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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和儿子的文案

母亲和儿子的文案

母亲和儿子的文案范文第1篇

54岁的美国大妈特莱萨最近上了报纸,她为28岁女儿成功代孕“孙女”。原来,她女儿多年来想要个孩子却一直不成功,到2014年圣诞节为止已经流产三次了。尽管大妈的年龄可能成为她代孕的最大阻碍,但经过一系列的调养和治疗,2015年4月,女儿的胚胎成功移植到了大妈体内。

特莱萨是美国代孕潮的一个剪影,而在中国法律明确禁止商业代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中国富人选择赴美寻求代孕。

其实,在美国,只有部分州允许代孕合同的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代孕,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受术夫妻多以契约方式约定,孕母放弃对子女的亲权,受术夫妻则以收养方式建立对子女的亲权。从1988年起,在代孕婴儿(Baby M)案被广泛讨论后,有关孕母及代孕契约争议的诉讼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在美国的绝大多数州,立法禁止有偿代孕,而部分州如纽约州还规定无偿代孕契约也无效;有的州如密歇根州对代孕制定了民事或刑事处罚;还有的州比如佛罗里达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维吉尼亚州、华盛顿州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前提下,代孕契约有效且可执行;加州和佛蒙特州对代孕较为宽容,还允许同性恋者、单身者等缔结代孕契约。

新泽西州:有偿代孕违法

Baby M案是一起基因型代孕契约引起的关于契约履行和监护权归属的诉讼。1985年2月,玛莉贝丝・怀德与史坦夫妇签订了以人工授精的方式,由怀德太太成为孕母的一份有偿代孕契约。

然而,婴儿出生后,怀德太太不愿放弃作为母亲的权利,将婴儿取名莎拉(史坦夫妇将婴儿取名为么梅丽莎,法院在审理中称之为Baby M),拒绝交付婴儿。史坦夫妇遂提起对怀德太太的诉讼,要求其履行契约并请求法院确认永久监护权。

新泽西高等法院法官认为:“如果生育是受到保护的,那么生育的方式也应受到保护。如果一个人有权以方式生育,那么他也有权以人工方式生育”。新泽西高等法院判决代孕契约有效,史坦先生被赋予对Baby M的监护权并被允许收养Baby M,被剥夺了亲权的怀德太太向新泽西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新泽西最高法院最终了高等法院的判决。新泽西州收养法明文禁止收养他人子女时以金钱交易为条件。法院认为,当事人所签订的代孕契约故意规避该州法律,但事实上可以推定,史坦先生知道他所付之金钱用于收养代孕生产的婴儿之目的,而怀德太太也知晓她收了钱就意味着婴儿将被史坦夫妻收养。契约三方明知有偿收养违法,仍以合法契约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外,法院认为,从公共政策上讲,子女无论何种原因应当与其生父母一起生活,通过代孕契约的约定,在生母不自愿的情况下排除生母的亲权,不符合公共政策。

新泽西法律规定,放弃亲权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且须获得收养机构或州青少年家庭服务机关的允许。法院认为,怀德太太的行为表明她并非自愿放弃对婴儿的亲权,且未明示抛弃亲权,也并不存在父母义务的重大过失,因此终止亲权的约定无效,法院判决怀德太太对Baby M享有亲权。

法院还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出发进一步阐释:如果立法允许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亲权的归属,则没有必要在亲权立法中进行如此“细致、严格、实质性的”亲权终止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法院允许此种契约以“契约自由法则”排除收养法律规定,则会使其他法律被任意规避。

纽约州:多次违法代孕适用刑法

纽约最早引起社会和司法关注的代孕纠纷是1986年的代孕女孩(Baby Girl L.J)案。不同于Baby M案,孕母提起的诉讼并非产生于对委托人收养并取得监护权的异议,而在于不同意收养人(父亲)的妻子也通过收养成为其儿子的母亲。法院确认了生父的监护权,并基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判决婴儿生父之妻得收养该婴儿。

1990年,纽约家庭法院受理的保罗收养(Adoption of Paul)案,法官作出了与Baby Girl L.J案相反的判决。本案的契约双方未对监护权产生争议,而是源自于孕母要求法院司法认可委托人夫妻收养婴儿成立。即使代孕契约别对10000美元说明:“10000美元非并作为孕母终止亲权,或将婴儿转给他人收养的价款或对价”。

法院认为该有偿代孕契约违反了纽约州禁止有偿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并且违反了公共政策因而无效。法院在审判时参考了Baby M案的判决,认为代孕契约是一种婴儿买卖,或者至少是一种对母亲权利的买卖。因此,法院认为孕母除非立誓不曾、也不会在将来索取、主动接受或被动接受10000美元,否则孕母不能终止对婴儿的亲权且不能将婴儿转与他人收养。也即是说,只有在孕母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她未收受10000美元的情况下,她才可以放弃亲权,由他人收养与她所生的子女。

