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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制度

工商注册制度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基层人员 工商注册 制度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自去年3月1日全面实施,有力地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创业、扩大就业,促进市域经济稳步发展,改革红利得到充分释放。

以迁安市为例,实施改革一年来,迁安市新登记的市场主体6507户,同比增长32%。其中,新登记内资企业990户,同比增长102%;新登记个体工商户5454户,同比增长23.4%;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63户,同比增长103%。平均每天新设立市场主体26户。截止今年3月1日,全市实有市场主体34628户。新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度增长,投资人通过投资创业经营实现了就业,同时扩大就业岗位,带动就业。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求投入资本,降低了企业设立的资金成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一年来,内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48万元,同期比增长123%,目前,各类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519万元,同期比增长11%。

9月1日起河北省全面实施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之后国务院又将82项、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截止目前,只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半年来,迁安市共办理约360件前置改后置登记,确保改革红利惠及于民。

二、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改革的认识存在误区。尽管注册登记认缴制已经实施了一年,大部分投资者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在受理咨询和办理业务时,我们发现仍有投资者对改革的认识存在误区。仍有人向我们咨询是不是需要先到银行存钱验资后再注册公司,是不是办公司就不用注册资本了,不用往账户里打款了,前置改后置是不是办完营业执照就不用再办理其他许可证等一系列问题;还有一部分投资者或企业认为改革后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对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能力考虑得不多而盲目增资,这些都不利于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二)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壮大,出现了“核名难”现象。目前迁安市实有各类市场主体34628户,户数众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就成为一个难题,字号重复率高,有的投资者核准一个名称可能需要提交20个甚至更多的字号,造成投资者时间和成本的浪费,无形中也给工商登记人员带来了繁重的工作负担。

(三)核定经营范围需要改进。设立登记时让投资者最头疼的是经营范围不知该如何填写,写的少了怕超范围经营,写的多了又怕缴纳无关费用。在受理变更登记时,大部分是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而其中因为增加一项或几项类似于“五金产品”、“建材”等并无前置许可的项目又占了大部分,企业需要每次都填写变更申请书,制作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手续较繁琐,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四)改变传统登记方式迫在眉睫。根据对前来窗口办理业务的人员进行分析,“80后”、“90后”已然成为了主力军,大部分都会使用网络、手机,随着网上年检、企业年报的推行,很多投资者或者代办人都已经习惯了用网络办理业务。虽然前几年我们就在探索网上登记,但截至目前,还没有网上登记平台,此项业务也尚未开展。网络用户的普遍存在已经构成了对传统登记方式的挑战,改变登记方式已迫在眉睫。

三、加快实现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的建议

围绕着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在登记注册一线中的工作实践,以及参照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登记人员素质。改革的实践者是第一要素,首先要加大对登记注册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讲座、授课、交流等多种形式对登记注册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迅速熟悉改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同时要选拔部分业务知识强、服务意识和态度好的人才充实到企业注册登记窗口,进一步提高注册窗口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群众办理营业执照的等待时间。

(二)创新宣传方式。常规宣传要常抓不懈,继续推行迁安市工商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示单》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告知书》,加大新闻媒体、报纸报刊的宣传力度,力争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改革的内容。同时要在宣传渠道上求创新。我们可以借鉴长沙市工商局朝阳分局的先进经验,开通企业登记注册服务QQ群、微信公众号,既可以及时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还可以将企业登记用表格、提交材料规范及目录、示范样本等文件上传网络以方便办事人员下载使用、参照填写,还能及时与群众沟通、答疑解惑,真正做到方便办事群众。

(三)启动自查软件。针对“核名难”的现象,建议学习浙江省工商局率先推出的企业名称自助申报系统并自主研发,让投资人自己在家上网通过该系统申报,工商部门通过后台预审,再以短信息的方式告知申报人,将会大大提高办事效率。

(四)借鉴先进经验。针对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借鉴广州市工商局的商事制度改革,规定营业执照中不再记载商事主体具体经营项目,仅记载其主营项目类别,将经营范围交由商事主体自行约定,给商事主体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北京市工商局的经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的意见》中规定简化变更登记手续,内资企业变更住所、经营范围,不再要求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改后的章程或协议,此项举措简化程序,方便于民。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第2篇

一、县工商局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经验

政府全面统筹。6月3日,县政府出台了《县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从基本原则、工作目标、改革措施等方面,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县的实施都作出详细规划,进一步在县级层面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工作责任体系,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上升到政府主抓的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层面。

