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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名言

三国名言

三国名言范文第1篇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三国名言范文第2篇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保持或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对公民和法人来说至关重要,国家法律必须给予有力保护。人们对名誉权的看法不尽相同,我同意“名誉权是特定的人享有的应受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1]因为名誉其实是一种社会评价,是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对其素质、品德、能力等的客观认识。保护名誉权实质上意味着要求他人对特定人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不得损害这种评价。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范围,我国宪法、法律都对其有明确的肯定与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提及名誉权三个字,但是已经潜在的说明名誉权受宪法保护。这个规定也为国家制定、实施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法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民法通则也对其有所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些规定都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有利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使人们免受精神痛苦,通过这些规定,也可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以语言、文字、图画等方式表达对国家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社会事物以及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的自由。[2]言论自由是表达思想、观点、见解的一种方式,也是参与管理国家事物的重要手段,它直接维系着社会的道德基础,限制言论,人们就不敢说真话,社会就必然充斥着空话、大话、假话。人人心照不宣的公开说谎,就没有人敢于真诚地探讨切中要害的问题。言论自由是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可靠保证,它造就一个真诚、严肃、务实的人格,使人们得以超越对压抑的恐惧从而回复为人的本性和尊严。[3]言论自由极其重要,基本各开明国家宪法都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视为人的基本权利。张千帆教授指出:“只有当实行自由言论会产生迫在眉睫的严重危害时,才可以对言论进行压制”[4]

二、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

法律既保护名誉权也保护言论自由,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权利的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两者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在现实中,名誉诉讼可以有另外一种叫法,那就是言论自由案件。因为一方名誉收到减损总是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利的副产品。[5]正因为这种紧张关系,名誉权和言论自由应该受到调解,在两者之中寻求平衡点。对于调解这种关系,我总结了以下几点:

第一,在平衡言论自由名誉权中,如果是公共人物(包括公务员和其他行使公共权利的人)涉及到公众利益时,言论自由优先于跟人的名誉权。

第二,如果是一般自然人或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其名誉权应优先于言论自由;如果涉及法人的名誉,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优先于法人名誉权。

第三,公民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时发表的答辩状,如果正对具体的事实发表的言论,即便包含了一些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言论,也不应该构成侵权。

第四,对于公民或者法人利用言论自由蓄意侮辱和诽谤他人,制造不真实言论,损害其名誉权的情况,名誉权收到绝对的保护。

当然这些只是调解名誉权与言论自由问题的一小部分,我也没有总结的十分全面,其他各个特殊方面,还需继续讨论研究和总结。

三、对名誉权与自由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若公民或法人因为他人的言论自由名誉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加以解决: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途径。下面我将做简单介绍。

首先,刑事救济。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即以暴力和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而言论者则没有什么法律资源可以利用。刑法没有规定“侵犯他人言论自由”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侮辱和诽谤的免责条款。刑事审判主要是解决言论者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很好解决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罚一脉相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条例中也没有规定言论者的权利。

法律的规定无疑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但由于言论自由的存在,取消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潮流。美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经删除了诽谤的刑事责任,而是属于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民事救济。上述提到的《民法通则》第101条,保护了名誉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更加细致的解释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也是侧重保护人的名誉权,而没有提及保护言论自由的问题。

然而,这并不代表言论自由位置低于名誉权,相反,言论自由的位置更高一些。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在于其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根本上看,在于这种规定的制度效益。一种权利之所以能够长期坚持下去,被接受为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必定有一定的超越了表面的意识形态之论证的合理性[6]言论自由如此重要,所以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须要证明如下三点:言论者主观上有法律上认可的过错(过失、故意或恶意伤害)、这种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实质性伤害、请求的限制不会具有太多的“外溢效益”而造成该言论者和其他言论者未来的言论自由权收到重大或实质性的限制。[7]

四、结论

名誉权和言论自由对公民法人和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维护名誉权体现公民法人更加注重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切身权利,言论自由推动自由社会发展,保护公民提出自己思想观点,有利于批判精神、创新精神的传播。然而当它们出现冲突时,必须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争取做到既维护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又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使得名誉权和言论自由重新找到平衡点,完善解决机制。

