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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责任编辑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范文第1篇

大家好!

今天,我竞聘小学编辑部美术责任编辑和策划编辑工作,我于xx年7月应聘到小学生拼音报编辑部就任美术编辑工作。在此,我先衷心感谢领导和同事的厚爱。与各位同事共事三年多来,我既有不小的压力,更有无穷的动力。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自已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得到了明显提高。每一次提高的过程都深深鼓舞和激励着我,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新的挑战中去。同时,我也深刻地体会到,挑战和机遇对于个人进步的重要性。有了机遇,要善于把握机遇,来到这个团结又温暖的大家庭。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今天,在竞争激烈、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今天。我本着锻炼、提高的目的走上讲台,展示自我,接受评判。今天,竟聘美术责任编辑和策划编辑,首先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自己有着热爱美术的热情和担任美术责任编辑的素质。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也是最好的动力。学校期间,系统的学习了美术设计理论与设计课程。在院报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报纸编辑经验和设计工作经验。到编辑部工作后,通过各位老师的传、帮、带。系统学习了有关报纸美术编辑业务知识。初步具备了一个美术编辑人员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水平。让我在新的岗位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此,我向给予我指导的同事予以感谢。

二是有虚心好学、开拓进取的创新意识。我思想比较活跃,爱好广泛,接受新事物比较快,勇于实践。把别人好的方面通过自己的整理,合理的运用到版面中。在很多新的工作都勇于实践,在工作期间,积极为美术工作寻求新的突破,联系,创新报纸版面,同时我朝气蓬勃,精力旺盛,工作热情高、积极投身到编辑部各项事务中去。

三具有吃苦耐劳、默默无闻的敬业精神。我爱岗敬业,工作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如果我担任美术责任编辑和策划编辑工作,我会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真正当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态度第一,团队第一、落实第一。

三个第一决定一个事情成败,做好美术责任编辑,首先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不单单是自己的版面,自己应该对本报的版面负起责任,对排、发、传、印负起责任。对任何事情戒骄戒躁,不厌其烦。团队第一、这时候让我想起小时候小伙伴一起玩的故事。大家都有这样的经历,一起玩的年龄参差不齐,当时闯祸了谁负责?大家想想,是年龄最大的负责。家长往往是批评年龄最大的,因为常理往往是大孩子出的鬼主意,所以他要负责任。大孩子如果出去玩就要担负起闯祸得责任。所以每次出去,我们都知道,大孩子会说带谁不带谁,其实也就是在选择团队合作的人。到目的地,一起开始干活。这时候就是在组织团队。分工开始,大家都一起去努力,去落实,最后达到目标。团队没有主仆,没有优劣,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达到希望得目的。高绩效的团队就是这样,大家有一个共同目标,然后有很好的态度,落实到实处,那就可以成功。

责任编辑范文第2篇

责任编辑,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定,“是由出版社指定,一般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对稿件进行管理”,包括选题策划与申报、内容质量与编校质量把关、产品设计与质量监督等具体工作范畴。如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但随着出版社转企改制,“责任编辑”已不局限于单纯从事以上所说的产品生产的内容加工制作,责任的涵盖在扩展,如今作为一名责任编辑,尤其强调市场效益和文化效益的结合、协调,通过选题策划和全程督办,务必实现图书在社会和市场双赢的结果。

2014年是已故中医泰斗任应秋先生诞辰100周年,这在中医界是一件大事,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事件。我自2007年以来与任廷革教授、鲁兆麟教授等著名中医学者、名老中医屡次会商,意在任先生诞辰百年之际,能够推出任应秋先生的一套医学大全集。一开始,眼光主要落在《全集》的学术价值、文化效应方面,而我作为《全集》的责任编辑,就必须同时兼顾这样一套大书的市场效益了。换言之,一套在文化学术方面功利千秋的大书,市场方面同样得体现出它的价值,鱼和熊掌务必兼而得之,这才是今日之责编的“责任”所在。那么,这些责任通过什么体现呢?两个字――“策划”,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出版机构将原来的“责任编辑”岗位更名为“策划编辑”的原因。具体到《任应秋医学全集》的项目策划与运作经验,我想着重谈一下作为责任(策划)编辑在其市场方面的设计和运行。希望能给编辑同业有一些参考的价值,也希望能够得到同业的批评指正。

一、成本也是资本

《任应秋医学全集》交稿字数600多万字,定版后的字数统计近800万字。从内容方面,收集整理了任应秋先生自1934年至1984年间的主要论著,包括医学论文、杂文300余篇,著作30余部,文献跨度逾50年。这样一套大书,往往令营销人员头痛。为什么呢?首先就是成本太大。一本相对畅销的书,通常是小而灵――容易做,容易买,当然也就容易卖;就算不能大卖,至少收回成本是不成问题的。而我们面临的问题,简要地讲,至少是两个难题:

其一:内容涉及广泛,时间跨度大,结集字数巨量,这个书很难做。要想保证质量,人力成本就“以几何级数”上升。比如一本20万字的专著,相对于它的成本,《全集》绝不是简单乘以40的结果,而是要在40倍成本的基础上再翻几番。我们要从编著人员的数量和工期来看这种成本的累加。《全集》执行主编任廷革教授,最早着手相关资料搜集的工作,然后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开始有其他中医专业人员陆续加入。等到《全集》立项,初步确定工作团队时,包括各方面资料搜集、整理、编校、审核等人员在内,这个队伍已经扩充到了大约15人;若是计入后期编辑和专家审读的工作,参与具体工作的总人数更有20人左右。在手游的时代,20人是什么概念呢?已经够成立3家公司的人数了。而且为这种类型和级别的专业图书把关的专家,他的工作成本的计算比普通编辑“昂贵”很多,有时是需要院士、国家级名老中医出手的。这样一支庞大而且昂贵的队伍,耗时超过三年,才把《全集》结成出版。