政府高度重视。县工商局积极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向县委、政府汇报,得到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自4月以来,县委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列为本年度助企发展的重要动力,并拟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调研课题,安排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主抓,最终完成《县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制定。

强化工作调研。2014年4月,在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的牵头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小组,通过深入企业调研、组织企业讨论、收集部门意见,强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县的实施有针对性。仅4月,就深入企业80户,收集企业反馈意见40条。在部门意见收集讨论会上,参会部门领导针对“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先证’”、“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问题进行讨论,最终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台了《县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县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情况分析

企业注册登记数量快速上升。截止7月,县新发展私营企业132户,新增注册资金66506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新发展私营企业同比增长85%,新增注册资金同比增长292%。

未出现1元钱申办企业现象。截止7月,在全县新增的132户企业中,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的企业为2户,占总数的1.51%,全县未出现将注册资本申报为1元的企业,这表明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宣传方面是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增市场主体能够正确认识放宽注册资本的意义,未出现不良跟风现象。

助力招商引资成效显著。从其他地区先进经验来看,工业园区既是承载招商引资的有效载体,也是地方政府调控区域经济结构、开展专业化协作生产,提高产业链接和配套能力的重要基础,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则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加快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推动招商引资,吸引民营企业落户工业园区的重要手段。截止7月,落户县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企业15户,是2013年全年落户工业园区企业总数的2.5倍。

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关系研究”课题分析表明,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与企业发展存在着较强的关系,通过分析表明: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与企业数量的相关系数为0.832;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与企业注册资本的相关系数为0.99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县新增注册资本66506万元,那么,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将增加99114万元。

有力于提供就业岗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大大降低了企业登记注册的准入门槛,既为创业提供了有力条件。同时,又极大的提供了就业岗位。据相关研究表明,每1人创业将带动3-5的就业。按照创业带动就业人数1:4的中间比例值计算,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新增市场主体超过778户,解决就业人数将超过3000人。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行业分布不均匀。从产业构成情况来看,第三产业占有较大比重,这主要是因为第三产业涉及的是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商业服务业等,这些行业与人民的生活消费息息相关,且该行业对科学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都不高,因此所占比重大,而在县范围内,缺少的就是高附加值的企业和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在新增企业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户,注册资金总额为50万元,只占新增注册资金的0.075%,企业转型升级的任务还很艰巨。

公司平均寿命短。根据2013年7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中心《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分析,在我国近五成的内资企业在5年内就被市场淘汰出局。而按照退市企业排名,第一位的就是是批发和零售行业,而县批发和零售企业为44户,注册资金总额为16938万元,占新增企业数的33.33%,说明我县内资企业所面临的低领化问题值得政府高度关注。具体情况如下表:

企业助推经济发展优势特点不明显。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县进行了大胆尝试,制定出全市第一份《改革方案》,企业注册登记数量在不断增长。但是,企业助推经济发展的短板仍然存在,特别是企业地域分布不均,某些乡镇企业新增数还是零。

四、提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落实的几点建议

科学调整助企策略。由于我县新增企业存在平均寿命短、行业分布不均匀、地域分布趋向城市等问题,工商部门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汇报,有针对性地制定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科技转型、优化企业经济结构的工作规划,增强企业发展的行业竞争力,在提升企业数量的同时,优化新增企业质量。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第3篇

一、创设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的背景和原因

日本商标法创设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的根本原因是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与欧盟、北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国内市场狭小,国内企业之间市场竞争一直都异常激烈惨酷。国内市场的狭小使日本对对外贸易的依赖性极强,对外贸易一直都是日本工商业的基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越来越离不开国际市场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日本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也越来越严重。但是近年来随着韩国、台湾以及中国大陆等新兴地区工商业的崛起,国际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日本工商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了保持在国际市场中的领先地位,一方面日本政府开始协助本国企业发展全球性的商标策略,加入商标国际保护的国际条约,寻求品牌战略在全球的实现;另一方面就是进一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不仅要加强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而且也要进一步加强对申请中的商标的保护,避免给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以规范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环境。

其次,产品寿命的短期化和适应市场营销策略变化的需要是日本商标法创设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的直接原因。

