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范文第1篇

我系05届毕业生第六学期毕业论文一律要求写实习报告.为了保证实习报告的完成质量,现将有关实习报告的要求规范如下:

一,实习报告的基本结构

1,前置部份:包括封面,实习报告任务书.

(1),封面的内容:学校,系,专业和学生姓名,实习报告题目等(见附件).由毕业生本人填写.

(2),实习报告任务书的内容:学生姓名,专业班级,题目由学生手写;起止时间,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由指导教师填写.

2,主体部份:实习报告正文.

实习报告正文内容必须包含下面四个方面:

(1),实习目的:言简意赅,点明主题.

(2),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要求详略得当,重点突出,重点应放在实习岗位的介绍.

(3),实习内容及过程:这是重点,篇幅不少于2000字.要求内容详实,层次清楚;侧重实际动手能力和技能的培养,锻炼和提高,但切忌日记或记帐式的简单罗列.

(4),实结及体会:这是精华,篇幅不少于500字.要求条理清楚,逻辑性强;着重写出对实习内容的总结,体会和感受,特别是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和今后应努力的方向.

整体实习报告的内容必须与所学专业内容相关,字数不少于3500字.

3,最后是教师指导意见及评阅意见书和答辩意见书.

二,实习报告文字编写格式和装订要求

1,实习报告一律要使用A4纸打印成文.

2,字间距设置为"标准";

3,段落设置为"单倍行间距";

4,字号设置为:

标题:宋体二号加粗;

正文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正文二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

其余汉字均为宋体小四号:

正文中所有非汉字均为TimesNewRoman体;

5,实习报告装订的顺序是:封面,任务书,正文,封底.请勿装订!!!

6,毕业答辩完成后,再将教师指导意见及评阅意见书(在前)和答辩意见书(在后)装订于毕业设计(实习报告)之后.

7,实习报告的封面,任务书,教师指导意见及评阅意见书和答辩意见书由教务处规定统一格式.

三,时间安排

实习报告完稿时间:4月26日;

实习报告完成时间:5月8日;

3,毕业答辩时间:5月9日——5月13日.

四,其他要求

毕业生交给指导教师实习报告最好以邮件方式,便于修改,

实习报告的题目一律统一格式为:"关于在╳╳单位从事╳╳岗位的实习报告"或"关于在╳╳单位开展╳╳业务的实习报告"

附:

杨柳同学的毕业实习报告<>(没有最后定稿),请各位同学参考形式及格式.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实习报告)

题目:关于在国信证券公司开展

银证通业务的实习报告

指导教师:姜春生

成绩:

系别:工商管理系

专业:证券投资

班级:02证券二班

姓名:杨柳

2005年5月9日

关于在国信证券开展银证通

业务的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在即将毕业之前,能有机会去国信证券实训是一个很难得的机会.在国信证券实习主要是为了了解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金融产品,主要是国信证券做的很好的银证通业务以及它们自身的财富通业务.在实训中我们要掌握银证通业务是什么怎样办理银证通业务银证通业务的优势以及怎样去销售银证通.以上这些是我们在这短期培训中要掌握的.

二,实习单位简介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起源于1989年成立的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目前注册资本20亿元,公司股东单位皆为极具实力的大型企业: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和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形成了"创造价值,成就你我"的核心理念和"开放透明,和谐进取"的企业文化,成为了国内知名的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

1998年起,国信证券单个营业部的平均交易额和平均盈利能力连续七年名列全国第一;深圳红岭中路营业部连续十三年股票基金交易额在深圳交易所排名第一.在2004年沪,深两市会员股票基金交易排名中,国信证券已跃居全国前七位.截至2004年底,国信证券"银证通"业务已经在全国累计开通50多个城市,"银证通"客户数量和交易量均居全国证券业第一.国信证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并且是全国证券业竞争力最强的公司之一.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我们实习的内容主要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岗前培训;第二部分是上岗实习.

我在国信证券营业部进行了两天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关于银证通业务的介绍,怎样办理开户和转户,以及办理业务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培训结束后给我们进行了岗位的分配,我被分配到了一家农业银行储蓄所开展银证通业务的介绍及销售.

