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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

ppp模式

ppp模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PPP融资模式;城市轨道交通;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2

一、引言

最早的PPP融资模式出现在欧美国家,上个世纪几次经济危机导致欧美国家财政紧缺,然而一些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是无法由私营部门独资完成,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融资便应运而生。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交通道路、水利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始出现混合融资模式。当时中国大多采用BOT模式(Build Operate Transfer),由于这种模式政府与企业都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被PPP模式替代。

总体来看,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是顺利的。私营企业参与公共项目建设与运营减轻了我国的财政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带动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也不可否认,由于PPP模式还处于初期成长阶段,融资环境不够成熟,政府和民营机构合作成功典例不多,这种融资模式优势与风险是并存的,失败的案例也时常会出现。

二、PPP融资模式基本理论简介

PPP模式即公共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融资模式,而早期的公私合营采用BOT模式,该模式出资人承担风险过大、合作各方利益冲突很多,而PPP模式是以各方“多赢”为合作理念,深受投资者的欢迎。PPP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将市场中的竞争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中,私人资本的参与不仅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私人企业一般都是资金运转正常、融资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

PPP模式的发起人一般为政府部门,政府在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正式确认建设项目,中标的企业需要与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并以该协议为基础展开合作,形成战略联盟。企业有权在项目建成后未来一段时期内经营项目,但项目的实际控制权仍然握在政府手中,期限过后企业要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PPP融资模式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等。

民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为了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利润,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地铁建设项目为例,首先需要测定保本票价,通过票价收入回收投资,如果票价过高,必定会减少客流量,相反票价过低,总的票价收入可能抵消不了投资成本。其次,站内商铺租金的确定也不可随意,根据站内实际客流量我们对租金要进行适度的调整。如果站内实际客流量高于预测客流量,我们需要相应的调高租金,相反站内实际客流量低于预测客流量,我们则需调低租金。

三、以城市交通设施为例论述PPP模式的实际应用

(一)北京地铁四号线――一次成功的改革

PPP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应用的想法其实很早就已经出现了,但直到2004年北京市政府才确定了北京地铁四号线建设项目引入民间资本融资,历时两年完成国际范围内的招标活动,统筹考虑了各方面条件后确定了合作伙伴“港铁-首创联合体”组建的京港地铁公司,2006年4月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PPP模式的实际应用,为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具有探索意义。

北京地铁四号线建设的初始总投资约为153亿元人民币,根据合约内容将总投资划分为两部分,由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分别承担。其中,由政府部门的投资公司出资约107亿元,约占总投资的70%,完成包括地铁洞体和车站结构等土建工程。由项目公司出资46亿元,约占总投资的30%,完成包括车辆、信号灯、自动售票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的投资和建设。四号线全部建成后,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地铁四号线,协议期满后再将四号线的经营权移交给政府。在此期间,项目公司需要通过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赚取利润,回收投资,如果在协议期限内没有收回投资或是净利润未达到预期目标,公司需要自行承担后果。

通过这几年的运营状况的后期评价研究结果发现,北京地铁四号线PPP合作模式比传统建设和运营模式更优,地铁四号线的管理模式科学、运营服务水平较高,北京地铁四号线的建设与运营是中国第一例成功的PPP融资模式项目。

(二)天津地铁六号线

随着天津市的经济快速发展,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工作刻不容缓,轨道交通正在加快建设,其中天津地铁六号线采用PPP模式招商参与建设与运营。六号线路正线全长50.1公里,2012年全面正式开工,现在还处于建设阶段,项目总投资约为279亿元人民币,将项目整体划分为两部分。其中,由政府部门的投资公司负责的土建工程,投资额约为196亿元,占总投资的70%;由中标的民营企业负责的机电设备的投资和建设,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票检票系统等,投资额约为83亿元,占总投资额的30%。六号线预计在2018年全面竣工,参与投资的民营企业将负责运营六号线。按照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地铁六号线的经营权移交给政府部门。

