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回族风俗习惯

回族风俗习惯

回族风俗习惯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信息化;少数民族;文化转型;克拉玛依;影响

中图分类号:G12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2-0010-06

根据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围绕“信息化对民族关系转型的影响”这一主题,笔者在2010年7―8月进行了相关调研活动。此次调研的方法:一是发放调查问卷,二是进行走访和座谈。调研的对象是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学生和社区居民。民族成分涉及维吾尔族(50人)、哈萨克族(15人)、回族(20人)、蒙古族(15人)。调研地区为克拉玛依区(天山街道、胜利街道)和白碱滩区(中兴街道)。共计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其中,克拉玛依区60份、白碱滩区4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先后走访20人,组织40名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学生和社区居民座谈。根据以上调研活动获得的信息资料,形成这个调研报告。2013年6―7月,根据新疆斗争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笔者对这个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希望能够发挥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民族文化的定义及其三个主要评价指标

(一)民族文化的定义

民族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它塑造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品格、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根本因素。其中,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是三个最基本的文化评价指标,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

民族文化的转型是指民族传统文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向现代文明的转型。

(二)三个主要评价指标

1.语言文字:它是民族文化最外在的特征,是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本工具。少数民族在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时,往往倾注着深厚的民族感情,因而也往往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敏感因素。运用这个评价指标,不仅可以测量各民族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程度,而且可以测量出各民族在传统文化转型中的价值取向和情感状态。

2.风俗习惯:它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行为方式和历史传统。它主要表现为饮食习惯、服饰习惯、生产习惯、居住习惯、婚姻习惯、丧葬习惯、生育习惯、娱乐习惯、礼仪习惯和传统节日等。它是最能够反映民族文化特质的一些精神符号,具有民族习惯与民族性格、民族心理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的重要作用,是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精神风貌或精神符号,是一种具有他律性的文化力量。

3.: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于世界和人生的共同文化信仰体系。它包括宗教(理论)观念、宗教仪式、宗教行为、宗教体验、宗教感情和宗教习俗。在我国西部民族聚居地区,它往往既是一种全民族的共同信仰(价值观念),又是一种全民族共同遵守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具有自律性的文化力量。

二、问卷调查分析

(一)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选择、使用、认同语言文字的复杂状况

1.对语言文字使用频率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主要少数民族使用语言文字的总体情况: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0.5%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46.5%,使用双语的频率为20%。其中,维吾尔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61%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14% ,使用双语的频率为25%;哈萨克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6%,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4%,使用双语的频率为30% ;蒙古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45%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8%,使用双语的频率为37%。

这一调查结果说明:第一,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在几十年的民族融合过程中,特别是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在语言文字的使用方面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交融现象,特别是对汉语和双语的使用频率较高;第二,克拉玛依市的各主要少数民族由于存在不同的经济生活方式和不同的,在语言文字的交流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2.对本民族语言文字认同感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在信息化时代我们需要保留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字”,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的,维吾尔族是11%、87%,哈萨克族是16%、83%,蒙古族是8%、89%。仅有少量回答“反对”或“既不同意也不反对”或“说不清楚”。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保留本民族语言文字有着非常强烈的愿望,也体现出少数民族在信息化时代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现状的忧虑和不安。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民族语言文字对民族发展所起的作用”的回答,认为“有很大促进作用”或“有一定促进作用”的,维吾尔族是85%、13.5%,哈萨克族是83%、11.7%,蒙古族是89%、8.6%。仅有极少数人认为“有妨碍作用”或“有所妨碍”或“说不清楚”。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认为,在信息化时代本民族语言文字仍然对民族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反映出他们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价值判断和强烈的民族情感。

3.对信息化时代语言文字选择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最需要学习哪种语言文字”的回答,选择“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维吾尔族是26%,哈萨克族是15.7%,蒙古族是28.9%;选择“汉语”的,维吾尔族是58%,哈萨克族是66%,蒙古族是71%;选择“外语”的,维吾尔族是36%,哈萨克族是39%,蒙古族是48%。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信息化时代的语言选择呈现比较明显的多元化趋势,多数人能够认识到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尤其难能可贵的是,还有相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青年学生能够认识到学习外语的重要性。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学校最好用什么语言进行教学活动”的回答,认为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的,维吾尔族是19.5%,哈萨克族是18.6%,蒙古族是8%;认为应当使用汉语的,维吾尔族是46%,哈萨克族是43%,蒙古族是69%;认为应当使用外语的,维吾尔族是36%,哈萨克族是28%,蒙古族是65%;回答“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1.6%,哈萨克族是17.3% ,蒙古族是1.6%。

结合前一问题的回答可以看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在对待信息化时代的语言文字选择时,显得颇为困惑、彷徨,一方面他们非常留恋、热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并且比较担心在信息化大潮中自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会被弱化,乃至被同化、被湮没;另一方面他们出于学习工具的合理性、适用性考量,多数人认识到拒绝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外语是根本行不通的,否则就会被排斥在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之外,这对本民族的发展又是极其不利的。

(二)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稳固性和变异性并存的复杂状况

1.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认同感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是否应当继续保持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回答,认为“应当完全保持”的,维吾尔族是35%,哈萨克族是51%,回族是31%,蒙古族是43%;认为“应当保持好的风俗习惯、摒弃不好的风俗习惯”的,维吾尔族是26% ,哈萨克族是24%,回族是35%,蒙古族是41%;认为“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维吾尔族是8.5%,哈萨克族是5.6%,回族是3.5%,蒙古族是9.5%。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民族传统节日是否还很重要”的回答,认为“很重要”的,维吾尔族是79%,哈萨克族是87%,回族是84%,蒙古族是79%;认为“不能缺少”的,维吾尔族是13%,哈萨克族是8%,回族是6%,蒙古族是15%;认为“不太重要或感到没有意义”的,维吾尔族是5%,哈萨克族是3%,回族是2.9%,蒙古族是6%。

上述调查结果说明:第一,在信息化时代,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仍然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这是本民族的一种传统文化,是传承民族精神的一种载体或粘合剂,不应该轻易舍弃;第二,非常难能可贵的是,一部分少数民族人士已经认识到,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既有非常优秀的、永远值得加以传承的内容,也有一些不良的糟粕,应当予以改造或摒弃;第三,调查结果也显示,一些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普通社区居民、青年学生等,对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感到困惑和迷惘,有些人甚至持否定态度。这反映出在信息化时代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趋势,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与别的民族(包括外国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也开始在文化心态上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和多元性。[1]330-354

