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ppp项目论文

ppp项目论文

ppp项目论文

ppp项目论文范文第1篇

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 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 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 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 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对照20xx年12月31日财政部的《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xx〕215号文),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将PPP与政府采购密不可分、深度融合的关系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认并凝固下来,既是三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同时为未来更大规模涌现的PPP采购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规范指导。

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这就从法理上明确了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选取过程的政府采购性质。这个规定和215号文规定是一致的。215号文第二条对定: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与215号文更加专注与采购程序各环节操作相比,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用整章的篇幅对PPP采购环节的管理规范做出进一步明确:

第十条规定,经前期识别论证得以确认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这就进一步确认了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政府采购程序中的采购人地位,比如交通运输项目中的各地交通委、交通运输局,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文化项目中的文化局等。

该条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这就明确了政府采购机构在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明确了PPP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明确了PPP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这对保证采购流程的公开、透明有积极意义;该条明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更有利于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投资参与PPP的积极性。

与215号文相比,该条未明确列入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要求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这是近两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现状的总结,也将更有力地维护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平等准入机会。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PPP建设和服务的权利,被业界普遍看好。

第十二和十三条对PPP采购公告的实质性条款、项目采购评审标准做出了明确和限定,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评审过程应当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这是对214号文的重要增补。我国政府采购采用专家评审制,结合财政部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专家评审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第十四条对社会资本投标人的补偿规定也是个小亮点,一是针对政府采购程序中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期如数退还,这在215号文第21条也有详细规定;另外,PPP项目一般技术复杂,社会资本方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该规定也将大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竞标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PPP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PPP项目采购信息公开事宜做出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20xx年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管理办法,PPP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应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公众公开,以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暂行办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应作为PPP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平台;亮点之二是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采购活动中除了监督管理,还负有支持服务的职责,这也是实行宽财政,配合有关部委积极引导民间投资稳增长的需要。

第十六条明确采购结果应由项目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项规定与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方法相衔接。

合同管理是PPP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重头戏,也是保证合同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有效合作的关键。10月9日的中央深改组会议着重强调,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活动中,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社会资本吃下了定心丸,使社会资本得以规避PPP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215号文第三章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部分对合同管理和变更有规定,新出台的暂行办法第十七章对此进一步做出了明晰具体的细化规定。

ppp项目论文范文第2篇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urbanization, more and more urba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adopt PPP mode, many of them belong to quasi-infrastructures. Some of the quasi-infrastructures in PPP projects reflect the low efficiency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which reason is the level of project governance. By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expert interview, this paper identifies the governance evaluation index of the quasi-operational infrastructure in PPP. Then it uses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factor analysis method for index optimization, finally determining th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the quasi-operational infrastructure in PPP.

关键词:准经营性;PPP目;项目治理水平

Key words: quasi-operational infrastructure;PPP project;project governance level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2-0029-05

0 引言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工程建设的一种模式,以特许权为基础,由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达成的一种伙伴关系,从而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双赢模式[1]。PPP项目的成功离不开其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协调,而利益相关者动态平衡双赢却难以维持,据统计,从1990年至2013年,PPP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收益和成效甚微,有些甚至被暂停或取消[2],如何在制度层面和顶层设计层面促进利益相关者关系和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关于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研究较少,特别是缺乏项目治理水平指标体系的研究。本文旨在寻求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为准经营PPP项目治理水平的提高提高依据,优化准经营性PPP项目发展进程。

