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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之家范文第1篇

近几年,我尝试着对资料搜集这一项作业进行改革和实践,走出了一条资料循环使用的新路子,从而提高了资料的利用率,节约了人力和物力,并不知不觉地走上了一条低碳、环保的教学之路。

一、班级之间资料循环共享

学生们的家庭条件不同、学习态度各异,每次我布置的课外资料搜集作业总有那么几位学生或由于家里没有电脑,或没有相关的书籍,抑或由于语文、数学等学科的作业压力重而没有完成,结果在课堂上就成了“小罪人”,总是感觉低人一等。这不但影响了学生参与课堂活动的积极性,而且影响了教师教学的激情,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有的教师称这些学生为“害群之马”。而那些没有条件搜集资料的学生,也逐渐开始讨厌上品德课,对品德课堂产生了畏惧的心理。一方面,一些学生没有资料;另一方面,每次品德课后,很多学生就会把那些课堂上用完的资料随手丢弃。看着一份份散发着油墨清香的资料、一张张美丽的图片,真令人心疼。

面对上述情况,我开展了对资料的“班级循环使用”,并收到了理想的效果。因为我校有好几个平行班,像三年级就有6个班,班级之间的教学进度相差无几,所以每次资料搜集的作业内容也基本相同。而且由于我是三年级级段长,一开始我就尝试着要求品德任课教师每次提前两天布置资料搜集作业,然后提前一天把学生搜集的资料作业上交,标上资料搜集者的姓名、班级、学号,按班级放入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上注明搜集内容,如民族民俗、祖国风光、家乡特产等,各班品德课教师根据自己上课的次序,除了自己班级的资料外,可以再领取2~3个其他班级的资料,用于自己班级中没有搜集资料的或者搜集不够丰富的学生借阅。当然,为了防止个别偷懒的学生找借口不查资料,在他们领取资料时要写一份借条(见下表),并且对借用资料的搜集者,还要到该同学那里当面表示感谢,三至六年级的学生还应该写份感谢信(见下表),并且规定一学期中申请借用资料不能多于4次。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个别学生因为没有资料而害怕上品德课的问题,真正实现了“以生为本”的理念,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学生搜集资料的积极性。经过一学期的循环使用后,品德课教师们普遍反映效果良好。由于资料准备充分,学生参与课堂活动的积极性高涨,教学效果明显好转。同时,学生对资料搜集这个原来比较头疼的作业也越来越感兴趣,且越来越积极。他们在搜集资料时更注重资料的质量。因为如果你的资料被哪位同学借用了,并收到了感谢信,那是非常光荣的事,不但可以在班级中得到表扬,同时还可以放入成果袋,在期末品德评价中就有机会得到“表现优秀”。所以,很多学生在搜集资料时更认真,更注重资料搜集的针对性。有时,一份资料被不同班级的好几个同学借用,该学生会收到一小摞感谢信,会引来班级中无数羡慕的目光,那种自豪的情感无疑给学生的学习带来更大的信心。此外,资料在班级中循环使用,还加强了不同班级学生之间的交流,他们互相交流,互相学习。有的学生如果发现别人的资料搜集得好,还会主动向他们咨询:资料是从哪儿找到的?有哪些健康有益的书籍或网站?……一学期下来,我们发现,因为偷懒而故意不查资料的学生基本没有了,借阅最多的一个学生是4次。因为他家庭比较困难,没有电脑,后来和一位同学结成对子,情况也有所改观。我突然发现,资料的循环使用不仅解决了学科的教学难题,更为学生带来了交往的机会,搭建了一个互帮互助的平台。

