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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书大全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交通事故 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二)证据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证据的性质,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实施的确认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行为,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为证据的一种,虽然二者相比较仅少了“责任”二字,但带来的却是性质的重大变化。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形式

根椐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证据形式有:(1)书证;(2)物证;(3)勘验、检查、现场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新刑诉法改为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鉴定结论);(6)证人证言、(7)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8)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特有);(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刑事诉讼特有)。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之一,并未规定其具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故又产生了一些分歧,主要存在“勘验笔录说”和“鉴定结论说”两种。

(一)勘验笔录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交警部门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基于这一主张,根据勘验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它只是对事故现场的客观反映,除非有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可以重新组织勘验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存在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鉴定结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的特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运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的判断。基于这一主张,根据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则他们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认定)或者补充鉴定(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鉴定结论。因为事故认定必须基于对事故原因、责任大小的分析和推定,存在人为主观判断,不符合勘验笔录只能对事故现场做出的客观反映这一特性,而且作出事故认定还必须作一些痕迹、车辆性能等方面的技术检验、鉴定,因此不属勘验笔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究其特性,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极其相似,更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而且公安部公复字[2000]1号《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说明公安部也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鉴定结论。

三、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交警部门及交警的鉴定(认定)资格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那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就是鉴定人。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认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人(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这就造成了交警无法被登记并成为司法鉴定人。笔者建议公安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早修订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将交警交通事故认定增加为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将其纳入司法鉴定依法管理的轨道。另外还应根据需要适当逐步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人的资格条件。

(二)侦查人员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

司法实践中,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同时是该交通事故的调查人员,如案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还是侦查人员,这显然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规定相违背的。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体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在交警部门成立专门交通事故认定科,或者在现在的交管科成立专门的事故认定组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调查、侦查人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移交给交通事故认定科(组)进行事故认定,实现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分离。

(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故事书大全范文第2篇

像《故事会》、《故事林》,因为是半月期刊,爸爸又几乎得空就有买卖。

所以,在印象中,那时家中的书柜,茶几,床头,都会有数本故事书。

那时的我对电视还是视若无睹的,对书却是情有独钟。

在翻遍了书柜里的作文选后,我就开始对这些故事书发起了进攻。

这一看不打紧,一看便着了魔,毕竟作文选都是我的同龄人写的,而故事书的作者那可大都是些心存故事的男女老少写的,视野,文笔,角度,完完全全的不同。

从此,我的生活里,故事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放学走路的时候,但凡有平坦的地方,我挨着好朋友走,手中拿着故事书翻上两眼;吃饭的时候,没有配菜没关系,故事书就是我的美味菜肴;上厕所蹲坑的时间我更是不会放过;更何况晚上睡觉的时候呢......我在想,鼻梁上的这副近视眼镜的到来,我的那些宝贵的故事书是脱不了干系的。

因为爱看故事书,所以我在语文考试中,只要是不限体裁的作文题,我写的几乎全是记叙文,而每一回的分数都还算可观。

但碰到其他文体的时候,我的知识面就感觉欠缺了不少。

可我仍捧着我的故事书,虽然有的篇章,我刚看个开头就能大概得想到结尾。

一直有点奇怪,那边喜欢看故事的我,当时为什么不想想自己写写身边的故事呢。

也许还是阅历太少,心没有定性吧。

如今,随着电视剧的大量产出,综艺节目的不断花样更新,好多人,包括我这样还没有定性的青少年,渐渐地在课余时间多花在了那些大大小小的屏幕上,纸质的课外书渐渐地减少,更多人喜欢上了电子版的阅读。

故事书大全范文第3篇

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一)

为加强综合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责任观念,有效控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201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控制目标:

1、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为零;

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不超过2起;

3、无刑事案件,一般治安案件不超过2起;

4、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100%;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外租、外包安全管理协议签订率100%;

7、新进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

8、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年检、定检合格率100%;

9、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二、安全工作职责:

1. 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健全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定年度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安全防范重点区域和重点岗位。

2.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考核。

3. 对事故隐患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车间、部门或班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 要按时向集团公司企管部报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月度安全事故汇总等材料。

5. 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管理规定,制定有关项目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和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6. 实行安全问题 一票否决制,对于隐患整改多次不及时、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部门、车间或班组,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责任追究制度对其直接主管给予严肃处理。

7. 对重大危险源要做好登记建档、安全评估、应急技术培训、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检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要健全各级安全管理台账。

8.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⑴、组织各车间、部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⑵、按照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

月宣传教育活动,有序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有效增强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⑶、要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各车间、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100%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0、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⑴、要加强车间、部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分工明确、针对性强,每个预案年内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

⑵、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落实救援预案涉及的救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⑶、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杜绝瞒报和迟报现象,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安全事故迅速组织调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安全奖惩考核:

奖惩原则: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

1、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且一般安全事故不超过2起的,按下列标准奖励工厂:大型工厂(员工人数500人),奖金2.6万元。

