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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风俗

回族风俗

回族风俗范文第1篇

八坊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首府临夏市的西南角。八个“Jamaat”(哲麻尔提)组成的一个坊。所谓Jamaat,是指以清真寺为中心,包括附近穆斯林,形成的一个地域性的宗教组织单位。八坊的范围主要是现在解放路以东,华寺街和北大街以南,前河沿路以北的一块面积不足一平方千米的地区。社区的每条巷道当中,都有风格迥异、气势恢宏的清真寺。有的采用中国古代宫院式的建筑风格,有的则是阿拉伯圆顶式风格。随着社会的发展,八坊的人口也在不断增长,形成了汉族和回族杂居的居住格局。

二.八坊社区风俗习惯的变迁

(一)婚俗的变迁

婚姻被中国人视为人伦之首,备受重视。八坊回族的婚姻观,传承了伊斯兰教的婚姻观,主张男女穆斯林无特殊原因都要结婚,反对终身不娶、不嫁的独身主义,实行族内通婚。

传统的回族婚俗,包括从谈婚、订婚到结婚的整个礼仪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是念“尼卡哈”的仪式过程。因为,回族认为没有“尼卡哈”的婚姻,是违背主命的私合。“尼卡哈”的大意就是要求新婚男女要敬畏真主、孝敬双方父母、友爱兄弟、希望夫妻和睦相处。所以,无论是老一辈人,还是年轻人,年“尼卡哈”都是其结婚仪式中必须举行的。但是,就八坊回族的其他婚俗,现在则取舍了很多。

过去,由于严格遵行族内通婚,八方地区多数婚姻是包办婚姻,不让当事人见面,只是媒人与双方家中的男人谈好就行。现在,八坊男女婚姻中的选择权、择偶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男女双方大多数都是经过自由恋爱相结合,其中就包括异族通婚现象。非穆斯林皈依伊斯兰教,以穆斯林结婚。过去,由于门宦教派的不同,而被限制婚姻的现象也发生了改变。现在,不同门宦之间的对立情形已经消失,出现宗派见编辑的模糊化现象。这就使婚姻双方对不用教派的区别,逐渐淡化和忽略。

随着社会的发展,八坊细腻而又章程的婚礼仪式,已经被简单化,新一代的年轻人,都追求现代的婚姻方式,注重求偶的结果,对于婚礼仪式流程是否合乎传统、热闹与否,已不甚关注。例如,过去,八坊婚礼“尕宴席”的晚上要唱宴席曲,八坊人会提前邀请一些有名的唱把式前来助兴。但现在,宴席曲已经从八坊的婚宴中消失,宴席曲的传承者-唱把式也难以寻觅。

(二)丧葬习俗变迁

在八坊,人们会以无常、归真、毛提、口唤了来代替死了的说法。受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八坊回族的葬礼讲究:速、简、节哀、反对奢侈、嚎啕大哭和实行土葬。在人无常之际,要请阿訇做“讨白”(阿拉伯语音译,意为悔过、忏悔、悔罪),旨在使人认识自己的迷误,改邪归正,绝恶向善,崇拜独一安拉。人烟气之后,要“抓水”,即用清水洗净亡者的遗体。一般由二至三人(阿訇和亡者的近亲)按照严格的顺序完成。抓水以后,给亡人穿“卡凡”(裹尸布),即用白布包裹亡人。亡人穿玩卡凡以后,被抬到清真寺,举行殡礼,即站“者那则”。由阿訇领拜,先说亡人的姓名、年龄,然后,为亡人向众人要口唤,如果,亡人生前有债务,那么由其后人偿还。站完者那则,将亡人土葬。

现在,八坊人大多都严格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沿用过去的习俗。但是,也有送殡者多乘车护送至墓地,一些年轻人也不再请阿訇颂经,游坟的次数也大不如以前。更甚者,个别年轻人不了解穆斯林的仪式流程和葬礼意义。家中的丧葬事宜是由哲麻尔提的阿訇按照伊斯兰教葬礼模式协助完成。

