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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回收

物资回收

物资回收范文第1篇

废旧物资回收资质指从事相关事业需要提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物资回收范文第2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配合全市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以崭新的形象迎接建国周年,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镇、村(社区)两级联动,采取强有力措施,合力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整治工作,为全镇人民营造宜居生活环境。

二、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本镇区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无照经营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

三、整治标准

(一)有营业执照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整治

1、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的场地,应符合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要求,场地内不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并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平时按照“门前四包”的要求实施卫生保洁工作,物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地)。

2、站点场地内废旧物资堆放整齐有序,以保持场地整洁,道路通畅,生产和生活污水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予以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3、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制成安全标识牌摆放在醒目位置。按照消防要求配置灭火设备(设施),废纸、废塑料等废品的堆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无照回收站(点)的整治

对现有的无照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收购站(点),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全镇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部署整治任务。

(二)调查摸底阶段

各村、社区对辖区内整治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回收企业的数量,有照、无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状况等,为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

各村、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镇里的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和部署,针对存在问题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通过发放书面通知和上门督促等方式,全面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巩固阶段

各职能部门、各村(社区)根据整治工作经验,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和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并将整治工作总结材料和长效管理措施于前报镇党政办汇总。

五、整治责任

物资回收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源化回收 贵金属 电子废弃物

中图分类号:TQ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c)-0022-01

从相关数据可知,到了2005年我国的城镇与乡村拥有电视机的比例达到了134.8台/百户与84台/百户,而拥有电脑比例达到41.5台/百户与2.1台/百户,拥有手机比例为30.26部/百人,到现在这些产品几乎都达到了报废状态,由此产生的各种废旧产品严重影响着环境,尤其是所含有大量重金、PBDE及PBB等各种有毒成分,一旦处理不善就会严重污染环境。

1 资源化回收工艺分析

在回收贵金属上大都采用采用了分类,取样,分析,溶解,分离,还原,精炼铸锭几个过程。

其一是分类,取出三份等量的样品,一份作为检验分析,其他两份作为备考。所取的样品要具有一定代表性。对于废液取样,要充分进行搅动或者摇动,如果沉淀比较多,就应该先进行过滤之后再取样送去分析。

其二分析废料;判断贵金属的价值高低,定性分析就是要对废料中所含贵金属元素进行确定,而定量分析就是要确定贵金属元素具有多少量。

其三溶解;这一步非常关键,就是要把废料全部或者部分进行溶解,之后分离其中各种贵金属,从而回收到贵金属。耐蚀性:Ag

在实际运用中,采用无机溶剂溶解相对较多,主要是采用硫酸或者硝酸溶解。从而产生出可溶性硫酸盐与硝酸盐。

其四贵金属分离,常用的方法比较多,有置换法、萃取法、还原沉淀法以及离子交换法。

其五贵金属还原;经过溶剂获取到了含贵金属的溶液,就必须要采取特定还原剂将贵金属还原出来。在溶液中贵金属大多以下面化合物形态存在(见图1)。

其六精炼提纯;通过上的回收就能够获取到单个金属,但是纯度还不能满足所需,所以要进一步进行处理,才能够获取到不同纯度与杂志含量符合要求的贵金属。

2 回收电子废弃物种的贵金属方法

2.1 传统处理方法

(1)机械处理;机械处理技术就是运用电子废弃物的导电性、密度、磁性以及表面特征等各种物理性质存在差异,将电子废弃物中的金属与非金属分离出来,这种技术就是包含了拆解,破碎以及分选等各种处理过程。通过机械处理能够把废电路板中的铝、铁以及贵重金属分离出90%以上。在使用中,机械处理技术能够将电子废弃物种有价金属富集起来,提升其回收率,并且回收处理中所造成的二次污染并不大,成本也比较低,但是对获得贵金属的纯度不高。所以在资源化回收中就把这种技术当成预处理。

(2)火法冶金;从电子废弃物种回收贵金属,最终采用技术就是火法冶金技术,这种技术常常使用在废弃通讯器材之中对贵金属的回收中。在现实中,多采用电弧熔炼法将电子废弃物种贵金属高效回收,回收金达到了99.88%,银达到了99.98%,钯的回收率达到100%。但采用这种方法的步骤比较繁琐、耗时比较长、能耗也比较大,并且电子废弃物中贵金属含量低就不适合使用这种方法提取。

