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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理财

存款理财

存款理财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政存款;缴存管理;难点问题;建议

一、引言

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财政存款的增减一定程度上影响货币供应量及货币供给结构的变化,加强财政存款管理对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各地乡镇金库取消、财税库银联网业务的推广应用以及我国国债发行机制变革等,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总量、划缴方式等已发生很大变化。由于相关制度规定不够完善或更新不及时,基层人行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抓手,金融机构办理财政缴存款业务过程中少缴、漏缴、缓缴等不合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影响了财政存款的足额回流,亟待解决。

二、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的“四难”

(一)缴存范围界定难

1.缴存范围的调整文件多,导致应纳入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难界定。自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对金融机构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进行了调整,但在每次调整时只明确缴存科目的增加与减少,对金融机构应缴存的全部科目没有明确规定十几年来,每年调整缴存范围的文件不下六七个,使金融机构和基层央行会计人员在核对金融机构缴存范围时产生较多不便。

2.资金性质难判断,导致一般存款与财政存款难界定。按规定,财政预算外存款、地方财政库款等为财政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或财政性一般存款为一般性存款。由于这些资金均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存款人名称均为财政部门,使金融机构难以判别其基本属性。由于地方财政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存款账户,大量资金在这些账户间频繁划转,更加大了金融机构有效区分的难度。

3.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不统一规范,导致财政存款归并科目难界定。如对待报解款项工商银行使用“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5个科目核算,建设银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进行核算,中国银行则使用“代结算财政款”科目进行核算。有的商业银行在一级科目下开设二级科目核算财政存款,而该一级科目为一般性存款科目;有的应缴存财政存款范围细化到二级科目,而部分商业银行在会计报表只反映一级科目余额,基层央行很难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全科目缴存,是否占用挪用财政存款。

(二)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难

1.财政存款业务手续费偏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划缴业务按全年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手续费,此项规定执行至今未有变化[1]。目前年万分之五的收益率不仅远低于一年期贷款利率,甚至远低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也不足以补偿成本。为获得更多利益,实际中金融机构可能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例如将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而是纳入一般活期存款核算。

2.待结算财政存款纳入缴存范围存在缴存和缴库冲突,造成金融机构垫付资金。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待报解财政款项发生额必须于当日或次日上午报解人民银行国家金库;而按现行财政存款缴存制度规定,在旬后五日内按上旬末的财政存款余额来调整缴存金额[2]。如果待报解财政性款项在调整日后报解,金融机构将要为此垫付10日的资金,相当于向国库部门与营业部门同时缴纳,只有到下一旬财政存款缴存金额调整时才能消除影响,不利于缴存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

(三)柜面审核难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合规性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目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均通过非现场审查报表的方式审查金融机构每旬(月)缴存的财政存款金额是否正确,但由于执行“按月报送,定期审核”的方式。商业银行仅在月末调整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上月月末日计表,上中旬调整时,只填制缴存清单和余额表,不提供原始报表资料。在上中旬调整日,会计营业部门只能机械地根据金融机构填制的缴存科目余额表办理退补缴业务,无法审核退补缴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采取这种审核方式,只能从形式上检验金融机构是否漏算了科目以及数值计算的准确性,从实质上无法看出金融机构是否未将吸收的财政存款全部纳入规定的科目中,以规避缴存核算义务等行为。

(四)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难

1.实施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其它财政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作任何规定[3]。相关法规也缺少对缴存财政存款业务实施检查的明确依据,导致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开展。

2.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1984年印发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1985年印发的《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对欠缴、迟缴财政存款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分别为:“按欠缴金额每日万分之二计收罚款”(后调整为万分之三)和“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后调整为万分之五)”。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2004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对不按规定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金融机构迟缴、少缴、欠缴财政存款如何处罚,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由于处罚依据存在实质性缺失,导致财政存款的处罚主体、处罚方式、处罚标准等无所适从。