(三)生活禁忌变迁

回族的饮食禁忌源于伊斯兰教规,即不吃自死物;不吃血液;不吃猪肉;不吃非念真主之名的牲禽。在八坊,是否食物禁忌成为判断一个人信仰虔诚与否的标准。但是,在现代生活中,经常外出或者与其他民族交往密切的人中,有些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甚至,有些经常外出的人,对饮食禁忌提出了不同意见。因为他们在外出时会遇到很多不便。虽然如此,饮食习俗任然是八坊文化变迁中最慢的一部分。因为与生俱来的生活习惯是不容易以改变的。

其他禁忌。喝酒、吸烟、等都是伊斯兰教所禁止的。酒是万恶之源,烟被视为麻醉品。然而,八坊中的一些年轻人在接受新事物的同时,沾染了酗酒、吸烟、的恶习。八坊周边的一些室中传出的刺耳的搓麻声与宣礼塔上悦耳的邦克声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很多工作人士,会以交际应酬为借口解释自己酣饮的无奈。阿訇在“瓦尔兹”中从危害身心健康的角度,规劝教众戒烟戒酒戒赌。

(四)节日习俗变迁

开斋节、宰牲节和圣纪节是伊斯兰教的三大传统节日。节日期间,八坊居民都会参加隆重的庆祝仪式。人们在节日的友好氛围中,表达自己真挚的感情,彼此增近感情。

但较以前而言,现在参加节日仪式的人逐渐减少,大多是老年人、中年人。对于节日的重视程度,年轻一代比老一辈弱很多。年轻人重视反而是汉族的一些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虽然老一辈人严厉呵斥、阻止年轻人过年,但在攀比心理的驱使下,还是照过不误。甚至,春节拜年已经渐渐成为一种习惯、规矩,不过春节的家庭会被视作没有规矩。

三.八坊社区风俗习惯变迁的分析

文化变迁是文化的常态。导致文化变迁的原因也及其复杂,如文化传播、发明创造、生态变化、人口压力等。临夏八坊回族社区的文化在汉文化传播和影响下,受宗教与政治改革、城市现代化等外在变迁因素的综合影响,发生的深刻变迁。

回族风俗范文第2篇

《三秦都市报》2009年11月20日头版版心刊登了巨幅彩照《一对新人两个村官(主题)延安首对大学生村官昨结良缘(副题)》,A8版以图片新闻副题做主题,另拟了肩题《告别城市到农村,不穿婚纱穿军装》。所谓“军装”,指当年红军穿的灰布军衣,红领章、红五角星帽徽。头版点金栏配发了评论《青春理想诠释人生幸福》。接着,11月21日发了《“谁说80后没有责任感” 延安首对大学生村官喜结良缘引发热议》。有关报道见报后,读者致电报社,网上留言不断:“他们是在作秀!”“他们能坚持多久?”“他们能放下大学生的架子吗?不信”等。11月23日,该报刊发了后续报道《对话延安大学生村官叶伟强(肩题)“我不想作秀只想干实事”》。

可见,这家报纸很关注叶伟强和谢丹丹的婚事,认为“他们把农村当做理想的栖息地,他们把青春的热血洒在老区的热土上,他们的选择是令人钦佩的,他们的幸福是令人羡慕的”,并将他们与“空言”族、“啃老族”、“月光族”进行比较。

卜元、刘婷在《新闻民俗学》中指出:“民俗新闻的移风易俗原则指,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报道富有新闻价值的事实时,将推陈出新、弘新风导良俗作为观察、分析、判断民族习俗与地域习俗的一条‘红线’,既以此衡量民族民俗文化的传承因袭倾向,又以此衡量适应21世纪全球化和中国国情的民俗变异性倾向。”

我们认为,新闻报道中运用纯客观手法对民俗事象“有闻必录”,并不能实现正信息与负信息传输的均衡。报道民俗新闻中以猎奇、媚俗,或刻意品尝消极、阴暗、龌龊为能事,为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所不容、所不齿。大众媒体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优秀民俗文化“拨开迷雾”,引导人们生机勃勃又“和而不同”、共存共荣地往前走,是一种社会责任。

