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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总结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总结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造价师 项目过程 作用

1、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仅次于产品策划定位,设计文件一旦形成,开发项目的建造标准、布局、功能、结构形式、工艺设备、建筑材料、设计尺寸参数等内容均已基本确定,静态的价值量也基本确定。为使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控制在既定的目标造价之内,应选择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最佳设计方案,而非最佳建筑设计。造价师直接参与施工图设计全过程,随时提醒设计人员不能存在“重技术,轻经济”的不正确认识。

2、投标报价阶段

在投标报价阶段利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是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在这一阶段造价师将负责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和切实可行的招标控制价。造价师利用熟练掌握的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原则和要求,结合施工图纸与了解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和审核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性的工程量清单。在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时,会力求做到与市场实际情况相吻合,坚持按照既要有利于竞争,也要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进行。因此,造价师一方面会利用掌握的定额和费率的套用方法,同时将平时了解到的市场信息,尤其是对主要的材料、部件的价格及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再进行计算。

3、开工前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研究

开工前造价师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详细研究,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找出投资控制的关键点,并准备相对应的防范措施。对设计中的合理性、经济性进行确定与控制,对各专业间图纸的矛盾尽早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以免出现返工现象,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对与投标文件不符的部分,特别是增加造价的内容,及时与业主协商、审批研究工程地质报告、考察工程周围的施工环境。能提出相应的优化意见,促使人、财、物、环境等各种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用;审查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同时,也会审查它实施的经济性,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控:―是在选择施工方法和安排施工流程中,考虑其合理、可行的同时,还会考虑经济上是否合算。二是严格控制施工和技术措施费用,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审减一些非必须或可有可无的施工和技术措施。三是审查施工进度计划时,要求和协助承包商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以尽量减少抢进度赶工期而增加的各项措施费用。

5、编制总体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详细目标成本

能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同时排出进度与资金的相关曲线,根据完成形象进度对既定的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动态调整。在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之初,造价师将适当考虑不确定的外界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发生时不会措手不及。及时反映不确定因素对造价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后续过程中通过调整销售价格或采取其他措施,努力使最终造价在确定目标造价之内或实际利润达到预期利润目标。

6、工程施工阶段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价师会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范围、支付方法、支付程序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并认真核对已完工程进度,控制出现超付工程进度款现象而造成占用甲方资金,降低投资效益,甚至出现坏帐损失;同时也以免因控制工程款支付不足或拖欠,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

7、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阶段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造价师会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设计或业主提出的每一项工程变更,都进行经济核算,计算出投资额的变化幅度,并向业主提出是否需要变更的参考意见。造价师所做的不仅仅是简单地测算合同调整依据所发生的费用,而是应全面反映调整依据所产生的效果如材料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值,体现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统一,能动地影响各项调整依据的具体实施,为决策者提供依据。规范施工签证单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不允许签证单上出现的较笼统签的“情况属实”等字样的出现,对于为何变更、谁主张变更、应由谁承担变更费用等重要信息作出分析和说明,以免竣工结算审核时引起纠纷。

8、决算审核阶段

决算审核是项目实施成本控制的最后一关,是事后控制的唯一方法,其审核结果直接反映了建设工程的最终造价,也是检验目标成本是否完成的标准。造价师审核时应着重审查工程决算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工程量及费用计算是否准确,原图纸中未做项目是否全部扣除,甲供材料的领用数量有无超欠供现象,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配合费用有无按规定计算等。

9、项目后评估阶段

项目后评估阶段,后评估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总结,是对开发各个环节经验教训的整理和回顾,也是检验目标成本和目标利润是否实现的重要步骤。造价师在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作用:

9.1编制项目最终的投资决算

项目的投资决算直接反映了项目的总成本、单位可售面积成本以及项目总利润,通过与目标成本的对比分析,从而检查成本控制的效果;

9.2结成本控制工作的经验教训

成本控制贯穿了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可以不断提高成本控制的水平,指导今后的成本控制工作;

