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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制作

授权书制作

授权书制作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著作权 集体管理

目前数字图书馆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一定数量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如何在数字化时代维护版权人利益一直是学界所思考的问题之一。而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如何平衡版权人、数字图书馆(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之间的冲突,将是现阶段我们无法回避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2002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开创了权利人向数字图书馆发出维权行动的先河,自此开始,与数字图书馆活动密切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便时有发生。那么数字图书馆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海量授权”呢?

一、“单一授权”还是“批量许可”:数字图书馆需面临的首要问题

作品采集是数字图书馆通过把他人的作品数字化并存于自建的数据库中的行为,其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对于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对该类作品的采集不涉及作品授权问题,因为权利人已经不想有其版权。大多数国外的数字图书馆即主要采集此类内容,以避免出现版权侵权的风险。但对于其他存在版权的作品,如对其进行收集和使用才、则必需要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才行,那么这一工作量是巨大的。因此,“针对海量作品获得海量许可将是数字化时代数字图书馆发展所必需迈过的门槛。虽然我国法学界曾经有学者提倡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可以不经许可,即所谓的“法定许可”制度,但是这一倡议明显与国家版权局所要求的“先授权,再使用”的版权政策相违背;而在实践中,广大的数字图书馆则与上述两种意见完全向左,而采取了不经同意而直接使用的做法,其此类做法已经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常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作品经作品进行数字化无疑是对作品复制使用,如未经同意将会侵犯版权人的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但是如果要求数字图书馆在适用任何一部作品时都要经过版权人的授权在现实情况下困难重重,因为其获取作品授权的成本将大大高于其盈利。因此,作品的授权问题将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质言之,只有解决好海量作品的的版权授权问题,才能推进我国数字图书馆产业的长足发展。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著作权许可的可行之路

现实中,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是版权人的一项权利,版权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对于未署名的作品,数字图书馆所有者很难找到真正的权利人;即便是署名的作品,数字图书馆的所有者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够联系的版权人,而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到授权。从数字图书馆的所有者与版权人的关系来看,双方像处于“断桥”的两端,“相望但不能相见”。一方面,版权人要想与作品的使用者签订授权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难度较大,因为其不能够一一找到合适的作品使用者;另外,即使版权人能够找到作品的使用者,但由于其在拥有强大“实力”的作品传播商面前较为渺小,很难获得公平谈判与定价的机会。当自己的作品被无偿使用后,其维权有着不小的成本,而在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之后,版权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也大幅度的低于版权维护费用。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想合法获得作品授权许可的使用者来说,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极难找到权利人。因此,建立一种沟通机制以把版权人与作品潜在的合法使用者间的“断桥”连接起来将是当务之急。在此种需求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就应运而生了。

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解决数字图书馆“作品授权难”的较为有效的方式。如前所述,在现实情况下如何在作品使用前即获得“海量作品”的版权许可一直困扰着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把这一问题扼杀在摇篮中。第一,著作权人可以将那些不易亲自管理的作品和行使的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和行使,这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手中就有着大量作品并可以进行集中授权;第二,作为作品使用这的数字图书馆,只需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许可即可,而不需联系版权人。这样,数字图书馆所有人就能从寻找大量权利人的漩涡中得以脱身,也可避免遭受前者的版权侵权诉讼的风险,而全身心的致力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来。

其次,数字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方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基本规则相契合。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规则,其触发条件既是“作品大量使用”,且使用者难以获得版权人的逐一许可授权。由于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刚刚起步,获得作品的授权数量将决定其成败,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数量大、版权授权难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最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数字图书馆进行集中授权符合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保护作品的作、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地位,其还要促进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福祉。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来看,版权人与版权管理者的脱离既是社会分工的需要更是国家介入品管理并对作品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与资源配置的现实需要。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要体现国家的管理意志,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于维护公众利益之间获得平衡。因此,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好坏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而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集中授权与统一管理将能够有效的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数字图书馆进行集中授权符合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三、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在法律上合理定位数字图书馆

实践中,数字图书馆制作者在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对数字图书馆进行建设,因此法律对其提供有效的保护则显得极为必要。但是从目的上来看,我国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广大的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而使版权作品能够最大限度的被使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置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放任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免费使用。从性质来看,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作品的传播者,其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应该获得法律的认可。但我国数字化图书馆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相关立法中也没有对数字图书馆进行合理定位,这无疑逼迫后者有利于传统的作品传播者的范畴之外,因此,明确数字图书馆作为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相关版权集体管理规则。

