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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范文第1篇

2009年5月初,广西来宾市中级法院以犯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判处李卫庆有期徒刑6年,他的原下属干将,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副局长沈小辉、局长助理王昊也分别领刑6年、8年。

为了民意的“创收”

广西作为国家建设大西南出海通道的重要省份,21世纪初以来大力发展交通,宜柳、南北、钦防、水南等10多条高速公路陆续开工建设。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基建局)则代表广西区交通厅行使项目建设业主职能,负责这些高等级公路及大型桥梁建设管理工作。

大量的建设项目引来大批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老板,基建局总是门庭若市。为了揽到项目,这些单位和老板无不绞尽脑汁、使出十八般武艺。在这大好的发展机遇面前,基建局的算盘自然也不会闲着,如何搭上这趟“顺风车”创收,成了基建局头头脑脑们着重考虑的大事。此时的基建局局长是李卫庆。

1965年8月出生的李卫庆从西安公路学院毕业后,进入广西基建局,一直从事技术工作。在这个以技术见长的部门,技术能力强的李卫庆不断得到赏识和重用,2001年初,年仅36岁的李卫庆通过竞考当上了基建局局长。

作为竞考上来的领导,李卫庆深知民意的重要性。他认为,只要单位的福利得到大幅提高,要职工不对他说满意都难,基建局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当领导能找钱才是硬道理。因此,抓创收就成为李卫庆为首的基建局领导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局职工还集资成立了两家公司――通祥工贸公司、安泰建设公司进行运作。在这样的背景下,公路建设热潮中,处处都冒着基建局与承建商利益博奕的“硝烟”。

2001年初,得知广西河池市水任至南宁公路(水南高速)即将上马的消息后,北京欣路特公司的老总们就赴广西“赶集”来了。他们此行的打算是向承建商推销冲击压实机械装备。

经过一番牵线搭桥,欣路特老总袁某与广西基建局副局长、水南公路项目建设办主任沈小辉认识了。袁某向沈小辉提出了“合作”的请求,他说:若基建局下属的“三产”公司帮助推销冲击压实机械装备,每套90万元的价格,公司按10%给予回扣。一套得9万,一条公路销出10多套不成问题,这就可得100多万了……分管局里创收工作的沈小辉心里简单地算了一下后,指示基建局办公室副主任兼通祥公司、安泰公司董事长王昊(后任局长助理)与欣路特具体谈合作及回扣事宜。

沈小辉、王昊开始奔走于水南公路各承建商之间斡旋,但遭到了各承建商的抵制。“太贵了,我们承受不起。”“有这个必要吗?不用这套设备我们也能修好路。”承包商们一致叫苦。沈、王二人只好无功而返。

欣路特公司可不愿轻易放弃,不久袁某想出一个变通的办法:基建局在工程中增设“夯击压实项目”,由欣路特公司自带设备进场施工,每一个标段配一台冲击压实机,回扣仍然按照10%支付给基建局。“这个办法不错,我们自己增加的项目,承包商没有理由再反对了。”沈小辉为这个点子叫好。

2002年1月,沈小辉代表基建局与欣路特公司以及11个合同段的承包商签订了夯击压实服务合同协议书,预计工程款743万元,欣路特公司开始自带设备进场施工。但在实施过程中,欣路特公司发现,不增加工程量会亏本。“增加工程量可以,你们是不是还按10%?”王昊问。“肯定还按10%给。”前来商谈的欣路特公司工程部经理黄某毫不犹豫地回答。问题很快就搞定了,不久,项目总监办便下发了相关通知。至工程结束时,欣路特公司在水南公路项目建设中得到的工程款共计1808万元。

2002年12月,黄某指示出纳先后3次共支付185万元到王昊提供的账户。基建局领导们研究后,将这笔钱作为福利发给了全局职工。

“技术咨询费”的真实含义

回扣之事见不得光,如何暗账明走,让回扣吃得顺理成章,成了欣路特公司和基建局煞费苦心的事。

“那就给它戴顶别的帽子吧。”

这顶帽子就是“技术咨询费”。2003年8月份,黄某向王昊索要支付费用的发票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书,内容为基建局下属的技协服务部向北京欣路特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欣路特公司支付给技协服务部185万元咨询费。

