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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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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共享;机制

如今,学校的体育设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共享,提高了利用效率,促进了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但是,在具体的实践环节中,人们对于资源共享的本质特征缺乏认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校为社会提供体育资源的积极性。所以,应该在对经济学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一、资源共享的本质特征

资源共享这一概念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所贯彻,通常形成了互惠互利的局面,社会成员可以共同使用一些事物,并且形成伙伴关系。资源共享是资源在拥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形成的良性的互动局面,而且资源拥有者和资源享用者之间不会彼此损害对方的利益。

二、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共享面临的问题

在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有一些错误的资源使用观念制约着其实施,仅仅采用行政的手段推动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很多机制尚不明确,资源共享的过程中,使学校对这些体育设施的管理难度在增大,而且体育设施的使用成本在上升,所以,在双方共享的过程中,很多问题还不能达成共识,导致了学校体育资源共享不能彻底的实施。在学校体育设施共享后,学校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并且给学校增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三、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共享的制度安排

在进行经济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要通过经济效率来鞭策,并且分析各项政策的实效性,但是,在对资源的利用效率分析的过程中,既不能仅仅采用产出最大化的理论,也不能单纯地采用效用最大化来描述,应该站在社会经济效率的前提下进行分析。资源共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时应该通过对资源属性的分析,通过经济制度的制定,确保资源共享。学校的体育设施资源不仅仅属于学校内部,而且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社会产品也分成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指的是在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不会产生任何的竞争性,并且不会产生严重的排他性,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几乎没有物品可以同时满足上述两种要求,很多物品仅仅没有呈现出竞争性特征。如果一种物品在消费的过程中,既形成了竞争性,同时又含有排他性的特征,这种物品就是私人物品。所以,学校的体育设施资源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

四、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共享机制的构成

资源共享机制是通过制度加以完善,从而使使用者、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三者的关系得以协调,从而可以进行有效的运行。学校体育设施不仅仅对学校内部开放,也应该对社会开放,但是,在开放的过程中,其涉及到政府、学校和社区等不同的人群,所以,在资源配置和协作等方面要形成一致,通过多方的监督和评鉴,才能完善服务管理理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所以,在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实现共享的过程中,应该建立资源共享的机制,才能实现各方的利益,使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共享的前提下,保持良好的秩序,实现学校体育设施资源社会经济效率的最佳化。1)建立资源整合机制。在资源整合机制建立的过程中,应该确定相应的原则,确保产权明确,并且应该使资源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都得到保障,完善资源的共享方式,实现资源的公益性特征,但是也不能损害资源提供者的利益,所以,也要实现盈利性共享机制。在资源整合机制的建立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解决产权问题,使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权威性,政府部门应该为学校的体育资源的建设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进行有偿的共享,实现市场化的配置。在资源整合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要完善产权制度,使产权更加的民股阿,通过运用国家的法律,完善产权主体,使资源的归属问题更加的明确。而且在资源实现共享的过程中,其共享的方式应该直角灵活,完善利益的分享制度。与此同时,应该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在盈利性的基础上实现公益性,实现资源的整合,使国家、军民和学校的利益都能实现。2)建立成本补偿机制。在建立成本补偿机制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实现成本的科学核算,实现循环成本和收益的结合。通过成本补偿机制的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人们对资源的使用,防止人们在使用这些公共资源的过程中存在错误的思想,认为学校的资源可以无限制的使用,导致他们只是享受资源,而不愿意支付相关的成本。政府和社会要按照社会经济的规律,不断的实现学校体育资源的社会开放性,从而实现相应的补偿。成本的补偿机制主要对学校体育设施的折旧和损耗的核算,通过对学校体育设施的使用年限的分析,从而可以通过核算的方式,及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进行新的设施建设中,可以获得资金的补充。通过制定设施建设和维护,可以得到一定的设施维护的费用,按照学校体育设施折旧的方式,可以将其分配到教育经费的投入计划中,在经济发展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高教育经费的投入,使学校的主体更加的明确,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可持续发展。还应该实现共享成本的补偿,完善补偿的途径,共享的成本主要是由设备的使用费用、管理费用等,这些经济补偿可以通过财政的方式呈现,通过对学校设施的损耗程度的差异,从而进行相应的补偿,管理人员的待遇也应该有所提升。3)建立税收减免与利益的激励机制。在税收的减免和利益的激励中,应该遵循合理化的原则,实现共享和共赢的原则,在实现税收减免和利益激励中,可以大量的吸纳社会资金,从而对财政投入的不足进行补充,使人们健身的条件得以改进。在税收减免和机理机制的制定中,主要包括完善企业对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的资助,这样才能实现各类设施面向社会,通过慈善和募捐的方式,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通过个人资助政策的设置,可以促进学校体育资源的建设。通过完善企业与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鼓励社会上的各个组织和企业等都能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出一份力。4)建立安全保障的应急机制。通过相关的应急机制的建立,可以实现学校各项设备的有序使用,确保人们的人身安全,通过科学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