1 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只指标体系概述

1.1 项目治理水平内涵界定

“治理”这一理念在政府、公司等领域都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与发展,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政府治理和公司治理等理论体系。但是,项目治理这一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才被提出来,目前为止对其理解仍然存在分歧,也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对于项目治理的定义,国外具有代表性的是Turner、Renz、Bekker等学者的界定,Turner认为项目治理是利益相关者之间设定一整套关系,并提供一种结构,通过这种结构,设定项目目标,确定实现该目标以及绩效实现的方式[3]。Renz认为项目治理是一种反映企业伦理的方式,针对复杂的环境下的项目,进行战略性指导、综合管理以及整体控制的一个系统过程[4]。Weaver认为项目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子集,从公司治理的领域关注项目活动,包括项目组合的指导、项目发起人地位和项目管理的效率等方面[5]。国内以严玲对项目治理的定义最具代表性,定义项目治理是一种制度框架,在这种框架下,体现了项目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权、责、利关系制度的安排[6]。从上述学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项目治理的思想主要是从公司治理演化而来的。结合不同学者之间的定义,本论文给出的项目治理定义:为了实现项目目标,构建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的体系,它规定了项目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从而在项目交易中建立一种秩序,并通过这种制度来维持这种秩序,使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并维持项目交易中一种良好秩序的过程。定义中不仅包括项目在项目契约组织形成时建立秩序的过程,更包括在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来维持秩序的过程。

根据上述项目治理的概念,本论文认为项目治理水平是过程行为,规定了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公众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的划分,使利益相关者关系得到协调度与预期相比的有效性,并通过一系列措施来维持这种良好的秩序的效果。

1.2 建立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指标体系必要性

现如今,许多的PPP项目未能正常进行,例如杭州湾跨海大桥PPP项目,社会资本陆陆续续出让股份或者撤资,截止目前国有资产占到总资产的80%。这都涉及到项目前期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合作效率高低的问题。PPP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直接的合作机制如何建立、融资结构如何安排、控制权如何配置、收益如何分享、对项目的管理者如何激励和监督,这些都影响到PPP项目是否成功。需要我们从项目治理的角度来对项目进行分析,从制度层面来解析项目成败的原因。

当前关于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的研究有限,特别是评价机制的缺失,随着越来越多的项目进入运营期,以及大量的PPP项目均是准经营类,如何以项目治理为立足点,以项目治理水平指标体系为出发点,提高准经营性PPP项目的运营效率成为关键。

1.3 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特殊性

与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相比,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①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收益已大于或者等于市场平均水平,政府不需要对项目进行补贴,但是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不足以弥补成本或者低于市场的收益均值。为了激励社会资本参与进来,保证社会资本的的合理收益,政府应对项目进行补贴。因此,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评价的需要对政府补贴机制、政府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程度等进行评价。

②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政府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保证公众的利益,控制项目的收费价格,以致于项目的收益不高。因此,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会体现出较强的公益性,比如价格监管机制等。

2 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指标体系理论分析

2.1 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目标

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关系更加复杂,利益纠纷瓜葛更多,此时的“利益”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是个复杂的多指标体系。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评价的目标应定位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这些都强调效用、利益和价值的实现,它们本质上是相通的。价值创造是一切组织的和核心目标,而项目本身没有价值,其价值来源于项目目标的完成,当然这里所谓的项目目标包括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各利益相关者目标的实现也就等同于其利益的实现,由此可见。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评价的目标就是达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的协调和利益的趋同,从而最终实现项目价值。

2.2 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主体

如果由政府主导进行准经营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重点会放在社会资本满意度上,而忽略了政府本身项目治理水平高低,也不能完全反应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的真实水平。

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应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这样才能平衡PPP项目众多的参与方和利益相关者诉求。国外,如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成立专门的PPP管理咨询单位对PPP项目进行监管。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第三方进行项目治理评价,并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准确性,设置独立的PPP项目监管部门,细化到每个行业,每个项目均设置监管部门。因此,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的实施机构安排第三方机构进行是最适宜的。

2.3 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时点

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的时点的设置会影响到指标的建立。PPP项目有六个阶段,分别是识别阶段、准备阶段、采购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和移交阶段。由于转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特许经营期较长、一般是为20年-30年。因此本论文的评价客体是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时点是从项目识别到项目运营阶段,即是项目的后评价。因此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指标设置要考虑性项目识别到项目运营结束的所有阶段。

