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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统计工作总结

节能环保统计工作总结

节能环保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总体思路。以核准核实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为目标,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重点加强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建设。以普查为基础,根据我省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全面调查、规模以下(限额以下)企业(单位)抽样调查、重点能耗企业(单位)重点调查以及科学推算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和调查体系,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按国家要求逐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6000千瓦以下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发电量。

调查范围:6000千瓦以下的电力生产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采用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的全面调查资料,重点摸清省际间煤炭流入与流出量。

(二)原油。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加强原油流入与流出量统计。具体方法是:

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完善成品油流入与流出量统计。

1.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包括购自省外)、销售量(包括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根据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逐步完善对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的统计。

(五)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的流入与流出调查,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年度为煤炭、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季度为汽油、柴油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住宿业、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住宿业。分星级和星级以外两部分进行调查。对星级住宿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星级以外住宿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星级以外住宿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星级住宿企业,星级以外住宿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星级住宿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在星级以外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2.餐饮业。分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在限额以下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采用铁路、航空、石油管道运输部门的全面调查资料,取得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等的消费量。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

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进一步扩大和补充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的范围和内容。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25种重点耗能产品、1*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范围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新能源统计制度。重点做好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和风能利用情况的统计制度研究。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和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另行印发。

浙江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

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省、市、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年耗能5000吨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负责监测,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从20*年起,各市、县(市、区)统计局按省、市统一要求建立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进一步完善能反映各地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省及各市、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主要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化纤、电力、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省级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监测的主要方式

(一)按年度编写全省能源利用状况白皮书并召开新闻会,向社会公布全年能源利用状况。

(二)按季度全省及各市、县(市、区)节能降耗情况公报。

(三)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状况内部通报制度,按月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市、区)能源统计工作的督查和对重点企业能耗统计数据质量的稽查。

(五)按季度召开

省级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交流和通报各部门节能降耗有关情况。

(六)按季度召开全省统计系统内能源数据质量联审评估会议,对节能降耗主要指标进行评估监测。

(七)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开展节能降耗情况监测。

四、对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GDP和主要能耗数据实行下管一级。每季度全省统一组织核算、评估各市GDP数据和主要能耗数据。各市统计局按省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统一组织核算、评估所辖各县(市、区)GDP数据和主要能耗数据。各地数据使用前必须经上级统计局核准,未经核准一律不得对外使用,以确保省、市、县三级数据的基本衔接和横向可比。

(一)对GDP数据质量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数据质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三次产业、各行业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4.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5.对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进行比较,结合节能技术运用情况,用以监测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与行业增长是否相衔接。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7.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降低率,用以监测节能降耗主要指标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浙江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省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订如下单位GDP能耗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市政府。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17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17家重点企业),以及年综合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并签定“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28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28家重点企业,两项合称45家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市政府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市与省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

(2)20*年度45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年起,45家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统计局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对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各重点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办。由省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省节能办完成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45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和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17家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业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配合;28家重点企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17家重点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及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省经贸委和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分别对17家重点企业和所属28家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当地市政府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办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

级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经贸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节能办和所在市政府,限期整改。

(六)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七)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45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附件1

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考核指

标类型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节能目标

(40)1万元GDP能耗降低率4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

(60)2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2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3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3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县(市、区)能耗指标,1分。4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20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

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企业差别电价政策,2分;

5.完成当年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5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10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

2.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4分,项目实施后节能效果明显,2分。6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91.把节能技术进步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取得实质性成果,2分;

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3分;

3.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服务机制,2分。7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8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完成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2分,完成80%以上,1分,不足80%不得分;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格的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3分,完成80%,2分,不足70%不得分。8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31.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2.执行主要耗能产品限额标准,1分;

3.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标准,1分。9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51.加强节能管理力量、监察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竞赛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小计100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值以各市与省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以与省政府或省属相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确定的数据为准,没有签定淘汰责任目标的以市政府年初提出并上报省政府的目标值为依据。附件2

45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节能目标

(40)1节能量4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值得40分,完成目标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

(60)2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5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

提供工作保障,1分;

3.企业节能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并有效开展工作,1分。3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10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和个人,3分;

2.每月对能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分,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2分;

