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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范文第1篇

近年来,虽然警方加强打击力度,相关报道也在各平台传播,但仍不断有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对此,一位高级心理咨询师提出,梳理近年来的电信诈骗案可发现,花样百出的诈骗“套路”,主要是与公众打“心理战”。

一是抓住人“贪心”的心理弱点,如获奖信息,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购物退税、退款,快递签收,提供考题,低息贷款,积分兑换、降价奖励,虚构等诈骗方式,一步步地抓住人的贪念,诱导人上钩。

二是利用人的“安全顾虑”心理,如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人员、冒充领导、包裹、虚构车祸、意外急救、虚构绑架、欠费、破财消灾等诈骗方式,均以突来的“问题”,让受害者产生恐慌,短时间失去理智。

三是消费公众的“爱心”,如点赞、转发、爱心捐助等,通过虚构悲情故事、求助信息等,骗取公众的爱心。

四是利用公众的“好奇心”,包括“猜猜我是谁”,以及通过新型网络软件,引导公众通过点击不明来源网址,植入病毒程序,盗取网银密码、日常生活信息等,“此类诈骗方式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十分值得警惕”。

不过,任何诈骗方式,最后都要落到账户、转账、密码等关键信息上来。因此,心理咨询师提醒,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电信诈骗的防范,公众首先不能有“侥幸心理”,切不可相信“天上会掉下馅饼”,也不要随便轻信他人恐吓,更不要随意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软件,“冷静不慌、耐心求证、报警求助”。

做到“六个一律”

1.接电话,不管你是谁,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2.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

3.只要一谈到是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的,一律挂掉。

4.所有短信,但凡让你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5.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

6.所有170开头的电话,一律不接。

严防“八个凡是”

警方提示广大群众,下述“八个凡是”都是诈骗,切勿上当:

1.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

2.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

3.凡是通知中奖、领取补贴要你先交钱的;

4.凡是通知“家属”出事要先汇款的;

5.凡是索要个人和银行卡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的;

6.凡是要你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

7.凡是自称领导(老板)要求打款的;

8.凡是陌生网站(链接)要求登记银行卡信息的。

能做到“六个一律”,严防“八个凡是”,基本上不会遭遇电信诈骗了!

做好八点,远离被骗

网络购物要谨防钓鱼网站

支招 网上购物时,首先应核实购物网站域名是否正确,审慎点击商家从即时通讯工具上发送的支付链接,谨防钓鱼网站。

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等单据

支招 对于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如快递单、车票,应妥善保管或深度销毁,防止他人盗用。

身份证复印件要写明用途

支招 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注明“本复印件仅供XX用于XX用途,他用无效”和日期。复印完成后要清除复印机缓存。

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

支招 一般情况下,简历不要过于详细填写本人信息,尤其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

不在社交网络透露个人信息

支招 在微博、论坛等社交网络要尽可能避免透露或标注真实身份信息,即便是“点对点”聊天,也要确保对方是自己熟悉的人。

慎在微信中晒照片

支招 微信虽有“朋友圈”,但晒个人照片时要当心被转载转发,进而被陌生人掌握。建议对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可通过设置分组来分享。

慎重参加网上调查活动

支招 参与网上调查活动时,要选择信誉度高的网站,并认真核验对方的真实情况,不要贸然参与调查和填写个人资料。

网络诈骗范文第2篇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

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

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

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

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

特点:

1. 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

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 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

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 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

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

上网的人。

4. 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网络用户2250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要比以传统方

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

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的

1999年为3 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

个。

三. 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

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

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

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

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

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

以构成本罪。

2001年2月1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网上诈骗第一案”。犯罪行为人

叫刘剑,该犯从2000年4月以来,在“雅宝”拍卖网站上有假名字虚假信息,自称有便宜的

“摩托罗拉”、“诺基亚”二手手机出售,其价不到新手机的一半。而在收到货款后,刘剑却不给

求购者发货。他利用这种方法从山东、江苏、福建、山西、内蒙古共骗得13350元,用于个人消

费。

本案事实虽然清楚,案情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殊的商业运营方式的

认识和判断,法院在首次开庭时,并没有当庭宣判。

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

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

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

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

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

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

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

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

是不确切的。

《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个是,纽约破获网络诈骗大案。报道说。这名

叫亚柏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

几年刑。他诈骗的目标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利用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

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业公司以及银行的账

号。在长大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警方估计,阿布拉达至少诈

骗了千万美元!由于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此案成为高科技领域里一起突出罪案。

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阿布拉达现实意思上只是个自然人,虽然他拥有精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但是

这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

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

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1. 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在网络照片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