(三)深圳地铁六号线

深圳的城市交通建设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主要归功于深圳重视多种融资方式并存,该市善于利用公私合营的融资模式来扩大城市交通建设,其中深圳地铁六号线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深圳地铁六号线由深圳地铁集团和香港地铁公司共同集资建设,并组建项目公司,六号线于2012年正式开工,预计2016年竣工,全长37.7公里,总投资约为185亿元人民币。该工程由市政府控股51%,民营企业运营30年,特许经营权满后再将相关资产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机构。为了保证项目公司如期能够回收投资资本并且获取利润,同时不扰乱市场秩序,深圳市政府将会在特许经营期内分期给予项目公司现金补贴。政府需要闲置资金来定期支付现金补贴,便招拍挂地铁六号线的部分地块获得土地出让收益,通过政府部门的初步预算,支付补贴后仍会有剩余利润,增加了财政收入。

四、PPP模式的SWOT分析

(一)优势

1.合作承担的风险比独资承担的风险小,双方效应带来的长久利益也大于独资的回报。一方面,民营企业在政府这座大山的庇佑下降低了投资风险,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会给予企业现金补贴、政策支持等。另一方面,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决策权以及最终所有权仍然属于政府部门,民营企业的部分投资减轻了政府的财政预算压力,弥补了财政资金的不足,提高了政府财政资源的利用率。

2.政府部门在招标过程中,面向的是管理科学、技术先进、资金运作正常的企业,民营企业要想中标就需要不断充实自己的硬实力、软实力,各企业在竞争中促进了发展。从另一方面看,政府独资建设时上传下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资金滥用的现象,中标的民营企业将会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这对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有重要意义。综合来看,这也就符合了政府“双赢”、“多赢”的合作理念。

3.通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民营企业得到政府的现金补贴或者是政策优惠,促进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政府在招标过程中不仅考虑企业的管理水平、融资能力、信誉程度,同时也会在意企业的报价,各企业会最大限度的降低报价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企业间的潜在竞争是会降低政府的投资成本,缓建政府财政压力。

(二)劣势

1.政府投标选择合作伙伴不仅只考虑企业的报价,还需要对企业进行综合考量,条件比较苛刻。首先,被选中的民营企业必须要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够将项目高水平完成;其次,被选中的民营企业要有良好的资信和融资能力,这样在面临市场的波动以及突发的风险状况,企业仍有能力继续运转资金。

2.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虽然合作项目的最终所有权是属于政府的,由于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该项目有着绝对的经营权,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很可能会违背市场规则出现虐夺式经营,这样的持续经营将会扰乱市场秩序。

3.如何有效的风险管理始终是道棘手的难题。不论是政府还是民营企业,双方都对风险的承担比较敏感,对于共同建设的项目,双方对于项目损失承担也都是首当其冲的。利益是任何盈利机构第一守护要素,即使是政府在财政压力下也害怕承担损失,如果没有明确的划分风险承担义务,项目进程肯定会受到干扰。

(三)机会

1.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阶段,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然而现阶段的百姓生活水平以及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都满足不了发展的需求。根据国情的需要,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PPP融资模式案例,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

2.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民营企业也获得了政策支持,正在迅猛发展,并且他们的集资、融资能力都是不可小觑的。政府是一个国家的管理者,公共设施建设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倘若政府面临着财政预算的压力,便大可以与发展的非常好的民营企业合作,实现“双赢”。

(四)风险

1.PPP项目的实施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支撑维护,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牵涉多方,依据的法律也牵涉多领域,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在不断的完善,但仍存在很多漏缺。任何一方如果利用法律上的漏缺来谋取利益,在协议上做文字游戏,必然会增加项目风险。

2.政府的信用风险往往被企业忽视,其实很多项目风险追根究底是源于政府的信用不足。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PPP模式研究人员,在项目前期对市场调查不充分,签订特许权协议时会承诺一些不切实际的保证,在后续的建设过程中,都会引发政府的民营企业合作的崩溃。

五、小结

PPP融资模式在中国的发展还是处于比较稚嫩的阶段,机会与风险是并存的,我个人认为政府和民营机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来规避风险,进行风险管理:

1.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都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做好市场预测工作。民营机构不能盲目地接受政府的承诺而忽视实际市场需求,在公司合营过程中也是会出现政府的信誉风险。政府部门也需要科学调查市场,如果只是单方面的接收民营机构给出的调查结果,会影响到政府决策的正确性。