其实,这已不是基建局第一次使用“技术咨询费”这个名目了。还是在四五年前,它就成了基建局创收的一个重要名目。

在广西基建局有一个广西职工技术协会基建局分会,可以开展有偿技术咨询服务。基建局全体职工都是这个分会的会员,基建局及其下属“三产”公司的一些不宜公开的创收,打着它的旗号进行就顺当得多。

1998年5月起,合山、水南、兴六、南友、南坛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相继立项,这些项目均由广西某设计院设计。不久,基建局技协分会领导找上门来了,提出开展“技术咨询”,基建局同意了,技协分会和设计院陆续签定了7份技术咨询合同,明确设计院每设计一个项目,向基建局技协分会交纳设计费的3%至5%的技术咨询费。在5年的时间里,基建局技协分会或说基建局共收取了设计院273万元的“咨询费”。技协分会将这笔钱作为福利发给了会员,包括基建局所有职工。

南坛高速公路开工后,2003年初,广西某科研所想分包该路段通讯管道工程,但找到该路段的三个中标单位联系,有二个单位表示了拒绝。王昊听到这个消息后,立即找到科研所,提出由安泰公司与科研所合作,利润五五分成。失望之中的科研所所长周某顿时大喜过望,紧紧握住王昊的手不放。听汇报后,李卫庆同意双方合作,还打电话给南坛高速公路项目办负责人,要求他帮忙做承建商的工作。就这样,科研所拿到了三个标段的通讯管道工程。安泰公司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向科研所收取了165万元。

像欣路特、科研所一样,许多建设单位当然也不会放过向基建局求助的机会,纷纷上门找基建局帮忙揽项目,揽到不少工程后,它们都向基建局支付“技术咨询费”。

签下合同后,基建局按合同要求派人或设备进施工现场,然而,做多做少、做长做短却是他们自己说了算的,本来,签合作合同也是做做样子。某公司与基建局的通祥公司合作,揽到了合山公路通讯管道工程,施工时,通祥公司只派了一名员工和一辆车进工地,过了几天,这些人马就不见影子了。

作为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基建局对施工的公路项目进行管理和指导是职责所在,然而基建局的头头们,觉得不能让职工们“白干”,应当让他们的工作与“效益”挂勾,于是决定以基建局技协分会的名义,以向公路建设项目提供技术咨询为名,让技协分会陆续与承建商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共78份,每份合同收取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的技术咨询费。这样,本职工作成了有偿技术服务,78份合同项目共收取660多万元。

副市长跌倒升迁路

李卫庆对职工的福利很看重,但他对自己却管得比较严,并不轻易就收老板们的“孝敬”。在钦防高速公路建设中,钦州市公路局机械施工处先后承建了两个路段。1998年3月的一天,该施工处原主任潘某找到李卫庆说:“在李局的关照下,施工处得到了两个工程,我也得了一些奖金,听说李局想买台电脑,很希望代劳,可不知李局喜欢什么牌子,不敢随便买。这样吧,我拿了点钱过来,你自己去买吧。”说完扔下一个信封走了。李卫庆打开一看,里面有1.2万元。但他第二天把潘某叫来办公室,将钱退还给了他。

不过他还是收过一笔“小钱”。1997年10月,李卫庆即将赴美国考察,某路桥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徐某得知消息后,便约李卫庆到合浦县城一家酒店吃饭。饭桌上,他送给李卫庆1000美元。考虑到在美国需要美元花销,李卫庆收下了。

由于李卫庆在任广西区基建局局长期间,广西高等级公路建设出现了较快发展势头,在组织部门考核时,又得到全局职工的一致好评,这样,李卫庆再次得到了重用。2005年4月,当选为防城港市副市长。

2005年7月,审计机关对水南公路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了疑点。接着,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人员落网后,沈小辉、王昊、李卫庆很快被逮捕。