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产品的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其市场寿命都有日益短期化的趋势,日本许多大企业的产品生产出现了多品种、小批量的趋势,此为其一。其二,激烈的市场竞争使消费者的选择也日益多样化,不同企业之间的产品的替代性也越来越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企业采取了细分市场的概念战略和品牌形象战略,即突出自己产品的特色和主题,强调产品的独特品位和适应的消费群体,从而淡化、抹煞自己产品的替代性。而这种消费概念和品牌形象的推广就往往和商标宣传融为一体,如日本丰田公司旗下就有凌志、皇冠、佳美等不同品牌,分别针对不同品位和层次的消费群体。但是,概念的培养和品牌形象的树立决非一朝一夕之功。综合以上两点,一方面是产品市场寿命的日益短期化,另一方面是概念、品牌形象培养的长期性,商机转瞬即逝,越来越难以把握。从商标注册实践来看,一个企业从市场调查、产品定位、产品概念和形象设计、再到商标的选定,就要经历一个周期,而商标从提出注册申请到正式取得注册往往需要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2]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抓住商机,往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正式取得商标注册之前就开始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活动,以尽早地向消费者灌输消费概念和培育品牌形象。这样当其取得正式商标注册之时,产品就已经有了相当的信誉、知名度和市场需求,其销售自然会十分顺利,从而大大减少了库存,避免了积压,经营风险和成本也大大降低。这种“广告先行,注册在后”策略已经成为商家普遍采用的营销手段。但是在商标正式注册之前申请人还未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所以往往有投机之徒在商标取得正式注册之前对其进行仿冒,而申请人却束手无策。

毫无疑问,这种在取得正式注册前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市场信誉和消费吸引力,具有了相当的经济价值,有必要给予一定的保护,以维护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为此日本商标法在1999年修订时作出了一个创举性的规定,即创设了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

二、日本商标法中的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

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正式注册之后,对于在注册审查过程中他人侵害其商标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请求权的创设大大强化了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利益的保护,使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周全,同时也丰富了民法请求权的理论体系。

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体现在修订后的日本商标法第十三条之二规定中,条文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后,提示书面记载有关其申请内容进行警告时,对于警告后商标正式注册前,将该商标使用于其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请求其支付相应的金钱,以填补因其使用该商标而导致的自己业务上的损失;

(2)前一项请求权在商标正式注册之前不得行使;

(3)第一项所规定的请求权的行使不妨碍其商标权利的行使;

(4)当商标注册申请被放弃、撤回、驳回、拒绝申请公告、注册撤销、注册无效时、第一项之请求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从以上规定来看,日本商标法所创设的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此项请求权只能针对商标正式注册之前,申请人提示书面记载申请事项进行警告之后的使用商标于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之所以针对正式注册之前的行为,是因为在注册之后商标权人自可行使商标权来保护其合法利益;之所以限定于警告之后的行为,是因为在申请阶段,申请人虽然对商标具有合法的可期待的利益,但行为人无从可知该商标正处于申请的阶段,无法认定其过错。一经提示警告,而行为人再使用该商标,即可认定其主观过错,才能使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次,此请求权只能在商标正式注册之后行使。这是此种请求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获得核准,但也可能被驳回,一旦驳回这项请求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此项请求权只能在商标注册之后才能确定,才能行使。

最后,这项请求权是以支付金钱的形式来行使,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

顺便一提的是,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的创设,虽然加强了对商标申请人的保护,但也使社会上相对人踏入不法之境地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为使社会公众早日了解某商标处于申请之阶段,不致误蹈禁地,尽快公开申请的内容就颇有必要。为配合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1999年的商标法修改还增设了申请公开制度,此即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之规定:“特许厅长官在有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将该申请予以公开。”公开的方法就是将商标申请的内容刊登于商标公报。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商标法还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刊登于商标公报后,其后有关商标申请的放弃、撤回、驳回、权利的继承、补正等均应刊登于商标公报中。(日本商标法第七十五条)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随着我国融入国际市场步伐的加快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手段也有日益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同样也出现了产品市场寿命短期化的现象,我国的企业开始学习国外的营销策略,实行概念和品牌形象战略,而且有相当一批企业做得还十分成功。此外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大幅攀升,我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工作量很大,难以提高商标注册审查的效率,商标注册审查的周期较长。因此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就同样面临着申请中的商标在正式注册前被他人冒用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日本商标法创设的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无疑为我们提供了颇具参考价值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参照这一制度设立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以保护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期间的正当利益。

设立“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要严格限定其要件。可以参照日本商标法规定以下要件:

(1)商标续展宽展期间的利益请求权只能针对申请人提示有关申请注册事实的证据之后、商标正式获准注册之前他人侵害商标的行为。所谓有关申请注册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的《受理通知书》或其他证明商标正在处于申请审查阶段的官方文书。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后,有三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内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经过商标局的调查作出裁定、再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然后再经过法院诉讼,最终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对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时,往往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异议期,对此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公告期满到正式核准注册期间的侵害商标的行为就构成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不适用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

(2)该项请求权只能在商标正式获准注册后方能确定,方能行使。因此它是一种事后行使的权利。

(3)此项请求权的内容是损害赔偿。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准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了配合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是否有必要像日本商标法那样设立申请公告制度呢?笔者认为就我国而言,申请公告制度对于社会公众的告知作用并不显著,而且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的行使是以商标注册申请人提示其商标注册申请事实的证据为前提的,因此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的设立并不像某些人想的那样,会使社会相对人误触法网的危险大大增加。申请公告本身也不具有推定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作用,所以设立申请公告制度意义不大,我国商标法不需要增设申请公告制度。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第4篇

一、推行“一制四表”的做法及成效

“一制四表”工作法,重点是对登记注册工作实行过程控制,以达到保证登记注册质量的目的。运作过程中,我们以“一制四表”为框架,着力夯实基层登记注册工作基础,理顺基层登记注册机制,有效保障了“一制四表”的全面推行。

一是打造合格的基层登记注册队伍。提高基层登记注册员素质,是推行“一制四表”工作法,保证登记注册质量的关键。由于涉及登记的法规繁多,业务操作复杂,仅靠学习,很难收到预期成效。对此,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今年4月份,在红盾信息网上建立了“登记注册之窗”平台,登载与登记注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但方便开展业务学习,而且便于开展业务交流和业务指导,使之成为集学习、交流、指导为一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平台,促进了基层登记注册员素质的整体提高。积极开展“基层大讲堂”活动,每名登记注册员都要作为“老师”,轮流为其它人员“讲课”,讲授对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的理解,讲授业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自己对有关问题的见解,从而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对业务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今年以来,请登记注册员当“老师”,组织举办“基层大讲堂”共计12次,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是健全基层登记注册制度规范。“一制四表”工作法,制度规范是核心,通过建立制度管理体系,使登记注册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当前,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适用的法规、规章众多,尚没有全面、系统的工作规范,往往会导致登记注册程序不严,问题较多,质量不高。另外,我局80%的工商所只设立1名登记注册员,数量少且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参差不齐,如果没有严格的工作规范约束,稍有疏忽就会导致问题发生,形成基层登记注册工作的“风险点”。对此,今年初,针对基层登记注册工作,整合涉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法规及规章,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该规范立足登记注册实际,引用的法规、规章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点体现了“六个统一”,即统一登记材料提交标准,统一登记要求,统一登记管辖,统一文书填写规定,统一数据录入规定,统一档案管理规定,为登记注册员提供了方便实用的“工具书”,有效解决了个体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全系统登记注册质量明显提升。目前,我局60%的工商所在个体工商户档案整理、归档以及计算机数据录入工作中实现了“零差错”。

三是理顺基层登记注册工作机制。一方面健全工商所内部检查机制,加强基层工商所登记质量管理。在各工商所严格推行使用《登记注册流程表》,每个登记审批环节,均由工商所登记注册员和工商所所长签字,并归档管理,便于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溯,实现基层登记注册工作的全程控制。另一方面加强市局监督检查。推行使用《登记注册跟踪检查表》和《检查情况定期通报表》。对各工商所形成的个体登记档案以及企业注册局负责登记的企业档案,由市局安排专人,采取书式材料和机读资料相互对照的方式,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个予以说明,并将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应的工商所或责任人,督导问题整改。对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或指导性要求,采取系统内通报的形式进行纠正。今年9月份,在系统内开展了“登记质量突击月”活动,制定了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采取互评互查的方式,组织登记注册员对560份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奖励检查人相应的考核分,案卷中被发现问题的,扣除责任人相应的考核分。“突击月”活动中,共查纠问题86起,对市局及工商所5名登记注册员予以表彰。今年以来,全系统共计形成登记档案2300余份,全部由市局统一进行审查,查纠问题320起次,下发通报3次,保证了归档登记档案以及数据录入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二、推行“一制四表”工作法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管理模式,“一制四表”工作法对提高基层登记注册水平,保证基层登记注册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在推行“一制四表”工作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了登记注册工作的深入开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力保障不到位。尽管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登记注册业务培训,提高登记注册队伍素质。但是仍然存在业务素质差、适岗能力低、工作责任心弱等问题,导致登记注册工作质量不高。登记表格填写不规范、审批事项把关不严格、登记数据录入不准确等现象仍然存在。另外,对于基层工商所来说,一般只设有一名登记注册员,独立承担登记注册工作任务。一旦岗位调整,新的登记注册员很难马上进入工作角色。在登记注册岗位人员达不到适岗要求的情况下,“AB”角工作制更是难以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工商所登记注册工作问题相对突出。推行“一制四表”工作法,有效提高了全系统登记注册整体水平。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企业登记质量要高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即局机关登记注册工作质量要高于基层工商所。在今年组织的督导检查中,企业登记差错率在2%,而基层所进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差错率高的达到10%。主要原因是基层所对落实“一制四表”,保证登记注册质量的认识不足,对登记工作的要求不高,不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导致登记工作问题频出。针对基层工商所,严格的登记注册审查、督导、检查、考核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三、深入推行“一制四表”工作法的建议