在中国现代、当代史上,大学生或者知识分子到延安去,曾有两次“高潮”。一次是抗战时期,从京、津、沪、穗、汉和西安等大都会冒生命危险奔赴延安,在那里的男女青年,为共同理想与情感,走进婚姻殿堂,乃情理中事。他们成为建立新中国的“红色种子”。另一次,不少人响应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再教育”号召,戴着“红卫兵”袖章,为某种冲动与鞭策,奔赴陕北老区,也有一批走进婚姻殿堂。他们的境遇很复杂,大多数“老三届”后来重回大都会,有的考入大学,也有少数扎根于斯。就是当年在陕北下乡的知青中的一员。路遥是陕北人,延安大学中文系毕业,其妻子也是自北京来延安插队的知青。

叶伟强和谢丹丹到延安当村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在城镇化中就业发生困难,自广西来的,算第三次“热潮”吧。这一回,陕北发生天翻地覆大开发,榆林的国民生产总值已超过西安,并将崛起为秦晋甘宁内蒙交界有一二百万人口的大都会。延安经济在突飞猛进,那里将吸纳大批有知识有技术的人才。叶伟强和谢丹丹在那里具有如鱼得水、发挥聪明才智的客观条件。叶伟强回家乡,养了30头牛,承包了30亩地种玉米、栽苹果树,开了个好头。

从历史进程与叶伟强、谢丹丹的行为包括婚礼仪式及着装、唱信天游分析,那更是一种回归,而非“时尚秀”。

叶伟强说:“年轻人做事就得敢想敢干,要实干,干就干得风风火火,不能只计较眼前得失,前怕狼后怕虎。”

从思维与文化内涵说,也是这“延安精神”的回归。

《三秦都市报》捕捉叶、谢婚礼,只是一个报道契机与题材切口。

就报道婚礼这件事的民俗文化本体说,是对动辄花数百万元、数千万元办婚礼,开一二百辆高级轿车,开数百席盛筵而言,也是中华民族婚事简办、不铺张浪费习俗的传承。同8位富翁网上征婚、4000多名“佳丽”应征那种“过三关”相比较,叶伟强、谢丹丹是大学同学,同回家乡当村官,以感情为基础,携手走上婚礼红地毯,那一个才“做秀”呢!《三秦都市报》这个民俗新闻做得很及时,连续报道设置议程,引导受众民主讨论的方式也对头。

媒体的舆论场,不是官场,也不是法庭,动不动摆谱下断语、判词,不见得能取得好的传播效果。当然,报纸也应该有倾向、有旗帜。例如,叶伟强、谢丹丹当村官并以延安“红色传统”习俗办婚事,是不是“做秀”,就需要“托事说理”,加点儿评论。至少应当用移风易俗的民俗新闻学理,引导读者、网友继续探讨,弄出个“张道李胡子”来。《三秦都市报》在此点上,似乎仍需要往前走一步。

移风易俗并不是一个新的社会政治学论点与信息传播原则。在中国历史上,移风易俗早就被视为社会长治久安之法宝和历朝历代施政之大端。数千年的中国民俗文化史上,有作为、有建树的政治家、思想家对风俗都采取“一分为二”的看法或对策。明人宋应星在《野议・风俗议》里说:“风俗,人心之所为也。人心一趋,可以造成风俗;然风俗既变,亦可移易人心。是人心、风俗变相环转者也。”