3 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设计

3.1 治理水平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本文沿袭了国内项目治理研究思路,借鉴公司治理评价的内涵,公司治理评价的内涵是以公司治理内涵为核心,以公司治理原则为评价指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各层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履行情况、主要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障、信息披露及时性与完整性以及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情况作出评价。在这种评价逻辑中,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因此,对于PPP项目治理的评价应包含治理结构的安排状态以及治理机制的实施状态,其治理目标是PPP项目利益相关者权、责、利的分配情况。

项目治理评价就应该将项目利益相关者纳入到统一平台,而不是将利益相关者单独切割开。这一点与公司治理的内涵是一致的。但是,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的指标体系相比于公司治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更为复杂。其一,由于“项目”比“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更加的多,评价的横向展开范围更加广。其二,PPP项目注重的是交易秩序的安排,比公司治理“独善其身”的目标更加全面。PPP项目治理的指标相比于公司治理评价指标更加的复杂。PPP项目治理评价的指标的选取,需要借鉴公司治理评价的指标体系选择,选择PPP项目治理结构、PPP项目治理机制(契约治理层面、关系规范层面)。

3.2 项目治理水平指标体系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文从项目治理结构、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三大视角来得出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首先本文是根据文献综述得出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再根据准经营性项目特点,综合得出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PPP项目治理结构主要是以项目权利分配为核心的内容,项目权利分配主要是PPP项目各参与方股权分配情况。具体的指标体系见表1。

项目治理机制成为一种固化的契约关系,需要与之匹配的契约治理机制。通过文献分析可以看出契约治理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大方面,内部治理着力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之间的制度安排,外部治理则是外在制度的安排。基于契约治理视角的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按照问下文献检索分为四个维度,分别是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激励水平和政府监管,具体指标见表2。

对于关系治理角度,严玲首先提出将关系治理纳入到项目治理体系内,认为项目的关系治理主要在信任、承诺、沟通和合作四个方面体现出来。具体的结合准经营性PPP项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见表3所示。

3.3 项目治理水平指标体系最终构建

对于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构建的指标,由于个人主观选取的因素,它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待考量,需通过问卷调查,对指标进行优化处理。本问卷涉及的调查对象是从事PPP工作的专家学者或者具有PPP工作经验的人群,因此本问卷是是网络发放问卷和线下发放两种同时进行。本问卷了200份卷,回收了178份问卷,去掉不合格的17份,剩余161份问卷,问卷回收率161/200=80.5%,符合要求。

本文运用SPSS20.0对问卷信度进行检验,问卷整体和各维度的信度均在0.7以上,表明问卷信度是处于可信区间。

将指标X7、X17、X21、X28、X38删除后,信度得到明显的提升,具体对比结果如表5,因此删除这五项指标。

本文运用SPSS20.0对问卷进行KMO和Bartlett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由表6所示,巴特利特球体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2969.291,伴随概率值0.000

在前置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对所有指标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定义了特征根大于1为标准,通过最大方差旋转以后,结论见表7,根据计算结果显示,所有36个指标总共抽取了6个公共因子因子,符合了特征根大于1的标准,解释总方差的贡献率累积达到64.276%,说明众多指标的6个公共因子能够较大程度综合反映评价指标的总信息量,与上述将研究将准经营性治理水平分为6个维度符合。

由于原成分矩阵中载荷系数差异较小,不能清晰的反映出公共因子所包含的变量信息,为使公共因子在不同变量上的载荷系数呈现出显著性差异,需对原成分矩阵正交最大化旋转。旋转后的成分矩阵中,载荷系数趋向于两极化,以便于对各因子作出合理的解释。

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经旋转后的因子负荷矩阵如表8所示,本因子负荷表中可以发现,指标X36对本因子的的负荷量为0.477,说明对本因子的解释程度不高,故删除该指标。指标X39对本因子的负荷量为0.477,对因子4的负荷量为0.412,说明该指标对本因子解释不足且存在交叉解释的情况,故应删除该指标。

根据上述研究成果,笔者对准经营性PPP治理水平的指标进行了修正:

①根据问卷信度检验与探索性因子分析的分析,将指标X7、X17、X21、X28、X38、X36、X39删除。指标删除后指标体系更能精确地反映治理水平。

②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指标体系分为6个维度,分别是权利配置、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政府监管、利益相关者参与。