(二)规则上合理定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相关国际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性质上有两种:一位民间性组织,一为官方性机构。总的来说,发达国家一般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性为民间组织,且该类组织之间处于竞争关系(发达国家中一般有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虽然我国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定性为民间组织,但学者们则倾向于认为其实为半官方机构。而根据学者理解,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较大的权威,这不仅仅体现在相关规则的制定权上,还体现在收益分配的比例制定权及适用者稿酬授权标准制定权上。但是我们从从长远来看,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位为民间组织较为合适,对作品的相关管理交由市场决定是比较省时省力的做法,否则将非常的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并影响到我国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发展进程。

(三)数字图书案的作品授权模式适宜采取信托授权管理方式

现实实践中,发达国家在设定版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时候,有转让与信托两种立法例。转让就是版权人把自己不予管理的作品的管理权转让与集体管理组织,而自己则完全脱身;而信托则是指版权人基于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将其作品管理权委托给后者,由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对作品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就数字图书馆来言,信托授权是较为符合其作品授权的特殊性需要。因为数字图书馆需要作品的统一授权,而非统针对单个权利人的单独授权,此种需求下,只有集体管理组织完全享有作品的管理权才能真正的满足数字图书馆的需求。这不仅体现在工作效率的提高上。更体现在相关授权成本的大量节省上。

(四)制定公平、合理的作品使用收费标准

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问题,不仅仅体现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定价上,还体现在针对任何作品,不管其创造性如何、不管版权期限如何进行“一刀切”。在发达国家中,收费标准多种多样,比如:在美国,复印补偿金采取个别收费的办法向复印者征收;在丹麦,采用“一揽子复印合同制”进行集体收缴。③但是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市场万能”,即由市场决定收费多寡。因此我国也应当借鉴相关国际立法例,完善数字图书馆适用作品的收费标准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同使用者约定收费数额,而且收费的标准应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标准为依据。虽然这一规定告的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保障数字图书馆的正当利益,以使数字图书馆在授权过程中摆脱弱势群体的角色。其规定必须要保证公众对作品的合理获取、要正是数字图书馆的产业现状。笔者认为付酬方式应该制度化,做到合理、公正、透明,比如可采取如有偿发放阅读卡的方式,使著作权人与公众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五)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外部监管。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受法律的约束;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受到版权局的监督,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权利人、使用人的利益。

授权书制作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一次性版权;一对一授权;传统著作权

一、一次性版权授权模式的弊端

所谓一次性版权授权,是指出版单位或是著作权人将一定使用期限的内容或作品一次性卖给数字出版平台,相当于将数字化内容的“产权”让渡给网络服务商平台,而出版单位或著作权人不再掌控作品的定价和销售情况,内容的定价权完全由数字化平台来掌控,由服务商平台利用自己的传播途径再转卖给消费者。在我国,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书、数字期刊在发展初期多是采取这种方式,因为当时的销售市场还没完全形成,多为批量销售。这种交易模式与我国在推行寄销制之前的图书销售情况很相似,批销商和书店以现款从出版社手中购得图书,再转卖给读者,销售商从中收取市场差价以获得利润。但是这种授权模式本身就存在着很多的弊端。一方面,销售商对数字作品的批量购买和销售,忽视了不同图书价值之间的差异性。数字出版平台一次性购买了数字版权,多采用使用年限进行付费的包库方式运营,这种情况多出现在B2B市场。这样一来,出版社更多的会将一些劣质内容掺夹到优质图书进行权利转让,而对那些畅销书则很多时候不愿意授权,导致劣质图书在市场上的泛滥。另一方面,出版单位一旦让权之后,就无法对作品进行定价,考虑到数字化文本的定价以及销售情况可能会影响到纸质图书的销售情况,因此,出版社方面会对这一模式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模式难以满足海量授权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在第八条也规定到:“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显然可以看到,在传统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上可以分为两种授权模式:一种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谈判授权模式,即一对一授权模式,这种模式多出现在图书馆版权授权上,而另外一种则是著作权人的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模式,即集体管理模式。显然,一对一授权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出版产业的需要,更加不可能使得数字出版商在短时间内取得海量作者的作品使用授权,即便可以实现,当中的授权交易次数和成本将会无法估算。这巨大的交易成本,无疑会增加出版产业的运营成本,最终会阻碍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三、传统著作权权利的限制不适用于数字出版产业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赋予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以实现最大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标注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当中爆出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却有很多。如陈兴良诉某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过法院的取证后,最终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4800元。且看百位作家集体声讨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一案,也显示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已经无法适用于数字出版产业。著作权规定上的局限性,是数字出版商屡遭侵权诉讼的根源。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障碍更多的是在法律上不健全,且看一些网友对百度文库的评价,一位网民名为“freehj4321”说:“说实话,百度文库给我带来了很多好处,以前都在寻求的书,几乎都有,侵权可能是必然的吧?”对此,有人回应说:“反正现在国家还没出台政策制止,趁现在百度文库还在,我们还是无忧无虑地享受其便利吧。”要完善著作权授权模式不但需要国家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出面制止,同时也要协调好著作权人、使用者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利益,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之一。