9.3收集整理项目成本控制资料

收集整理项目成本控制的全部信息资料,分析成本组成的各项技术指标,归类分档,建立项目投资控制信息资料库。成本控制离不开各类经验数据和信息资料的支持,有了完善的信息库,在后续项目进行成本控制时才可以做到信手拈来,马到成功。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造价师是整个项目开发团队中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直接执行者。同时也是推行全过程和全员成本控制的监督者,动员并带领所有项目管理者进行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实现项目预期的利润。造价师在房地产的开发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⑴螅吕振静.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J].山东交通科技,2010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总承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在我国,由政府颁发的企业资质充当了工程总承包的第三方认证,它是对企业能力的认证书,建设市场的准入证,同时又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制度。我国工程总承包和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在全国推行至今已经20多年了,为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间经历了多次变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国内外建设市场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国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制度适应新时期的变革。

工程总承包的界定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具体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在国际上,并不是任何一种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以上的阶段交给一个组织承担的方式都是工程总承包,如,美国的设计建造协会(DBIA)对总承包的定义为: 设计-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简称为DB) 模式, 也称为设计-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单一责任主体(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集设计与施工方式于一体, 由一个实体按照一份总承包合同承担全部的设计和施工任务。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总承包模式。

由此可见,只有所承包的任务中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才能被称之为工程总承包,设计阶段可以从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开始,单独的施工总承包或采购+施工总承包、采购+设计总承包都不在总承包范围之列。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Abstract: supervision cost control of play the function of supervision is, to the project design phase, project bidding phase, project construction phase and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stage of the project cost control,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targe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n this paper, the design was bidding, construction and completion acceptance stage to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are analyzed.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近来,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发展迅猛,为我国建设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动力。工程监理可以,实现工程建设造价的合理控制,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建设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2.1对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设计任务委托书的要求和设计合同的规定,努力将概算控制在委托设计的投资范围内。设计阶段控制建设投资,一般又分四个小阶段:方案阶段,应做出含有各专业的详尽的建安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概算一经确定,即为控制拟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技术设计阶段,应编制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这一阶段往往是针对技术比较复杂,工程规模比较大的项目而设立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是工程招投标的基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设计阶段的投资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共同组成投资控制系统。

2.2对建设工程招标阶段造价控制

2.2.1监理要当好施工招标的参谋

设计工作完成后,就要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从而进入建设实施阶段。业主采取施工招标报价这一经济手段,通过投标竞争来择优选定承包商,不仅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更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是造价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在招标过程中虽然业主相对处于优势地位,但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多样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因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做好施工招标的参谋,帮助业主选择好理想的项目建设承包单位,为工程项目造价控制达到理想状态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2.2.2帮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帮助业主组织工程招标和指导编制招标文件是监理工程师的义务,招标过程是否顺利成功,招标文件的质量和水平是关键。编写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要求如下:

1)编写的招标文件内容要全技术标和商务标应分别明确要求,突出重点,符合法规,还应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

2)招标的范围要细化比如,招标的范围中哪些是业主指定分包;哪些是业主采购;哪些是承包商要做的;都应一一明确。

3)对质量标准的要求写清楚,奖罚要明确。

4)要求投标书的提出的总工期必须确定,工程建设进度要分解到年、季、月。

5)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一定要落实,这样,当承包商违约时,业主在造价控制方面就能占主动地位。

6)编制标底是招标活动的重中之重,要确保公正、公平、准确、保密,尤其要明确定出废标的上、下限值,以使中标单位的报价更趋合理。

2.2.3协助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最后步骤是合同谈判,进而签订施工合同。协助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是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之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须周密详细,凡涉及经济方面的条款应有具体量化的规定,并将处理办法和方式写明,如合同外项目、工程变更、索赔处理、违约赔偿、合同范围、质量、工期、工程支付与结算、合同价及调整等。签订好施工合同有利于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更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

2.3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阶段的造价控制

2.3.1施工过程中监理的主要工作是做好工程计量

为控制项目造价,监理工程师通过工程的计量支付来控制合同价款,由监理工程师掌握工程支付的签认权,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发挥监督和管理作用。计量是控制项目造价支出的关键环节,工程计量是指按施工合同规定,准确核实并汇总工程量清单中己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工程数量和价值(附加工程、变更工程及索赔另计),不合格工程、未完成工程及非工程量清单上的工程不能计量。所计算的工程量,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其计算结果都应该是净尺寸工程量。因此,计量是工程费用支付的基础和依据,也是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公正,认真地做好工程计量和复核工作。要明确计量内容和程序及方法,根据设计图纸,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和单位进行计量;对隐蔽工程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并预先做好测算工作。