由于代孕引发的社会关注,而纽约州却未有相关立法,纽约州议员邓恩呼吁立法改革以解决代孕产生的父母子女问题,并提交了提案。该提案试图通过宪法隐私权保护来规定有关代孕问题,规定受保护主体的须满足如下条件:异性恋夫妻;妻子不孕;丈夫、孕母均未有生殖或遗传疾病。此外,提案还认为,孕母和委托人应当在代孕前向独立咨询专业机构进行咨询,以确保代孕契约出于当事人自愿且合法。但该提案和其他若干提案都未最终通过。直到1992年6月,纽约州修改了家庭关系法,禁止一切形式的商业代孕,无论是基因型代孕还是妊娠代孕。根据该法规定,对第一次违反禁止代孕规定的中介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并必须退还其根据代孕契约收取的全部中介费;任何违反禁止代孕规定的个人再次违法时将受到刑事重罪的处罚。

妊娠代孕:加州允许劳动补偿

作为美国为代孕提供最宽松法律环境的州,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包括了各种形式的代孕:基因代孕、妊娠代孕、第三人捐精(卵)代孕。1993年,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凯尔文诉强森(Johnson v.Calvert)案是继Baby M案后,最具影响的关于代孕契约的判例,也是美国首例确认代孕契约有效的判例。

该案与前述案例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基于妊娠的代孕。黑人妇女安娜・强森接受马克・凯尔文夫妇的委托用该夫妇提供的和卵子为他们代孕。在安娜怀孕期间,因为费用问题和凯尔文夫妇产生矛盾,她声称作为孩子的生母,她不会将孩子交给该夫妇。凯尔文夫妇于是将安娜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契约履行义务,将孩子交给他们监护并确认他们在法律上的父母地位。安娜称代孕契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将孕母视为被使役的对象,是对妇女的剥削,违背人道精神。因此,契约应当无效,她才是未出生婴儿的法律上的母亲。

一审法院判决认可契约的效力并认为,凯尔文夫妇才是孩子“基因上、生物学意义上、自然的”母亲,而安娜不是,不得对孩子行使探视权。安娜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并进一步认定安娜和所生的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她并不是孩子的法律上的母亲。安娜不服再次上诉,加州高等法院的最终判决主要从以下两方面阐述了理由。

在加州法律规范下,确定母亲身份的根据有两种:一种是证明孩子是自己所生;一种是证明和孩子有血缘关系。案件涉及的两位妇女均符合作为母亲的条件。法院通过事实上和契约意思上的审查认为,首先,具备父母身份的应该是具有使孩子出生的意愿并打算将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抚养的人,即“有意愿为父母者”。在本案中凯尔文夫妇才是事实上有生育子女动机的人。再者,根据契约法的规则,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以真实的意思缔约的契约有效,根据凯尔文夫妇和安娜的约定,凯尔文夫妇取得父母身份,孩子的母亲应该是凯尔文夫人,而非孕母安娜。

那么,代孕契约约定孕母放弃亲权,是否违反宪法权利和公共政策?法院指出,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法律禁止胎儿的父母在胎儿未出生前就做出放弃抚养的决定;同样,在孩子出生后,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孩子不应该成为买卖的对象,收养法也禁止以物质利益为诱饵诱使他人同意送养。但是,本案中,凯尔文夫妇是孩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且并没有在孩子出世前就放弃为人父母的责任。实际情况是他们一直在为孩子的出生而努力,决心抚养孩子并在孩子出生后积极争取自己的监护权,并未违背收养法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安娜主张,代孕是对妇女的使役。法官认为,法律禁止对人的非自愿强迫使役,但是并不禁止自愿性质的使役。本案中,双方自愿签署代孕协议,法院并没有发现任何能够说明代孕人被强迫怀孕生育的证据。这表明代孕人自愿为代孕委托夫妇怀孕生育,不存在强迫使役的问题。如果认为这种双方自愿缔结的代孕契约都是对低收入妇女使役的非人道,那么这种认识本身也是对妇女生活自的非人道。因此,法院认为代孕契约有效,具有执行力。凯尔文夫妇支付给安娜的费用是对其劳动的补偿。

反向代孕:谁算孩子法律上的母亲

1994年的莫斯切塔夫妇案,是加州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基因代孕诉讼纠纷。莫斯切塔夫妇通过洛杉矶一家中介机构,与艾尔薇・乔丹签订一份基因代孕契约,约定艾尔薇的卵子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用莫斯切塔先生的受孕后,由莫斯切塔太太生育。约定婴儿出生后,莫斯切塔先生取得对婴儿的独有监护权,莫斯切塔夫妇支付给艾尔薇10000美元的报酬。

