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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法

最新食品安全法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1篇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一年。这一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这一年,老百姓的餐桌安全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舌尖上的安全”是否得到更强保护?通过梳理回顾,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配套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全程追溯制度正在建立,风险管理初成体系,网络食品交易走向规范,越来越多的企业、行业组织、媒体、消费者意识到全社会协同共治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真正“良药”……

抽样检测步入规范化、长期化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理念,明确提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其中,抽样检测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基础性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实现科学监管的重要手段。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国家总局以“四个最严”的要求为指导,锁定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遵循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常规与专项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抽检检测计划。品种上,覆盖33个食品大类,129个食品品种,200个食品细类,同时提高对油、肉、乳、饮料、婴幼儿奶粉等高风险加工食品以及蔬菜、水果、禽畜肉等鲜活农产品的检验频次;项目上,基本覆盖现有标准中规定的安全性指标,同时加强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的检验;企业方面,覆盖13.3万家获证生产企业,同时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的抽检;区域方面,以流通环节为主,涵盖生产、流通、餐饮、进口、网购等不同业态,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集中交易区、集体餐饮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关注度。

同时,抽检查验、专项治理的信息披露频次明显增多。据统计,今年以来,国家总局已26次食品抽检公告,各省级监管部门则以至少每周一期的频次抽检信息。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孟素荷:以“风险预防”为目标的规范化、长期化的抽检工作,为体量庞大的中国食品安全摸清底数、对症下药做出贡献。这表明,以国家总局为代表的中国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日趋成熟。从抽检情况不难看出,中国食品工业的食品安全水平正在逐步提升。

风险管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则,并提出了食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监测评估的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同时,增加了对风险交流主体、原则、内容和形式的规定,标志着风险交流工作在中国步入法治化轨道。

国家总局确立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9月5日,国家总局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共5章40条,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把控点和监管重点,对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有重要意义。

在风险交流方面,国家总局在官网设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预警专栏、消费提示和风险解读。各级监管部门也开始重视新媒体的运用,打造自媒体品牌,抢占新媒体食品安全的话语权。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清华大学等机构和高校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分析热点食品安全事件,破解大量食品安全领域的谣言,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把风险交流写进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是本次修法的一大突出亮点。国际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三部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坚持以科学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手段,遵循科学的规律,讲求科学的实效,最终实现科学监管。

追溯制度助力食品全程控制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确定“全程控制”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目前,国家总局、商务部、r业部、工信部、国家粮食局等政府部门纷纷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和信息平台。2010年以来,商务部、财政部分5批支持全国58个试点城市开展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支持18个省市开展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目前,全国已有1.5万多家企业建成肉菜追溯体系,覆盖经营商户32万余户,初步形成了辐射全国、连接城乡的追溯网络,对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和保障模式创新、打造放心消费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信部于2014年6月开通了“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公共服务平台”,伊利、蒙牛、雅士利、

完达山、北京三元、福建明一和辽宁辉山6家婴幼儿奶粉企业纳入试点。

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指出,可追溯体系是食品风险管理的关键。食品安全可追溯包括两大层次,第一层次是企业对食品生产链的信息可追溯;第二层次是政府对于生产链信息的监管数据库建设。第二层次的可追溯数据库通过生产链信息监测,可以推动可追溯信息与消费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实现与终端检验信息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交流,为风险管理提供更为丰富的技术支撑手段。

社会共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提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激发社会力量共同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实现社会共治,关键是落实各方责任。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树立质量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形成层层追溯、相互制约机制。政府要履行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最严格的科学监管制度。社会要强化监督责任,形成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天网,让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让生产经营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让不法分子无处藏身。

一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落实不断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开展了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食品安全工作。各地生产者不断完善生产规范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推动农业和食品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了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广大消费者越来越多地拿起法律武器,投诉举报掺杂使假、非法添加违法行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维护食品安全。很多专家学者、科普工作者,积极为食品安全工作献计献策,为提高全民食品安全科学素养添砖加瓦。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孙宝国: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共治。我们既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也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仅仅是监管部门、生产企业,还包括每一个消费者,都要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要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进而提升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

特殊食品配套规章密集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之初,最大的亮点就是法条中专门辟出一节,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作为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关于三者的配套法规的颁布和制定,始终是业内关注的焦点。