三、解决“四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清理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的制度规定,加大监管力度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将涉及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补充和完善,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缴存时间、范围、缴存程序、手续和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手段及相关法则等事项作出具体的、系统性的规定,以指导和加强当前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管理工作。修改《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财政存款缴存业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商业银行违反财政存款管理行为的处罚内容及具体操作标准。各级人民银行成立由货币信贷、会计、国库、营业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组,开展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核算及缴存等有关工作的专项检查,加大对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财政存款缴存工作。同时,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制度规定、相关法规的学习贯彻,开展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培训,使其适应工作要求,坚决杜绝财政存款少缴、漏缴现象。

(二)提高财政存款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建议开发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系统,针对交存款机构开发数据接口程序,由系统根据核定的缴存科目,直接获取交存款机构核算系统导出的原始报表数据,禁止人工修改,提高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系统自动生成交存(调整)财政存款划拨凭证和财政存款余额表,人民银行根据交存款机构报送的交存款凭证和余额表进行账务处理后,由系统对账务处理结果与交存款系统计算结果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真实、账务处理正确,同时也能克服每月上旬、中旬人民银行无法核对科目余额真实性的弊端。

(三)提高商业银行财政存款手续费标准,妥善解决缴库与缴存的冲突

建议手续费标准的制定以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收益为基础,使金融机构有利可图,可比照存款准备金管理模式或国库存款计息模式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计付相应的利息。为解决缴库与缴存相冲突问题,避免金融机构垫付资金,有两种建议可供选择:一是金融机构需要缴入财政金库的资金在入库前不再要求作为财政存款缴存,只要求按规定时间入库,这样需要缴存的财政存款事实上只有金融机构国库存款;二是金融机构已经缴存人民银行的资金需要缴入国库的,在入库时直接从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专户”划入国库。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209号).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r].1989.

存款理财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调整

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它是中央银行实施有效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缴存存款,一方面可以扩大基础货币,增强国家信贷资金的调节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随着人民银行总行对货币政策的多次调整,财政性存款的管理也日趋完善成熟。但在基层财政性缴存款管理中仍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上级部门得关注:

一、存在问题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出现无人过问的“真空”状态。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状是: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财政性存款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国库部门负责经理国库资金并管理财政资金的收入与拨付,会计部门负责日常的核算以及协助货币信贷部门进行检查。由于货币信贷部门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变动情况等缺乏必要的掌握和分析,而实地检查的可操作性也不大。会计部门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作出判断,国库部门无法阻止财政预算内资金向金融机构转移,对有关专户特别是与预算外之间的资金往来用途、真实性难以核实。种种情况导致对商业银行财政性缴存款的监管出现了“谁都能管,谁也不管”得局面。

(二)农村信用社缴存财政性存款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漏缴问题。根据并银发[2005]3号文件规定:“2013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属县级信用社财政性存款缴存的范围,根据《国家金库条例》规定,该科目余额如果当日确实来不及报解,次日必须报解,但月末必须全数上划。因此“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在月度内每一日都可能挂有余额,信用社每旬缴存财政性存款时,“2013”科目如有余额就应列入上缴范围,而仍有不少信用社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漏缴的现象。

2.对缴存范围界定不明的问题。一方面是人民银行总行多次对缴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但是未明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二是基层行社对某些缴存款范围开户资金的性质界定不清。1998年存款准备金改革将金融机构的机关团体、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一般存款范围,而现行的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中却包括农信社“2015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等科目,导致基层信用社对财政性缴存的范围理解不准、界定不明。

3.存在认识偏差问题。近几年来,在基层行社缴存存款准备金业务上存在着两个偏差:一是重一般性存款的缴存业务,轻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二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总认为财政性存款大都已划归为一般存款,该缴的余额较少时就被忽略。