【论文关键词】:名誉权言论自由关系解决

【论文摘要】:名誉权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两个重要权利,然而它们却有着紧张的关系,有时还会有冲突。本文通过着重论述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内容,法律对各自的保护保护,分情况处理这种紧张关系和处理冲突的解决机制这几个方面,研究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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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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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1]甄树青:《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69页。

[2]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2页。

[3]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3页。

[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98页。

[5]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三国名言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中国驰名商标 三 文化

数字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为适应社会生产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数字不仅可以说明事物的个数,同时作为语言的一个特殊领域,已逐渐成为人类文化的载体,形成了数字文化。这种文化不仅涉及宗教信仰、思维理念、传统习俗等方面,还是各种世界观,价值观,哲学观,审美观的体现。本文记录了中文数字商标出现的频率,旨在借助对具体语言事实的调查与分析,而不是停留在空洞的理论层面来研究语言中的文化现象,探求中文商标中最具吸引力的数字。

一、中国驰名商标中的“三”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所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商标是商品生产者为了反映商品性能、促进消费欲望,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的一种显著性的标记。商标还是一种有内涵的实用标记,其形式、语言、内容必须引起目标受众(target audience)注意,通俗易懂。商标除具有特定的标志意义外,还具有丰富深刻的文化底蕴,应符合大众审美需求和审美能力。因此商标具有不同于其他文体的独特风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截至2008年1月1日中国驰名商标网颁布的中国驰名商标共计1115件,其中涉及日化、电子、服装、鞋类、涂料、药品、化肥等45类商品类别。将其作为研究对象具有可靠性、代表性、概括性、准确性,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及巨大的经济效益。

在被调查的1115件商标中,以数字命名的商标共87件,占全部商标总数的7.80%。最值得关注的是用数字“三”命名的商标有:三诺、三红、三人、三源、金三塔、三全、三鱼、三鹿、三a、三枪、三利、三角、三力士、三一、三环、三江源、三精、三金、三征、1398360、779315、3537、361、3f共计24件,占全部数字商标总数的27.59%。中国驰名数字商标分布图说明带有数字“三”的商标除具有数字商标特有的吸引力、便于记忆,使人印象深刻这些特点外(除3件按商标注册证号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工厂代号命名外),都含有商品生产者希望生产的产品数量多、规模大,期盼生意兴隆、事业长久等特殊含义。

二、中国人心目中的“三”

汉语中,“三”是个极为活跃的数字,有实指与虚指两方面的含义。除表示确切数量“三”外,其虚指义有两类:一是表示不确切的小额复数;二是表示众多、许多、极多、无限等含义,由此引申出盛、大、多、久、强、壮、集、合、群等意思。“三”的这种引申表多的虚指义在汉语中是很常见的。正如清代学者汪中在《述学·释三九上》中所说“因而生人之措辞,凡一二之所不能尽者,则约之三,以见其多。”

数字“三”所具有的包容性对中国人的哲学观、价值取向有很大影响。《老子》第四十二章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庄的哲学思想中“三”就是有限之极,无限之始 ,其蕴含着高度的哲学理念。“三”还是中国“天人合一”哲学的最高智慧基数,它富有魅力,为中国人所喜爱。“三”已经成为一种文化、观念、思想,在汉语成语、谚语、俗语及固定词组中都有所体现。如:三年五载,火冒三丈,三生有幸,举一反三,三思而行,等等;俗语:三句不离本行;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等等。对“三”的钟爱已经成为中国数字文化的一大特色。

三、倍受世人偏爱的“三”

在日本文化中,常用数字“三”把美好的事物连结在一起,还赋予其威武、崇高的气概,也常用“三”作为表达吉祥、平安的象征。数字姓名是日本文化的一大特色,其中带有数字“三”的姓氏不胜枚举,如三浦、三宅、三上、三好、三木、三轮、三岛、三谷、三井、三原、三村、三泽、三桥、三田、三枝等等。还有众所周知的日本最大的垄断财团“三菱、三井”都是源自日本人的姓氏。