经过修正,得出准经营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水平的最终指标体系如表9所示。

4 结论

本文借鉴了公司治理评价的逻辑,构建了准经营性PPP项目全过程的项目治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首先采用文献查阅法初步构建了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的初步指标,再通过问卷调查和因子分析得出了准经营性PPP项目治理水平的最终指标体系,分为权利配置、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激励水平、政府监管和利益相关者参与6个维度33个指标。

参考文献:

[1]郭鹰.基础设施投资领域PPP生态演化的系统动力学分析[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2008,7(4):6-9.

[2]王守清.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 PFI和PPP)[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3]Turner J R. Towards a theory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e nature of the project governance and project managemen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6, 24(2); 93-95.

[4]Renz,P.S.Project governance:implementing corporategovernance and business ethics 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M].Heidelberg: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2007:1-231.

ppp项目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阳江市 PPP模式机制

一、阳江市PPP模式开展情况

(一)完善工作机制和项目管理

阳江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推广PPP模式工作要求,明确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推进本市推广运用PPP模式工作,明确了PPP项目发起、识别、采购、建设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及审批流程,为顺利开展PPP工作搭建了基础性管理架构。同时,成立了推广应用PPP模式领导小组,并确定了专职工作人员,为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提供保障。

(二)健全PPP项目管理制度

已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沟通工作的通知》(粤财预函z2015{58号)、《关于加强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的通知》(粤财预函〔2015〕 25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预〔2016〕 116号)等文件转发至各县区(市、区)各部门,为我市全面开展PPP工作提供了基础。

(三)力推PPP项目的落实

按国家、省推广运用PPP模式工作的要求,积极申报国家、省PPP推介示范项目,并确定国道325线白沙段改线项目作为我市首批PPP试点项目,在全省的PPP推介会上进行集中推介,积极加快推进试点项目落地。目前,阳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和阳西县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PPP投资项目为政府付费项目,政府承担财政支出责任,已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阳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阳西县大垌山旅游景区建设项目、阳西县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PPP投资项目、阳西县河北渔港疏浚工程项目,均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阳江市阳东区始兴路改造项目(PPP)和阳东区新江台大道工程建设项目(PPP)两个项目已组建项目公司。智慧阳江一期(云平台)项目正在申报当中。

(四)加强PPP模式的宣传推广

一是邀请PPP领域专家授课,举办PPP政策知识学习培训班。2015年10月和2016年6月,举办了PPP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班,邀请了PPP领域专家授课,进一步提高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全市财政系统工作人员对推广PPP模式工作的认识。二是建立市PPP项目储备库,鼓励各部门、各县(市、区)在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积极收集PPP模式备选项目。截至2016年6月,共征集到各县区、各单位申报的PPP项目22项,其中4个备选项目,已完成项目库录入工作11项。

二、PPP模式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政府部门推广建设专业技术力量不足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均在力推PPP模式,但实际上全国可运用的成功案例不算多。而PPP模式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以致部分建设单位在推进工作时存在畏难情绪,对符合PPP模式条件的项目仍寄望于走财政直接投资的老路子。

(二)国家和省对推广的政策文件体系尚不十分完善

在推行PPP模式过程中,PPP项目在实际操作中涉及《预算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等法律,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兼容性不强,使项目常常遇到政策适用性问题,导致PPP项目各方合法利益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项目推进的进度。

(三)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

PPP项目要求较高,需要项目周期10年以上,符合要求的项目较少。大型央企对实施PPP工作存有观望思想,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仍存在一定的“玻璃门”现象。

(四)公益性PPP项目受欢迎程度低

阳江市本级公共预算总盘子较小,公益性PPP项目支出额度有限。按照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的规定,使得公益性项目没有任何经营性收入来源。而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阳江市本级未来可预测的PPP支出责任空间无法满足“十三五”期间计划的新增投资需求。