4.大量财政性预算外资金都未纳入国库管理而是存放于商业银行。

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地方财政将财政预算外资金都实行单独管理。这也可以商业银行大量吸收财政性存款提供了可能。加之目前商业银行或多或少都有储蓄存款任务,所以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也会千方百计的去拉拢这部分资金。同时,如果商业银行将这部分资金以财政性存款缴存人行,其获得的收益要远远低于以一般性缴存款管理所获得的收益。所以商业银行会刻意缩小或规避制度规定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

5.利益驱使,使金融机构有意规避缴存财政性存款。财政性缴存款属于不生息资产,人民银行目前只按其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付手续费,手续费收入远不如将财政性存款转化为一般性缴存款的收入。因此,金融机构对缴存财政性存款态度上并不积极。据调查,财政部门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主要有社会保障基金存款、基建存款、国债资金存款、特设专户(国家政策性补贴资金)存款、部分地方财政库款等。基层商业银行将这部分存款以单位活期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形式存放,从根本上改变了财政性存款的存放形式。

6.人民银行与银监局的职能划转,导致商业银行部分人员对基层人民银行下发的各项工作任务不重视、态度散漫、不能给予积极的配合。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得各类凭证、报表等都不能按要求报送,经常要电话多次通知才会报送。造成人民银行的工作开展异常艰难。

二、完善缴存财政性存款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建议对商业银行实施定期不定期检查或现场监管。尽快明确人民银行内部职能部门的分工,建立“谁检查、谁处罚、谁负责”的制度。

(二)明确规定缴存事项。建议上级行尽快出台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类存款的缴存范围、资金的性质以及缴存的会计科目。同时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以提高业务人员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思想意识和业务素质。

存款理财范文第3篇

强制储蓄 克制过度消费

刚工作不久的年轻白领,没有家庭负担,不少人花钱随性、大手大脚,经常让自己的工资卡所剩无几。此外,还有一些人认为当前存款利率太低,与其让钱留在银行里贬值,还不如多花些钱,活得潇洒些。

需要提醒的是,适度的储蓄,即使在利率很低的情况下也是相当必要的。一方面,有一定的储蓄,在紧急情况下能派大用处。另一方面,一定的储蓄是保险、投资等一切理财行为的基础,不储蓄没积累,将来会“无财可理”,潇洒的人生更是无从谈起。

邢维畅建议,经常吃光、用光的“小白领”们应该采取强制储蓄手段,克制过度物质消费。比如,可为自己规定每个月储蓄的最低数额或比例,当积累到一定金额时,可将活期存款转成定期,或者用于投资开放式基金。

保险越早买越好

不少刚工作的年轻人对保险存在误区。他们认为自己年轻身体健康,不需要保险;再说经济收入不高,买保险手头也不够宽裕。其实,作为一种人生理财的重要内容,保险防损防灾的功能是任何理财产品无法取代的。

买保险最主要的目的是,对将来不确定的风险进行有效应对。由于年轻白领的收入水平和稳定性相对较低,且消费性支出较多,建议主要选择保费较低但保障高的意外险和定期寿险。

一般而言,保险买得越早越好,现在的人寿保险基本上是终身受益险种,所以,年轻时候买保险,不但交费少,受益时间也长。理财师提醒各位,一个综合性保障计划会使自己对未来有安全感,减少后顾之忧。

寻找合适理财之道

25岁的朱小姐在海口一家网站当文秘,目前月收入2500元左右。每月房租、生活、娱乐等各方面开销,让她银行卡里的存款指数总是保持在零,属于典型的“无房,无车,无男友”的“三无白领”。不过朱小姐的父母愿意资助10万元帮助她在海口安家。为此,朱小姐打算用父母资助的钱来投资理财,实现3年内在海口按揭购买一套60平米左右小户型住房的愿望。

存款理财范文第4篇

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银行存款无疑是最稳妥的理财方式,而此次加息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百姓的投资收益。

