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

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

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

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向前走”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述职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人深入学习法治思想,团结带领党组成员,立足审计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法治建设各项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履行了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扬州市江都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扬江委法治〔2020〕2号)要求,现将本人2020年度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

2020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精神,我局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全年计划,并与部门中心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考核、同落实;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领全局审计干部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职尽责。

为进一步压实各级人员的法治建设责任,我局成立了以本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配合抓的工作局面,确保法治建设工作有效开展、层层落实。

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坚持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我局严格按照局印发的《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都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所有审计项目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领导班子所有成员、法规内审科、审计组组长及主审参加,共同研究审定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

(二)规范投资审计监督制度,促进投资审计转型

为适应投资审计工作新要求,4月,我局推动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扬江政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了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将投资决策、履行建设程序、财务核算、投资绩效等十四项内容作为审计(复查)重点。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不同职责,纠正审计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修订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复查实施办法》及《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协审任务分配办法》,全年先后10次公开分配65个工程协审项目,涉及投资额21.64亿元。

(三)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审计执法程序

2020年,我局修订完善了《局审计管理办法》,将“三项制度”与审计业务程序紧密结合。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严格落实审前通知、审计公示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坚持把审计文书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统一运用规范文书进行记录和出具;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由法规内审科对全局审计结果文书进行专职审理,审查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使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同时,我局还聘请了专业律师,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了法律咨询。

(四)把牢项目质量“生命线”,提高审计执法质量

2020年,我局制定了《局审核复核审理审定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局长室在审计监督过程中的分别应承担的职责事项。我局还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导向作用,在全区审计行业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对审计机关、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的审计项目进行分类评优和质量检查,2020年共有39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最终有18个审计项目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

三、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一)推动重大政策落地见效

我局按照省市统一部署,2020年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清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水污染防治、重大项目推进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在水污染防治专项审计中,揭示了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未建立饮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和在生态保护区内开发建设等问题。促成区政府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不断完善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推动财政审计提质增效

我局紧扣“财政大格局”理念,扎实开展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全面推进一级预算单位审计全覆盖。审计前期通过统一组织管理、统一交接流程、统一采集脚本、统一数据校验“四统一”原则,全面采集了56家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数据和财务数据,实现数据分析全覆盖,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同步开展区党史办、档案馆等9个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区财政“三资”监管服务工作平台信息系统审计,拓展了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度。审计查出部分新增债券项目进展缓慢、财政资金二次沉淀等问题,审计结果获得区人大的充分肯定。

(三)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落实全覆盖要求的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五年轮审计划,将全区100多个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有步骤、有计划的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2020年对14个A类审计对象、11个B类审计对象、6个C类审计对象开展经责审计。

(四)扎实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2020年,我局开展了空港新城影视基地PPP项目跟踪审计、绿化审计专项调查、352省道江都段、北城区初中等工程决算审计等项目,查出少数建设项目进展不佳、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招投标中暂估价比例控制不严等问题,空港新城影视基地PPP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获得区主要领导的批示,促进建设单位不断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对真邵线真武段改线工程、中小学校安加固工程、江都开发区大桥配套园“四有一责”标准化厂房等32个结算项目开展审计复查,审计累计核减投资额1.32亿元,核减率达8.45%,提出审计建议97条。

四、压实学法普法责任,不断提升审计执法队伍素质

(一)加强法治理念教育

我局建立经常性学法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纳入目标任务管理中。2020年,通过审计大讲堂、网络公开课、《民法典》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学法活动,为全局依法审计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年底组织全体审计干部参与“万人学法”考试,以考促学,推动学法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一是充分利用办公楼大厅审计宣传栏和我局门户网站、审计微信公众号等载体,打造实体和网络两类普法宣传平台,树立审计机关良好形象;二是主动服务被审计单位,深入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将普法宣传贯穿到日常审计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审计项目上;三是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普法活动,先后通过疫情防控志愿服务、“以案释法”社区行、文明城市志愿服务、《民法典》主题宣传等活动,结合时事热点,普及法律法规,推动法律精神深入社区居民心中。

五、存在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从总体情况看,本人带领我局全体审计干部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创新意识不强、普法形式单一等不足。接下来,本人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是根据江苏省审计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操作指南》要求,继续加强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工作,助力全区优化高质量绿色发展举措、提升高质量绿色发展能力,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二是创新方式方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大应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健全普法工作责任体系,开展形式更为多样活泼的普法活动,不断增强全体人员的紧迫感、使命感,使普法责任深入人心,形成习惯。

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nkyong”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今年来,我镇在湘桥区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依法治区办的业务指导下,坚定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固本强基,集中精力抓落实、抓巩固、抓提升深化,坚定不移推动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实践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一、加强理论学习