五、结语

在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共享的过程中,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资源的共享并不是无偿的,也不能通过政策的约束实现,所以,应该建立合理的制度,对使用者和资源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加以权衡。所以,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共享要通过法律的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

作者:段宝斌 单位:九江学院八里湖校区管理办公室

体育设施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竞技和健身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备,包括:

(一)由国家投资或者筹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

(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体育设施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内部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五条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施,遵守体育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和完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鼓励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兴建内部体育设施,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捐赠和资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建设和开发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公共体育设施,保证公共体育用地面积。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设施配置和管理列入检查考核学校工作的内容。

新建、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设施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设和配置相应的职工体育活动设施。

第十一条体育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符合消防、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国家规定。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每天开放,并保证晨练和晚练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全天开放;

(二)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活动项目,不得收费;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三)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提供方便;

(四)训练场地在不影响正常训练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设施在保证体育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以体育设施从事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第十八条学校体育设施用于体育活动,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学校体育设施用途。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修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体育设施范文第3篇

我们对凉州区农村几所具有代表性的中学做了调查,以观全貌,为农村中学的体育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供同行参考。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利用自己手头拥有的资料和到教育相关部门查阅大量有关体育设施方面的文献资料。2.问卷调查法。以凉州区8所具有农村代表性中学为调查单位,对学校的体育设施以及学生对本校的体育设施的满意程度做调查,从而获得相关资料。3.数理统计法。对所得到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论证。4.综合分析法。运用比较科学的多种方法,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