西方人喜爱“三”与基督教文化有密切联系。在西方人的意识中“三”代表一个完美的整体,如:圣父、圣子、圣神即“三位一体”。基督教文化中数字“三”频繁出现,“圣经”里关于“三”的故事有:以色列有三大圣祖;先知约拿在鱼腹中活了三天三夜;耶稣降生时“三王来朝”;彼得三次不认主;犹大出卖耶稣要了三十银元;基督受难第三日复活等等,都为数字“三”披上一层神秘的色彩。

总之商标命名涉及社会学、语言学、心理学、美学等学科,运用统计方法科学命名可以凸显商标的显著性、专用性、联想性及其识别功能,打动消费者心扉,促成销售行为。中国驰名商标分布图表明在人类社会中确实存在数字文化,这种文化使本身不具神秘色彩的数字成为崇拜或禁忌的对象。在跨文化交际中掌握各民族的数字文化,正确运用数字,有利于克服文化心理障碍,促进相互沟通,使交际更为顺利,人际关系更为和谐。

参考文献:

[1]吴汉江 曹 炜:商标语言[m].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5:1

三国名言范文第4篇

摘 要:语言学术语翻译的基本原则是准确、一致,但是语言学术语翻译不一致、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很多,作为现代语用学最重要的理论来源之一的“言语行为理论”,其译名以及相关术语的中文翻译都存在译名不一致以及未准确传达理论内涵的问题。此外,这一理论又和其它理论的中文译名相混淆,缺乏区别性,而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的文章却很少。本文对这一概念体系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甄别,区分该理论和其它理论在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内容方面的不同,并在此基础上,遵循术语翻译的基本原则,探讨这一理论相关术语的恰当、贴切的中文译名。

关键词 :术语翻译 言语行为理论 准确性 一致性

一、引言

术语是专业语言的核心和灵魂,术语的标准化对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术语翻译的具体标准跟所有翻译一样,第一个要考虑的也是准确性”(姜望琪 2005:80)。语言学术语的译名亟待规范,语言学术语的翻译问题也值得专门探讨(罗天华 2012)。王宗炎(1987)提出术语译名的六条原则:通用、准确、明白、简洁、有系统性、有区别性。赵世开(1992)把语言学术语的译名简化为三条:准确、好懂、照顾系统。从上述对术语翻译的论述可见,“准确”是术语翻译中需要遵循的第一原则。语言学术语的翻译存在不一致和不规范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同一个术语有不同的中文译名,且各个中文译名的意思相差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术语的准确性;不同理论中的术语又有相同的中文译名,造成了混淆,失去了区别性。这些现象影响到对语言学的理解和学术交流。作为现代语用学最重要的理论来源的“言语行为理论”[1],其译名以及相关术语的中文翻译也存在着译名不一致、和原文所表达的意思不同甚至错误的问题,同时这一理论又和其它语言学理论的中文译名相混淆,缺少区别性,而这一问题得到的关注却很少。系统地梳理和甄别这一理论的概念体系,根据原文探讨各个相关术语的确切涵义和所指,区分该理论和其它理论在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内容方面的不同,有助于找出恰当、贴切的中文译名。

二、文献综述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是二战后英国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奥斯汀(1962~2002)首先提出的。奥斯汀属于日常语言学派,研究非理想化的语言和人们熟视无睹的现象。在他之前,大多数人都没有关于“言语行为”(speech act)的概念,他们把语句看作在实际上与陈述相同的东西,并且用研究语句的方法来研究陈述。由于奥斯汀、维特根斯坦和其他所有哲学家的工作,人们开始认识到,语言学习中所涉及的东西并不仅仅是抽象的语句形式,而是使用这些语句实施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正是通过说出这些语句完成的。这种认识为研究语言哲学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将语言研究变为人类意向行为的一种形式,由此产生了“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在语言哲学中,整个“言语行为理论”是对传统的语言研究狭隘性的一个非常了不起的突破。

奥斯汀打开了语言学研究的新领域,他研究的具体问题是人们如何以言行事。他之前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仅关心命题的真伪问题,但奥斯汀发现,很多情况下,人们说一句话并不是要表达一个命题,而是要做一件事情,例如宣布开会或给一个婴儿命教名(christen),这就是以言行事(陈国华 2007:F24)。