2.政府部门自身对PPP模式的了解应该是透彻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为PPP模式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决策机制等。如果政府缺乏PPP模式专业研究人员的话,及时聘请专业顾问是必要的。

3.民营机构参与投标之前对PPP模式肯定是进行过专业分析的,然而政府部门却不一定能完全做到,这种情况下,一些民营机构可能会利用其专业优势在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一些不平等条约,一旦在后续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突发问题,政府可能会带来信誉风险。值得一提的是,民营企业贿赂政府官员的事件也时常发生,这样的做法不仅会扰乱官场风气,也会增加项目工程的风险,应该杜绝。

4.合作双方的利益冲突一直是最尖锐的话题,建立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民营机构主要负责市场运营部分,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等需要由民营机构承担;政府部门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对项目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对于政治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在项目建设与运营期间也存在着一些不可抗拒的风险,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受损,则需要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亓霞,柯永建,王守清.基于案例的中国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A].北京:中国软科学杂志社,2009(5).

[2]尹贻林,尹晓璐.北京地铁4号线PPP建设模式风险分担研究[B].铁路运输与经济,2013,35(10).

[3]杨翠云.中国PPP项目风险的案例分析[J].现代商业,2013(15).

[4]王艺红.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PPP模式的SWOT分析[J].现代商业,2007(14).

[5]刘卫东.深圳地铁PPP投融资模式应用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3.

[6]周宏音,王文学.天津地铁6号线PPP融资模式案例研究[A].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14).

ppp模式范文第2篇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现在各地都推出了很多PPP模式的项目,但并不都是得到了预期的响应。为什么都是PPP模式,响应效果不同,问题出现在哪里?通过对PPP模式内涵的认识,可以说响应效果不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PPP模式项目设计过程中对PPP模式内涵的表达与运用出现了差异。

那么,PPP模式内涵的根本是什么?用一句话讲,PPP模式内涵就是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决定作用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一种表现方式。哪一个具体项目对这一内涵体现得好、具体,哪一个项目得到响应的程度就高,哪一个具体项目对这一内涵体现得不具体、模糊,其得到的响应就不好。PPP是公共资金与私营资金的结合物,是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公共资金与具有营利性质或定向性质的民营资本结合在一起,二者能够走到一起的前提就是公共资金使用者在PPP项目中对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尊重,及营利性质的民营资本使用者在PPP项目中对公共资金公共服务属性的尊重。两个尊重高度一致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

只有成功的PPP项目才可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解决公共资金在公共基础建设当期投入不足的问题,也可解决民营资本在投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担心的无回报问题,并通过双方共同努力降低经营管理风险,达到双方共赢目的。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广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DBFO(设计―建设―融资―经营)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原则。

PPP有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政府的公共投资项目,是政府职责分内的事情;另外一个要有社会资本参与完成。除了这两个基本条件,还有一个,要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绩效与政府的支出挂钩。因此,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目前,我国推广PPP模式,BOT与TOT是两种主要形式。BOT对新生的债务有很好的移植作用,BOT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地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而TOT则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新型融资方式。TOT,即由原来政府建成可收费的项目转让给民营部门,然后由社会资本经营,到期后再转让给政府。除了BOT、TOT之外,DBFO则是一种更加广泛的PPP模式。

ppp模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PPP(公私合营) 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融资 风险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迅猛发展,必然要求完善的基础设施与之相配套,因此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也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但是仍面临着很多问题。随着国内经济告诉发展,对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需求越来越高,但却面临着资金不足,甚至地方政府债台高筑的情况;政府投资并运营基础设施的过程中,由于内部权责不清,腐败等问题导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存在问题。为了应对我国目前对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也为了解决此前的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引入一种新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迫在眉睫。而PPP模式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经过国外多年的实践检验,其能够很好的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缓解政府资金不足的压力,引导民间私人资本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可以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