二、不同年级同一主题的资料循环使用

品德新课程教材编排的体系是采用“点面结合,螺旋式上升”的思路,同一主题在单元的不同课题、不同年级中都有所涉及,体现出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比如关于民族的内容,在四六年级都有所涉及,只是内容上各有侧重。记得我在教学《品德与社会》四年级下册的第三单元“56个民族是一家”时,布置了一项作业:搜集3~5个少数民族的服饰和相关民族创造的灿烂文化。结果学生搜集了大量有关少数民族的资料,有服饰、节日、习俗、人物……真可谓五花八门、包罗万象。在课堂上,我以汉族为例,与学生交流了汉族的唐装、四大名著以及绘画等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然后让学生小组合作,互相交流自己搜集的其他民族的有关资料。学生交流了泼水节的传说、云南的三道茶文化,还让大家猜猜图片中的服饰来自哪个少数民族……由于资料准备非常充分,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生在了解少数民族同胞的灿烂文化的同时,内心自然地升起一种对我国各民族的热爱之情。课堂结束前5分钟,我说:“今天同学们由于资料准备充分,了解深入,所以大家学得特别好。”这时有一位学生拿着一大叠资料说:“老师,我的资料有26张,课上好了,现在没用了。”我说:“还有用啊,你们现在预习本单元的另外两篇课文,看看你的哪些资料在下面的课文中还可以用到,并用笔做上记号。”该生连忙翻看本单元的另外两篇课文《五大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之乡――云南》,边翻看边做记号。许多学生的脸上露出欣喜的神情。不一会儿,学生们就唧唧喳喳地说开了:“我查找的孔雀舞的资料第二课可以交流。”“我找的少数民族的节日资料第三课可以用。”“我发现我的很多资料下面两课都能用,所以下节课的资料我不用找了。”学生们一边预习课文,一边整理资料,不断提升自己处理信息的能力。后来的事实证明,学生们第一课搜集的资料,很多确实可以在后面两课中循环使用,而且由于资料多次循环出现,学生对自己的资料比较熟悉,寻找相关的信息也非常顺手,从而提高了学生处理信息的能力。同时,在多次继续使用的过程中,学生也懂得了怎样的资料才是有效的。上述的一个学生提到他搜集了26张资料,结果发现,他在资料搜集的过程中根本没有筛选,所以很多资料是无效的,这些过多的资料反而给学生处理信息带来不便,这就给教师带来了一个如何教育学生根据要求筛选资料的问题。

资料之家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人格利益、本人资料权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在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个人信息型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它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内。换言之,有关个人之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文化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之活动,及其它与个人有关联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6];(2)隐私型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对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数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关联型定义失之过宽;隐私权型定义不但混淆了个人资料与隐私的概念,而且失之过窄。笔者主张“识别型”定义:个人资料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所谓“识别”,就是指资料与资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些资料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直接确认本人身份的个人资料来识别,比如身份证号码、基因等;间接识别是指现有资料虽然不能直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资料或者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仍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构成“直接识别”,但在有几个相同姓名的人的情况下,还要依靠生日、地址、职业、身高等资料才能识别。在国外的立法上,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方式有两种。《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属事的个人资料。”有人称之为概括型。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同意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有人称之为列举环境概括并用型。这两种定义方式都是从资料与资料本人的关系出发,明确界定法律应保护的个人资料的范围,虽然定义方式不一样,但同属“识别型”定义。

个人资料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资料的总和,这些资料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性活动、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也包括了著作和财产等涉及财产权的事项。个人资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个人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能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他资料相结合才能识别本人的资料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个人资料,如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资料等等。

4、个人资料既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作为属人或属事之个人资料,可以全面反映个人资料本人的个人属性,所谓可以构成本人的“资料形象”。同时,个人资料是一种社会资源,可以产生财富并用以交换。个人资料数据库一旦被利用将会给利用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二、个人资料的基本法律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能否直接识别自然人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所谓直接个人资料是指可以单独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间接个人资料是指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和其他资料结合可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地将间接个人资料纳入保护法的范围,其第一条规定:“能间接地确认本人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德国和丹麦等大多国家立法均将间接个人资料视为个人资料。法律划分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对直接个人资料的侵害后果比间接个人资料更为严重。

2、以个人资料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敏感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trivial data)。敏感个人资料,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规定:敏感个人资料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或宣称的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琐细个人资料是指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瑞典《资料法》规定“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琐细资料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法的保护。许多看上去是相当不重要的个人资料,如果经过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结合成一个资料人格图,就如同利用许多各色散碎的纸片拼成一幅完整的图案。因此不应该简单以个人的某种利益(如隐私)为指针确定保护法的范围,而应该对个人资料给予全面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决中宣称,“在自动化资料处理的条件下,不再有所谓不重要的资料”。法律划分琐细个人资料和敏感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对琐细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可以不经过许可制度。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不需要经过国王许可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瑞典《资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规定(第二条),琐细资料的处理不需要经过资料检察院的许可。与此相反,法律对敏感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一般需要给予特殊保护。1995年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第8条规定,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要给以特殊的保护。在处理这些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8]