在婴儿出生前,莫斯切塔夫妇婚姻出现了危机,艾尔薇得知后对代孕契约进行了重新考虑,但莫斯切塔夫妇承诺不会离婚,于是艾尔薇同意婴儿出生后由莫斯切塔夫妇抚养,但不久后莫斯切塔夫妇最终决定离婚。莫斯切塔太太向法院提讼离婚请求,同时要求法院确立她对婴儿的亲权,艾尔薇随后也向法院提讼希望取得监护权,并要求合并审理。法院判决莫斯切塔先生与艾尔薇共同取得对婴儿身体和法律意义上的监护权,艾尔薇取得法律上的母亲地位。

由于原审法院判决中对莫斯切塔太太与婴儿的关系未作出判决,莫斯切塔先生提起上诉。他认为,法院应当比照适用有关父亲身份推定的有关法律规定,推定与他仍同居未正式离婚的莫斯切塔夫人的母亲身份成立,他认为莫斯切塔太太有同样权利主张成为婴儿在法律上的母亲地位,而且莫斯切塔太太将婴儿带回家,视若己出地对待,可推定为亲生母亲。然而,法院未支持莫斯切塔先生的主张,认为莫斯切塔太太与婴儿之间无血缘联系,因孩子是艾尔薇有血缘之女的事实,所以无适用法律推定的空间。

法院的判决认为,基因代孕和妊娠代孕是有区别的:受术夫妻有经济能力通过体外授精将授精卵植入孕母子宫的,情理上法院都认为其成为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即使孕母企图违约否认;但是不能负担体外授精的受术夫妻或妻子无卵子适合授精的受术夫妻,只能借助孕母的卵子以基因代孕方式获得子女,很难有保障从法律角度被法院认可,因为对于父母和子女来说,生物学意义上的联系是最根本的决定因素。

本案的判决说明,即使在为代孕大开绿灯的加州,通过基因代孕的受术夫妻,必须承受比妊娠代孕大得多的风险,因为孕母很可能违约,引起亲子关系认定上的诉讼纠纷,而法院在判决和认定时,往往以血缘关系在认定父母身份,对受术夫妻来说,这是最初以取得对子女亲权为目的签订代孕契约的最大阻碍。

法律模板:是否采用还得看各州态度

美国关于孕母的讨论首先出现于1983年的产科学会发表的报告,探讨孕母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并提出指导纲领。美国律师公会特别由专门研究家庭法部门的收养委员会以及代孕特别委员会草拟了《代孕法范本》,但最终未通过。

该范本的规定有:孕母可以获得合理费用的补偿;受术夫妻建立亲子关系、父母子女之自然血亲关系不必再通过收养程序,可当然取得;孕母在同意实施人工生殖时,就应当放弃在宪法上享有的生育自由;降低代孕行为的法律风险,规定当事人被告知及自愿下完成契约具有执行力,以及违约责任。虽然最终未获通过,但该范本确立的立法精神为后来的《统一亲子地位法》所承继。

母亲和儿子的文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幼儿行为;家庭成因

前言:

为探讨幼儿行为问题的家庭成因,笔者深入幼儿园、家庭进行观察和调研,选择两个有明显行为问题的儿童作为研究的对象,进行系统观察记录,对研究对象的教师和家长进行访谈,获得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男孩,6周岁,有严重的自闭症。在幼儿园一整天的活动中,几乎从不开口说话,课堂上,从不主动举手发言,即使老师提问他,并对问题答案给予许多明显的语言和动作提示,他也一声不吭。课间,很少离开自己的座位到外面玩,从不参与其他小朋友的游戏活动,手脚协作能力很差,跳绳从未成功跳过一下。一些小朋友悄悄对笔者说:“老师,他是‘哑巴’,从来不说话的。”笔者试探地问其他小朋友:“你们请他一起来玩游戏,好吗?”小朋友说:“以前我们请过他一起玩游戏,但是他每次都不理人,现在我们都不喜欢跟他玩了。”