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

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

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

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

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一定的威胁。

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

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正试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

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

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1.该行

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2.该行为具有刑法中

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 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

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

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

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 、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

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虚假消息后,马上撤

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 也未受过威

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五.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

1. 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

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2015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

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

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

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

注。这也是电子商务不能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家认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很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

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

付数额的增加,2005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达到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网络

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

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

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

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

2. 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①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

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

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

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

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

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2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

将联手多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

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发

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强国际合作。④由于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

低。

第二.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使得

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三.阵对青少年此类犯罪的增加。建议,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专题,从思

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第四.未成年由于好奇是此类犯罪犯罪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建议对未成年人从金钱观,人生观上

网络诈骗范文第3篇

建议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保存相关证据,积极协助警方尽快破案。

网络诈骗通常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骗手段。犯罪的主要行为、环节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网络诈骗范文第4篇

6月7日,警方接到举报,有人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当晚,警方实施抓捕行动,端掉了上述多个窝点。经初步查证,该诈骗集团涉案金额为1000多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300万元)。抓获的57人,分别来自台湾的台中、台北、新竹、桃源和高雄等地,全是当地失业人员,其中7人为骨干,30多人积极实施了诈骗。

记者进一步从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公务办公室了解到:今年2月以来,该诈骗集团利用台湾当地的一些小媒体,以达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派拉蒙国际精品公司,威登国际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和翔柏市场民调中心等公司的名义,月薪1万余元新台币的诱惑进行广告招工,招募台湾当地人员来沪打工。这些人抵沪后,公司安排他们分散在松江、闵行和长宁等窝点,并“保管”了他们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据骨干分子吴子洛交代:“员工外出一定要报告,买生活用品也需要由专人负责采购。没有特别的理由,我们都不能外出。”吴还感叹道,其实自己也是直到被骗到上海后,才知道原来所谓的打工竟是实施诈骗。在这些租用的豪华别墅里,诈骗骨干分子用事先准备好的诈骗剧本对他们进行身临其境的骗局培训排演,向他们传授网络诈骗的方法。为方便施展骗术,公司还分别为这些招募员工设计了专员、经理、主任、律师和香港马会工作人员等身份。

(一)

“先生/小姐你好!我这里是×××公司的赠奖部专员××,……”

“先生/小姐你好!恭喜你!刚刚律师已经将你的领奖报表回传到公司,……你有权利来领取该奖项……”

“公司举办本次的活动意义你清楚吗?”

“有关于税金的部分你清楚吗?”

“你总不可能为了要缴11万税金就不来完税,而因此损失一只市价高达19.8万元的爱心钻戒吧?”

……

当不攻自破的谎话被精心设计成层层展开的台词,当台词经过反复培训排演又以极为规范的网络礼貌软语出现,其中所蕴藏的杀伤力足以让缺少必要防范经验的善良人们所始料不及而又溺信待擒。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最多的猎物,在这些漂亮的窝点内,员工们按照这些诈骗剧本所设定的角色粉墨登场,月复一月的日夜口述这些童话般的台词。“我们是警察!请原地不要动……”深夜,当警察冲击作案窝点时,这些已完全进入角色的骗子们,正还不断地用网络通讯设备交流着上述烂熟于心的骗人台词。好不容易从角色中回过神来,才感到大祸临头“把戏该收场了”!

(二)

根据剧本描述,骗手的交代和被胁迫人员的检举,警方终于摸清了网络诈骗集团实施“迷魂”攻略的三大骗招!

【前锋第一招】巧设诱饵(玩这一招,受害者需付“学费”约3~12万元新台币)

(1)【关键词:套取资料】以市场民调中心或公司名义利用网络拨地区被害人手机(有意模糊上海区域的来电显示),套取目标居民相关资料。

(2)【关键词:活动中奖】通知被害人参加公司有关活动,继而告知被害人已中奖,要求其拨打公司“会计”电话详细询问中奖事宜。

(3)【关键词:支付税金】由“会计”告知被害人需支付20%税金才能领奖,或通过捐助慈善事业3~12万新台币的方式来抵扣税金。

(4)【关键词:汇款提成】被害人将3~12万新台币汇入指定账户,前锋演出结束,参演人员按骗取金额提成。

【中线第二招】续滚雪球(续玩这一招,受害者还得准备“学费”约45万元新台币)