其二:买家心理很尴尬。小、快、灵的图书,具体说比如一本10万字的,定价不足15元的图书,买家心理非常容易亲和。把书拿在手上,翻看几眼,“哦,感觉还不错”;或者是网路上看了别人的评价,看了别人的引用,“哦,好像我也用得到哎”“看样子有点意思啊”,然后下意识地从兜里掏钱买下或者在网上下单付费――就像买一份早餐或者一盒冰淇淋那么理所当然。但是800万字的《全集》,书店的架子上要摆成一排,网络上的介绍要下拉翻页,望而生畏有没有?就算是兴趣和专业所在,那么买家立刻面临难题:买一套还是一本呢?如果买不了一套,需要把套书拆开来买,这个在心理学上是有定论的,人们普遍会排斥“破坏团员”的行为。假使最终还是要拆着买,那么应当买哪一本呢?好为难啊!

以上两个难题,首先是大成本,然后大成本导致买家尴尬。什么需要“策划”?这就需要策划。策划型的责任编辑必须意识到这些问题,而且必须解决这些问题。而这里所说的,便是需要策划的问题其中之一,大成本问题。

我们最终怎样来解决呢?我的经验是观念要变。如果念念不忘“成本”两个字,那么责编就给愁死了。所以观念要变。怎么变呢?变一个字,要“成本”化身为“资本”!沿着资本的思路再看,原来所谓“成本”就不再是累赘,而有它与众不同的价值了。那么最后,我们评估的结果是,《任应秋医学全集》完全有资格申请国家出版基金。它的资格,恰恰源于它的学术工程方面的“大”和“昂贵”。于是我们请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永炎先生和全国名老中医朱良春先生评估和推荐。两位老先生看到我们的项目,非常兴奋,都认为这是中医界了不起的项目,欣然推荐;王永炎先生亲笔为《全集》撰写序文。最终,《全集》顺利通过审核,获得出版基金的支持。我从中得到一个经验:如果是成本,就不得不考虑割舍;但如果是资本,就需要考虑怎样让它更充分地体现价值。“成本”和“资本”,差一个字,却体现出两个相反的方向,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什么是市场

出版社改企,大量编辑的名片上都增加了“策划”两个字,然后企业经理人跟大家说:“盯住市场!”但市场在哪儿呢?或者说,什么是市场呢?很多编辑心里面还是传统的“计划出版”那一套思路,他没有办法从“计划”变身到“策划”。为什么?就因为不理解什么是市场。

我经过数个项目的锻炼,总结出一点个人的想法:我认为,所谓市场,就是客户的活动范围。即,客户在哪儿活动,那里就是我们的市场。比如说我们的目标客户是小学生,那么小学生每天都在哪儿活动呢?小学生每天的生活就是集中在家、在学校,所以这个市场就在家庭和学校,离开这两个空间,你的广告、销售、服务就无的放矢。然后是时间和内容,小孩子什么时间段在家里,什么时间段在学校?在家里干什么,在学校干什么?所谓盯住市场,就是盯住客户的这个活动范围,我的工作当然就在这个范围开展。

具体到《任应秋医学全集》,它的市场在哪儿?研究的结论是:专业图书馆。中医学生和其他的中医专业研究人员,他们需要大资料库,而今天的数字资料库还极不充备的情况下,专业图书馆当然是他们必须的学术活动场所。所以我们将推广工作,重点着眼在馆配图书推介方面。接下来,就是怎样把工作做充分,比如推介形式、文案准备、跟进措施,等等。这些工作做充分之后,一系列面向专业图书馆(拓展至部分综合性图书馆)的工作,则水到渠成。这说明我们对于市场的理解是比较到位了,据此将营销工作的重点离开新华书店,转向馆配,是成功的策划。

三、不要小看系列产品的开发

最后补充一点,是我们传统图书出版行业比较忽视的,就是系列产品的开发。我自己是个书虫,文史科技涉猎比较杂,生活情调方面的文艺作品也非常喜欢。近几年在出版方面对我影响比较大的,就有张立宪先生运作的“读库”系列。他的系列产品开发,在大陆出版行业中,是走在前列的。沿着这个思路,我对《任应秋诞辰百年纪念文册》也给予了重视。它的设计、编排、推广等工作,我们是很用心的;没有因为它不属于《全集》的正文内容而忽略掉。

责任编辑范文第3篇

广播电台是我国新闻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关注民生、体现民情的一个重要平台。而广播电台新闻编辑的水平对广播新闻的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编辑的水平影响着广播新闻节目的导向、新闻信息量以及新闻节目的真实性与感染力。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广播新闻编辑的编排水平就代表着其媒体单位的编排水平。同时,广播电台承担着宣传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路线的任务,发挥着“喉舌”作用,因此,综合来说,广播电台的新闻编辑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1 广播电台新闻编辑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广播电台编辑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其担负的责任也是多重性的。

