者的定位,克服在执法办案和诉讼监督过程中自身的弱点,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个人素质。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综合性业务部门,肩负着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相对于其他业务部门,学习领会新刑诉法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案管人员只有尽快熟悉掌握新刑诉法的内容,明确自身的职责,才能在工作中充分贯彻落实刑诉法的新规定,发挥案管部门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