2.2 回收处理新技术

在现实中,电子废弃物的种类繁多,成分较为复杂,而且处理的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传统方法极难充分回收贵金属,所以就需要不断引入一些新技术,比如微波热解法、生物处理等,就能够让电子废弃物中贵金属获得高效资源化回收。

(1)生物技术;这种技术是20世纪80年代才被应用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贵重金属中,这种方法就是应用某一种微生物或者代谢产物,就能够和废弃物中金属互相作用,从而产生出还原、氧化以及吸附等各种反应,就能够回收废弃物中有价金属。如今生物技术研究较多就是应用细菌的浸出技术对废弃物中贵金属进行回收,就是用三价铁离子和金属发生氧化反应,从而就将贵金属到了废弃物表面进行回收,而还原二价铁离子通过细菌氧化进行浸取。

(2)其他的一些处理技术;新技术中还有其他一些处理技术,即为微波热解法、螯合树脂吸附法等,微波热解就是把电子废弃物进行粉碎之后进行微波加热就能够分解会发其中有机物,一旦加热到了1400℃上下就能够把其中金银及其他的金属形成了玻璃化物质,然后进行冷却就成了小珠形式进行分离。

3 结语

总而言之,资源化回收电子废弃物中的贵金属逐渐朝着规模化发展。因此必须要在现今回收技术基础上引入新技术,尤其要将重心放在揭示生物吸附机理,拓展出生物吸附的原料与制备措施上。必须要配建立合理的资源化回收机构,完善回收的工艺流程,从根源上降低回收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参考文献

物资回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动力成本;回收企业;政府行为;激励契约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12-0165-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12.025

随着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相关研究也越来越多得被专家和学者所重视。叶文虎将废物再资源化产业定义为第四产业[1-2]。作为一种特殊产业,废旧物资回收承载着人类生产能力异常巨大与自然环境严重破坏的双重压力下的重大使命;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作为废物再资源化产业链的最初始端,其行为对于缓解和解决资源与环境问题起决定性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劳动力成本上升,回收企业经济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因此,会出现回收企业不愿意继续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工作而更倾向于转向工资更高的行业工作的行为。“要使废物再利用业能够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成为一个产业, 最根本的就是要有一个能使从事废物再利用的企业、团体或个人得以持续、稳定运行的机制。这种机制是目前市场经济体系的理论、方法和运行准则所不能提供的”[3]。因此,在当前中国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初级阶段,政府应当主动承担起该行业发展瓶颈问题的解决,鼓励社会回收二次资源,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同时,政府不断通过一些经济手段和管理策略激励回收企业继续从事回收工作,保障回收行业的生存和引导其发展。总体看来,现有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策立法[4-5]、奖惩机制[6-9]以及回收模式[10-16]等方面,但这些文献多从制造商和政府的行为关联、或者是回收企业和制造商的行为关联进行讨论,鲜有文献考虑回收企业是否有回收再制造废旧产品的积极性,也鲜有文献深入考虑政府如何通过设计奖惩机制引导回收企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情况。鉴于此,本文以委托――理论为基础,考虑在当前劳动力机会成本不断上升的趋势下,政府如何设计相应的契约来激励回收企业提高努力程度,使得回收企业的回收利润不小于其放弃回收行为而转向其他工资更高行业的机会成本的同时,最大化政府效益问题。

1理论前提

假设回收企业为政府唯一设定和授权的可在废旧物品市场上进行回收的企业,即回收市场上,只有一个回收企业回收废旧物品。TC为废旧物品回收企业的回收总成本,包括从最终消费者手里回收废旧物品的显性成本p×q(p为回收价格;q为回收数量)、回收企业回收废旧物品的机会成本CJ。TR为回收企业的总收益,p0为回收企业将废旧物品出售给产品制造商的价格,在该模型中,假定p0为恒量。另外,假定回收企业收购的全部废旧物品经分类、拆卸和整理后出售给制造商作为二次生产原料供给的数量为y,有:TR=p0×y。

图1劳动力成本上升下回收企业成本/收益变动

Fig.1Cost/benefit changes of the recycler under

the rising labor costs

在上图中,当回收企业回收废旧物品处在时刻D点时,回收企业总收益为TR,收购废旧物品显性成本为p×q,机会成本为CJ。此时,回收企业的利润为TR-p×q,机会成本为CJ,在图形中分别表示为AC段、BC段。明显,此时回收企业的利润大于他的劳动机会成本。