卜元、刘婷在《新闻民俗学》中指出,一种社会风气来了,媒体直观感觉到它的新奇,似乎孕育着某种新闻价值。要不要报道这种成为“气候”的社会现象?这种风气属于新时尚还是在新时尚外衣包裹下的陋习?用赞成、反对抑或在观察中再逐步确认以何种态度报道?媒体和记者的价值判断力不能不受到考验。我们之所以将移风易俗作为报道的重要理论原则,原因在于依附、浸淫于社会人群的风俗习惯是可分的,又是不易分辨清楚的。新风俗与旧风俗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破旧立新、推陈出新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但对新与旧的鉴别,既有判断标准问题,也有客观检验问题。很多民族优良传统与习俗,历久不衰,体现着这个民族的独特个性。不能因其已传承了千百年,就给戴-顶“旧风俗”的帽子;许多穿着时髦外衣的“流行文化”,却可能是沉渣泛起,不能因其追捧人数众多或是“进口洋货”,就给贴上“新时尚”的标签。

在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依据纵向的民族民俗文化史和横向的当下社会现实及未来的时代走势,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与厘清民俗文化中的“垃圾”,是并行不悖的。因此,宣扬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本质就是执行曾发出的“移风易俗,改造中国”的号召。

叶伟强、谢丹丹在延安农村如何坚持,坚持到什么时候,是一个难预测的个体与社会结合才能解答的实践问题。媒体无须、也无法“当算命先生”。他们也可能当经济管理商,办成现代大农业,产品批量进入延安、榆林、西安乃至京津沪穗市场,走出国门也未可知;或者,半道儿走上仕途;或者走上技术道路;也可能在不可预知的压力下“趴下”、“溃退”……做种种猜想,目前用处并不很大。媒体的责任是对已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实信息及时报道,找出根由,分析其走向,给社会航船一个风向标。

回族风俗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回族居民;汉化程度;民族服饰;婚姻习俗;饮食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实力与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国家的强大和富裕是56 个民族共同努力奋斗的成果。我国的少数民族在与汉族的长期大杂居小聚居接触中,汉化的程度不断的加深。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分布最为广泛的要数回族。以下就从回族居民在四川城镇婚姻习俗、饮食文化和衣着服饰几个方面入手,浅谈汉化的程度以及如何传承和发展。

一、四川城镇回族居民的婚姻习俗汉化及传承

四川城镇回族居民的婚姻习俗。四川回族的婚俗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很大,婚姻形式基本上是回族内婚,表亲婚也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也存在招女婿这种婚姻形式,回族与汉族通婚也占一定的地位。新中国建立之前,四川回汉通婚的人数很少。建国后,民族政策和《婚姻法》的宣传不断深入,婚姻习俗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四川回族的婚俗与我国其他少数民族不同,“一切婚嫁丧葬仪节,恪守教堂规矩”。可见,四川回族居民的婚俗一律以教规来办。四川回族居民的婚俗程序大致有一下几个环节:说亲,就是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取同意,就是请求双方父母的同意;订婚,就是男方到女方家送上礼物;迎亲,就是正是举行婚礼日;念依查补,就是请阿匍征婚;闹洞房,就是晚宴后亲友在男方家闹洞房;回门,就是婚礼后的第二天,新郎陪新娘回娘家。

四川城镇回族居民婚姻习俗的汉化变化。四川回族城市居民使用的语言是汉语,这就为与汉族的交往提供了便利之处。他们可以在居住地、学校、单位以及宗教组织等各个地方同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交往,进行交流和沟通。随着广泛参与社会和国家生活的各种领域,使四川城市回族居民摆脱了过去职业单一、生活方式划一的局面。以上这些变化,必然导致四川城市回族居民婚姻习俗的改变。他们一方面仍然恪守伊斯兰教教法对婚姻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城市里,因为长期与其他民族居民接触,民族关系之间融洽,彼此互相尊重友好,逐渐的就淡化了婚姻礼俗上的宗教意识,不再完全按照传统习俗举行婚礼,甚至于有的婚礼上都没有念依查补。

四川城镇回族居民婚姻习俗的传承。四川城市回族居民婚姻习俗具有一定的宗教性,是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婚礼上的念依查补和撒喜果,虽是宗教仪式,但显示出民族独特的宗教特色。四川城市回族居民的婚姻习俗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婚姻上提倡节俭,反对不良的习俗,对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值得其他民族学习和借鉴。