国内对于奥斯汀的介绍和引进始自1979年许国璋(1991)对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如何以言行事》)的摘译和介绍。近四十年来对奥斯汀及其理论的研究从未中断,一类研究主要集中于语言学领域,侧重于对“言语行为理论”的阐释和发展。一类研究致力于探究奥斯汀理论的哲学渊源和哲学意义。第三类研究属于应用研究,主要是将“言语行为理论”应用到不同研究领域。除了传统的领域如运用该理论研究莎士比亚戏剧中的反讽(曲家丹 2006)、英语教学、翻译、广告、跨文化交际等等之外,有些研究也结合了较新的领域。陈海庆、张绍杰(2004)将之应用于分析语篇连贯性的问题。刘风光、张绍杰(2007)运用该理论中的以言行事分析诗歌语篇问题。付习涛(2004)认为“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为自然语言处理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尽管上述研究涵盖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很多方面,但是都未关注一个问题:“言语行为理论”这一中文译名是否确切,是否准确反映了原本的意义。特别是speech act theory,其最普遍的译名是“言语行为理论”,但是这一译名和另一常用的语言学术语“言语行为(verbal behavior)”完全相同,使人无法区别二者的异同。另一方面,“言语行为理论”是奥斯汀自创的体系,概念是新的,术语也是自撰的,他将“言语行为”分为三种:locutionary act,illocutionary act 和 perlocutionary act,初学者很难理解其中的前缀il-,per-,将它们翻译确切则更为困难。

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的是陈国华(1984:35)。他将speech act这一术语译为“言语动作”而不是沿用已有的“言语行为”。他认为有两个原因:1) 将act译为“行为”,其汉语意义与behaviour(行为),无法区别,而verbal behavior(言语行为)又是语言学的一个常用术语;2)acts是可数名词,“动作”也是可数名词,(如two directive acts指两个指使动作),而“行为”前面的量词只能是“种”,不能用来翻译单位意义上的acts。尽管这一探讨很有意义,但是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固有的译名仍然被沿用下去。

王宗炎(1987)讨论了翻译中术语译名的问题,认为有如下的原因会导致译名的错误:1.误解原文,如对乔姆斯基的术语language acquisition device误解而译为“语言习得方法”,而乔姆斯基实际上讲的是人类大脑中的一种机制(mechanism);2.原文意思清楚,译名意思含混;3.原文一名一义,译文一名两义;4.两个原名意义各异,译名的界限不大分明。他也分析了“言语行为理论”的涵义以及它所包含的三种行为:locutionary act,illocutionary act 和 perlocutionary act在理解上的困难以及给翻译所造成的困难,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译名。本研究在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涵义以及相关的译名进行仔细分析梳理后,发现其译名的翻译所存在的问题和王宗炎的归纳基本吻合。

三、“言语行为理论”以及相关术语的译名辨析

通常speech act theory被译为“言语行为理论”,《现代语言学词典》也使用了这一译名,但是该译名和语言学中常用的另一个由斯金纳首创的理论verbal behavior完全相同,因此,这一译名存在的问题有两个方面:和原文的意思有偏差;原名名字意义各异,译名界限不清,一个译名对应了两个原名,失去了术语该有的区别性。speech act theory和斯金纳的verbal behavior在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内容上都完全不同。verbal behavior 和speech act都是各自研究领域里重要的术语,作者选择某个单词自有其意图和含义,而汉语却用完全相同的字眼表示,未免会引起混淆和误解。Verbal Behavior是斯金纳的代表作,属于行为主义语言学说,是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哲学和心理学理论基础。斯金纳认为人类的语言行为不只是简单的刺激和反应,他研究可观察到的行为,以及为什么有这种行为,该行为是如何形成的,属于行为学的一种。其研究对象是可见的,能说出因果关系的,可控制的。behavior一词被翻译成“行为”由来已久,如behaviorism被翻译成“行为主义”。

查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verbal:1a:of,relating to,or consisting of words b:of,relating to,or involving of words rather than meaning or substance

behavior:1a:the manner of conducting oneself b:anything that an organism does involving action and response to stimulation c:the response of an individual,group,or species to its environment.