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到D′时刻,回收企业利润A′C′等于机会成本B′D′。也就是说,在回收企业达到D′以前,回收企业有经济利润可图;在D′以后(如图中D″),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回收企业的机会成本不断增大,使其利润小于机会成本,而导致回收企业不愿意继续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工作,而转向其他行业工作。这时,政府为保障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出台鼓励性政策,如通过对回收企业进行政府补贴等手段,提高总收益,使其利润水平保持在机会成本水平。从图2看出,政府补陈德敏等:劳动力成本上升背景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与政府行为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12期图2劳动力成本上升下政府对回收企业的成本/收益影响

Fig.2Government’s influence on the cost/benefit of

recyclers under the rising labor costs

贴为EA″,此时,EC″等于B″D″(即净收益等于机会成本)。

2模型设计

2.1模型描述

2.1.1假设条件

(1)政府和回收企业分别为独立利益主体,且都为理性,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与文献[5]相似,政府为委托人,回收企业为人,在模型中我们假定政府为风险中性,回收企业为风险厌恶。

(2)政府与回收企业两者利益不一致。政府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回收企业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并且经营利润不小于其劳动力机会成本。

(3)政府对回收企业的努力水平具有非对称信息,该信息只有回收企业自己知道。政府通过与回收企业建立契约来激励回收企业的努力行为,从而实现政府的效益最大化。

回收企业在该契约下决定自己的努力水平,其回收量为q=αe+θ,其中e为回收企业的努力程度,α为废旧物品回收系数(反映回收企业的回收能力),θ为回收随机因子,假定θ~N(0,σ2),即E(θ)=0,Var(θ)=σ2。

(4)与大多数文献相似,我们将回收企业的努力成本函数定义为c(e)=me2/2,其中,m为回收难度,为大于零的常数。

(5)回收企业回收的废旧物资经分类、拆解和整理后,出售给再制造商的可循环利用再生资源数量为y,y=aq=a(αe+θ),其中,a为再生利用系数,由产品设计和回收处理技术决定。

(6)政府对回收企业的一次补贴为w0,对回收企业的奖励系数(激励因子)为w,w按回收的废旧物资经分类、拆解和整理后的可循环利用再生资源数量y计算。

2.1.2其他参数符号说明

r――回收企业的风险规避程度

fH――回收企业的收益函数

πH――回收企业确定性等价收入

πZ――政府效益

2.1.3政府与回收企业的效益表达

(1)政府的效益函数

πZ=(1-W)p0y-w0=(1-w)p0a(αe+θ)-w0(1)

回收企业回收的废旧物资经分类、拆解和整理后的可循环利用再生资源收益p0y可认为是政府实施激励措施后全社会获得的总效益。

由于政府为风险中性,所以:

πZ=(1-w)p0a(αe)-w0(2)

(2)回收企业的收益函数

fH=w0+w[p0a(αe+θ)]-[p(αe+θ)+152me2](3)

由假设(7),回收企业为风险厌恶时,采用ArrowPratt绝对风险规避度来描述回收企业的风险厌恶程度r,r>0.

根据假设(3),随机因子θ~N(0,σ2),可以得到回收企业效益函数:

fH~N(w0+wp0aαe-pαe-152me2,(wp0a-p)2σ2)

记回收企业的效用函数为CARA效用函数(常数风险规避系数函数):u(fH)=-exp(-rfH),则回收企业的效用函数期望值为:

Eu(fH)=E-exp(-rfH)

=∫+∞-∞-exp(-rfH)152π(wp0a-p)σ×

exp-(fH-w0-wp0aαe+pαe+152me2)252(wp0a-p)2σ2 dfH

=-exp(-r(w0+wp0aαe-pαe-152me2

-152r(wp0a-p)2σ2))(4)

由此可得出,风险厌恶者回收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Eu(fH)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

πH=E(fH)-152rVar(fH)

=(w0+wp0aαe-pαe-152me2)

-152r(wp0a-p)2σ2(5)

2.2模型设计

本文将激励相容理论(Incentive Compatibility Theory)引入政府与回收企业的行为研究中,设定回收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条件,达到回收企业与政府的双赢结局。