今年2月26日,《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公布,于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打破了之前全部采用由国家总局受理注册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保健食品的申报将采用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由于保健食品的法律定位被明确,极大地鼓舞了新投资者的涌入,同时由于管理方式的改变,将迫使部分企业不能适应变化而退出市场,行业出现新陈代谢加速的新景象。

今年3月7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公布,于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医食品条款的细化,明确特医食品的法律地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办法》出台后,特医食品市场进一步规范,同时将推动特医食品的资本运作,我国特医食品行业进入蓬勃发展阶段。

今年6月8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公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用药品管理方式规范配方乳粉,并严格限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人必须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每个企业生产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该《办法》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持续不断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不断提升中国乳业健康水平的决心。目前,乳品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注册文件,调整生产流水线,以应对10月1日的“大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对三种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严格监管,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制度。这三种食品和普通食品不一样,更为严格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产品注册、备案、GMP进行管理、对原料和功能声称有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特殊要求、广告有特殊要求等方面。

网络食品监管走在世界前列

S着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社会关注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对线上交易的相关违法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处罚措施。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饿了么”平台引导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等不良行为后,网络食品安全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市场,北京、上海等地纷纷出台针对网络食品经营的规章制度。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策;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问题。

一、概 述。

1. 食品安全问题的由来。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美国作家辛克莱于1906 年发表的纪实小说《丛林》就曾对资本家工厂里令人毛骨悚然的食品生产过程进行过生动的描述,该书一经出版就在当时引起轰动,美国第 26 届总统西德·罗斯福收到了全国各地寄来的许多本《丛林》,各界人士都希望总统关注美国食品卫生。

1906 年的美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美国已被公认为是世界上食品最安全的国家。对比美国,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已经进入小康阶段,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也已迈过温饱阶段。公众对食物的消费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众的食物消费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升级时期,随之而来的食品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上各式各样的食品种类,刺激着人们的消费,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是“有啥吃啥”,那现在完全可以说是“吃啥有啥”。

但是,我们在过嘴瘾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近几年来,国内外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疾病相继爆发和传播,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最近几年,我国食品被进口国拒绝、扣留、退货索赔和终止合同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双汇瘦肉精、地沟油事件,再次把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2. 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现状堪忧,更加凸显了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首先,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安全的食品因其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及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引起各种不良的化学反应,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尤其是对正在发育中的青少年来说,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遗症而影响终身。

其次,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食品是人们维持日常生活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必备要素,因此如果连日常的食品安全都保证不了,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那么必然会使人们对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和对生活质量的满意度降低,消费信心下降,甚至会引起人们对整个社会安全的恐慌。

最后,食品安全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受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与某些已经成为我们贸易伙伴的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在很多方面都不能满足这些发达国家的要求,这就使我们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同时也深受“绿色壁垒”阻隔之苦,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 2007年韩国因为在我国的水产品中发现了未经许可的抗菌化学物质,禁止我国多家水产养殖企业向韩国出口鱼类等水产品,这样的现实让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又一个新的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

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保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提高对外贸易食品的竞争力,国家必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来缓解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在建国初期的发展是非常缓慢的,主要侧重于工业卫生和疾病预防。但是从总体角度来看,新中国初期的食品安全政策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958 年 1 月中央人民政务院第 167 次会议批准的《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行政会议与第二届全国卫生会议的报告》一文正式提出了“卫生监管制度”,文中明确提出了“重点推行卫生监督调度”。1958 年我国又实施了放射卫生监督等等,基本形成了各级政府卫生机关领导下的,分别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此阶段的食品安全政策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大都规定明确,但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1966 年 - 1976 年间是新中国历史上比较艰难的岁月,我国的食品卫生工作也没能逃过这一浩劫。因此,这段时间的食品卫生立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卫生检疫防疫工作也几乎全面停顿,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1978 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全党工作也由此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也由此迎来了它快速全面发展的春天。中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发展首先是进行各项法规制度的完善并实现与国际接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 1982 年以来,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卫生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得到充实和扩展,卫生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增添了依法监督、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法律手段,总的来说,卫生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系统化的发展时期。1981 年 9 月,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食品卫生学术会议对《食品卫生法》的制定进行了专题讨论。1982 年 11 月 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食品卫生法》,规定于1983 年 7 月 1 日试行。《食品卫生法》是新中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也是中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