结合当前登记注册工作实际,深入推行“一制四表”工作法,需要进一步强化人力保障,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登记注册队伍素质。把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优、能力强的登记注册队伍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深入开展“基层大讲堂”活动,丰富学习形式,提高学习兴趣,保证学习成效。采取互学互查,业务比武等形式,不断查纠问题,促进共同提高。重点加强对工商所所长、基层登记注册员的培训,对常用的法律法规掌握要达到精、细、全,全面提高工商所所长和基层登记注册员的适岗能力。基层登记注册员必须经过业务技能培训和考试,成绩达标后才能上岗,达不到上岗要求的,继续培训或调离登记注册岗位。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第5篇

方正商标战略的内涵

伴随着公司的成长,方正的商标战略也日趋成熟。1999年“北大方正”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1999年、2002年、2005年“方正”商标连续三次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1年、2002年、2003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十大公众认知商标”的称号。在几十个国家申请数千件商标,绝大多数已经获得了国际授权。据初步估计,方正目前商标价值达一百多亿元。方正的商标工作得到各方的好评,国家商标局主管领导认为,“方正的商标战略和国内外商标注册是国内少有的”。

技术创新提升商标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方正的发展首先得益于王选教授开发的激光照排技术。1975年,王选教授开始从事这项研究。经过艰辛的努力,从1976年到1993年,王选教授带领团队研发了六代汉字激光照排器,实现了中国印刷史“告别铅与火,迎接光与电”的革命,并引发了中国报业和印刷业的几次跨越。王选教授的发明共获得9项中国专利、2项欧洲专利,他是中国第一个获得欧洲专利的人。正由于这一系列重大技术的突破,使方正出版系统等相关产品得到广泛应用,在国内和国际都占据了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方正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随之提高。

今天的方正,已拥有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下设技术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所、信息产品研究所以及稀土科技研究所等,研发领域涵盖文字信息处理、电子与网络出版、数字媒体技术、地理信息科学、互联网技术、PC和显示器技术、稀土、纳米新材料等方面,大部分已经形成了具有竞争力的规模产业。

扎实而又富有前瞻性的商标注册

在国内,方正三合一(组合)商标已经完成全部45类商品和服务分类上的基础注册和防御注册,初步建立了“方正”商标保护的综合防御性体系。此外,方正还根据业务的进展注册了大量的业务和产品级商标,如“灵羽”、“兰亭”等商标,为方正的品牌扩延和产品销售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国外商标注册方面,方正采取单独注册和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相结合的方式,目前完成了大量的国际商标注册。从1994年到1997年,方正根据产品出口的需要制定了商标国际注册规划,先后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韩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数十件“方正”商标。其后又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了方正三合一(组合)商标,已经完成了七十多个国家、二千多项商标注册。

为了加强保护,方正坚持商号与商标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处理不但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而且可以利用两种法律制度来对企业名称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强,而商号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而且在操作上,商标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管理,商号却是由县级以上的工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管理,因而审查的标准也很不一样,显而易见将商号和商标相结合注册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将商标工作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之中

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依赖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和长期的商标管理工作。经过十几年的管理和实践,方正已经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制定实施了《商标管理办法》、《商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增强了广大员工商标的资产意识,使得商标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避免了因随意性和疏忽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把商标工作纳入知识产权管理的体系之中,还要做好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工作。不但依法申请商标、积累商标权利,还必须进行商标维权,打击假冒仿冒行为,制止混淆淡化等“搭便车”行为。多年以来,方正在全国开展了多次商标清理活动,处理了各种商标侵权行为案件几十件。