3.制定节能奖惩制度,3分。5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情况25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10%位的,得8分,位居前20%位的得4分,位居后10%位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技术研发或推广利用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研发或与相关单位共同研发并有实质性成果,2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没有应淘汰的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或按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6分。6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101.贯彻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制度,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7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10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建立能源统计台账,1分,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2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以及节能竞赛活动,2分。小计100说明:

1.节能目标考核: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年起,45家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与省里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节能量的测算方法:按照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不能提供单位产品能耗的企业按照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计算。

3.45家重点用能企业:指年综合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并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45家重点用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17家重点企业)。

4.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了准确

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监测,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及我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国控重点污染源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并公布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省控重点污染源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并公布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第五条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上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

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验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并实时传输数据,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验室比对监测,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监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

第八条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为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和其它污染源为每半年一次。

第九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联网的污染源,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其它污染源监测频次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适时组织交叉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采用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环保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

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要切实保障直接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经费,补助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对象为列入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进行统计。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快报数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技术报告、核算主要参数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发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对各地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步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于次年2月底前将年报数据库和年度统计技术报告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结合国家初步核算结果,对各地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复核。

半年报主要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范围、对象和方法同年报,报告期为1—6月。各地于当年7月20日前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

季报主要统计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调查范围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其它做整体估算。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第二季度季报可由半年报替代)。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人口数(或城镇常住人口数,以2005年环境统计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排放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

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增企业,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及其排放量应与上年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及其排放量变化情况,并作适当调整,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本地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省、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质量控制要求标定)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实测法计算全年排放量时,至少需要4次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电力、热

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者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者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需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照“取大数”的原则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七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将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污总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例),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化学需氧量

其中,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应与上一年度的产生系数保持一致。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在数据上报前,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进行审核,并建立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一厂一档材料。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

第十条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抓整治促减排取得的实际效果,各地在上报年度统计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的同时,结合“三量”台账,将未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简称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一并报送。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包括该企业当年和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废气)排放量、

年均监测数据、所采取整治措施和治理设施投运时间等内容。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各类基础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附件规定的排放强度法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183号)对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年报快报进行核算时,各地应提供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核算报告、核算主要参数和主要支撑材料。

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核算报告包括增量、削减量、削减率核算结果,并附削减项目清单以及具体整治措施的说明。

核算主要参数为当年GDP增长率,非农(城镇)人口数和增长率,火电和非电用煤量及增长率等。

COD削减核算主要支撑材料:

污水处理厂。当年和上一年投运的污水处理厂COD削减的,需提供建设部门关于具体投运日期、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的证明,以及环境监测机构关于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的年度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等;现有污水处理厂COD削减的,需分别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当年和上一年实际污水处理量的证明,环境监测机构当年和上一年进出水浓度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数据,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提供增加污水处理量的有效证明(如污水处理厂进水计量泵的流量记录台账或在线记录,新建管网、泵站的验收材料等依据),出水浓度降低幅度较大的,需提供污水处理厂治理(整改)验收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工业企业。统计范围内企业削减COD的,需说明企业具体的治理措施、投运日期和提供相关的治理(整改)验收材料,年度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数据等;因企业或生产线关停并转导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关停并转证明材料。

SO2削减核算主要支撑材料:

火电企业。需提供机组(锅炉)的投运日期、装机容量、治理措施、脱硫设施通过调试日期、煤炭消耗量、含硫率、实际脱硫率、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及削减量。循环流化床的脱硫设施需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附在线监测数据。

非电力企业。纳入当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内的非电力企业经治理削减二氧化硫的,需提供企业具体的治理措施、治理设施投运日期、煤炭消耗量、燃煤的含硫率、脱硫率及二氧化硫实际削减量、在线监测数据等,并附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和监测报告。因企业或燃煤设施关停导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核算结果的校正。

在排

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采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方法和系数(见附件)。

环境监测与监察系数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确定的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年报数据的复核。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算方法和全国环境统计审核技术要求,对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复核方式。采用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排放系数、逻辑校验等方法,并结合现场复核、数据质量抽查,核实年报数据。

复核内容。列入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企业,需逐家比对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煤炭消耗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并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放量变化原因进行审查。重点调查企业有变更的,对变更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减排数据的核算与校正附件

减排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

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按辖区平均煤炭硫分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当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耗煤量及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耗煤量、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

公布数据的,以各当地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地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浙江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以下简称《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各设区市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主要排污单位。