专家认为老百姓手中的可支配现金,应采取“台阶法”存储。所谓“台阶法”,就是将存款拆分,进行不同期限、不同金额的存储。当存款利率继续上调时,就可以通过及时调整,获得利息的最大化。比如,面对3万元现金,可分别用1万元开设一至三年期的定期储蓄。一年后,再用1万元,开设一个三年期的存单。以此类推,三年后持有的存单将全部为三年期,只是到期年限不同,依次相差一年。每张存额呈梯形状,以适应急需时不同的数额。

房市:投资行为趋于理性

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五年(含)以下为4.95%,五年以上为5.31%。假如购买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产,按首付3成计算,需要申请100万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选择等额本息还款、20年期限的方式,调整前每月还款6952.75,还款总额1668661.91元;调整后每月需还款7110.6元,还款总额1706545.19元。每月还款增加了157.85元,还款总额上升了37883.28元。

一般而言,房地产消费可分为住房投资消费(非自住)和房屋自住消费两种。专家认为:中高档楼盘的价格会更加稳定。由上面例子可以看出:总价150万的房子,贷款七成,每月还款只增加了158元,这对自住型客户,且每月还款额在7000元左右的消费者来说,影响不大。

国债:新债短期不会吃亏

目前,众多投资者对国债情有独钟。国债具有风险低、收益稳定、免缴利息所得税等优点。与加息后的三年期定期存款3.24%(税后2.59%)、五年期定期存款3.6%(税后2.88%)的利率相比,国债的利息收益更高。按照国债三年期3.37%、五年期3.81%的年收益率,购买1万元的本期国债,到期后可以比银行存款多234元和465元的收益。

保险:谨慎退保选择购买

在加息的压力下,各种保险产品由于收益率较低,处境颇为难堪。许多投资者打算将保险改为银行储蓄。对此,理财专家指出,退保要谨慎。

一方面,除去单纯的投资,保障是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以传统寿险为例,大多是纯保障型产品,如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和养老险等。这些保险有着固定的预定利率。按保监会的规定,目前各种产品的预定利率一般为每年2.5%。由于此次央行加息的幅度不大,所以加息对这类产品影响并不显著,其高额的保险保障也能满足客户对保险的本质需要。

此外,退保需承担一定损失。比如,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的第一年度保单现金价值极少,如果保户退保,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的20%左右,如果保户退保,保险公司将扣除保户所交保险费的80%作为退保手续费。

因此,即使退保投资会带来可观的收益,但与退保损失相比,也可能得不偿失。

股市、汇市:调整思路把握节奏

加息周期来临,在股市和汇市中的投资者也将作新一轮的决策。有关人士指出,要仔细分辨加息对股市、汇市的影响,把握市场运行节奏。

按传统思路,加息对股市而言是利空消息,有利于探明大盘底部。但本次加息是可能进入加息周期的信号,平均2.7%的加息率,充其量只算短期利空。因此,对股民而言,不能将加息简单地当作利空。较高的利率会吸引部分股市资金撤离股市,市场会因某些情绪化的反应短期受到冲击并出现一定回调;但根据这些年的实际情况,中国股市与利率的关系已经日趋淡化,股价运行主要是受自身的趋势作用。

存款理财范文第5篇

关键词:理财产品;利率市场化;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0-0034-04

近年来,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迅速,逐渐成为居民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投资方式。在我国存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银行理财产品冲破存款利率限制,成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推动力。本文对理财产品在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方面的优势和有效性进行分析,探讨其在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理财产品收益率的特点

