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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范文第1篇

一、后续审计的特点

(一)时效性强:后续审计一般安排在审计报告结束后一段时间内进行。其主要原因,一方面被审计单位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自检、整改;另一方面对个别需要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或上级领导帮助解决的问题,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才能整改到位。但后续审计的时间距离审计报告结束又不易太久,若不及时督促整改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容易造成推诿扯皮、整改不彻底的现象出现。

(二)目标明确:后续审计的重点和范围,一般只限于上次审计结论所涉及的内容,目标清晰,针对性较强。

(三)效果突出:后续审计可以通过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管理者切实采取措施,纠正错误,而不是敷衍了事。它是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工作成果得到确实转化的重要举措。

二、后续审计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后续审计既是对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性及整改的可行性进行验证,也是对审计人员沟通、专业判断能力的一次检阅。同时,后续审计结果也是对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实行绩效考评的有效依据,有助于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有利于帮助审计人员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质量水平。

(二)有利于维护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实施后续审计,可以促使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在被审计单位得到正确落实和采纳,使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实现,体现内部审计在组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后续审计可以保持审计监督的连续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制度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对于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增强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内部审计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宗旨,当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遇到设备投入、人员配备不足等实际困难时,内审机构利用其独立性、专业性,协助被审计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通过加强协调沟通,促使问题得以尽快解决,从而促进管理效率的提高。

(四)后续审计是审计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后续审计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后续审计制度、跟踪审计意见、决定和建议的落实以及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的责任制度等,并确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后续审计是内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程序,是审计质量控制系统的重要环节,对于审计机构制度建设和风险预警、确保审计程序的完整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后续审计应注意的事项

(一)有选择性地将后续审计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领域不断拓宽,但不是所有的内部审计项目都应该实施后续审计,应根据审计事项的性质及风险大小来确定后续审计的范围。例如:合同管理审计、购销环节审计、离任审计等内部审计项目。由于合同审计与购销环节审计具备跟踪审计的特点,审计人员全过程跟踪,而离任审计具有一次性审计的特点,审计结束时对被审计对象已经做出综合评价,通常这部分审计项目无需进行后续审计。

(二)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

后续审计的对象通常是问题多或者问题少但性质严重的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需要抓住重要环节、关键时点开展审计。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对于偶发事件或无重大影响的问题,仅做口头询问督查即可,而涉及到内部控制失控、影响生产经营和违法违纪现象等严重问题时,需要书面和现场核查处理结果,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审计人员的配备

后续审计时,需要对主审进行轮岗更换,利用后续跟踪审计的机会,重新审视当初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避免受习惯性思维和惯性的影响使后续审计流于形式。这既是对审计人员业务能力的考察,也是审计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四、后续跟踪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计划阶段要求被审计单位反馈整改意见

根据审计计划的安排,结合被审计单位整改的复杂程度,由审计机构统一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一问题一方案,将存在问题、整改关键环节进行分类,根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配合部门及不能整改原因等内容详细填报,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

(二)实施阶段注重审计技巧的灵活运用

首先,对已经整改问题采用逆查法。例如:对财务账务处理错误的问题,根据反馈的整改方案,直接对调整会计凭证进行核对即可;其次,对内部管理控制方面存在问题,进行现场数据追踪和实地检查记录资料等方法,检查措施是否到位;最后,对落实有困难的问题,采用座谈的方式,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了解相关情况,并通过充分交流获得其支持和帮助,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对于受客观因素限制,确定无法解决的问题,要作详细记录,避免日后审计重复提及,力求审计工作有创新、有突破。

(三)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后续审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使管理层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整改后的现状,提高审计结果的透明度,明确审计责任,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后续审计中的审计发现、风险重估结果、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都可以列示在后续审计报告中。

凡事要“有始有终”,审计工作也不例外。在审计实践中应切实重视后续审计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服务职能,根据审计对象的具体特点,实施完整、高效的后续审计程序,以体现审计工作的完整性,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后续审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人员 后续教育 内容 方式 管理

后续教育,又叫“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技能的更新和补充,以拓展和提高其创造、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的教育。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五条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后续教育制度”。这无疑将促进内审人员素质和内审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