(三)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对宗教的复杂心理状态

1.宗教对经济发展是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于“信息化时代宗教是否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回答,认为“有很大促进作用”的,维吾尔族是9%,哈萨克族是11%,回族是16%,蒙古族是3%;认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8%,哈萨克族是34%,回族是29% ,蒙古族是15%;认为“妨碍了经济发展”的,维吾尔族是11%,哈萨克族是18%,回族是12%,蒙古族是27%;认为“有一定的妨碍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6%,哈萨克族是27%,回族是35%,蒙古族是46%;认为“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6% ,哈萨克族是10%,回族是6%,蒙古族是9%。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宗教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认识有较大分歧。总的来说,人们已经认识到,宗教在信息化时代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能用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宗教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并存,每个民族、每个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从不同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往往会发表不同的看法、得出不同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社区居民、青年学生,对宗教在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方面的价值判断是倾向于否定态度的。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进入实质性阶段,全国援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和信息化带动作用日益凸显,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宗教主要表现为一种制约性作用而非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由于新疆的宗教历史悠久、传统色彩浓厚,呈现出一定的稳固性和保守性,与现代文明难以接轨;各种非法宗教活动极为活跃,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猖狂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分裂破坏活动,严重影响了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作用不可能不对人们的宗教价值判断产生一定影响。[2]262-281

2.关于宗教对新疆的社会发展是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信息化时代宗教是否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回答,认为“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维吾尔族是15% ,哈萨克族是23%,回族是25%,蒙古族是8%;认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49%,哈萨克族是42%,回族是36%,蒙古族是34%;认为“没有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3%,哈萨克族是25%,回族是28%,蒙古族是55%;认为“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3%,哈萨克族是10%,回族是11%,蒙古族是3%。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宗教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认识上也是存在较大分歧的,但总的来看,他们对宗教在社会发展方面的价值判断倾向于肯定态度,说明宗教在少数民族的精神生活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影响力,但面对现实他们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困惑、迷惘、彷徨的心态。

三、走访和座谈情况分析

(一)“你认为在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学习汉语和外语是否很重要?”

1.干部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89%,认为“有必要学”的占8%,认为“不需要学习”的占0%,“说不清楚”的占3%。

2.教师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93%,认为“有必要学”的占6%,认为“不需要学”的占0%,认为“说不清楚”的1%。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98%,认为“有必要学”的占2%;其他为0%。

4.青年学生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78%,认为“有必要学”的占15%,认为“不需要学”的占3%,认为“说不清楚”的占4%。

5.社区居民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46%,认为“有必要学”占28%,认为“不需要学”的占9%,认为“说不清楚”的占17%。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能够认识到,从学习、工作、或者生活的实际需要考量,在信息化时代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外语是很重要的或者是有必要的,体现出少数民族追赶时代进步的强烈愿望和对待语言文字的开放心态。但另一方面,在这种实用性的考量背后,是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热爱、留恋与现实选择之间的矛盾心理,在调查过程中也有所流露和表现。

(二)“你认为在信息化时代是否应当完整地保持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

1.少数民族干部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虽然应当保持下去,但是也要进行一些改良”、“有些传统风俗习惯太落后了”、“应当吸收一些更加先进的东西”的占5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必须完整地保持下去,不需要进行任何改良”的占13.5%;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已经受到现代文明的很大冲击”、“有许多好的内容已经丢失了”的占27%;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3.5%。

2.教师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大部分内容是积极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好的内容,应当进行一些改革”的占43%;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是历史形成的,是民族文化遗产,必须完整地继承和保护下来”的占2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在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异,要尊重现实,适应时代的变化”的占25%;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6%。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主流是好的,但也应当与时俱进,吸收一些先进的内容”的占47%;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是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是强化民族凝聚力和保持民族特色的重要载体,不应当随意放弃或改良”的占28%;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已经受到很多冲击,丢掉了不少好的文化传统”的占17%;感到“无所谓”的占3%;感到“说不清楚”的占5%。

4.青年学生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进行一些变化,与现代文明接轨”、“应当借鉴和吸收其他一些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占47%;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完整地加以继承和保护”、“比较担心本民族传统文化习俗的变异或消亡”的占13%;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正在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有的是好的,有的是错误的”的占26%;感到“比较迷惘”、“有些困惑”或“说不清楚”的占14%。

5.社区居民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好好的保持下去”的占5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也有一些不好的内容,应当进行一些改良”的占14%;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正在面临一些变化,一些好的东西正在丢失”、“但也有一些先进的东西被吸收进来”的占17%;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13%。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在对待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方面心态十分复杂。一方面出于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热爱和留恋,他们不愿意看到传统文化习俗被忽视、被遗忘、被湮没,特别是不愿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中的优秀成分被遗忘或被丢失;同时,对扑面而来的信息化浪潮和现代文明,他们也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心理。另一方面,他们也非常清醒地意识到,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落后的因素,应当予以改良;他们还意识到,不管愿意不愿意、赞成不赞成,传统文化习俗已经在发生着复杂的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是他们愿意看到和接受的,有的则让他们感到十分不安甚至有某种心痛的感觉。例如谈到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民族服饰、婚丧习俗的变异,新疆历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文化和民族音乐的复兴等问题时,可以感受到少数民族朋友的喜悦和忧虑。

(三)“你认为信息化时代宗教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怎样的作用?”

1.干部的观点:即使是在信息化时代,宗教(伊斯兰教)仍然会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很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将是长期的、广泛的、复杂的,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有80%左右的座谈者持这种态度);特别是民族分裂势力常常利用宗教名义,以暴力恐怖手段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使他们感到很忧虑、也很困惑(不知道如何才能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区分开)。蒙古族的干部认为宗教(藏传佛教)对本民族的精神生活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城市里面这种影响有明显弱化的趋势。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各种暴力恐怖破坏活动,他们感到很气愤,坚决反对。

2.教师的观点:各族教师普遍认为宗教教育、宗教文化在新疆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占88%),特别是在农牧区影响最大、城市次之。认为宗教有妨碍作用或消极作用的占35%左右。对于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各族教师都认为不能容忍,应当坚决打击。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他们多数认为宗教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利(占78%),其中大多数人以“7・5”事件为例谈了自己的想法,认为新疆的宗教固守自己的传统,难以与现代社会接轨;民族分裂势力煽动宗教狂热,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破坏。一部分人认为,新疆的宗教对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仍然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农牧区,宗教的影响具有稳固性和保守性(占56%)。