各级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批复下达《计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确定年度削减目标,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并批准实施。必要时应及时编制并落实减排应急预案。

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下一级政府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和省确定的水污染物重点流域等专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省部属电厂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并组织实施削减计划,同时纳入所在地二氧化硫的统计范围,但不得替代本地区二氧化硫的削减指标。

第七条各设区市政府应成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机构,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

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机构、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和分解、措施落实、项目资金安排、检查考核等。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核算细则、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辖区环境质量变化和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依据在线监测数据或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源“飞行”监测等监督性监测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对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出台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五)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等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依据各地有关正式文件、工作方案、统计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评定。

(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档案建立情况。档案建立以污染源“三量”台账为基础,按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定。

第九条各设区市政府应对半年度、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执行、减排措施进展、三大体系建设运行进展以及对辖区各县(市、区)检查考核等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减排办。

各设区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设区市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经贸、统计等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形势进行分析,于期末后10日内报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分半年度核查和年度考核,省减排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省减排办于当年7月底前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半年工作进行核查,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地通报核查结果。

年度考核纳入生态省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省减排办于次年1月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次年5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书面核查、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

数据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设区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设区市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在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以及项目核准或批准,暂停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撤消省里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已命名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未通过考核的,暂缓通过复查;对正在创建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未通过考核的,给予否决。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干部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并暂停或减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一)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分配总量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总量减排监测、统计、考核工作,报送总量减排计划、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报告、半年和年度自查报告的;

(三)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

(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染整治效果不明显的;

(五)环境质量比上年度呈明显下降的;

(六)辖区发生群体性污染纠纷事件,污染事故频发的。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政府需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经贸、建设、统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数据。

第十六条省能源集团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新老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是指通过实施区域老污染源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量替代方案,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值和削减比例范围内,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四条各级政府必须通过对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促进产业结构、布局的优化,改善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要对当地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以下原则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进行管理。

(一)按照“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集中精力抓好环保重点监管区、重点污染行业的整治。

(二)依托重点工程削减总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的监管,提高污水的处理率和达标率;加快燃煤电厂和热电厂脱硫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监管,控制煤炭含硫率,提高脱硫设施的运行率和达标率。

(三)依托结构调整腾出总量。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四)依托严格监管控制总量。通过建立污染源“三量”台账、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监测和“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在重

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五)依托“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削减总量。通过推进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废污染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沟池塘污染整治和提高农村绿化水平,削减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超标排污(包括超标纳管)或超总量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总量控制纳入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条件,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申请和核定制度。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其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削减;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不得低于1∶1.2。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削减比例不得低于1∶1.5。替代实行污染因子一致性管理,一般区域暂时考核COD、SO2两项指标,钱塘江流域增加氨氮指标。

第十条替代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来自合法企业。关停非依法设立企业所削减的排污量,不得作为建设项目替代削减量。

钱塘江流域已经试行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的7个县(市、区),仍按原方案实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政府调配,跨地区调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须经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包括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必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落实到企业单位,并予以确认。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从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单位)获得。

建设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控制专章中增加替代削减方案内容。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的环评审批必须符合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要求。

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纳管达标制度,纳管超标企业必须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进管标准后纳管。

污水处理厂提供纳管企业的容量证明,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污水进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允许纳管量根据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允许排污量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

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污染减排挂钩。对没有环境容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的地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没有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以及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暂停该区域新增同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直至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必须以总量替代削减方案落实为前提。改扩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必须以老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合格通过为前提。

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中,需对原有总量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以前,需要削减的老污染源必须落实到位。对替代削减方案未能实施完成或擅自改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替代削减方案完成后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减量和环境统计排放量台账,按要求将建设项目审批(包括总量削减方案)和“三同时”验收的有关信息(包括排污总量增减、替代削减的污染源情况等)及时输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信息管理系统。在次月5日前将月报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总量分解到排污单位。禁止无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污单位的现状排污总量、允许排污总量、允许排放浓度和污染物削减时间要求。

