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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范文第1篇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义务教育范文第2篇

义务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保障,即教育投资。教育投资的来源结构一般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这三大主体对教育的投资。其中,个人对教育的支出,即家庭教育投入。家庭教育投入是指一个家庭为使自己的孩子能接受教育和接受好的教育而支出的费用。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教育经费来源结构的一个显著变化,即家庭对教育成本负担的份额明显增大,这对解决我国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与教育经费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家庭教育投资虽然在整个教育投资中所占比例较小,但这些支出在弥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及满足不同家庭子女的差异化需求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提高教师工资及福利待遇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福利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基本工资和学校发的各种福利津贴及由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获得的额外利益。[3]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影响着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情绪,与其他行业人员工资收入的反差致使教师职业缺乏吸引力,许多优秀人才不愿意从事教育工作。足见,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教学质量存在正相关性。目前我国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以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政府教育投资限额,学校可灵活支配的教育事业费不足,使得教师工资相对而言仍比较低,于此需要拓宽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家庭教育投入作为教育投资的主体之一,在缓解学校经费不足方面有助于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教师教学积极性的提高,进而有利于义务教育质量的提升。

2.满足不同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需求

教育投资的客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不同个体的兴趣爱好亦千差万别,于此其多样化的受教育需求需要家庭教育投入来满足,比如选择重点校需要缴纳较多的择校费以及参加各式各样的兴趣班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学校的角度出发,学校教育自身的局限性使得家庭需要对子女受教育进行额外的投资。另一方面,从受教育者的角度出发,每一个个体的天赋秉性都是不一样的,接受教育的能力也有高低之别,此时家庭对接受能力较弱的小孩进行额外的投资,有助于其跟上学校教学的进度,从而对义务教育质量整体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另外,每个孩子都有着不同的兴趣爱好,学校不可能为了少数孩子某些方面的爱好进行单独教育,这样家庭通过投资可以弥补学校这方面的不足,从而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

二、家庭教育投入偏差对义务教育质量的消极影响

伴随着教育扩招出现的“学历热”现象,驱使家庭对子女教育过度投资,使得家庭教育投入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不同收入家庭之间教育投入的差距拉大、家庭教育投入结构失衡以及不同收入家庭之间的盲目攀比等等,使得教育不公平与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等问题更加突出。

1.不同收入家庭教育投入的不平衡加剧了教育机会获得的不平等性

现阶段,我国居民家庭总体义务教育投入水平是偏高的。通过观察发现,低收入家庭的教育支出与高收入家庭旗鼓相当,甚至略高于高收入家庭。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低收入家庭对教育资源占有不足导致教育质量水平的低下;外加教育补偿功能的诱导,使得这些家庭为了子女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不断增加教育投入比例,甚至出现与高收入家庭之间攀比的现象。越来越高的家庭教育支出以及较低的社会资本使其无法承担,最终其子女仍将丧失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机会。“马太效应”的恶性循环加剧了不同收入家庭子女教育机会获得的不公平性。

2.家庭对子女的学校外教育投入远远超过学校内教育投入

我国义务教育虽然实行免费政策,但是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对教育需求程度是不一样的。家庭教育投入在满足不同家庭子女多样性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支出,主要分为学校内教育支出和学校外教育支出。学校内教育支出又被分为一般支出和特殊支出,一般支出主要是指家庭缴纳给学校的学杂费和其他费用这两项支出;[4]特殊支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中小学的择校费为主体。学校外教育支出,主要包括家庭给子女报的培训班、补习班、家教等直接支出;当然还包括一些校区房租费等间接支出(见表1,表2,表3)[4]。通过对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的教育投入结构研究发现,学校外支出已经超越了学校内支出,尤其在课外培训班、特长班和家教这三个项目的支出上(见图1)[4]。家庭这种过度的学校外教育投入加重了子女的学习负担,而且容易使受教育者对学校教育形成抵触心理。

3.家庭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投入偏好导致稀缺教育资源的浪费

家庭对教育的投入是希望子女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即优质教育,以期获得较高的预期收益。然而绝大多数家庭对优质教育的关注和思考,主要聚焦在资源的扩张和提升上,缺少对教育价值观的根本思考[5],即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并不一定能确保产生优质的教育。如今许多学校,经过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在办学硬件设施上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现代化水平,但是相应的教学质量却并没有得到提升。家庭教育投入过度倾向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反而会使得原本就稀缺的优质资源更加紧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优质资源本身的最佳配置,影响其效用的发挥。另外,这种投入取向还会使部分“薄弱”的教育资源过于闲置,达不到应有的利用程度,造成资源浪费,如乡村学校的衰败与希望学校的空置,是与家庭教育投入取向的变化分不开的。