铁铺镇党委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多次在镇党委会、中心组学习会上传达学习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镇党委书记刘习明要求全镇上下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二、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今年来,我镇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一是认真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在持续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对镇、村防控工作进行再排查、再落实,及时发现并整改防控工作薄弱环节,巩固前几阶段的防控成果。二是坚持严格按照网格化日常管控要求,切实落实好防控责任和措施,我镇没有居家隔离人员。三是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全面落实超市、市场、旅游景点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防控措施;加强校园防控,做好健康提示、健康管理和教室通风消毒的工作,确保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四是持续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压实个人自我防护责任,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做好秋冬季防控工作,保持良好卫生习惯,营造共同防疫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1、铁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目前,铁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项目已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采用EPC模式、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合同签订、养老保险方案、勘察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等工作。委托房测和评估单位,配合村委会组织村民对污水处理厂征地范围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现场进行登记确认,引导村民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总体规划调整、环评、征地手续办理同步等工作进行。完成项目设计施工公开招投标,候公示完成后确定施工单位,预计11月4日进行监理公开招投标。

2、卫生健康学院和潮州技师学院:卫生健康学院征地约458亩,到目前征地及清表工作已基本完成。潮州技师学院拟征约400亩,已完成征地及清表338亩。

3、坎下湖电排站重建工程:工程规划总投资3500万元,上级投资2100万元,目前已投入资金约2000万元,完成工程量约85%,我镇正在全力加快工程进度,预计春节前完工。

4、道路交通:“四好农村路”建设2019年改造总里程5.03公里,涉及各村已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改造总里程9.68公里,目前改造工作已经启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共计32公里其中隐患里程20.192公里,预计投资205万元,已完成设计图审核,工程造价送区财政局预算审核后发现政策支持性资料缺项,无法财审,已向湘桥区住建局报告。

四、各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脱贫攻坚方面。我镇坚持把脱贫攻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积极理顺工作机制,抽调骨干力量,高位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目前全镇贫困户已经实现全部脱贫。第三季度主要继续落实各项保障政策,推进产业扶贫项目,光伏发电项目、果蔬、茶叶种植等特色产业扶贫和小额贷款等帮扶项目已逐步产生效益,带动贫困户增产增收。镇、村领导干部和各帮扶干部继续对帮扶对象档案资料、系统资料进行查漏补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助学、提供就业岗位、住房修缮等渠道,助力脱贫攻坚。

2、农业农村方面。一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赋码工作,目前已有19个村完成,5个村正在进行赋码。二是大坑鱼池头、詹罗田詹厝、梅州板老人组前、坑门东寨、仙岩后头园、巷口寨前池、石板绞埕、坑巷松下路宫前、灰荣桃园老牛屠、石坵头谷仓前、桂林村委前面、小溪宫前埕、山后尾厝区、溪头许南美老人组前等14个村的公厕建设工程,已完成立项,正在财审。三是13宗水库标准化建设,已完成水库自动测报系统安装,和应急物资储备。四是美丽乡村智慧气象大啦叭项目,已安装气温、雨量、湿度、风速、风向、实景等气象要素观测;正在建立气象应急广播系统公众号。五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目前已研究上报了各示范村所需垃圾投放点数量、垃圾收集点数量、大件垃圾分拆存放点数量和改造提升垃圾中转站数量。第三方玉瑶山庄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调研。六是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已向区农业农村局请款,东山前已签订协议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大坑村已完成项目设计。七是美丽乡村建设7个示范村项目,由玉瑶山庄对7个村制作进村指示牌,目前已完成设计效果图。八是石坵头、灰荣、桂林等三个村第一期雨污分流工程,正在初步设计阶段。九是“三资”清理工作,清产核资完成系统上报,清理合同完成,资金承包款项数据已落实定期更新。十是森林防火、秋季防疫、河长制等各项工作,也在正常有序开展中。

3、“创文”“创卫”方面。按照市、区“创文”“创卫”工作部署和对我镇开展督查反馈的问题,我镇认真落实对照整改,对创建工作中宣传氛围、交通环境、卫生环境等薄弱环节,逐一进行针对性整治。特别是中秋、国庆“双节”前后,我镇进一步针对高速公路出入口、主干道、工业园区、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环境卫生、绿化整修、交通秩序等大排查大整治,为广大群众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节日环境。

4、人口普查方面。全镇普查小区169个,全镇两员120人,其中普查指导员31名,普查员89名。我镇已召开两场专题培训会,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目前各村正在加班加点,利用晚上、周末等时间,入户开展普查工作中。

5、人居环境整治方面。一是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在落实镇区和各村常态化保洁制度的基础上,镇、村继续深入整治,巩固“创文”“创卫”工作成效。镇卫生部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登革热防控工作,同时引导各村全面定期消毒,保持辖区环境整洁卫生。今年来共开展综合整治354次,清理垃圾4894吨,落实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整改488处。二是有效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我镇组织施工队,动用大型挖掘机、船等机械,对沟渠的水面漂浮物进行清障清淤;投入资金50万元,开展深入整治和堤段管护。加强生态环境日常巡查和监管,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深入开展散、乱、污清理整治,对辖区内存在偷排、乱排污水的凉果加工企业和排污手续不齐的企业采取断电停产和关闭等措施。