一、PPP模式概述

(一)PPP模式的来源

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中文可译为“公共和私人部门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伙伴关系”、“公共民营合作制”、“公私合营”等。PPP模式概念的由来可以追溯到Leibenstein(1996)的X效率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共部门永远不会失败,只要政府的财政和货币政策进行救助或限制其失败的可能。公共部门的不效率不仅因为政府的干预还因为的国家机构。根据此理论,PPP对于降低公共部门的低效率并促使其市场化和增强竞争力十分必要。公共部门的低效率促使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所谓的新公共管理。新公共管理的创新之处在于将私营公司的运作机制引入到公共管理中,其目标是重塑公共部门的结构,使国家现代化并提高公共部门的管理水平。它的出现来源于减少公共支出和低效。该理论的创新可以视作是PPP模式得以广泛采用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政府已经越来越多的将PPP模式视为一种投资和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方式。

(二)PPP模式的定义

虽然在世界范围内PPP模式被广泛的适用,但是对于其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各国际组织和国家都有不同的定义。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PPP是指政府和盈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

2.欧盟委员会:PPP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其目的是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项目和服务。

3.美国 PPP国家委员会: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了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狭义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签订特许权协议,由该私人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与经营等的一种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方式。例如BOT(Build-Operate-Transfer)、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和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等等。一般来说,PPP都是以项目融资为基础运行的。

(三)PPP模式的运作方式

PPP模式的运作方式实质上就是以一种项目融资的方式进行。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它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其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导向。项目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的资产和现金流量来安排融资,而不是依赖项目发起人的资信,项目的还贷则依赖于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和收益。

(2)有限追索。项目的贷款人对项目的发起人(或借款人)具有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贷款人可以在项目的某个特定阶段(如项目的建设期或试生产期)对项目借款人进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这个范围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对项目借款人进行追索。除此以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及所承担的义务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

(3)非公司负债融资。项目融资中,项目的负债不进入项目发起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虽然项目发起人可能会作出一些承诺或担保,但不会影响其资产负债表上的债务与权益的比例结构,不影响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融资、投资活动。

(4)风险分担。项目的发起人以及其他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者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协议共同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结构,不应该是由项目中的任何一方独立承担全部项目债务的风险责任。

PPP模式的运作是在传统的项目融资的基础上增加政府的参与。在PPP模式中政府就一项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给予私营部门特许权,私营部门根据此特别协议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私营企业和公共部门都是项目公司的股东。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私营企业的出资以及项目公司向银行的贷款,在有些情况下,政府也进行部分投资。项目的一切开支(如设计费、建设费、咨询费等)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通常在一定期限内拥有项目的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以向享受公共产品服务的使用者收费的方式回收资金。经营期满,经营权转交给政府。

在PPP模式中,私人部门希望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服务获利,而公共部门一方面希望通过PPP节省开支,另一方面希望私人部门建设基础设施满足大众的需求。PPP模式下,公共部门是所有者、启动者和监管者,私人部门是建造者、服务提供者。因此,PPP模式的参与主体与一般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公共部门既作为与私人部门所达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代表,对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过程进行监管,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在合同关系中并非平等关系。虽然按照商业原则确定合同内容,但是私营部门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必须接受公共部门的监管。

二、PPP模式的风险

(一)概述

PPP模式是建立在对特定项目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配、谈判和管理的基础上的,其主体,包括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不仅要关注项目带来的收益,更要关注该项目从建立、建设到运作的整个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一个项目的价值取决于其运营过程中的盈利能力,因此项目主体应该在项目开始前做好尽职调查,此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即是识别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例如项目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质运营该项目、该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项目能否满足政府许可的条件等。由于我国正在推行“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而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PPP模式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之一。下面具体分析在国际性的PPP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方式。

(二)PPP模式的一般风险

1.完工风险

完工风险指项目的进度延迟、支出超标和建筑风险等,指出项目无法按时、按规定的预算或其他设定的要求完成的可能性。PPP模式的主体关注项目的完工风险是因为一般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比较大,如果项目无法按时完工,项目主体可能面临现金流的风险和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项目完工风险的程度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项目的技术风险水平。一般来说,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风险也较低。