中文维基百科对行为的解释:行为是指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动作、行动方式,以及对环境与其他生物体或物体的反应。词性为中性。在人类或其他群居动物的社会里,有一些行为是不被接受的。对动物而言,行为可以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可以是自愿也可以是非自愿的,而且受到内分泌系统与神经系统的控制。综合上述释义可见,verbal behavior译为“言语行为”符合源语言的含义和用法。

和斯金纳一样,奥斯汀也创造了新术语,而这些术语对于理解奥斯汀的意图很关键,术语理解不准确,对其理论的理解也会有偏差。因此其理论中术语的中文译名不可忽视。奥斯汀主要关注说话的作用和说话者的意图,研究非理想化的语言和人们熟视无睹的现象。他不研究言语如何起作用以及人的表现,他关注的是不同情况下说话者不同的目的,强调的是言语的交际及效果层面。

查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speech:1a:the communication or expression of thoughts in spoken words b:exchange of spoken words

act:a:the doing of a thing b:something done voluntarily

由上述释义可见,speech 侧重于交流,符合奥斯汀关注说话者意图的研究目的,而act侧重于某一具体动作,正是奥斯汀(Austin 1962/2002:94)所强调的“就通常意义而言,‘说某事’的举动,如‘封……为爵士’,就是以言行事,因此在这个层面就是研究言语,或者是整个言语的举动”[2]。克里斯托(Crystal 2008:446)认为,奥斯汀所谓的speech act并不是仅仅指 an act of speech(张嘴说话)这一动作,而且指a communicative activity(交际活动),并且交际活动是其术语的重心所在。其翻译不仅要表达出系统性,还要表达出区别性,因此,将speech act theory译为“言语行为理论”,既和已有定名的“verbal behavior”相冲突,也不完全符合奥斯汀的本意。“言语举动(speech act)”(陈国华2007:F24)这一译名既可以避免和verbal behaviour的译名相冲突,又强调了“说话”这一具体动作和交际目的,更为符合奥斯汀原意,同样,speech act theory可以译为“言语举动理论”。

而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三个acts: locutionary act,illocutionary act 和 perlocutionary act的中文译名情况更为复杂。最常用的是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其它相对应的译名分别还有:1.以言指事,以言行事,以言成事;2.言内力,言外力,言后力;4.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取效行为;4.话语行为;5.话语施事行为,话语施效行为。这些译名是否全面准确地传达原文的意义和内涵,还需要对原文进行深入的解读。

细读原文,先看奥斯汀如何阐述“locutionary act”。“言辞举动”大约等于说出某种感觉和指称,这还是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意义”[3]。(Austin 2002: 109)由原文可知,“言辞举动(locutionary act)”只是奥斯汀把言语举动抽象化后所分析出的其中的一个层面,并无内外之别;奥斯汀也阐述了关于“言辞举动(locutionary act)”和“以言行事举动(illocutionary act)”的关系,“我们可以说,通常而言,实施‘言辞举动’本质上也是实施‘以言行事举动’,这是我打算采用的术语。因此,在实施一个‘言辞举动’时,我们也在做这样一个举动:问或回答一个问题,给出信息或确认或警告。”[4](同上:98)可见,“以言行事举动(illocutionary act)”是同一言语举动的另一个层面,查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in- or il- or im- or ir-意为in,within,toward,所以将其译为“言外行为”正好与原意相反。奥斯汀对另一个术语“言辞取效举动(perlocutionary act)”的表述是:再进一步讲,实施一个言辞举动的同时也在实施一个以言行事举动,同时也还在实施另一种举动。说某件事常常是,甚至通常是对听众,说话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产生某种效果…我们把实施这种举动称之为“言辞取效举动(perlocutionary act)”[5](同上:101)。

