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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函授站;性质;边界;特征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界定函授站:“函授教育辅导站(简称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函授站的性质需要仔细斟酌,对其内涵与外延及特征加以明确,方能更好地管理和建设函授站。

一、函授站的性质

1.函授站的性质

(1)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是“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定义,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人在权限范围内实施行为,一方面越权行为不属于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人可以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地对相对人实施行为,以维护人的利益。二是人以人名义进行行为,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则非行为。三是主要上实施法律行为,如函授站将学生招进主办学校,就使学生与学校之间产生了以教育与被教育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四是人对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执行事务中的合法和违法的行为,如函授站以学校名义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以至不能毕业,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受。

(2)行为与委托合同及居间合同的异同

新(合同法)对委托与居间行为有明确定义。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合同是产生行为的一个根据,行为则是为了实现委托合同委托的内容。因此,委托合同只是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行为则涉及委托人和相对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居间合同就是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人(中介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委托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中介人不是当事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人则是当事人,与第三人有行为的法律关系。

(3)函授站的性质

函授站的设立首先必须经主办学校考查同意,学校是人,函授站是人,学生是相对人。学校和函授站以协议(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建立权关系并确定授权范围,函授站对学生的行为关系和学校与学生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之承受关系也随之确立了。

函授站的权利可分为自和学校的委托授权两部分。函授站自主要有设站单位的授权(有偿或无偿使用单位名称、场地等)、管理人员聘用权、节余资金支配权等。学校委托授权主要是:生源组织发动权、辅导教师聘任权、有限的教育教学权和管理权,关键的权力如自主招生权、学籍管理权、教学计划制订权、教学质量监控权等一般不会授予。函授站办学是以学校名义进行的行为,必须维护教育质量和学校声誉,不能超越权限或不履行权限范围内的义务。

很明显,函授站与学校既不是居间关系,因为函授站也是当事人;也不单纯是委托人(学校)和受托人(函授站)之间的关系,因为还有第三人(学生)与双方都有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关系;函授站是学校的一个机构,性质是其最根本的法律性质。

2.函授站的育人性质

函授站的性质界定了其三个基本功能与职责: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就是组织非主干课程的教学、主干课程的辅导和自学,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政治教育,即教书育人;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进行管理,即管理育人;同时,又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学习条件,协助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学、检查并接待,即服务育人。这些功能与职责服务于一个目标:育人。函授站作为一个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行使一定办学教育权力的机构,虽然育人过程并不完整,但并不影响其育人的教育性质。函授站的育人性质既不是学校育人功能的延伸,也不是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利,而是自身依法存在与发展的使命。就存在的目的而言,育人性质是函授站最重要的性质。

3.函授站的服务性质

函授站原本是为了降低主办高校的办学成本和外地学生的求学成本、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源、针对无法长时间离岗学习的在职从业人员而设立的。函授站自身又同时具有必要的办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有相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组织本地生源的相关信息、声誉和人脉关系优势等,因而能够担当起学校在本地的教育角色。

教育角色所蕴涵的关系使函授站成为沟通社会(具体为学生)与政府、学校之间的教育关系及信息的桥梁,成为学校在当地实施函授教育的一个中间站,为本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服务,此为公共服务。函授站在授权范围内协助学校办好本站的函授教育,组织学生进行学习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既为学生服务,也为学校服务,可称作专有服务。因此,作为学校和政府的一个合法的教育机构,服务性质是函授站的社会性质。

二、函授站的边界

1.边界伸缩与沉没

本文所指边界伸缩,指的是协议的某部分权利或义务在履行过程中,由后续的合法追认或重新界定引起的扩大或缩小。边界的伸缩是水平方向发生的变化。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越权行为是非行为,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追认为合法的行为,并作为协议的补充,这是边界的伸张。反之即为边界的缩小。

边界沉没就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的某一个或某些权利和义务,导致边界在该区段出现缺口。边界沉没是垂直方向上发生的变化。导致函授站边界沉没的原因通常有三个:

一是利益故意,即协议方在行为可能影响自身利益时,有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或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函授站减少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辅导课时或课程以降低课时费。

二是理性过失,是协议方因未充分或准确理解权利与义务所致,如招生权,函授站只能以自身名义(即某学校函授站名义)进行招生,而不能直接以学校或设站单位的名义进行招生;函授站只有生源发动、宣传、组织权,而没有资格审查与录取权。许多学校没有履行资格审查权而由函授站或报名点进行或者不审查,使函授站的招生权利边界部分沉没。