职工福利范文第2篇

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一)原制度规定 1993年7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2003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新制度规定 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其提取。2007年3月,财政部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在通知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2008年2月,财政部进一步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在通知中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并进一步指出,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新旧变化分析 从上述各项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新的财务制度不再要求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将原来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采用据实列支的办法,都规定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由于2007年开始不再要求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对于应付福利费的账面余额,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财企[2007]48号通知中进一步指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赤字(即“应付福利费”有借方余额,实际使用数大于提取数)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即“应付福利费”有贷方余额),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一)原制度规定 在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根据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贷记“应付福利费”,并根据受益对象借记成本(费用)和相关资产成本;福利费用使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

(二)新制度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进一步说明,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事项,应采用后一种做法。

(三)新旧变化分析 新会计准则不再明确规定计提比例,由企业“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取消“应付福利费”科目,而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进行二级明细核算。从核算的本质来说,新会计准则将“实际发生”额作为成本费用,改变了原会计制度的将“计提额”作为成本费用的做法。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会计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目前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与《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要求不同。新会计准则要求,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

(一)原税收规定 1994年1月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新税收规定 2008年1月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指出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旧变化分析 新旧企业所得税都维持了14%的扣除比例标准,但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而非原有的计税工资总额。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数的扣除,而非“提取”数的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 对于国税函[2008]264号通知中

提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指从税收的角度分析的余额,而非会计上“应付福利费”的账面余额。如某企业2005年设立,其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按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为64万元[(800+900+900)×14%-100-100-100]。2007年该企业执行新的财务通则,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在该企业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按财企[2007]48号通知规定,首先使用2006年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列支后会计应付福利费余额还有8万元。

四、职工福利费的相关税务处理

(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仍以上例为例,2008年该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00万元,按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先冲减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4万元,不足部分36万元由于不超过182万元(1300×14%),可由当期税前扣除。会计上先继续使用以前的会计账面余额8万元,不足部分92万元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见,当期还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92-36)。如果2008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50万元,则会计计人成本费用242万元(250-8),税法由于186万元(250-64)大于182万元的税前扣除标准,所以税前只能扣除182万元,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42-182),同时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降为0。

职工福利范文第3篇

关键词:福利费;工资;扣除

 

职工福利费是中国职工薪酬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表明了职工福利费在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研究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具备相当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为准与税法规定限额比较,进行税前扣除。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下列问题: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确定以及以前年度福利费有结余的情况如何处理。但由于影响福利费的规定有《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等,需要结合实际情形来判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强调“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的延伸理解

1.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的扣除口径。准确的计算工资薪金总额是确定纳税期内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关键。工资薪金若能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为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这是有别于实施条例强调的权责发生制普遍原则的,这是征管中税务机关的一种管理上的变通操作,相当于收付实现制,由此会造成纳税人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税款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税前可列支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实际发放的金额。但对于当年度发放的2008年(不含)之前的计税工资余额,不予认可为当期工资薪金,而对于之前计提的工效挂钩工资,所属年纳税调增,则2008年及之后发放的,则允许税前扣除。国有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发放数额,不得税前扣除。据了解,关于工资薪金,应会区分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进而区分高管与普通员工来评价合理性支出的标准。如以当地平均职工工资的倍数来确定。

2.职工身份的界定。只有为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才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扣除统计范围,如为派遣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则不能税前扣除。虽然在实质扣除的标准上比较明确,但是对于工资薪金对应的员工身份,各地却有着不尽相同的认定方式。如有的地方特别强调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的缴纳,诚然对于员工合法利益的保护如此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对于目前中国企业的用工状况来看,社会保险的缴纳并未尽完善,教条的适用此条款,我们认为这不是税务机关就可以改变的现状。不过对于纳税人来讲,关注当地工资薪金中对于员工身份的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内资企业大多原来适用计税工资办法,执行新税法之后,作为职工福利费基数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将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三、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解析

1.福利费原则性扣除理解。对于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之前依据财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对此有过相关的约定的使用范围,实务当中也存在着模糊的现象存在。而且还存在补充医疗、养老等从应付福利费过渡使用而实际又能税前扣除的情形。职工福利费按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且实际发生的准予税前列支。但在税法上,2008年(不含)之前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应先使用余额,之后实际发生的才允许列为当年度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过职工福利费最难以确认的是福利费的统计范围如何把握,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理解的标准差异较多,这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解释。