第二天由于对这家银行不太了解,我就装扮成普通的储户进行实地的了解.进门一看前面是一个大厅,然后是各种业务的专柜,因为银证通的大部分客户都是储户,所以我就去向大堂的保安询问了一下储蓄专柜的位置,然后来到柜台前询问了一些银行代售的一些理财品种,去听一些储户主要询问的品种.上午大概把农行了解了一下.下午我以国信的实习员工的身份正式的在农行开展我的业务.上午的那些柜员一看我是国信的员工,对我都非常的友善,也许是大家都是女孩子,相处起来也比较容易,和她们进行了一些初步的了解.下午我的咨询台几乎是一个人也没有,期待着以后的日子能好过一点吧.

第二天上午我终于有了第一个咨询者,她是一个40多岁的中年妇女,她是在储蓄时问柜台一些品种,柜员把她介绍到我这里来的,我向她介绍了银证通业务,正巧她也进行股票的交易,我就告诉她,国信有一个专门的分析机构可以对你的股票进行诊断,而且是免费的.她一听挺高兴,就把股票的名称和代码给了我,我又把她的电话记下来,这样我就又有机会和这个客户接触了,并且有希望把她做成自己的客户.晚上回国信后,我把她的那几支股票拿给国信证券分析师看,她们给了我一份很详细的诊断报告,我回去认真的看了看,把握住了一些关键的信息.第三天下午她就来取诊断报告了,她还问了一些国信都有些什么样的服务,我向她介绍了合作配售,并告诉她这个是国信特有的而且是免费的,她听后.我觉得她有一点儿动心了,我又给她介绍了一些其他服务.我们之间谈的比较愉快.

三天后,这个阿姨来农行找我,让我帮她转到我们国信,要开银证通,我当时听了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我马上答应她,并告诉她等我把手续都整理好后给她打电话.

两天后我和她约好下午来农行办理,我特别告诉她带好身份证,股东卡和复印件.通知银行准备好个人开户申请表和银证通开户申请表,自己在公司准备好三方协议带到银行.下午她来后,我立刻带她到柜台办理业务,可没想到办理开户时,农行的系统竟出现了问题,开户开不了,因为时间比较紧,我们还要去办理撤消指定交易和转托管,这些都需要在下午交易的两个小时内办完,没办法,我只好带她去最近的一家工行办理,她当时就有些不耐烦了,我只能找一些话题和她聊,用所有的办法把她挽留住,最后我还是帮我的第一个客户办理完了.虽说中间出现了一些小的问题,但能够及时解决,不要让客户产生不耐烦的心理,要是客户产生这种心理,客户就不容易做过来了.

在剩余的实习期间,我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在给客户填写股东代码时,股东代码填错了,还好当时与国信对股东代码时及时发现,才避免了一次错误.一次,给客户在银行办理完银证通业务后,客户第二天交易不了,客户给我打电话询问,我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因为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我立刻给国信证券公司打电话问了一下,原来是证券公司方面没有开资金户,国信马上给这个客户进行了开户.这件事情后,每次我给客户办理完银证通业务后,我都给国信打个电话,确认一下是否开立资金帐户.还有一次,一个马上快要做成的客户却没有做成,是因为当时我只忘记问他当天做没做交易,有没有委托和新股认购.没想到办理撤消指定交易时撤消不了,他当天上午进行了交易,没办法办理,只能第二天办理,他一看这么麻烦,就不办了,我是怎么说都不行,他也是一个很忙的人,时间就是金钱,找出空时间来很不容易,所以这个客户就在我的一个小小的失误中丧失了.有了这些经验后,我每次做一个客户都非常认真,非常仔细的去做,把所有能想到的都办理好后再与客户联系,争取能做到的客户都不会让他走掉.

