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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范文第1篇

我们还需要商业健康险吗

2008年1月1日起,上海市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不仅覆盖人群广泛,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而且保障水平适宜,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给予普惠性补贴,个人为此仅需缴纳少量费用即可参与该医保计划(视年龄不同,最高需缴纳480元/年),确实是一项真正利于百姓的“惠民”政策。

为此,近来不少朋友再度提起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有了居民医保,而且现在保障更全面了,我们还需要商业健康险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居民医保的初衷在于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市民如果需要有更为周全的保障,比如希望能挽回更多因疾病而带来的损失,保持正常生活水平,希望保障范围、医院以及用药选择方面更加广泛和灵活等要求,商业健康险则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随着政府医保政策的完善、不少用人单位对员工福利的提高,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有了医保,再购买商业健康险会觉得浪费。其实,这是对医保以及商业险不同作用的理解所产生的误解。

商业险扩大了保障范围

据了解,虽然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多数商业健康险也将其列为免赔范围,但目前市场上也有少数产品能做到给予相应的补偿。《试行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是不予支付的。此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均是排除在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外。

商业健康险则能对此有效地给予相应的保障。比如,中意人寿的“乐温馨”,规定被保险人自出境之日起90天内,对于在境外因急性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可承保费用可以赔付,对于不属于就诊医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按80%进行补偿。

此外,交通事故也属于居民医保免赔范围,因此商业意外险也是对此一个很好的补充。今年冬天的大雪造成了意外滑倒、摔倒、车祸的患者与日俱增。据不完全统计,其中80%是老年人,尤以女性居多,其他患者则多为年轻的上班族,他们都滑倒在上班的路上。医保只能支付50%至60%的费用,如有意外险作为补充,则不仅可以弥补医药费用开支,而且对于骨折、残疾等进行赔偿。

两者结合有助看病效率

参保人员如果仅仅是患了类似感冒发烧之类的小毛病,的确没必要到大医院排队去诊断,社区医院基本可以胜任《试行办法》鼓励参保人员门诊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

一般而言,商业健康险从风险管控的角度考虑,指定医院大多是二、三级以上的医院。表面上看,和居民医保有点矛盾。其实,参保人员如果仅仅是患了类似感冒发烧之类的小毛病,的确没必要到大医院排队去诊断,社区医院基本可以胜任。因此从效率角度看,这样做也是更合理安排了患者和医院的供求关系,而且小病小痛,往往也不在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内。如果患有重病,则可以通过转诊到商业保险指定医院,既能享受医保,也能得到商业保险的相应赔付。

商业保险能降低损失

对于患者来说,如果因意外而引起的门急诊费用,完全可以在医保基金扣除50%后,剩余部分继续由商业保险来赔付,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试行办法》规定,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1000元起付线是否过高,近日已有不少相关报道见诸媒体。事实上,虽然普通疾病的门急诊医疗费对于个险来说目前仍不予补偿,但意外门急诊医疗费则多数产品都能赔偿,而不同产品的免赔额也不尽相同。

对于患者来说,如果因意外而引起的门急诊费用,完全可以在医保基金扣除50%后,剩余部分(包括医保不予支付的1000元起付线)继续由商业保险来赔付,具体视各个产品的赔付比例和免赔额不同而定,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

此外,如果住院的话,医保能支付50%-70%的费用(视年龄而定),但其他费用和损失都是自行承担。但如果患者还同时购买了住院津贴保险,则可以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也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因住院而产生的护理费、缺工请假的损失等。

重大疾病需要商业保险

《试行办法》的官方解释中提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记账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居民医保实施初期,由于时间紧,部分参保人员一时不能持卡就医,只能现金支付医疗费后再报销。

一般重大疾病都需要大笔诊断治疗费用,即使医保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后,剩余部分也是不小的负担。而且,有4种情况下,是患者必须全额支付后,凭发票去报销的,这样或许更加造成患者及家庭资金的周转不便。这4种情况分别是:1、未携带就医凭证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2、暂未领到就医凭证,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外省市医院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4、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商业的重疾险是给付型的,一旦患者诊断明确,完全可以在治疗前或治疗初期,就拿到应得的全部理赔金,以此来弥补医保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或购买自费药品。