笔者友好地尝试跟他接近,主动跟他一起玩,逗他说话,小男孩并没有怕生的表现,没有排斥表现,甚至有时抬头对笔者笑,但从来不与笔者说话。班里的老师说,这位小男孩有语言障碍,说话模糊不清,刚进幼儿园时,不但不说话,也不听教师的指令,不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愿望,憋尿憋急了,也只是发出哼哼的响声,而不会用言语表达出来,经过长期的努力,现在小男孩可以按教师的指令行动了,有时候在教师的耐心教导下,还可以说几个单词,但很少成句。通过家访,得知小男孩的父母至今仍两地分居,父亲是个生意人,母亲当过教师,家庭经济条件相当优越。小男孩2岁前由祖父母抚养,2岁后跟在父亲身边,一直上幼儿园才由母亲带养。小男孩的母亲对心理学有一定的研究,对儿子的自闭症很着急和忧虑,曾尝试过许多矫正的办法,但收效都不大。男孩的父亲则认为,儿子的自闭症是遗传于妻子,他认为妻子也不爱说话,非常文静,有点孤僻。在教育观念上,父亲认为对孩子应该从小管教,理由是现今社会风气腐化,道德败坏,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从小严加管教可以防止孩子以后误入歧途,而母亲却认为孩子有行为障碍,应宽容地对待孩子。

案例二

某男孩,6周岁,非常好动,上课时根本不注意听,要么离开座位搞小动作,要么逗周围的小朋友说话,只有在教师斥责时才稍稍收敛一下,很快又会故态复萌。平时常常以打、踢、推、咬、威胁等方式攻击其他幼儿。在活动中,表现得比较霸道,常常跟其他幼儿抢玩具,难以协调他跟别的幼儿合作,几乎每天都会受到教师的处罚。一些小朋友说他经常打人,不喜欢跟他玩。这个男孩的接受能力较差,作业很马虎。见笔者主动跟他玩,跟他说话,表现得很开心,就主动与笔者分享玩具,常常缠着笔者,但好动的行为收敛不多。教师说他可能有注意缺陷和活动过度的行为问题,自我控制能力很差,因为班上孩子较多(30多个),教师无法分出较多时间和精力去约束他,只要他不对教学活动影响太大,一般任其自然。在与教师访谈和家访中,得知男孩的父母在香港,抚养他的是他姑妈姑夫,姑妈曾经在一间中学当过老师,已退休,现在一间公证所做公证员。姑夫是一个研究所的研究员,姑夫为人性情淡薄温和,平常对男孩教育过问不多,管教的任务主要落在姑妈身上。男孩的姑妈说,四岁前,男孩一直由姨妈抚养,姨妈对他很纵容,不管合理不合理总是尽量满足他的要求,使得这位男孩从小就非常霸道,无法无天,常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发脾气摔东西,甚至离家出走。来到姑妈家后,姑妈对他要求非常严格,管教严厉,对他提出的要求合理就尽量满足,不合理的不管他怎样吵闹,发脾气也不理不睬,对他的一些过激行为,常会加以严厉责骂甚至体罚。因此,男孩对姑妈一直又怕又依赖。男孩的父母每四个月回来大陆探望儿子一次,男孩常向父母告姑妈的状,但是父母也赞同姑妈的管教方式,不加理睬。男孩每次与父母团聚都很开心,缠着父母不肯放,如果他见到父母对其他孩子亲热点会非常不满。姑妈说,他对管教这个孩子已精疲力尽,有种受挫感。

二、案例分析

从上面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缺少父母的直接抚养对幼儿心理发展有消极影响。

以上案例中的两个孩子由于种种原因都不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虽然两个孩子的抚养者都非常爱孩子,但这种爱毕竟代替不了父母的爱。研究表明,父母在家庭中本身性别角色的扮演,对孩子性别角色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孩子可从父、母之间的互动方式中,了解两性的互动方式,并认同模仿同性父母的行为。

如果孩子处于不理想的环境中,孩子可能会产生拒绝认同或认同错误的角色等认同方面不正常的现象,如此往往造成行为上的不协调或是心理方面的不平衡。[1]

案例一先由祖父母抚养,再由父亲抚养,最后又与母亲生活,由于祖父母、父亲、母亲的三个生活环境中的语言都不同,孩子不断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过着动荡的生活,结果导致孩子语言障碍和缺乏安全感。而由于语言障碍,使儿童不善于与他人交流,心中产生自卑,环境适应能力差,社会发展受到阻碍,从而形成孩子畏缩。孤僻的性格,慢慢把自己封闭起来,最终造成自闭症。案例二由于长期远离父母,缺乏父慈母爱,使孩子的心灵变得特别敏感和脆弱,过分在意别人对自己的态度,为引起别人更多的关注,而常常做一些行为。