1)作为一个公民,首先电台编辑要履行的便是公民的义务。广播电台编辑要在社会中明确自己的地位,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还要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比如在播报涉及国家与集体利益的社会新闻时,电台编辑不能为了吸引受众的关注而对事实进行夸大扭曲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维护国家的利益,电台编辑需要将自身真正融入到社会中,沉淀到基层去,深刻地认识到自身公民的身份,这样才能真正做出高水准的节目;

2)广播电台的新闻编辑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广播的受众千千万万,电台编辑直接制作解读报道内容,编辑的语言以及新闻节目中所体现出的信息导向将直接对广大受众产生影响。所以为了避免造成负面影响,新闻编辑必须要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在报道具有争议性的新闻事件时,虽然,作为个体,广播电台的编辑记者都有着自身的观点和判断。但是,作为公众媒体人,在编辑新闻的时候就要谨言慎行,要考虑到自己的言行一经播出会给公众带来怎样的影响,如果妄加判断很可能会加剧事件的混乱程度。但是,是非判断能力并不是一项可速成的能力,这需要广播电台的编辑在工作当中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内在修养,拓宽视野,不断地用综合知识来训练自己的思维能力,进而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

3)广播电台的编辑可以接触到大量的社会材料,并且通过自己的视角对事件进行选择报道,所以广播电台编辑还肩负着启蒙、引导社会大众的责任。广播新闻编辑有通过策划节目来引导受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的义务。电台编辑要对社会上的一些新闻热点以及颇具争议性的新闻现象进行深刻思考,并且通过设计节目栏目形式展示对这些新闻现象的思考,从而提供一定的讨论视角给受众,进而引导大众的理性思考,一方面还能增加媒体与群众间的良好互动。

2 广播电台新闻编辑所肩负的政治责任

广播电台的新闻编辑作为新闻“把关人”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但要对稿件进行编排,还担任着对新闻的“把好关”工作,尤其是把好政治关。任何时期的新闻传播,任何一种新闻媒介的新闻传播都是带有政治属性的,广播电台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宣传是党政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广播电台的新闻编辑在编辑稿件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把握好一定时期内的政治气候,用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对新闻事件做出准确的判断。在这个过程中编辑还要注意,不能忽略新闻当事人的权利,对国家负责的同时也要对人民负责,注意对当事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名誉权等的保护,履行电台编辑肩负的政治责任,严把稿件政治关、质量关,发挥好广播电台新闻“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纽带作用。

3 广播电台新闻编辑所肩负的职业责任

1)编辑岗位职责的第一要务是把握传播方向。电台新闻编辑在新闻的选择、节目的制作中要不断强化自己的政治意识,站稳立场,把握好政治方向,对新闻来搞进行认真的审核,把握好传播的度与方向,不能让新闻传播失去灵魂;

2)保证节目质量的责任。在保证电台新闻传播的政治原则前提下,电台编辑要通过对稿件的选择、编排、节目的修改及制作等各个环节的优化,来保障及不断提高电台新闻节目的质量。首先,在选择稿件环节上,编辑要遵守新闻稿件选择的政策性、新闻性及时宜性等基本原则,确保稿件的选择不能违背宣传纪律和基本政治原则,也要保证新闻事件的选择满足新闻传播的价值,通过新闻价值的显著性、趣味性、接近性、时效性等因素以及稿件的独家性,对来稿进行择优选择,在稿件选择的时候要强化“三贴近”原则,即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原则,使广播电台的新闻传播不仅能够实现宣传、教育的功能还能实现其服务职能、娱乐职能甚至是公益职能;另外对稿件的选择要保证其时宜性,编辑在对稿件选择时要考虑到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与形势,判断新闻播发的合适时机以及抢发与否,要保证新闻传播的效果实现最大化。最简单的例子:在重大喜庆的节日不适合播发悲剧色彩较重的新闻,应考虑缓发或延迟播发。其次,是在编排技巧方面,电台编辑在编排稿件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突出节目的重点,这样才会给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在编排中突出重点,如果是将单条新闻作为重点,就要使其编排位置靠前一些,且长度要适当长于其他新闻;如果是对一个事件进行多角度报道,那么就要突出事件的主体,然后再播发相关背景的分析等;而对相关新闻组合报道的编排,则要突出主体新闻事件,再将与主体新闻事件有关联的事件用导语串联起来。在对新闻进行编排中要掌握好节奏,长、短新闻的播报要相互交叉的进行,软新闻与硬新闻要相互调节交叉的播放。对节目进行修改后要注意重新审查,配音环节要注意保持节目的清晰流畅。节目的制作形式要不断进行丰富,进行多样化制作,如采用口播穿插录音的形式播报、主持人与现场连线进行报道等,编排制作过程中可对多种报道进行灵活运用,以增强节目的吸引力。

责任编辑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恶意传播;网络编辑;伦理道德;监管责任

传播活动的传者、受者和中介三个要素中,在很大程度可以将中介理解成为一种环境,理解为传播品平台,理解为编辑的管理与监督。在信息与网络时代,在网络传播中编辑应具有怎样的职业道德,担负起怎样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无疑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一、网络恶意传播的编辑责任

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宽容性、包容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得传播过程中编辑的责任,包括道义、伦理、监督以及舆论倾向的责任被显然忽略。类似“文责自负”、“不表示本网站赞同发文者观点”的免责声明,便能轻易地推卸去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编辑责任。

