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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供养调研报告

农村低保供养调研报告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能否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的关键。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使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解体,农村传统的以土地为基本手段的生活保障体系被削弱,农村的传统家庭和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养老、医疗问题以及部分农民的贫困问题日趋严重。尽管几年来政府部门为了帮助农村的贫困户解决衣食之忧,开始开展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但仍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实施范围窄,覆盖面小,相当部分贫困居民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二是标准偏低,难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三是民政部门的救济经费不足,根本满足不了贫困人口的实际生活需要。所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尽快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缓和改革中的社会矛盾。改革本身是经济利益在全社会的重新分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人会受益,一部分人会受损;或者一部分人的受益高于另一部分人的受益。因此改革蕴含社会风险并形成对社会成员的压力。但是,全社会每一个人对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显然弱势群体对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较低,当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胁时,贫困就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产生严重的社会矛盾。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即农民只有在温饱问题解决后才有可能投保参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的保障,不仅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经济欠发达地区更需要。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其它各项制度都不能直接、及时、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惟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做到这点。因此,尽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各项制度都很重要,都需建立起来,但相比而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

我县位于广西南部*山东麓,东北邻*市,南接*县,西接*县。全县总面积1890平方公里,总人口46.29万人,下辖11个乡(镇),共有115个村委会,16个社区,1280个自然庄,2594个村民小组。全县农业人口40.4万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属于区级老少边穷贫困县。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出发点,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大力推进全县的社会救助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全县五保户、特困户和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农村医疗救助等方面的问题,对于促进全县社会稳定,建设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我县农村低保供养情况:

目前,我县农村低保供养情况:(1)根据20*年的初步调查,我县有五保户对象3483人,目前的供养方式主要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在11个敬老院和1个福利院,集中供养共181人,在各个敬老院和福利院配备有管理人员33人。从20*年至20*年,我县共兴建48个五保新村。其中,开业接五保老人入住五保新村的有43个,入住五保老人388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及入住五保新村的五保老人都能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10元/人月供养标准供养,从20*年12月份起按150元/人月供养标准供养。分散居住在村、屯的部分五保老人仍按照《关于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8号)规定供养,救助标准为30元/人、月,1斤食用油折款人民币6元,30斤大米折款人民币36元,合计人民币72元/人、月。(2)除了对以上五保老人给予最低基本生活予以保障外,在农村,尚存在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达到五保供养条件的部分老年人及重病、多个子女上学的困难家庭。为保障这些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南宁市制定的《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99号)。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工作,更好地解决全县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从20*年10月份起,民政等部门再次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各乡镇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据初步统计,我县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的有2024户5854人,今年年底我县将全面启动农村低保制度,届时将把收入低于650元的该部分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供养范围。据初步测算,我县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的2024户5854人,年需农村低保资金约153万元。按《关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南财社[20*]131号)的规定,我县应按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30%比例负担配套资金46万元。为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启动和实施,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我县已将应配套的资金纳入明年财政预算。

二、我县农村低保供养存在的问题:

我县经济基础薄弱,在农村,传统的社会救济是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实行定期、不定期、定量不定量的进行救济,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困难,但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随意、临时性。特别是不定期、不定量对优抚对象的老弱病残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关临时送温暖难以解决他们长期生活困难的问题。目前,农村低保工作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即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1)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由于以前对五保、特困对象供养范围、标准、收入计算等依据界限不够明确,造成申报审批工作难以把握尺度。如:我们到各乡镇调查发现,有个别无子女的五保对象尚未年满60周岁,还有劳动能力却享受五保救助。另外,有劳动能力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残疾人认为有了残疾证便可以享受到定期救助。近期纷纷到县残联办理残疾证,然后到乡镇民政办要求享受定期救助。(2)供养标准偏低,在村、屯分散居住的五保老人按照《关于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8号规定,供养标准为30元/人、月,1斤食用油折款人民币6元,30斤大米折款成人民币36元,共计72元/人、月。(3)对五保、特别是对特困家庭的收入核实难以把握尺寸。如: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子女上学费用大的,还有寄养在亲戚家的孤儿在校生等这些特困家庭,无法界定其收入多少。

三、建议:

维护和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是落实“*”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做好农村低保供养等各项工作,我们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农村低保供养的范围、标准、收入计算等统一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并形成决策,以便于基层干部在展开此项工作时有个政策依据及强有力的说服力,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