(2)建筑承包方的技术水平和融资能力。

(3)建筑承包方或第三方提供的完工的担保水平。

可见,在完工的风险中,建筑承包商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建筑水平、之前的相关项目的建筑经验、乃至于其信用都对项目按规定完工起重要影响。项目主体,即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项目招标时,建筑承包商在相关领域的建筑经验和记录是项目主体考核的主要因素。其中技术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可能直接导致项目的延迟和工程无法运行。

2.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包括以下内容:

(1)运营和维持项目的成本超出预算

(2)设备无法满足项目运营的标准

(3)项目运营可能作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影响

因此项目的运营方必须能够有足够技术和水平以根据项目最初的计划书确定的成本和运营规定来运营该项目。项目运营方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也可以是项目发起人的附属公司。其有效运营该项目的能力通过其之前运营相同工程和技术的经验,最好是在相同国家和地区,和其拥有的相关资源(如有资质的团队)来证明。

3.供应风险

一个项目特定的供应风险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性质。例如,一项道路项目取决于便利的交通;能源项目需要足够的原料等。每一个项目都要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并且保证不超过项目的预算。

4.货币风险

一个项目一般通过当地销售、出口或者二者兼有的方式获取收入,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收入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当地货币,因为当地的消费者一般会使用本国货币支付。另一种是在出口的情况下,买方一般会使用美元或其他能够自由兑换的货币来支付。在一国投资者在另一国政府进行PPP模式进行合作时,尤其在该另一国是发展中国家时,其本国货币可能无法自由兑换,对该外国投资者来说其必须面对货币兑换风险。总结来说,在国际PPP模式中,货币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价值变动的风险:当投资者的收入是一种货币,而需要支付的成本,如劳动力费用,税费等是用另一种货币,投资者可能就有成本价值上升(因为相关货币价值上升)或收入减少(因为相关货币贬值)。

(2)兑换风险:当投资者在一个缺乏外汇,尤其是外国硬通货的国家进行PPP模式的投资时,该国家可能会限制投资者将其在本国的以本国货币获得的收入兑换为外国货币。

(3)转移风险:与上述情况相反,一些投资者拥有外国货币,但是东道国政府会阻止其向国外转移,即使该项目公司已经支付了应付的工资、税负和债务等。为了减少该风险,项目公司会要求债务人通过其在海外开设的账户进行支付,如金融中心伦敦、纽约等。该风险也会通过政治风险担保。

5.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的行为对一个项目的生存发展起到的消极影响,例如国家的征收行为、战争、局部冲突等,即使不是由东道国政府发起,但是对项目仍有消极的影响。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签订的规制东道国政府行为的双边投资协定来减少政治风险。通常,双边投资协定中会规定投资人和东道国政府的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一般将纠纷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解决。政治风险有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征收的风险: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获取项目的所有权。国际法上对征收有一定的限制,包括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并给予补偿等。在PPP模式中,由于政府的投资人是处于伙伴关系,而且项目最终会转移给国家所有,所以征收的可能性较小。

(2)战争风险:此处的战争包括东道国国内的革命和叛乱等行为,其对项目的有形财产的破坏和致使其不能有效的运转,但是不包括故意对项目实施的出于商业目的的破坏和东道国以外发生的战争。

(3)违约风险:PPP模式政府与投资人的伙伴关系是以协议约定为基础的,但是无法保证政府一直会遵守约定。因此在与政府的协议中一般要约定违约后的解决办法。同样地,一般也会采取仲裁的解决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的几种政治风险都可以通过在担保机构购买保险来规避,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投资者在购买政治风险的保险情况下,在遭受损失后可以向保险机构要求赔偿其损失。

三、结语

根据2009年亚洲开发银行与亚洲开发银行学院联合的《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报告,2010-2020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总需求预计为8.28万亿美元。其中,国别投资需求约为8万亿美元,区域投资需求为2800亿美元。同时,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就是推动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虽然我国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比如成立初始认缴资本为500亿美元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首期资本金为100亿美元的丝路基金,但是依然无法满足如此巨大的基础建设的需要。此时就应当运用PPP模式,调动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并与政府合作,达到双赢的局面。但是也应当清楚的看到PPP模式也是存在风险的,如果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进行指导和规范,政府和私人部门都将承担巨大的损失。只有建立权责明晰、流程规范、设计合理的PPP模式法律框架,对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行为进行规范才能将PPP模式的优势最大化,达到政府和私营部门双赢的局面,同时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Mona Hammami,Jean-Francois Ruhashyankiko,and Etienne B.Yehoue.Determinants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Infrastructure[J].IMF Working Paper.WP/06/99.