三、调查结果

1.从调查的情况来看,8所农村中学所拥有的我们选中的常备体育设施主要存在着以下差异。见表1。人,学校所拥有的场地设施均为2-3个,有的学校没有我们所选中的设施当中的一到两项,其中,田径场和篮球场每个学校都有,而排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台在部分学校形成空白。这其中,尤以羽毛球场的分布最少。2.被调查的学校均无专职的人员管理和维护,仅靠本校的代课体育教师管理,而当场地设施出现了问题也由本校的体育教师提出建议,学校再根据情况来进行处理。3.用满意、十分满意和不满意三种表现形式来划分。见表2。四、对现状的分析目前,各学校都在施行素质教育,其根本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指出“体育课应以实践课为主,重视实践锻炼”,要达到这一要求,就必须拥有一定量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但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凉州区农村中学的体育设施还存在不少的问题。1.总体水平较差(1)从我们调查发现,几所中学的运动场地较小。学校的运动场地面积应能容纳全校的学生同时做课间操。其中小学不宜小于2.3m2/人,中学不宜小于3.3m2/人。就此来看,学校所拥有的田径场地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而其中,许多学校的篮球场、排球场等在田径场的中间,我们称之为“镶嵌式”。8所中学当中,有5所中学属镶嵌式。3所中学中,田径场也不能满足这一要求。(2)学校的球类场地设施拥有不平衡。在这几所中学中,篮球场每个学校都有,但数量较少,平时都不能满足上课班级的需要。而课外活动的时候更是人满为患。而其他几项,如排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台等,有的学校有,有的学校则没有,相对来说,如此匮乏的体育设施根本不能满足学生的课外活动锻炼所需。2.场地设施的标准令人担忧在拥有的基本的设施场地当中,设施的标准程度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学校田径场地只是一片平地,并没有跑道。而球类场地的标准更是不存在,两个篮球架相隔28米。两根柱子间隔9米,挂个网子就算是排球场了,没有最基本的线条。乒乓球台上用砖头块一摆就算是球网。学校所配备的篮球、排球等,好点的就是体育教师拥有一个,更有甚者一个学校只有一个篮球或一个都没有。3.学校教师和学生对本校设施的满意程度由于上述条件的限制,基本上学校教师和学生对本校的体育设施评价较差。教师的满意程度为47.5%,学生的满意程度仅为44.8%。仅有的设施和场地也缺乏相应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另外,学校领导对体育的喜好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校体育设施现状,我们在座谈中就发现,学校领导爱好体育的学校,设施就好一些,学生的平时活动时间就多一点,评价也就好点。而学校领导不喜欢体育的学校,就相对差一些。五、结论与建议1.加强重视建议政府、教育部门加强对农村中学体育的重视,加深对农村学生体质状况的了解,从而加大对农村中学体育设施的完善和补充。建议建立专项资金,以提高农村中学的体育设施状况。2.学校建立完善的体制学校领导应改变对体育的认识,加深对学生健康状况的了解,消除对体育的偏见,加强对本校已有的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利用有限的资金,最大力度地改善本校的体育设施面貌,为学生、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锻炼环境,更好的身体,是为了更好的工作和学习。3.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作为学校体育的实施者,体育教师应发挥自身的特点。抓住自身所拥有的一切条件,努力并切合实际地发展适合本校的运动项目。如自制较为简单而又价廉实用的体育器材等,让学生从不同的方面,采用不同的运动形式,达到强身健体的效果。

体育设施范文第4篇

公共服务外包作为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模式之一,是源于对西方制度的引进。然西方传统的社会治理理念,是基于国家权力源于公民的授予,即国家作为主体是被公民“形塑”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出于需要和担忧的双重考虑,从而产生了“小政府,大社会”的顶层设计。这种理念虽然同中国的传统社会治理理念是相反的,但都是基于以单一主体(在中国是国家,在西方是公民)为中心来构造社会秩序,因而均表现为一种“德治”的思想。20世纪30年代,随着个人主体面对社会和市场的无力,西方国家权力对社会和市场的介入开始越来越多,④西方社会进入到了“行政国家”的时代。[2]在西方国家,尽管国家主体得以产生,但公民对国家始终存在着“利维坦”般的恐惧,因此,国家权力被牢牢地限制在法律规范中,即“法无规定即禁止”。由于“公权”的固定和“私权”的占有,国家只能将大量生产性的公共产品通过合同的方式提供给企业或社会组织,这也正是西方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3]因此,公共服务外包在西方的形成,不是基于供给的效率,而是因为国家权力的有限。在我国,政府基于权力所衍生出的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管理性和生产性两种。管理性的公共产品是基于权力的强制,如警察服务、城管服务、工商服务等;生产性的公共产品是基于权力的占有,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由于我国是公有制的国家,一切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通过开办企业或事业单位来提供服务,如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在公共产品的履行上,管理性公共产品的提供是需要法律授权的,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是没有资格行使的,故管理性公共产品的提供是不能外包的。⑤而生产性公共产品在于资源的占有和使用,因此,它既可以由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来直接生产提供,也可以通过资源税收等间接方式转让资源使用权来生产提供,这其中的抉择,就在于产品提供的效率。因此,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服务外包模式,在西方,是受制于权力,而在中国,则受制于效率。但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公共服务外包都面临着市场逐利的风险,因为私有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它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公益性。[4]因此,公共服务外包是建立在政府财政充足的前提下的一种注重效率的模式。然当前我国各级政府还远没褪去全能的角色,财政匮乏已是当前政府道德失范的不争事实。[5]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服务外包模式的引进,名义上是政府管理创新,实质上是变相实现“公共服务外摊”的企图,即政府把理应自己承担的职责市场化,从而转嫁为由企业和公民来承担的额外负担。鉴于此,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服务外包模式,在当前政府债务高筑的情形下,并非特许经营的目的选择。北京“鸟巢”经营权一波三折的变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6]