2.福利费扣除核算分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当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职工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符合上述福利费范围未列入福利费科目的其他支出的合计数。实务中应分析企业实行的政策,如果作为工资薪金并发放,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员工必须承担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形下可增加职工福利费的基数。相反如果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并不要求以缴纳个税作为税前扣除的条件。从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可以看出是倾向于工资薪金口径来判断的,但税务机关尚未对此明确。

3.以前年度福利费结余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就我们的理解,职工福利费余额有报表上的余额与税务上的余额两种情形,就企业所得税来讲,应采用税务上的余额来冲减。税法仅对按14%计提减去全部使用后的金额,来计算是否存在余额。但应注意2007年纳税人仍可以按税法规定仍计提的14%部分同样包含在内。税收余额与会计余额的差异表现在,会计余额可能有所属年度纳税形成的余额,而税收余额仅指旧法下按14%计提形成的余额,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收结余数。则用余额来支付当年的发生额,如果会计账面已经列入2008年费用科目要进行纳税调增。第二,实际发生数大于结余数,但冲抵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不用做纳税调整。第三,实际发生数大于结余数,且冲抵后余额仍大于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仅就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即可。即若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福利费有税收余额,那么2008年汇算清缴时,应将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尚未使用完的福利费余额,如果尚有余额,则留到下年继续冲减;如果不足冲抵,则不足部分与工资薪金总额的14%比较,进行调整。  四、不同财务制度下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方式思考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实施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且不属于福利费范畴,因此,如果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调整此部分用掉的福利费余额,这对于本年度福利费实际支出较大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会有一定的税前扣除效果。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即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如果要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冲减管理费用的应付福利费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作纳税调减,对于这些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总之,目前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统计口径由于存在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不同理解与规范,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管理上的混乱,也带来税收调整的成本,这些都将影响纳税调整与汇算清缴的管理成本,也不利执法部门的统一。建议财税部门对此进行统一,而并不是一定要为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才是纳税人最迫切要求的。

参考文献:

职工福利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福利政策;变革;个税;趋势

一、我国职工福利政策变革

(一)职工福利政策变革方向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这标志着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实质性的变革;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进一步指明职工福利变革的具体方向: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减轻国有企业负担;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要求企业自《通知》下发日开始执行,从会计角度规范职工福利费用财务管理。

(二)职工福利政策变革引发职工收入增加

《通知》第一条确认职工福利费的内涵: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相关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已经实行货币化变革、采取每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办法的,将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变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同时指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第四条提及企业应结合职工薪酬制度变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以上相关规定会引发职工总收入账面金额的增加。

二、会计与税法对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福利费规定之对比

(一)个税法对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之规定

个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等项目免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强调其中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福利费则为免税项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解释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四条解释税法第四条第四款所谓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二)会计与税法对工资总额及福利费规定之比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8项主要内容。职工福利费与工资总额并列,就整体内容构成而言,会计与个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具体项目划分上存在差异,例如,对企业发放的住房、交通、通讯等补贴,税法视为职工福利费内容;而在会计上,依照《通知》规定,需分别不同情况纳入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之前,尽管工资总额包含补贴一项,但以往用列举法仅强调物价补贴,对其他补贴极少涉及,双方对职工福利费内涵规定和外延的划分上是存在差异的。

三、职工福利政策变革对工薪阶层的影响

(一)职工福利制度变革增加工薪阶层收入总额

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福利费等项目免纳个税,可对于福利费中的补贴项目有征税的规定,例如,以前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规定;财税字[1997]144号就住房补贴征税的相关规定等。但是,过去补贴的征税范围极为有限,在执行中也是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各地政策不尽统一,相关补贴特别是房补的个人所得税征免存在争议。《通知》的颁布,强化了福利费的管理,将企业以前在福利费中的各项开支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会增加企业税赋,却可能增加职工的总收入,从而增加个人的税赋金额。

(二)职工福利制度变革引发工薪阶层税赋增加风险

按照《通知》规定,企业从2009年11月起,将住房、交通、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进行补贴等费用分配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对于企业,将以前在福利费中的相关支出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便于管理,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但对职工个人而言,将福利性收入纳入工资薪金,若干项目之和必然增加职工账面收入,会使职工纳税税率上一个等级、按高税率缴税。个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如此可能会出现职工只加税款,实际工资反而负增长的现象,这与《通知》的初衷是相悖的。