2.3.2监理要处理好计量与支付的关系

我国当前工程建设监理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工程计量与支付脱节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工程计量后,工程款的支付不需监理工程师开具期中付款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虽开具了期中付款证书,业主并不按证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间支付。工程中的具体情况往往是,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在认认真真地进行工程计量,另一方面业主在随意和武断地决定着工程款的支付。这种计量与支付严重脱节的情况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建设造价进行控制以及对承包商进行约束的影响力。另外,由于这种支付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工程款支付的滞后或严重拖期,从而引起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拖期甚至工程索赔。针对上述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对策解决工程计量与支付脱节的问题,以增强计量的有效性,提高支付的规范性

和科学性。

1)参照FIDIC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规定,使工程计量与支付主体各方的行为过程实现规范化、程序化运行;对工程计量与支付的操作、执行过程形成监督及反馈机制。

2)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计量与支付中的行为职能充分授权,并在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2.4对建设工程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一般来说,在建设项目的竣工阶段,作为业主来说,大量的投入建设资金的时间已经过去,但对于业主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来说,并没有完全结束。因此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把好关。

2.4.1监理应把好工程结算关

工程的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依据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作,向业主进行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经济文件。由于编制工程结算不仅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合理确定工程实际造价的重要依据。通常要求承包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业主可委托监理工程师对结算进行审核,工程结算既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必然程序和重要环节,也是监理造价控制的最后关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细致地依照合同及有关法规做好工程结算的审核把关工作,以确保整个工程造价最终得到合理控制。

2.4.2协助业主编制竣工决算

通常,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因此,在竣工验收之前要编制好竣工决算。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决算,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的经验教训,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水平以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内容

工程竣工决算的内容一般包括竣工决算编制说明和竣工决算报表两大部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说明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程概况;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对工程概(预)算和决算进行对比分析,说明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结余设备、材料和资金的处理意见;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分析,以及建设中的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

2)竣工工程投资与工程概(预)算的比较分析

由于竣工决算是用来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所以在竣工决算报告中必须对控制工程投资所采取的措施、效果以及其动态的变化进行认真的比较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而批准的概算是一个考核工程投资的依据,在对比分析时,可将决算报表中所提供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与批准的概算,甚至预算指标进行对比,以确定竣工项目的总投资造价是节约还是超支,从而在对比的基础上,总结先进的经验,找出落后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3.结语

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认真的做好工程监理中造价的控制工作,才能保证建设工程单位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中进行深入的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杨汉权.试论从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加强投资管理[J].石油化工.2003.(1).57-61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造价师;项目;全过程;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越来越多的受到了社会、企业的重视与关注。造价师作为国家改革发展所产生的新职业, 担负着管理造价全过程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造价师在造价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合理的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可达到为企业求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

一、造价师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

前期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是决策, 影响决策的关键是项目立项前的分析。造价师应全过程地参与可行性研究过程, 充分发挥“ 经济参谋“ 的作用, 选择

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方案的选择是投资决策的重点, 造价师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地区的选择。项目的经济规模等。但无论怎样都离不开两点:一是必须以企业现有的承受能力为基准, 保证采用的方案经济合理、先进适用;二是以满足生产、生活为基准, 保证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内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做好“ 经济参谋” 并非易事, 它要求造价师不仅要有一定的技术技能, 还要有与人共事的人文技能, 同时还必须有组织协调的能力。落实到工作中就是把自己的经济意识渗透到方案选择和估算中去, 与专业人员密切配合, 学习一定的专业知识, 熟悉工艺技术方案, 吃透领导的意图, 用动态的分析方法进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从而为控制项目总投资打下基础。