四,实结及体会

国信证券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SPV);资产池;信用评级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近几十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其起源于美国,在欧美发达国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期间经历发展、停滞、业务重启、较快发展等阶段,在制度设计、参与主体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来克服机制障碍,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经验

(一)主要运作模式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表外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信贷资产,实现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这种做法虽然提高了资产流动性,但由于基础资产池的资产入池后不可更换,贷款风险相应转嫁给了投资者,因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被认为正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引起的。二是以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表内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内部设立机构进行证券化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如实反映,资产所有权仍然归属银行。在这种模式下,发起人有较强动力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同时由于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一旦基础资产池中资产出现问题,发起机构要及时用其他优质资产入池对其进行替换。因此,该模式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效法。三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准表内模式。这种模式兼有表内模式及表外模式的部分特征,由原权益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通过购买母公司或其他公司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组建资金池,发行证券。

(二)政策监管环境

欧美国家金融市场发展历史较长,有着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和法律监管体系,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均来自于市场的自发创新,国家在相关金融法规中对于该业务的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在政策监管上采取了先发展后管制的模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相继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证券法房产投资信托法》以及《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订,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国内探索

(一)起步及发展

与欧美不同,我国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发展主要采取了在管制中逐步推进发展的路径。2005年我国正式启动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同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41.8亿元的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建设银行发行30亿元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标志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起步。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曾一度停滞。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得以重启,试点规模确定为500亿元。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了第三轮试点,试点额度3000亿元。随着第三轮试点工作的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加速发展,银监会、人民银行相继发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升级为备案、注册制,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了常规发展阶段。2015年5月,国务院新增5000亿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11月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在北京成立,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持续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向前发展。

(二)发展特征

1.发行总量实现了快速增长。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12年重启以来,尤其是2014年国家将行政审批制升级为注册、备案制后,发行总量实现了快速增加。2015年1~11月,全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为3291.86亿元,约为2012年发行总额的17倍。2.发起机构逐步多元化。随着业务准入机构范围放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逐步由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延伸(图1)。从总量上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远超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2012年开始,国家放宽了商业银行的准入要求,越来越多的以城商行为代表的区域性中小银行资产证券化规模明显增加,这主要与当前市场环境以及金融监管要求下中小商业银行资产出表压力有关。

3.信贷支持证券化种类逐渐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10年间,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种类逐渐多元化,从信贷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来看,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企业贷款,其次是铁路专项贷款、汽车贷款以及房地产抵押贷款。

4.信托计划为SPV的表外模式。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更接近于美国的表外模式,SPV由特殊目的信托(SPT)担任。发起人(通常也是贷款服务机构)将资产转让给SPT,由SPT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近40家信托公司拥有特定目的受托人资格,其中中信信托、金谷信托、北京信托位列前三位,占比分别为21.95%、12.57%和10.72%。

5.公募和私募两种募集方式并存。公募即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方式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对基础资产要求高、审批时间相对较长。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具有不需要监管审批、不占用试点额度、审批时间短等特点,在目前银行资产业务发展受资本约束的背景下,对银行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私募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前景可期。

(三)政策监管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自2005年信贷支持证券化试点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法规(右表),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因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试点起步至今仅短短10年时间,与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汇等常规业务相比,仍然属于非常规业务。从发行规模上来看,目前3000多亿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与我国超90万亿的信贷资产规模、超46万亿债券市场规模相比占比依然很低。在政策顶层设计、具体监管措施、市场参与主体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策监管顶层设计还不够完善

1.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系统性专门法律缺失。虽然我国资产市场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在制度设计方面依然不够完善。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更多的是从专业监管角度出发,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所涉及的银行、证券公司、特殊目的信托在宏观整体上进行规范,在实际操作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信用评级、会计、法律等多领域,有相对复杂的运作过程,目前在国家层面还并没有形成一项专门的法规对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2.跨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采取的是分业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等多个金融市场主体的现代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各专业监管部门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领域进行监管,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监管合力不够,可能难以及时发现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增加了业务监管的难度。

(二)业务开展门槛较高,市场参与度较低

1.业务准入要求较高。目前虽然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施行备案制,但仅是针对已经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资格的发行主体,对于从未开展过该业务的商业银行还需要经过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进行资质认定审批,加之试点额度有限,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均能开展该项业务,对业务的开展形成了机制障碍。

2.对入池资产限制过多。虽然近年来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种类逐渐多元化,但与国外80%以上基础资产为零售消费类贷款不同,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80%以上依然为企业贷款。这主要是监管部门对入池信贷基础资产种类放宽的同时,对信贷资产的性质要求很高,比如要求基础资产为银行优质信贷资产、剩余加权平均期限不得少于18个月,抵质押贷款占比不得超过20%等,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尤其是城商行来说,经过层层筛选,符合条件的能够入池的资产已经很小了,加之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率一般不高,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本身利差相对较高,回报率较高,在不考虑监管压力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持贷到期比将其证券化转让更具有吸引力,商业银行创新潜能没有充分发掘出来,业务创新不够。