第二,家庭教育方式的偏差是幼儿行为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

家庭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孩子的行为。从亲子关系的角度分析父母家庭教育方式主要分为专制型、宽容型、民主型三类。专制型的教育方式是把孩子作为附庸,压制其独立性、创造性,对孩子的行为过多地干预,经常采取强制手段让孩子听命于父母,漠视孩子的兴趣和意见,不允许孩子对自己的事情有发言权,要求子女随时都要遵守父母的规定,稍有违背就会遭到训斥或惩罚,有时甚至是过于粗暴的惩罚。与之相反的宽容型的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亲子关系的淡漠。父母与孩子各有自己的活动范围及方向,父母任孩子自由地、不受约束地发展,他们虽然也与孩子进行交流和沟通,但对孩子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很少奖励或惩罚。民主的教育方式是建立在亲子关系平等基础上的。其主要表现是父母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注意培养孩子的主动精神,培养他们的自理、自制能力,对孩子的期望、要求及奖励、惩罚等比较恰当,经常与孩子进行思想与价值观的交流与沟通,尊重、听取孩子的意见,及时纠正自己在教育孩子中的失误。[2]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的曾绮、卢咏莉通过调查研究,指出父母双亲的严厉的教育方式都与儿童被负提名、儿童的攻击性、学习问题等有显著的正相关,与儿童的被正提名。儿童的害羞等有显著的负相关;父亲严厉的教育方式与儿童的社交能力有显著的负相关。母亲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儿童被正提名、儿童的社交能力有显著的正相关,而与儿童被负提名有显著的负相关。父亲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儿童被正提名、儿童的社交能力有显著的正相关,与儿童的攻击性和学习问题有显著的负相关。[3]天津社会学院的关颖等通过对天津市区、郊区各一所小学、一所幼儿园实施问卷调查,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证实了父母教育方式对儿童行为的影响,得出父母采取民主型教育方式的儿童,在社会化程度上高分组的比例大大高于宽容型和专制型的。反之,父母采取宽容型和专制型教育方式的儿童,在社会化程度上其低分组的比例远远超过民主型。我们的案例研究也发现了这一点,案例二的第一个抚养人姨妈,因为孩子不是自己的,生怕过于严厉的管教,会招来他人的非议,因此不敢用纪律约束孩子,采取宽容型的教育方式,对孩子过分纵容、放任,养成孩子粗暴、反叛的性格。而轮到姑妈抚养时,姑妈意识到对孩子采取宽容放纵的严重性,又过分控制、约束孩子,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结果非但没有纠正孩子的坏行为,反而激起孩子更强烈的反抗。可见,家庭教育方式对孩子行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家庭教育方式一般是父亲和母亲教育方式的综合体。由于父亲和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作用及自身素质不同,其教育方式上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相同的。而这种相同与不同对儿童行为的影响也有差异。如果父母双方的教育方式均不恰当,对儿童行为的消极影响比较严重;如果父母双方,一方采取恰当的教育方式,另一方采取不恰当的教育方式,则两种教育方式有一定的影响和抵消作用,因此在对儿童行为的影响上,不良因素少于父母均为不恰当教育方式的组合。[4]在案例一中,孩子的父母对管教孩子应采取什么方式一直存在分歧,父亲认为要严加管教,母亲则认为应宽容孩子。本来,由于父母两地分居,孩子生活环境几经迁徙,加上语言障碍,已使孩子缺乏必要的安全感和自信心,如果父母教育方式矛盾,孩子在父母两方摇摆,无疑更加深孩子对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变得更加恐惧、犹豫、退缩和孤僻。此外,孩子的父母尝试过许多办法,也无法矫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使父母产生绝望的情绪,从而放弃对孩子的行为教育,进一步加深了孩子的自闭程度。

第三,家长的个性、心理健康状况对孩子的行为有重大影响。

家长的个性、心理健康状况等通过遗传、言行和所营造的家庭环境等多种途径作用于孩子。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母亲与子女的接触较多,关系也比父亲密切,对子女的影响比当父亲的大,若母亲有情绪问题,心理健康状况不良或是心理疾病,会对子女行为产生严重影响。在案例一中,孩子的母亲患有轻微忧郁症,沉默寡言,内向孤僻,必然比一般母亲给孩子的刺激少,而拒绝多,从而影响母子之间的依恋关系的正常建立,扰乱子女的身心发展,导致孩子的行为偏差。

三、启示

通过本次个案研究,我们认为要防治幼儿产生行为问题,家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尽可能亲自抚养和教育孩子

一方面,孩子有与父母在一起的强烈的心理需要,这一需要得不到满足就容易产生感情饥饿和被遗弃感等不健康的心理。另一方面,若把孩子交给祖辈抚养,孩子打容易受到溺爱,加之他们的文化水平和观念的差距,往往施以不正确的教育。若把孩子交给其他亲戚抚养,由于生怕教育不好孩子不好交待,这种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巨大的压力感往往使他们产生紧张和焦虑,因而对孩子的言行过分敏感,这些都是不利因素。