理财产品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主要通过理财产品收益率发挥作用,因此本文首先对理财产品收益率的特点进行分析。理财产品收益率是指理财产品的投资回报率,包含预期收益率和实际兑付率两种含义。预期收益率是银行根据设定的投资方向、配置策略等计算出的投资收益,其反映市场报价水平,最终不一定实现。实际兑付率是理财产品到期实际兑付的收益率水平,反映市场实际交易价格。按照预期收益率发行是理财产品的重要特点,数据显示2012年公布已实现实际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中,符合预期或超预期的产品占比达到90%以上。可见,预期收益率体现了银行及投资者对市场收益水平的合理预期,是对市场资金价格较为真实的反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较好地反映了市场预期。从理财产品发行方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可配置的资产类型日益丰富。从2010年开始,理财产品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和其他类资产市场。商业银行在确定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时会综合考虑市场收益、基准利率、同业等价,以及经济走势、通胀预期、市场资金充裕程度等因素。从理财产品投资方看,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会综合考虑其安全性、收益性。由于理财产品的投资性质,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收益率变动的敏感程度较高。因此,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不仅综合反映各类市场利率,也是经过发行方与投资方博弈后最终确定的收益水平,市场普遍能较好地反映预期。

二是体现市场化的“准存款”收益水平。理财产品按照发行对象可分为面对个人客户、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三种不同的客户类,是目前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最为丰富的一类产品。根据华宝证券2012年年度理财产品报告,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市场占比高达66%,可以说个人客户是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力量。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大量采用结构化设计,将高风险的投资标的通过资产池打包与产品分级设计的方式合理分散到多个产品中,针对普通消费者所出售的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主要为债券和利率等市场,因此属于低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类存款理财产品。现阶段,理财产品已成为银行存款的最大替代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也逐渐被理解为“准存款”收益水平。

三是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从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看,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23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理财业务,共发行理财产品32152支、同比上涨67.67%;理财资金余额为7.6万亿元,占据同期人民币存款余额的8%,且继续保持加速态势。从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看,大多为企业和个人,我国已进入“全民理财”时代。市场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积极参与有效提高了理财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水平也极大影响了投资者对存款利率的心理预期。

二、理财产品对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作用分析

(一)理财市场发展迅速,对利率市场化形成倒逼机制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利率依然实行上限管制,利率管制长期压低资金价格,对真实市场利率形成压抑,甚至产生“负利率”。如2010年和2011年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分别为2.25%和3.5%,而同期的CPI却达到3.3%和5.4%。利率管制使得普通银行存款在投资者投资组合中的优势逐渐丧失,资金“脱媒”现象开始出现。

居民存款是银行负债的重要来源。为防止存款流失,各商业银行竞相研发高收益理财产品,从而绕过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加强对存款的争夺。2012年理财产品平均到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为4.66%,远高于同期3%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这暗示着理财产品市场自发的利率市场化开始推进。从美国利率市场化的经验看,20世纪7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为突破Q条例的存款利率上限管制,通过金融创新产生了大额可转让存单、可转让提款通知单账户等存款利率市场化工具,大大扩展了美国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种类,突破了货币当局对于存款最高利率的限制,Q条例也从名存实亡走向正式废除。对我国而言,理财产品的发展对存款利率市场化形成倒逼机制,加速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二)理财产品收益率可作为市场利率和存款利率的中介发挥利率传导作用

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市场化定价产品,其对市场利率敏感性较高。理财产品资产配置标的超过5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利率市场等对市场利率敏感性较高的产品,理财产品收益率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非常直接。从理财产品期限看,1年期以下短期理财产品占据理财产品市场的99%以上、3个月期以下的占60%以上。可见,短期理财产品占据现阶段我国市场的主流。本文将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简单替代短期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进行分析。就目前而言,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是认可度较高的市场指标性利率。通过将3个月期SHIBOR与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进行相关性分析,可以分析理财产品收益率与市场化利率之间的关系。经过计算,3个月期SHIBOR与短期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715,高度正相关。这显示,理财产品收益率充分反映了市场利率水平,而市场利率对理财产品收益率也有重要影响。银行理财产品从资金来源看,替代了大量银行存款,从资金运用方面看则替代了部分银行贷款。作为金融市场利率和存贷款利率之间的中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对存款利率预期会产生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当前利率传导机制中金融市场利率不能有效引导存贷款利率的问题。