1985 年 12 月 1 号颁布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试行) 》。

1990 年首次全国卫生监督会议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前奏,也是卫生监督史上的里程碑,当时提出了“强化行政法,监督检测合理分开,统一综合管理,建立新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199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正式作为国家标准颁布,结束了我国食品安全评价工作长久以来没有标准的局面,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同一年内国家还颁布了179 个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等国家卫生标准。

1995 年 10 月 2 日,卫生部组织召开国际卫生政策规划会议。

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从卫生防疫站转变为卫生行政部门,这标志着国家开始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

1996 年 3 月,卫生部为适应《食品卫生法》执法主体的转变,了《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这一文件旨在建立以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为龙头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2009 年 2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该项法律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并明确指出要将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

三、对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社会食品环境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实施各项食品安全政策,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次,促进了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通过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更加严格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还能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力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最后,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加强了食品立法力度,建立健全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其是这两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有效解决了食品安全问题,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互相配合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虽然一直都在发展完善中,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仍然暴露着许多弊端。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法律效力不够,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有着不小的差距,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虽然现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但仅凭这个就想改变整个食品安全现状是不可能的,要有一个配套的相关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食品安全现状不再恶化。

其次,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有调查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 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高出美国数倍,有危害的“植物奶油”

在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我国的原料奶每毫升含菌量 200 万个的标准得不到国际承认。又因为标准的表龄太长,且对标准的复审不及时,由此造成了很多国家标准的水平都低于国际标准,以至于某些在中国属于安全的食品在国外都属于不合格产品,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贸易情况。例如,我国为 136 种农药制定了在产品中的残留标准,而 CAC 在美国和欧美分别为 395、489 和 1176种。

再次,对商家的处罚较轻,根本达不到处罚的效果。目前对食品犯罪的处罚过轻,不足以威慑犯罪。这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测量标准与测量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法律以外的因素,如法律本身是否受制于长官因素,是否受到部门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而扭曲。相比法律本身的因素而言,可能社会层面的因素更多一些。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扶植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可以说不惜代价,要钱给钱,要政策给政策,甚至还牺牲掉民众的消费权益、健康权益等,这种全方位的支持在刺激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普遍养成了霸王心态,为了追求利益而根本不顾企业责任与社会道德。回头审视著名的奶粉企业三鹿的倒台,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推动这一结果的,实际并不是法律本身,而这正是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可悲之处。

最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存在种种弊端,管理工作并不协调。中国政府有 10 多个部门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这么多部门在管理方面相互矛盾或者管理职能交叉,这就容易导致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管理缺位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看似很多部门在管理,实际上每一个部门都不管的现象,这就给个别黑心商家以可乘之机。

四、如何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

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作用与缺陷,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策。

第一,及时修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紧跟国际标准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要加大对不法商贩的处罚力度,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达到严肃惩戒的作用。同时,对执法和管理主体的职责也要严格规定,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并对他们的渎职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改变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效力低、执行不力的现象。

第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改革现有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开创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首先是建立高效统一的决策指挥系统。

在各级政府的带领下,不断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形成强有力的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指挥系统; 按照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健全并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权责分明,指挥有力。其次是要建立主体明确的综合协调系统。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办公室职能,充分发挥其职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好各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并赋予其执法职能,负责重大案件的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对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从而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绿色”

工程,贯彻“绿色”理念,积极采取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

第四,充分发挥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是一项关系到民生的社会性问题,应该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首先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让食品安全的最新信息和动态渗透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去。其次要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组织工作,让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最后是要定期召开新闻会,向群众提供安全信息,并积极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加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参考文献:

[1]霍丽钥。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研究[D]。 2004.

[2]李佳芮。 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研究[D]。 2007.

[3]徐智裕。 论我国卫生监督过渡期运行机制及完善对策[J]。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8,14( 2) :82 -86.