(1)【关键词:核对身份】支付税金后如要求领奖,就由公司“专员”或“主任”出场,告知其该抽奖活动是由“香港马会”赞助的,要求其拨打该组织电话核对中奖身份。

(2)【关键词:介绍入会】由“香港马会工作人员”告知被害人因其不是该会会员,故无法领取奖项,若要领奖,则需补缴10万元入会费(注意,在此故意不说明是何币种)。

(3)【关键词:追缴会费】被害人将10万元新台币汇入指定账户后,公司即通知其会员费应是10万元港币,继而要求其续缴35万元新台币。

(4)【关键词:继续套款】当被害人中套继续汇款35万元新台币到指定账户,中线谢幕转移。

【后卫第三招】再垒大码(结束这一招,受害者继续深陷补缴“学费”约370万元新台币)

(1)【关键词:抽奖诱惑】被害人补足10万元港币后,由公司再次通知其还有三次免费抽奖的机会。

(2)【关键词:再付会费】由“马会经理”通知被害人又中了2000万元港币的大奖,但要成为正式会员才能领奖,会员费为270万元新台币,折抵被害人之前中奖金额及已缴费用,还需支付90万元新台币。

(3)【关键词:再付佣金】当被害人继续执迷不悟而再次付款后,由“香港马会台湾分会”会长出场,要求被害人准备10个账户以防查账扣税,同时还需最后支付10%的佣金,即280万元新台币,到账后,后卫彻底消失。

上述三招,确实够损,真可谓毒、狠、辣!但从警方缴获的诈骗剧本看,骗局一旦开演,损招却又被转换成句句入情入理,充满“爱意”的动听台词,很容易让人放松警惕找不到北,如同遇上打点滴的高手,让人麻酥酥地进入情境――

擦试药棉:先生/小姐,你好,我这里是(爱马仕钟表珠宝)公司的赠奖部专员XXX。你知道你在我们X月X日的活动中有获得一个奖项吗?请问你的贵宾卡是几号,我马上跟赞助商(厂)的电脑做个连线,查询你是获得什么奖项(如对方没有贵宾卡:那我用当初的邮寄地址帮你查询卡号存根,你的地址是――边敲出电脑键盘声)。

寻找血脉:现在我马上跟赞助商(厂)的电脑连线,查询你是获得什么奖项。连线大约需要二到三分钟的时间,请问一下先生/小姐你对我们公司了解吗?我们(爱马仕钟表珠宝)公司是一家外商公司,总公司在香港已15周年了,看好这边的市场和商机,所以才决定要在台湾成立新公司,相信先生/小姐你应该也知道一个新公司的成立必须靠一些活动或广告才会达到比较好的宣传效果嘛!X月X日是总公司的X周年庆,所以决定举办这场(钟表)慈善义卖活动,除了提高公司知名度,另一方面借这个活动来帮助一些弱势团体。请问先生/小姐你听说过(安泰老人安养)中心吗?公司在这次的活动中将捐出(35)只(肖邦)名表做现场义卖,所得将全数捐给(安泰老人安养)中心,希望以此唤起社会大众对弱势团体的关怀。噢,线接上了,先生/小姐恭喜你哦,你这组卡号是获得活动中的(三等)奖,这个奖项是由赞助商(厂)所提供的115万元的即期本票。我这里必须要先帮你填写你个人的领奖报表传到赞助商(厂)所委任的律师那边做个身份审核和登记。请问你的姓名、婚姻、职业、出生年月日,ID身份证号,地址和电话。好了,我已经将你的个人领奖报表填写完成,马上传给律师……

压脉扎针:先生/小姐,你好!恭喜你!刚刚律师已经将你的领奖报表会传到公司来,确定你不属我们员工的三等亲属,所以你有权利来领取该奖项。现在你要留下的账号是邮局还是银行的,这样可以方便赞助商进行拨款作业……(以聊天的方式继续了解客户:奖金的运用,家庭状况,工作,兴趣等等)有关税金的部分你清楚吗?那我说明一下,根据规定,你要缴的税金是20%,以总奖金115万元计,你必须缴23万元税金你了解吗?

加压输液:先生/小姐,为了节税,赞助商(厂)与公司协议了一个配套方案:凡是得到四等奖以上的客户就必须认购公司在晚会中所捐赠出来的1.01克拉爱心钻戒一只,这在门市部是以19.8万元出手的,为帮助安泰老人安养中心重建家园,总经理在晚会现场特别宣布愿以爱心成本价12万元让客户认购,同时可以抵扣你应缴税金23万元中的12万元,余下未缴的11万元,等你领到奖金之后再到赞助商所委任的(达证)会计事务所补缴就可以了。我XXX专员敢向你保证,只要办理了认购手续,最快40分钟,最慢90分钟就可以领到115万元奖金了……那你本身是否已经准备好12万元向会计师办理认购手续了呢?