4.青年学生的观点:15―18岁的学生很多人表示对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说不清楚”、“也许不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约占80%左右;18―21岁的学生中认为新疆的宗教“太传统了”、“比较滞后于信息化时代”、“距离现代社会太遥远了”、“可能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妨碍”的占60%左右。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破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他们多数人表示“不赞成”、“坚决反对”、“这并不是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他们不代表新疆的少数民族”的,约占80%以上。

5.社区居民的观点:他们对宗教的精神纽带作用倾向于持肯定态度,认为宗教即使在信息化时代也仍然对少数民族的精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持这种看法的人大约占85%左右。但社区居民由于文化程度和理解判断能力较低,对宗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感到“说不明白”、“不知道如何回答”、“可能有好处也有坏处”的,占到90%以上。对于民族分裂分子的暴力恐怖破坏活动,绝大多数人表示“坚决反对”、“不利于新疆发展”。

通过以上调查,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对宗教在信息化时代的作用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心理状态,而且群体性差异十分明显,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文化素养、不同年龄段的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还有一定数量的人们对这一问题感到迷惘和困惑,不知道如何进行评价。但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进行干扰破坏活动方面,各民族干部、群众的立场和看法是高度一致的。

四、结语

目前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对待传统文化转型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他们迫切希望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得到全面发展,尤其是高度关注民族教育的发展,希望自己的下一代能够受到良好的现代化教育;另一方面他们又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中确实存在一些糟粕,需要吸收其他民族的先进文化加以改良。但是,出于少数民族的文化弱势心理和对本民族传统文化前途命运的担忧,又本能地表现出一种对其他民族先进文化的排斥心理。无论是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还是在方面,这种矛盾、彷徨、复杂的心理状态都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民族文化心理可能成为少数民族实现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明转型的主要障碍。

可以肯定,民族分裂势力和敌对势力在较长的时期内依然会继续利用宗教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宗教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交织在一起,使人们难以对其做出客观一致的价值判断。通过对宗教进行正确引导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尽量限制其消极作用,这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通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繁荣民族文化,着力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积极学习现代科学技术,融入世界信息化进程,在保持民族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所有民族的先进文化,构建多元共荣的中华文化,这是最符合各民族利益的现代文化发展模式。在文化发展的问题上,任何民族都必须具有开放的眼光和胸襟,自我封闭、盲目排斥先进文化,不但不会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进步,反而只能导致民族文化的落后和消亡。

参考文献: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第2篇

摘要: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许多方面有助于实现行政执法目标,但也有些民族风俗习惯对行政执法有造成难度的一面.在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关系到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同时也关系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所以民族地区行政执法更需注意掌握一些原则与方法。

关键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政执法

民族风俗习惯,指的是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礼仪等物质文化社会上的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并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行政执法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具有什么影响,政府在民族地区制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件,以及实施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注意那些原则与方法,笔者谈一下自己浅见;

一、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许多方面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目的,这些方面主要包括:

(一)部分禁忌。禁忌是禁戒普通人接触的事、物或人,以及对此所具有的观念。保护野生动物不被非法猎杀是林业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少数民族饮食禁忌有利于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实现这一行政目标。很多少数民族不食野生动物和病死、打死的牲畜和动物的血,例如塔吉克族人不食狼、熊、狐、兔等野味。维吾尔族等民族禁止吃凶猛禽兽的肉;禁止吃一切动物的血。独龙族禁止滥杀滥捕野生动物。彝族、纳西族等民族对于白头翁、水鸟、松鼠、犀鸟、八哥、米雀、虎豹、野猫、猴子、獐子、岩羊、绿斑鸠、秧鸡等的图腾和禁忌等等。少数民族的饮食禁忌在客观上减少了非法捕杀本地区野生动物的行为。再如少数民族的植物禁忌也非常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彝族神林的崇拜,使民族地区的生态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布朗族、哈尼族、傣族等民族都认为生长在村落附近的高大挺拔、枝繁叶茂的大树常年保佑着本氏族成员平安顺利。因此,禁止砍伐“神树”,在“神林”中放牧、追捕动物等。禁砍村边树木是壮族信仰禁忌,所以,壮族村寨前后面都是森林密布,古木参天。植物禁忌有利于“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执行,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了民族地区人民的生存状况。社会行为禁忌又有助于社会治安的执法目的实现。例如回族等许多民族禁止放高利贷,、酗酒、说谎等。少数民族社会行为禁忌制约了人的行为,使人们在进行日常生产、生活活动的过程中意识到“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部分宗教教规。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有许多群众信仰宗教,维吾尔、回、哈萨克等十个民族约有1800万人信仰伊斯兰教。有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宗教影响,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直接来自于宗教教规。如伊斯兰教的一些教规,已潜入信教民族的风俗习惯之中,取经名、行割礼、死后安葬、结婚庆贺及节日礼拜等都是全民族性的。我们应当认识到宗教教规有积极一面,有些教规对构建社会和谐是有益的。例如宗教通过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劝世人积极向善,使人们不至于因自己的困境而攻击社会和危害社会的稳定。佛教的因果报应论、基督教的原罪论以及伊斯兰教的世界末日论都劝告人们要忍耐、顺从、不做恶事。宗教教规对人们的守法与维护家庭稳定也有积极的作用,如基督教的摩西十诫;佛教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等“五戒”。伊斯兰教的主要经典《古兰经》也指出:“你们劝善戒恶”、“你们当争先为善”。“信道的人们呀!饮酒、、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①伊斯兰教非常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反对乱淫,破坏别人的婚姻。伊斯兰教还禁止偷盗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古兰经》5:38)。面临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些教规在一些宗教意识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中,无疑对色情、侵犯财产违法方面具有一定的警戒和约束作用。

(三)家庭习俗。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对长者尊敬,对幼小扶持帮助,对朋友忠诚,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否则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例如壮族等少数民族都有用餐时须等最年长的老人入席后才能开饭;长辈未动的菜,晚辈不得先吃;给长辈和客人端茶、盛饭,必须双手捧给等家庭习俗。锡伯族和其他许多民族一样,是一个非常注重礼节的民族,对客人热情好客,对老人和长辈格外尊重。出言不逊、不尊重老人等行为,都要受到锡伯族人民的谴责。少数民族的家庭习俗能较好的防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对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贯彻婚姻法,对家庭和睦具有积极作用。

二、民族风俗习惯对行政执法造成难度的一面

(一)一些落后婚姻习俗。部分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具有消极一面,表现在:一是早婚。在一些居住偏远的少数民族中,其婚姻习俗的早婚现象仍然存在。二是不结婚登记。有些少数民族青年不领取结婚证,只举行风俗仪式或请阿訇念了经就在一起共同生活,违反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三是干涉婚姻自由。有些少数民族在缔婚过程中,舅权的作用相当突出,一些地方舅舅的意见甚至起决定作用。一些少数民族有姑表亲的习俗,姑家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舅家有优先娶外甥女的权利。还有的少数民族仍有抢婚习俗,通过抢婚结合夫妻。有些少数民族有不许和外族通婚的习俗。以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婚姻登记和保护婚姻自由的行政执法显然会造成一定难度。