二、造价师在项目建设的材料控制

材料费约占工程总造价的50%~70%,材料费是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内容。造价师根据工程的要求对材料费进行严格地控制, 在材料预算―计划―采购―签收―领用―使用―监督―回收等各个环节加强责任制,落实到人。采购前应掌握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和用量。采购时要及时认真地分析材料市场的价格走势, 对商品混凝土、钢材、砂石料等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多家比选,对大型的工程项目则应组织招标,在质量、服务、价格方面反复比较,从中选优; 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验收制度,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签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拒签。材料在使用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施工材料消耗定额和工程进度安排用料, 限额领用,并对材料使用量上进行监督,防止浪费,合理使用资源。由于造价控制工程师对常用材料价格比较熟悉, 在实地考察材料价格时,能够向业主推荐实用、美观、优质,价格比较适中的产品,以供业主进行选择。待业主确定使用某种产品时,会同三方实地考察价格,在验证价格后,再与施工方签订材料价格,由施工方组织进货。这样避免了施工方擅自虚报所购材料的价格, 既保证了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又保证了材料的质量,避免了劣质材料进入工程,通过材料价格的控制, 业主可以放心地根据核定的价格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此举既降低了工程造价又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质量。

三、造价师在项目过程中的控制作用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耗资大的生产消费过程, 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应适应各方经济关系, 并随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断深入, 分阶段实行动态管理.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 对建设工程预期造价进行优化、计算、核定并编制相应文件,这就是投资预算, 它是设计方案的选择和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总目标. 在初步设计阶段, 要根据其总体布置、工程项目、各单项工程的主要结构, 采用有关概算定额和概算指标编制建设项目的总概算. 随着技术设计的不断完善, 进一步修正设计总概算, 待施工图设计方案正式出台, 编制施工图预算, 经审批后, 它便是确定建设项目总造价,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签定建设项目承包总合同和贷款总合同的重要依据, 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核算, 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在招投标工程中, 施工图预算更是确定标底的基础.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 把竞争机制积极引入到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中, 设计必须贯彻“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八字方针, 对有实力、层次高的设计单位进行考察, 交待项目设计概况后, 各自拿出工程设计方案, 并在造价上充分考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为优化设计在方案汇集后, 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反复论证、评议, 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通过优化设计来保证设计的技术经济合理性, 从中选出设计独到、特色鲜明、造价经济的最佳方案, 运用到项目开发建设中. 作为工程造价师, 在全过程要着重把握技术与经济相结合这一最有效控制造价的手段, 并运用价值工程, 在降低工程造价或保持造价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工程功能, 达到提高单位工程价值的目的, 相对节省造价.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 合同价的确定与控制在签定建设项目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时, 通过招投标是以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一致同意的合同价作为双方结算的基础, 它是施工阶段控制建安工程造价的目标.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对影响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 材料、设备价差, 应按合同规定调整的范围及调价方法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正, 确定结算价. 待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 在此基础上编制竣工决算. 整个造价的计价过程是一个由粗到细, 由浅到深, 最后确定工程实际造价的过程, 各环节相互衔接, 前者制约后者, 后者补充前者, 是

一个对造价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过程.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建设工程总承包制的引入, 要求工程造价师要考虑甲乙双方经济利益, 兼顾满足短工期、低造价和高质量的要求, 在招标过程中合理确定承包合同价. 施工阶段投资强度大大高于其它阶段, 制定一个合理资金使用计划就显得十分重要, 既要能保证工程建设有足够的资金, 不致因资金供应不足或不及时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又要尽可能不占用过多的资金, 减少利息支出, 减少资金筹措的困难. 因造价控制是一个与施工进度控制相互协调的过程, 为此, 在立项伊始做投资计划,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项目资金拨付审款制度. 在请款申请单上注明工程名称, 请款理由, 工程进度, 请款时间, 预结造价, 本次付款金额, 累计付款金额占预结造价百分比, 使每次拨款在整体上有一个与工程形象部位相对应的整体概念, 便于领导全面统筹资金的运作.