第十八条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与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染源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对瞒报、谎报减排情况,越权、违规审批,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节能环保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总量减排;环境统计;二氧化硫

abstract: through compare with vertical kiln environment of an enterprise that area under one’s jurisdiction close down this result of calculation and total amount, sulfur dioxide of emission is it arrange sulfur dioxide new result that increment checks and calculates to reduce in counting, sketch the total amount and reduce and arrange the close relation counted with the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total amount is reduced and arranged ; the environment is counted ; sulfur dioxide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这项约束性指标,地方政府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相继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节能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目标和减排任务,其中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污染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第50号《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水泥立窑生产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而控制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是实现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关键,立窑水泥生产线被政策性关停。下面就关停水泥厂简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与环境统计之间的联系。

1环境统计中二氧化硫污染物的计算方法

1.1用排放系数法计算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污染物

以华辉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的数据为例,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2008年环境统计报表中水泥产量为12.87万t。

(1)工业废气排放量(万标m3)

=水泥产量(t)×5 605÷10 000

=12.87×5 605÷10 000=72 136万标m3

(2)二氧化硫排放量(kg)=水泥产量(t)×2

=12.87×10 000×2=257 000 kg=257 t

1.2实际监测法计算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污染物

2008年第一季度华辉水泥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立窑烟气排放量平均值为2 529 1m3/h,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值为7.46 kg/h,第二季度华辉水泥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立窑烟气排放量平均值为21 485 nm3/h,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值为6.27 kg/h,两季度2#立窑烟气排放量平均值为23 388 nm3/h,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值为6.865 kg/h,华辉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工作时间为3 900 h。

(1)工业废气排放量(万标m3)=23 388×3 900÷10 000=9 121。

(2)二氧化硫排放量(kg)=6.865×3 900=26 774 kg=27 t。

1.3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污染物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第七分册3111水泥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续3,产品名称为水泥,原料名称为钙、硅铝铁质原料,工艺名称为立窑,规模等级为≥10万t ——水泥/年,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为直排,全硫含量少于1的情况下,窑炉的工业废气量的排污系数为2 644 m3/t ——熟料,二氧化硫的排污系数为0.234 kg/t ——熟料,华辉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环境统计水泥产量为12.87万t。

(1)工业废气排放量(m3)=12.87×10 000×2644=34 028万m3。

(2)二氧化硫排放量(kg)=12.87×10 000×0.234=34 028=30 116 kg=30 t。

对比以上三种计算方法,华辉水泥有限公司同一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存在较大的差别,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二氧化硫结果较接近,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出的结果相差较大。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2001年9月编写的《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的要求,以上三种方法都属于“三废”排放统计计算的基本方法,作为基层统计人员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选用,但应遵循使用经环保局监测站认定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出的排污数据,须再与使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得出的排污数据对照验证,如与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偏大,应以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为依据进行调整,尤其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一定要以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验证。

2总量减排中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作为一间结构减排的企业,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份组成。也就是说,我们基层环保部门在完成了该企业的取缔关停文件、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关停照片等相关验证文件及用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后,环保部各督查中心根据上报的资料,抽查验证该企业关停和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国家环保部。根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二氧化硫总量减排量的核算中规定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原则中有“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环境统计排放量核算新增削减量,没有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新增削减量”。以本辖区的高要市华辉水泥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2008年8月31日关闭,其2005年—2008年环境统计so2排放量分别为512 t、327 t、377 t、257 t,4年的环境统计数据都是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2007年水泥产量为18.86万t,2008年水泥产量为12.87万t,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的公式(3-34)核算,2008年我市上报so2减排量=(g上年-g当年)/g上年×e上年=(18.86-12.87)/18.86×377=120 t,国家环保部核查组核算减排量是以产排污系数计算,只认可减排39 t。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与环境统计的关系

各地“十一五”期间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并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也就是说,总量减排与环境统计是密切相关的,环境统计数据库是核算的基础,作为最基层的总量减排任务的制定是以环境统计为依据,国家环保部对于关停立窑水泥企业新增削减量按产量排污系数法及企业环境统计排放量进行折算。在2008年所属地区结构减排的立窑企业中,有60%的企业减排量的核算是重新以产排污系数来计算,40%的企业减排量的核算认可了环境统计的数据,核查组的核算说明中一部分因环统异常,用产排污系数计算,一部分经过资料核查,予以确认。鉴于国家政策,被关停的水泥企业既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又须面对生存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政府方面要承受较大的税收损失,上级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政府和企业以环境保护为重,下大决心关停了落后的水泥企业。对于减排企业的排污量,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要求,不同的核查组有不同的核查结果,但基层的减排任务的制定是以环境统计为依据的,但减排结果又以其他不同方法进行计算,地方关停了计划中的所有落后产能企业,最终还是无法完成减排任务。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能否统一用一个标准,比如直接用关停水泥的生产能力来核算该企业的减排量,这样都是在同一平台上的。另外,最重要的是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制度,着力做好污染源排污数据的统一采集、统一核定、统一公布。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2001年9月编写的《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节能环保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暖通空调 能源 节能 建筑环境