二、政府购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源于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的“第三方治理”理论。[7]该理论认为,在公共服务体系中,政府应扮演着资金提供者和监管者的角色,而具体服务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特别是非营利部门。因此,民营化是“第三方治理”的重要途径,即引入市场机制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如此同时,伴随着社会组织的兴起,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公共服务供给上更是构建了“伙伴关系”。与西方国家一样,中国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和特殊国情的推动下也出现了如火如荼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创新”。[8]政府购买在中国可追溯到1996年,当时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建设的罗山市民会馆,被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所“购买”,成为当地居民社会交往、社会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享受公共福利服务的公共场所。从2003年以来,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不断增多,范围涉及教育、公共卫生、扶贫、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服务,以及社会工作、社区发展、社区矫正、环境保护等诸多新型社会需求。同公共服务外包模式一样,我们在引进政府采购模式时,依然没有认清这种模式在注重公共产品提供的效率和质量的同时,却很容易陷入到财政供给不足的困境中,从而把一种本身并没有太多弊病的制度,很轻易地就变成了政府脱责的借口。⑥如此同时,政府采购也面临着市场逐利的风险,市场主导的购买价格令财政匮乏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当前很多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两个问题,于是在探讨政府购买制度时,刻意把购买对象限定在社会组织(或非营利组织),这样就可以避免市场逐利的风险。但问题是社会组织的服务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是等值交换,还是象征购买,如果是前者,公允的服务价值该如何评估;如果是后者,社会组织因“造血不足”又该如何延续。而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社会组织在中西方的发展径路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西方,社会组织的发展,实质是个人自由整合起来对抗国家的一个产物,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就清晰地表达出交易的双方是一种相互平等和独立的关系,彼此之间互不隶属。而在中国,社会组织是国家逐渐培育出来的,以此来增加公民的主体性,因此,在当前阶段,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是无法真正建立起一种类似西方政府购买的法律关系的,它们之间只能是一种扶持和被扶持、资助与被资助的关系。鉴于此,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政府购买模式在我国是根本不成立的。

三、公私合作

2011年,国家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高达107174.91亿元。而如此同时,截至2011年8月末,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33万亿元人民币,由于存款增值的渠道不畅,以致很大一部分通过民间金融途径形成民间资本。[9]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民间资本在我国呈现出无序流动的状态。2011年危机终于全面爆发,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山东青岛、河南安阳、广东东莞、福建厦门和安溪、宁夏固原等地相继爆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欠债“跑路”的事件层出不穷。民间资本和地方公共财政在我国呈现出的二律背反的状况,严重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国务院继2005年颁布“非公经济36条”之后,于2010年5月又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再次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打破除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从上述资料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各级政府缺钱,民间资本逐利,才是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背景所在。当前中国,政府依旧还在扮演着经济发展的“火车头”,⑦“发展”成为了一切行为的目的,以致政府在税收、卖地等财政手段之后,通过各种融资平台大举从银行借债来筹集资金。然政府取代市场的投资,无法导致产业升级,短期的GDP增长会导致长期的经济低迷,而公民在幸福被“有意识”地淡忘后,后顾之忧的情结,使得公民要么紧紧地捂住口袋,要么疯狂地参与“房地产游戏”,而民间资本的投机行为,也导致了“有价无市”的高风险,以致血本无归。当前愈演愈烈的政府饮鸩止渴和层出不穷的民间资本无序流动,促使了公私合作进一步成为可能,这就是现实决定了制度的设计。问题在于,政府如何做引进民间资本的制度顶层设计,即民间资本的疑虑与政府担保的衔接;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服务的公益性与资本逐利的统一;服务的提供与公益损害的法律监督等。公私合作模式旨在引进民间资本,来缓解政府财政的不足,它只是帮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是取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政府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担保显得尤为必要。由于是生产性的公共产品,政府在合作中是不能动用强制性来加以主导的,因此,合作的方式需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经营者以企业的身份进入合作,会承担市场和社会的双重责任,以致步履艰难,难以为继,因此经营者的身份准入就是一个需认真思考的话题。[10]公私合作提供的服务,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是自由放任的服务提供,需要监督机构全程对合作双方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不是于事无补的事后问责,因此,监督机构的专门化和有效化也是制度设计中需要着重思虑的。