参 考 文 献

授权书制作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资源;版权;许可协议

中图分类号:F250.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90-02

版权与法律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Copy right and other Legal Matters,CLM)主席斯科特指出: 许可使用(亦称为授权使用)日益成为规范数字资源使用的必要法律手段。作为许可访问的依据和准则,许可协议在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资源供应商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定义和控制其产品的使用; 图书馆通过与资源供应商签订许可协议,支付相关费用,获得数字资源的使用权。除了要遵守版权法以外,图书馆必须在商定的许可条款范围内管理数字资源的使用。授权许可已经成为图书馆获取和使用商业数字资源的标准商业模式。许可协议签订与否,决定了图书馆能否成功订购数字资源; 许可协议各项条款内容是否恰当,决定了图书馆能否合理有效地依托数字资源开展各项服务。

一、许可协议四要素

许可协议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创作者放弃自己的著作权,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允许创作者将自己的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内的使用者。许可协议的授权内容主要包括了4个要素,它们分别是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性使用(Noncommercial)、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和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

署名(Attribution ),即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此过程中,使用方必须保留作者对原作品的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Noncommercial ),即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即允许他人对自己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不得进行演绎创作。

二、许可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许可协议模式成为图书馆订购或利用网络电子期刊的主要手段,谈判与签订许可协议(licensing agreement)已成为图书馆或联盟引进任一电子资源时的标准程序。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方式基本是由许可方(信息资源提供商)提出许可使用的协议初稿,规定被许可方(通常是图书馆)的使用权利、责任及义务,双方如果对协议的条款没有异议即可签约。

为了有效地完成这些步骤,负责许可协议谈判的联盟或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很好地掌握图书馆策略目标,很好地了解图书馆的软硬件环境、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及本地用户服务政策。在谈判时,为了达到双赢,双方应了解其他团体的意图和限制条件,也应尝试从其他团体的角度来看待、理解许可协议问题。

三、关于电子资源管理模式的思考

图书馆应该意识到在许可协议中存在一些出版商强加的限制合理使用的条款,而这会影响到图书馆及授权用户的合法权利。因此,图书馆员有责任就此进行谈判。在进行谈判时,不放弃版权法案107条及108条授予的权利,以在保护版权所有者(作者或出版商)的权利及用户信息需求及自由交流思想之间找到平衡点。

由于电子资源提供给使用者不同于传统资源的功能与加值特性,为使这些功能与特性能被广泛且有效地运用,信息提供商应开放让其数据库被合理使用于非商业性或教育等用途,而不应加诸过分的限制于经过授权的个人用途,例如厂商应准许使用者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无限次下载、储存、打印其数据库内容。

(一)授权使用范围

资源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授权用户和使用地点的界定。此处的授权用户主要指允许使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终端用户。对于高校而言,在籍学生、教职员工都属于授权用户范围,其中教职工包括专职、兼职、访问学者等。授权用户均可在馆或远程使用数字资源,同时考虑社区服务与共建的可能性,建议到馆用户临时使用资源的可行性探讨。

(二)图书馆可进行的操作

在遵从禁止使用条款情况下,5个许可协议均规定出于保证授权用户有效使用的需要 (如提高响应速度),图书馆可以在订购期内制作电子资源的本地临时拷贝,PA/ JISC 许可协议模板规定,如果是从出版商或其他机构服务器在线传递的数字资源则该条不适用。CDL标准许可协议还规定: 为实践永久许可使用条款的规定,资源供应商应授权图书馆出于存档的目的与可信任的第三方保存机构合作,或参与相关保存项目,从而使得授权资源可获取。只要图书馆遵从该协议的规定,图书馆可永久使用第三方可信任的系统获取或保存授权资源。

(三)授权用户可进行的操作

出于教学、科研、个人学习等非商业性目的,授权用户一般可以远程访问、检索、浏览、下载、打印、复制、保存数字资源,但下载、打印、复制或保存的电子资源数量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

判断的依据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否是为了非营利性教学之目的;(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内容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版权作品之间的关系;(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者价值的影响。

授权书制作范文第4篇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品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版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扩大图书的传播途径,加大图书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共同推进和繁荣我国的数字化网络出版和基础教育事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指定作品的数字化版权许可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授予乙方对其提供图书的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包括简体和繁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甲方授权的图书以电子图书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制作、传播和销售。“电子图书形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将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

2.甲方保证拥有其所提供的图书的版权所有者授予的对图书数字化版权的独家使用权,并拥有授权乙方以本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图书的权利;保证其所提供的图书和所授予的数字化版权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和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因授权图书或上述授权与第三人包括有关国家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争议,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并应补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乙方并可以终止协议。