一、科学安排后续教育的内容

内审人员后续教育的内容,是内审人员进行的客体,是其丰富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的主要信息来源和实现学习目标的基本保证,其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教育效果的好坏。在确定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内容时,首先要考虑内审人员的职业特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明确内审人员需要学习什么。其次要考虑内容的实用性,保证学有所用,学能以用。第三要考虑不同内审人员的和业务水平、工作经验、所在行业或单位的特点等,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阅历、不同行业的内审人员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后续教育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后续教育产生广泛的认同感和强烈的号召力,才能保证后续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从总体上来讲,的后续教育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知识的教育。目前在国际内部审计工作各个环节,已经普遍运用了计算机审计手段,并将一些审计软件、计算机测试技术运用到审计实务中。但在我国仍有很多内审人员不熟悉计算机的,能利用审计软件开展审计工作的人就更少了。因此,应加强对内审人员进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计算机的一般知识和电算化软件的操作,掌握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和借助计算机审计软件来开展内审工作。通过培训,造就一批能运用计算机审计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使内审工作跟上步伐,以提高内审工作效率和质量。

2.审计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随着改革开放和内审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的不断成熟,对内审的要求越来越高。内审的作用从局限于监督与评价逐步向风险管理和促进单位发展转移,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不断创新。内审人员只有不断更新审计理论和实务知识,掌握先进的审计方法,并及时运用于内审实践,才能适应时展和内审要求的需要。

3.相关政策法规的教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法制就越健全;而审计工作本身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的业务工作。如果内审人员不能及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不仅不能有效地保证审计质量,而且还会增加审计风险,内审工作地位的提高和内审作用的发挥。因此,内审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变化,切实保证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熟悉掌握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审计法规、会计法规、税收法规、财政法规等。

4.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审协会也颁布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但在内审实际工作中,内审人员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坚持原则,随意泄漏所知悉的资料,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严重地影响着内审工作的质量。因此,在后续教育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内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非常必要的。

5.相关管理知识的教育。现代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侧重于促进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求内审人员掌握现代管理的相关知识,也只有这样,内审工作才能够上台阶、上层次。内审人员应掌握的相关管理知识主要包括会计知识、战略管理知识、财务管理知识、市场营销知识等。

总之,后续教育的内容应突出两个字:“新”和“实”,必须内容新颖和实用,内审人员应做到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学了什么就要能够在工作中用什么,充分保证后续教育的有效性。

二、灵活选择后续的方式

后续教育方式的选择是否灵活、合理,直接关系到后续教育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也直接到教育效果。选择教育方式,既要考虑其对内审工作本身的冲击,单位经费的保障程度,还要考虑内审人员的素质高低,单位领导对内审工作的重视程度等因素,不能盲目地搞一刀切。笔者认为,为保证后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除采用传统的集中统一培训上课这种模式外,还可采用以下方式:

1.由内审协会或审计学会牵头举办研讨会,针对改革中的审计和实务,组织同行业和同学科中理论基础好、学术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内审骨干力量进行深入探讨,并将成熟的讨论结果采用合适的途径传播。

2.组织内审人员到内审工作有特色的地区或单位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也可出国考察,以不断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

3.请有关专家学者到本行业或本地区举行报告会或专题讲座,介绍审计理论、审计实务或审计法规的最新动态和前景。

4.充分发挥快速传递信息的优势,努力办好内审网站。

5.办好内审刊物,鼓励内审人员积极参与课题,撰写学术论文。

6.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内审人员参加各类资格。

后续审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审计 审计回访 审计执行

后续审计之所以被忽视,这与我们往往把后续审计同审计的四项程序分割开来有关,认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发出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了处理、处罚则完事大吉,而将后续审计看作是另一个独立的审计过程。此外,由于其他一些主、客观方面原因的影响,后续审计往往很少或很难进行。