总之,。作为一名优秀的造价师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 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 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

预算,对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科学管理,才能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即把设计图纸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是建设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作用

1.1工程造价控制是克服结算价超合同价的有效手段

一个完整的施工合同价不但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的变化因素,还应考虑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费、预算包干费及施工风险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合同价的组成,分解项目造价,从而确定控制指标。要按照先计划、分配合同资金,后支付工程费用的原则,基本上做到每笔工程费用都能从合同价中找出其支付的依据。因重大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10%的应重新进行项目审批,及时调整合同价款。总之在施工阶段只要时时加强工程费用的计划、分配、使用的管理,就能有效地把施工结算价纳入施工合同价的范围之内。

1.2加强工程造价控制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根据GB50139-2000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承包方一道工序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工程量计量,工程师有权对不合格工序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同时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也不予计量。没有得到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是不能列入工程造价的。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把好工程量计量关,做到及时、真实、合法,就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同时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1.3加强工程造价控制能推动施工技术、施工方案创新

工程造价控制不是盲目地按合同价来规范施工步骤,而是以合同价为基础,根据施工企业自身的业务水平、施工项目的具体特点,合理地按排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其根本出发点是合理配置施工资源,节约社会成本,鼓励施工企业不断地完善施工方案,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

2加强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措施

2.1施工准备阶段的造价控制

2.1.1认真搞好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是为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纸交底、交待设计意图、解答设计疑问而组织的协调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充分利用图纸会审机会提出问题,多提问题,了解施工范围与发包范围口径是否一致,明确哪些工程是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协调土建与结构、安装与土建之间交叉矛盾之处,对于特殊材料的型号、规格、色泽、价格等要素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对于图纸会审提出的各种问题都要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并形成会议纪要。凡是进入会议纪要的各项条款都应当作为设计文件资料,把它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始依据,事前进行项目投资控制。

2.1.2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工程承包组织的需要编制的技术、经济文件,即解决技术问题,又考虑经济效果。一份满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一方面要合理地确定塔吊、搅拌机、砂、石、水泥堆场等位置,从而减少以后施工材料的水平,垂直运输,同时避免材料在场内的二次运输,另一方面要合理安排施工程序与顺序,保证各项目施工活动相互促进,紧密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突出施工作业流水性,一份满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既能减少施工材料的搬运损耗,降低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又能加快施工,提高功效,从而合理地降低工程造价。

2.1.3科学编写监理规划

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预防措施并制定控制方案,加大事前投资控制的力度。

2.2施工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

2.2.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①减少不必要变更

施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缺陷而提出设计变更,无可非议。然而过多的设计变更,往往不利于设计图纸的完整性,打断了施工企业正常的施工部署。同时也使工程质量得不到根本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每次设计变更几乎都要涉及到工程价款的调整,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的难度,严重的会使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失控,从而导致在建项目的停工。此类教训在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②提前变更,作好事前控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甲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提前的日期越长,越有利于承包方早作准备,合理调配人材机使用计划,便变更引发的工程价款调整减少到最低限度。有些建设监理单位平时不注重事前控制或造价控制意识不强,发放变更很随意。要知道一份不及时的变更,往往导致很多工作返工,造成不必要的人工设备窝工、材料损失。有些在关键工作上还导致工期延误,因此笔者提醒部分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图纸要三思而行。

③把好设计变更程序关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条款的精神,设计变更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和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和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不管哪一种变更都须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其变更引发的工程量不予确认。严格把好变更程序,一方面可以剔除不合理或不必要变更,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施工企业为增加不合理收入而私自变更工程项目,从而有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2.2.2合理确定工程鉴证

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在合同中又未明确,但在施工现场确实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而办理的鉴证,在办理工程鉴证时,要实事求是,一看其鉴证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重复鉴证现象。二要看鉴证手续是否齐全,真实。三看施工现场是否到位,若符合要求,及时鉴证,确认。

2.3施工验收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利用施工验收,项目移交的机会,整理施工项目的造价资料,归纳分析造价数据,回过头来分析之前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必要,能否在原有造价控制的基础上提出更科学、更易操作的方案,总结项目投资控制的管理经验,为以后的工程造价控制提供实践经验。

总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关乎整个项目的成本控制,所以尤为重要,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工程造价的编制水平,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工程造价治理体系,使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林法.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J].民营科技,2011,(1).

[2]金超.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管理[J].科技致富向导,2010,(35).

[3]谭蔚,周伟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