3.发行制度安排细化程度不够。虽然2013年以来国家已允许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允许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与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做市安排,但截至目前并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发行仍主要依靠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2015年11月,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仅有5.2亿元(不含已结束交易的),占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量的0.08%。

4.投资主体进入门槛较高。从投资主体进入门槛来看,仅限于有资格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机构投资者,且超过90%的投资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其他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无法投资。目前大约60~70%的证券化产品被银行体系交叉持有至到期,产品市场流转性较差。从中央结算公司登记的债券换手率来看,2015年11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仅0.22%,远远低于较为活跃的政策性银行债41.2个百分点、企业债23个百分点。

(三)主要环节参与主体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1.商业银行缺乏投行专业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商业银行属于现行业务,尤其是对于长期植根于地方,以存贷业务为主要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而言,更是属于金融前沿领域,这方面的人才储备较为匮乏。目前虽然许多城商行在总行层面已成立专门负责投行业务的部门,但分支行业务主要还是以传统的存贷款为主,在投行业务开展方面主要是承担收集资料等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专业力量非常薄弱。

2.外部信用评级市场不完善,评级公信力不高。一是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独立性不强。目前,我国除中债登采取的是投资者付费模式外,其余的信用评级机构采取的模式主要是被评对象付费模式,对评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带来一定影响。二是评级信息采集壁垒较大。在数据获取方面,我国信用评级业起步时间不长,信用评级机构普遍缺少庞大的信用数据库,只能依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受评企业等外部信息进行评价。一方面,从政府部门来看,大量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在财政、税务、工商、司法、金融等机构,虽然近年来各地政府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一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没有完全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从受评企业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提供给评价机构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都不高,严重降低了评级信息的价值。三是评级机构评级标准、技术等不统一。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技术和方法处于探索阶段,信用评级标准不明确且不统一,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3.信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信托机构作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唯一法定的特殊目的机构,其服务价值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有着较重要影响。虽然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承担特殊目的的信托有别于传统的信托业务,《信托法》中并没有对这一部分进行制度安排。加之信托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自2007年国家对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来,信托行业发展历史不足十年,在制度建设、系统搭建、风险管理、人才储备等方面均还处于起步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兴起既是信托行业发展的新方向也对信托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四、建议

(一)以完善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效率为抓手,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顶层设计

一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国家层面出台支持和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专门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对市场准入、内部管理、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进一步理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模式,落实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推动跨市场监管体系建立。

(二)以审慎创新、提升活力为抓手,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是审慎扩大入池资产的选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创新。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从制度安排上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零售小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鼓励不同区域的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组团开展业务,扩大入池资产的地域选择范围,降低区域性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地域集中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二是进一步丰富投资主体,使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中。三是进一步扩大市场交易平台和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和监督约束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还可以进一步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互联网+的运作模式,形成多层级、多元化交易方式。四是加大人才培养,提高各参与主体业务开展专业能力。商业银行要加快传统业务向现代银行业务的转型步伐,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操作能力的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分支行人员投行业务素质;外部资信评级机构要进一步统一信用评级标准,不断提高评级独立性,逐步培养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本土外部评级机构;信托行业要完善自身组织机构建设,加快创新,进一步提高信托作为法定特殊目的机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业性。

(三)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高度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潜在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监管部门要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密切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是要加强信贷资产及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建设。国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建立信贷资产及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形成参与主体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加以防范,进一步畅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和发行。二是加强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和发起人应主动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信息透明度,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同时,要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作者:唐璐 李博 单位:贵州银行贵阳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1]高蓓,张明,邹晓梅.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4(10).

[2]周昱今.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制度性缺陷与破解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1(12).

[3]俞勇.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资本充足率[N].中国证券报,2012-2-25.

[4]刘夏村.信托公司“好日子”来了?[N].中国证券报,2014-11-24.

