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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安置条例

义务兵安置条例

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第1篇

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修改目的】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这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第2篇

第—条为保障完成征集义务兵任务,做好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依照本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征集义务兵任务,并做好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是本市征集义务兵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检查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公安、卫生、劳动、工商、财政、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征集

第四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都有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除依法征集男性公民服兵役外,根据军队需要,还可依法征集女性公民服兵役。

符合股兵役条件公民的亲属,应教育、鼓励和支持自己的亲人服兵役。

第五条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但建有民兵组织的,由负责民兵工作的部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也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由该单位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

第六条公民已进行兵投登记的,由区、县(市)兵役机关发给《兵役证》,并建立兵役登记档案。

第七条征兵期间,各单位的招工、招干、招生,应服从征兵需要。

第八条征集义务兵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下达。各级兵役机关应根据征集任务,确定体格检查名额及对象,并发出体格检查通知书。

有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单位,应按区、县(市)兵役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如实反映身体情况、不得逃避体格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区、县(市)卫生部门按照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担负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检查体格时应严格执行体格检查标准,准确地作出体格检查结论,不得徊私舞弊。

第十条应征公民的政治、文化状况,由公安基层单位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经体格检查合格的,由上一级公安部门和单位联合复审,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条适龄公民就读于各类学校或参加各种培训的,被征集服现投时,校方或培训主办单位应保留其学籍,或按在学时间计算,给其本人退回相应的学杂费用。

第十二条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应征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组织欢送。

第三章优待

第十三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应予以保留,入伍前是职工的,其服兵役期间。应享受本单位同类职工的转正、调资、升级的同等待遇。并计作连续工龄,本单位及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家属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优待金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当地镇上年度人均实际收入水平给予优待;

(二)属城镇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义务兵入伍前的所在单位同类同级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给予优待;

(三)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待业的,对其家属应参照本街道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给予优待;

第十五条义务兵家属在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由家属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分配住房、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忧先权。安排住房时,应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十七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民航售票处,主要客运码头,应设立军人售票窗,方便军人凭证购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主要客运码头,应设立军人候车(船)室。

第十八条对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准予暂缓年审,待其退伍后,一年内凭《士兵退出现役证》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四章安置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计划、劳动、公安等部门和接受安置单位,应协县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欢迎退伍义务兵回城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十条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时间安排工作。入伍前是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经原单位同意可以自谋职业;原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村、镇企业和县以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应优先招收。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报考各种学校或招工需要进行文化考试时,在同等成绩的条件下应予优先录取,年龄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置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时,实行一次性的有偿安置。安置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列支。

被指定接收安置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应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当地人民政府对城乡当年退伍义务兵生活有困难的,应当从地方财政中安排必要的经费,帮助解决困难,并扶持他们发展生产。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征集任务的;

(二)动员、支持亲属服兵役,起模范作用的;

(三)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和获得团以上机关表彰的;

(四)优待、安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有义务股兵役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予以传唤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按《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被处罚人履行服现役义务后,处罚单位应终止或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而应该受到惩处的公民,有关单位不按本规定进行处罚或处理的,其上级单位应追究其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收留或隐藏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或服兵役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造谣、煽动群众冲击兵役机关,威胁、恐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待义务兵及其家属、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在办理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征集入伍以及优待、安置等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罚款的,由兵役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罚的,在兵役机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公安、工商、劳动、教育等部门或单位,依照各自职能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兵役机关。

第三十二条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第3篇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义务兵退伍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市、县(区)、蜀山镇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军分区和县(区)、蜀山镇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宣传、公安、监察、卫生、教育、粮食、劳动、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兵

第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按照上级征兵命令,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单位和公民应当教育、鼓励、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职工、亲属报名应征。

第六条 征兵期间,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具体领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指定的部门办理。

第七条 男性适龄公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核验,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核验。

第八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按时到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登记证》。

年满19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携带《兵役登记证》到当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经过登记的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依法确定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缓征人员,并报县(区)、蜀山镇兵役机关批准,签发《兵役登记证》,建立兵役登记档案,择优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