[4]国务院法制局法规编纂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目录[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2.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3篇

    美国关于食品犯罪的这种处罚实际上是着眼于预防犯罪,体现风险社会下由传统刑法走向风险刑法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在食品犯罪处罚条款中设置抽象危险犯,这样体现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性,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控力。其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刑事处罚中,处罚过失犯罪,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不特定的多数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这种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设置过失犯的处罚也是其特点之一,设置过失犯目的是为了保护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再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行为处罚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监管等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都设置了相关的刑罚,因此,可以说,美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非常的广泛,法网编织的非常严密;最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严密,制度先进,虽然刑法是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最后手段,但是在此之前的延伸阶段,确立了严格的监控预防体系和先进的一些具体制度。

    日本立法日本的食品法以《日本国宪法》为指导,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统领,以《食品卫生法》为基本框架,辅之以《糕点卫生师法》、《屠宰场法》、《关于家禽处理业规制和家禽检查的法律》、《关于食品制造过程高度化管理的临时措施法》、《对应疯牛病特别措施法》、《健康促进法》、《关于化制场等的法律》等法律,以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关于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等的省令》等大量的法令、规格标准组成[4]。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该法于1947年制定,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改,修改后的法案共分为11章总计79条。其中第11章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日本对食品公害犯罪规制方面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和调料的加工、制造、使用、储藏、搬运、陈列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禁止贩卖变质、含有害物质、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者混入不卫生异物的食品;对有疾病或者因疾病死亡的畜禽的肉、骨、奶、内脏、血液等不能加工上市。另外,日本法律对于各种食品加热、杀菌时的温度、时间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不同食品的保存方式、储存温度、储存和保质期限等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和程序几乎囊括了食品涉及的各个方面,违反这些规定和程序,就会构成相关食品安全犯罪,进而受到刑事处罚。第二,在食品公害犯罪刑法条款的具体设置上,日本相关的法律设置也比较规范,能够更好的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例如,在具体条文设置上,处罚行为犯,即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一定的结果都加以处罚;在具体处罚上设置了对食品卫生管理员、登记检查机关等公职人员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同时,食品安全法,从公共健康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法人规定了众多的义务条款。该法授权各地方政府在其管辖的范围之内对当地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为企业设立必要的标准、发放和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给予指导以及终止企业相关活动等,对企业法人的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一定数额的罚金,罚金数额最高可达1亿日元,对法人代表人、人等自然人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除了处罚法人外,还要处罚该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责任一般由该法人承担的情况下对该自然人还要处罚。

    相关的立法由议会和部长负责,法律规定的实施由地方当局负责,唯一的例外是对牛奶的管理,由中央部门直接负责,但是在苏格兰仍然由区议会负责。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的职责包括,对食品的化学安全,食品与动物饲料的质量、成分、卷标和广告等制定法律。卫生部的职责包括,对食品的生物安全、食品卫生等制定法律[5]。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的规定,如《甜品规定》、《食物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各个环节。目前英国关于规制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重要的法律是199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现代法律规则一样,《食品安全法》赋予相关机构和大臣对其适用加以细化的权力,同时1990年《食品安全法》与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则是共存的,欧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适用,除了其法律做出保留的除外[6]。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上长期对已有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新审视,催生了1990年英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制定以来称为英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与以往的相关法律相比,主要的变化体现在:赋予更多的权力给相关的食品安全执法的机构;增加了有关新型食品、食品登记、食品许可证、健康培训等相关的法条;重新规定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增大了刑事处罚的力度[7]。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4篇

如何把控“舌尖上的安全”?怎样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有效监管食品安全的手段有哪些?……本期特报,就让我们一起盘点一下“两会”中代表们所提出的相关议案。

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把控“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所以食品安全很重要。曾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

王海波:解决食品安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

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无忧,不仅是建设健康中国的基石和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公共安全保障。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副院长王海波表示,食品企业应转变认识,自觉、主动地把食品安全做好。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有了很大进步,中国的食品质量也有了很大改善,但人民还是对食品安全心存芥蒂。一些企业在食品安全上做了努力,做了贡献,但公众却难以理解,如何赢得公众的信任,是摆在食品企业面前的一大考验。王海波指出,做好食品安全,需要企业有较高的境界追求,不要把自身产品定位得太低端,不要甘心在低端上摸爬滚打,要走向高端。国家也应鼓励这些优秀企业,扶持企业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存在安全风险的企业,要加强监督。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尽早地调整、取缔,要教育企业站在未来发展的角度上思考问题。

针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问题,王海波分析道,我国在法律的修订和实际执法中一定要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只有严格的管理,严厉的打击,才是对所有企业的保护。食品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要让“食品人”有这样的观念:一旦越过食品安全的底线,企业就会一夜之间落入低谷、万劫不复。