国信证券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 制度完善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开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为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与其证券相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法制定的重心,它贯穿于证券发行、流通全过程。我国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实际效用角度出发,证券市场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平原则的首要要求就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即所有投资者拥有同质的及时信息。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公正,要求证券监管者公正无私地进行市场管理和对待市场参与者。它是以法律框架实现市场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平衡与秩序的关键。公开,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向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市场活动。公开原则是实现市场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条件,也是证券法律的精髓。

2.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决策科学的前提。投资者只有对证券发行公司不断变动的财务、经营等状况有全面真实的了解,才能据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实现预期投资收益。

3.保护投资者是信息披露制度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行公司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影响其证券价格的一切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信息,弥补其弱势地位。这是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关键。

4.信息披露制度便于证券监管,促进证券市场发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证券发行人公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和审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充满信心,促进证券市场高效运营,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促进功能。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每一个国家证券监管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制定的一种证券市场游戏规则,是证券产品的发行者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核心。

二、我国《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条款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立法框架。新的《证券法》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主要内容是:

1.构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该体系包括证券发行市场的披露(第l7条),如股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资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交易市场的持续信息公开,如证券上市公告书(第48、49条)、中期报告(第60条)、年度报告(第61条)等定期报告;临时性公告的规定,如重大事件公告(第64、65、66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是公司发行和上市时初次披露的内容,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是公司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其目的是及时披露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2.信息披露制度标准明确。理论上,信息披露的法律标准应当概括为:信息的全面性、资料的真实性、时间的时效性、空间的易得性、内容的易解性、形式的合法性。我国《证券法》亦体现这一要求,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不得有重大遗漏,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准确无误,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不得作虚假表示;对于提交的资料,不仅所反映的内容有时效要求,而且提交的期限更加严格;有关资料获取的途径应当广泛,资料必须保持原状;公开资料不仅应为专业投资者使用,也应为非专业训练的一般投资者所理解;公开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书面形式、新闻媒体、置备于特定场所等方式披露。

3.以法律责任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及其关系人必须遵守上述信息披露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发行人及其关系人履行上述义务;三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发行人及其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的责任。而第三个方面,由于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因而是一种保障制度。又由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信息披露的核心目标,为保证该核心目标的不落空,用严厉的处罚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十分必要的,所以《证券法》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性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起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会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181、183、188、189条等均是类似的责任条款。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顾问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罚的规定比原来的规定更加严厉,同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也宽泛得多。显然,这是对证券市场信息失灵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充分思虑的基础上,旨在通过严厉的法律责任来实现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就。

三、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国信证券范文第4篇

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就有学者提出这一主张(韩志国,1994),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实行银行业和证券分业管理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受到阻塞。近两年来,这两个市场之间的“防火墙”开始松动,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间拆借市场融资和进行股票抵押贷款,银行资金通过这种有限的通道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但事实上因通道狭窄受到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冷淡。同时,金融管理高层人士(戴相龙, 2000)也曾提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建立短期融资公司沟通两个市场通道的设想,但这一设想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近来。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问题在理论界和证券界又开始引起关注。在今年4月举行的“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高级论坛”上,证券管理高层人士又提出要“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渠道”(尚福林,2003),“允许组建证券融资公司”(周正庆,2003),而这正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一直排斥信用交易机制,原因似乎主要在于:一是理论界对这一机制的内在机理、基本功能、市场效应及其所蕴含的风险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风险的一面,而它所具有的功能和效应却受到人们的漠视。二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人们对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尤为敏感和担忧,自然也就一直难以被管理当局所接受。很显然,对信用交易机制不作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而一味地排斥,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机制残缺,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市场效应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对其风险及其监管进行分析研究,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这一机制的可行性和制度架构作初步探讨。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及其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通行的交易制度,也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繁荣,使投资者趋于成熟的重要手段。所谓信用交易 (margin transaction)是指证券金融机构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时以投资者提供的部分现金作保证或有价证券作抵押为前提,为其代垫所需的其余现金或有价证券,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故又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主要有保证金买空(margin purchase)和卖空(short sale)两种交易形式。以信用交易行为为核心而形成的信用关系,运作方式,操作规程,监管法规等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套交易体系,便构成信用交易机制(margin transaction mechanism)。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其本质特性的反映。

1.资金疏通性。我们知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如果相互之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势必使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衰减。信用交易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着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因此,从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2.信用双重性。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或证券)买入 (或卖出)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即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或证券)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是它向银行的贷款,银行在放款后它作为贷款方将来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第二重信用关系。因此,从信用关系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信用双重性。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 (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但这种虚拟供求却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相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被放大,获取更大收益;相反,如果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逆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则被逆向放大,蒙受更大损失。因此,从财务运作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财务杠杆性。