第十条 各县(区)、蜀山镇每年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合肥军分区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人数,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身体情况。

第十二条 当地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和所在单位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文化、年龄、户籍和户口性质进行审查,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推荐意见,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审定新兵。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张榜公布,并组织欢送。

第十四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的招工、招干、招生,应当服从征兵需要。

第十五条 城镇在职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核验和体检,应当作为正常出勤。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自费就读于非全日制各类学校或者参加各种培训的,被征集服现役时,校方或者培训单位应当退回相应的学习费用。

第十七条 男性适龄公民,参加招干、招工、招生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户籍迁移、出境、劳务输出手续以及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必须持有兵役机关签发、核验的《兵役登记证》,有关部门和单位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征兵工作中提供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体格检查诊断书和其他虚假证明。

参加征兵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第十九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或者义务兵逃离部队的,由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兵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三章 优待

第二十条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依照其户口所在地实行优待。

第二十一条 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的调级待遇,由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待遇的优待金,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各区、蜀山镇的城镇无职业青年应征入伍的优待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一的标准发给。优待金由市和区、蜀山镇财政部门按应征入伍义务兵总数各承担50%,由区、蜀山镇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和管理。

各县城镇无职业青年应征入伍的优待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自定。

第二十三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但不得荒芜;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予以免除。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属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优待金,当年兑现。优待金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筹集。

第二十四条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家属当年应增加不低于当地百分之二十的优待金。

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二十六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民航售票处、主要客运码头,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机、船)室。对过往军人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上车(机、船)、优先托运行李。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欢迎义务兵退伍回城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自退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入伍通知书和部队退伍证、行政、组织介绍信分别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退伍报到和预备役登记手续。

郊区、蜀山镇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和预备役登记手续由郊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蜀山镇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公安、粮食部门凭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办理入户和粮油供应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伍,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排工作,保证第一次就业;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单位的,必须经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条 鼓励义务兵退伍后在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和自谋职业。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民政、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介绍就业、办理证明等方面应当给予方便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兵,由原征集地政府妥善安排生产及生活;乡镇企业有义务接收安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置二、三等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退伍义务兵时,被指定接收安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公安、粮食部门只办理户口、粮油关系,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

(一)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非农业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的;

(二)户口在本市而到异地入伍的;

(三)义务兵退伍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不报到或者不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的;

(四)不要求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时间超过一年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蜀山镇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征兵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优待、安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对征集、优待和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举报有功的;

(五)公民积极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亲属报名应征表现突出的;

(六)服役期间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五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检,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公民及其亲属拒绝、逃避以及阻挠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处以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接受或者未完成义务兵征集、优待、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仍应当完成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任务。

第三十八条 征兵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兵役机关建议,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逃避服现役的公民提供便利,或者故意将明显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

(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体格检查诊断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应出具处罚通知书。

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四十一条 征兵、兵役登记和退伍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支。

第四十二条 蜀山镇应征公民的入伍批准手续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义务兵服役期限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 公安军为3年,空军 、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xx、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 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第4篇

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一个原则,抓住两个重点,实施三步走”。坚持一个原则,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坚持安置就业、扶持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的原则;抓住两个重点,就是要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继续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三步走就是全省安置改革要分三步进行,今年首先在×××个县(市)进行自谋职业的试点,全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力争达到×××,20**年要在×××以上的县(市)实行以自谋职业为主,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人数达到×××以上,20**年全省市州以下各县(市)全部以自谋职业为主,形成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安置为辅的安置格局。

按照总体要求和思路,今年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当前,要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中直、省直单位要坚持属地化的原则,自觉支持退役安置工作。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加大落实工作的力度,对于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要依据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调整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改变单纯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安置的模式,面向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逐个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状况,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和行业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要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安置部门收取安置有偿转移金。中直、省直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和办法已经确定;市属、县属企业交纳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标准和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制定具体办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为了解决安置工作的难点,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今年对部分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仍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一定比例统一下达。