3.本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图书的样书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是指s2、s72、ps2、ps、doc、pdf等其中一种格式文件)

4.甲方向乙方授权后,甲方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享有乙方免费为其在_________网站上宣传甲方作品的权利,具体形式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有权索取相关图书销售和浏览信息;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双方约定支付其应得收益;

5.甲方指定_________作为合同执行人及联络人,随本协议附上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所提供图书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即乙方享有将甲方所提供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的非专有使用权。

2.乙方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具体技术、方法以及乙方推广数字化图书的方式均为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对图书数字化的具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图书的版式设计、技术设计、独特的阅读功能的设置和组合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使用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形势决定使用授权作品的具体方式及其宣传、包装、价格和销售形式;乙方为实现使用甲方授权作品的目的,有权委托第三方将授权作品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制作、传播和销售。

4.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图书的完整性,不更改图书的版权信息和内容。

5.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价格和结算

1.乙方每年将根据销售收入的10%来支付甲方作品的电子版使用费。

2.电子图书的销售数量以乙方销售软件统计的数量为准。

3.每年12月31日为版权使用费结算截止日,1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为版权使用费支付日期。乙方根据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记录和有关电子凭证按照上述结算约定向甲方支付其应得分成。

四、特别约定

1.对于甲方授予乙方的非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乙方不得限定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类似的使用协议;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许可其他任何第三人独家使用本协议涉及图书的数字化版权或将图书的数字化版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包括对方经营信息、销售数据和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非经对方的书面的、特别的授权以及在法律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或有其它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认真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发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

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应将乙方所付报酬全部退还乙方。此外,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之作品著作权使用报酬总额十倍之违约金;

4.如乙方逾期支付著作权使用酬金,每逾期一日按报酬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本合同终止日前必须将所有未付清款项付给甲方。

六、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协商签定书面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任何由本协议引起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最终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授权书制作范文第5篇

乙方:

由美国 公司开发的 3d是一款高性价比的三维动画制作软件,是世界四大主流三维动画软件之一,在电影、电视、游戏、网页、广告、印刷、动画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为了进一步推广3d的使用,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对3d的培训需求,公司特别建立了“授权培训管理中心”即“natm”,并授权给该中心全权负责中国授权培训项目。授权培训管理中心负责在其责任地区建立“授权培训管理中心”即“natm”。natm首先对所有 atc申请者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本协议。《 授权培训中心协议书》由公司制定,用于中国授权认证培训项目中, atc的授权确认。中国授权认证培训项目中的 atm、 atc及 atc申请者都要遵循本协议的所有规定。

一、定义

1、 中国授权培训 ---- 指获得公司授权并由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产品技术培训活动。

2、 atm ---- 授权培训管理中心,是由公司指定的负责授权培训的管理机构。

3、 atc---- 授权培训中心,是由公司及 atm共同授权的进行产品技术培训的机构。

4、 aem ---- 授权认证考试管理中心,是由公司授权,负责制定 认证考试计划及命题的管理机构。

5、 aec ---- 授权认证考试中心,是经过 aem授权认证的进行授权认证考试的机构。

6、 certified 3d animation designer ---- 是指颁发给通过授权认证考试的考生的证书。

7、《授权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是指 aem颁发的代表具有授权培训教师资格的证书。在授权培训体系中,所有担任产品技术培训的教师,都必须获此项证书。

二、授权内容

1、授权时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

2、授权课程

3、授权范围授权培训资格只适用于协议书中指定的单独的培训中心或培训点,申请者不得把此资格应用于其它培训点;每个培训点都应申请其自己的授权培训资格。

三、 atc授权认证

1、atc的权益

atm对 atc实行统一的管理及宣传体制。所有 atc的资料都将展示在 atm的官方网站上。

atm向 atc提供产品技能教学培训方面的技术支持。 atm会对 atc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并将最新的产品信息和技术提供给 atc。 atc在产品技能遇到疑难,可向 atm进行咨询, atm将和公司共同负责解决技术疑难问题。

atm向 atc提供在宣传资料、广告等类似材料上使用 中国授权认证培训中心标识的权力。

atm将为 atc提供统一的培训教材、教学计划及相关考试信息。

为保证 atc的培训教学质量, atm将定期为 atc的培训教师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培训。

atm将为 atc免费提供授权牌匾和授权证书。为 atc所培训的并通过授权认证考试的学员颁发证书。

2、 atc须履行的责任

在授权培训课程中,使用由 atm统一制定的培训教材、教学计划、课时及内容安排等,按照指定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删减学时;提供一定上机操作辅导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