4.可调控性。信用交易机制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决定了这一交易机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然而信用交易的成立,必须以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前提。保证金通常分为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sm)和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 marg㈩两种,前者由金融管理当局根据社会货币松紧状况规定和调整,是一种重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后者由证券交易所和经纪商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和调整。这就为管理者控制风险,实现货币政策和市场稳定目标提供了可调控的工具。因此,从宏观管理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又具有可调控性。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市场效应:

1.流动性效应。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灵魂,是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之一。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格的形成,必须以相当数量的交易量作保证,仅靠市场内的实际交易量,市场有时难以激活。引入信用交易的虚拟供求,使投资者能够超出自身实力进行大量的交易,以维持足够的交易量活跃市场,维持证券价格运动的连续性,从而提高市场效率。

2.市场缓冲效应。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向运行,在供求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配合运作,可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价格下跌,会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证券的供给,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证券价格如预期下跌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促使证券价格回升。显然,信用交易机制发挥了对市场的缓冲效应。

3.对冲避险效应。“卖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包括投机性卖空、对冲性卖空、持有卖空,套利性卖空、做市商和经纪商卖空等多种形式。如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导致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从卖空的盈利中得到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其卖空的损失可以从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升中得到弥补。利用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进行对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回避风险的工具。

4.机构盈利效应。毫无疑问,信用交易机制扩大了市场交易量,增加了证券商的佣金收入;同时信用交易机制复杂,需要证券商提供更多的服务,也为证券商开辟了增加服务收入的渠道。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融资交易须支付所借资金的利息;投资者以现金作为担保,证券金融机构可对其适当运用获取利差收入;证券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用于抵押的证券也可进一步进行操作,融券或出借以获取收益。当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机构再融资时,银行机构也可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三、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与国外的监管经验

如上所述,信用交易因其所具有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在给投资者可能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它所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视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风险是可以识别的,也是可以控制的。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

证券交易机制的风险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从类别上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体制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由于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可能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信用交易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二是信用风险。这是指交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对信用交易如果失控,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更容易操纵市场,甚至与证券商联手操纵,可能会引发市场巨幅震荡,损害投资者利益。这恐怕也是我国目前仍排斥信用交易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交易机制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从层次上判断,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二)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

由于信用交易是一种蕴藏着较大风险的交易机制,一些国家对这一机制也是毁誉参半。尽管如此,这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交易机制,并在市场运作中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扬长避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通常采用以下做法:(1)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最为典型。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美国对信用交易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中,许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和经纪商蒙受了重大损失。为防止历史重演,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七条中规定美联储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并授权美联储制定了下、u、g、x等条例,对信用交易在法律法规上作了规范。(2)调整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 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韩国从197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3次;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 (3)规定信用限额。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定为30万日元,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将这一限额规定在100万日元以上,以限制风险承受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为防止信用交易过度,韩国证交会规定了保证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证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096,其中卖空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一家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提供的垫头贷款最高限额为5000万韩元;股票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韩元等。(4)限制卖空行为。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空头投机者故意扰乱市场,操纵股价,子1938年公布了×10a-1、×10a-2、×10a- 3等三项法规,限制信用卖空者的交易行为,这就是所谓“波幅检测规则”(tick-tes trules)。(5)实行抵押制度。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开展证券抵押业务的经纪商必须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或为全国性证交所会员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此外,如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比率、限制抵押证券的种类,降低抵押证券换算比率等,都是常用的做法。

(三)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经验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1.法律法规是监管的前提。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法律法规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反过来又推动了信用交易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发展轨道。可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制平台。