柯俊: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加强政企沟通

食品药品监管是一道铁的防线,一定要锤炼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同时加强基层食药所的硬件建设。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柯俊呼吁,要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基层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加强信息衔接,让行政处罚落点到“人”。

就赴任湖北短短5个月以来的所见所闻,柯俊表示,基层监管能力和建设难度很大。他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将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的场所、装备、车辆和县级检验检测设备的建设项目纳入到中央的财政专项,加大对基层的支持与投入。柯俊还提议,行政处罚不能浮于表面,要落点到自然人。即一旦企业出了食品安全、质量等问题,就要对企业的质量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个人处罚,这样才能引起企业的重视。要坚决落实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还要遵守总书记提出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工作,严防、拦堋⒀峡厥称钒踩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刘蓉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为食品安全执法者,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蓉华表示,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她认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和基本内涵,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食品安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事关老百姓的期盼和期待,清新的空气、干净的饮水、安全的食品是人民群众最大的期盼。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问题仍大量存在。刘蓉华认为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源头风险、过程风险、潜在风险、社会风险、管理风险,对此她相应提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五点建议。

第一,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尽快修订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快出台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强化种植养殖环节源头治理。加强产地环境治理,加快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着力开展土壤状况详查。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禁止人用重要抗菌药用于兽药。

第三,加快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和主要危害因素。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基本覆盖我国大宗农产品和常规农兽药品种。

第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案件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定期风险会商机制。

第五,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按照中央“四个最严”要求,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检查员队伍,构建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强化基层产品的全过程检查和抽样检验,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能力。

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多方努力重拳出击

由于我国幼教机构和中小学在校就餐人数快速增加,所以校园舌尖安全问题不能掉以轻心。近些年来,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屡有发生,频频刺痛国人神经,已成为一个让人不可承受之重的存在,甚至已经演化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给孩子和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也给社会、政府及学校造成巨大的负担和损失,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李国荣:治理校园周边小摊贩保障学生食品安全

长春市人大代表李国荣是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校长,在此次人代会上她提出关于集中整治校园周边不法商贩,保障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建议。她表示,对学校周边卖食品的小商贩很头疼,给城管打电话,城管来了小商贩就跑了;等城管走了他们又会聚集。虽然学校有食堂,可孩子们管不住自己的嘴,如果学生吃了这些小摊贩卖的不卫生食品,有可能会出现腹泻等问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问题给予重视,汇集多方力量集中整治。

张秀华: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不能视而不见

学生是实现中国梦的主力军,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政府和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起来,不能视而不见。安徽省人大代表、淮北徽香昱原早餐工程董事长张秀华都对食品安全问题有所关注,2017年她依然把视线聚焦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方面。

张秀华在议案中建议,加大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需要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他们的经营素质和对食品的安全意识;二是对学校学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W生对“三无”食品的识辨能力和自我抵制不卫生食品的控制能力。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校园周边放心食品店、餐饮(早餐)点的建设工程;鼓励诚信度高的大型餐饮企业参与建设百姓放心的餐饮食品工程。

范现国:加强中小学食品安全教育

“中小学食品安全教育是世界范围内的共同命题,食品安全教育应从娃娃抓起。”全国人大代表、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范现国建议制定“食育”相关法规,推动食品安全教育的立法工作,来提升我国居民的食品安全素养。

范现国介绍,“食育”被定义为“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以及与之相关的饮食礼仪、行为准则、粮食安全等相关教育”。到目前为止,我国还尚未有明确的相关政策文件提出针对国民“食育”的基本目标。他坦言道,“目前我国公民的健康素养、食品安全素养水平整体仍旧偏低。”

日本于2005年颁布了《食育基本法》,设立了包括普及食品安全与营养知识、推广合理健康的饮食习惯、构建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赖关系等基本的食育目标,对培养日本国民健康素养和国民素质起到了推动作用。范现国感觉到,真正让孩子们未来走进社会,不单单要依靠书本上的知识,也要关注综合素养的提高。所以建议中小学开展食育教育,推动食育立法,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对健康生活、优质生活的向往,也是国家发展的根本。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构建完善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自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内食品安全规范成效显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断受到惩处,曝光了一些案例,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但是,为了进一步巩固成果,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仍需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增强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葛俊杰:完善食品标准体系,重视产品质量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葛俊杰长期关注中国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他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管办法,但在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与执行中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本届两会上,他特别关注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及中国食品产业国际化等一系列问题,并为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一系列可行建议。

