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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不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安排女职工。 任何单位不得招收使用女童工。

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应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影响参加本单位工资普调和应享受的内部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休长假。

第六条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八条  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月经期,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所在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生育的,假期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产前假不得改在产后休息;提前分娩的,可改在产后休息;产期拖后的,休假天数超过法定假期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四十四天。

(三)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孕期不满四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假期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四十二天。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标准工作的75%。休假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哺乳期满正值夏季(六、七、八月),可延长延长哺乳期一至两个月。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应允许有一周至两周的适应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逐步恢复其原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  女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应每二至三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所在单位应予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按《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的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五条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一)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

(二)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三)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计算;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高处作业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3.食品冷冻库及冷水、低温(低于五摄氏度)等作业;

4.野外流动作业、长久站立、行走、蹲位作业。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过多者经合同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五)女职工月经卫生费每月不低于4元钱。

第八条孕期保健:

(一)对已孕女职工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建卡率要求达95%以上,怀孕3个月开始填写保健卡,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率要求达90%以上。对高危孕妇,所在单位应配合医院严密观察和监护,使高危孕妇管理率达到100%。

(二)对妊娠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公路养护、高等级公路收费、汽车司乘、港口装卸作业、轮船餐服、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五)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或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产期保健

(一)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哺乳期保健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需亲自哺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哺乳期满时,正值炎热季节(7~8月份),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延长1~2个月。对双胞胎或婴儿虽满周岁,因疾病、体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哺乳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及从事夜班劳动。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室内有洗手设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哺乳室。

第十一条产后保健

(一)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依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由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工龄连续计算。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有专人管理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十二条对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要按照《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标准》的规定,将孕妇的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女工卫生室(冲洗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列入基建规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重视一线女职工的厕所建设,应为蹲式;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条件,采取淋浴式。

第十三条对女职工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经合同医院证明,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可以照顾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劳动人事部门检查落实,工会、卫生、劳动保护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市共有职工20多万人,其中女职工7万多人,约占35%。近年来,**市各级各部门立足本市实际,强化措施,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社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逐步得到改善。市总女职委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劳动争议调解,在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20xx年以来,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试点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取得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在督查中我们发现工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情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职业层次偏低。据我们调查统计,60%以上的女职工文化程度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数女职工在自身素质不高、生活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面前,选择较易适应和技术程度不高的服装鞋类加工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和家政服务业等,择业路子不宽,这成为大部分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更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些女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后,对今后的出路很茫然,放弃了继续学习职业技能的机会,即使不满足现状,也束手无策。

(二)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企业主不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或是“押金合同”和“生死合同”,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有的企业虽然签了合同,但不履行合同规定。据统计我市目前仍然有30%的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有的企业在招收女工时,只招收18-22岁的女职工,有意识避开结婚生育段的妇女,也就“合法”地避开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应提供的特殊劳动保护。

(三)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服装和鞋业等生产任务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女职工加班加点现象很普遍。有的女工从早上7点开始上班至下午6点才下班,中间只有一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甚至有的晚上还继续加班加点至9点多。这些企业以计件制为由,超时劳动不发加班工资,部分女职工劳动付出与工资收入相差悬殊,严重侵害了其劳动权益。

(四)参加社会保险比例低。在被调查企业中,部分企业主认为进城务工人员流动频繁,不稳定,因此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很消极,加上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不甚了解,故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为数不多。部分企业只为女职工保了工伤险,而参加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则寥寥无几。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月平均收入800元及以下者占了三分之二以上,如遇天灾人祸,她们将无法抵御。

(五)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部分企业主存有“女职工事多麻烦多”的错误认识。部分企业对处于“五期”的女工给予了工种、劳动环境等方面的照顾,但工资收入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女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有的不发工资,有的甚至被辞退,有的不给生育后的女工哺乳时间等,严重影响了女工和子女的身心健康。