3、以个人资料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与非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电脑处理,是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输入、储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输或其他处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和非电脑处理的法律意义在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仅保护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将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排除在保护法的范围之外。欧盟1981年《自动化处理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所下的定义:“(资料保护是)指对于个人在面临关于其个人资料之自动化处理时,所给予之法律上保护”。我国台湾的立法更直接以《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命名。笔者主张,应该对个人资料进行同等保护,而不以其采用的技术不同而有区别。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声音、照片等有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并不能因为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忽视传统的个人资料。

4、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公开个人资料,是指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的个人资料。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3项规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已公开之资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个人资料。”隐秘个人资料和公开个人资料对应,是指不为社会公开的个人资料。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的意义在于公开个人资料,无论是否属于敏感个人资料,都已经丧失了隐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个人资料的特殊保护。

5、以个人资料的内容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还可以分为纳税资料、福利资料、医疗资料、刑事资料、人事资料、和户籍资料等,不同的资料,具体的保护方式不同。

三、个人资料的主体

在个人资料主体的概念上,立法例将主体称为“个人资料当事人”[9].笔者主张采用“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当事人”通常是指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确定其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概念,应该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主张保护其权利之人。在未进入国家权利救济程序之前,似不宜称为当事人。另外,个人资料当事人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本人以及拥有个人资料档案权利的人(比如,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而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不包括其他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因此应选择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

个人资料的主体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人。有观点认为,法人资料应该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他们认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并且,对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的一并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营业资料;奥地利政府还主张,法人资料由自然人组成,保护法人就是保护自然人。主张将法人资料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的立法例还有挪威与卢森堡等少数国家。笔者主张资料保护主体(data subjects)应以“自然人”(individuals)为限,反对将法人资料一并保护。首先,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渊源于一般人格权理论,而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权;其次,法人资料的价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法人资料应该由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就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以及商业信誉进行保护;最后,法人欲使起资料获得资料保护法的保护,其必须同意将法人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记录为资料、制作为档案并向主管机关申报。这样做反而不利于保护法人商业秘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采否定的立场,对保护主体做狭义的解释,将法人等社会团体的资料排除在资料保护法的范围之外。

2、关于死者与胎儿。英国1984年《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资料,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通过资料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它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资料用户表示的意图。”其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也坚持了“活着的人”的规定。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施行细则也明确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资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资料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权已不存在。笔者认为,因为死者虽然已没有主体资格,但是死者遗留的个人资料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护。对死者遗留个人资料保护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另一方面是保护死者遗留个人资料涉及到的人。欧洲理事会对1992年《理事会资料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的人还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这些人可以识别。”

胎儿分娩前的诊断资料,一般不认为是“胎儿”个人资料,而应该作为该胎儿母亲的个人资料,因为自然人始于出生。

3、关于家庭。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个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组成的家庭”[10].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包括家庭,也没有必要包括。从名称上讲,“个人”是一个排除组织体(包括家庭)的概念,更为重要的以自然人为主体就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谓的“家庭资料”可以分解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把家庭纳入个人资料主体不仅仅和‘个人'矛盾,而且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意义。从各国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国《隐私权法》在定义中规定:“'个人'是指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外国人。”[11]

4、关于外国人。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主体应包括外国人,其主要理由是: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色,因此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应得到保护法的保护。《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外国人适用于本国法与否视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谓的‘适当程度'之一。[12]笔者认为,保护法应该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施同等保护。但是,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本人就包含“外国人”。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内国法,不能将外国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畴,而是通过涉外条款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行平等保护。