这些系统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报请省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三)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工作。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保证退役士兵的广泛就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地都要把这件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

抓。今年,按照国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各市州都要确定一个县(市)进行自谋职业的试点,这些试点县(市)是:九台、桦甸、集安、延吉、前郭、洮南、东丰、双辽、靖宇。试点县(市)自谋职业的人数要求达到应安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基本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安置为辅的格局。这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作为一件大事,纳入日程,切实抓好。

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要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解决钱的问题是个难点。根据外地和我省的经验,实行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是个好办法,在试点县(市)要把这件事切实抓好。各级税务部门对这项改革要给予支持。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拿出一些钱来支持安置改革。省安置部门通过有偿转移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试点县(市)要给予重点倾斜。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安置保障资金,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

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引言】:建国以来,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一直沿用指令性办法,由政府直接派遣岗位,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安置模式。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以后,如何适应社会形势,破解困境实现妥善安置的目标,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笔者认为,扎实做好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就要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必要性出发,不断完善适应形势需要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正文】: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伴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即:1950年至1958年的复员军人安置阶段;1958年至1980年以退伍义务兵为主的安置阶段;1980年至1998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顺利阶段;1998年至2011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探索阶段;2011年以后进入全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阶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对《兵役法》的修订,旧条例中,我国在征兵方面分农村兵和城市兵,这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城市兵在退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给安置工作,而农村兵则需要自己择业。就笔者所在的县级市来说,体现为城镇居民踊跃当兵,而农村适龄青年大都选择外出打工的局面,这是导致我国农村兵源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城市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已不能适应目前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

党的决定组建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这是新时代强军思想的体现,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军队建设和全体退役军人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最大的关怀;这是退役军人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解除军人后顾之忧,发挥退役军人传承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促进军队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作为一名县级新组建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一名普通干部,由衷地拥护这一决定。同时,对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及其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生力军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思考。

一、当前退伍军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上的缺陷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独立的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更没有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缺乏系统性和总体宏观性的规范。对军人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也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补充,部分法律法规陈旧.更新缓慢,一些制定得较早的法律法规如《军人抚恤待遇条例》部分条款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二)、就业市场形势严峻

    退伍军人文化基础差异较大,总体水平不高,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与不对口,又使得退伍士兵畏惧参与竞争,依赖国家安置,并且对政府安排工作有很高的期望值。但是,就目前来看,政府可以动用的行政性安置资源已越来越少,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人员安置上的“机动能力”都越来越小。

(三)、企业用人观念的狭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和人才,由市场需要决定。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推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而他们对于用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显得较高。有企业主认为“退伍军人不具备社会所需技能。像狙击、拆弹这样的技能,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这就造成退伍军人到企业就职的困难。

(四)、退伍军人自身素质的限制

    首先,退伍军人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毕业,教育程度比较低。同时,他们缺乏必要职业技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各行各业发展迅猛,部队里一些专业软件或电子技师都有可能难以胜任退伍后的新工作,更不要说那些不具备职业技能的普通士兵了。其次,退伍军人长期的部队生活,使部队官兵的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退伍官兵的就业心理受挫折,更让退伍士兵缺乏在职场上竞争的优势,即使他们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但却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就退伍人员自身来说,大多退伍军人青睐政府事业单位,而这类单位就业岗位有限,而长期的部队生活使得官兵有一定的优越感,军人社会地位也较高,而退伍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与退伍军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最后,退伍军人在军队里面强调绝对服从,性格逐渐磨砺的刚毅直率。其正派的行事作风也许并未能获得所有人的认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让人觉得“不近人情”。缺乏行业规则的了解,使得退伍军人的优秀品格难免在某些情况下失去“魅力”,就业也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

二、推进退伍军人就业的建议

(一)、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军人权利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过于笼统和缺乏具体规定,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具体完善的保障退伍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能给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用来“定”军心和“吸”民心。近年来,党、政府和军队相继台了一些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政策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研究论证,逐步制定、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安置政策法规。