三是条件限制,这是由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致,如学校因为距离函授站较远,沟通不便,不能及时地完全、准确掌握函授站的教学情况等信息来指导和控制,从而使学校的业务管理边界出现沉没。

2.边界

学校和函授站的办学协议确定了关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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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就是函授站的行为边界,这是个有标志的、轮廓清晰的边界。其变化有三种性向:一是扩张。合法追认意味着函授站边界的扩张,可以直至几乎与学校的权利边界重合,结果就相当于学校的分校,这一般是函授站所希望的。二是缩小,直至于几乎等于无,结果就是完全成为学校的驻外机构,这种情况很少,同时也就不成为函授站了。三是沉没。三种变化的极端结果都是不合理的,需控制其变化幅度。

3.育人边界

函授站的育人性质界定了其行为应该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的和中心任务。由于这个界定是抽象。的、宏观的,其标准蕴涵在具体的教学、管理与服务行为之中,因此育人边界是模糊的,不象边界可以依据具体的条款进行准确的辨别。

育人性质的确定性与边界的模糊性这一矛盾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当前,函授站在缺乏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设站单位的经费资助的情况下,几乎只能以与主办学校按协议比例分成的学生学杂费收入作为办学经费来源,并维持生存与发展。因此,解决经费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扩大招生规模。但是,如果保证办学质量,规模又应该与办学条件(师资、场地、设备等)相匹配,而且受人才需求状况、国家政策法规、生源竞争及函授站与学校社会声誉的制约,规模与效益很难达到理想状态。那么,边界的模糊性就为函授站营利或教育职责的沉没提供了掩护,育人性质也就随之发生变化。通常,函授站在师资聘请、教学计划、授课等教学环节上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以减少支出,或对学生放任自流,或不切实际追求办学规模以追求经济效益,或违规收费,等等刻意追求经济利益以营利的行为,均使育人性质可能发生改变成为营利机构,从而模糊或扭曲了函授站的教育边界。

4.服务边界

服务性质要求函授站以育人为中心,以学生为本,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尽可能的物质、精神、环境、信息等方面的保障。“服务”这一概念本身就决定了其边界具有模糊性和争议性,伸缩性也极大,小到可以满足基本条件为限,大则可至无穷。同时,提供服务需要付出一定的人、财、物、力和时间代价,即服务成本,而增加这一成本(因其很强的伸缩性而成为“无底洞”)又不能准确预期收益,不像投入招生成本可以扩大生源来增加收入一样立竿见影。,因此,对函授站服务边界应以是否满足基本的办学条件与要求为最小界限较为合理。

总之;函授站边界应当是轮廓清晰、界限基本明确的,而且应该有可供辨别的依据或标志;同时,在保证根本目的―育人的前提下,不同边界应该在确定最基本的界限情况下,允许存在一定的弹性。

三、硒授站的基本特征

1、地域性:从生源来源的分布看,函授站的学员主要是来自于本地区范围,同一个居住区域(市、县、区、乡等),或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行业,或同一个系统。而且函授站一般离主办学校较远,反之,会与主办学校生源发生冲突;也会失去较低的交通成本优势。

2.短期性.函授站存在的根本优势是就近求学、低成本和弹性学习,即将大批量的学员定期移动产生的费用转变为主办学校少量的教师出差面授费用,并且可根据学员的非工作时间进行弹性的面授安排。只有在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普及到“平常百姓家”时,依靠交通传递的邮件通讯形式的函授教育就面临终结,优势不复存在,函授站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从整体的发展看,函授站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存在的时间不会很长。

从个体看,函授站的撤消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强制型,如出现违规办学行为被主办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撤消;二是自然型,如缺乏后续生源以至规模太小难以为继而自行撤消;三是冲突型,如函授站与主办学校合作不愉快,双方不愿继续合作而撤消。

总之;不管是函授站完成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还是个体发展中的撤消,都证明了函授站的短期性。

3.依赖性《函授条例》规定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函授主办学校的领导”,同时还要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这就决定了函授站的依赖性;一是对设站单位的依赖,主要是设站单位的场地等资源、法人形象、对函授站的管理模式等,此为函授站存在之基础。有些设站单位即为函授站,二位一体,依赖性就不存在。二是对主办学校的依赖,主要是学校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和社会声誉,函授站必须借助学校,教育业务上服从主办学校的管理与领导,此为函授站存在之依托。三是对社会环境的依赖:主要是生源,此为函授站存在之根本。