6、社会环境稳定方面。一是全面抓好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我镇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位,圆满完成全国“两会”、国庆节等重大时间节点的安保维稳任务。推进“三个攻坚”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化重点村整治,通过整治推动村各项中心工作顺利开展。截至目前,上级交办我镇线索6条,办结6宗。今年来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查处涉赌人员22名、涉黑涉恶人员2名、破获刑事案件2宗。派出所共立刑事案件46宗,破获刑事案件23宗,查处治安案件18宗,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59名,调解民事纠纷案30宗。

7、消防安全方面。一是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到目前全镇共出动310人次,检查企业103家,检查重点路段3个,检查重点场所62家,发现安全隐患134处,已整改134处。限期11家规摸上企业做安全达标认证;限期8家凉果加工场请有资质等三方做有限空间安全保护措施。二是开展重点领域、行业安全整治。我镇组织多部门联合对餐饮店、幼儿园校车、电动摩托车等进行专项整治,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当场落实整改。重点做好各重大节假日期间消防安全排查、监管,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全镇安全生产趋势稳定。发挥各村微型消防站和消防队伍作用,为全镇消防安全工作保驾护航。通过举办消防安全培训,印发消防告知书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和企业的安全意识和防火灾能力。全镇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五、党的建设情况

1、充分利用镇街党校开展党员教育培训。一是扎实开展各项学习教育活动,继续推进主题教育深入开展,在基层党员中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同时积极举办各类主体培训班,今年以来,镇委党校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训班、学习《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专题学习讲座等培训班7期,同时利用24个分教点和党支部微信群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截至目前已培训党员1210名,参训率87.1%,不断引导全镇党员干部守初心、担使命,激励党员干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攻坚克难、干事创业,推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二是在“七一”前后,指导各党组织开展“担当作为、一线建功”主题党日活动,镇党委书记亲自为基层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上党课,各党组织书记也为广大党员上党课,教育引导党员发挥“两个作用”,为乡村振兴发展献力献策。

2、走访慰问困难党员。“七一”前夕,镇党政主要领导深入各党组织,走访慰问老党员,看望生活困难党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送去党组织的关怀。全镇共慰问党员60人。结合“6.30”扶贫济困日活动,广泛发动党员群众踊跃捐资,献出一份爱心。全镇发收到捐款57694元。

3、严格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今年全镇共发展党员12名,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4、有序开展村级换届前摸查工作。村级换届是基层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以工作片为单位、由各片长牵头、全体驻村同志全程参与的措施,开展村级换届前摸查工作。目前摸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村级“两委”干部任职审计工作也已经启动。

5、积极推进优化党组织设置工作。全镇应优化党组织共8个,目前已优化3个,占比37.5%。灰荣、坑门、西陇已优化。

六、存在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依法行政观念。继续加大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力度,要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法律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有关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要促进行政机关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2、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坚持形成用制度管人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3、进一步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落实专人负责,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力度,确保应备尽备,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

4、进一步规范全镇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培训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加到监督考核力度,提高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5、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口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要求。

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并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至少进行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己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二)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强化合规负责人任职监管、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重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述职报告是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助于了解自身的工作能力,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共同阅读吧!

目录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区别是什么

怎样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概念阐述

述职报告的功用

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区别是什么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述职报告与总结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

二是写作重点不同。个人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的工作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才、能、绩,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是表述方式不同。总结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现实情况,工作述职报告可以分为现任职务的述职报告和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

怎样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是指各级各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为业务部门陈述以主要业绩业务为主。写法如下:

1、抬头:也就是“称谓”,一般述职报告的对象不同,“称谓”也是不同的。

2、基本情况。

用最精练的文字,概括地交待,如主要情况、时间、地点、背景、事件经过等。

3、成绩经验:一般采取横向排列,每一层次都要有一个小的主题,写成层义句。

4、问题教训:这方面要实实在在,要有条理,不要避重就轻。

5、今后计划:包括目标、措施、要求三要素,要切实可行。

6、结尾:报告结束时要用称谓礼貌用语,落款要写明自身姓名、单位名称和写报告时间。

述职报告的概念阐述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多用于提交大会进行讨论,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这种报告虽然是代表法定社会组织及其部门的,却是在报告人自身负有全责的情况下运转工作的,实质上就是述职报告。

可以看出,述职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

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述职报告的功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任免、使用干部的依据;

述职者本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素质的一个途径;

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二)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对本部门(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研究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服从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八条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经贸、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

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事故报告批复后,发生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部门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属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属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资料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施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交通、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而予以批准,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或者不予吊销营业执照、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在工作中的,加重处分,构成、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级市市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