模型设计如下:

max5w,w0πZ=(1-w)(p0aαe)-w0(6)

s.t.max5eπH=w0+(wp0a-p)αe-152me2

-152r(wp0a-p)2σ2(7)

πH=w0+(wp0a-p)αe-152me2

-152r(wp0a-p)2σ2≥CJ(8)

0≤w≤1

对约束条件(7),有

πH5e=(wp0a-p)-me

2πH5e=-m

由此,约束条件(7)可由下式替代:

πH5e=(wp0a-p)-me=0

模型(6)等价于:

max5w,w0πZ=(1-w)(p0aαe)-w0(9)

s.t.e=(wp0a-p)a5m(10)

πH=w0+(wp0a-p)αe-152me2

-152r(wp0a-p)2σ2≥CJ(11)

记模型(9)中约束条件(10)、(11)的拉格朗日乘子分别为β、γ,构建拉格朗日函数如下:

f=(1-w)(p0aαe)-w0+β(wp0a-p)α5m-e

+γ(w0+(wp0a-p)αe-152me2

-152r(wp0a-p)2σ2-CJ)(12)

(12)式的KuhnTucker最优化条件:

f5w05f5w=-15-p0αe+β05p0a5m

+λ15p0aαe-rσ2p0a(wp0a-p)=0(13)

由f5w0=0,得-1+γ=0γ=1>0,所以,约束条件(11)取等号。

将(10)、(11)两个约束条件代入目标函数(9),有

max5w,w0πZ=(1-w)p0aα(wp0a-p)α5m-CJ

+(wp0a-p)2α252m-152r(wp0a-p)2σ2(14)

对(13)微分,有

πZ5w=p0aα25m(p+p0a)-2p20a2α2w5m

+α2p0a5m-rσ2p0a(wp0a-p)(15)

2πZ5w=-p20a2α25m-rσ2p20a2

则令(15)式πZ5w=0,得到使得最优化问题(14)取得最大值的w为:

w=p0aα2+rσ2mp5p0aα2+rσ2mp0a(17)

将(17)代入(10),得到回收企业的努力程度为:

e=α3(p0a-p)5m(α2+mrσ2)(18)

在此基础上,显然可得回收企业和政府的最大效益分别为:

πZ=α(p0a-p)5α2+rσ2m2rσ2+α2(α2-rσ2m)52m-CJ(19)

πH=w0+α252m-152rσ2p0aα2+rσ2mp5p0aα2+rσ2mp0a2(20)

3模型结果分析与数值算例

3.1模型结果分析

3.1.1回收企业的奖励系数(激励因子)w

通过上一部分模型推导得到政府对回收企业的奖励系数(激励因子)

w=p0aα2+rσ2mp5p0aα2+rσ2mp0a,可见,只有当p

3.1.2回收企业的努力程度e

由(18)式看出,α越大,e越大,即回收数量对回收企业努力水平的敏感度α(回收企业的回收能力)越大,回收企业就越容易增加努力程度,力求为整个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福利,激励性契约也就更有效。反之,回收企业的回收能力越弱,政府对回收企业的激励性契约也就越无效。

3.1.3回收随机因子θ

回收企业可控制范围之外的影响因素越少(回收随机因子θ越小),也就是σ2的水平越低,企业的废旧物资回收数量越取决于回收企业的努力程度,激励性合约就越容易产生效力。如果随机项对回收量的影响非常大,那么激励性合约往往容易失效。该论证结果由假设条件(3)和(18)式可以得出。

3.1.4回收企业的机会成本CJ

由上一部分模型推导过程可知,当约束条件(11)的拉格朗日乘子γ=1时,约束条件(11)取等号,回收企业的经营利润等于其机会成本,即

πH=w0+(wp0a-p)αe-152me2

-152r(wp0a-p)2σ2=CJ

此时,回收企业的机会成本得到了有效补偿,并且通过(19)式发现,该部分补偿由政府承担。

3.2数值算例

本节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数值算例,考察回收企业回收行为的随机性以及回收企业回收能力、回收难度和回收价格等参数对回收企业的努力程度、政府对回收企业的激励因子、回收企业和政府利益的影响。取以下基本参数值:α=2,a=0.8,m=0.6,r=0.8,p0=60,p=10,w0=1。给定其他参数不变,依次变化σ、α、m和p的数值,来研究参数变化对整个回收系统的影响,其中各表中的πZ*为含回收企业劳动力机会成本的政府最大化收益。