2.创设良好的情感环境

家庭是孩子最早接触的环境,父母对待孩子的正确态度、和谐的家庭气氛、严而适当的教育方式及父母的榜样示范作用是孩子形成健康个性和行为的必要条件。家庭成员之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和睦的、平等的、互相关心和互相爱护。孩子在良好的情感环境中生活、成长,他们会感到自由、舒畅、温暖、幸福,从而形成健康的人格。

家长还应做个有心人,多注意观察孩子的日常行为,注意他们的心理变化,特别是在环境发生变化时,如转学、家庭搬迁等,以便使一些不良情绪在开始产中时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3.转移教育重心,改进教育方式

现在有不少的家庭教育把重点放在教孩子读书、写字、画画、弹琴上,把家庭教育等同于智力教育和文化知识的教育,而忽视健康人格的培养。

4.父母要以身作则,做孩子的好榜样

在每一个孩子身上,都能看到父母的影子。这不仅是遗传基因的作用,而且是父母的性格、感情、行为、语言等多种心理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

研究表明,家长没有心理健康问题,其子女有行为问题的比例就比较少;而家长自身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则其子女有行为问题的竟高达60%。这就是说,有一半以上的孩子的行为问题与其父母心理健康不佳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培养孩子良好的个,必须先从父母自身做起,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父母的言谈和行为是心灵的声和形,孩子会在耳濡目染中引起思想感情的共鸣。例如,父母在饭桌前、电视机前的种种谈论,对某些不正之风的痛心疾首,对周围生活中的好人好事的赞扬,对不良行为的谴责,对邻居的热情帮助,待人谦虚礼让等,都会在孩子心理产生影响,父母切不可忽视这些生活细节,琐碎小事。孩子纯洁的心灵如同一张白纸,最容易接受光辉形象的感染,也最爱听故事。父母要向孩子多讲古今中外杰出人物的童年、少年时代的故事,给孩子多读一些名人传记,以崇高的人物形象之感染孩子。此外,父母要做孩子行为习惯的表率。平时家庭中的琐事,父母要以身作则并严格要求,养成良好的习惯,如作息时间有规律,家长有良好的业余爱好,不要打牌,玩麻将成瘾,切忌浪费时间……这些都是“小事”,然而,孩子的行为特征就是由这些家常小事而点点滴滴塑造起来的。[5]综上所述,亲子关系,育儿方式,父母个性特征,心理健康状况对孩子行为有重大影响。我们的研究提示父母要尽可能亲自抚养孩子,对孩子采取民主型的教育方式,建立和谐的家庭氛围,父母教育方式一致,保持父母健康的心理状况,这些是预防孩子发生行为问题、保障心理健康的重要条件。

母亲和儿子的文案范文第3篇

2014年9月4日,美国一名华裔母亲涉嫌违反监护令,擅自带走四岁中美混血儿子登机赴北京,结果美国当局下令该航班中途折返华盛顿杜勒斯国际机场。航班返抵机场后,这名女子遭逮捕,男孩回到父亲身边,受阻航班当晚再次起飞前往北京。

男童家住美国弗吉尼亚州费尔法克斯县,母亲刘文静是中国公民,父亲威廉・鲁伊佛洛为美国人。9月3日,刘文静给孩子父亲写了封电子邮件,宣称临时得知她的外祖母病危,要带孩子立即返回中国。鲁伊佛洛反对,答复说孩子不能离开美国,并且表示愿意暂时照顾儿子。但刘文静坚持带走男孩,并连同母亲三人登上联合航空当地时间下午12时20分前往北京的897号航班。

由于刘文静在8月27日就为自己和儿子预订了前往中国北京的单程票,因此鲁伊佛洛怀疑她是早已计划好准备带孩子离开,违反监护令,涉嫌国际绑架罪。他在刘文静带着孩子乘飞机前往北京约五小时后赶往机场,向执法人员通报了事件。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根据监护令,下令航班折返。飞机返回降落后,刘文静遭拘捕,被控绑架罪。

法院文件显示,刘文静与鲁伊佛洛于2013年启动离婚程序。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两人在此期间对孩子拥有共同监护权。但监护令明确规定,在没有获得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禁止把孩子带出美国。刘文静被控非法蓄意把儿子带出美国未遂,意图妨碍合法行使父母权。在法庭上,她辩称带儿子走是因为自己急需返回中国探望病危的外祖母,承认未获得孩子父亲鲁伊佛洛同意把孩子带出美国违反了监护令。