ppp模式范文第4篇

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PPP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面对着很多风险,如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及法律风险等。其中属于外部风险中的法律风险是私人部门在投资时较为在意的。我们认为认为PPP模式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首先,现有PPP模式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私人资本得不到法律层面上的保障。PPP模式涉及的法律众多,加之我国PPP项目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层级低。关于PPP模式的专门规定大部分都是出自发改委、财政部两部委及有关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这一现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是社会资本不得不担忧政策、文件可能“朝令夕改”,从而给PPP模式的发展形成困境。

其次,未来法律的变更造成的风险不确定。法律变更的风险主要是指: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元素发生变化,从而威胁到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甚至直接导致项目的中止和失败。由于我国的PPP模式发展尚处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地完善和健全,所以法律变更会成为一个潜在风险。

再者,PPP项目法律主体变更的风险。PPP模式的复杂性,使项目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会涉及众多领域的商业活动,潜在的法律主体行为可变性风险随之增大。具体表现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干预,影响社会资本的自主决策力;工程/运营变更,由于前期设计的可建造性差、设计错误或含糊、合同变更、业主变更等原因引发的工程/运营变更;完工风险,工期拖延、成本超支、项目投产后达不到预期的目标,从而导致现金流不足,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等;供应风险,原材料、资源、设备或能源供应不及时给项目带来损失;特许经营人能力不足,导致建设、运营效率低下;其他第三方延误/违约,除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者以外,其他项目参与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履行时间延迟。PPP项目法律主体行为的可变性,具体表现远不止以上所列,但其本质都违背了项目合同的契约精神。

最后,PPP项目的合同风险。PPP项目合同是整个项目的核心内容,因为合同中对政府及社会资本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安排,在无相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情形下,各方须秉持契约精神原则,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合同管理尤为重要。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专门颁发了《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而实践中有些合同因约定不明甚至缺乏约定,就会造成各方争议,甚至影响项目进展。例如,若只约定了对某一项公共产品或服务应当提价,而没有约定提价的标准及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价的特殊情况的处置等,则将来对于这个约定恐就会无法得到具体有效的执行。

从PPP各方的出发点来看,政府和社会资本均希望更好地完成PPP项目,以实现各自利益。因此防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理应成为各方的关注重点。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应当转变职能,强化契约精神,以平等的身份就PPP项目合作事宜与社会资本进行磋商,确保合同的可操作性;利用主体优势,为项目运行过程中需要审批的事宜提供合法的必要便利;准确评估社会资本的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履约能力;保证政府信用;在项目盈利能力低于成本支出时,对社会资本提供必要的补贴,以提高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避免PPP项目因部分时间内不具备盈利能力而无法继续。

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说,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组织多个主体共同参加PPP项目,以增强出资能力和履约能力,并可分担风险;而对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风险,可通过加强合同管理的方式来进行规避,例如在合同中对各方权利义务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具体约定,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同样,对于收入分配、盈亏分担等内容,亦应当在合同中进行具体而明确的约定,以确保在将来收益达不到预期时,可以通过政府获得补贴,防止或减少亏损的产生。

对外部法律环境不稳定性风险在项目运作中的防范,主要还是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权利义务的合理界定来实现。即通过合同条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对方式、纠纷处理和责任归责,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当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法律变更对项目运营产生影响时,任何一方可致函另一方,表明其对可能造成后果的意见,包括对项目运营的任何必要变动,是否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以适应法律变更,导致的任何收益损失、任何成本变动等,并应提出实施变动的具体办法。在收到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后,双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ppp模式范文第5篇

摘要:2014年前建设―转让(BT)成为地方政府利用外部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主要途径,自国家463号文、46号文和《新预算法》出台后,国家对地方债务进行清理,使得社会资本主体对BT敬而远之。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BT建设,这样造成很多的弊端,尤其是对BT投资建设缺乏明确规定。本文主要我国BT投资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与政府极力推荐的PPP模式进行分析,对在建BT项目提出相关建议措施,避免投资风险。