网络诈骗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 网路诈骗 防范措施

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网络诈骗是当前高校学生面临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并且带来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通过对武汉地区高校学生遭遇网络诈骗的调研,提出了建立多位一体的防范措施。

一、大学生遭遇网络诈骗的特点

1.高校学生遭遇网络诈骗极为普遍

网络诈骗与一般性诈骗的区别在于诈骗分子都是借助网络实施犯罪,而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7.31亿,与欧洲人口总量相当,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53.2%,超过半成的中国人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而高校学生使用网络的频率则更高。

网络的普及带来的是信息的无障碍传递,高校学生在享受网络便利化的同时,也深受网络诈骗的困扰。据调查显示,52%的大学生亲生经历过网络诈骗,有38%学生的亲朋好友遭遇过网络诈骗,仅有10%的学生没有遭遇过网络诈骗。高校学生不仅遭遇过网络诈骗,而且一年内可能遭遇多次,调查显示,经历过网络诈骗的学生中,有超过70%的同学遭遇到至少2次以上的网络诈骗,遭受5次以上的网络诈骗人数则不多。这说明学生遭遇网络诈骗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2.网络诈骗的形式多样

在大学生遭遇的网络诈骗中,形式多样,防不甚防。据调查,高校学生个人PC端、手机端都会接收到诈骗信息。大学生经常使用的网络社交软经常会接收到诈骗信息,经常浏览的网站也会弹出钓鱼网站的界面,特别是求职网站、购物网站、游戏娱乐网站等。在日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中也存在很多风险,如网上银行、企业支付平台等支付方式。这些多样化的应用中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稍不留意就会导致个人信息泄漏,成为不法人员实施诈骗的工具。具体而言,针对大学生的诈骗手段有以下几种:

(1)通过社交软件,中奖信息。虽然,采用中奖信息是非常低劣的诈骗方法,但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还是容易中招。调查案例中,有一位同学深信自己中了某大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及4万元的奖金,向行骗人员缴纳了近3000元的手续费,后续又缴纳了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等,被骗总金额达到近一万元,看似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往往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对于深陷诈骗陷阱的学生而言,他们很难做出理性思考。

(2)冒充好友,实施诈骗。在网络诈骗中,因为信息的泄漏,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相关信息,假装是同学们的亲朋好友,制造各种理由,向大学生借支生活费等。有时候是直接打电话,套取信息,取得信任后再进行诈骗,有的是通过聊天软件,盗取亲朋的QQ号码,直接在网上聊天实施诈骗。大学生因为防范意识不强,往往会信以为真,这种诈骗的成功率@著较高。

(3)网络购物,篡改支付方式。大学生经常使用各种购物网站,包括美食外卖、消费性购物、电竞娱乐消费等,不法分子往往会提供一些虚假链接或是钓鱼网站诱使大学生上当,而且通过改变支付方式或是直接收取定金的形式骗取钱财。

(4)网络兼职,收取手续费。在网络诈骗中有一类特别针对大学生的诈骗手段――兼职收费。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获取经济独立的心理,往往打着提供兼职的旗号,骗大学生提供信息,并收取信息咨询费用等。实际上,缴纳相关费用后,大学生也很难找到兼职工作,缴纳的费用也是有去无回。

(5)其他诈骗手段

结合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不法分子往往会冒充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巧立名目,设置各种诱饵,实施诈骗。比如,通过短消息发放助学金、奖学金、贫困生补助等信息。让大学生提供银行帐号等重要信息,让其汇款。还有一些是利用一些热门的程序,例如发红包、手机充值返还话费、银行返利等设置一系列操作步骤,提示大学生一步步操作,最后上当受骗。

3.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

大学生一旦遭遇网络诈骗,有可能会造成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而且给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的可能会危及其人身安全。2016年,即将入读大学的山东籍学生徐玉玉,因为被骗去近万元的学费,悲痛过度,不幸离世。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不法分子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但是一个年轻的生命就此戛然而止,值得反思。

(1)网络诈骗会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武汉地区高校学生的平均生活开支大约为1000元/月,而调查显示的网络诈骗金额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虽然总金额不高,但是对没有经济来源,依靠家庭支助的学生而言,是一笔数目巨大的损失。特别是当受骗的是家境贫寒的学生时,被骗款可能是其几个月的生活开支,一旦被骗,他们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对学生自己和其家庭而言都是无法承受的。而且,受骗金额中超过60%的损失没有追回,不能及时挽回损失也加重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这也显示了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及法律维权意识不强。