(二)、加大宣传,转变就业观念

    大力宣传政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新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宣传力度、深度和广度,使广大公民对安置改革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为执行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模范单位。加强对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观念转变为自主择业的观念,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中。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献身国防建设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三)、加强资金投入,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机构

    为使退伍军人更快、更好地实现从部队到地方的转变,参与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立足于社会,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政策,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培训中心和人才交流市场,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和就业范围。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宣传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采取给予考上大学的退伍士兵提供学费资助,组织即将退伍的军人到地方院校进修,或邀请驻地高校专家学者来军营办班讲授通用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做法,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四)、退伍军人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

    退伍军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也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的价值需求,主动地迎接这一变化和挑战,自主地选择体现自身人才价值的工作和岗位。退伍军人要注重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的锻炼,能随时经受住新环境的考验。到地方后要保持和发扬从部队锻炼出的坚忍不拔、意志坚定、纪律性、有勇气、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打出自己的新天地。退伍军人要充分看清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不等不靠,主动出击,一定能再创一番业绩。

三、新时期安置工作的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新时期安置工作更艰巨更繁重的任务。以往单纯安置的做法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观念需要更新,内容需要拓展,目标需要定在一个新高度。

(一)、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对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是关系军队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大问题。军转安置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工作。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的指示不但阐明了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大意义,而且对退役军人工作进行了政治定位,为开创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和重要指引,必须坚决认真地贯彻落实。

(二)、全面了解所有退役军人的信息和诉求,综合分类,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这项工作各地虽然均在进行中。但因为这是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基础性工程,所以,必须要求工作人员热情、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绝不能大而化之,敷衍塞责,马虎从事。

(三)、要把退役军人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进行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他们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勇于担当的精神。绝不能把他们看成包袱、负担和不稳定因素。这种对退役军人的定位,对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十分重要。

(四)、要把退役军人生力军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加强退役军人的思想教育,教育退役军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教育退役军人树立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使退役军人自觉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处处以共产党员和革命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五)、要合情合理地解决退役军人的合理诉求。

如,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明确、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解困型待遇制度”问题;参战参试人员的待遇问题等。国家对这些问题要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与有关法律文件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不要使这些同志有一种政治上被歧视、经济上被照顾的感觉。在处理退役军人的问题时,从思想和工作上,必须把绝大多数退役军人与极个别违纪违规的人区别开来;把退役军人合情合理的诉求与极个别无理取闹的人区别开来;要坚信绝大多数退役军人是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的,是能够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的,是通情达理的,政治上是可以信赖的。

(六)、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积极作用,均衡负担安置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使之真正成为党和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

1、按系统按单位建立退役军人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对退役军人的领导。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成立退役军人党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退役军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退役军人工作的战斗堡垒作用。

2、在退役军人中大力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的活动。要经常收集退役军人在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先进事迹,适时举办退役军人新成就的“成果展”、“报告会”、“表彰会”、“书法展”、“摄影展”,组织“退役军人合唱团”和各种健身、体育活动,以退役军人新成就的力量引导退役军人发挥正能量,把退役军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

3、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开设一个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辟 《退役军人之窗》或《退役军人之家》栏目,刊载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以及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活动”的情况,发表退役军人的文稿,交流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经验等,使之成为教育、引导、推进退役军人工作的阵地。

4、树立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并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用典型的力量正面引导退役军人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真正成为党和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开辟伟大事业、建设伟大工程、实现伟大梦想的生力军和可靠的重要政治力量。

综上所述,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是很敏感的政策问题。由于安置工作关系到军队建设,进而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因比国家采取了极其慎重的态度。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変化而言,安置工作的改革步伐是很小的。目前安置工作出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一快一慢所引起的。这种格局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解决二者的矛盾,从长远看,不能让经济体制来适应安置体制,而是相反,应让安置体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加快安置体制的改革。也是探索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道路上的重点。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