(三)目前我国工薪阶层税负偏重、开支剧增

百姓能否安居乐业,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关键。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变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通知》对此也有强调,因此,“买房”已成为目前职工收入中的最大一笔开销。目前,以我国西北中等城市的水平,一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已飙升到3 000元~4 000元之间。假设某个家庭双方月收入分别为3 000元,购买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70平方米~80平方米)的住房,则需要30万~40万元。每月每个家庭拿出3 000元支付按揭贷款,需偿还10年至15年;由于商品房屋多为毛面墙,还需一笔装修支出,如此每个家庭月剩余不足3 000元,因为,职工月收入在2 000元以上即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之职工子女教育开支,实际存在的消费品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因素,使一般工薪阶层家庭颇感沉重。2 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

四、笔者对个人所得税改进的建议

无论理论界如何评价此次职工福利制度变革与个人税负的内在关系,《通知》的颁布实施,确使个税法中免税的福利内容在减少,个税法中关于福利费免纳税额一款逐渐流于表面形式,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完善。

(一)以“藏富于民”的理念完善个税法

在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基础上,本着“藏富于民”、减轻工薪阶层负担的意图,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完善和改革。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力增长迅速,百姓的生活也有显著提高,但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最终目标应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过上富裕、快乐的生活。“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国富”之根本目的在于“民富”,民富应先于国富,国富是建立在民富基础之上的。

(二)调整个税法的具体建议

1.与时俱进,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过五次大的修正。几次修正都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百姓收入的提高,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情况密不可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第五次修正将个税起征点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幅度偏小,特别是福利费制度的变革使其不足更加明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要考虑中、低收入者收益及其纳税负担,同时考虑地区差异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个税起征点,笔者以为个税起征点应在3 000元以上为宜。

2.依据实际情况,改进个税征收与管理方式

由于社会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风险的存在,我国存在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及失业人群,存在许多“一头沉”家庭,即夫妻双方一方在职,有固定的收入,另一方下岗或失业,生活已处于拮据状态,但有收入的一方要按规定缴纳个税;相反,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固定收入,但每人收入并未达到个税起征点,则不需缴纳个税,如此会造成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个税的缴纳数额并不相同。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东西、南北并不均衡,某个税起征点在北方是合理的,在南方则可能难显公平。改进个税征收与管理方式,采取综合、多样、合理的方式征管个税应提到议事日程。

3.完善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级适用不同税率,税率为5%~45%不等。每级的级距和税率一直沿用过去的做法,未随个税起征点的变化而改变,级数多,级距短,会使职工收入稍有增加即会跳级,从而增加税赋。个税的调整应充分考虑中、低等收入工薪阶层家庭的各项开支(如买房支出、子女教育开支、赡养长辈支出等)以及物价上涨因素,延长每一级之间的金额差距,调整每级税率,让个税法真正起到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差异之功效。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 财政部就企业职工福利制度变革政策答问.

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WWW.省略 2009-12-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职工福利范文第5篇

2006年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以及2007年财政部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新的规范,从一定程度上看,新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

税务规定

1.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规定

1.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

(1)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2)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2.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也就是说: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3.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财税差异协调

会计与税法对同一涉税事项规定有差异时,企业应遵循:

1.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是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常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2.只要会计处理同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3.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实务处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但笔者认为:国税函[2008]264号解决的是按照税法核算形成余额的问题,而对于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等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是应当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换句话说,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的时候做了纳税调增,那么税务上就没有欠账了,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多少就需要与实际的支出相比。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这个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案例解析

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

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而实际使用了30万元;

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100-600*14%)万元,实际使用50万元;

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800×14%=112(万元)

截至2007年12月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800×14%=112(万元)。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

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500+600+800)×14%-30-50-80=106(万元),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

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

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14)。

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 A股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合计为212亿元,比2005年末的203亿元增加9亿元。应付福利费为借方余额(红字余额,表示实际支出多于提取的福利费)的仅有七家公司,合计758万元;另有49家公司余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