事实上,由于忽视了后续审计工作,形成了审计工作中“白条”现象,造成了该上缴的不上缴,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落实的建议不落实,严重削弱了审计监督的震慑力,使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例如,某县审计机关发现县农行所属基层信用社、营业所,在发放贷款前,胁迫申请贷款的企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按贷款数额万分之0.4收取“贷款统筹风险金”的协议》。审计要求予以纠正,该单位在执行回执言明已按规定纠正,而审计人员在回访时发现,该纠正的问题原封未动。据笔者最近了解的,内审人员近四年来共审计32个单位,审计人员在审计后,通过比较、分析、综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147条有价值、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建议,在交换意见时,也得到大多数被审单位领导的高度评价;但在最近的一次审计回访调查时发现,真正落实到位的只有41条,仅占28,大量充满审计人员心血和汗水的劳动成果被束之高阁。究其原因,一方面,被审单位片面强调内、外部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这也与审计结束后内审人员没能及时地进行审计回访有着直接的关系。通常认为,社会审计只对委托人负责,而无权代表所有者对审计结果进行处理,所以审计报告一经报出,审计程序就宣告结束。其实,就整个审计过程而言,审计程序并未完全结束,审计报告有时尚须委托人审定(主要指某些政府委托事项,实际上,对于一般委托事项也存在着委托人审定问题),委托人对审计报告的结论或提出的意见还需要做出进一步处理,实际上代行了后续审计的职能。

那么,如何有效地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不断提高对开展后续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后续审计工作纳入正常审计程序之中,把它看作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来抓。二要建立和完善审计工作责任制,审计机关应将对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审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之后,不应该认为已完事大吉,还有责任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三要强化处理、处罚力度,在实施后续审计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理。当然,在后续审计中,如果发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不适当时,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四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内容采取不同的后续审计方案。财务收支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的后续审计范围较小、时效性较强,一般采用直接跟踪审计的方法;而经济效益审计是以建设方式提出审计意见的,执行起来往往也需要相当的时间才能见效,所以后续审计应尽可能从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所产生的效应进行审查。五是后续审计后,审计人员要写出后续审计报告,包括后续审计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审计的最后结果,后续审计报告也要送单位负责人审阅。

鉴于后续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它本身的特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后续审计(或称审计回访、审计执行)作为审计工作程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来认识,在审计程序中把它单独划分为一个阶段。

(作者单位为河南省南阳市中心医院老干科)

参考文献

[1] 余健.试论卫生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J].中国卫生审计与财会,2011(09).

[2] 周佩,张道云.会计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2

(S1).

后续审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持续审计;审计自动化程序;审计效率

AICPA和CICA联合成立的持续审计委员会于1999年研究报告,报告对持续审计下了如下定义:“持续审计是指独立审计师用以对委托项目的相关事项,以一系列实时或短时间内生成的审计报告,对其提供书面鉴证的一套审计方法。”持续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法,以其强调审计的及时性和审计过程持续性的特点,必将促进审计理论的发展,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一、持续审计与传统审计的异同

(一)审计对象不同

传统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历史性的财务信息,而持续审计的对象范围却很广,比如:预测性信息、非财务信息。相对于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更加没有规律性,而且具有比较强的时效性,这些信息对于信息决策者的决策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信息决策者降低决策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持续审计中,对于非财务信息的审计是绝对有必要的。

(二)审计时间不同

传统审计是事后审计,所审计的事项的发生与审计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时间上的差异分为两种,包括审计间隔期间的差异和审计完成时间的差异。首先,从审计的间隔期间来看,传统审计一般是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完成以后才进行的,很多的交易和事项从发生到审计的时间间隔会很长,可能是几个月、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相反,持续审计时当事项发生的时候立即进行审计,事项的发生与审计的执行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很短的,可以是一周、一天甚至是一个小时。因此,持续审计可以在使用者需要的信息的任何时刻进行,提供实时的信息,也可以在某个较短的既定期间之内重复进行。其次,从审计的完成时间上来说,传统审计的过程需要几个月才能完成,而持续审计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即时审计,大大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审计工作可以快速的完成,从而提高了审计的时效性。

二、持续审计的优势和局限性

(一)持续审计的优势

持续审计依托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在线的实时监控,降低审计成本,节约审计时间。持续审计可以实现审计人员不到现场而直接利用网络远程进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完成审计任务。但是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有持续审计系统得到适当的使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以弥补了初始成本后,才会显现本色,为被审计单位和信息使用者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总体来说,持续审计的优势在于以下几点:①降低审计成本。②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审计人员利用互联网络远程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合理确定审计项目,有效配置和利用审计资源,达到用最少的审计资源,获得最大的审计效果。③自动化复核程序能减少传统三级复核的误差和错误。④减少审计人员因为素质不够而引起的选取审计程序的不合理性。传统审计可能会因为审计人员缺乏经验,收集证据不适当而导致审计程序选择的不适当,产生审计浪费,持续审计通过计算机软件工具进行操作,避免了审计程序选择的不适当。