1.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能源和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在总能耗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为了维持建筑物内部空气环境适宜的温湿度,现代建筑中通常采用设置暖通空调系统来保证这一需求。

众所周知,暖通空调是能耗大户,故我们目前的暖通空调设备制造,工程设计及运行都一直倡导“节能、环保、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诸如提高空调能效、供热计量改革、发展地源热泵、合同能源管理等,这些措施都可实现暖通空调节能,但除此之外,我们经常呼吁的建筑节能与暖通空调究竟又有什么样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呢?

建筑节能是指在确保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前提下,提高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炊事、家用电器和热水供应等的能源利用效率。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维持在10%左右,而能源的增长率却只有3%~4%,能源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建筑用能一般占到全国总能耗的30%~40%;中国采暖区的城镇人口虽然只占全国人口的13. 6%,但是采暖用能却占全国总能耗的9. 6%。如此看来,建筑节能是建筑发展的必要趋势,也是当代建筑科学技术的一个新的启航点。因此暖通空调作为建筑节能必要组成部分,也已经受到这种趋势的影响,同时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亦引起暖通空调工作者们的关注,并且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能源特点和不同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要求,发展相关的节能技术。研究建筑环境,了解暖通空调负荷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因素,可以更加合理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2.暖通空调能耗的组成

为了创造舒适的室内空调环境,必须消耗大量的能量。暖通空调能耗是建筑能耗中的大户,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中暖通空调能耗占建筑能耗的65%。以建筑能耗占总能耗35%计算,暖通空调能耗占总能耗的比例竟高达22.75%,由此可见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应该是暖通空调的节能。

影响暖通空调系统能耗的主要因素有室外气候条件、室内设计标准、围护结构特征、室内人员及设备照明的状况以及新风系统的设置等。从暖通空调的能耗组成可以看出:暖通空调系统的能耗主要决定于空调冷、热负荷的确定和空调系统的合理配置,撇开暖通空调工作者们经常研究的节能措施,如:提高空调能效、供热计量改革、发展地源热泵、合同能源管理等,暖通空调节能的另一关键措施应该是对建筑环境的考虑,如:合理布置建筑物的位置,正确选择外墙、门、窗、屋顶等的形状及材料等,尽量减少冷热负荷的损失,降低能耗。

3.室内环境的影响

暖通空调的目地是为人们提供舒适的生活及生产室内热环境,主要包括:室内空气温度、空气湿度、气流速度以及人体与周围环境(包括四壁、地面、顶棚等)之间的辐射换热(简称环境热辐射)等。在一般的舒适性空调中,以能够使人体保持热平衡而满足人们的舒适感觉为目的;在恒温恒湿或有洁净要求的工艺性空调中,一切以满足生产工艺为目标。而房屋的建筑热工设计是恰当地利用房屋围护结构的热特性,抵抗室外气候的变化,使房间内产生舒适的微气候。

3.1围护结构暖通空调负荷的影响

建筑围护结构组成部件的设计对建筑能耗、环境性能、室内空气质量与用户所处的视觉和热舒适环境有很大的影响。一般增大围护结构的费用仅为总投资的3%―6%,而节能却可达20%―40%。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在夏季可减少建筑冷、热消耗。首先,提高围护结构组成部件的热工性能,一般通过改善其组成材料的热工性能实现,然后,根据当地的气候、建筑的地理位置和朝向,选择围护结构组合优化设计方案。