(二)某些行为禁忌。少数民族有些行为禁忌对维护市场秩序造成某些困难,有的民族具有凝視禁忌,在自由市场对商品看了好久而不买,就可能导致矛盾纠纷。有的民族有鼻嗅禁忌,不能拿起少数民族出售的食品用鼻嗅,否则将产生激烈矛盾。出售商品时,有些少数民族具有商品价格谈好了就必须买下的习惯。有的民族忌讳当面数主人家的牲畜,不能跨过拴牲畜的绳子,也不能骑马进入羊群。旅游者不能到天葬场观看天葬;有些少数民族依照教规有借钱不能收取利息的行为禁忌等等。在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中,一些行为禁忌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三)部分民族习尚。少数民族中的习尚有很多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有些具有消极一面。如频繁地送“彩礼”、“丧礼”、“割礼”,对原本经济困难的一些家庭、个人等于雪中加霜。个别家长让子女上经文班入教念经,不去上学,影响了我国教育法等法律的贯彻。有些民族的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仍限制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不利于男女平等的贯彻等等。

三、民族地区行政执法的原则与方法

在民族地区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事关民族团结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笔者以为,在民族地区行政执法要坚持以下原则:

行政执法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构建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例如有的少数民族开的清真餐厅不许饮酒,当发生冲突时就要保护这一宗教习俗。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如土葬、水葬、天葬、塔葬等葬法,绝不能强迫实行火葬。对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的婚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对清真食品与清真餐厅要定期进行行政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对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执法机关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有意损害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应责令其赔礼道歉,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护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原则。执法中对于某些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阻碍生产发展的习俗,决不能采取粗暴方法,政府要因势利导积极引导少数民族自我改革。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少数民族有保持、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这种改革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并实施,政府不予强迫和干涉。少数民族自愿地要求进行风俗习惯的改革,政府要依法保护他们这种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干涉阻挠他人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坚决处理。

政府在执法中发现明显违法的习俗,必须坚决制止的原则。风俗习惯不能和现有的法律、法规冲突,法具有最高权威,在法没有变通和补充情况下,必须统一实施,每一公民都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例如对于违反国家婚姻法和地方自治条例结婚年龄规定的婚姻,政府就要批评教育,宣布无效。对使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无论是什么婚俗,都应制止,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破坏计划生育的要批评教育并依法处理等。

对不同民族间由于风俗不同引发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该加强行政调解的原则。在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中由于风俗习惯不同而引发的矛盾和民事纠纷,行政部门在维护秩序中,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要依法调解,讲解法的规定,维护法的权威,作好双方思想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更要积极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和解,讲解民族风俗习惯,使游客和其他当事人了解、尊重、体谅,以防止矛盾恶化。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还应重视掌握以下方式、方法:

要利用与宣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积极的一面,以达到执法目的。如上所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许多对执法、守法具有积极一面,政府要善于用运和作好宣传工作,在这一方面行政机关表现的很不够。对于一些宗教意识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行政机关也可以提醒其遵守有积极意义的教规,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我们应当认识到,一些宗教教规可以拿来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服务。所以要教育执法人员和干部群众,不能对宗教和信教群众采取歧视态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特点。这就要求政府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方面政府应当学会利用宗教来为我们的行政管理服务、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

在行政执法中要正确把握风俗习惯与的区别。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来自宗教教规,但并非所有的宗教教规都属于信教群众的民族风俗习惯。正确把握这两者关系,对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非常重要。例如伊斯兰教中的“封斋”,如果是民族风俗习惯,就可允许未成年人在“斋月”时白天不吃饭、即使影响身体健康成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强行干涉。其实“封斋”是宗教活动,不得强迫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可见,学会正确区分民族风俗习惯与,在民族地区意义重大。

在某些行政执法中,应重视配备少数民族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涉及少数民族相对人,尤其是对不懂通用语言的相对人,应配备该民族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方面能更好维护少数民族相对人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用民族语言告知、说明理由。另一方面,以防止语言障碍引发对抗性矛盾。在民族基层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参与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最好掌握本地常用的少数民族语言,能用少数民族语言交谈沟通,这对少数民族相对人而言,缩小了距离,具有亲切感、信任感,有利于问题解决,有利于构建社会的和谐。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制 习惯法 冲突

作者简介:麦麦提图尔贡・图尔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

一、 什么是习惯法

(一)何为习惯法

习惯法产生久远,习惯法是法律产生的基础,没有习惯法就没有法律,并且习惯法历来成为诸多法学学者研究的重要对象。但是对于习惯法的含义究竟应该怎么样界定,法学界并没有给出定论,有关习惯法的概念应以众说纷纭,如萨维尼认为习惯法来自于习惯,而法又产生于习惯法,曾经有人说,国家本没有法律,法律来自生活,来自生活中大量的风俗习惯,这就说明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就是习惯,而习惯是来自生活,法律只不过是将生活中习惯、风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一个特定社会从其初生时代和在其原始状态就已经采用的一些惯例,一般是一些在大体上最能适合于促进其物质和道德福利的惯例:如果它们能保持其完整性,以至新的社会需要培养出新的惯行,则这个社会几乎可以肯定是向上发展的”美国有一位学者曾经将法律按照变化趋势分为:习惯法、官僚法与法律秩序,这位学者名叫昂格尔,在他看来,法律是可以反复适用,并且这种反复性还表现在它可以在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无差别地适用,可以说法律就是一种固化的思维模式,并且在不同的个体之间,法律总是能够满足不同诉求,人们也总是按照这样的模式去安排自己的生活与工作,对于他人,每个人都也期待别人也能够和自己坚持同样的调准与模式。

(二) 少数民族习惯法

习惯法的种类诸多,举不胜举,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则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主,也即少数民族习惯法占据了习惯法的半壁江山。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是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机关,从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本土文化出发,在坚持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制定的适合本民族的条例,它的存在就是为了有效地调整民族地区复杂的社会关系,具有和一般法律相同的效力,但是这并不影响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定法的性质。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来自民族学的概念,主要是西方的民族学传入中国,而法律社会学学派的代表人埃利希随之提出了“活的法(Living Law )”的概念,他认为法应该是活生生的生活的反应,而不是写在纸上,刻在石头上的,法律不是神秘的,必须是公开的,需要社会群体知晓,同时,生活中的法不全都是可以被放在法律条文中的。这样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法的范围。法律是针对社会绝大多数群体反复适用的规则,这是国家法的特点,而民族习惯法是针对个体的多元化而存在的,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社会学由于法律多元主义的关系。