关键词:建设―转让(BT);合法性;法律

一、我国建设―转让(BT)的法律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风生水起,而招商引资的途径也多种多样。为了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鼓励社会各种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也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方,权益是否得到法律保护至关重要,关系到其生存发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更加明确企业参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合法地位。尤其是建设―转让(BT)投资模式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因为这种模式能够为政府节约建设管理成本,确保工程项目的按质按时完成。

目前国内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BT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建设部[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4条第7款规定:“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这一条款明确提出了BT投资建设模式,也是我国目前BT投资建设的唯一法规依据。在BT合同中,很多事项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便以后执行,避免纠纷。同时主要是适用《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BT合同必须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了规范BT建设,一些地方政府制定新的规章管理办法来规范BT建设,如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福州市出台《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0〕235号)、《天津市东丽区BT模式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郴州市出台了《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0〕23号)、广西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为国内BT建设提供了经验,同时也明确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管理办法都是BT投资方必须引起重视的,也是未来BT法律的缩影。但是2014年国务院463号文和43号文,对地方债务进行清理,给BT投资建设造成巨大影响,严格意义上许多企业已经停BT投资建设,政府部门也不推荐吸引社会资本进行BT投资建设,而是积极主张进行PPP模式。但是政府推出的PPP项目签约率低,2015年4月24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直言,全国各地公布的PPP项目,大概只有10%-20%左右签订了合同。对于好的项目政府往往都是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投资模式。很多BT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项目本身无法产生经营性收益。在地方债压力仍大的背景下,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借PPP名义,盲目上项目,财政部要求各地进行PPP的财政可承受论证,每年度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这样极大制约了PPP项目的签约。

二、PPP模式下投资BT项目法律应该审查的基本范围

BT项目其实就是先由社会资本垫资建设项目,政府再用一定时间回购,缓解政府一定时间内的财政支出压力。对当前形势下的BT项目承接,笔者认为要做好如下审查:一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来源匮乏,地方负担重的债务高风险区域,应当避免去投资建设BT项目。二是作为投资商应当认真审查所涉采购项目是否已被列入当地财政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性目录。三是作为投资人应该审查政府是否将项目按照财政部96号文规定,将符合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四是根据新《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以BT模式实施项目的,相应预算支出尚应经由同级人大审批决议通过,必要的话尚应提交上级人大审议通过。客观而言,地方政府的收入下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导致土地出让金锐减,受国家43号文约束地方政府举债,无论政府,还是投资人和金融机构,均应充分认识到地方债务居高的现状之下,以BT模式实施项目存在的现实风险。所以,当前投资者应该严格审慎采取BT模式投资项目,否则将带来巨大风险。

三、我国当前形势下的BT模式采取应对措施

对于存量项目或新建BT项目,投资人应尽可能采取以下措施主动降低投资风险:一是将BT项目与其他经营性项目加以捆绑(即“BT+RCP”),通过“以丰补歉”的方式实现BT项目的整体资金平衡和风险控制。《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2014)37号)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0号文”)分别针对铁路建设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沿线土地开发和地铁上盖物业开发的捆绑开发问题做了规定。投资人和政府应该针对项目组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加以充分论证,尽可能通过对交易方案的合理设计,实现项目收益对投资成本的全覆盖或者大部分覆盖。二是转变BT模式,即通过增加运营维护(如BTO)、资产租赁(如BTL)等方式,使得项目投资模式由BT模式转变为真正的PPP模式,使得在当前更多的PPP支持性政策保障之下,项目投资风险得以降低。三是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40号)规定:“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这项措施对于在建BT项目是利好消息,对于投资者而言回购能够有保障,体现政府诚信,能够树立社会资本参与公益项目投资的信心。

综上,国家在倡导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公益项目投资,应该严守诚信,恪守BT合同约定,不因国家政策法律变化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从国家层面可以推动建立有公信力的地方政府信用评价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的守信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积极推进PPP项目建设,拉动经济发展。(作者单位: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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