三、推进PPP模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一)健全组织机构

作为政府今后提供公共服务的革新模式,PPP强调政府部门实施过程各个程序必须规范操作。PPP模式实施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每个工作程序都要开展大量工作。因此,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议阳江市学习深圳、汕头、江门等PPP推行较快地区的经验整合资源,加快完善机构建设,推动PPP项目落地实施。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

一是按照42号文的新政策新要求,充分调动包括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模式,加快PPP项目实施。二是依法发挥地方融资平台作用,多渠道支持PPP项目建设资金。三是去除融资平台行政化色彩,充分发挥融资平台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运用中的实施主体作用和引导投资作用,实现企业化和市场化运营。

(三)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是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进入基础建设的领域的准入限制。比如投融资领域、登记事项、潜质审批等市场准入领域的限制,改善市场准入环境,必要时出台优惠政策来吸引社会资本。二是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建立项目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转让系统,使投资者能通过股权转让事项投资回收,进而合理退出,减少参与者因PPP项目在投资退出审批严格、周期长的后顾之忧,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

(四)明确项目审核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粤财预〔2016〕116号)的有关规定,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照标准逐个对计划采取PPP模式的项目信息的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PPP项目要求合作期不少于10年,只有通过审核的项目才准予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

(五)加强宣传培训

我国虽出台了系列推广应用PPP模式的政策文件,但大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和作为社会资本的各类企业对相关政策文件还不了解。为此,需要大力加强PPP模式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合同管理等内容的宣传培训,定期邀请国内权威专家和有关专业人士交流探讨经验,集体“会诊”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指导PPP工作顺利开展。注重相关人才的引进,鼓励并支持企业、咨询机构、事务所、当地院校等联合培养PPP项目人才。及时总结一批分领域、可复制、可推广的PPP成功范例,形成学习借鉴标杆。依托各类媒体宣传PPP合作理念及实践,厘清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思想认识和政策界定上的误区,提高公众的认可度和参与度。

(六)注重监督管理

ppp项目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预警机制;系统性风险;PPP

中图分类号:F283;F299.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0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简称PPP模式,也可称为“公共私营合作制”,在国外是一种较为成熟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PPP模式逐渐被国内各级政府和社会机构所重视。在三大战略、一带一路、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自贸区等国家规划背景下,河南省紧跟PPP政策红利,也于2014年12月启动PPP项目,在顶层设计、政府决策到社会机构参与积极探索PPP模式等方面,PPP项目运作将成为河南省最直接的大规模经济投资、基础建设的措施,走在全国推行PPP模式的前列。据河南省财政厅公布PPP项目库季报2016年第2期披露,截至2016年7月全省上报973个PPP项目,755个符合条件项目被纳入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总投资需求8789.36亿元,其中已确定社会资本方项目89个,总投资需求1728.19亿元。

但是PPP模式毕竟属于舶来品,从发展趋势来看河南省的PPP模式不能一哄而上,要谨慎而乐观。一方面受到国内社会制度、治理结构、经济新常态等宏观因素影响,另一方面受到省内区域经济、项目识别、合作动力匹配等地缘因素影响,需要客观认识到PPP模式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是缺乏系统性风险的预警防范机制。因此,探讨并建立合理、有效的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是必要的。

一、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的原则、理论模型

PPP模式不是一种单纯的融资模式,而是一种综合的管理模式,涉及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等多个环节,对政府的监管能力、社会资本的经营和掌控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而国内PPP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政策体系与市场体系方面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因此,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需要从公共管理、企业战略与项目管理角度综合设想,是一项复杂的、渐进的风险防控系统,其运行要遵循系统性风险管理、预警管理、战略管理等基本原理。在构建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建立合理的理论模型,才可以实行可行性措施。

首先,建立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与科学性原则。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需要对PPP模式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大量事实进行分析,提前预警并规避风险,从而对系统性风险做到适时预测、适中应变。

2.系统性原则。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是建立在社会经济、民营经济宏观环境及企业微观层面管理的系统中进行构建的,构建PPP模式的系统性风险必须为公共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在制定和研究系统性风险带来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时候,必须将预警机制看作是一个系统,在整个预警机制中始终贯彻系统性。