(三)理财产品差别定价现象明显,预期收益率充分体现市场风险补偿机制

我国理财产品市场上,各类发行主体差别定价现象明显。其差异性部分可理解为信用溢价,信用溢价是对产品可能发生违约情况的风险补偿。就理财产品而言,发行银行自身的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为理财产品提供了信用背书,信用溢价是理财产品收益率市场化的重要表现。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理财产品溢价情况与银行自身规模成正比。国有银行理财产品信用溢价最低,这与国有银行自身良好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相对应。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依次提高。与国有银行相比,这两类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研发及市场认可度上相对较低,相对较高收益率是对其风险相对应的补偿。同时,各发行主体收益率波动性高低与产品平均收益率恰好相反,城商行的收益率更为稳定。城商行资产规模及市场认可度相对较低,采用稳定收益率对于提高其市场认可度和挽留客户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市场机制下的必然选择。信用溢价的存在,说明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不仅与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密切相关,同时也受发行主体自身实力的影响,充分体现了市场化条件下的风险补偿机制。

表1:各类发行主体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

和收益率波动性

[银行类别\&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其他类银行\&产品平均收益率\&4.02%\&4.55%\&4.75%\&4.58%\&收益率波动性\&1.04\&0.72\&0.45\&0.42\&]

资料来源:华宝证券研究所。

(四)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推动理财市场日趋规范,理财产品收益率对市场利率的反映程度将不断提高

理财产品最初是银行为应对存贷比压力而创新的一种变相吸收存款的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理财产品普遍存在资金投向不明、期限错配等问题,由此引发的风险日益引起监管层重视。针对理财产品在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监管层陆续出台监管措施,以规范理财市场的发展。如2010年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对银行通过银信合作方式调整资产负债表、规避贷款额度管理进行了规范。2011年9月30日,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风险进行警示。近期,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非标准化债券资产”进行严格规范,对非标准化债券产品的“资金―资产池”模糊运作模式进行了厘清,规范了资产池模式中理财资金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提高了资金投向的透明度。监管政策的日益完善,有助于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理财资金投向进行规范,有助于理财产品真正实现代客理财,其收益也将更加体现真实市场收益。

三、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助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透明,理财产品收益率真实性存疑

从各银行公布的理财产品信息看,大多数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标的表述模糊,仅公布资金投向的金融市场类型和大致比例,对具体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风险情况、存续期盈亏情况以及最终实际收益率等信息披露不足。如2012年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共20901款,仅10215款产品公布到期实际收益率,占比不足50%。在公布到期实际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中,也仅限于公布最终收益率数据,对于理财资金的具体投向及在各个市场的盈亏状况并无披露。信息的不透明为银行内部操作创造了空间,而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是否真正为其实际投资收益率便值得怀疑。作为利率市场化的有效突破口,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若不能保证为真实市场收益率,则理财产品收益率与市场化利率的联结纽带将被切断,该收益率水平便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利率水平。

(二)理财产品以短期为主,收益率期限结构较为单一

由于短期理财产品对银行可形成存款沉淀,各银行通过发行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争抢资金,减轻存贷比考核压力。监管层为有效控制银行通过发行超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规避监管要求,自2011年底,禁止银行发行1个月及以下期限的理财产品。由此带来2012年1个月以下超短期理财产品的骤减和1―3个月理财产品暴增。理财产品期限以短期为主的格局并没有改变。期限结构的单一性反映出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其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为了配合传统存贷业务、规避政策监管而产生。由此带来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单一性使其在推动多种期限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的作用有限,难以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有效突破口发挥过渡作用。如图2所示,自2010年以来,期限6个月以下的理财产品一直占据理财产品总数的80%以上,其中1个月以内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发展迅速。

图2:银行理财产品期限(2005―2012年)