4.灵活性.与其他人才培养教育机构相比,函授站的灵活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变更主办学校。函授站可以寻求适合自己要求的高校进行联合办学,办学过程中也可以变更主办学校,或者同时与其他高校进行合作设站。二是调整办学专业。函授站可以在政策范围内根据社会需要来调整办学专业。高校类型的多样性和专业特色为这种选择提供了灵活性。三是自行支配经费。函授站可依法自行支配办学经费,而不必经过众多复杂的手续,或怕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5.矛盾性.函授站的矛盾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育人职责与利益追求的矛盾,即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函授站一方面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有稳定、充足的办学经费来保证目的的完成和基本的经济效益以维持生存和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专项拨款或大额捐助的函授站既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又要尽可能盈利。二是行为与自身效用追求的矛盾。行为要求函授站争取和维护主办学校在一切可能条件下的利益,但函授站作为有自身利益追求的主体,关心更多的是自己在行为中获取的报酬。

授权函范文第2篇

摘 要 保证金是银行保函业务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基于金钱具有便于执行的特点,保证金又往往成为其他众多债权人的目标。本文尝试通过对保函保证金的不同救济手段的困境分析,寻找银行保函保证金能够对抗第三人的出路所在。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保证金质押 保函

一、问题的提出:某银行保证金账户被扣划案例

A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企业,向B银行申请开立船舶预付款保函,受益人为外国船东C公司,该保函由A公司法人代表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银行经审核,同意开立预付款保函,同A公司订立开立保函合同,同D订立反担保合同,向船东C公司开出保函,约定船舶预付款分五期支付,B银行每收到一期预付款则相应额度的保函即生效。B银行同时根据行业惯例,要求每期预付款的5%划至保证金账户,但未订立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其余部分B银行划入A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第三期预付款划至B银行时,A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造船进度远远落后造船合同约定,对外负债极高,且有相应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保函尚未到期,船东C公司也未索赔。A公司要求B银行仍然将该笔预付款划入一般结算账户,B银行面临保函有可能在近期赔付的局面,单方将第三期预付款全额划至A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同时,B银行将保证人D在B银行的存款也全额划至D名下保证金账户。此时,A公司、法人代表D的债权人E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据此裁定扣划A公司、D公司在B银行的保证金账户,B银行能否以这两个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对抗第三人?

二、保函的法律关系分析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以本案例为例,一笔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主债务人A公司,担保人B银行,债权人船东C公司,反担保人法人代表D。这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有:A公司与船东C公司的船舶买卖合同关系,B银行与船东C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以保函为形式),B银行与反担保人D的反担保合同关系,另外B银行、D在履行完担保义务后还享有对A公司的追偿权。

三、保函保证金救济困境

银行保证金是指银行对客户进行授信时要求缴存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专户管理以规范客户的履约行为,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但基于金钱便于执行的特点,在授信企业出现风险状况时,一旦其他债权人掌握了相关信息,通常会不遗余力地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的存款和保证金。此时,开立保函的银行如何进行救济,就成为值得探索的一个问题。

(一)银行进行私力救济的困境

1.银行能否宣布提前到期行使抵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账户存款;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有约定的,也可以通过扣收保证人存款来行使抵销权。

在授信主体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若授信品种为贷款,银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使借款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成为到期债务,从而扣收其存款或者保证金来行使抵销权;但是对于保函来说,银行作为担保人,在仅仅是授信主体在主合同项下预期违约而自身担保之债尚未实际发生之时,难以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抵销权。

2.银行能否单方扣收存款作为保证金

上述案例中,银行在没有得到债务人或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单方将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普通存款划入保证金账户?上述案例中B银行认为其扣划依据是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B银行表示,因A公司生产停滞,面临破产,即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银行履行担保责任之后,该企业将无力偿还银行的垫款,构成预期违约。