围护结构包括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护结构主要包括屋面、外墙和窗户(包括阳台门等);内围护结构主要包括地面、顶棚、内隔墙等。在采暖建筑中围护结构的传热热损失占总的热损失的比例是较大的以4个单元6层的砖墙、混凝土楼板的典型多层建筑为例:在北京地区,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热损失约占全部热损失的77%(其中外墙25%,窗户24%,楼梯间隔墙11%,屋面9%,阳台门下部3%,户门3%,地面2%) ;通过门窗缝隙的空气渗透热损失约占23%;在哈尔滨地区,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热损失约占全部热损失的71%(其中外墙28%,窗户28%,屋面9%,阳台门下部1%,外门1%,地面4%);通过门窗缝隙的空气渗透热损失约占29%。由此可见改善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对于暖通空调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3.1.1墙体

墙体是建筑护结构的主体,主要作承重用的单一墙体材料;往往难以同时满足较高的保温、隔热要求。目前在节能的前提下,复合墙体越来越成为当代墙体的主流。复合墙体一般用砖或钢筋混凝土作承重墙,并与绝热材料复合;或者用钢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用薄壁材料夹以绝热材料作墙体。在复合墙体的节能考虑中,其关键技术是保温。目前的墙体保温形式主要有内保温、外保温和中间保温,它们的比较主要从建筑热稳定性、冷桥、施工难度、防震、维护的难度等诸多方面来考虑。

3.1.2门窗

在建筑的护结构中,门窗的保温隔热性能较差,而且门窗的缝隙还是冷风渗透的主要通道。在采暖建筑中,以4个单元6层的砖墙、混凝土楼板的典型多层建筑为例,窗户的传热热损失和空气渗透热损失相加,约占全部热损失的47%(北京) 、57%(哈尔滨) 。所以改善门窗的性能是节能工作的一个重点,目前主要进行以下工作:控制窗墙比,改善窗户保温性能,提高门窗的气密性,加强户门、阳台门的保温等。

3.1.3屋顶

屋顶由于与外界的接触面较大,会产生冬冷夏热的问题。改善屋顶的热工性能主要是加强屋顶的保温,屋面的保温应结合防水等要求来综合考虑,平顶屋面和尖顶屋面的保温情况会有所不同。

3.2室内热环境对暖通空调节能的影响

3.2.1室内温度

冬季过高和夏季过低的温度不但会造成能源的浪费,也会给人体带来不适。有资料表明,选择合适的室内温度,对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具有重要作用。

冬季供热情况:冬季的采暖设计是用稳态传热的原理来计算的,室内温度对负荷的影响可以直观得到。

由表1可见,在热舒适许可的条件下将冬季的室内采暖温度适当降低可以起到明显的节能效果,而且对于冬季室外采暖设计温度较低的地区更为有利。

3.2.1.2 夏季供冷情况:夏季的空调负荷中围护结构的负荷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室内温度对空调负荷的影响表现在围护结构的负荷的变化。

从表2可见,在热舒适许可的条件下将夏季的室内空调温度适当提高也可以起到明显的节能效果,对于围护结构负荷占空调负荷大部分的宾馆、办公楼等建筑,夏季的空调室内外温差较小使得这种优势更为明显。有资料表明,夏季室内温度每升高1℃,一般的空调器可减少5%~10%的用电量。

4.室外环境的影响

暖通空调的负荷确定是建立在克服室外环境影响的基础上,研究暖通空调节能应该研究室外热环境,以减轻室外对室内的热作用,并且充分利用室外环境中的有利因素,使之对改善室内热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4.1气候条件对暖通空调负荷的影响

4.1.1温度

空调负荷的确定受室外干球温度的影响较大,而且对于空调、采暖和通风系统,其室外的参数的选取也不相同。目前设计参数是根据不保证率来确定的,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使得空调系统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处在部分负荷状态下运行的,在进行暖通空调节能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合理配置系统。

4.1.2湿度

空气的相对湿度过高会对人体的热舒适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过高的相对湿度会增加空调系统的潜热负荷,从而增加整个暖通空调系统的能耗。

4.1.3太阳辐射

在气候资源方面,太阳辐射对建筑节能是一个有利的因素。冬天建筑南向窗户接受到的太阳辐射较多,这对外界的寒冷气候构成一种补偿;同时,太阳光的入射角越小,被玻璃窗反射的热量越少,进入室内的热量越多,而且通过南向窗户阳光射入室内的深度较大,对于砖石和混凝土等重质材料的建筑,有利于太阳热能更好地被建筑墙体、地面及物品所吸收和蓄存,提高室内温度,节约采暖用能。