那么,为何上述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经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多数私营企业主认为《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实施,对个私企业不适用。也有的知道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个私企业,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二是私营企业重利忘义。一些企业一味考虑自身效益和利润,因而不顾女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女工从事不适应其生理特点的劳动,取消女工依法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利。

三是女工缺乏维权意识。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从田头到车间,心理上有一种满足感,加上她们多数不懂法律,不懂自己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被侵权了还不知道,没有意识到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的苦于找不到工作,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怕再度失去,就忍辱负重,不敢据理力争。

四是有关部门和组织监督不到位。有的私营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鞭长莫及,没有人出面维护女工权益。劳动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私营企业为所欲为,等等。

三、对策和建议

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劳动法》落到实处。为解决前述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多方面途径进行: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多开展一些寓教于乐 的活动,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使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增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制观念,特别要使企业主了解工会维权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逐渐打消其抵触情绪,加入到工会中来,并且认真按照工会章程办事,在这个大前提下,女职工的权益就能够逐步得到维护。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个别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舆论氛围,形成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司其职,加强社会保障和监察体系。要切实发挥劳动、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积极推进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办法的实施,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将女职工的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范文第5篇

【正文】福州市总工会下辖5区8县(市)总工会和14个市级产业工会,现有女会员37.6万人,女职工委9946个。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积极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根据女职工权益维护的不同需求不同重点,认真探索女职工维权的新方法,切实开展分类维权,做到着眼整体、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力求实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了贡献。

一、对国有企业女职工开展“协商维权”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女职工的经济、就业等权益面临着许多问题。我们以平等协商为抓手,不断推动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平等协商机制、履约责任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国有企业女职工的各项权益。一是努力实现女职工素质整体的提升。素质的提升是从根本上的维权。我们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与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结合起来,开办女职工周末学校109所、举办女职工素质教育流动课堂系列活动5000多场,引导女职工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业余学习,建立女职工素质档案的单位有3400多个,已达标女职工13400多人。不断提高女职工学习、创新、竞争、创业能力,达到三个促进:促进素质提升机制的完善,促进企业与职工共谋发展,促进企业多元化教育平台的形成。二是维护好女职工经济技术创新的权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把女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名师带高徒、评选首席工人和技能尖子,看成是适应新形势,实现对女职工技能维权的有效形式和载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女职工群体结构的特点,创新女职工经济技术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市总女职工委连续四年开展了女职工计算机操作员的培训、鉴定和比赛,共培养2000多名女职工操作能手。台江福来首饰公司的女职工陈而萍,2004年完成三个项目技术创新,为企业增创效益180万元。三是维护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我们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女职工禁忌劳动等特殊保护,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到集体合同之中,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标准。通过参与企业平等协商,让女职工该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实。四是维护好女职工的就业权益。我们通过与劳动部门联合采集和开发岗位,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开展技能培训,举办“为了母亲的微笑”等多场下岗再就业供需见面会和“姐妹献爱心”、“金秋送岗进社区”、“送温暖”等活动,为下岗失业女职工做好“五送五帮”工作:送政策,帮助她们转换观念;送资金,帮助她们解决生活困难;送技能,帮助她们提高就业竞争力;送岗位,帮助她们进行岗位对接;送温暖,帮助她们寻找帮扶对子,落实一对一帮扶对象。三年来,为下岗女职工举办计算机操作、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厨师烹饪、插花艺术等各类培训班210多期,配合有关部门安置下岗女职工19025人。

二、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开展“强化维权”