然而深究一下,B银行的说法难以成立。A公司仅仅对船东C公司负有债务,此处的预期违约仅仅适用于船东C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对A公司和法人代表D享有的是追偿权,该权利能够行使的前提是B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目前担保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见《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如法院最终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且船东C公司未申报债权,则B银行可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故案例中B银行作为担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3.保函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1)未订立保证金质押合同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依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金钱要形成有效质押,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要式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保证金质押不成立,质权不能设立。二是“特定化”。银行通过开立特殊账户并具体约定该账户内资金的存入理由、数额、特殊的资金用途及其使用条件,以使其区别于其他金钱。三是“移交债权人占有”。该账户完全由质权人进行管控,账户内的资金被限制使用,客户暂时丧失了对该账户金钱的支配权。根据这三要件分析,案例中B银行将每期预付款的5%作为保证金不成立质押:虽然B银行开立了专用的保证金账户,资金也进入该账户并进行了管控,但因为没有订立质押协议,存入的资金并不能与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无法符合特定化要件,“行业惯例”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得到支持。

(2)银行单方扣收的保证金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尽管银行单方扣收存款放入保证金账户,并从银行角度认定为某笔业务设定质押担保,但不成立保证金质押。原因即是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第一,没有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第二,该保证金不特定化。由于没有出质人和银行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导致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的不特定化,仅有银行单方意思表示无法满足该要件要求;第三,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该占有是债权人主动所为,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交付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扣入保证金账户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3)不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难以对抗第三人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如前文所分析的这两种未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呢?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只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两种授信品种的保证金不得扣划 。也就是说,只有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授信品种项下的保证金账户即使未质押还能根据司法解释的“尚方宝剑”对抗第三人,对于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保护,如果没有成立保证金质押将无法对抗法院的扣划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按照行业惯例纳入保证金账户的预付款5%部分以及扣收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将均无法对抗第三人。

(二)银行申请公力救济的困境

1.能否申请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

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必然也是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如前所述,以债务人预期违约为由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能否要求债务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

对于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信用证,银行常常以要求申请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作为诉讼请求,那么这样的诉请能否适用于保函呢?

答案是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与保函的性质是不同的。前两者中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保证人而是债务人,其当然享有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债权;但是保函业务中银行承担的第二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债务人而是保证人,其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仅享有追偿权。

3.法院扣划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在保函尚未赔付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扣划的存款仍然只能放在保证金账户下,而不能放入银行内部账户,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使成功通过司法手段扣划后,资金仅仅是从存款账户到了保证金账户,但仍然因为其没有特定化而无法对抗第三人,依然存在被其他债权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危险,公力救济的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

四、保函授信保证金救济出路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银行操作的不规范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保函业务出现风险时的救济面临困境,保证金的救济作用有限;对保函授信中保证金救济手段的出路,尚需回到保函业务叙做之初保证金的设立上来,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订立质押合同,规范保证金账户管理

商业银行在办理其为债权人的保证金业务时,一定要与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注明保证金质押条款,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金钱质押性质,并详细约定银行对该资金的优先受偿权。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注意对保证金的质押性质进行书面约定,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严密的操作流程来规范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与管理,避免出现虽约定为质押性质,但因操作上未全面落实各项生效要件而被否认质押效力的情况。

(二)开立到银行内部账户

将保证金收妥至银行以自身名义设立的内部账户内,以区别于普通存款账户,并在相关的协议条款、登记记录、账户信息中明确账户资金的专用性。由于金钱在不进行特定化处理的情况下交付债权人占有即成为债权人财产,无法再成为债务人的出质标的,也不能成立质权。此时,金钱的所有权因交付而被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将无权再对这部分财产主张强制执行,从而化解被执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方式强制执行的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提存

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借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经验和模型,经与客户协商,将保证金交由公证机关提存或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存放。但此时须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认定质押有效呢?对此,有学者提出,对于开立在第三人处的保证金账户,须有债权人与出质人约定以明确特户的担保性质,并有出质人向第三人为书面通知,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置特户中的金钱。上述观点可以被理解为将“指示交付”运用于金钱质押,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尚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确认。

授权函范文第3篇

1987年出版《中国气功学概论》和《中国传统气功・虚明功》两本专著之后,要求拜师、面授、函授以及询问气功事宜的信件与日俱增,于是《现代养生》杂志社继承五十年代北戴河气功函授办学的光荣传统,以“少花钱得真传”为口号举办了优惠气功函授班。优惠函授以权威的教学,正统的教材,良好的服务,受到人们的普遍青睐,广大学员纷纷来信,称颂本函授乃是“优质教学、优秀教材、优惠收费”的气功函授班。于是“三优”之史,应运而生。