由表1可以看出,最优的回收企业的努力程度、政府

表1主要参数变化对回收系统的影响

Tab.1Main parameter’s influence on the recovery system

5主要参数

Main

parameters5e*5w*5πH*5πZ*

(含劳动力

机会成本)回收不

确定性的

影响5σ=0.55122.97150.97754.09654 468.962σ=1.05113.09950.91553.49453 606.921σ=1.5599.73950.83252.74152 581.388σ=2.0585.57950.74352.01551 670.070σ=2.5572.37950.66151.3965982.309回收数量对

回收企业努

力因子的敏

感度的影响5α=1542.78950.74351.3695813.063α=25113.09950.91553.49753 606.921α=35180.37650.96057.04459 356.153α=45245.94150.977512.009517 671.72α=55310.70750.985518.393528 449.010回收难度

对系统的

影响5m=0.25365.36050.970510.024513 083.580m=0.45175.93650.94155.07655 942.387m=0.65113.09950.91553.45753 606.921m=0.85109.19550.89152.98452 468.193m=1.05105.56350.86852.20651 804.996回收价格

变动对系

统的影响5p=55127.97350.90453.39754 618.557p=105113.09950.91553.45753 606.921p=15598.20850.92653.51752 720.118p=20583.33350.93853.57851 958.328p=25568.45950.94953.64051 321.372p=30553.56850.96053.7025809.309对回收企业的奖励系数(激励因子)、以及回收企业和政府各自的最大收益都随着回收不确定性的增加而降低,也就是说,随着回收不确定性的增加,回收企业会降低他的努力水平进而导致回收数量的减少,相应的,政府会做出对回收企业奖励的减少,整个系统收益下降。

表1也分别显示了废旧物品回收系数和回收难度对整个系统的影响。首先,回收数量对回收企业努力因子的敏感度越高,最优的努力程度、政府对回收企业的奖励系数、以及回收企业和政府各自的最大收益就越大;此外,随着回收难度的增大,最优的努力程度、政府对回收企业的奖励系数、以及回收企业和政府各自的最大收益逐渐变小,这说明回收难度的加大,回收企业努力工作的成本就会增加,那么回收企业会减小努力水平,回收数量进而收到影响,整个系统处于倦怠的状态。

假定系统参数不变,考虑回收价格变动对政府和回收企业行为的影响。由表1可以看出,随着回收价格升高,最优的努力程度和政府收益会变小;而政府对回收企业的奖励系数和回收企业的最大收益变大。一方面,回收价格上升,回收企业的直接成本增大,在二次售出资源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其利润空间减小,自然会产生倦怠情绪,回收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回收价格上升,会激励消费者卖出更多的废旧物资,回收数量会随之上涨,这时政府会提高对回收企业的奖励系数。

另外,由(6)式:

max5w,w0πZ=(1-w)(p0aαe)-w0

可知,w变大,必然会导致政府收益的直接减少。而此时,回收企业在懒惰情绪下,一方面努力成本降低,另一方面还能得到政府更多的奖励,这对回收企业而言,肯定利大于弊,其收入效益肯定为乐观。

4结语

本文研究了在中国劳动力机会成本不断上升的趋势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与政府行为的双向选择问题。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市场不确定因素越小,回收企业可控制范围之外的影响因素就越少,激励性合约就越容易产生效力。如果随机项对回收量的影响非常大,那么激励性合约往往容易失效。因此,政府作为“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回收行业的主要倡导者,最大限度的排除市场不确定性风险,努力为回收企业提供一个稳态的宏观经济环境,这对废旧物品回收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回收企业回收废旧物资的数量对回收企业努力水平的敏感度越大,回收企业就越容易增加努力程度,在为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效益,激励性契约也就更有效。

(3)劳动力机会成本的上升导致了回收企业的倦怠情绪,该部分机会成本由政府给予补偿后,会达到回收企业和政府的双赢局面。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力成本上升背景下回收企业的行为选择问题涉及的因素非常广泛,如与下游消费者的关联、与上游再制造企业的关联等等,本文的研究立足于整个社会的效益最大化,考虑回收企业与政府的行为选择,上述问题将是本研究进一步探讨的议题。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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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回收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