(二)电子证据收集具有局限性

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必须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因而审计证据在整个的审计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持续审计方法下审计证据是一种建立在远程基础之上的电子证据收集,于传统审计的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比较,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性质有所改变。在高科技技术运用下,给审计实施提供了便捷,提高了审计的及时性,同时还节约了审计成本。但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也有很多的局限,例如:证据类型的限制和证据可靠性的限制。持续审计的电子化证据虽然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自动化程序必然会有一定的缺憾,不论是人为的错误还是自动化程序的漏洞,都成为持续审计的缺点。持续审计要求很高的及时性,审计人员往往不能直接到被审计单位取证,要利用高科技的设备,例如要用数码相机提供有关实物的证据,在取证的过程中就会发生许多不可预测的问题。

(三)持续审计对于审计独立性的局限性

审计的独立性可以用英国的一位学者埃米尔・沃尔夫的一句话概括:"审计的概念和独立性的概念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无论审计发展到什么阶段,审计师都要遵循独立性的原则,审计师在工作中要保持公正的职业判断,要保持精神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首先,在传统审计中,技术因素一般不会影响到审计师的独立行,但是在持续审计中,审计师要及时有效的完成工作,就要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一定的关联关系,这势必要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再次,持续审计要求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实现集成,因此审计人员常常会就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提供建议和咨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师的独立性。随着持续审计的不断发展,审计独立性受到不利影响会逐渐显现,但也会出现很多有效克服的方法,例如:加深审计师与审计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并由审计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支付审计费用等。但这些还需要审计的发展来慢慢的克服这些局限性。

(四)持续审计实施系统安全问题的局限性

审计系统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了审计风险的高低。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常常置于复杂的网络环境当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攻击可以在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威胁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审计的固有风险就会加大。另外,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数据会遭到人为的篡改而且不留痕迹,没有白纸黑字和签字盖章的电子订单保证,审计的风险加大了许多。因此,网络环境中的安全问题处处可见。再者,当持续审计的审计程序嵌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之前,要对审计程序作出较多变动以适应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这增加了审计的成本,嵌入之后也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私自修改数据的危险。对于小型企业,嵌入审计程序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网络环境不稳定,这也给持续审计的实施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持续审计实施的进程

首先是持续审计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审计部门还不能说真正意义上使用了持续审计这种方法,审计师只是在使用计算机自动化程序中获得了一定好处,但是审计师并没有就持续审计这种方法制定完善的计划。审计的计算机技术仅仅是为了解决单个的审计项目,而且大部分的对于审计的控制评估和审计风险都是人为操作的。

其次是持续审计实施的中级阶段,这一个阶段,持续审计对于审计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审计师在这一阶段面临着自身的相当大的挑战,他们要不断完善自身业务水准,要使用IT工具来执行评估和测试,并评价出IT工具的风险和控制缺陷的证据,要充分的分析出原因并提出改善意见。此外,审计师要注重于企业中关键人物的沟通,要取得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支持,才能顺利的完成持续审计的任务。虽然持续审计在这一阶段的应用范围扩大并且其重要性开始进一步提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此时只有部分的审计师在使用持续审计,公司的管理层也许不知道持续审计的概念,列入审计计划的只有持续审计会使用什么技术软件,但是任然没有确切的持续审计方案,也没有将审计计划、风险评估、以及控制评估过程完全的结合到一起。

最后的阶段是持续审计的高级阶段,这个阶段里,审计师都认识到了持续审计方法和技术的重要性,持续审计成为了一种主要的审计模式。持续审计的实施有足够的资源支持,包括技术上和人力财力的成熟,审计师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检查详细的交易和事项,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异常情况,审计师时时刻刻都可以关注审计系统,根据系统的报警,处理相关审计异常事项。

总之,持续审计需要一步一步发展,慢慢实现传统审计向持续审计的过度。如今,持续审计刚刚发展到初级和中级阶段,即使在科技较为发达的国外,持续审计的实践也不成熟,审计师们应该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找出适合的实施计划,慢慢变革审计方法,向持续审计靠拢,促进持续审计发展。

参考文献:

[1]何芹.持续审计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

[2]何芹.持续审计的技术支持问题[J].财会月刊,2007,(10).