二、 三优气功函授久负盛名

三优气功函授班“不求高价盈利,但求众生参禅”。众所周知,禅是高级气功,是一门美妙的生活艺术。越来越多的中外人士达成共识,佛学文化是人类的宝贵遗产,而禅学则是佛学文化中最绚丽的奇葩。禅学浩瀚,万言难尽,禅学在当今生活中具有积极意义:禅犹如智慧明灯,照彻方寸心扉,使人明心见性,断除烦恼,精神解脱,洒脱自在;禅宛如光耀火炬,点燃生命火花,使人生机盎然,精神振奋,祛病驻颜,心身健康。鉴此,三优函授则以“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参禅”为宗旨,通过赤诚服务,引起世人的注意,并给予高度赞许。

自练成功之路何处寻?治病强身之法何处觅?益寿增智之术何处有?指点迷津之师何处求?这是广大气功爱好者的呼声,但愿为呼声所求而尽微薄之力,出于这种动机,则推出三优气功函授班。经过十年来的教学实践,得到了预料中的“经济效益失败”,却获得了出乎意料的“社会效益成功”,“造福社会,深孚众望”就是广大学员对三优气功函授班所作社会效益的高度评价,限于篇幅仅摘五则如下:

常州市龚锡坤称:“你们办函授的风尚必将会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爱戴和欢迎,祝愿气功造福天下,并向你们致以深深的感谢!”

广东省平远县卫生局陈超云称:“我是一个老党员,是函授班的虔诚学员,函授班为老同志提供健身之道,这对老人无疑是一个福音,你们这一创举其价值何等之大。”

江西省永丰县潭头新圩夏圣荣称:“函授班实乃气功爱好者及患者的福音。”广东省南海县和顺镇蔡锦明称:“我从函授班学到了气功的功理、功法,并学到了做人的道理,非常满意。”

贵州省思南县塘头板桥刘安民、蒋家福二君称:“函授班为造福人类作出了贡献,真可谓:德被生民,恩加四海。我们俩自参加函授班之日起,便开始了生命史上的新篇章。函授班恩深似海,为我们兴家立业,欢度人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 三优函授博大精深

由《现代养生》杂志社医学专家顾问等作者精心选题、精心编写了近百万言的教材,为使教材具有思想性、科学性、正统性、权威性、趣味性、可读性,我们一改“人云亦云,一仍旧贯”的作法,在写作中本着“高格调立新意”的要求,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笔触,以求能对“庄严人生、淑世善民”略尽薄力。

本教材针对广大读者文化水平高低不等和气功造诣深浅不一的实际,分别编写了“通俗易懂,雅俗共赏”的入门讲座和“探颐索隐,钩深致远”的深造篇章。

气功理论高深,方法至妙,但并非耸霄奇峰,高不可攀,尽管气功不是玄学,人人可学可练,然而也是所有练功者都能顺利“登堂”,更谈不到径直“入室”达到高深境界了。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就是说,练功也存在着如何入门的问题。鉴此,三优教材中以相当大的篇幅讲述“气功入门”知识。以期对初学者提供指点练功迷津的良师和打开气功宝库的钥匙。

大法不厌其简,愈简愈胜,至简则妙。

小法不厌其详,越详越益,至详则善。

三优所函授的“虚明功”“九次第定”(含“四禅八定”)等四种大法具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容充实、形式完备、程序合理、序列发展的特点,从而显示出正统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特征。因此,三优所函授的四种大法,均享“千古绝学,旷世珍奇”的美称。大法既可使人获得诸多效益,又可把人们带入一个别有洞天的境地。气功大法,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人人有权享有,人人有缘获益。然而修法的进程,乃是一条关山迢递之途,意欲达到登峰造极之功,必须以气功规律指导练功实践。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联系谓规律。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们可以认识、利用规律,顺利抵达成功的彼岸。气功作为一种事物,必然有规律可循;练功作为一种实践,当然有赖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作指导。何谓气功规律?气功规律是气功内在联系本质和运动趋势的科学表达。三优教材针对多数人在练功中易犯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倾向,通过对气功普遍内容的抽象,提出了颇具理论价值的气功规律。

由于气功规律是支配练功前景和结果的必然性反映。因此只要在气功规律指导下实施气功锻炼,就可从气功必然王国顺利步入自由王国。显然,气功规律乃是练功成功的必由之路。此外,教材又制定出符合气功客观发展规律的练功方法、要领和准则,从而为芸芸众生的练功成功提供了理论保证。鉴于三优函授教材论题广泛,阐发深邃,深入浅出,理法俱妙,博得广大学员钟爱。

