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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之死

李白之死范文第1篇

上元三年,李白病重,在病榻上把手稿交给了李阳冰,赋《临终歌》而与世长辞。

关于李白之死,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死法:

醉死:死法见诸《旧唐书》,说李白“以饮酒过度,醉死于宣城”;病死:死法亦见诸其他正史或专家学者的考证之说,李光弼东镇临淮时,李白不顾61岁的高龄,闻讯前往请缨杀敌,希望在垂暮之年,为挽救国家危亡尽力,因病中途返回,次年病死于当涂县令、唐代最有名的篆书家李阳冰处;溺死:死法则多见诸民间传说,李白在当涂的江上饮酒,因醉跳入水中捉月而溺死,与诗人性格非常吻合。但是不管哪一种死法,都因参与永王李璘谋反作乱有着直接的关系。

(来源:文章屋网 )

李白之死范文第2篇

    被告人:李荣平,男,30岁,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该县者海镇者海办事处六村。1996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红梅,又名蒋老六,女,28岁,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该县者海镇者海办事处六村,系被告人李荣平之妻。1996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广才,男,49岁,云南省会泽县人,工人,住该县者海铁业社宿舍。1996年8月20日被逮捕被告人:彭传云,男,36岁,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该县者海镇范家村办事处一村。1996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建武,男,38岁,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该县罗布古镇科作落办事处新村。1996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支富,男,20岁,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该县者海镇者海办事处二村。1996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贵平,男,36岁,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住会泽县者海镇柳树办事处一村。1996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美珍,女,38岁,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该县者海镇拖木办事处三村。1996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加权,男,58岁,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该县迤车镇索桥办事处后沟村。1996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荣平、蒋红梅为牟取暴利,伙同被告人尹广才、蒋支富、杨贵平,自1995年7月开始用食用酒精兑制18吨多劣质散装白酒销售。1996年2月,有关部门对其白酒、酒精进行查封,依据有关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收入、销毁劣质产品、罚款等行政处罚。1996年5月16日,李荣平、徐发泽(另案处理)与徐发建为试制合成燃料,从云峰化学工业公司购进甲醇120公斤。徐发建明确告诉李荣平:“甲醇有毒,在操作时应戴防毒面具,要放在阴凉干燥的地方。”李荣平除用少量甲醇试制合成燃料外,其余甲醇则兑制成“白酒”试销,未发现异常,认为甲醇价格便宜,兑成“白酒”销售有利可图,便大量制售。6月15日,李荣平、蒋红梅、徐发泽再次从云峰化学工业公司购回甲醇3300公斤。尔后,李荣平指使尹广才用甲醇加水兑制“白酒”销售。尹广才便带领蒋支富、杨贵平两次兑制有毒白酒10000余公斤,并由尹广才、蒋支富、杨贵平、蒋红梅分别销往会泽县的大井、者海、马路、迤车等乡镇。7月10日,李荣平等人得知其所制售的毒酒已致死人命,即指便尹广才、蒋红梅将剩余毒酒倒掉,并在酒罐中注入食用酒精兑酒,企图逃避罪责。其所售出的毒酒被人饮用后造成175人甲醇中毒,其中32人死亡,3人重伤。

    被告人彭传云、解白兰(另案处理)夫妇自1995年11月以来,先后从被告人李荣平处购买劣质散装白酒2800公斤销售。1996年2月8日,经工商等有关部门查封检验,属劣质白酒,给予销毁产品及罚款处理。同年6月15日,彭传云向李荣平购得甲醇510公斤和食用酒精340公斤,在家中兑制有毒白酒2000余公斤,先后与其妻解白兰销往会泽县的者海、罗布古等乡镇,被人饮用后造成17人甲醇中毒,其中3人死亡,2人重伤。

    被告人陈建武于1996年7月上旬,向徐荣对(另案处理)购得散装白酒82公斤销售。同月17日,办事处干部及治安联防队通知陈建武其所购散装白酒有毒,已吃死了人,不能再卖,并警告其如果再卖,出了问题自己负责。陈建武只将其店内的白酒指认封存。同月27日,陈不顾禁令把隐藏在卧室内的白酒取出卖给彭绍明之妻黄买存,致彭绍明饮后甲醇中毒死亡。