例如,近年来网络传播中出现与虚假传播迥异的恶意传播,已经泛滥成为一种网络诋毁文化,而编辑责任的缺位,也是这类恶意传播泛滥的缘由。因此,撇开恶意传播中传者的战略效应、信息发布者的诋毁目的,本文只通过对此类传播中心理因素的分析,来讨论其中的编辑责任。而这正是以往的关于网络编辑理论讨论中所忽略的。

网络传播的重要特征是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匿名性。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由于多数用户在传播中都采取匿名制,一方面,人们在网络环境中有机会表露自己不为人知的或压抑的一面,甚至于多重面貌,在其中,没有社会道德与价值观的约束,一切都可以依照自己的好恶来进行;另一方面,由于用户以匿名方式在网上进行交流,使得传统媒体既有的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无法在虚拟环境中发生效用。例如,网络恶意信息的发布。

相对而言,网络上的虚假新闻只是媒体一种愚弄大众的造假狂欢,有时甚至是媒体和受众间的默契产物。与网络的虚假传播情形不尽相同,很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网络传播中大量出现的恶意倾向传播,则起到一种有意为之战略传播效应。恶意传播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凭空捏造,颠倒黑白,起到恶意传播的战略效应;恶意传播的再一种形式是刻意放大或传播一些不适应传播的事实,达到传播外的某些效应。即将确有其事或部分有其事的信息被有意地发掘并广为传播,使得信息的价值在另外一个区域内被放大和扭曲。这是本文特别关注的一种恶意传播。作一个简单的描述,除了捏造的虚假传播外,在网络传播中,恶意传播通常表现的是“真实的传播”。即往往传播的不是虚假或是谬误的消息,而是确有其事,或者部分真实,或像煞有介事的信息。这类恶意信息传播的手法,如传播学研究者蔡雯指出那样:在报道客体“有时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报道依据,但新闻不反映局部和某些细节,甚至以主观伪造的‘事实’为依据”;报道主旨“以夸大或掩盖客观事实的某些因素,取得轰动效应”;报道原则“不以新闻传播规律所要求的新闻必须真实、准确、公正为准则,不以新闻职业道德自律,为媒介之私利不惜损害公众利益”;报道形式“选择能够夸大、渲染事实中某些因素的报道角度、手法和表现形式,形式的运用与内容的报道价值不相统一”。恶意报道的效果是:“受众为某些局部内容所吸引,无法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质,被媒介所误导。”这些判断也是恶意传播的关键,目的性很强的恶意传播正是如此作祟的。

二、网络编辑的伦理道德底线

为何网络环境中的恶意传播比现实环境中的恶意传播势头更迅猛,且泛滥更迅速?笔者以为就是网络环境中编辑责任的缺位。网络管理甚至比平面媒体的编辑更喜欢使用“免责声明”。由于网络普遍接受的宽容度和容错度,或说是习以为常的对恶意传播的“免疫力”,使得网络编辑会明显地降低自己的道德判断、伦理判断。这还不包含编辑在某种程度上的参与造假、传假的恶意。这些,显然是有违编辑的职业伦理的。而以往的关于网络编辑的讨论中,一般会更加关注信息发布者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倾向,相反,对于编辑者——在网络上是传播平台的提供者——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倾向明显地视若无睹。因此,既然网络伦理是信息与网络时代人们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而讨论网络伦理的问题时,也不应该绕过编辑的责任这个话题。

当前,在我国积极推进网络文化建设的形势下,借鉴国外网络伦理理论及实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西方学者在把西方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应用到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分析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网络伦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问题。例如,关于计算机伦理,美国的一些专门研究机构制定了一些简明通晓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的“网络伦理十诫”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与过于关注恶意信息的始作俑者的道德或责任不同,西方学者还对计算机“职业”、“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问题作了探讨。

如韦克特和爱德尼认为,由于计算机技术广泛的社会性应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专家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他们对社会公众有着特殊的职责。这种职责就是网络编辑的职责。他们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准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美国计算机协会1992年通过并采用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基本的道德规则”,其中包括为社会和人类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其他人、做到诚实可信、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机密等。这些,都指出了网络传播过程中的管理人员——编辑的基本职责,以及网络编辑的伦理道德底线。

即使在“网络免责”前提下,美国新闻界也是很严格地对待网络信息传播的:如《林肯每日星报》(lincolnjournalstar)的守则是:“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充分扎实的核实,而且必须坚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全部标准。”美国学者斯平内洛在《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提出了计算机网络道德是非判断应当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其中的无害原则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即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害。

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在伦理学研究者王正平教授提出的网络伦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中,也提到了“信息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公正性”、“无害”、“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等关键词是网络编辑的道德责任的底线。

对于具体网络编辑而言,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应该是最直接而且最无可回避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对立的方面。网络信息发布的责任可以举要如下:网络传播过程中,个人信息自由权利必须与个人的道德义务相一致。如在重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信息隐私权,应当遵守本国和别国的基本法律和文化习俗。作为编辑,尊重网络作者的自由与责任原则的同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这才是真正的传播“公正性”的体现。

同时,作为编辑更要注重网络发布中的无害原则。即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网络环境和社会至少是无害的。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伦理。除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外,恶意传播就是一种有害于他人与社会的传播,是违反了网络伦理的。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必须小心谨慎地考虑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传播谣言或有害信息,杜绝任何有害举动,避免伤害他人与社会。