二、四川城镇回族居民饮食汉化及传承

四川城镇回族居民的饮食。四川城市回族居民的饮食体系包括以下几种,筵席、小吃、传统风味食品和饮料。筵席形式多种多样,主要的有一般席桌和大菜席桌。一般席桌包括牛八碗和三出头两类。牛八碗就是四样牛肉菜,每样两碗。三出头指先上一碗烩杂碎,再上八宝饭、蒸肉,随后再上酥肉或凉菜,最后再上六碗菜。大菜席桌包括海参席和鱼翅席两种。大菜席的菜肴主要有鸡汤烩鱼翅、鸡汤烩海参、奶汤鲍鱼、脆皮仔鸭、脆皮鱼、糖醋鱼、红烧鲢鱼以及四冷盘等。四川的小吃驰名中外,如,糯米头、马蹄糕、黄糕、酥饼、焦粑、牛肉烧麦、王胖鸭、烧腊牛肉以及油香等等。四川城镇回族居民的饮食习俗另一方面就是饮料的选择上,茶是回民家庭必不可少的饮品。茶的样式有糖茶、盖碗茶和炕罐茶等。

四川城镇回族居民饮食的汉化变化。四川城镇回族居民长期与汉族、羌族、藏族、苗族等民族和谐相处,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在饮食方面吸取兄弟民族的烹调经验,引进多种饮食花样,逐步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比如,把藏族风干牛肉制作方法引入自己的食俗,研制成五香牛肉干,把羌族玉米面制作方法引入自己的饮食,增添新的食品种类,向汉族等民族学习炒、烧、蒸以及炖等技艺。

四川城镇回族居民饮食的传承。四川城镇回族居民的饮食严格遵守伊斯兰教关于饮食的规定,禁戒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之名而宰杀的动物”。即使是宗教意识淡薄的回族居民,在饮食方面也很注意清真,显示出伊斯兰文化的特点,也体现了讲究饮食干净卫生,这点值得我们其他民族学习。但,四川城镇回族居民饮食发展还需要得到大家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四川回族小吃、菜肴品种繁多,可制作方法都是师傅言传手教,即使你有食谱和菜谱,你也不会做。尤其是老字号的独特制作技巧,有较强的家传性,这很容易使一些传统菜肴失传。比如,大菜席就已经不存在了。还好,四川的回民开设的伊斯兰清真餐馆,不断地推陈出新,丰富四川城镇回民的饮食文化。

三、四川城镇回族居民服饰汉化及传承

四川城镇回族居民服饰的汉化变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四川城镇回族居民服饰与以前比较,有很大的变化,绝大多数回族居民的衣着款式和当地的汉族居民的穿着没有什么两样,特别是城镇里的男子衣服变化明显,由以前的白衬衫向夹克衫、体恤衫和西服方向发展。妇女的服饰基本跟上了时代的潮流,色调鲜艳、款式时尚。我们已经很难从服饰上辨别是属于哪个民族。

四川城镇回族居民服饰的传承。四川城镇回族居民在节庆、祭典以及礼拜的时候,还是要穿上具有民族特色的服饰,如包白帕、戴白帽、带盖头。特别是四川城镇回族居民的老者,还喜欢蓄连鬓胡子、全脸胡或山羊胡。那些上殿进行主持礼拜的阿匍都是要穿长衫、包白帕的。

参考文献:

[1]杨琴;四川民俗文化与民俗旅游开发研究[D];重庆大学;2007年

[2]冀崇;从回汉通婚现象看城市回族适应的差异性[D];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

[3]王晓娜;回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研究[D];喀什师范学院;2012年

[4]李健彪;近代西北回族社会变迁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1年

回族风俗范文第4篇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伴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则侵犯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理当予以禁止。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干涉、破坏的形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运用行政措施等。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强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干涉或破坏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正当行动。例如,强制回族群众食用猪肉,禁止少数民族过自己的节日等等。这里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以宣传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自愿放弃、改革自己的落后风俗习惯,则不构成本罪。第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干涉是没有合法根据的。第三,所侵犯的必须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即汉族以外的民族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必须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群众基础的风俗习惯,因此,侵犯汉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及干涉少数民族的个别人并非基于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活动,就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政治影响坏等等。如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了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以犯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政治水平不高、或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了解,导致对具体问题处理失当,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作为国家方针政策执行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触犯刑法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的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则既可能是少数民族的公民也可能是汉族公民。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进行非法剥夺,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另外,一般说来,两罪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也常常不同。其中,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多发生在教堂、寺庙,或其他有关宗教活动场所,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则较少发生在这些场所。