    被告人刘美珍于1996年7月10日向被告人蒋红梅购进散装白酒25公斤销售。同月15日16时许,拖木办事处派人到刘家中,通知其所进散装白酒不准出售,要全部封存。17时许刘美珍从娘家返回,其夫代兴昌将通知内容告诉了刘美珍。当晚,刘仍将不准出售的散装白酒卖给本村的孙友友1公斤,致孙友友之父刘开贤饮后因甲醇中毒死亡。

    被告人李加权于1996年7月14日向李奇(另案处理)购进散装白酒26.5公斤销售。同月16日16时许,索桥办事处派人通知李加权,散装白酒不能再卖了,要取样检验。李加权不听劝阻,从17日至21日先后分别卖给余正华等6人4公斤,陈正德饮后因甲醇中毒致双目失明。

    「审判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曲靖分院以被告人李荣平、蒋红梅、尹广才、蒋支富、杨贵平、彭传云、陈建武、刘美珍、李加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云南省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云南省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荣平、蒋红梅、尹广才、蒋支富曾因生产、销售劣质白酒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仍不悔改,为牟取暴利,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又用甲醇大量兑制有毒假酒销售,致使175人甲醇中毒,其中32人死亡,3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荣平是制售有毒假酒的组织策划者;被告人蒋红梅直接参与购买甲醇并在销售有毒假酒中起了主要作用;被告人尹广才是兑制有毒假酒的现场指挥者,还积极参与销售毒酒。这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蒋支富、杨贵平在李荣平等人的指使下直接参加毒酒的生产和销售,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罪行也特别严重,亦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彭传云曾因生产、销售劣质白酒受过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又用甲醇大量兑制有毒假酒销售,造成17人甲醇中毒,其中3人死亡,2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陈建武、刘美珍、李加权在政府已派人到其门市上查封“散装白酒”,明令不准再销售的情况下,公然违抗禁令继续销售毒酒,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情节严重。特别是被告人陈建武已被告知其所购的“散装白酒”有毒,已吃死了人,不能再买,否则出了问题自己负责,但陈仍私藏部分毒酒出售致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云南省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6年12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荣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蒋红梅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尹广才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彭传云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陈建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蒋支富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被告人杨贵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八、被告人刘美珍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九、被告人李加权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没收被告人李荣平、蒋红梅的财产上交国库(财产清单略);

    十一、没收被告人彭传云的财产上交国库(财产清单略)。

    宣判后,被告人李荣平、蒋红梅、尹广才、彭传云、陈建武、杨贵平、刘美珍、李加权不服,以事实有出入、不是主犯、不知“白酒”有毒、原判处刑过重等理由,分别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审查与事实不符,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将本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于1997年1月17日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荣平、蒋红梅、尹广才、彭传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建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这是一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大案。被告人李荣平、蒋红梅、尹广才、彭传云、陈建武等人,为了牟取暴利,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大量生产、销售有毒白酒,致使饮用者192人甲醇中毒,死亡35人,重伤5人。其生产、销售毒酒数量之多,造成危害后果之大,实属罕见。其中,有些被告人曾因兑制劣质白酒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地用甲醇兑制毒酒出售,兑制的毒酒多达一万多公斤;有些被告人在已被有关部门告知其销售的“白酒”有毒并禁止出售的情况下,公然违抗禁令,继续销售,犯罪情节极为恶劣。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对他们处以重刑乃至极刑是完全正确的。