二、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紧张关系

( 一)紧张关系的性质

我们日常所说的冲突是指两个事物之间相互对立,互相排斥的关系与矛盾。比如说,在很多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中,大量的习俗与我们目前的婚姻法存在诸多冲突,表面看来是法律与习惯的差异,实则是民族的宗教信仰等因素导致的差异性。换言之,不同民族有自己特有的法文化,各民族的文化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全国具有普适性的婚姻法并不能完完全全地适用我们那些少数民族地区,比如说维吾尔族地区。

(二)发生紧张关系的原因

中华法律文化是五十六个民族分别创造和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法律文化。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少数民族的文化是我们中华文化的重要的一部分,而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更是中华法律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维吾尔族的婚姻习惯中看到。因此,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归根结底是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之间的差异性所导致的。也就是说,法的不同源于生活的不同,也即,法律是生活的调节器。

(三)紧张关系的表现

1.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事情的一些约定成俗,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习俗被传承下来,直到根深蒂固与每个人心中,成为一种民族信仰与精神。一旦形成民族信仰,就会产生民族习惯,反应这个民族自身的利益,目的在于保护该民族的利益,维护本民族的秩序,保障民族内部井然有序。而国家法是能够适用全国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会存在差异性,绝对无条件适用,而民族习惯法只是针对某一民族的特定区域适用,并不能适用该民族以外的区域。这就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殊性与国家法的普遍性之前的关系。

2.产生方面的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所谓国家法,是指制定主体是国家,并且该制定活动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不同的统治阶级会存在不同的国家制定法,只有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才能长久地存在,也就是说,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国家统治的工具,那制定者只能是统治者先制定好,之后再适用于社会群体,也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活动。相比较而言,民俗乡规则不同,一个地区的民俗总是来自于底层老百姓的生活,只有老百姓在实践中反复适用、不断深化,这个民俗乡规才会被上升为法,也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活动。这是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又一重要的区别。 三、加强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互动

习惯法源于生活,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长期形成的一种规范,它具有很浓的传统气息,也具有极强的观念性;这一点不同与国家制定法,法律的组成不仅包括习惯法,还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总是随着日益增加的社会问题产生的,他不是人们观念中长期形成的,它是需要立法者将某些规则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的差异性导致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在价值追求方面截然不同,尤其是当代法治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们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必须把国家制定法放在一个最重要的地位,维护制定法的尊严与权威;所有的地方法规都不得与宪法、基本法律相冲突,否则为无效。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和谐互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习惯法从来不否认它是社会力量的产物,而立法却是所有法律渊源中率先声称自己可以独立变化,并足以推动社会与政治的变革。”其实,许多习惯法秩序中也包含了自觉能动的成份,例如成文化的习惯法就是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共同体自觉促动的产物。“一个从长期来看是基于历史演进自发而成的秩序,在形成当初的短期内实际上都打有人的印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理性设计而成在中国,真正管用的是国家制定法之外存在的“另一种法”,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活生生的秩序似乎更能牢牢地扎根于民众,更能有效地作用着这个社会,这种传统基础是决定着所谓“习惯法”一而再、再而三引起学者关注的原因,也就是说挥不去的传统回归,使对习惯法的推崇有向传统回归和回复的因素。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良性互动的途径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俗风俗;现代建筑艺术设计;稳定性;民族性;文化性

1 中华建筑具有丰富多彩的文化背景

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建筑具有不同的特点,建筑是表现人们精神文化的主要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筑艺术表现的风格也不断的发展,建筑艺术可以体现出某个时期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建筑艺术也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生活水平、模式、情趣的写真照,建筑能综合的反映出当时社会的艺术特色、设计水平以及技术的发展情况[1]。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的发展都为中国文化填充了别样的色彩,历史悠久的文化传承有壮族的陶瓷文化、苗族的图腾文化、四川的山区文化等,每个地区的文化都能体现出我国各民族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智慧打造属于自己地区的文化特质。

2 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形式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在各民族乃至各地区之间的民族风俗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在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下,各民族之间的民族特点有着鲜明的对比,但是,众多不同的民族特点又有着共同的民族形式,如,民俗风俗的稳定性、民族性、敏感性、地域性、社会性、群众性、文化性、历史性等[2]。

2.1 稳定性

民俗风俗是一个民族的习惯,同时也是民族历史留下来的文化产物,很难改变这种习惯,而且民俗风俗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以及自然根源,文化的源远流长是很难被磨灭的。因此,只要民族以及形成民俗风俗习惯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以及自然根源继续存在,那么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也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而且,一旦民俗风俗形成,就会跟随着历史的根源继续流行下去,民俗风俗的形成是建立在民族共同情感的基础上,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迁,但是,人们的这种民俗风俗的习惯却是一成不变的,已经深深的定格到民族群众的心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2 民族性

民俗风俗的形式,是对该民族的生活生产方式的一种刻画形式,同时也体现出民族的信仰,反映出民族的群众心理素质、感情境界,是民族发展历史以及文化的一种传统理念,充分体现出各民族的不同民族性质[3]。

2.3 敏感性

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方式也各有差别,有的表现在生活上,有的表现在政治上,也有的表现在社会上等,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方式也是一个民族较为敏感的方向,因此,要学会尊重各民族的民俗风俗的习惯。

2.4 地域性

我国地域辽阔,地域之间的地理变化有着很大的差异,同时,我国还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这个地理变化较大的自然环境下,各民族间居住地区的气候、地理条件、自然条件以及经济情况都是有着很大的差异,而且,也有很多民族虽然同属于一个民族,但是由于地域环境的差异,其民俗风俗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就比如我国最大的民族“汉族”,汉族生活的地区较多,而且每个地区的地理条件和经济状况也各有差别。因此,民族的民俗风俗根据地域性形成的差别主要分为不同民族之间的民俗风俗差异和同一民族不同地区的民族风俗差异。

2.5 社会性和群众性

民族的民俗风俗是民族群众的共同感情,同时也是代代相传的一种习惯,已经深入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以及各个行业的生产和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已经渗入民族群众的心理。因此,民俗风俗具有共同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2.6 文化性

民俗风俗是民族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出民族文化的道德价值观,并且是经过该民族很长时间积累下的精神财富,民俗风俗深入到民族的各个行业,如餐饮、教学、建筑、婚礼、节日、服装等,尤其是建筑艺术设计上表现的更为突出。