非公企业的特点是多、小、散、杂(多,即私营、个体企业多;小,即规模较小,不足百人的企业约占三分之二;散,即分布零散,城镇、乡村都有;杂,即产品繁杂且技术含量低,呈劳动密集型状态)。不少小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女职工“四期”保护不到位,加班加点现象严重。维护非公企业女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和人身权,贯彻落实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近几年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一是积极组织学习、大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促进女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维权活动。邀请法律专家为女职工举办讲座和咨询,到非公企业发放法律法规小册子,组织5万名女职工参加《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奖征答活动,组织10万多名外来女职工参加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竞赛。三是启动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保护热线电话,及时掌握女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女职工中潜在的矛盾苗头及时发现、报告、解决。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要求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在48个小时内专报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和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引导女职工以正常渠道和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劳资双方由对抗转为对话,由对立转为合作。四是不定期深入非公企业开展调研和检查。市总女职工委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总女职工部等,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情况进行调研或检查,对违法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促进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每年我们都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或交流会,探讨女职工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女职工维权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对外来女职工开展“底线维权”

近年来,大量外来务工女性涌入我市,缓解了我市劳动力的不足。但是,她们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从事的又大多是餐饮、制鞋、箱包和电子等行业的工作,是劳动关系中最为弱势的群体。我们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竭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发展。一是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从事的工种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遇上淡季,往往连底薪都难以保证。为了保障外来女职工的生活,经过各级工会女职工委的共同努力,不少企业改变了这种分配制度。如福雷电子有限公司对实行了10年的纯计件工资制度进行了调整,改成底薪加计件工资,深受外来女职工的欢迎。去年,我们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展追讨欠薪专项检查,为1248名外来女职工讨回欠薪61.26万元。二是加强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我们把向女职工和企业广泛宣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把依法签订、执行劳动合同作为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保证。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雇她们。女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这项工作已在我市全面铺开,成效明显。三是依法保障外来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市总女职工委经常会同有关部门到外来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开展“情系外来工、法制送春风”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外来女职工法律意识和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同时,深入企业检查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落实情况,要求企业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使她们具备自我防护的意识和技能。如顺大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现有外来女职工7600人,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投入大量资金,加大对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并建立了外来女职工体检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完善工作和生活设施,使女职工能够在安全卫生的环境里生活和工作。外来女职工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企业由此获得了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企业的光荣称号。

四、对单亲困难女职工开展“帮扶维权”

我们把帮扶困难女职工群体纳入市委、市政府倡导的“春风行动”之中,列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工作范围,并切实担负起帮扶单亲困难女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是建立帮扶救济机制。我市有单亲女职工299人,她们承受着社会和生活的双重压力,是困难职工中的弱势群体。在各级工会女职工委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以市总工会名义下发了《关于帮助单亲困难女职工解决生活问题的意见》,建立了单亲困难女职工家庭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掌握她们的实际状况。此外,还制定了《福州市单亲困难女职工连心卡》,对她们采取六项帮扶措施:1、协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为其子女提供助学服务;3、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落实租住廉租房;4、帮助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实现再就业;5、免费提供再就业技能培训;6、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力进行法律诉讼的,给予法律援助。二是为单亲困难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我们把帮扶单亲困难女职工工作有机地融入到工会组织落实“三条保障线”、实施“送温暖”、“姐妹献爱心”等维权工作中去,建立绿色通道和单亲困难女职工回访制度,使她们的困难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决。我们每年都专门召开单亲困难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座谈会,鼓励她们勇敢地面对生活,自强自立、不等不靠,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的新生活。市总工会帮扶中心专门为她们采集一百多个岗位,供她们选择,并分别在就业、生活、落实低保和一帮一结对等方面进行具本帮扶。我们为91位单亲困难女职工进行免费体检,减免体检及治疗费用2.1万元;为28位单亲困难女职工免费办理三年特病保险;协助68位单亲困难女职工落实低保政策;全市发动女职工开展爱心帮扶活动,捐款136.97万元,发放困难补助金60多万元。三是积极开展助学活动。市总工会坚持每年开展以不让一个困难职工子女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为宗旨的“春风”助学活动。近几年来,先后开展“金秋助学”、“爱在金秋”、“梦圆榕城、爱心永恒”等活动,有2.61万人次得到助学,金额达到926.8万元,使成千上万的贫困家庭少年儿童得以继续学业,也使许多莘莘学子圆了“大学”梦。这些举措深受困难女职工的赞誉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