3.可操作性原则。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要应用于实际的公共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操作便利、易于掌握是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的价值体现。

4.预警性原则。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必须具备警示信号和预控功能,加强事先的系统性风险预测、预控,实现在系统性风险存在之下的风险规避的目标。

5.经济性原则。PPP模式系统性风险涉及的层面很多,对于任何系统性风险所作出的预警机制必须是一个对策管理系统,这些问题务必以“经济―成本―利润”为导向,可以与PPP项目的物有所值(VFM)对接。

其次,确立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需要建立合理的理论模型及实践程序,预警机制模型借鉴系统性风险管理的措施与对策,整合出来可行的理论模型,也是PPP项目全流程管理的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与规避风险的对策出发点。

鉴于此,政府部门、社会资本主体、PPP项目使用方等需要从以上的理论模型衍生出可行性的对策与措施,做到全面性、一致性、关联性、集权性、互通性、创新性。PPP模式在构建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及实施过程中,可以参照一下程序。即:PPP系统性风险识别、PPP系统性风险估计、PPP系统性风险驾驭、PPP系统性风险监控。

二、构建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的可行性措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存在的风险是客观的,从优化公共部门管理与服务职能,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基础建设,构建和谐经济生态体系等方面来看,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建构是必须的、紧迫的。在理论模型及实践程序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完善PPP模式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可行性措施。

1.完善政府在区域经济主体和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中宏观调控作用

PPP模式建立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必须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避免政府缺位。一是发挥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在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中积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准确做好进行宏观信息导向,正确引导PPP模式的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地方财政压力剧增、融资渠道萎缩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只是将PPP模式视作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大力推广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资平台,并试图将债务杠杆强加给社会资本。“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理念并未得到正确的阐释。二是增加政府信息披露程度、完善信息机制。客观传输当前PPP模式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广泛宣传PPP模式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社会资本的发展机遇。近年来,PPP项目融资方式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越来越受到青睐,社会资本的介入不仅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短缺问题,更可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但是,由于PPP是一种新生事物,我国政府和社会普遍缺乏经验,PPP在我国的应用也遇到了诸多实际问题,也有许多项目遇到了较大的问题甚至失败。对这些失败的项目进行分析总结,找出导致项目失败的主要风险因素,在今后的项目实践中加以重点关注,对我国今后的PPP实践更有指导价值。三是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政府预警的法规体系。在“法律规范+配套政策+操作指引”的框架体系的指引下,PPP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PPP的操作实施提供了相应的指导。但较为遗憾的是,权威的PPP立法尚未出台,现存多为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规章条例,法律效力不足,且存在冲突之处。简言之,我国的PPP政策体系的现状为上位法体系未建立、下位法重复冲突。尽管2016年1月财政部完成《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2016年5月发改委主导完成《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草案》,但是从已经公布的版本可以看出,这两部法案之间的存在着一个很大的争议:PPP与特许经营有何实质性区别? 其四是研究制定PPP模式保护机制,加强对PPP项目在投资、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超前指导。 最后是完善政府舆论风险防控和风险防控的跟踪服务机制,建立舆论风险监测机制,正确引导媒体、社会公众等舆论对PPP模式的监督,完善媒体公关能力。

2.发挥行业组织的主导及预警机制的协作作用。加强行业组织领导,建立PPP模式经营风险预警的监管机制;建立行业的多渠道系统性风险预警信息的采集机制;加强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监控,建立整个行业中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应急处理机制。

3.加强PPP模式的战略管理,持续PPP的内部管理,提高系统性风险的危机处置能力。首先,必须从社会资本主体的总体战略层即公司层防控系统性风险,企业务必主动建立长效机制,保证信息传播的途径透明规范,防止系统性风险带来的事态失控。其次,在参与行业整合时,注重协调与现有PPP项目有竞争优势的资本方关系,适时与有实力的战略伙伴合作,借助行业领先者的风险防控经验。再次,防范多元化风险,摒弃投机,追求基于价值创造、能力增长且可被复制的利润。最后,合理的PPP项目资产配置,避免过于集中利用资源,同时增加企业战略决策的透明度,切忌决策程序过短。

参考文献:

[1]河南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89号)[Z].2014(11).