三、网络传播的个性心理分析

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个人以巨大力量和自由,由于网络管理立法的滞后,目前网络行为主体的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而不是法律。这样,科学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自律;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越发达,越要求相关联的个人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道德素养。这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中的个体心理与现实环境中的个体心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因此,从编辑心理学的视角来说,分析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是有其独特意义的。

网络与现实环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为主体的匿名性,这给网络使用者提供了不用顾忌后果而任意宣泄的途径。在社交匿名的环境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体的心理呈现出明显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性特点。

去个性化(deindividuation),又叫个性消失,是网络个性心理的一种表现。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丧失其个体性而融合于群体当中,很少考虑自己行为的适当性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往往以非典型的、反规范的方式行动。单就去个性化状态而言,它是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的。但事实上,大量的研究发现,去个性化现象更多的是与反规范的消极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津巴多(p.zimbaodo)认为,一旦去个性化开始并聚集力量,就难以逆转或是停止。

去个性化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意识;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因而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量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促使了不道德行为的增加。去个性化产生的环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匿名性。即个体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匿名的,没有人认识自己,所以无所顾忌地违反社会规范与道德习俗,甚至法律,做出一些自己在非匿名环境中不会做出的行为。二是期望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即责任模糊。当一个人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时,他就会发现,对于群体行动需分担的责任是分散的或模糊的。法不责众,个体无需为群体行为而承担责任,由于感到压力减少,能够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内疚感降低,以致行为肆无忌惮。更有甚者,会觉得他们的行动是允许的或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仅仅因为群体作为一个统一体参加了这一行动。可见,群体的保护会使其成员可能做出其单独时所不敢做的事情,甚至会违犯他们在社会情景中常常遵守的社会准则,做出失去自我控制的行为。

   去抑制性(disinhibition),则是网络个性心理的另外一种表现。心理学研究中的“抑制”指的是个体行为受到自我意识的约束,对社会情景维持一定的焦虑水平以及在乎他人的评价等。这种抑制作用的解除,表现为自我约束水平降低,自我揭露水平升高,容易说出平时不容易说的话和产生攻击性行为,更容易表露自己的人格特征甚至相应的弱点等。研究表明,个体在网络中的行为极易显示出去抑制的特点。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交流系统给人们行为带来的作用,在于使网络使用者的心理压力得以缓解。

在这个虚拟的环境中,主要是一种以文本交流为主的交流,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场景相比大为简化,这样,个体对事物的判断缺乏源于事物本身的感官线索的直接参与,因而可能是歪曲的、感情用事的,就会表现出更少的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个体不必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份、地位而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被迫接受世俗、规范或准则的约束。正是这种去抑制性影响了传播者的心理反应。人的一些欲望在主流文化中是被压制的,加上巨大的生存压力,个体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就会天然地有着逃避现实、追求娱乐、寻求放松的心理诉求。这种诉求的存在,在去抑制性特点的操控下,个体无视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热衷于爆隐私,满足窥视欲与好奇心,从中获得“自我实现”的成就感。

由上述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可以大致看出网络恶意传播的心理机制。在实际生活中,恶意传播的传者和接受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也是一种“双赢”的关系,这或许是恶意传播效应巨大的深层次根源。这一观点,符合大众传播理论研究中的“使用与满足理论”(useandgratifications)引。

四、网络编辑的监管责任

通过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后,回到网络传播这一虚拟空间的情景来讨论编辑的监管责任。在采用聚合内容技术传播的信息第二代网站时代,由于传播方式多元化,因而易于传播,不易监管。

这也是一些第二代网站游离于网络文化监管之外的技术原因。应该承认这样的事实:网络传播彻底改变了受众的地位,将传统的传播模式转变为一种开放性、互动性的模式,对于传播双方而言,使用与满足产生了极大的对称;网络传播还改变了传播者对传播工具的利用,既有点对面的传播,又有点对点、多点对多点的传播;网络传播成了传播者个性化表演的舞台。但是,也正是传播过程的这些特性,决定了网络传媒自身的责任性与公信力的降低,产生了恶意传播的现象,传者和接收者身份的模糊,发布和再传播的情形混杂,编辑的职责还在吗?

通常的说法是,至此,原来的监管(编辑)业已经完全退出,网络上每个发布者都是话语权的完全拥有者,“他律”已经为“自律”所替代。其实,网络的传播不可或缺的是门户网站提供的平台,这与传统的平面媒体的提供的发布平台完全是一样的。个体的传播完全是靠公共的话语圈产生传播的效应的。一句话:编辑犹在,监管的责任犹在。因此,网络传播需要呼唤编辑职责的到位;当代传播依然需要传统的职业监管。

与平面媒体一样,网络媒体的监管作为公共信息的守门员,有责任负责网络新闻信息的可信性、客观性。对于传播内容的约束,既有法律的、道德的要求,也有真实性方面的、专业上的、技术上的要求,这些方面,不但需要完善法律体系、道德氛围进行规范,同时还应该提供更多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帮助网络传播者提高其传播内容自身的约束度。

网络恶意传播问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当然不能仅仅作为一个个人的心理问题来解决,也不可能仅仅(或主要)通过对个性的心理学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每当此类事件发生,批评的声音便提倡“抵制’’、“遏制”、“封杀”之类。但是,对于不同情景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和行为,应当因地制宜,允许传播者享有与其约束度相当的传播自由,“一刀切”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这便需要有新的编辑智慧来面对。如何阻止恶意传播现象也涉及了多元的因素。因此,在堵绝、遏制、封杀不可能奏效的情况下,应该提倡的是编辑责任的到位,编辑的道德伦理职守的到位。以下,笔者就传播过程中的个体接受心理或道德规范提出几点目前最需要关注的方面:

1.提倡把握道德底线。应该在网络传播中把握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网络传播的这个底线就是:对社会整体的普遍公众或某个具体的个体是否有伤害。上位的传播追求的是有益,低端的传播标准是无害。宁可无益无害,也不能无益且有害。这便是最低限度传播的道德底线。既然以传播的名义发布,恶意的传播行为就应该收敛或是节制,即使是恶意传播可能成为娱乐大众的狂欢。

2.提倡对网络传播者的道德教育。网络恶意传播暴露出的问题,是道德规范的缺位。网络传播者的人格水平、道德意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在网络活动中的行为,失控的公众传播在侵犯私人领域时,一旦侵犯者自认为抓住了被侵犯者的某种“把柄”,由于人多势众的“暴民心理”和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完善或适用先例的缺乏,被侵犯者往往处于极端弱势地位。因此对于网络传播者的道德教育、培养其健康人格成为重要的部分。

3.提倡网络的社会责任。上述道德教育还涉及规范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即以法律法规来约束恶意传播的人与事。网络经营的商业竞争中,采取各类极端手段去争取受众是正当的,但是,只能在法律规范的限制之内。网络论坛、新媒体如博客等与传统媒体间似乎墨守着“网络免责”惯例。在网络媒体发展到了今天这样的规模和态势,应该接受网络传播就是媒体传播的事实,网络传播同样应该使用传统新闻的法律法规规范。

4.提倡网络传播的分级管理。对于不同情景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和行为,要确立唯一的标准和要求是不切实际的。在不同的传播情景当中,可以根据传播的影响、范围的不同,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比如,对于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的传播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对于那些传播范围不大、影响也较小的传播者,可以实行相应的间接的实名制;至于个人沟通,则是可以放开的。

5.提倡网络分众传播。由于大众传播中的受众是一个具有分散性、匿名性、流动性和无组织性的未分化的群体,大众传媒很难满足他们作为组成群体的个体的需求。应该提倡从大众传播向分众传播的转化。分众传播的特点则是信息传递从多点到多点,体现的是承认差异、尊重个体。从大众传播到分众传播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公认的媒体发展的必然趋势。

责任编辑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恶意传播;网络编辑;伦理道德;监管责任

传播活动的传者、受者和中介三个要素中,在很大程度可以将中介理解成为一种环境,理解为传播品平台,理解为编辑的管理与监督。在信息与网络时代,在网络传播中编辑应具有怎样的职业道德,担负起怎样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无疑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一、网络恶意传播的编辑责任

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宽容性、包容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得传播过程中编辑的责任,包括道义、伦理、监督以及舆论倾向的责任被显然忽略。类似“文责自负”、“不表示本网站赞同发文者观点”的免责声明,便能轻易地推卸去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编辑责任。

例如,近年来网络传播中出现与虚假传播迥异的恶意传播,已经泛滥成为一种网络诋毁文化,而编辑责任的缺位,也是这类恶意传播泛滥的缘由。因此,撇开恶意传播中传者的战略效应、信息发布者的诋毁目的,本文只通过对此类传播中心理因素的分析,来讨论其中的编辑责任。而这正是以往的关于网络编辑理论讨论中所忽略的。Www.133229.cOm

网络传播的重要特征是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匿名性。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由于多数用户在传播中都采取匿名制,一方面,人们在网络环境中有机会表露自己不为人知的或压抑的一面,甚至于多重面貌,在其中,没有社会道德与价值观的约束,一切都可以依照自己的好恶来进行;另一方面,由于用户以匿名方式在网上进行交流,使得传统媒体既有的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无法在虚拟环境中发生效用。例如,网络恶意信息的发布。

相对而言,网络上的虚假新闻只是媒体一种愚弄大众的造假狂欢,有时甚至是媒体和受众间的默契产物。与网络的虚假传播情形不尽相同,很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网络传播中大量出现的恶意倾向传播,则起到一种有意为之战略传播效应。恶意传播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凭空捏造,颠倒黑白,起到恶意传播的战略效应;恶意传播的再一种形式是刻意放大或传播一些不适应传播的事实,达到传播外的某些效应。即将确有其事或部分有其事的信息被有意地发掘并广为传播,使得信息的价值在另外一个区域内被放大和扭曲。这是本文特别关注的一种恶意传播。作一个简单的描述,除了捏造的虚假传播外,在网络传播中,恶意传播通常表现的是“真实的传播”。即往往传播的不是虚假或是谬误的消息,而是确有其事,或者部分真实,或像煞有介事的信息。这类恶意信息传播的手法,如传播学研究者蔡雯指出那样:在报道客体“有时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报道依据,但新闻不反映局部和某些细节,甚至以主观伪造的‘事实’为依据”;报道主旨“以夸大或掩盖客观事实的某些因素,取得轰动效应”;报道原则“不以新闻传播规律所要求的新闻必须真实、准确、公正为准则,不以新闻职业道德自律,为媒介之私利不惜损害公众利益”;报道形式“选择能够夸大、渲染事实中某些因素的报道角度、手法和表现形式,形式的运用与内容的报道价值不相统一”。恶意报道的效果是:“受众为某些局部内容所吸引,无法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质,被媒介所误导。”这些判断也是恶意传播的关键,目的性很强的恶意传播正是如此作祟的。