2.7 历史性

民俗风俗是历史文化的一种表现,从很多方面都能反映出民族的历史传统观念以及文化,尤其是在很多民族的节日是古代传承下来的。如,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回族的开斋节、苗族的龙船节等。

3 民俗风俗与建筑艺术设计的结合

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不是不劳而获的,是经过各民族人民在生活中用劳动获得的成果,形成的民俗风俗在传统文化中具有深刻的涵义,因此,民族的民俗风俗的传承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要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做出努力,保留住正在淡化的优秀的民俗风俗,将它们继续传承下去。各个民族乃至各个地区之间的民俗风俗习惯是反映出各个人群的生活、爱好、饮食等习惯。在历史的长河中,可以看到有很多的建筑设计以及一些其他方向的优秀传统设计和相关的历史文化都反映出当地民族的风土人情,同时还对创造适用地区性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以及维持大自然的生态平衡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另外,民俗风俗对民族的凝聚力和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和谐发展,这是民族的一种习惯,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

民族风俗不仅是一种民族文化、民族凝聚力、民族发展的表现,还能将这种民俗风俗应用到实际的设计中,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和民族艺术的品味,而且通过实用功能还能将民族文化用自己的表述形象流传下去,尤其是在建筑艺术设计上表现的更为突出。将民俗风俗与建筑艺术设计有机的结合,可以在建筑艺术设计中充分体现出民族风俗的特点,充分反映出当地民族文化的特点,虽然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建筑艺术设计也不断在提高,但是,不管社会如何的发展,建筑设计提高到什么程度,在任何地区的建筑设计都要体现出当地文化,要求建筑艺术设计必须本土化的特征,这是当今社会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

民俗风俗传承具有人性化的特征,各民族的民俗风俗造就了中华民族文化,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下去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发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一种表现。对于现代的建筑艺术设计者来说,既继承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特征,又需要用自己的建筑艺术设计将民俗风俗文化继续传承下去,并且要不断的发扬优秀的民俗风俗,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将具有民俗风俗内涵的建筑艺术作品呈现出来,有助于建筑设计工作的良好进行和建筑设计行业的良好发展。

4 民俗风俗与现代建筑艺术设计结合的意义

作为世界三大建筑艺术体系之一的中国传统建筑艺术为中华民族建造了一座又一座优秀的具有民俗风俗文化内涵的建筑。建筑不仅仅是艺术的表现形式,从生活上讲建筑是生活实用的一种物质价值,是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传统建筑艺术用它艺术造型、艺术装饰以及独特的建筑结构体系等充分的反映出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中华传统文化是由各民族的民俗风俗搭建而成,而将各民族的民俗风俗结合到建筑艺术设计中,实现民族风俗的传承之外,还对现代建筑艺术设计进行创新。

结论:

建筑设计实际上是一门艺术工程,除了需要在设计中满足建筑的使用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建筑的艺术要求。而在建筑设计中,通过将民俗风俗与建筑设计进行良好的结合,使建筑设计能够融入到当地的文化中,有助于实现建筑与当地文化的良好融合,也有助于建筑的良好使用,有助于促进建筑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张得亚,方拥班,张一兵.东西民俗文化差异对建筑的影响[J]. 中外建筑. 2009(05).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第5篇

摘要回族婚姻习惯法信仰法律冲突

作者简介:尚千惠,烟台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78

一、甘肃回族习惯法渊源

(一)回族的起源及发展

公元六一八年至六二六年,伊斯兰“先知”默罕穆德派遣自己的四位学生(艾比、宛葛素、沙嵑储、我高仕)到达中国的东南沿海城市进行传教,为人们解除烦恼与痛苦。随着教义的不断传播,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数不断增多,以及在唐朝“内外通婚”的盛行,使得信仰伊斯兰教的人“自成一派”,成为最初的回民,而这一集体又被称之为“回回民族”,并成为华夏民族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根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甘肃省的回族人口已经超过一百二十万人,在全国范围内回民的总人数仅次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民人数,甘肃省回族聚居区分布状况被称之为“一州四县十九镇(乡)”。不难看出甘肃省回族聚居呈现出“广分布,小聚居”的特点,这种分布结构也使得甘肃省的回民与其他民族有了更多机会的接触,也是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冲突最为明显的地方,这样的“题材”优势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素材。

(二)回族习惯法史

回族是伊斯兰文化在中国的代表者之一,回族在唐代形成之后已经在中华大地上发展了一千多年,人数也达到了即壮族之后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回族同胞信仰伊斯兰教,他们相信默罕默德是安拉派往人间的最后一位使者,其言论与行为被后人记载编辑成集,形成《古兰经》、“阿迪斯文化”、“以公共利益为标准的议论”、“类比”等伊斯兰文化基础,回族同胞的生活规范标准也正是来源于此,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形成也是以此为主要依据的。《古兰经》规定了信仰伊斯兰教的个人应当遵从的道德标准,“阿迪斯文化”的是类似于中国古代《论语》的性质,此“文化”是安拉的使者穆罕默德在转播教义的过程中所讲的语言或者个人行为为其学生记录下来作为伊斯兰信仰者应当遵循的标准或者行为模板,是将《古兰经》的内容具体化、标准化,相当于是《古兰经》的注解,也是后来回族婚姻习惯法的指导标准。

伊斯兰教传入我国之后再一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因为对教义的理解层次或发展方向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门派,也因为地域的不同而形成了略有差异的民族习惯法,在甘肃回族的习惯法中,一般以调解纠纷为主要手段,惩罚为辅助手段,惩罚是一种赎罪的手段或者过程,一般是在清真寺内“赎罪”,即在寺内的阿訇主持下,由专门的人监督“赎罪”,“赎罪”的形式主要有罚没个人钱财、长跪听经文、用鞭子抽打身体等,以此惩罚超越宗教底线触犯习惯法的伊斯兰信仰者。

二、甘肃省回族婚姻习惯法

(一)回族婚姻习惯法的产生

在甘肃省内,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关于回族同胞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被称之为回族习惯法,早在一千三百多年前唐代“内外通婚”盛行的局面下,回族同胞为保持民族的纯洁性多与外国信仰伊斯兰教的信仰者结合,也为了共同生活的人有相同的文化信仰和类似的生活习惯,伊斯兰信仰者们之间便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认识,即不与非伊斯兰信仰者成婚,这也是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形成的第一条所谓“规定”,以此为基础便形成了回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一般回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由两部分构成,即一部分是《古兰经》与“阿迪斯文化”的相关规定与解释,另一部分则是回族聚居区的地方风俗习惯,这两方面的结合才形成了切实有利于回族同胞发展的回族婚姻家庭法。