2.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了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3.证券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关键。证券金融机构处于中介地位,是金融管理当局联结投资者的纽带。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于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一家金融机构对一家经纪商或证券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融资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金融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4.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对可供抵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四、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与证券市场其他交易机制一样,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基本成熟和具有相当规模的条件下,适应市场需要而自然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看,笔者认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而具有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1.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吸引居民储蓄流入证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比年初增加5894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定期储蓄存款比去年初增加 3877亿元,活期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2017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将使风险集中到银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激活证券市场,使资金分流出来,可促使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结构。实际上。从居民储蓄存款的走势可以发现,居民储蓄与证券市场走势具有相关性。前几年证券市场行情趋旺时,居民储蓄存款呈下降趋势;近年来证券市场行情陷入持续低迷,人们投资股市就显得比较谨慎,居民储蓄存款持续增长,即使央行进行了第八次降息,储蓄存款仍然得到人们的高度认可。可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分流居民储蓄就显得尤为突出。

2.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拓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除居民储蓄存款外,我国的社会资金也相当充足。根据有关机构测算,今年内可入市的潜在社会资金估计在2400亿元左右。目前。这些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资金可以通过银行拆借市场、股票抵押贷款等两种方式为券商融资,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二是社会资金(包括三类企业资金、保险机构资金、gfii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入证券市场。从目前运作状况看,尽管管理层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但因资金通道狭窄,不能满足当前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需要,降低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为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宽了资金通道,可提高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

3.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微观结构。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在1987年美国大股灾之后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其核心是说明在既定的市场微观结构下,金融资产的定价过程及其结果,从而揭示市场微观结构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狭义的是指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广义的是指市场各种交易制度的总称,包括价格发现机制、买空卖空机制、清算交割机制和信息传播机制等诸方面。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处于残缺状态,只有现货交易,排斥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也被取消,这种单向结构在现实生活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只有做多而没有做空机制,缺乏避险工具。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将做空机制导入市场,改变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残缺状况,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4.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遏制“透支”交易,规范市场行为。事实上,从融资的角度出发,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就或明或暗地存在着,简而言之,就是资金方为投资者“透支”,其中以券商利用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最为普遍。从程序上比较,我国证券交易中存在的“透支”行为与国外大体相似。一般而言,“透支”双方签定一个协议,规定“透支”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平仓规则等。目前券商的“透支”行为是被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了不少由于“透支”给券商带来巨额损失的事件。但由于竞争的驱动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券商对投资者的“透支”屡难禁止。引入用交易机制,“开正门,堵暗道”,将有效地化解券商“透支”带来的信用风险。

(二)可能性分析

1.信用交易机制特有的功能,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理论前提。如前所述,信用交易机制具有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两个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我国政府控制证券市场冷热的基本手段一是依靠控制企业上市的节奏,二是依靠控制由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的流动通道。可以说完全隔离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或不加限制地允许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自由地出入,都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前者会导致证券市场因后备资金不足而萎缩;后者又会因为货币市场资金规模过大导致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恰当的做法只能是在进一步疏通其他资金流通管道的同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疏通与调控功能。

2.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运作空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有可供选择。流动性好的优质证券作为抵押物等基本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虽然还处于发展初期,但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3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326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1215家,b股上市公司111家)。a股总市值41860亿元,流通总市值 13000亿元;上市封闭式基金54家,总市值643亿元国债现货上市品种 35只,总市值3584亿元;可转换债券11只,总市值也达到120亿元。投资者开户近7000万个。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市场规模和已有的证券品种,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较大的市场运作空间。

3.我国证券市场机构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截止2002年底,我国证券公司126家,总资产5700亿元,营业网点2900多个。基金管理公司21家,证券投资基金71只,基金规模132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较有实力,有一定信誉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不仅经营规模较大,而且在多年来的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这就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

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交易设施如委托报价系统、清算交割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已趋完善,这也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基础条件。

五、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探讨

从一些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运作实践和经验看,一个较完整的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理设置证券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体系和确立严格的监管框架。

(一)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

1.证券金融机构设置的两种模式。证券金融机构是将证券商和投资者联系起来,以证券商和投资者为融资融券主体,提供证券金融服务的专门性的证券金融中介机构,是信用交易机制运作的核心。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外证券市场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集中授信模式,即只存在一个制度化的,集中的、统一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可通过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行为,对流出和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量进行调控。日、韩和我国的台湾属于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分散授信模式,即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由大量的经纪商办理,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统一集中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融资机构主要是各个经纪商。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