二、网络编辑的伦理道德底线

为何网络环境中的恶意传播比现实环境中的恶意传播势头更迅猛,且泛滥更迅速?笔者以为就是网络环境中编辑责任的缺位。网络管理甚至比平面媒体的编辑更喜欢使用“免责声明”。由于网络普遍接受的宽容度和容错度,或说是习以为常的对恶意传播的“免疫力”,使得网络编辑会明显地降低自己的道德判断、伦理判断。这还不包含编辑在某种程度上的参与造假、传假的恶意。这些,显然是有违编辑的职业伦理的。而以往的关于网络编辑的讨论中,一般会更加关注信息发布者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倾向,相反,对于编辑者——在网络上是传播平台的提供者——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倾向明显地视若无睹。因此,既然网络伦理是信息与网络时代人们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而讨论网络伦理的问题时,也不应该绕过编辑的责任这个话题。

当前,在我国积极推进网络文化建设的形势下,借鉴国外网络伦理理论及实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西方学者在把西方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应用到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分析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网络伦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问题。例如,关于计算机伦理,美国的一些专门研究机构制定了一些简明通晓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的“网络伦理十诫”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与过于关注恶意信息的始作俑者的道德或责任不同,西方学者还对计算机“职业”、“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问题作了探讨。

如韦克特和爱德尼认为,由于计算机技术广泛的社会性应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专家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他们对社会公众有着特殊的职责。这种职责就是网络编辑的职责。他们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准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美国计算机协会1992年通过并采用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基本的道德规则”,其中包括为社会和人类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其他人、做到诚实可信、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机密等。这些,都指出了网络传播过程中的管理人员——编辑的基本职责,以及网络编辑的伦理道德底线。

即使在“网络免责”前提下,美国新闻界也是很严格地对待网络信息传播的:如《林肯每日星报》(lincolnjournalstar)的守则是:“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充分扎实的核实,而且必须坚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全部标准。”美国学者斯平内洛在《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提出了计算机网络道德是非判断应当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其中的无害原则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即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害。

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在伦理学研究者王正平教授提出的网络伦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中,也提到了“信息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公正性”、“无害”、“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等关键词是网络编辑的道德责任的底线。

对于具体网络编辑而言,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应该是最直接而且最无可回避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对立的方面。网络信息发布的责任可以举要如下:网络传播过程中,个人信息自由权利必须与个人的道德义务相一致。如在重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信息隐私权,应当遵守本国和别国的基本法律和文化习俗。作为编辑,尊重网络作者的自由与责任原则的同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这才是真正的传播“公正性”的体现。

同时,作为编辑更要注重网络发布中的无害原则。即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网络环境和社会至少是无害的。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伦理。除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外,恶意传播就是一种有害于他人与社会的传播,是违反了网络伦理的。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必须小心谨慎地考虑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传播谣言或有害信息,杜绝任何有害举动,避免伤害他人与社会。

三、网络传播的个性心理分析

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个人以巨大力量和自由,由于网络管理立法的滞后,目前网络行为主体的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而不是法律。这样,科学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自律;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越发达,越要求相关联的个人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道德素养。这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中的个体心理与现实环境中的个体心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因此,从编辑心理学的视角来说,分析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是有其独特意义的。

网络与现实环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为主体的匿名性,这给网络使用者提供了不用顾忌后果而任意宣泄的途径。在社交匿名的环境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体的心理呈现出明显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性特点。

去个性化(deindividuation),又叫个性消失,是网络个性心理的一种表现。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丧失其个体性而融合于群体当中,很少考虑自己行为的适当性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往往以非典型的、反规范的方式行动。单就去个性化状态而言,它是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的。但事实上,大量的研究发现,去个性化现象更多的是与反规范的消极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津巴多(p.zimbaodo)认为,一旦去个性化开始并聚集力量,就难以逆转或是停止。

去个性化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意识;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因而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量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促使了不道德行为的增加。去个性化产生的环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匿名性。即个体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匿名的,没有人认识自己,所以无所顾忌地违反社会规范与道德习俗,甚至法律,做出一些自己在非匿名环境中不会做出的行为。二是期望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即责任模糊。当一个人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时,他就会发现,对于群体行动需分担的责任是分散的或模糊的。法不责众,个体无需为群体行为而承担责任,由于感到压力减少,能够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内疚感降低,以致行为肆无忌惮。更有甚者,会觉得他们的行动是允许的或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仅仅因为群体作为一个统一体参加了这一行动。可见,群体的保护会使其成员可能做出其单独时所不敢做的事情,甚至会违犯他们在社会情景中常常遵守的社会准则,做出失去自我控制的行为。

去抑制性(disinhibition),则是网络个性心理的另外一种表现。心理学研究中的“抑制”指的是个体行为受到自我意识的约束,对社会情景维持一定的焦虑水平以及在乎他人的评价等。这种抑制作用的解除,表现为自我约束水平降低,自我揭露水平升高,容易说出平时不容易说的话和产生攻击性行为,更容易表露自己的人格特征甚至相应的弱点等。研究表明,个体在网络中的行为极易显示出去抑制的特点。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交流系统给人们行为带来的作用,在于使网络使用者的心理压力得以缓解。