(二)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

回回民族的成员非常重视本民族的发展壮大和家庭成员个人能力优秀的民族,婚姻的缔结是民族人口增多的有效途径之一,回族婚姻习惯法认为只有优秀的男女青年在阿訇的主持下二者缔结婚姻,得到同胞的祝福才会繁育出优秀的后代。所以穆斯林优秀男女青年缔结婚姻将是一种无比神圣的行为,在伊斯兰教法要求每一个成员都应当结婚,结婚是一种“圣行”,只有没有结婚能力的人才可以不结婚。

关于回民结婚的程序,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宗教信仰的一致性,回族适龄男女青年在寻找伴侣时最好能够找一位回族同胞或者同样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如果男女双方只有一方是伊斯兰教的信仰者,回族同胞习惯上即认为双方虽然缔结了婚姻,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共同的精神寄托,也没有共同信仰,婚后生活的幸福度将会降低。其中《古兰经》规定:“我们伟大的主,保佑信道者不受任何的侵犯与干扰,让不信道者远离”。也存在极少数信教徒与非信教徒婚配的现象,但是《可兰经》规定要求非穆斯林的一方接受并遵守教义规定,非伊斯林教徒在婚前必须用石灰水洗去身体内的“污秽”,在阿訇的主持下皈依伊斯兰教,经过以上程序之后伊斯兰同胞(长辈)才会认为男女双方才正式缔结婚姻,即使到当地民政部门之前领了结婚证,结婚的正真日期也应当从阿訇主持结婚一起的当天算起。

关于适婚年龄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只是在习惯上认为男女双方感性认识清楚、感情成熟时便可成婚,在回族习惯法中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就一直认为男子成长到12岁、女子年龄达到9岁时男女双方就能够达到“感性认识清楚、情感成熟”的程度了,男女双方在此年龄是可以成婚的。随着伊斯兰文化的不断发展与开放,也随着回族同胞的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在目前的形式下,一般回族男女适婚年龄都在原先的基础上向后延长了6-8岁。

关于择偶问题,《古兰经》中记载到“男女青年婚姻的缔结以爱情为基础,优秀的伊斯兰男青年可以迎娶得到同族人祝福的女青年为妻,如果可以做到一视同仁,也可以以爱情为基础,娶两妻、三妻、四妻,否则,只可娶一妻……”由此也可从侧面说明在回族习惯法中,关于婚姻配偶的选择可以是自由的,但是回族男子至多不超过四位妻子的,与此同时要保证给予每一位妻子的爱都是相同的。但是在伊斯兰文化中,关于“多妻”的理解因人而异,也因地而异。

(三)回族婚姻缔结程序

在中国古代适龄男女婚姻的缔结需要经过“六礼”,才算是完成了婚姻缔结的所有程序,而在伊斯兰文化中婚姻缔结的程序比“六礼”更为复杂,整个婚姻缔结过程都由阿訇主持进行,并且每一项程序都要有一男一女成年穆斯林在一旁作证,除了我一般熟知的提亲、定亲、纳礼、迎娶之外,还有念尼卡哈的程序(即经文诵读)、撒喜讨福等程序,只有经过以上所述的程序之后,两位男女青年的婚姻缔结程序才算是完整的,才算是正真的“成婚”。需要注意的是在这多项程序中,“到民政部门领结婚证”一说是未被提及的,即在回族同胞的婚姻习惯中,婚姻是依靠教义保证的,是通过阿訇和同胞来见证的。

(四)回族的婚姻形式

回族的同胞的婚姻形式是多样化和极具民族特色的,在回族聚集区常见的婚姻缔结形式有“回回婚”、“转房婚(有的地域也称之为换房婚)”、“非穆斯林婚制”、“族内表亲婚制”、“包办婚制”等等。其中“回回婚”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回族婚姻缔结方式,一般是指结婚男女双方都是回族,均信仰伊斯兰教,并且不具有亲戚关系,与伊斯兰国家的普遍婚姻缔结方式是一致的;“转房婚或换房婚”比较少见,但也是回族婚制里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即类似于商法中“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形式一样,在回族婚姻习惯法中哥哥的妻子一般被视为是家族不可割裂的一份子,如果哥哥意外身亡,而弟弟又已到了适婚年龄,哥哥的妻子有再嫁他人的意向,则在以上三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弟弟有迎娶嫂子作为自己妻子的“优先权”,此种婚制一直徘徊在伦理与道德的边缘,褒贬不一;表亲婚,其本质是“近亲结婚”,在《古兰经》中并没有提倡此类婚制,当然也没有禁止此类婚制,其形成原因与回族同胞“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有关,甘肃回族聚居的乡镇有十九个,此类乡镇中也居住有较多的汉族,并且这些乡镇并不是联系在一起的,几乎所有回族聚居的乡镇都是被汉族乡镇包围的,所以回族同胞为了保障自己不被“汉化”,并且强调“穆斯林之间成婚”,只能倾向于“近亲结婚”,美其名曰“保持民族血统的纯正性”,其实,这是一种相当落后的风俗习惯;包办婚,实质上也是大家常听到的“父母包办婚姻”,此类婚姻形式最为普遍,即使到了经济文化宗教不断开放发展回族的大量男女青年开始接受现代化教育的今天,关于回族婚姻缔结还是家庭父母包办婚姻的情况比较多,尤其是回族女青年,在学业完成时,甚至是在大学期间便与家中安排的结婚对象完成结婚程序,结为夫妻。

三、回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

(一)择偶对象的冲突

在甘肃省临夏州、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以及平凉市多个回族聚居乡调查发现,在回民聚居区域,虽然回族同胞都信仰的是伊斯兰教,但是在这同一教派中又存在有新老教派之分,“门头”之分,因为对伊斯兰教义理解的程度与方向不同,不同的门派都认为自己是伊斯兰教的正真信用者,而歧视其他的门派。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众多的伊斯兰教信仰者在考虑到自己的儿女婚嫁时尽量选择同一门派的适婚男女,这样无疑又缩小了回族男女“结婚自由”的可选择范围。有的回民聚居区域的回民甚至反对自己的儿女与其他门派甚至非伊斯兰信仰者缔结婚姻,除非皈依同一门派,否则回族同胞公认的婚姻缔结程序是不可能被见证,也是不可能发生的,此种婚姻制度,于外在形式上看来好像是比较开放的,但是其开放的前提条件是“具有相同的信仰”。这与《婚姻法》所规定和倡导的“婚姻自由”是大相近庭的。