2.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宜采用分散授权模式。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应确立为何种模式?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直接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在全国设立一家或几家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部信用导入的桥梁,专司直接对证券商授信,然后由证券商向投资者直接授信(万国华,2003);二是主张先期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建立过渡性的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待时机成熟后再过渡到分散授信模式(席迎春,2002);三是(陈晓舜,2000)主张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认为采用集中授信模式,设立专门的证券融资机构,使得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融资融券链条过长,降低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笔者赞成第三种主张,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还因为:(1)我国证券市场虽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可以利用后发优势,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没有必要非得先搞个“过渡”不可。所谓“条件成熟”是个模糊概念,我国证券市场“条件”何时“成熟”、达到何种程度为“成熟”都难以把握,所谓“条件”也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2)实际上,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看,信用交易机制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手段。而不是等到成熟之后再引入。日本证券市场1949年重新开张,195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韩国证券市场1956年建立,197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我国台湾证券市场1953年正式形成,1974年也开始了信用交易。可见信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运作机理的内在要求。(3)我国证券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与国外证券商相比还较弱,但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如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植进一步充实实力,是可以承担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选择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证券公司,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要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可以从银行贷款和向同业拆借,但自身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没有雄厚的实力是难以胜任的。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公司实力都还不是很强。可选择相对比较强的证券公司予以扶植,如发行金融债券、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扩充实力。二是必须为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采用先在某一地区试点而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开即“由点到面”的办法,要根据市场的履盖面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同时设立一家或几家融资融券营业机构。三是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和较强的自律意识。对于内部管理混乱,或在过去的经营中有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证券公司,应排除在入选范围之外,使入选的证券公司保持很好的社会信誉。

(二)制定信用交易规则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在设计信用交易运作规则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1.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这方面可借鉴日、韩和台湾的经验,只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良莠并存:作为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流通,选择时还需考虑股票流通盘的大小,流通盘过小容易引发投机。每种证券的资质不同,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同,融资抵押证券的折算率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债的折算率较高,股票则低些。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在初期,证券折算率标准可定得略低些为宜。国债折算率以85g6为宜,股票的折算率以60%为宜。认定证券的资质和确定折算率标准的权利可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

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96—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96-2596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96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

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4.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5.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我国信用交易期限可考虑以3个月为宜。同时还要制定对;中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由于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由证券公司行使,仍然采用二级市场两级清算交割体制,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清算交割。

6.抵押证券存管。其关键在于: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不得串户运作;要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要建立融资融券合同。

(三)确定信用交易监管框架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目前的主要难点是法律障碍。《证券法》尚未将信用交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首先必须适时修改《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适度的混业经营。《证券法》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实际上其中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修改已是势在必行。

机构监管结构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关,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确定和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制定证券金融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法规,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机构确立后,再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三是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交易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对信用交易、清算交割等过程进行监管;要根据价格的波动状况确定和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保持市场正常运行;在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限,如提高维持保证金比率、降低抵押证券折算率、限制或停止信用交易等。

各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责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履行着证券经营机构与经纪商的双重职能,因而要加强法规自律意识,在内部,融资业务、融券业务、自营业务要严格分开运作,制定出严格的内部运作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还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国信证券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 证券化 发展 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走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为了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首先,国务院,银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推行证券资产化来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比例,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调控手段;其次,不良资产在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中利用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资产,很少有银行愿意拿出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同时,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相对狭隘,流动性明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投资者对此反应冷淡。这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2、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4、信贷资产沉淀严重,流动性差

我国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效率不佳,企业亏损,负债率较高,导致银行的贷款成了死账,不仅贷款本金沉淀、呆滞、呆帐居高不下,而且欠息与日俱增。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由于缺少二级市场可以变现,没有

实现流动,使银行的信贷资产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银行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困难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有好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发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2、法律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非常冷清,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导致银行金融风险加大。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订往往滞后,尤其对于金融领域的体制创新和工具创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部分, 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是全国性和权威性的,应是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立、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未来人才的培养,辅以引进吸收国外专业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质的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随着各方面环境的改善、条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项业务将在我国呈现很大的市场潜力,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夏小伟.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 财会研究,2010,(06)

[2]秦扬扬. 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j].现代商业,2008,(11)

[3]卢绍兵.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府新论,2007,(06)

[4]任伟,陈兵兵.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04)

[5]潘彩虹.我国资产证券化瓶颈问题及解决对策[j].证券时报,2006,(03)

[6]刘志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试点的动因及影响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6,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