李白之死范文第3篇

关键词:闻一多;李白;认知角度;坐标;转变;原因

中图分类号:I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6-0090-05

闻一多在其前后两个时期,曾经对古代很多诗人的认知角度发生变化,唐朝的李白当属其中之一。闻一多创作于1922年的叙事长诗《李白之死》,表现的是“世俗流传太白以捉月骑鲸而终”的故事。闻一多用热情奔放的语言,高昂激越的格调,极度夸张虚构的曲折离奇情节,创造出了超越现实的理想化的境界和人物,这正是他当时心目中理想的李白形象。闻一多早期对李白如此热爱,他甚至认为他们的初次会面是“青天里太阳和月亮走碰了头”,因此属于“诗中的两曜”。谁知在经历漫长岁月之后的1945年,他对李白的认知角度,却发生了转变。为了反衬屈原并认为其属于“真正的人民诗人”时,闻一多说:“尽管陶渊明歌颂过农村,农民不要他,李白歌颂过酒肆,小市民不要他,因为他们既不属于人民,也不是为着人民的。”① 闻一多“疏远”李白不惟如此,就在他一年多前于中法大学讲演《诗与批评》给我国著名诗人划分等级的时候,他作比喻也仅把李白“假想”是“一味大黄,陶渊明是一味甘草”,而“杜甫……的诗笔触到广大的社会与人群,他为了这个社会与人群而同其欢乐,同其悲苦,他为社会与人群而振呼”,并且“他的诗博、大”,因此,闻一多认为“杜甫应该是一等”而把李白排除在外。虽然闻一多在此演讲中避开了李白及其诗作的“等级”,但我们从他之“你只念李义山就糟了”,因为“你会中毒”;虽然承认“陶渊明的诗是美的”,但他却又认为陶“诗里的资源是类乎珍宝一样的东西,美丽而不有用,是则陶渊明应在杜甫之下”的论证中,就可看出他对李白及其诗作的认知态度。就在这次演讲中,闻一多在骂“陶渊明时代有多少人过极端苦难的日子,但他不管,他为他自己写下他闲逸的诗篇”的同时,更骂李白曾经非常崇拜的“谢灵运一样忘记社会,为自己的愉悦而玩弄文字”。闻一多归纳说:“当我们想到那时别人的苦难,想着那幅流民图,我们实实在在觉得陶渊明与谢灵运之流是多么无心肝,多么该死。”② 也许是鉴于其早期就根深蒂固地认为李白诗作的“瑞彩”和“仙气”,其“‘美’是碰不得的”,因为“一沾手它就毁了”,即独特之文学审美贡献的缘故,这时的闻一多只运用“互文见义”的方法,没有像骂陶渊明一样公开骂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闻一多与古今中外作家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1YJA751038)的阶段性成果。

他,而只骂了李白特别崇拜的谢灵运作为代骂。

闻一多前后两个时期对李白评价的落差如此之大,这原因则是他后期的文艺思想与其前期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闻一多前期所追求的,是所谓“唯美主义”的纯诗。就在闻一多当年创作《李白之死》之后给吴景超和梁实秋的信里,他就谈及“为艺术而艺术”的主张;而在当年11月26日给梁实秋的信里,又提到他们“以美为艺术之核心”的观点;其后在1923年3月22日给梁实秋的信里,又说他所“主张的是纯艺术的艺术”,其所“相信”的也是“纯艺术主义”;再后来即1926年4月15日给梁实秋和熊佛西的信中,他又说要“纳诗于艺术之轨”。在闻一多于1926年5月3日在《晨报·副刊》发表《诗的格律》提出诗之格律“三美”并且作了详尽阐述后,他紧接着又在6月24日发表的《戏剧的歧途》中说“艺术的最高目的,是要达到‘纯形’Pureform的境地”。而发表于1928年6月10日的《先拉飞主义》一文,强调的还是艺术的美感。正因为此,这才有了我们此前所说的闻一多从审美角度对李白诗作的“瑞彩”和“仙气”所作的高度评价,即李白诗之“‘美’是碰不得的”,因为“一沾手它就毁了”。

李白之死范文第4篇

老李今年55岁,患高血压、冠心病和血脂异常已经10年了。5年前的一天,老李突然出现了严重的胸痛,家人连忙将他送到医院。经过检查,老李被确诊患了急性心肌梗死。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老李才转危为安。事后,医生又给老李做了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发现,老李冠状动脉上的一段血管已经完全堵塞。医生只好给他做了冠状动脉支架手术。在老李出院时,医生嘱咐他以后一定要坚持服用降压药和调脂药,并要定期来医院检查血压和血脂。出院以后,老李便按照医嘱坚持服用降压药和调脂药。3个月后,老李去医院复查,其血压为110/70毫米汞柱,其甘油三酯为1.55毫摩尔/升,其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为3.29毫摩尔/升。老李见自己的各项指标都在正常的范围内(血压的正常值为90~140/60~90毫米汞柱,甘油三酯的正常值为小于1.70毫摩尔/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正常值为小于3.37毫摩尔/升),便放心地回家了。此后,老李又曾多次到医院检查血压和血脂的情况,结果与第一次检查的结果差不多,都略低于正常值。上个月,老李又出现了胸闷、胸痛、呼吸困难等症状。无奈之下,他只好再次接受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发现,他冠状动脉上的一段血管堵塞了95%。医生告诉老李,他必须再做一次冠状动脉支架手术。老李不解地问医生:“5年来,我一直坚持服用降压药和调脂药,血压和血脂也一直在正常的范围内,怎么还会出现血管堵塞啊?”医生在询问了老李血压和血脂的情况后告诉他,他虽然已将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控制在正常的范围内了,但这还不够,因为冠心病患者应将其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降得更低,否则,其病情还会反复发作。