(二)结婚年龄的冲突

在回族习惯上认为男女双方感性认识清楚、感情成熟时便可成婚,在回族习惯法中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就一直认为男子成长到12岁、女子年龄达到9岁时男女双方就能够达到“感性认识清楚、情感成熟”的程度了,男女双方在此年龄是可以定亲、成婚的,据调查发现回族聚居区域现在男女二十岁以下成婚的情况较为普遍,更为有趣的一种现象是:回族聚居区的汉族人民也受到回族同胞婚姻习惯的影响,甚至好多汉族男女青年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也缔结了婚姻。但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青年男女的适婚年龄应该是男子22岁,女子20岁,并且国家政策鼓励晚婚晚育。为了在保障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与少数民族地区风俗,甘肃省出台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回族男子成婚年龄必须大于20岁,回族女子成婚年龄不得小于18岁。

(三)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妻的冲突

关于婚姻形式,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意识形态中存在有“一夫多妻”的观念。《可兰经》中有着明确的记载,即“男女青年婚姻的缔结以爱情为基础,优秀的伊斯兰男青年可以迎娶得到同族人祝福的女青年为妻,如果可以做到一视同仁,也可以以爱情为基础,娶两妻、三妻、四妻,否则,只可娶一妻……”,其意在于男子可取多位妻子甚至四位,另一方面说明男子娶多为妻子就必须给予其平等的爱与待遇,否则只可以娶一位妻子。但是我国的《婚姻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的婚姻制度是实行一夫一妻制,在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迎娶一位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四)婚姻程序的冲突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明文规定,适婚男女在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国家法律认可其结为夫妻,二者之间存在有夫妻关系,并且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甘肃省的多个回民聚居区域回族的适龄男女青年婚姻的缔结程序认为婚礼只有是在阿訇主持下、在两位(一般一男一女)成年穆斯林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才算是婚姻的正真缔结,即使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如果没有阿訇和穆斯林同胞在场,婚姻的缔结程序是不完整的,甚至婚姻关系是不成立的。甘肃省回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立法在婚姻关系的认定上是不一致的。

四、回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冲突的调整

(一)以国家立法为基础对回族婚姻习惯法进行适用性调整

在甘肃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其分布形式上成点状分布,周边地区以汉族为主,这样的分布结构亦使得甘肃的回族同胞与汉族人民接触的机会更多,其生活标准意识也相对比较开放,对于青少年的受教育程度也逐渐重视,改变了以往“回族女孩学上三年,男孩小学毕业即可”的观念,使得回族的新一代伊斯兰信仰者有了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其思想意识也开始注重学习吸收多元文化,这为国家法律知识的普及奠定了有利的基础。以国家立法为基础,在遵循宪法、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变通规定,既可议保障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使其更有利于普及至少数民族区域,又能够保证尊重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地方风俗习惯,不扰乱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原有生活习惯。国家婚姻制度完善改革以甘肃临夏州为试点,结合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回族习惯,制定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将国家原有的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与甘肃省回族当地风俗习惯结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原有基础上男女适婚年龄各降低了两岁,并且强调在回族原有结婚程序不便的基础上,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未办理结婚证的现有夫妻可以在当地进行补办,这样的变通规定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有了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可操作性。

(二)完善民族自治区域宗教法治建设

在需要进一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的过程中,不难发现虽然我国早已经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宗教活动城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其他法规,并且这些法规在国家对于宗教管理和少数民族管理上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现在民族大融合、社会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以上几部类似的法律规范已经明显不能及时妥善的为解决问题而提出相应的策略与规定,尤其是现在回族同胞关于伊斯兰教信仰问题,门派分立,对于各门派的信仰者的生活规范标准也有自行的规定,类似情况的不断持续不仅不能使回族聚居区的回族同胞完全接受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更有可能激化民族内部矛盾,不利于民族统一与发展。所以对于现有的法律及变通规定,其内容应该更加具体的确定少数民族宗教传播过程中,信仰者应当遵守的相关义务,防止现有变通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化。在少数民族(回族)区域执法,必须着重考虑当地的民族习惯和风俗,对于之前存在的一夫多妻状况和结婚年龄不到便已经缔结婚姻的状况必须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谨慎对待。

(三)制定适合回族聚居区的自治法规变通规定

关于少数民族习惯与国家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少数民族的自治立法成为目前较为适用的解决途径。少数民族(回族)习惯一般是长期以来人们所形成的一种默契,是对一种“社会契约”的遵守,依靠的是社会成员的道德保障其存在。即使同一民族在不同的生活区域也是存在有不同的习惯,社会成员生活过程中的某些行为在国家现有的法律面前就有可能会发生“合俗不合法”的情形。所以说通过回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立法权,结合本民族的特色和本地方社会成员的生活习惯制定为相当于国家立法变通规定的民族自治法规。回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法认为男女双方只有在阿訇的主持下、成年穆斯林的见证下才可以完成婚姻的缔结,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之后才可认定两人具有夫妻关系,这一合法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大和部分区域少数民族变通规定的出台,回族婚姻习惯法也逐渐做出了适应性改变,目前回族同胞结婚时,阿訇主持结婚仪式之前会和见证人一起翻阅结婚双方是否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否则将不予主持仪式,传统的回族婚姻仪式也将难以完成。这样的变通做法,不仅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威严,也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自治,更好的保障了回族同胞的切实自身利益。通过对回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对比研究,结合回族宗教信仰习惯,不难发现只有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不断地包容学习,才能相互促进发展,使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国家法制事业的发展。

注释:

一个回族自治州,四个穆斯林自治县,十九个回族乡镇:临夏回族自治州,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临潭县长川回族乡、临潭县卓洛回族乡、临潭县古战回族乡、徽县东关回族乡、礼县白关坡回族乡、定西县香泉回族乡、会宁县新添堡回族乡、正宁县五顷源回族乡、平凉市峡门回族乡(共计十一个乡)、神峪回族乡、山寨回族乡、康庄回族乡、麻川回族乡、白庙回族乡、大秦回族乡、寨河回族乡、大寨回族乡、西阳回族乡、上杨回族乡。

大寨乡青年热爱麦在外出打工时,与一名汉族女子相识相爱并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却无奈遭到家人强烈反对,只能依照回族结婚仪式进行婚礼,结婚仪式举行前必须喝石灰水洗肠,以除去肠胃脏物,最后在阿訇主持为其妻进行皈依仪式并为其妻署了一个回族名字才算二人正式成婚。

参考文献:

[1]马克林.回族传统法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张邦铺.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的境遇.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