四川省西昌市北街千佛寺粮食局洪宗光称:“教材乃万宝全书,传千古之秘,其内容无比丰富、系统、实用和精粹。”

辽宁省丹东市师范专科学校87届数学系姜风军称:“经细读两本函授教材之后,才知道以前所看气功书籍均不能尽得其妙,唯你们的教材阐发了气功真谛,不愧为传千古之秘。”

河北省冀县档案局谷方奎称:“收到贵函授班教材,一经翻阅,便被教材所吸引,越看越入神,简直令人爱不释手。辅导教材更是不可多得的良师。”

授权函范文第4篇

1网络化英语教学平台的优势特点

进入21世纪以来,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使得英语教学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实现变为可能,可以通过计算机将函授英语教学内容数字化、信息化,并编制相应程序,采用友好的界面,运用多媒体技术,通过视、听、说等多种方式,提高学员兴趣,使英语学习变得更轻松。网络化英语教学的优势特点主要有。1.1可以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以多媒体课件为基础的网络教学能做到图文并茂、有利于调动学员的各种感观,刺激学员的敏感的神经,使他们更专注于学习,提高兴趣,增强记忆能力,在模拟的环境中全面训练学员读、写、听、说四种基本语言能力,使语言学习现场化、真实化。1.2有利于合理安排和利用学习时间通过网络化英语教学平台,学员可以合理安排和利用自已的学习时间,变“突击记忆”为“分散记忆”,既可以处理好工学矛盾,又可以避免集中面授带来的疲劳学习。任何人的语言学习都离不开记忆,记忆主要分为短时记忆和重复记忆两种,高强度的短时记忆很难让人在语言学习中有所收获,只有长期反复的学习才能让学员真正理解和掌握学到的知识,网络教学恰恰可以弥补面授教学的不足,不管老师在不在,学员都可以打开电脑进行自主学习。1.3可以有效督促和监控学习情况通过程序的控制,网络教学平台可以给学员设定账号,自动记录学员在各个课程中学习的时间及效果,促使学员主动学习。

2网络化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英语教学模式的构建

一个成功的网络英语教学平台主要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课程内容教学,包括课程生词背诵、课文读诵、句型与语法学习。二是课程训练与作业。教师可通过此模块布置和检查学员的作业。函授英语网络化教学平台的课本应选用贴近日常生活、简单商务活动的内容,并选用卡通、动漫或是模拟情景教学,以提高学员的兴趣。2.1账号管理模块为保证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网络教学平台首先应建立账号管理制度,账号权限分超级用户账号、教师账号、学生账号。超级用户账号一般授权给各函授站点系统管理员,能够授权建立函授班级、指定函授英语辅导教师、授权并管理函授学员进入教学平台学习。教师账号的权限主要为布置和检查学员作业,通过网络对学员进行答疑和辅导。学生账号则是由每个函授站的系统管理人员按学生名册编制,在校期间可以根据学号和密码通过互联网自行登入教学软件进行课程学习和作业,学生账号应具有时效性,一般以学生修业年限或是英语课程教学时间为有效期,以充分节约和利用系统资源。2.2课程教学模块本模块以英语教材课程为单位,每节课程包括单词学习、课文读诵、语法训练三部分,课程内容应做到通俗易懂,以场景教学为纲,模拟现实生活的英语环境。单词学习、课文读诵主要是对每节课中的生词和课文进行领读和背诵,并可让学员自主调整朗读单词和课文的语速,让学员能听清读懂。课程教材中所有英语单词都应具备取词功能,并与电子英语词典(比如朗文双解英汉词典等)相关联,能够自由地查出某个单词的词义、音标、发音及例句,方便学员对课文的自主学习和理解。只看只听不读是语言学习的大忌,从一定程度上减低了学员学习和记忆的效果,在传统英语教学中一般由英语教师带读生词和课文,而在网络教学中同样可以引入这种机制,可以要求学员给自已的电脑安装麦克风,实时采集学员读诵英语单词和课文的音频,大家都知道声音的音频是以波形的形势存储在电脑中的,这样就可以通过标准英语教师发音和学员读诵英语的发音的波形比对来评价学员对英语单词和课文的掌握程度度,并可以采取四级评分标准,配上鼓励性语言,实时反馈给学员。单词记忆同样是语言学习的重要部分,可以让单词听写以闯关的形式进行,并限定时间,一般在单词听写中以30秒为限,超过时间或单词听写错误都为闯关失败。在单词听写过程中,一般以系统读英语,学员写出英语为主,也可以选择系统报中文,学员写英语,还可以插入英译汉模式,多种教学模式交错进行能有效地促进和提高学员的学习质量。语法练习可以分两类:一种是列举式教学,即以课程为单位,采取列表的方法将本课的语法内容全列出来;二是训练式教学,通过病句改错或是将一个完整的句子打乱来让学员通过鼠标拖拽重新组成完整的句子来学习语法知识。病句改错和句型重组都可以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价,学员练习完成都可以马上获得自已的成绩。2.3课程考核及作业模块本模块主要检查函授学员完成在线学习任务,并通过网络作业形式,检查学员学习效果。函授学员通过帐号登录网络英语教学平台的同时,系统即自动记录学员在各个模块学习的时间,如在单词记忆模块学习时间、课文读诵时间、语法练习时间等,通过此功能完成日常教学考勤工作,未达到足够学习时间系统可以自动统计汇总,教师以此为依据扣除该学员课程平时成绩。教师给网络作业和课程教学模块中的单词训练、课文背诵、语法练习类似,所不同的是课程作业既有时间限制又有次数限制,不管是单词背诵、课文读诵还是语法练习,学员选定答案后都不能更改,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作为学员考试的部分平时成绩。总而言之,网络化英语教学的好处很多,它能有效地解决学员的工学矛盾,并能给函授学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互动的、场景式学习环境,由于基础英语教学各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异性较小,所以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同一层次的函授学员可以共用同一网络教学平台,可以大幅降低办学成本,提高英语教学的学习质量,函授英语教学网络化势在必行。