三、积极引导家庭教育投入

在推进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多元化的进程中,家庭教育投入存在过高或者过度现象,引发了择校热、教育机会不平等以及稀缺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低等诸多问题。所以我们要积极引导家庭教育投入,使其效用得到最大化发挥。

1.科学制定家庭教育投资目标

我国目前家庭教育投入整体上已经达到一个较高水平。然而由于不合理的教育投资行为,大多数家庭承受着严重的经济负担,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处于这一层次的家庭虽然收入不高,但是家庭教育投入的水平与高收入家庭相当甚至更高。首先,不同收入的家庭应该根据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家庭教育投资目标,盲目攀比不仅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会降低家庭教育投资的回报率;其次,家庭还应该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对其接受教育进行投资。每个孩子的天性禀赋是不同的,因而接受知识的能力也是有差别的,家庭要正视孩子间的差异,对自己孩子的能力有一个正确的定位,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确定家庭教育投资的目标,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和教育资源的浪费。

2.合理分配家庭教育投资结构

通过上面对家庭教育投入结构的分析,我们看到家庭用于学校外的教育支出比重要高于学校内教育支出,而学校外教育支出主要用于培训班、补习班以及聘用家教等项目上。可见,目前家庭的教育投资主要是智力投资,对非智力层面如德育、文化兴趣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很低。这一投资行为一方面使受教育者容易被培养成一台考试机器,缺乏活力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对投资者即家庭而言,其教育投资的回报率,从长远来看将会低于其预期的收益。因此,家庭应该转变以往重智轻德的思想,树立全方位发展的人才培养观。在家庭教育投入时,要全面考虑及合理分配德、智、体等各方面的投资比例。

3.有效引导家庭教育投资取向

义务教育范文第3篇

首先,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之后很多幼儿园失去了经费保障,出现经费紧缺,有些幼儿园的生存与发展困难重重,园长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筹钱,有的幼儿园为了生存开办兴趣班、特长班,为了多吸引幼儿前来入园盲目满足家长的不合理要求,有的幼儿园从幼儿的伙食上克扣从而节省开支,一些幼儿园在改制之后为了减少开销不同程度地压低幼儿教师的工资,幼儿教师的工作负担却有增无减,这种情况下极易形成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甚至幼儿教师大逃离。

二、幼儿教育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幼儿教育阶段作为学校教育和人的终身发展的奠基阶段,无论对于个人的全程发展、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还是国家社会的发展都是极其重要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幼儿阶段是人生的起始阶段,此阶段的发展对其以后发展的影响是深远和持久的。如果这一阶段发展良好,那么为其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果此时发展不足,那么以后的发展就是相当吃力的,发展空间也小了很多。幼儿教育不仅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整个教育体系的起始阶段。没有幼儿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至高等教育都是空中楼阁。然而现实却是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全国务必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由于高考指挥棒的作用即使没有政府的重视也备受关注,高等教育由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运作与发展得到了不少的重视,幼儿教育却没有受此殊荣。无论从人的终身发展还是从大的教育系统的角度来看,学前教育的影响是长远的,如何办好学前教育应是国家慎重考虑和予以重视的。

三、关于政府关注投资幼儿教育必要性的几个观点

(一)受教育权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幼儿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接受幼儿教育也是每个幼儿的基本权利。众所周知,个人权利的实现需要社会予以保障。如果幼儿教育没有足够的教育经费和必要的法规保障,那么幼儿的受教育权是很难被保障的。

(二)社会向幼儿尽责后才有资格向幼儿提要求作为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中介,教育把社会的发展要求转化为人的发展要求,通过人的发展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幼儿的发展和幼儿的参与。

义务教育范文第4篇

“9+3”,即在9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藏区孩子提供3年的免费中职教育。

这是四川探索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创举。

2009年,四川省财政投入2亿多元专项资金,为实施这项计划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按照规划,参加“9+3”的藏区学生,每人每年免除学费2000元;在前两年中,每年生活补助3000元,第三年生活补助1500元。对于交通、住宿、书本等杂费,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新生还有冬装补助300元。与此同时,到内地中职学校就读的藏区学生,整体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优惠的政策,重新点燃了藏区贫寒学子的读书梦想。

(来源:文章屋网 )

义务教育范文第5篇

自从《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着成就。但是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要准确把握新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必须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