2、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2次(含2次)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3次

(含3次)以上一般安全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及责任及责任部门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及年终安全生产奖金。

3、年内工厂区域无刑事案件且一般治安案件不超过2起的,按下列标准奖励工厂:大型工厂(员工人数500人),奖金5000元;

4、工厂区域发生刑事案件的,取消责任单位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同时对责任单位按照5000元/起的标准罚款,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治安案件超过2起的,每超一起罚款1000元。

5、员工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分/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2分/人。

6、工厂未与厂区内外租、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5分。

7、新进员工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2分/人。

8、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年检、定检的-1/台。

9、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不到位的,-1分/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司 总经理:

日期: *****************公司 厂长(部门):

日期:

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二)

为增强科内职工安全意识,促进科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我科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安全目标

科内安全工作的总目标是:保持内部的稳定和安全,确保科内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1、坚持以防火安全为中心,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坚持以交通安全为重点,杜绝重大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

3、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减少盗窃案件发生。无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

4、无吵架、斗殴、无理取闹等干扰正常工作事件。

5、无参与黄、赌、毒及FLG邪教组织人员。

二、安全责任

(一)、科负责人责任

1、按照公司与本科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总体要求,键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抓好本科安全工作。

2、拟定本科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与科内人员进行签订,切实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方针落到实处。

3、加强对科内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增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4、组织科内人员及时整改科内出现的安全隐患。

(二)、科内人员责任

1、按照本责任书制定的安全目标和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自己的具体工作中,确保安全。

2、科内人员私有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方可上路行驶,否则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概由要本人负责。

3、科内人员因工作需要乘座非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时,必须注意该车辆及驾驶员的手续是否齐备、有效,严禁乘座三无车辆。

4、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办公室的用电设备的电源是否已全部关闭,门窗是否锁好,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去。

5、科内放假期间被安排为值班人员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科内公有财产不发生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

6、禁止进行黄、赌、毒、邪等非法活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后果一律自负。

7、科内人员使用或保管的公有设备和其它物资,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8、发现科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即行整改,自己无力整改时应及时向科领导反映。

三、责任时限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次年双方续签之日止。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科负责人与科内人员进行签订,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科负责人签章:

故事书大全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机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和停放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除农业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定责,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的处理。主要职责是:现场勘查处理、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教育和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4类。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做好农机事故快报和农机事故月报工作,定期将本辖区发生的农机事故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农机交通事故情况。

第二章受理

第八条发生农机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参加保险的还应当报告保险公司。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作好受案记录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处理。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现场勘查等情况,属于农机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立案。

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告知当事人处理的途径,并通知相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报告同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到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应报告同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二条报告农机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驾驶(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三)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

(四)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报告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共同处理。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农机监理工作经验,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机事故处理资格。

处理农机事故时,应当出示农机事故处理员证。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农业部派员参与处理。

重大农机事故,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参与处理。

较大农机事故,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参与处理。

第十六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

(三)对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人,查找证人。

第十八条勘查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农机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

第十九条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因收集证据或需要对肇事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暂扣事故机械及其行驶证、当事人的驾驶证。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归还。

第二十一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应委托有资格的专门机构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检测鉴定,并将检测鉴定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和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作业现场状况,以及财产损失等进行检验、鉴定、评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检验、鉴定、评估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上述时限的,应报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书面结论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结论原件或者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结论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申请,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后,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评估。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进行审查:

(一)委托人及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的材料是否真实;

(三)检验、鉴定、评估人及其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四)检验、鉴定、评估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限;

(五)检验、鉴定、评估使用的方法及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二十五条发生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人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投保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抢救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第二十六条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对农机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通知死者家属或人到场。需解剖鉴定时,应征得家属或单位的同意。尸体检验完成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的亲属承担。

对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农机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举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立即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追查工作,同时报告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追查信息应在农机或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登载。

第四章事故认定

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农机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各方当事人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负同等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对事故勘查、调查结束后10日内,做出农机事故认定,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自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做出农机事故认定,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对证据进行审查:

(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三十三条除未查获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以外,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农机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

(二)农机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农机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第三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农机事故认定结果,并将农机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通知后未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农机事故发生逃逸未查获的,农机事故受害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受害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对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农机事故认定书,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农机事故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发现农机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该下级机构在10日内另行制作,并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五章赔偿调解

第三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事实清楚、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三十八条投保的农业机械,损失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三十九条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予调解。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调解次数以2次为限。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致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调解:

(一)无法查证农机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五)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的。

第四十一条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

(一)事故当事人及其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

(二)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

第四十二条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农机事故简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交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转交,并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

第四十三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至40%。

第四十四条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农机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农机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农机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四)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金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农机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第四十六条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第四十七条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费原则上应当1次性结算付清。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四十八条农机事故的伤残人员应就近抢救治疗。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或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因农机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第五十条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借发生事故或处理事故之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或阻碍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故事书大全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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