2009年起至今,我国政府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整合有关标准,制定出1000余项涵盖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卫生规范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然而在葛俊杰看来,食品行业“标准”的建设,实际上承载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这一点显得至为关键。对此,葛俊杰代表解释称,一些食品安全标准其实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一些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中仍包含各种质量指标、产品指示菌指标等与食品安全非直接关联的指标,致使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抽查中,一旦出现质量指标不合格的情况即被公示为食品安全问题,影响了食品安全问题科学、正确的解读。葛俊杰代表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科学区分标准类型,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地位,推进术语定义、食品分类标准制定,同时完善协调高效的食品标准体系框架,加强监督执法部门的标准宣贯培训。

殷一璀:上海将实施“最严”食品安全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提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提出,要让上海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城市。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殷一璀代表表示,食品安全一直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年上海市委、市政府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在关于食品安全的大量决策上,做了大量工作,上海食品安全总体上是全国最好城市之一。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法;食用菌安全;安全监管;体系构建

食用菌产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将导致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受损。作为当前蓬勃发展的产业之一,食用菌企业必须高度关注产品安全问题,且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对食品有了更高的要求[1]。因此,食用菌企业必须将食品安全监管与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在一起。面对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食用菌企业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并依据经济法的具体要求,通过执法权力对食用菌产品安全进行强制干预[2]。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消费者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食用菌安全监管经济法体系,确保食用菌产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1现行经济法与食用菌安全监管现状

1.1相关法律文件较少。我国食用菌产业在近十年才获得了蓬勃发展,随着人们对食用菌产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则开始针对食用菌安全监管制定相关法律。但是成文以及推行的法律文件较少[3]。具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1]。1.2食用菌安全监管经济法完善度较低。在食用菌安全监管活动中,涉及到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以及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监管”一般隶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我国近年来对食品安全较为关注,2015年已经推行了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并且在2019年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出现了新变化,提出了新要求[4]。对于当前食用菌产业蓬勃发展,各种经济形态开始出现,市场竞争力不断加大的产业发展的背景下,部分食用菌企业以经济效益为重,忽视产品品质,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出。基于此,相关人员必须意识到当前针对食用菌安全监管完善度较低这一问题,并且对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进行重新审视与思考,促进经济法的完善。1.3全过程监管贯彻程度不高。针对食品安全提出了4个最严的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5]。而在2018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第3条的规定与书记的要求相符,即“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2],体现出了在法律文件中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视程度。对于食用菌安全监管活动而言,也要执行最严格的标准,在进行具体的食用菌安全监管时,监管人员应该以全过程监管为监管核心。但是在实际的食用菌安全监管过程中,部分监管人员对全过程监管要求的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事件的先后发生顺序对食用菌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管,即在生产过程(事前监管)、经营过程(事中监管)、消费过程(事后监管)中均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导致无法及时发现食用菌安全问题,从而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构建要点