[2]胡久贵.共享政策红利,加快河南PPP模式运营[J].应用经济与管理―郑州财经学院学报,2016(1).

ppp项目论文范文第5篇

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完整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 PPP)项目财政管理行为,切实保障PPP项目合同政府履约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公共资产和资源流失,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类PPP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管理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下同)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支持PPP项目建设运营,严格履行项目识别、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管理、绩效评价、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二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项目识别】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识别工作。

(一)【政府发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发起推荐PPP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二)【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应当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提请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提交材料要求】提请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项目合作范围、期限与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交易结构、监管框架、社会资本合作方采购方式等。

(二)除前款要求的材料外,新建、改扩建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社会资本发起的可提交项目建议书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存量项目还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包括资产清册、性能状况、财务、人事等情况,以及第三方依法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条【初步方案评审】财政部门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应当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进行分析论证,确保项目回报机制清晰、风险分配框架合理。

(一)【项 目回报机制】项目回报机制应当参照行业规律、市场价格、同类型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统筹利用公共资源和公共资产,多形式、多渠道挖掘项目合理回报来源,实 现社会资本回报诉求和公众负担能力的平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开发创造项目商业附加价值以及挖掘资源多样化利用价值,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 质量和效率。

(二)【风险分配框架】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风险可控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风险保留意愿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更要素,合理确定风险分配框架。

第七条【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要求】财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对备选PPP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出具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第八条【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要求】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按照规定识别和预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第九条【PPP目录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进行管理。

第十条【采购管理】对于纳入财政部门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合作方采购工作。

(一)【采购方式】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中,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采购条件】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潜在合作方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合作伙伴,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依法允许外资企业参与。

(三)【采购评选】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分别评估项目潜在合作方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环节的实施方案和、及成本报价,严禁合作方重建设、轻营运,通过运营环节的恶性低价获得项目主导权,通过设计、施工、核心材料采购等环节获得较高关联性收入、转移利润。

(四)【二次评选】对于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五)【信息公正】项目实施机构要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PPP采购计划和项目采购信息,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和公平。

第十一条【第三方专业机构】财政部门可依法择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物有所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工作,但不得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资质条件等设置歧视性门槛。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估,对评估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审核内容】对于履行完成采购程序的PPP项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对实施方案和合作内容达成一致,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实施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送达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报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合同审查内容】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实施方案及采购文件,逐条对比合同文本的条款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确保合同项下的政府(或公众)支付责任清晰、合理、可承受。

(一)合同文本应当细化完善公共服务否认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体系,名乌尔绩效评价和项目付费的基准。

(二)合同文本应当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投资成本(含合理重置成本)、运营成本、财务成本、税费等,设定好项目基准成本,明确能够纳入PPP项目定价以及项目付费依据的成本核算范围、成本类型和成本标准。

(三)合同文本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结合项目公司股权汇报内部收益率,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基准收入和收费(或补贴)标准。项目基准成本以外的成本控制风险(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四)合 同文本应当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根据产生项目超额的收益的不同原因,提前约定分享规则。原则上,对于项目使用量增加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超额收益增加的,超额 收益的分享要向政府部门倾斜。对于社会资本方技术创新、管理进步等主观女里导致超额收益增加的,超额收益可以约定归项目公司享有。

(五)合同文本应当合理约定定价周期。在一个定价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上个周期的成本核算情况,重新确定下一个周期的定价和补贴标准。对于在项目定价周期内获得的超额收益,按照超额收益分享规则进行分享。