4、两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行为人系明知少数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但仍故意加以侵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行为人则是明知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故意予以非法剥夺。

回族风俗范文第5篇

一、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社会风尚变迁的概况

近代以来的东北作为一个典型的移民地区,由于移民的大量进入,本土文化不断地与外来文化进行交流、融合,使近代东北渐趋形成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状态。据有关统计,“汉族人口约占当时东北人口总数的88.3%,少数民族人口约占东北人口总数的11.5%。东北地区的47个少数民族中,满族、蒙古族、朝鲜族所占的比例较大。满族人口约770万,占当时全国满族人口的85%;蒙古族人口约为300多万,占当时全国蒙古族人口的73%;朝鲜族人口约200万,占全国朝鲜族人口的99%。”[1](P112)除此之外,锡伯族、回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赫哲族、柯尔克孜族、鄂温克族等其他少数民族也以其特有的民族风情生活在东北的大舞台上。由于与汉族的杂居相处,各少数民族渐染华风。社会风尚在逐渐与汉族接轨的同时也保留着本民族的特色。具体在衣着、饮食、居住以及婚姻习俗、语言习俗等方面表现明显。

在服饰方面,城镇的蒙古族服饰渐用染色布,与汉人略同。冬则穿着不上面之羊皮袍,皆袖长幅阔,腰束条带,以绸为之,类用黄、紫、绿三色。头戴皮帽或缠巾。牧区则保留了更多的传统民族服饰。蒙古族牧民一般多穿皮裤以御寒,种类繁多,主要有熏皮裤、熏制去毛皮裤、吊面皮裤与单夹皮裤等。除此之外,蒙古族男子头顶喜戴“毡笠”,因用毛毡制成,故得名。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由于与俄侨接触甚多,渐渐也受俄国风尚的影响。如“鄂伦春人入俄籍者,尽变俄服”。[2]回族在民国时期,则渐渐被汉族同化,“渐染华风,其衣饰与汉族无异”。[2]男子喜穿白短褂,头戴白布(或深色料)单层无沿圆帽。此帽亦称礼拜帽,一般男子都在参加礼拜时戴之。妇女在参加礼拜时有戴“盖头”(大头巾,少女喜绿色,中老年妇女喜黑白色)的习惯,平时则不戴。迁入东北地区的朝鲜族社会风俗也在渐渐发生改变。19世纪末,朝鲜族的男人多戴笠。20世纪以后,则开始穿着西服,头戴学生帽、鸭舌帽以及西洋毡帽等。20世纪初之前,朝鲜族男女大多穿着草鞋、麻鞋与木屐等,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穿着胶鞋和皮鞋。外衣的颜色也由较单一的白色转变为开始穿着五彩缤纷的各种颜色。黑龙江下游的赫哲族虽接纳了汉族先进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材料,但其服饰上也保留了自己民族独有的特色,多以鱼皮作为原料,靠打鱼为生的赫哲族选用厚大的鱼皮,将其煮熟后再把鱼皮缝合起来,制成鞋和衣、套裤、腿绷、围裙、手套、腰带等生活用品。鱼皮具有耐磨、不透水、抗湿、防滑等特点。用鱼皮制成的上衣款式基本与汉族的传统便衣样式类似,突显出北方地区简洁、明了的穿衣风格。