四、个人资料的保护模式

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财产利益,法律应采取所有权模式保护个人资料。这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资料采集者将成千上万的个人资料采集起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了解个体,而是要把整个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主体的个人资料按一定的方式组成资料库,以该资料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其自身或其它资料库使用人的需要”。“对于资料采集者来说,获得个人资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建立和扩展财源的一种途径。”并由此得出结论:“根据所有权原理,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认为“个人资料的所有者是该资料的生成体个人,无论他人对主体个人资料的获取方式与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变个人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13].笔者认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应采所有权模式。首先,个人资料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个人资料就是财产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如隐私、姓名、肖像等。其次,从各国立法上看,个人资料保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保护个人资料表现的人格利益,弥补侵害个人资料带来的精神损害。一般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不发生人格损害,因此所有权保护模式不能达到保护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张个人资料是一种隐私利益,因此,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观点认为,从各国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立法或判例来看,大多有涉及隐私的情况,“‘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即在保护个人隐私”[14].美国1974年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冠以《隐私权法》的名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隐私权只能保护一部分个人资料和个人资料上的一部分权利。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常常会导致与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竟合,因为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确有交叉,比如敏感个人资料就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不能因此将个人资料保护限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范畴。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隐私,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并不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外延不同。一部分个人隐私表现为个人资料,还有一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属性的方式存在,这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资料保护无关。一部分个人资料表现有个人隐私,还有一部分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无关,如所有的公开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这部分个人资料的保护与隐私权无关。但本人仍享有对这部分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删除的决定权,并且本人还享有查询并更正资料内容的等权利。

个人资料应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的保护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见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应该自治、自决,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情事,本人有权自己决定,并在此范围内,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谁可以接近我们的资料,谁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们的资料形象。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个人资料本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资料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具体说就是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个人资料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应赋予新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个人资料自决权”。个人资料自决权是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其权利内容包括资料决定权、资料保密权、资料查询权、资料更正权、资料封锁权和资料删除权。在国外判例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决明确指出,“资料自决权”的法律基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性尊严”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法律规定。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就是保护个人资料的全部利益,赋予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收集、储存、处理的决定权。我国将来的个人资料立法,应摈弃隐私保护的狭隘观念和“隐私权”保护模式,以“个人资料自决权”为核心构建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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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发表的讲话(二)》.

[2]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参见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学评论》第64期。

[4]参见张淑奇、王齐庄编著:《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系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5]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页。

[6] 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64期。

[8]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德国荷兰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9] 参见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八款:“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10]马秋枫等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1]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12] 邱建勋:《从电子商务之面向探讨网络隐私权》,我国台湾中正大学电讯传播研究所研究生毕业论文。

资料之家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料收集;参观访问;合作交流;共享保存

新课程教学,让儿童平等地和老师站上了探索的舞台,作为共同的参与者,师生都应该在活动前做好充分的热身运动――课前准备,掌握第一手资料,丰富感性材料,将能更有效地让学生参与到活动中来。学生的准备活动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资料收集:

1、明确要求,指明途径

孩子们在教师或家长的组织与指导下,通过图书,报纸,电视网络等收集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整理,交流,建立多维认知表象,有助于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但学生往往陷入信息的海洋而不知如何取舍,也不能合理选用搜集资料的途径,因此教师要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结合学生实际和当地的环境条件,有目的有技巧地去搜集有效资料。

如《红绿灯,在站岗》一课,我布置学生开展课前调查时,根据教学目标提示学生,搜集的内容可以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法规,也可以是有关交通事故的图文资料,交通标志图片等;资料采集的方式可以是采访,也可以是照片拍摄、图片剪贴等。班内有的学生家长在考驾驶证时买的书也是学生获取信息的资源。

2、小组合作,优化团队

对于课前的资料搜集活动来说,小组合作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式。通过小组合作调查,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协商多了,从合作伙伴身上获得的友谊多了,同时合作还使孩子得到心理上的满足,信息上的拓宽,知识上的增长和能力上的提高。

二、参观访问

新教材倡导学生走出教室、了解社会,并为此设计了许多校外调查、参观、访问活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们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带学生出去活动,人数多,不安全;不出去活动吧,学生缺乏对生活的切身感受,我们的教学就成无本之木。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在教学《请到我的家乡来》一课时请家长配合,利用周末带着孩子到镇上、县内的几处旅游景点游玩,亲身感受家乡的美丽,收集有关的传说故事,了解当地的土特产、民间工艺等,有条件的家长还可以给孩子摄像、拍照、买土特产和小工艺品,然后让孩子带到学校来展览。因为想让每一个孩子都尽量多方面地了解自己的家乡,所以这一个阶段没有分组,教师只是提出了具体的活动要求和活动方式,放手让学生自主活动。除此之外,作为一门综合性的课程,品生课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社会各行各业的劳动,例如《遇到危险怎么办》、《敬礼,人民英雄》、《爱惜资源》等课就涉及这些内容。为了让学生直接体验、记忆深刻,我们也可以发动各行各业的家长,在他们的协助下,带学生实地考察或者请相关专业人士来校做报告。