美国律师表示,争夺子女监护权的夫妻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孩子带出法庭管辖区,不仅会丧失子女监护权,而且会面临刑罚坐牢。一些父母常将孩子视为自己的“财产”,在跨国婚姻的离婚官司中,母亲一方往往因为无法忍受漫长的离婚诉讼过程和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产生一走了之的念头,但这对争夺子女监护权非常不利。有时夫妻吵架,一方负气将孩子带走,在没有通知另一方监护人的情况下,也都可能会涉及绑架罪。

美国之所以对该事件如此重视,与父母诱拐儿童现象突出有关。当今世界,每年被双亲诱拐的儿童数量相当多。作为移民国家,美国父母诱拐儿童的历史由来已久,而且案发量逐年增加。美国司法部的一份报告说,全国每年发生的国内和国际父母诱拐儿童案已超过2万件。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估算,仅诉诸海牙公约体制的儿童诱拐案件每年大约为1300件。美国学者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父母诱拐儿童案中,77%是为报复对方,23%是出于对婚姻破裂的愤怒,16%是希望与孩子在一起,13%是出于其他人的压力,13%是对探视不满意,9%是因对方有了新的婚姻或关系。

国际合作破难题

虽然国际儿童诱拐与一般的绑架儿童完全不同,但是父母诱拐子女仍然可能产生严重的消极后果。一方面会对一国的监护法律制度产生现实的冲击,另一方面对享有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监护权带来严重的伤害。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到儿童的利益,他们将可能身处一个陌生的环境之中,从而面临社会或语言方面的困难,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受教育权,最终对他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带来不利后果。

在实际生活中,当跨国婚姻关系破裂后,父母一方把子女带回自己的国家(国籍国或住所地国)或者乘子女来访之机将他们滞留而使其脱离合法监护人的事件经常发生。它所引发的人伦思考与法律非常复杂,值得关注。防止国际儿童诱拐和在诱拐现象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迅速返还被诱拐儿童,现在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1980年10月6~25日举行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4届外交大会最终通过了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事项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它摆脱了传统冲突规则的繁文缛节和执行程序的笨重不便,建立了一个缔约国中央机关、主管机关之间积极合作的新型机制,有效抑制了国际儿童诱拐现象。这个为防范愈演愈烈的跨境儿童诱拐行为而制定的公约,成为跨国婚姻破裂后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时的重要判定依据。它确立了儿童快速返还机制,精巧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利用国际司法行政合作机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确保安全返送儿童和减少跨国儿童诱拐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海牙公约”将儿童诱拐与拐卖相区别。国际私法上的儿童诱拐是指父母、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通过非法迁移或者滞留儿童而改变他们惯常居所的行为,通过对原有监护关系或监护权的具体行使状态的一种改变,意在获得对孩子单独控制和照顾的权利。

“海牙公约”远非完美,然而却为破解儿童拐骗案提供了最佳希望。截至2014年4月10日,已有92个国家签署、批准或加入了《海牙公约》。在签署国之间,此类纠纷较容易解决。比如,一名比利时母亲带着在法国出生、而且父亲是法国人的孩子回到比利时,可以要求比利时当局按照《海牙公约》条款解决纠纷。比利时当局会根据教学环境等因素,判定孩子更适合在哪里生活。

监禁罚金出重拳

在美国,曾经将父母诱拐儿童行为当做家庭内部事项。然而随着父母跨国诱拐儿童案的频发,这种观念逐渐改变。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国务院处理了8000多宗美国儿童被父母一方拐骗到国外的案件。“全国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中心”是设在美国的一个追踪失踪儿童下落的非政府组织,该组织报告说,目前仍有1100宗美国儿童滞留国外的案件没有了结,该中心正在向另外177宗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美国加快了立法进程,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不但联邦有统一的法律,而且各州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既有涉及民事的法律,又有涉及刑事的法律。在所有50个州的法律中,都将父母拐骗行为定为严重犯罪。

1988年4月29日,美国国会颁布了对各州和联邦均有约束力的《国际诱拐儿童救济法》。

1993年11月2日,美国国会颁布《国际父母绑架子女犯罪法》,将儿童非法转移出美国或者把儿童扣在国外,旨在阻挠合法实施父母监护权的行为刑事化,且定为联邦级“犯罪”。

儿童监护权应通过法律程序决定,而不是通过绑架行为来解决。美国呼吁案件有关方所在国,确保他们的法庭及有关机构有效持续落实“海牙公约”,解决父母跨国诱拐儿童问题。表示愿意与其他有关国家共同合作,结束父母绑架儿童的悲剧。敦促尚未批准“海牙公约”的所有国家,尽早批准这项公约。

刑事追诉不手软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诱拐儿童行为的性质严重,需要刑法介入和保护,对诱拐者予以刑事追诉和惩罚。