这段话更加清晰地阐明了所谓的三个acts并非把一个言语举动切分为三,事实上是做了一个言语举动就一定同时有这三个举动,奥斯汀原文一直用的是“sense”,即从不同的层面来剖析同一言语举动,也即在阐释奥斯汀理论的核心“说话就是做事”。“per-”在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中的释义是through,所以perlocutionary 表示透过locution完成的举动。姜望琪(2005)在分析了奥斯汀的理论和原文之后,也认为在实施一个locutionary act时,也是在实施下列行为,如提出或回答问题,提供信息、保证或警告,宣告一个决定或表达一种意图,认为奥斯汀在挑战传统的把说话和做事、言论和行为对立起来的观念。如果将locutionary act译为“言外行为”,就将其理解为游离于言说之外的行为,如此奥斯汀所谓的“说话也是一种行为”就成为毫无意义的命题。另一方面,将三种acts译为“言内力、言外力、言后力”则忽略了奥斯汀在阐述该理论时所强调的“言语是一种具体举动”,而且,“力”和acts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没有对应之处。因此,本文认为locutionary act,illocutionary act 和 perlocutionary act较为确切的译名分别为:1)言辞举动(locutionary act);2)以言行事举动(illocutionary act);3)言辞取效举动(perlocutionary act)(陈国华 2007:F24)。

四、结语

原则上一个术语指称一个概念,一名一译是理想的,但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准确地翻译术语需要研究其概念、所指对象、文体特色、语义区分度、语境以及术语产生的背景。术语译名的统一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过程,在一定时期内多个译名并存的局面常常存在,原有的译法可能会被新的译法取代。在遵循一定的术语翻译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地规范术语翻译,促进其标准化,不仅是语言学发展的要求,也是翻译学研究的要求。

注释:

[1]“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中文译名,但是和另一语言学理论“verbal behavior”的中文译名完全相同,本文将会详细对比二者的异同。

[2]英语原文:the act of‘saying something’in this full normal sense I call,i.e.dub,the performance of a locutionary act,and the study of utterance thus far and in this respects the study of locutions,or of the full units of speech.

[3]英语原文:A locutionary act is roughly equivalent to uttering a certain sense and reference,which again is roughly equivalent to“meaning”in the traditional sense.

[4]英语原文:To perform a locutionary act is in general, we may say,also and eo ipso to perform an illoctionary act,as I propose to call it.Thus in performing a locutionary act we shall also be performing such an act as:asking or answering a question,giving some information or an assurance or a warning.

[5]英语原文:There is a further sense(C)in which to perform a locutionary act,and therein an illocutionary act,may also be to perform an act of another kind.Saying something will often,or even normally,producing certain consequential effects upon the feelings,thoughts,or actions of the audience,or of the speakers,or of other persons.…we shall call the performance of an act of this kind the performance of a“perlocutionary”ac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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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名言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益组织;公益传播;名人代言;名人慈善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2-52 -03

一、引言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做慈善等公益活动的中国名人愈来愈多。捐钱是名人做公益活动的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然而,由于特殊的国情、公益界缺乏必要的规范、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名人捐钱往往备受质疑,甚至陷入诈捐门事件。近年来较为典型的是章子怡诈捐门事件和成龙诈捐门事件。这些所谓的“门”事件多少给那些真正想做公益的名人带来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名人做公益的积极性。

这需要从新的角度去思考名人如何更好地更有效地做公益。名人代言或许是一个较为可行的行善方式。然而,我国学者关于名人代言的研究绝大多数针对商界的品牌代言,极少探讨公益组织的名人代言问题。企业的名人代言与公益组织的名人代言无论是传播规律还是传播效果都相差甚远。因此,本文针对公益组织的名人代言问题进行探讨。

二、公益组织名人代言的必要

(一)公益组织的相互之间的竞争激烈

据中国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3月,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达到450357个,还有大量在工商局注册的非营利组织以及成千上万的没有登记注册的草根性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之间为了争夺资金、人才等资源方面开展竞争角逐。公益组织逐渐认识到,公益组织要想获得竞争优势,需要运用先进的品牌理念、有效的营销工具等管理知识进行市场推广。名人代言作为一种营销工具被市场证明是科学有效的,是公益组织可以利用的市场推广手段。