如果一家优秀的企业是一顶皇冠,那么商标就是皇冠上的明珠。商标的价值反映的是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因此,商标工作要紧紧围绕着企业的中心工作展开,商标战略要服务于企业的整体战略。只有这样,商标战略才有可能与公司其他战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发展,也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施和落实。

国外商标注册与驰名商标战略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而方正由于其前瞻性的商标注册战略,目前商标注册效果良好,在各主要工业国已经了得到了注册保护。

早期外国商标注册情况

在加强国内保护的同时,方正也非常重视国际市场的开拓和保护。随着方正产品的出口,从1994年到1997年,方正根据产品出口的需要制定了商标国际注册规划,先后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韩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数十件“方正”商标,基本做到有方正商品的地方都能使用“方正”商标,为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1996年,在王选教授的指导下,方正在东京设立了日本方正,负责日文系统的开发与市场推广。多年来,充分发挥产品优势来营造品牌优势,方正日本在竞争中多次战胜NEC等日本公司,拿下了RECRUT、日本体育日报、琉球日报等三十多家报业集团。目前,日本使用方正产品出版的报纸超过了300种,年增长速度达100%。日本方正拥有240名员工,包括50多名日本人,已成为当地较有名气外资企业之一,多次被日本NHK、日本经济新闻等报刊重点报道,被称为“在日本最好的中国企业”。

以“方正”、“founder”为主的体系注册

由于公司国际化战略的需要,方正在原有国外注册的基础上,又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在几十个国家提出了数千件注册申请。这些申请除了少数国家的小数类别被驳回以外,绝大多数已经获得了国际授权。

相对来说,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手续繁琐、费用较高,要通过单一国家注册完成商标在各个国家的保护基本上不可能;而马德里注册大大方便了企业,尤其是美国、韩国等国家加入马德里协议以后,这种优势可以说是更加明显了。方正集团就抓紧机会进行了马德里注册。当然马德里注册也有一些不方便的地方,比如必须以基础注册为前提,有可能造成注册时间上的延误;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等。

商标在海外注册及使用

对于商标权的获得,世界上的国家主要有两种态度,一是使用在先原则,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在一些奉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应当尽早使用商标,并注意收集和锁定在这些国家使用商标的证据,包括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等。如果该商标被人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或者诉讼程序夺回商标。在实行先注册原则的国家,即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应当尽早申请注册。

高科技企业应立足于创立世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战略是进入国际市场的战略,是提高企业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战略。企业在完成了相关国家的保护之后,就应该立足于创立世界驰名商标,应坚持将销售目标与商标(企业)的持续发展结合起来。

驰名商标发展战略是一项综合性的计划。它要设定对象、目标、方法和政策,用以指导企业在相当长时间内的国际经营活动,以求实现在国际市场中稳定的发展,获得商标在国际上的驰名度。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这一战略延续的时间一般为5~10年,企业用这段时间持续地进行开辟市场的活动。对有些企业这个周期或许还要更长一些。

方正商标战略的启示

借用战争的比喻,方正认为商标是地面部队,通过商标有效渗透,可以形成对市场的充分占领(“有效占领”)。地面作战虽然艰苦,但回报却是非常丰厚的。对市场直接有效的占领,将为企业提供绵绵不断的现金流和利润。方正的商标战略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其一,商标战略没有固定模式,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一定要切实可行。商标战略要以企业内部和外部条件作为出发点,根据企业的市场目标,来确定商标的开发、使用、覆盖、树立形象和争取购买者的目标。关键是营造品牌竞争的核心能力,培育竞争优势。

其二,商标战略应具有特色,特别是中国特色。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先进水平、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但中国又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制定国际市场发展战略,必须立足自身的优势,如比较优势、后发优势、资源优势等,制定出实际可行的目标及具体步骤。独具特色,关键是不断创新。这也是品牌发展的根本。另一方面,独具特色需要“文化”内涵。只有中国的,才是世界的。

其三,商标战略要符合国际规则。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树立自己的商标形象,必须熟悉、通晓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其中有一些硬约束规则:如TRIPS条约、国际质量规则、国际环保规则,以及一些软约束规则:各国的风土人情、人文地理以及消费心理等等。另外就是商标要驰名,还应该拥有国际水准的商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