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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保

城镇居民社保

城镇居民社保范文第1篇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七大和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城镇居民的新期盼,为解决城镇老人“老有所养”问题、让城镇居民更好地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作出的重大决策。

二、学习宣传内容及方式

(一)学习宣传内容

重点学习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操作流程》等文件及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宣传资料。通过宣传,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宣传方式

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在电视台、金户视野、县委中心网站、县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组织专项报道活动,及时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典型事例及工作经验。

2.编发宣传资料。组织编印《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释手册》,印发宣传资料,发至社区居民。同时,解答参保相关问题,在社区及广大居民中形成“政策天天讲、资料户户有、政策人人懂”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居民知晓政策、积极参保。

3.全方位宣传。各镇(旅游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要结合自身实际,采用出动宣传车、设立业务咨询台、悬挂标语横幅、制作专栏展板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

三、宣传工作安排

县、镇(旅游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居民养老保险学习宣传工作具体安排。

四、宣传重点对象

各镇(旅游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对象有针对地宣传,把城镇青年作为宣传的重点,把对政策理解不透和经济困难的城镇居民作为宣传的难点,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为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使广大城镇居民自觉参保。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镇(旅游区管委会)、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迅速掀起参保的高潮。

城镇居民社保范文第2篇

【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隋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以下诸多问题:一是保险立法滞后。二是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三是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四是替代率偏高(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五是政策没有及时调整。六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困难,基金支付能力下降。

【对策】会议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城镇居民社保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公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到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以及农民,但有城市户口而非就业无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尚无统一的制度安排。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养老保险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应更加注重公平,本文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分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第一要义,是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基础和起点。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其次,权利公平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而是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最后,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每个劳动者都有享受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带来福利的公平权利。那么实现真正的公平,就是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自尊心。以“国民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理念是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基石,其基本立足点是养老保险的受益者不应有群体的社会歧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尽量覆盖到养老保险体系的盲点,这些人群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经营状况较差、无生产经营能力、破产清算,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城镇企业部分收入较低、无力承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现行制度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累退的缴费机制,即越是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重;越是高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低,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轻。对于收入较低的职工将难以承受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而“被迫” 逃离养老保险体系,此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存在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且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就业方式,其以法律允许的灵活就业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两大群体:一是企业下岗、离岗职工以及部分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作;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高校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多为自由职业者。

(四)无工作的城镇居民

在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城镇户口、纳入城镇居民管理范围,但由于无就业单位无劳动关系,不具备缴费能力,不包含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必要保障,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或制度来实现。没有规则或制度保证的公平,只能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规则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行动,体现着制度的公平。

(一)个人缴费――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多档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面向缴费能力较低的没有养老保障的居民,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缴费标准。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标准低的基础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设定弹性标准,设置多档,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另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既不能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不能低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贴――政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

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支出,注重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建立财政支持的制度保障,保持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和针对性。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加快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建立省市级财政补贴补助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按量到位,减轻居民的参保缴费负担。

(三)基金监管――加强监督,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应逐步健全对养老保险的社会监督,逐步实现多层次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合法地运行。首先,政府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必不可少,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对于养老保险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处于枢纽地位,它同时负责对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来自社会的投诉,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息交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等分别提供基金管理运营专门领域的监督。其次,必须强化社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包括社会专业组织、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多个社会主体的监督。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分配公平

公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养老保险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到达制度规定年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这充分体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责。

与此同时,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应根据社会成员老龄风险保障的基本需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社会公平有着深刻的意义,我们应该以公平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参考文献:

[1] 何文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增强公平性和科学性[J].经济纵横,2010(9)

城镇居民社保范文第4篇

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实现新突破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启动,至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各县(区)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各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根据国家、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财规〔〕24号)已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方,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市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环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全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各县(区)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社保范文第5篇

一、目标与原则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家庭(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二、范围与标准

(一)参保范围

我市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含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助。

1、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7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缴纳(我市确定20*年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20*年及以后各年度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比例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政府补助标准。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60元。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消费水平的变化,政府补助资金按*市人民政府调整后确定的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90%左右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10%左右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在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人员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年首次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从办理手续次月至20*年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20*年1月1日起,中途首次参保缴费的,从办理手续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的比例报销。

(1)本市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发生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享受相关优惠减免后,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报销。

(2)当地二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3)转本市以外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4、连续缴费五年内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连续缴费超过五年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0元。中断缴费续保的,其缴费年限按新投保重新计算。对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探索大额医疗统筹办法。

5、参保城镇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视同一次住院报销。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部分支付费用项目及特殊材料,按40%的比例报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有关规定报销。

6、参保城镇居民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责任部分的;

(5)计划生育费用;

(6)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三、任务与步骤

(一)目标任务

在3年时间内,将本市应参保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年,参保率达到60%,争取达到70%;20*年,参保率达到80%;2009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

1、参保申报。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申请时,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其中,在校学生由学校集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还须提交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缴费核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参保人员填写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身份类别核定个人缴费额度,并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3、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办税大厅缴纳当年度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4、登记办证。参保人员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领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

5、财政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半年度汇总城镇居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额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将政府补助资金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6、缴费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地税部门反馈的缴费

凭证和财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拨款凭证复印件记帐。

(二)实施步骤

1、20*年10月下旬。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排部署,全面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20*年11月上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机制,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认定,对医疗保险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改造升级;对医疗保险基层经办人员进行考核聘用和培训;建立和完善基础工作平台。

3、20*年11月中旬至2009年底。全面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20*年底,完成全市城镇低保人员和城镇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逐步启动其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2009年底,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四、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自身经办能力建设、基层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市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达标规定对所属的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制订建设规划,并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以市医疗保险局为网络中心平台,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网络,建设联接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局域网络,做到日常业务网上操作、业务数据网上传输、参保信息汇总成库,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四)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定,并及时将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低保对象就医应当首选惠民医院。治疗期转诊原则上由低到高,鼓励恢复期治疗转往下级医疗机构。

(五)参保城镇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持医疗保险证。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据以及转诊转院手续;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处方和收据。

(六)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设备和技术原因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诊治。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限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挂点医院。

(七)因急诊和重疾病需施行紧急抢救的,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但应于入院五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临时外出和长期异地居住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于入院治疗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项目和药品知情制度,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定期向参保人员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就有关服务范围、项目、质量和结算方式等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考评办法,定期进行考评。

(十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城镇居民有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部门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规定和制度;会同卫生、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标准、医疗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各方关系,调解有关争议,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城镇居民违反政策规定行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和登记管理;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基金运营分析评估,按时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协助做好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审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保城镇居民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具体事务;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划基金征缴业务站(点),做到直接面向城镇居民服务,简化征缴手续;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时入库,做到帐卡、帐证、帐钱相符;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四)财政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决算,并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贴的按时划转、拨付、入库、结存;负责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政策,受理参保人员的财政咨询和日常业务咨询,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窗口;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资质和条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和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社区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能力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卫生服务机构的方针政策。

(六)教育部门。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城镇各类学校配合做好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各类在校学生的参保资格审查、参保登记、证卡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

(七)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

(八)残联。承担全市城镇残疾人的等级鉴定、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全市城镇残疾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工作;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市城镇残疾人的档案资料;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全市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认定、审查和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九)乡镇办事处及社区。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本区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本区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证卡发放、医疗转诊审查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