在饮食结构上,各民族的差异性较大。中国素来民以食为天,从中可以看出饮食文化在国民生活中的重要性。清代,在山东人闯关东前,满族的饮食多以肉类为主,较少食谷米类,在饮食结构上较为单一,且对肉类的加工主要采用原始方式煮、晒、烤等,基本不使用任何工具。在汉人入关以后,汉人不仅把其主要饮食带进东北地区,最主要的是把食物加工的技艺传授给了满人。由于民国初年山东闯关东的人数较多,鲁菜在东北有较大的市场,不少名店均系山东人开设或由鲁菜的传人掌作。满族在汉族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掌握了各种烹饪技术如烧、烤、炖、炒等,饮食结构不断提升改进,饮食种类逐渐丰富多样,谷物粮食渐渐代替肉食。《黑龙江外记》记载:“满洲宴客,旧尚手把肉,或全羊。近日沾染汉习,亦盛设肴馔。然其款式不及内地,味亦迥别,庖人之艺不精也。”[3](P62)在满汉饮食文化交流融合的过程中,满族既保存自己饮食文化,如满族爱吃用小米、黄米、高粱米和玉米做成的干饭、稀饭、水饭和粘饭。打糕、玻璃叶饽饽、苏叶饽饽、盆糕、萨其玛等是具有鲜明满族特征的点心。同时也借鉴吸收了汉民族的饮食文化,最好的例证就是“满汉全席”。饮食文化的碰撞融合改变了满族原有的饮食结构,使饮食种类不断丰富多样。此外,其他民族如蒙古族主要以炒米、牛羊肉、牛羊乳为主要生活食品。进入民国以后,城镇的蒙古族饮食已逐渐与当地汉族趋同,饮食结构也走向多元化。赫哲人在冬季款待客人多做鱼菜,过年则会吃猎取的狍子、鹿、野鸡等。“鄂伦春人,不解牧畜,以猎兽供食料”。[4]回族“平日饮食尚清洁,供客亦具肉食。教律戒专杀,其牛羊与鸡皆购于市,非清真寺掌刀所宰不能用也”。[5]回族日常生活中的主食基本与汉族相近,某些面食与糕点保留了本民族的特色,如油香、洋肉烧麦、五花糕、油炸糕等。朝鲜族则以大米、辣白菜为主食,喜欢吃狗肉、冷面、打糕、泡菜、大酱汤等。

在居住方面,民国时期的汉族多垒墙建屋,安土重迁。而其他少数民族如赫哲人,多住在用木头搭建的被称为“马架”的木屋子里。蒙古人则因游牧,常逐水草而居,转徙无常,因而都以蒙古包为屋子。蒙古包大小不一,都为圆形。普通的蒙古包,顶高大约一丈三四尺,其围壁高五六尺,蒙古包内圆径七八尺至十七八尺不等。贵族的蒙古包比普通人家的要高大,为显尊贵,在包的顶端有赤黄色绒毡,或黄铜镜。民国以来,大批汉族入蒙地垦荒务农。在汉族影响下,一部分蒙古人弃牧从农,或半牧半农。因此以土屋为居者逐渐增多。蒙古人的土屋因地区不同而不尽相同。在东北的兴安岭东南地区,“蒙民家屋,纯为砖木构造。周围筑以土墙,绕以柳栅。以白布或赤布细书经文,悬于门前。家畜则围饲于宅之附近。”[6]在黑龙江省,“蒙人居室多三楹,西室为上,谓西天迎佛也。院中树长杆,杆头悬白布小旗。”以上所说的土屋,皆为方形,多受汉族影响,与汉族土屋结构基本相同。房屋四周有用土墙及树枝围起的院落,院落内有畜圈与仓房。鄂伦春人,习居山林中,其庐帐率以桦皮为之。冬季复于桦皮之上加盖兽皮。此种庐帐,普通名曰“窝铺”。而朝鲜族住宅基本继承朝鲜半岛的居住风格与房屋特点:把房子多建在“背山临流”,即后面靠着山,前边有河流的地方。房子的正面朝南,房屋造型和结构基本保持一通间、三通间与拐角房等形式和富人居住的复合形式,受满族影响,在冬季喜用火炕取暖,至民国时期,朝鲜族的火炕也由满铺式低火炕逐渐向叠摞式火炕转变。