(2)网络诈骗严重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当得知受骗后,大学生的心理状态会受到剧烈冲击,产生很多负面情绪。比如,否定自我,有极大的愧疚情绪。大学生虽然生理年龄已经属于成年人,但是他们没有独立生活的经验,对突然受骗没有心理准备,且一般不愿意向外人讲述受骗的经历,致使心理上承受极大的压力,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甚至可能导致价值观的扭曲。

二、大学生频遭网络诈骗的原因

1.网络安全技术存在漏洞,给网络诈骗可乘之机

网络诈骗依托于互联网,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网上信息泄漏也极为普遍。一方面是,不法分子直接在网上买卖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大学生通过网上注册真实信息,也可能导致自身信息的泄漏。

2.学生自身防范意识较差

(1)大学生防范意识不强,加上社会经验不足,是导致网络诈骗存在的重要的主观原因。大学生虽然接触网络较多,但是对于使用网络存在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他们利用网络更多地是获取资讯、娱乐、交友、消费、交易等,他们更多地关注的是网络给生活带来的便利,经常忽略网络交易中可能存在风险。比如在网络购物、注册或是输入银行账户信息时,大学生可能只留意到产品信息,没有关注网页、链接的地址是否正确,是否是钓鱼网站,他们从主观上并没有这种防范意识。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学生不会留意网站是否存在网络诈骗,只有不到两成的学生会警惕是否存在网络诈骗,还有两成学生会关注,但不会过多地去思考是否真的遭遇网络诈骗。

(2)学校防范网络诈骗教育的缺失,是重要的客观原因。校园是大学生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高校应该在校园开展防范网络诈骗的教育活动,增强大学生的防范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起到保护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作用。但是,高校在防范网络诈骗教育方面的措施比较乏力。目前,高校已经将防范网络诈骗纳入到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内容之一,围绕此类安全教育活动,主要以开展宣传教育、主题班会、公开讲座等形式为主。调查显示,29%的学生参与过此类活动,但是56%的学生有听说,但是并没有亲生参与,还有15%的学生不知道有此类活动。这说明,高校在宣传网络诈骗知识、提高防骗意识、讲解防骗技巧上取得效果并不理想。

3.相关的监管制度不健全

大学生频遭网络诈骗,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健全,是导致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使得网络诈骗很难找到准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公安部门的防控手段和方法也比较滞后,使得网路诈骗分子有恃无恐地进行犯罪活动。

三、建立多位一体的防范措施

所谓“多位一体”就是指以学生为中心,多方共同参与全方位多方向的协作,通过建立有效的防范与应对机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财务安全的体系。该体系得构成体现了学生的中心地位,强调多方参与共建的统一与协调。

(1)大学生即是网络诈骗过程中需要保护的对象,也是防范网络诈骗最为直接的参与者。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提高防骗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积极主动地与亲友、师长沟通交流。在使用网络工具时,尽量不要轻易地注册或泄露真实身份信息,而要到相关单位的官方网站或是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在接到亲友求助的电话或是短信息时,要及时地和当事人取得直接的联系,并向其他亲友求证情况的真伪。在接到中奖、发补贴、领红包等信息时,做到不轻信,不转账,要意识到这种情况大多是诈骗,要通过政府官方机构查询主办单位的真实性,或是直接到相关单位咨询,或是向公安C关求证。万一受骗,大学生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好相关资料,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同时,也应该跟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得到家人的理解与帮助。

(2)高校在防范网络诈骗过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学校首先要重视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同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教育,比如组织开设安全知识大讲堂、开办主题班会活动、安全知识的竞赛活动、与网络诈骗相关的宣传栏展示等,学校应该将此类安全教育活动纳入到正常的教学活动中来,做到制度化、固定化。另外,学校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一些现实案例的分析与防骗技巧培训活动,使大学生对网络诈骗有更深刻的认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掌握防范技巧与方法,切实增强大学生的防骗能力。

(3)大学生的直系亲属也应该参与到防范网络诈骗的过程中来。鉴于大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经验不足,经常成为诈骗的对象。学生家长应该多关注学生在校的生活和思想状况,多跟孩子交流,主动地分析网络诈骗的方法和手段,讲解一些防骗技巧,同时增进和孩子之间的交流,万一遭遇诈骗,还可以帮助孩子正确地处理事情,避免给孩子造成较大的心理负担。

(4)社会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作为,给学生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社会环境。政府部门应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完善依法监管措施。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地进行犯罪活动,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电信网络安全、公民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打击网络犯罪有法可依。同时,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犯罪活动的成本,有效遏制网络诈骗活动。公安部门也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网络诈骗的侦查力度,加快案件的侦破,切实保护大学生群体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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