四、结语

体育设施范文第5篇

论文摘 要:我国高等学校拥有大量的体育资源,尤其是体育设施、体育场馆,教育部允许并鼓励高校将富余的体育设施对公民开放,作为对公众体育锻炼场所的补充。建立健全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全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成为高等学校必须面临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高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是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需要,是加快公共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高校体育设施服务于社会,向社会开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广大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体育产品的需要。高校体育场馆设施作为一种公共体育设施,归根结底要服务社会,实现社会公益的目的。高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于社会,体现了“取之于民,服务于民”的公共政策。高校体育设施管理社会化,是加强公共体育服务的重大举措,是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高校体育设施管理社会化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1 高校体育设施服务于社会的形式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闲暇增多,以及生活中工作压力大的影响,促使城市居民步入体育健身行列。然而,社区体育设施条件无疑阻碍了他们体育活动积极性。虽然,现在社区建设也注意创造良好的城市社区环境,营造条件优越、设备齐全的公共活动场所,但仍然无法满足人们健身活动需求。传统观念认为,高校投资修建的场地设施只应为学生服务,但是,随着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和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健身理念已深入人心,高校体育资源对外开放是社区体育发展的需要。高校体育场地设施管理部门应把高校体育资源对外开放作为管理社会化的切入点,抓住机遇、大胆推进。通过对高校体育设施开放的情况进行调查,目前,高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1 社区活动制

高校体育设施服务于社会,向社区免费开放。高校体育设施相对比较完善,高校附近的居民可以在高校进行锻炼。高校体育资源向社会开放,以不影响高校正常教学和体育活动开展为前提,并且高校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高校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内容、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磋商,明确各自的责任,共商相应的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协议规定高校的职责是:对开放的场馆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完善值班制度,登记人员出入情况,对免费开放的有关设施要有明显的标志。对免费开放的有关体育设施不得以出租、转租、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开展经营活动。体育场馆设施若需收费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单位职工等同对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设施安全和卫生等条件须达到规定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鼓励教师利用自身特长义务为社区服务,参加志愿活动;规定社区居委会职责是:了解居民需求,向高校反映居民的意见,协助高校对开放工作进行组织管理,保证高校体育资源开放有序、有效地进行。

1.2 委托管理制

部分体育活动中心以自身场(馆)管理人才为优势,与高校合作,高校体育场(馆)委托管理。尽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强调要求高校体育设施应对社会开放,但不少高校没有向社会开放。究其原因:一是怕影响高校体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没有精力去做开放工作;二是怕对社会开放后,会损坏高校设施设备。但是,他们认为,如果有个信得过、负责任的机构代为校方管理体育设施开放,对高校作出应有承诺,高校就愿意将自己的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一般经协商,双方签订场(馆)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作出可以使高校放心的承诺。部分体育活动中心逐步扩大跟其他高校的合作,实行管理连锁、资源共享,不断满足市民健身消费需求。这样一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能取得良好效果。

1.3 体育俱乐部制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利用合肥工业大学体育场地设施、体育人才等资源,利用假日及闲暇时间,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同时,有计划地吸收周边高校青少年及社区居民,在双休日、节假日来俱乐部参加体育锻炼。具体管理方法是适当聘请校外专业教练员及场地管理人员。俱乐部实行会员制。俱乐部通过目标管理等方法,对会员进行登记、制定活动计划、安排会员锻炼及日常比赛情况。并负责俱乐部广告宣传及专用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管理。俱乐部活动项目均对外有偿开放,并通过承办、协办体育竞赛和提升体育活动俱乐部形象,以增加自己会员数量,扩大俱乐部活动规模。