2.1转变监管理念以完善监管架构。在现代化监管视角下对食用菌安全进行监管,监管人员需要在完善经济法时,采取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加强源头把控,减少有害产品流入。基于此,安全监管人员要针对食用菌栽培、加工等环节加强把控,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形成标准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针对重点品种和领域对监管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与市场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7]。我国当前对食用菌产品进行安全监管时,采取的主要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该模式常见权责不明确、协调度不够等问题。因此,相关人员应对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完善监管架构,精简机构,实现扁平化管理,提高监管效率。2.2健全相关法律以创新监管方式。对食用菌安全进行监管,需要确保具备完善的经济法体系,相关人员应针对安全监管要求和具体内容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在对食用菌安全进行监管时,监管人员需要注重转变监管方式,应将服务型技术指导作为主导,代替行政性监管活动。针对当前常见的食用菌质量安全风险,在进行监管时,监管条款多为强制性条款,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8]。而在进行食用菌产品安全监管时,应注重发挥监管的具体调节作用。即应注重提供服务型技术指导,要从食用菌生产商的角度去考虑,同时注重维护多方利益。具体在进行监管形式的创新时,执法机构应注重从解决食用菌质量安全问题的角度出发,为食用菌生产者或企业提供帮助,并提供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同时为食用菌生产者及企业提供保障食用菌产品安全的规范化技术操作指导。同时,还要加强食用菌生产部门与检测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食用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同时保证食用菌企业掌握如何规避可能导致食用菌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具体技术,真正提升食用菌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质量。2.3加强跟踪监管。2.3.1事前监管。对食用菌进行事前安全监管,主要是对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即进行严格的源头控制,实现对食用菌安全问题的有效预防。部分食用菌工厂主要是将食用菌菌种和培养料销售给农户进行栽培;当食用菌生长成熟之后,再对其进行保鲜加工,最后销往各地。在这种企业+菇农的模式中,食用菌生产和加工过程占比较高,因而需要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事前监管。在具体监管时应该对食用菌菌种、培养料、规范化栽培、产品加工4项要素进行重点监管。对食用菌菌种进行安全监管,监管人员需要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监管,农业部为主管部门,并联合地区主管机构,对菌种安全进行全面监管[6]。在具体操作时,监管人员需要核验食用菌企业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构建完善的食用菌菌种经营档案,对于销售的菌种要对标签以及菌种质量合格证进行检验。此外,监管人员还要为购买者提供一定的服务,包括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等。当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出现之后,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基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10]。而在监管食用菌培养料、种植与加工环节时,经济法并没有专门的监管法律,因而需要参考一般法,并建立食用菌安全标准、生产许可制度和安全全程追溯制度[3]。对于食用菌企业而言,应鼓励其进行规模化和连锁经营、配送,并鼓励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尽可能规避安全风险。2.3.2事中监管。在对食用菌安全进行事中监管时,政府以及企业自身都要充分发挥出监管作用。企业要提升自律意识,做好自身督查;政府要加强各方面的监管,并做好日常抽检。企业在进行自身监管时,应该对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标准进行严格落实,即严格执行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国家卫生标准以及地方规定和企业标准[11]。此外要注重对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完善,并且要做到对检测资源的共享。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对法律责任进行强化,做到依法检查和严格执法,发现违规生产企业以及不合格的食用菌产品,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于食用菌产品从基地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的执行监管标准,做到处罚严厉,问责严肃,由此将打造出良好的食用菌安全社会环境。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针对食用菌安全进行专项检查,找出食用菌安全的关键控制点,并对整个事中监管过程进行记录。同时,政府要积极开展个案教育,为生产企业和个人提供安全生产和管理标准,确保相关人员具有强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具体可以向从业人员展示假劣菌种,并传授其假劣菌种的识别技巧,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对农资进行科学购买与使用。要使购买者了解维权渠道,及时反映食用菌安全问题,为监管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2.3.3事后监管。从食用菌菌种的生产、销售,到栽培,再到食用菌产品的加工,最后实现食用菌产品的销售,在此全过程中,监管人员都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问题防范。当食用菌成为大众餐桌上的食物时,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更要做好事后监管。如何处理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是事后监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若收到产品使用人员的反馈,要及时对产品安全问题进行核实,并在经济法条例中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由此可以更加清晰的对权责进行划分,提高安全问题处理成效。在整个监管过程中,有制度的违反者也有制定的遵循者,从事后监管的角度,对于违反制度的企业或人员应做到严厉惩罚。要明确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并根据违反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行行政处罚,若违反后果较为严重,则要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而对于遵守制度的企业和人员而言,则要注重给予奖励,可以定期评选十大最放心的食用菌生产经营企业,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较高的顾客信赖度。此外,事后监管人员还要根据实际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事后监管氛围。

3结语

从降低食用菌产品安全事故的角度出发,食用菌企业和相关机构应提高对食用菌安全监管的重视。在新的发展阶段,对食用菌安全的监管,可以借助经济法的力量加强对食用菌安全的有效管控。基于此,在进行食用菌安全监管时,应注重构建完善的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具体应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构,同时应对相关的经济法体系进行健全设置,确保食用菌安全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此外,还要从全过程监管角度有力执行监管措施,确保及时发现食用菌安全问题,并进行问题的针对性解决,从而最大化的避免质量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社会利益等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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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EB/OL].(2015-05-06)[2020-12-0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版)[EB/OL].(2015-09-12)[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