三、合作交流

其实搜集到的第一手资料就像一块璞玉,只有经过整理、分析,才能放射出美玉般的光彩。因此,我们要积极引导学生学会根据目标、主题,选择最有意义的内容,同时还要学会对手中资料的筛选、提炼。

1、筛选提炼,深化思考

以《请到我的家乡来》一课为例,这一课内容很多,而且都是涉及校外信息,为避免学生在搜集资料时浪费时间,我请家长也来当一回“老师”。因为每位家长都有不同的工作经历,社会经验,这是我们宝贵的教学资源。在了解家长的基本情况后,把全班同学分成几个小组,第一小组跟着会唱民歌和地方戏的家长学唱家乡的歌;第二小组跟着会剪纸、编织等有手工特长的家长学习;第三小组的同学向能干的妈妈、奶奶们学做一种特色食品;第四小组通过家长了解家乡的有趣故事、历史沿革和美丽传说;第五小组向家长请教家乡民居方面的知识――这样课上交流时内容丰富,形式活泼,使每个孩子都能动起来。

2、尽显风采,我行我秀

读资料式的汇报往往使学生抓不住重点,显得十分乏味。因此教师不仅要对资料收集的方法进行指导,更应培养学生整理汇报资料的能力。如执教《说说家乡的特产》一课时,在课前调查之后,便以轻松的谈话启发学生思考,讨论形式活泼的资料汇报方式。于是,编童谣、自制幻灯片、改编歌曲、猜谜语等形式便应运而生了。有了成功的第一次,学生尝到了其中的乐趣,在今后的品生学习中便会不断的运用和创新多种汇报形式。

四、交流、共享、保存

学生费尽苦心搜集交流完的资料是一套很有保存、再利用价值的校内外信息教材,很多老师注重了搜集、交流的过程,而忽视了它的保存、再利用价值,我是这样引导学生对待这本“教材”的:

1、成立资料角,建立资料库

每个学生都要建立自己的资料库,根据特长、兴趣爱好选择形式,可以做成一本精致的“信息采集本”,相关内容的图片配上恰当的文字说明,图文并茂,再加上漂亮的封面,孩子会把它和“日记本”、“好词好句积累本”一起用心收藏好;可以以语文课本中“宽带网”的形式把搜集的文字资料认真书写下来张贴在墙报上;还可以根据资料的内容确定主题把相关的图片、文字说明以手抄报的形式保存下来。

2、开展班际、校际交流

我们学校学生人数超千,孩子们可以把自己搜集到整理好的资料在班级之间以活动课的形式或比赛的形式交流,达到共享,不但扩大了信息的宽度,还调动了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利用品生与品社教材内容的重复螺旋性,这些资料有时还可以在年级之间交流。如二年级品生《我生活的地方》和三年级品社《家乡的山山水水》两个主题内容相关,所以前面搜集的资料就可以保存到三年级。在交流中学生对这一主题有了更多更深的了解,认识到了保存资料的用处,同时提高了这方面的能力。

资料的搜集、筛选、整理、展示的过程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复杂的学习过程,我们要用心呵护学生搜集资料的热情、精心培养学生搜集、展示资料的能力,真心欣赏学生闪光的思想与行为。开发和利用好各种课程资源是上好品德课的前提条件。受现实条件的影响,我们的课和教学不一定能做到“心有多大,课堂就有多大”,但也不会仅仅局限于“三尺讲台,五口教室“。只要我们多动一点心思,善于独辟蹊径,整个社会就能成为品德教学的大舞台。

参考文献:

资料之家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2000年2月18日,北京举行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首次将申论作为重要考试内容。 2001年5月,上海举行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大笔试内容中明确规定,申论考试如不及格,即使总分达到录取线,也不能进入面试。申论在其中具有了一票否决的作用。 2002年,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公开录用考试的考生,其中报考“A类”职位的笔试内容之一为申论。申论已被列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正式科目。