第三章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预算管理】对当年新签约的、符合纳入预算管理要求的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下一年度项目合同中符合预算管路要求的财政资金收入,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部门预算草案,经本级市政府同意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新签约的PPP项目涉及当年财政资金收支的,按照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中期预算管理】对当面新签约的、符合纳入预算管理要求的PPP项目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财政部门要将其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切实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部门预算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支出预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构等,预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先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入列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部门和单位预算草案,按照统一的事件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编制要求】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安排PPP项目财政支出预算,应在保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刚性支出,以及债务还本付息、存量PPP项目等履约支出后,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

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项目奖补资金等。

(一)实施特许经营的PPP项目,受让主体应当按照特许经营许可权评估价值,向同级政府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纳入PPP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二)权益转让收入。是指政府转让存量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形成的权益转让收入,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政府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形成的股权转让收入等。

(三)股息收入,是指政府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所获得的分红收益,按照项目产生的收益以及合同约定的股权结构确定。

(四)超额收益收入,是指当PPP项目收入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收益率时,政府依照合同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比例所取得的收入。

(五)社会资本违约赔偿收入,是指政府因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已交维修等事项,以合同约定获得的履约保证金等赔偿性收入。

(六)PPP项目奖补资金收入,是指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为PPP模式的存量政府债务项目和采取PPP项目模式的新建项目,给予的专项转移支付。

(一)股权投资支出,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确定。政府未在项目公司出资占股的,不得核算此类支出。

(二)运营补贴支出,是指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直接付费,包括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两种模式,具体依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以及利润水平、绩效评价结果、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配套投入支出,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政府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支出,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四)风险承担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因法律安排、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情况,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财政或有支出。

(五)PPP项目奖补支出,是指上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为PPP模式的存量政府债务项目和采取啪啪啪模式的新建项目,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社会资本采购中止时的沉没费用、循环使用的交易咨询等前期费用支出。

(六)PPP项目其他支出,反映政府对PPP项目的其他支出。

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一季度前,项目公司应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项目运营成本详细资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产出评价标准,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更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木业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使用结果】绩效评价是预算审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一)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或政府付费项目,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支付费用或补贴。

(二)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PPP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费用或补贴。

(三)对于使用者付费项目,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超额收益的,按照合同约定归政府享有的部分,财政部门要及时纳入国库。

第四章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入股要求】政府以国有建设土地投入PPP项目时,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参与PPP项目。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和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PPP项目,经本级政府及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政府方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与社会资本方进行合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额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要求】特殊情况下,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但用于项目相关配套开发用地除外。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入股、转让要求】政府以存量国有资产作为PPP项目配套投入,以及对存量资产、股权进行转让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则产评估,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以合理的方式折价入股或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权评估】对于特许经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基于特许经营权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客观评估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或授予转让。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PPP项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简历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务报告中进行反映。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产管理】在确保项目能够持续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PPP项目经营权、收益权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项目公司以项目经营权、项目资产进项抵押、质押,以及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留置权、担保权益的,需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资产移交要求】资产移交分为期满移交和提前移交。

(一)期满移交。合同期满后,社会资本应当无偿将PPP项目资产移交政府。将PPP项目资产移交政府时,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并登记被移交部门会计账。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二)提前移交。双方因故终止合作关系,PPP项 目资产需要提前移交政府时,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并登记入账。如果是政府原因或客观原因提前移交的,在符合合同约 定移交标准的前提下,政府应当给予社会资本相应的补偿;如果是社会资本原因,在不符合移交标准的前提下,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负债管理】PPP项目在实施运营全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公司的负债不得移交给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PPP项目债务识别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防范变相融资】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一)社会资本全资或控股投资项目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以及PPP项目合同规范运作。严禁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以及借助抽屉协议将项目运营返包政府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二)政府因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在取得公共服务的同时立即进行足额支付。严禁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变异为购买融资服务,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规避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

(三)严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建设-租赁-移交等运作方式,将原有融资平台建设项目包装成PPP项目,直接与政府签订PPP合同,规避政府债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简历结算扣款机制】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PPP合同。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

第三十三条【信息公开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一)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

相关期刊更多

直通VIP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直通VIP联合商会

中国ESP研究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北京外国语大学

Acta Pharmacologica Sinica

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