4.2建筑规划设计对暖通空调节能的影响

规划设计是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方面,规划节能设计应从建设选址、分区、建筑和道路布局走向、建筑方位朝向、建筑体型、建筑间距、冬季季风主导方向、太阳辐射、建筑外部空间环境构成等方面进行研究。以优化建筑的微气候环境,有利于节能,充分重视和利用太阳能、冬季主导风向、地形和地貌,利用自然因素。节能规划设计就是分析构成气候的决定因素:辐射因素、大气环流因素和地理因素的有利、不利影响,通过建筑的规划布局对上述因素进行充分利用、改造,形成良好的居住条件和有利于节能的微气候环境。

建筑旁边的绿化不但有防风、隔声、防尘和美化环境的作用,而且对于建筑节能也有重要作用。因为首先树木可以从根部吸收水分,通过叶面蒸发,从而降低空气温度,其次树木有很好的遮阳作用,从而使建筑物直接受到的太阳辐射及从地面得到的辐射热减少,三是树木有引导风及挡风的作用。此外,地面不但会反射太阳辐射,而且其本身温度升高后又会成为新的热辐射源。所以尽量种草、植树,避免地面土壤,并减少不必要的大面积混凝土地坪对于减少空调负荷,达到节能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手段。而且清洁的室外环境对于洁净空调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空调箱过滤器的寿命也是有利的。

节能环保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发展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通过管理、经济、政策等手段,建立起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调节、企业自觉行动、公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发展是目的,节能减排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科学发展。

坚持开发与节能减排并举,节能减排优先。

坚持把节能减排与产业结构优化、环境保护、技术进步以及培育科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结合。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较2005年降低20%左右;行政管理等机关事业单位节能20%左右;农业综合能耗降低10%左右;“十一五”期末,我市城区主要污染物未经处理排放总量减少40%以上,农村主要污染物未经处理排放总量减少20%左右;节能建筑推广率达到6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644吨;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447吨,比2005年削减17.9%;出境断面水质控制达到Ш类。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做为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的一把手,是本单位和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日常工作常人抓,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2.落实工作责任

市发改局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协调、调度、综合以及项目节能方面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审查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和农村的节能工作;市经济局负责工业企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节能工作;市城建局负责建筑业、社区及城市公用设施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节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高污染企业的减排整治和其他行业减排指标的量化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各行业节能减排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其他部门都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减排的相关工作。

三、节能减排重点领域

1.强化工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两个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鼓励能量回收和废物综合利用,倡导清洁工业和绿色工业,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2.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在建筑物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建筑物的设计、制造,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节能建筑推广率要达到60%以上。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

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节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公交优先。提高交通运输工具的效能,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运输工具,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公用设施、宾馆、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脱硫设施,尽早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加快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快城市排污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

5.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农作物秸杆气化集中供应系统;加强农村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

6.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减排。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实施节能采购。

四、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监督管理力度

1.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市节能办抓紧制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各乡镇、办事处和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做为各部门和行业主要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市统计局要会同市节能办定期向全市公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事业单位等能源消耗和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2.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监测体系

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主要能耗行业产品能耗标准,对主要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单位能耗限额等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监测,严格执行,常抓不懈,确保实效。

3.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

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高污染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的任何建筑物,一律不予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节能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和严肃查处;统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能耗数据,如实统计情况。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推进全社会共同节能减排

1.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要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力量,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

2.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制度,改进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本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节能环保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长期以来,我厂始终把环保工作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断完善环保运行规章制度,总结环保设施运行经验。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节能消耗,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厂的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小于《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了更好的把我厂环保工作做好,特制定2008年工作计划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方针,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目标。进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意识教育,使全厂形成了“我要环保”、“我为环保”的良好氛围。

2、推行清洁生产、开展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环保先行,末端治理不放松,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循环经济放在重要位置;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3、绿化美化环境,营造美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规范管理,持续改进企业环境绩效。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精髓是持续改进、持续实施,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做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与规范的具有持续改进管理功能的环境管理体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4、落实节水、节电、节焦、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技术创新为动力,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治理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全面完成减排计划;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进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进一步实施循环经济,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5、尽量利用其他专业统计已有的各种资料,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总结成绩,找出矛盾,提出建议。

6、通过环境统计分析,反映出我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是否合理,为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