[3]李岱峰,徐歆,张艳琴.论持续审计[J].现代审计,2004,(5).

后续审计范文第5篇

一、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在内的会计报表使用者对审计报告越来越重视。原审计报告准则施行六年来,本身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实务中产生一些问题。从近年来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令人难以理解和使用。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大为降低。

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要素和格式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妨碍了审计报告的通用性。在审计报告国际协调方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指南第13号——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的要素、格式、报告类型等进行了规范,1989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1994年的修订主要以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58号一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及1993年英国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为基础。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开的北京会议上,审计实务委员会批准对《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ISA700)修订稿。当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审计报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为遵循国际惯例,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规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目前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弥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2.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引言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范围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严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审计工作完成日时,须考虑:(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理论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已经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我们认为,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将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会计

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我们认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我们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披露发现的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上与其他意见类型的区别。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意见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6)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分别表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运用。

二、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恰当地发表意见具有明显的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原持续经营准则在规定的内容和执行效果上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从我们掌握的信息看,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以及证券分析人士在内的许多会计报表使用人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着差异,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包括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和之后的强调事项段)也不存在显着差异,但审计报告类型却差异很大。总体上讲,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上述问题,既有审计准则方面的问题,也有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问题,急需通过修订审计准则予以解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时,原持续经营准则并没有明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并借鉴国际惯例,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2.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

原持续经营准则仅从原则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而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整个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明确了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模糊不清,且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符。例如,原持续经营准则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列说明段,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疑虑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即使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无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仍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严重误导。针对原持续经营准则中的问题,修订后的准则在要求上更加明确和严格,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无法确定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4.在审计报告中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在准则修订前的审计报告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如果公司继续出现经营性亏损,且净资产继续出现负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再如,“截至审计报告日,贵公司对于已经到期的借款协议难以展期。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表述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一种假设,未对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任何有用信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因此,修订后的准则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三、关于起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现象。这些现象也逐渐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学术界、新闻媒体乃至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大量的研究通过经验证据发现,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解聘该注册会计师的可能性显着增加;而且在更换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发表的审计意见严重程度显着降低。这就从经验证据上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最主要不利经济后果就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避不利审计意见,或通过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威胁影响审计独立性。这些都有可能降低审计质量,而被审计单位的许多问题也就随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或妥协掩藏下来。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潜在不利经济后果,并加强相关的准则制定和监管工作。

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重点应放在抑制公司管理当局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能力和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上。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度上确保离任注册会计师与公司股东、与监管部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乃至与社会公众在实质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时沟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注协自2002年初便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主要包括:(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报备规定;(2)《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3)对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检查,对其中执业不规范的事务所分别给予 谈话提醒、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的行业自律性惩戒;(4)制定相关审计准则,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前后任沟通准则”)。总体而言,中注协自2002年初开始就一直把上市公司审计中“炒鱿鱼,接下家”的行为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内容。而前后任沟通准则作为相关自律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审计独立性、加强行业自律和执业质量具有积极而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国际惯例上看,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并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早在1975年10月便了审计准则公告(SAS)第7号“前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1997年10月,又了SAS第84号,SAS第7号同时废止。与SAS第7号相比,SAS第84号无论在条款数量还是内容及措辞方面都有明显改进。尽管中注协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专门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问题进行了规范,但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还存在不少技术方面的要求,因此中注协拟订了前后任沟通准则。在起草本准则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主要参考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还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如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84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台湾《审计准则公报第17号——继任会计师与前任会计师间之联系》、香港《职业道德准则第1.207号——业务委托的变更》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1.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含两种情况:(1)对最近一期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值得注意的是,“购买审计意见”属于第二种情况中的特殊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情况就是在典型的“购买审计意见”情形中的后任注册会计师。此外,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2.在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在以往的审计实务中,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普遍缺乏必要的沟通。因此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1)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3.接受委托后的其他沟通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