1.4 政府推动制

当前,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确定将逐步在全国推行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政策,该政策已经积极付诸实践,而且国家还要求试点区政府一次性对试点高校资助不低于2万元的全民健身器材。首批“全国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区”被正式命名,并将北京、上海、长春等7个城市定为首批开放试点城市。

政府部门与高校建立体育设施开放与合作,实现政府推动。某些城市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建立了促进高校体育设施管理社会化的激励、导向与惩罚机制。激励机制是通过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基金来实施体现。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机制。

2 高校体育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高校体育场地管理体制,在各个层面上依然是管办不分的管理模式,改革高校体育场地管理体制的动因主要来自以下4个方面:

2.1 高校体育设施运营模式逐步向俱乐部模式发展的需求

目前,我国高校体育场馆的使用和服务是以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为轴心。除了教学竞赛训练外,更主要的是完成广大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久而久之,全国绝大部分高校的场馆开放都是以三种方式出现:控制式开放、自由式开放、收费式开放。

2.2 社区居民对体育设施的需求

健身是社区居民的普遍需求,体育设施建设与规划,是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前提与基础。资料显示,我国人均体育场馆面积为0 5m2,而发达国家如美国,人均场馆面积高达16m2。可见,我国群众用来健身的运动场馆还远远不够,这已成为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瓶颈。

2.3 由行政管理向服务市场导向转化的需求

我国传统的高校体育设施管理体制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旧的管理体制相应进行了改革,但新的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不强、公共政策与法规不到位,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存在着“垄断”行为,需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单位“垄断”。

改革的任务,主要有两方面:(1)通过深化社会组织体育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将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从社会组织中分离出去,交给社会自治组织共同治理,有利于提升社会的民主自治能力,增强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2)推进政府与社会合作,推进社会组织体育设施服务于社会的实践,谋求双赢发展。体育也是构成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软实力,社会效益是第一位的。高校体育设施为社会大众服务是应该的。

2.4 建立公共体育服务理念的需求

绝大多数高校的体育设施属于国有资产,高校体育设施管理也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因而,高校场(馆)和设施要承担人民群众锻炼健身的责任,社会效益是第一位的。可以说,确立公共服务的理念,是高校体育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的思想基础,作为高校,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以强化公共服务为主线,把向社区群众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作为高校的工作任务和基本职责。作为各级政府则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高校体育设施向社区群众开放力度。同时,要加大对高校体育设备设施的投入,尽力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公共体育产品。

3 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基本思路

3.1 组建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机构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体育产业立体化的大背景下,发展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要敢做天下文章,努力扩大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对外合作,充分发挥高校拥有的资源优势,提高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和特色化水平。既要敢于打破区域性和行业性界限,打破所有制和行业垄断,放宽市场准入,更要力促扩大对外交往,努力提高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开放度,不断推动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新发展。

3.2 高校与社区的合作运营

高校与社区合作运营的目标,是以高校与社区互动,实现“双赢”为出发点,在确保高校正常教学秩序和高校社区安全为原则前提下,做到开放制度化、管理规范化。建立高校与社区互动发展的机制,高校要同社区积极探索高校资源开放的多种形式和途径,努力创造出高校资源开放、整合的特色,提高高校体育资源使用效益。为维护广大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以强化服务为主线,把向社区群众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作为高校的工作任务和基本职责。高校要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体育设施向社区群众开放力度。

3.3 健全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管理机制

当代我国高校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是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如何从政府直接管理型向社会管理型过渡,实现体育产业的社会化。我国高校体育发展到今天,社会化、产业化、科学化、法制化正成为其重要的特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纯行政管理高校体育的计划模式已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产业化的体制模式,实现我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必须依靠各行业体协和体育社团的共同努力。走行业化和社会化发展道路是我国高校体育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它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自身发展规律,也是解决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的必要途径。

3.4 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

各地经验表明,高校体育设施服务社会要取得预期成效,需要很多的条件,其中之一便是确立政策与法规框架。积极引导大众体育健身作为基点,呼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建立和完善一套包括财政投入政策、产业项目基本建设投资政策、社会集资政策、税收政策、体育基金等在内的比较完整、系统的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政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体系,为高校体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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