在这个虚拟的环境中,主要是一种以文本交流为主的交流,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场景相比大为简化,这样,个体对事物的判断缺乏源于事物本身的感官线索的直接参与,因而可能是歪曲的、感情用事的,就会表现出更少的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个体不必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份、地位而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被迫接受世俗、规范或准则的约束。正是这种去抑制性影响了传播者的心理反应。人的一些欲望在主流文化中是被压制的,加上巨大的生存压力,个体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就会天然地有着逃避现实、追求娱乐、寻求放松的心理诉求。这种诉求的存在,在去抑制性特点的操控下,个体无视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热衷于爆隐私,满足窥视欲与好奇心,从中获得“自我实现”的成就感。

由上述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可以大致看出网络恶意传播的心理机制。在实际生活中,恶意传播的传者和接受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也是一种“双赢”的关系,这或许是恶意传播效应巨大的深层次根源。这一观点,符合大众传播理论研究中的“使用与满足理论”(useandgratifications)引。

四、网络编辑的监管责任

通过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后,回到网络传播这一虚拟空间的情景来讨论编辑的监管责任。在采用聚合内容技术传播的信息第二代网站时代,由于传播方式多元化,因而易于传播,不易监管。

这也是一些第二代网站游离于网络文化监管之外的技术原因。应该承认这样的事实:网络传播彻底改变了受众的地位,将传统的传播模式转变为一种开放性、互动性的模式,对于传播双方而言,使用与满足产生了极大的对称;网络传播还改变了传播者对传播工具的利用,既有点对面的传播,又有点对点、多点对多点的传播;网络传播成了传播者个性化表演的舞台。但是,也正是传播过程的这些特性,决定了网络传媒自身的责任性与公信力的降低,产生了恶意传播的现象,传者和接收者身份的模糊,发布和再传播的情形混杂,编辑的职责还在吗?

通常的说法是,至此,原来的监管(编辑)业已经完全退出,网络上每个发布者都是话语权的完全拥有者,“他律”已经为“自律”所替代。其实,网络的传播不可或缺的是门户网站提供的平台,这与传统的平面媒体的提供的发布平台完全是一样的。个体的传播完全是靠公共的话语圈产生传播的效应的。一句话:编辑犹在,监管的责任犹在。因此,网络传播需要呼唤编辑职责的到位;当代传播依然需要传统的职业监管。

与平面媒体一样,网络媒体的监管作为公共信息的守门员,有责任负责网络新闻信息的可信性、客观性。对于传播内容的约束,既有法律的、道德的要求,也有真实性方面的、专业上的、技术上的要求,这些方面,不但需要完善法律体系、道德氛围进行规范,同时还应该提供更多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帮助网络传播者提高其传播内容自身的约束度。

网络恶意传播问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当然不能仅仅作为一个个人的心理问题来解决,也不可能仅仅(或主要)通过对个性的心理学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每当此类事件发生,批评的声音便提倡“抵制’’、“遏制”、“封杀”之类。但是,对于不同情景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和行为,应当因地制宜,允许传播者享有与其约束度相当的传播自由,“一刀切”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这便需要有新的编辑智慧来面对。如何阻止恶意传播现象也涉及了多元的因素。因此,在堵绝、遏制、封杀不可能奏效的情况下,应该提倡的是编辑责任的到位,编辑的道德伦理职守的到位。以下,笔者就传播过程中的个体接受心理或道德规范提出几点目前最需要关注的方面:

1.提倡把握道德底线。应该在网络传播中把握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网络传播的这个底线就是:对社会整体的普遍公众或某个具体的个体是否有伤害。上位的传播追求的是有益,低端的传播标准是无害。宁可无益无害,也不能无益且有害。这便是最低限度传播的道德底线。既然以传播的名义发布,恶意的传播行为就应该收敛或是节制,即使是恶意传播可能成为娱乐大众的狂欢。

2.提倡对网络传播者的道德教育。网络恶意传播暴露出的问题,是道德规范的缺位。网络传播者的人格水平、道德意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在网络活动中的行为,失控的公众传播在侵犯私人领域时,一旦侵犯者自认为抓住了被侵犯者的某种“把柄”,由于人多势众的“暴民心理”和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完善或适用先例的缺乏,被侵犯者往往处于极端弱势地位。因此对于网络传播者的道德教育、培养其健康人格成为重要的部分。

3.提倡网络的社会责任。上述道德教育还涉及规范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即以法律法规来约束恶意传播的人与事。网络经营的商业竞争中,采取各类极端手段去争取受众是正当的,但是,只能在法律规范的限制之内。网络论坛、新媒体如博客等与传统媒体间似乎墨守着“网络免责”惯例。在网络媒体发展到了今天这样的规模和态势,应该接受网络传播就是媒体传播的事实,网络传播同样应该使用传统新闻的法律法规规范。

4.提倡网络传播的分级管理。对于不同情景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和行为,要确立唯一的标准和要求是不切实际的。在不同的传播情景当中,可以根据传播的影响、范围的不同,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比如,对于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的传播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对于那些传播范围不大、影响也较小的传播者,可以实行相应的间接的实名制;至于个人沟通,则是可以放开的。

5.提倡网络分众传播。由于大众传播中的受众是一个具有分散性、匿名性、流动性和无组织性的未分化的群体,大众传媒很难满足他们作为组成群体的个体的需求。应该提倡从大众传播向分众传播的转化。分众传播的特点则是信息传递从多点到多点,体现的是承认差异、尊重个体。从大众传播到分众传播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公认的媒体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