作者:张剑锋 单位:湘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授权函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下同)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

第五条协查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除另有规定外,委托方不得发纸质协查函,受托方收到纸质协查函应予退回。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

第六条委托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应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协查。

第七条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发票的信息和《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

《协查要求》的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负责案件检查和协查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需要受托方配合检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八条发起委托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委托协查函录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符合协查系统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使电子信息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电子信息。

(二)依据协查的发票数量,委托方可选择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或“委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方式组织发函,协查函的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案件编号。

(四)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待发委托协查函进行审批。

(五)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交流案情线索,及时向上级督办稽查局汇报进展情况。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以下简称《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委托方依据协查回函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应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九)委托方应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第九条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或疑点。

第十条除另有规定外,涉案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协查,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

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需要发出委托协查,应由省稽查局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属于案件的协查,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批准后,委托方可在协查系统内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

第三章受托协查管理

第十二条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将协查函作为稽查线索,发现被查对象涉嫌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

(一)及时登记协查系统的协查函。

(二)稽查局负责人对接收后待检查和检查后待回复的信息进行审批。

(三)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四)依据检查情况,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结果代码定义》逐项选择协查结果代码,填写《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撰写《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

(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检查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六)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七)依据《协查案卷》的要求组卷。

(八)在协查系统内回复协查结果信息,并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纸质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受托方在检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对象的税务登记、注销、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受托方应按期回函。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回函期限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以《协查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第四章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协查信息由协查系统自动传输。协查系统不能实现自动分捡的,应在收到协查函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

第十八条稽查局应监控本单位受托协查的进展情况,市以上稽查局应监控下级的委托、受托协查工作情况,全面掌握本地区协查工作的动态,及时提醒和督办。

第十九条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应达到100%,通过协查系统考核。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100%。

第二十条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通过协查系统考核。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中自动设置。

选票准确率=协查结果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协查结果发票份数×100%。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协查系统的使用权在稽查局。各省稽查局负责确定和批准修改本地区下级稽查局人员的使用权设置,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稽查局需变更协查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市以下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省稽查局审批,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省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

省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用户授权变更的原因,新旧用户授权名称、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户授权变更的日期。

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以下稽查局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和省稽查局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稽查局确实需要修改数据的,应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第二十三条稽查局发现协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在发现当日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核查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至省信息中心和稽查局。问题在2日内没有解决的,省信息中心应上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省稽查局应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上报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统一组织对各省上报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稽查局应及时对本单位的通讯录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同稽查案件一并归档。没有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按照协查编号或纳税人名称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增值税抵扣凭证复印件、《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款入库凭证、受托方寄送的《协查案卷》等。

第二十七条受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委托方寄送的《协查要求》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案卷》、《协查延期申请》等。

第二十八条其他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纸质协查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协查工作中涉及的各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