什么是申论

先请看200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卷的有关内容。试卷中给出了如下几点要求: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略)

(三)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2以省政府调研室工作人员的身份,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从上述内容看,申论是这样一种文体:1.按给定资料作文。作文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后,准确地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是从某种职务职责的要求出发,对给定资料中的问题提出有一定见解,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三是对给定资料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述。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大纲》规定:申论考试“主要测查应试者对给定资料的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概括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水平。”考查的重点为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概括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论辩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是对应试者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等的全面考查。

总之,申论既有申述、申辩、论述、论证之意,又有对问题的具体的解决方案,是对策与论辩的和i睿统一。申论是一种新的文章样式,它包含了策论(中国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考试形式,要求就给定题目论证某项政策或对策,撰写论文)与给材料论说两种文体。

怎样写申论

第一步:阅读资料,概括问题。

就目前写作申论的情况看,抓住资料中的主要问题是其关键。只有认真阅读所给资料,找出主题,理清思路,才能准确、全面、深刻地把握资料所反映问题的实质,区分主要的或次要的内容,经过分析、归纳、整理,对资料中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作出试卷要求回答的第一道题。如果对问题的理解本身出现了偏差或错误,那么其他的步骤就无法进行下去,提出的方案就会文不对题,更不可能写出对策性与论说性俱佳的文章。

第二步:提出对策,写出方案。

申论的第二题是按要求写出方案。方案是在问题出现之前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措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的一种事务性文书。依据写作申论的具体要求,提出方案的关键在于将给定材料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础,就材料中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但又不能拘泥于材料,不可就事论事。只有理解了资料中提出的事件以及事件出现的背景、涉及的范围,抓住了主要问题,弄清了问题的实质,才能有的放矢,提出的对策才有针对性,写出的方案才能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提出解决方案的基本要求。

第三步:阐明观点,深刻论述。

资料之家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

*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部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部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附件2

*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资料分类资料汇交细目〖3〗指标单位汇交范围备注水利与渔业水利工程(水库)库容量亿立方米≥0.1灌溉工程受益面积万亩≥5标准海塘、江堤保护耕地万亩≥100水产冷库储藏能力吨≥5000渔业港口大中型交通铁路铁路干线铁路隧道长度米≥1000铁路桥梁长度米≥1000火车站等级级三级以上公路等级级一级以上港口、码头大中型独立公路大桥长度米≥1000独立公路立交桥型式互通式公路隧道长度米≥1000飞机场飞行区指标4C及以上内河通航建筑通航吨级吨≥300通信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县(市、区)级以上通信工程电缆长度公里≥500电力核电站所有抽水蓄能电站所有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5火电站单机容量万千瓦≥5输变电工程电压万伏≥22工业钢铁厂年产量万吨≥100石油化工厂年加工原油万吨≥50水泥厂年产量万吨≥100氟化工厂年产单体万吨≥4其他工业企业占地面积亩≥200非城区50亩以上输油、气管线长度公里≥120沉井、沉箱、过江管线、顶管工程及架空索道大中型教科文卫(独立)学校在校人数人≥3000高教园区占地面积亩≥200体育场(馆)座位座≥2000影剧院座位座≥1200会展中心大型医院、疗养院床位张≥500城市建设

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长度公里≥3隧道长度米≥250桥梁(含立交、高架)长度米≥100地下铁道所有城市防洪工程保护人口万人≥20城市引、供水工程日供水万吨≥5水厂日供水万方≥5燃气厂日供气万方≥30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万方≥5住宅区、商业区和城市改造工程占地面积亩≥200城市垃圾处理场容积万方≥500人防掘开式工程底层面积平方米≥3000坑地道工程长度米≥1500其它粮食中转库及储库库容亿斤≥1.5油库库容万方≥5冷库储藏能力万吨≥1火药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其他重点工程地下储库、洞(硐)室省级以上一般建筑楼层数层≥20高耸构筑物高度米≥100高边坡工程高度米≥100矿山(甲类)年产矿石万吨≥10乙类矿山≥100旅游区、地质公园等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项目新建村庄人口人≥1000附件3

*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三、水文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

四、工程地质资料

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实际材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