资料来源:华宝证券研究所。

(三)目前的理财产品发行机制难以形成有效的收益率曲线

从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看,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是不连续的。从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看,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合同均规定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可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同时理财产品目前还没有形成可供交易的二级市场,因此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日波动性难以体现出来。当理财产品形成完整的收益率曲线时,该收益率曲线可以作为市场化存款利率的重要参考,但由于理财产品发行的不连续性及其不可流动性,较难绘制出精确的、具有较强代表性的收益率曲线。

四、结论与建议

理财产品兴起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阶段实行存款利率管制政策,银行为应对资金脱媒、突破利率上限而采取的一种金融创新。理财产品实质上反映了由市场力量自下而上推动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对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有益探索。理财产品可以作为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是因为其有独特的优势。从理财产品收益率的特点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是在综合反映各类市场利率基础上,经过发行方与投资方博弈后最终确定的收益水平,较好地反映了市场预期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相比(如Shibor),理财产品资金主要来源于实体经济,其收益率较好地体现了金融机构从实体经济融入资金的真实利率水平。由于理财产品在人们投资组合中的比例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水平极大影响了个人投资者对存款收益水平的心理预期,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

从理财产品对推进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性看,理财产品收益率普遍突破了存款利率上限,加速存款“脱媒”,对存款利率市场化形成倒逼机制。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与市场指标性利率Shibor呈现高度正相关关系,说明其对市场利率的敏感性较高。作为金融市场利率与存贷款利率的中介,理财产品收益率有助于推动形成存款利率市场定价机制。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准存款”收益水平,其走势在一定程度上对存款利率未来市场化后的走势有较强的指示作用,尤其是现阶段丰富的短期理财产品对3个月以下的短期存款利率市场化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另外,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也推动理财市场日趋规范,理财产品收益率对市场利率的反映程度将不断提高,为其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提供了保证。

由于现阶段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理财产品收益率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突破口还存在诸多难点。如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为银行内部操作创造了空间,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是否真正为其实际投资收益率值得怀疑。现阶段理财产品多为短期性产品,期限结构单一,使其作为多种期限存款利率参照作用有限。由于目前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差,难以根据其收益率的波动性绘制出连续的具有较强代表性的收益率曲线,因此根据理财产品收益率精确分析存款利率走势还有较大难度。

针对现阶段理财产品在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方面存在的不足,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确保理财产品收益率真实反映实际投资收益率。商业银行应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多层次的信息披露机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理财产品客户的金融信息知情权。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对理财产品的后续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控,并及时公布理财计划执行情况,以便投资者及时掌握资金动向及资产变动情况。投资期结束时应详细公布实际收益率,包括各个投资标的的实际盈亏情况。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及监管者对理财产品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真正为代客理财的市场收益率,从而保证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可参考性。

二是促进理财产品创新,丰富产品种类,提高理财产品收益率曲线的有效性。银行应加强理财产品创新意识,重视理财产品研发,理财产品设计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产品细分和客户分级管理,丰富理财产品类型。针对风险偏好不同的客户设计不同期限、不同投资标的的理财方案,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丰富理财产品收益率期限结构。针对目前理财产品不能提前兑付的缺点,商业银行可进一步探索理财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提高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推动形成有效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曲线。

三是监管层应注重培育理财产品市场,发挥其市场利率发现功能。监管层应重视理财产品在突破利率管制、促进利率市场化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应在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投资管理、产品运作、风险防控等方面加强监管,同时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和规章,在制度层面保证银行理财业务有法可依,推动理财产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可考虑将理财产品收益率纳入利率决策调整的参考体系,让其在发现真实存款收益率水平上发挥重要作用,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丁波,巴曙松,马小可,金玲玲.银行表内理财产品助益中国利率体制并轨[J].农村金融研究,2012,(9).

[2]王江渝.理财产品收益率在利率体系中的作用[J].中国金融,2013,(10).

[3]谭艺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的博弈分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2,(4).

[4]袁亚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金融纵横,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