商业保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建立起来,但又使这一制度的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自80年代中期,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全面推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与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意愿而违背;互济性体现在社会保险的基金是由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筹集,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使用、支付,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不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衡量其好坏,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的多寡为标准的。

企业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要老保险。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美国早在1978年《国内税收法》的第401条k项规定就涉及到此项业务。即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退休金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资金存入此账户。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多种不同的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其收益归401k账户,风险也由员工自己承担。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国家对员工个人退休账户的养老金存款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该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此后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这两个文件较为详细的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筹资、运行、管理、发放等各方面的行为,成为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则。

对于商业保险,它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它的运营都是以求得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原则,所不同的是其成本的最大部分是用来支付投保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经济赔偿。

在了解了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这三类保险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它们的区别:

一、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城镇人员,农村人员;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具备劳动能力人员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说它的保险范围是涵盖了一切社会成员。企业补充保险,很明显它主要是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养老和医疗方面的保险,它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员工。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凡符合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但在这里我们也要提一下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承保条件是保险公司针对不同保险责任的投保人的年龄是有不同规定的。它不同于社会保险的全体成员,是有限定的,例如对于商业医疗保险它的投保人一般是6至65岁的身体健康人员,而对于比较易患病的6岁前的新生儿、幼儿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不予承保的。又例如同样是商业的医疗保险它的赔付前提是投保人应为健康体,对于次健康体视条款责任予以部分免责或加收保险费或拒绝承保而且对于投保前的已患疾病是不予赔付的。所以说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较社会保险要更严苛。

二、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

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它的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公平因素较多,待遇的高低差距较小。它的发放水平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平均生活水平决定的。企业补充保险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取得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的较高的养老金水平。对于商业保险,虽然在上面我们提到它的承保条件比较严苛,但就其保障的水平来说确实要较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要高,所涉及的保险范围要广。仅就养老保险来看,目前,商业保险所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的品种就有110种之多。

三、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费来源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补充保险的资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商业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

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保险体系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三个不同层次。社会保险是这个体系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础。我国政府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主要的实现手段就是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做到广覆盖,做到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纵观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的水平都是衡量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一个国家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能够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才能保证社会安定,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博士指出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2004年,老年人仅占总人口的11%,但是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中国的老龄化率将达到28%,超过美国。从绝对数量来看,如果保持目前的人口变动趋势,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数将达到近4亿人,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的人口总和。在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要维持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障体制和高水平的医疗福利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状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很强,保障程度也不宜提升太快。这就需要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迅速进入角色,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对于企业补充保险,由于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及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它应该是处于整个保险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如美国的401k计划,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杠杆的作用,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程度,对收入给予免税,对雇员缴费实行延迟纳税等等方法,调动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的企业补充保险,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根据商业保险的保险性质和保障水平应该是第三个层次。上面我们曾指出社会保险只能做到“低水平”,对于有能力、有需求的个人来说,商业保险不失为一个更好的投资方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表示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平衡,市场化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总之,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它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建立健全起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起“社会和谐安全网”。

参考文献:

[1]国外社保与商保相结合的启示.金融时报,2008年07月07日.

[2]任?楠,韩巴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研究.北方经济,2005年06期.

[3]肖永平,彭丁带.从美国经验看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评论,2005年02期.

商业保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建立起来,但十年动乱又使这一制度的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自80年代中期,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全面推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与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意愿而违背;互济性体现在社会保险的基金是由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筹集,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使用、支付,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不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衡量其好坏,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的多寡为标准的。

企业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要老保险。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美国早在1978年《国内税收法》的第401条k项规定就涉及到此项业务。即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退休金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资金存入此账户。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多种不同的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其收益归401k账户,风险也由员工自己承担。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国家对员工个人退休账户的养老金存款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该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此后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这两个文件较为详细的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筹资、运行、管理、发放等各方面的行为,成为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则。

对于商业保险,它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它的运营都是以求得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原则,所不同的是其成本的最大部分是用来支付投保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经济赔偿。

在了解了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这三类保险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它们的区别:

一、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城镇人员,农村人员;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具备劳动能力人员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说它的保险范围是涵盖了一切社会成员。企业补充保险,很明显它主要是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养老和医疗方面的保险,它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员工。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凡符合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但在这里我们也要提一下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承保条件是保险公司针对不同保险责任的投保人的年龄是有不同规定的。它不同于社会保险的全体成员,是有限定的,例如对于商业医疗保险它的投保人一般是6至65岁的身体健康人员,而对于比较易患病的6岁前的新生儿、幼儿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不予承保的。又例如同样是商业的医疗保险它的赔付前提是投保人应为健康体,对于次健康体视条款责任予以部分免责或加收保险费或拒绝承保而且对于投保前的已患疾病是不予赔付的。所以说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较社会保险要更严苛。

二、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它的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公平因素较多,待遇的高低差距较小。它的发放水平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平均生活水平决定的。企业补充保险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取得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的较高的养老金水平。对于商业保险,虽然在上面我们提到它的承保条件比较严苛,但就其保障的水平来说确实要较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要高,所涉及的保险范围要广。仅就养老保险来看,目前,商业保险所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的品种就有110种之多。

三、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费来源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补充保险的资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商业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

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保险体系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三个不同层次。社会保险是这个体系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础。我国政府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主要的实现手段就是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做到广覆盖,做到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纵观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的水平都是衡量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一个国家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能够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才能保证社会安定,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博士指出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2004年,老年人仅占总人口的11%,但是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中国的老龄化率将达到28%,超过美国。从绝对数量来看,如果保持目前的人口变动趋势,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数将达到近4亿人,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的人口总和。在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要维持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障体制和高水平的医疗福利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状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很强,保障程度也不宜提升太快。这就需要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迅速进入角色,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对于企业补充保险,由于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及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它应该是处于整个保险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如美国的401k计划,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杠杆的作用,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程度,对收入给予免税,对雇员缴费实行延迟纳税等等方法,调动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的企业补充保险,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根据商业保险的保险性质和保障水平应该是第三个层次。上面我们曾指出社会保险只能做到“低水平”,对于有能力、有需求的个人来说,商业保险不失为一个更好的投资方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表示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平衡,市场化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总之,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它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建立健全起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起“社会和谐安全网”。

参考文献:

[1]国外社保与商保相结合的启示.金融时报,2008年07月07日.

[2]任璟楠,韩巴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研究.北方经济,2005年06期.

商业保险范文第4篇

医改刚刚结束不久,养老保险改革刚刚完成了顶层设计。对于改革的态度,学界的学者分两大拨,一个是倾向于发挥市场作用的,一个是倾向于国家干预。将近年来中央关于社保制度改革文件归纳起来,第一个特点,明晰政府的边界;第二个特点,大力提倡市场的作用,强调社会力量。

2013年9月26号国务院办公厅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就已界定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比如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就业等应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提供,非常明确。对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明确表示要更多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是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些文件和新举措,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扩大了边界,也从以下方面为商业保险带来机遇:

一、购买服务类

比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从本质上讲,新农合“湛江模式”和大病保险,这些都属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PPP类

就是公共私人伙伴关系,实际就是与社会的合作。20多年来,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从十年以前的十万人左右,增加到了现在,目前的管理方式谈不上什么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等等。这就需要PPP,需要公共和私人的这种伙伴关系的建立,尤其是在对它的末端的这种服务。

三、产品开发类

现在国家对于养老服务领域,也提出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所以关于产品开发类,提了一个是住房反向按揭,这个新产品的开发,对我们保险业是一个极大的亮点。其实,险资进入养老领域的渠道很多,比如养老院的责任险开放等新的产品开发类,是非常多的。

四、制度创新类

有一些领域需要商业保险机构在现行的政策下进行制度创新,大胆设想,勇于探索,比如,《若干意见》中说的“五助”实际就是指居家养老的上门服务跨国公司,有些是一对一的“私人定制”,很个性化的以医养老服务连锁提供商,再比如,机构养老中的公建民营问题,等等,现在政策都提到了,具体需要商业机构和有关部门去具体化,去执行。

商业保险范文第5篇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