英国在1986年8月1日批准了《海牙公约》,当时只有其他四个国家(加拿大、法国、葡萄牙和瑞士)批准了海牙公约。作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英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本国配套的《儿童诱拐与监护法》1985年开始生效,规定了父母诱拐儿童罪。

母亲和儿子的文案范文第4篇

首先就是关于母乳喂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倡在孩子六个月大之前对其进行纯母乳喂养,因为对于孩子来说,这是这个阶段最好的营养选择,不仅能够增进婴儿的身体健康,还能促进其认知能力的发展。但是当母亲完成分娩回到工作岗位上时,母乳喂养就变得非常具有挑战性。母亲可以继续为婴儿挤母乳、贮存母乳,但是工作场所往往缺乏合适场所、缺少育婴时间(休息时间)、缺乏贮存条件。很多母亲只能用配方奶粉喂养新生儿。虽然广告中声称配方奶粉和母乳一样有营养,但是奶粉对于不足六个月大的婴儿而言并非理想饮食。

所以,作为企业管理者,你可以通过提供育婴场所和设施、制定政策确保母亲的育婴时间,促进其子女的健康成长。设施场所应整洁、安静,并有贮存母乳的冰箱。制定的政策应允许所有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在工作日有专门的育婴时间。为推动企业在此方面的实践,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了“母爱10平方”项目。这个项目明晰了企业应如何在工作场所建立育婴室、如何对育婴室进行维护、如何制定人力资源政策从而促进新生儿母亲进行纯母乳喂养。(详细内容请参见/10m2oflove)这个项目成本低廉,但是会使你的员工和她们的宝贝终生受益。

对于年龄稍大一点的孩子的父母,找寻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就显得颇为困难。这个问题对于孩子留守农村老家,由亲戚负责照看的家庭更为突出。为帮助父母应对这一系列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发了一个实用的手机应用和一个微信在线学习平台,涉及数十个育儿教程模块,可以帮助父母员工解决与孩子两地分离所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这两个应用和平台可供免费使用。

母亲和儿子的文案范文第5篇

2017年幼儿园小班母亲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主题:妈妈,我爱您!

活动时间:5月7日11日

活动目的:

1、结合母亲节,让孩子们了解母亲在孕育,照顾自己的一些辛苦故事

2、通过游戏,感受到妈妈给予的爱,增加母子、母女之间的深厚感情

活动流程:

一、5月7日

母亲节的由来

(1)幼儿了解母亲节的由来。

(2)知道每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为母亲节。

(3)培养幼儿对母亲节的关注与感恩母亲的情感。

制作调查表

(1)对妈妈制作一份调查表,更加的了解妈妈。

二、5月8日

(1)能在集体中,根据调查表介绍自己的妈妈。

三、5月9日

(1)老师和小朋友一起聊聊爱妈妈的话题。

(2)学习歌曲《世上只有妈妈好》,感受到妈妈给予的爱,增加母子、母女之间的深厚感情。

四、5月10日

(1)亲子制作:为妈妈制作一份礼物,表达对妈妈的祝福。

(2)体验母亲在孕育时,照顾自己的辛苦。

五、5月11日

(1)展示妈妈做的是食物,请幼儿介绍自己妈妈做的是什么食物。(一定是妈妈亲手做的)

(2)与同伴一起分享妈妈做的食物。

(3幼儿为妈妈表演一个节目。

温馨提示:

请各位妈妈们在5月11日带一份自己制作的食物来参加活动,我们一同分享母亲节的喜悦。

诚挚的邀请您参与活动,留下难忘的回忆!

2017年幼儿园小班母亲节活动方案二

活动目标:

1、幼儿知道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是母亲节。

2、了解妈妈的辛劳,培养幼儿对妈妈的感激之情。

3、用实际行动为妈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活动准备:

1、晨间谈话活动围绕感恩母亲的话题:妈妈的生日、爱好习惯、我怎样让妈妈开心等等。

2、教师和家长共同给幼儿讲述爱妈妈的一些故事。

3、与幼儿共同协商选用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材料布置节日环境,编排节目等等。

4、制作折纸花、各色彩纸纸、油画棒等。

活动过程:

一、开始部分:

教师给幼儿介绍5月12日是母亲节,这一天,我们要给妈妈送上最好的祝福。

二、基本部分:

1.教师提问:你想给自己的妈妈送上什么祝福呢?(幼儿自由讨论)

2.教师准备好制作好的礼物,美丽的花朵。

幼儿观察,你看见了什么。

今天我们就来制作美丽的花朵

教师讲解花朵制作方法。

教师分发制作材料。

教师和幼儿一起制作美丽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