英特尔前总裁格鲁夫说过:整个世界将会展开争夺眼珠的战役,谁能吸引更多的注意力,谁就能成为 21 世纪的主宰”,公益组织也不例外。名人作为一种社会特殊符号,在引起受众注意、品牌感召力等方面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在广告界被称为名人效应。在这个注意力时代,公益组织需要利用名人效应进行市场推广,以便争取更多的资源。

(二)名人需要公益

社会交换理论提出者G.C.Homans认为,社会互动是个交换过程,是个体对于利益与成本、取舍的计算与运用。公益组织要赢得名人为其代言,必须付出某种代价,而名人代言公益组织也是持有特定的目的的。世界著名的营销学者科特勒认为,要促使人采取助人为乐的行为必须要营造一个满足其助人为乐的情境。

按照社会交换理论,公益组织必须提供某种物品与社会大众进行交换以换取所需的名人效应。公益组织作为一个关乎公共利益的组织是被社会大众认可,凡是从事公益活动的人会被社会肯定和颂扬。因此,公益活动或从事公益活动的组织是能够给人带来尊敬、成就感和自我实现等利益。名人通过为公益活动组织代言获得了某种利益和满足,公益组织通过名人代言获得了相应的资源,是真正的双赢。

(三)协同效应

在企业界的名人代言中,存在一女多嫁现象。相关的文献研究也表明,一个名人代言多家品牌,造成品牌之间相互干扰,代言效果急剧下降。对于公益组织代言或公益代言,几乎不存在这样的后果。社会上的绝大多数公益组织定位较为清晰, 专门从事特定领域的公益活动,这很好化解了名人代言多家组织带来的稀释效应。相反,若名人同时为多家公益组织代言,极有可能形成整体协作效应,在社会上形成公益风潮,有利于公益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在近几年中,姚明数数次参与国内的公益代言活动。担任特奥会大使、加入中华骨髓库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行列、成为WFF的代言人,反对吃鱼翅等等,让这些公益领域和公益组织走入了普通大众的视线。

另一方面,某一名人为公益组织代言会激发其他名人来代言公益活动,也能激励广大的受众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来。著名模特马艳丽,作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形象代言人。她深入西南慰问贫困母亲,并号召了音乐人殷文琦、歌手陈明、孙悦等明星妈妈共同创作和演唱了活动的主题曲:牵着你的手。

4、名人捐钱敏感,代言务实有效

各种诈捐门频出,名人做慈善捐钱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因此,名人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可能采取不直接捐钱的方式而采用一种更为稳妥的方式做公益。其中,名人为公益代言或为公益组织代言是较为务实有效的。代言,是一种身体力行的行为,不需要名人额外花钱就可轻松做公益。名人公益代言,成本极低,公益行为却是真实可见的,容易被一般大众所认可。因此,愈来愈多名人采取为公益组织代言或公益代言这一经济有效的公益方式。从目前所看到的名人做公益活动,首先做到就是为公益组织或公益做形象大使、爱心大使、慈善大使或形象代言人。

三、公益组织名人代言的策略

(一)公益主题与名人的匹配性

有关企业的名人代言文献研究表明,代言人与产品的特质的相匹配能够提高名人代言的效果。同样,公益组织在寻求名人代言或名人寻找公益组织代言时,也要考虑的是公益组织属性或公益项目的主题与名人作为品牌个性之间的契合度。契合度越高,双方获得的价值也就越大。

一般而言,行业名人从事行业相关的公益事业较为匹配。体育名人、文化名人、媒体名人等在各自的行业中更具感召力和影响力。如体育名人从事体育相关的公益活动效果更佳。邓亚萍为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代言,积极倡导体育运动,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明星姚明为特奥会代言,刘翔为儿童基金会代言、王军霞组建全国第一家健康跑公益组织等。国家图书馆名誉馆长、著名的历史学家出任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公益代言人,公益组织在考虑演艺名人代言的时候,需要考虑组织与这些明星的背景、特色等是否吻合。一般而言,那些发迹于某种领域的明星代言这个领域的公益组织更具效果,代言的意愿也更强烈。王宝强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农民工援助基金的代言人,为农民工朋友的积极争取权益。同王宝强也是联合国劳工组织的代言人,积极倡导农民工建立预防艾滋病的意识。著名小品演员赵本山是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手挽手扶农工程”的代言人,积极推进贫困地区落后山区改变面貌,加快致富步伐。歌星韩红为中国儿童健康教育基金代言,关心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草根性非营利组织与地区名人的无缝对接