在婚姻习俗方面,满族的婚姻礼仪,在早期较为朴素简单。山东人(多为汉人)移民进入东北后,满族的婚姻习俗逐渐发生改变。首先表现在婚龄上,满族旧的婚俗提倡早婚,有记载:“满洲之早婚在全国可居第一,奉天满族富裕人家男子,生十三四岁即结婚,至二十岁以上方结婚者,俱为贫人”。[1](P134)民国初年后,伴随汉族移民的大规模进入,在汉族婚姻礼俗的逐渐影响下,满族的早婚现象开始减少,并逐渐上升至法规层面而被禁止。婚礼仪式方面,满族亦吸收了汉族的传统。汉族早有婚嫁六礼之风俗,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满族虽无六礼之说,但其婚姻传统也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必须经过“问名”、“合婚”、“相看”、“放定”、“迎亲”等礼仪才能完婚,从中可以看出,此礼仪显然是受到了汉族婚俗的影响。据记载:“放定之日,女饰盛服出,用旱烟筒与男家来宾以次装烟,此乃参以满洲之俗”。[1](P156)从一定意义上讲,婚姻风俗的交流融合使满、汉之间的通婚往来更加密切,对当时社会环境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蒙古族在长期同汉族杂居的过程中,也开始被汉族同化,“其结婚礼,皆供佛独向之膜拜而已。呼兰蒙籍甚少,自雍、乾以后编入八旗,多已移其旧俗,渐同化于满洲、汉军矣。”[7](P401)汉人婚礼过程中,新娘要盖红盖头,“蒙人则无此细节,入门令露头面,便登床坐帐(满汉谓之“坐福”),亦不踏红,即婚始许出房。三朝回门,午前返回。蒙与满同。”[7](P170)其他民族在被满汉同化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也保存着自己本民族的特色。“满、蒙婚礼与汉人同化,惟回民稍异。其定婚各仪节尚无出入,而结婚必用主麻日(即旧历书牛、娄、鬼、亢四日),请阿訇诵经,用阿拉伯字写婚书,不与汉族同也”。[8]回族婚礼,既不用鼓乐也不拜天地,而以宗教形式巩固婚姻关系。另朝鲜族的婚礼别具风采,婚礼分别在女家及男家两段进行。结婚时概不用鼓乐花轿,迎亲男女仅用喜车,少却了诸多禁忌。

在语言习俗方面,早在清朝时期,伴随大批汉民进入东北少数民族地区时,汉民族的文化、风尚习惯、价值观念与语言等也渐渐渗入其中。有些汉族人不仅拥有技术,同时他们能用汉语传播农业生产技术、进行思想文化交流等。这些汉人是语言与文化的缔造者与传播者。伴随汉人不断地进入东北,东北少数民族被逐渐同化的进程也在加快。汉语作为当时的交际语言,传播的途径与渠道也在不断延伸、扩大。至民国,此种变化就更为显著。满人中,已有大部分开始改说汉语、使用汉姓。蒙族人也逐渐通晓汉语并认识很多汉字。WalterYoung(美国学者)曾这样记载:“到了今日,旅行满洲者,从辽河口岸直达黑龙江,至多只能看见从前游牧人民的一点行将消灭的残遗物迹而已,他们昔日跨峙塞北的雄威,已经荡然无存了。现在满人几与汉人完全同化:他们的言语,也渐归消灭,转用汉语了”。[9](P52)因此,伴随汉族移民的进入,东北的语言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时至今日,东北各少数民族均已经通晓汉语并将其作为交流的通用语,全新的语言地理格局已经形成。

二、东北少数民族社会风尚变迁的特点

民国时期东北少数民族的社会风尚呈现新旧交替、多元并存的状态。作为中华民族风尚变迁的一具体分支,变迁的趋势与全国总潮流保持一致。但是由于当时东北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与全国主流的差异,使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的风尚变迁也呈现出如下几方面的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