众所周知,血脂异常是诱发冠心病的主要原因之一。血脂主要包含甘油三酯和胆固醇两部分,其中胆固醇又分为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在血脂的各种物质中,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的升高是引发冠心病的“元凶”。目前,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健康的成年人若能有效地控制其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可明显降低患上冠心病的几率。已经患了冠心病的人若能有效地控制其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可明显降低发生心绞痛和心肌梗死等疾病的几率。不过,很多冠心病患者在降低低其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的过程中,往往只将其降到正常值就满意了。他们认为,只要将自己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降到正常,范围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这个观点是不对的。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临床上就规定,已被确诊的冠心病患者应将其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降到比正常值更低。现在,临床上已规定,一般健康人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正常值应小于3.37毫摩尔/升。而冠心病患者应将其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控制在2.6毫摩尔/升以下。此类患者若患过心肌梗死,应将其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降到1.8毫摩尔/升以下。例如上文提到的老李,他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为3.29毫摩尔/升,仅略低于正常值,这是远远不够的。他是一个患过心肌梗死的冠心病患者,又合并有高血压,因此他应将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控制在1.8毫摩尔/升以下才可进入安全状态。

目前,可用于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的调脂药主要是他汀类药物。冠心病患者(尤其是患过心肌梗死的冠心病患者)可在控制饮食、加强身体锻炼的基础上通过服用此类药物来控制其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水平,必要时可联用其他调脂药。

李白之死范文第5篇

李逵与宋江是患难之交,还救过宋江的命,感情自然非同一般。宋江杀了“二奶”阎婆惜,被刺配江州,幸亏得到戴宗和李逵关照,日子才好过些。李逵本是个酒鬼,无酒不欢,但为了服侍宋江,他竟可以滴酒不沾,寸步不离。哪知乐极生悲,宋江在浔阳楼喝得酩酊大醉,题了反诗,被押入死牢,等候问斩。梁山好汉赶到江州劫法场时,又是李逵第一个跳出来,手握两把板斧,带头杀出一条血路,奋不顾身救出了宋江。

宋江大难不死,在梁山坐了头把交椅,自然对这位铁牛兄弟关爱有加,视为心腹。梁山好汉排定座次后,恰逢重阳节,山上大摆筵席,宋江喝得大醉,老毛病又犯了,突然诗兴大发,写了一首《满江红》,并叫乐和即兴演唱。当唱到“望天王降诏早招安”时,李逵忽然怪眼圆睁,大吼道:“招安,招安,招甚鸟安!”还不解气,又飞起一脚,把桌子踢得粉碎。宋江大怒,当即要斩他,众人替他求情。李逵却面无惧色:“哥哥杀我也不怨,剐我也不恨,除了他,天也不怕。”宋江酒醒后,闻听此言,想起当年救命之恩,不禁潸然泪下:“他与我身上情分最重,如骨肉一般,我今天却险些坏了他性命!”两人的感情由此可见。

这也就是李逵,换成别人,胆敢如此公然犯上,十条命都没了。李逵生性鲁莽,向来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宋江总是对他纵容袒护。大家都知道他是宋江的人,无论他做了什么出格的事,大多一笑了之。李逵也知恩图报,死心塌地跟着宋江,忠心耿耿。然而,李逵最终的命运却令人唏嘘不已,他没有战死沙场,也非死于奸人之手,竟死在宋江手上!

宋江接受招安后,为朝廷出生入死,血战沙场,最后得到的却是一杯毒酒。当他喝下毒酒后,竟然把李逵叫来,骗他也喝下了毒酒。等李逵明白过来,为时已晚,不禁泪如雨下,叹息道:“罢,罢,罢!生时服侍哥哥,死了也只是哥哥部下一个小鬼!”临死之前,李逵还吩咐部下,把他与宋江葬在一起。李逵够义气,不愧是生死弟兄,宋江却不厚道,自知必死无疑,为何还要拉李逵来陪葬?

宋江的理由是,自己死后李逵必反,会坏了梁山众弟兄的忠义美名。这种理由实在经不起推敲,当时还有许多梁山好汉健在,难道他就不担心这些人也会起兵造反,为何独独对李逵放心不下?真正的原因,恐怕宋江不敢告人:李逵知道的太多,所以他必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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