而国字号的非营利组织仅占非营利组织数量的很小部分。却占有绝大多数的公益资源。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秘书长窦瑞 刚在2010《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指出,国字号的公益组织拥有大量的资源却花不出去形成特色的堰塞湖现象,而广大的草根型公益组织却因为缺乏资金和人才等因素举步维艰。

在名人为非营利组织代言方面,同样存在这样现象。从目前的公益组织的名人代言来看,用豪门盛宴来形容是很恰当的。早在2000年的时候,濮存昕就为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代言,做预防艾滋病的义务宣传员;姚明在2006年为中国红十字会做博爱大使的代言;马艳丽,是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这一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形象代言人;赵本山出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手挽手扶农工程”形象大使等等。

在草根性公益组织方面,尤其缺少足够的吸引力很少被名人看中。但对于草根性的对于名人代言的需求确实求之不得。从名人代言的机理来看,那些没有名气的草根性非营利组织和品牌最需要借用名人这个强势符号进行传播,以迅速扩大非营利组织的知名度和品牌偏好度。因此,对于草根性非营利组织而言,需要制定具有创新的策略吸引名人为组织代言。

其中,公益项目运作和社区志愿者活动是较为切实可行的。很多草根性非营利组规模虽小,但通过策划特色的项目活动来吸引名人为其代言。例如动漫名人午文为网络草根组织“胆肝相照”代言。做社区志愿者是目前名人做公益活动愈来愈多的一种方式。草根性非营利组织可以在这方面进行大胆的尝试。如歌星邬君梅为上海青基会做义工 ,帮助上海的失学儿童再教育。

(三)向企业取经

企业在名人代言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如何管理名人代言,企业有有套规范的流程,公益组织在这方面完全可以向企业学习。另外,公益组织可以借助企业这个平台影响名人,形成公益组织、企业和名人的互动,共同参与到公益代言活动中去,实现三赢。

(四)公益组织通过专业培训积极影响名人参与代言

公益意识好,公益能力差是我国很多名人的一大特点。从近几年发生的捐诈门事件可以得到印证。随着我国的公益氛围愈来愈好,名人参与公益活动的意愿也越来越强烈。但如何做公益,绝大多数名人很少有丰富的经验。在如何捐、捐给谁、怎么给、怎么花等问题上,名人可能会缺乏谨慎周全的考虑,存在很大的风险,抑制了名人做公益的积极性。因此,一个成功的名人公益代言活动的实施,公益组织不仅要进行组织能力建设,更要用专业的公益知识和技能对名人进行培训教育,增强名人对于非营利组织代言的意愿。

(五)多样性代言

公益组织在利用名人进行代言时尽可能实现多样化,使得名人效应最大化。公益组织需要具有创新思维去开发多元有效的代言方式。除了传统的广告代言以外,名人参观公益组织办公地点、参与公益组织的项目活动、做志愿者活动等也是名人公益代言的一部分。因此,公益组织在一旦邀请名人代言成功,需要周全设计,整合各种渠道和传播手段,实现名人代言的立体化公益效应。

(六)时刻警惕名人的负面信息对公益组织的影响。

与企业的名人代言相比,以信任立身的公益组织对于管理名人代言上更具警惕性。公益组织在选择名人时不应该盲目追求名人效应,需要严格把关,精挑细选。而且,即使成功挑选名人代言,也要持续监测名人的行动,甚至公益组织利用组织力量去影响名人的日常言行,以便确保公益组织的良好品牌形象遭受损害。

四、结语

基于以上探讨,公益组织需要找到切实可行的方式去寻找合适的名人代言,并在与名人的合作中不断地进行沟通,使得名人效应最大化为公益组织所用,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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