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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管理;监督

Abstract: The soil erosion has long been China's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process in the face of a prominent problem. With the increas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people's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build a resource-saving and environment-friendly society is increasing. Therefore,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work and more attention, as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law enforcement are also growing in importance.

Keywords: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anagement;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概述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土保持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水土保持管理的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法定性、经常性、单方性、执法与行政的双重性、强制性。

2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在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据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它承担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权力、实施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活动。其次,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第三,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范围。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可分为职权型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和授权型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型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授权型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该部门成立使并不是为了水土保持执法或不具有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能力,其执法职权来自于自于权力机关授予。明确水土保持执法主体在对于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有了明确的主体才能实现依法行政,才能保持行政行为效力,才能确定水土保持行政诉讼被诉人,才能确定水土保持行政复议机关。

3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在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中的主要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的水土保持方面的规定和文件等[1]。其中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水土保持执法中的最高法律,是于2010年12月2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并且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新的水土保持法更加完善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并确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等基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从其立法的根本意义就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过程中,恢复已经造成的或潜在造成下降的水土资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管理关系,强调人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统一,加强水土保持措施(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保土耕作措施)是恢复提高水土保持功能的根本措施。

4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执法程序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各级水土保持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步骤、次序、方式。规范的水土保持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成败与否的关键,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的宗旨是保证、促进各级水土保持行政机关公正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 同时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具体可分四个阶段[2]。

4.1受理立案阶段

受理立案是确定水土保持案件调查处理的前提。水土保持执法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投诉线索或例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对自己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事实依法进行受理立案。

4.2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是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的核心。证据是水土保持行政机关认定相对人的行为违法性的重要依据。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相对人陈述等。在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要做到及时迅速,并且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调查人员要做好勘验笔录和现场调查笔录,同时做好一些易毁证据的保护工作。勘验笔录由专业勘探技术人员完成,做到书写规范、数字准确,并且要签字确认。

4.3行政处理阶段

行政处理阶段是水土保持执法部门依据已取得证据,以及法律条文规定依法对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落实处罚种类的阶段。在进行行政处理时要充分尊重客观事实,重视证据,如果只查明了部分违法事实,则只能对已查明的部分给予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还要履行告知义务,水土保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之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做出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时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利。对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案件要认真对待,做到应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同时,继续按程序执行处罚决定。对于没有进行行政复议、诉讼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仍维持原来处罚决定的, 但当事人对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案卷归档阶段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处理结束后,要对相关案件资料认真整理分类,并按规定进行装订入档,方便以后查阅。

5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5.1法律规定不一致及管辖争议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外,在水土保持方面各个地方还有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不免会出现一些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当存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时一般依据以下三个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管辖争议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立案的管辖问题发生争议[3]。由于水土保持执法中行政主体较多因此在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时不可不免的会出现管辖争议的问题。在处理管辖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先入为主原则,即哪个部门先发现的水土违法行为,哪个部门优先处理的原则。二、效率原则,即哪个部门的处理更合乎法律立法精神,就归哪个部门处理的原则。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当某一行政机关已经对相对人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理决定时,其它部门就不能对同一行为再次进行行政处罚。在未出现管辖争议时各个执法部门应该做到联合协调执法,加大执法效率。

5.2行政干预

在基层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部分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只考虑眼前利益而忽视了水土保持,常常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增大了水土保持行政执的阻力。有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水土保持。因此要解决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干预就要加强法制建设,落实各级领导在水土保持方面的责任,严格处罚以权压法的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增强人们环保、法制意识。

5.3 重收费,轻管理

由于一些地方把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金额作为年终考核衡量政绩的指标,并且逐年增加收费数量。因此造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重视费用的征收,而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水保治理工作抓得不紧,管得不严。鉴于这个问题,在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中要规范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征收加强监管,同时对政绩考核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6 结语

搞好水土保持,改善生态环境,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中就要我们做到严格执行相应法律,依据规范的执法程序,确保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努力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为实现大而美,富而强的中国梦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 胡 燕,浅谈新水保法实施后如何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 2.

水土保持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可以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农业、林业、畜牧、土地、交通、建设、环保、地矿等部门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水土流失严重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目标责任制,作好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体私营业主,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治理开发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其使用权和受益权法律保护,允许继承、转让。

在签订的治理开发合同、协议中应当列入防治水土流失的内容。

第八条经过治理验收合格的小流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成果的管护,落实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已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天然植被和其它治理成果。在生产建设施工中确需占用、拆除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其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垦区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计划,限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域开荒、挖砂、采石、取土。

(一)25度以上陡坡地;

(二)河流两岸行洪区、堤坝坡面;

(三)沟壑边坡、沟头上部水流集中地带;

(四)林地、灌区、干渠坡面、排水渠、闸涵附近;

(五)山崩、滑坡、塌方危险地段及易产生泥石流地区;

(六)铁路、公路的路基边坡及道路绿化地带;

(七)其他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地区。

第十一条在本市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进行城市建设,开办矿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乡镇集体组织或个体采矿、建厂,必须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其它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它活动中排弃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堆放。禁止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河流、水库、涝池、沟渠、公路两旁。

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砂土存放地的地面,必须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或植被。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建设或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本市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进行城市建设,开办矿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本市开办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从事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列入项目前期费用和生产成本中。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30日或15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对特殊性质或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经审批的建设和生产项目,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严禁对铁路、公路两侧防护林进行采伐,严格控制对各种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进行采伐,对必须采伐和更新的林木,其制定的采伐、造林、迹地更新方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应当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须负责治理,所需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和生产费用中列支。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二十三条占用、拆除、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地貌、植被的补偿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分别情况处以罚款。

(一)在25度以上陡坡地和土层瘠薄、植被稀疏易沙化地区开荒的,每平方米处以1-2元的罚款;

(二)采伐成片林木、开垦荒地、采金、破坏草地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每平方米处以2-5元的罚款;

(三)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监督检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工作人员,、、寻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水土保持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县水土保持部门行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职权,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批全县境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

(四)负责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和水土流失普查,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状况;

(五)划定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实施管理;

(六)核发和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

(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行为;

(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和开展监测工作。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任务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县对乡(镇)人民政府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指标纳入年终文明目标考核。

第六条 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经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或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一)凡是在全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备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二)在全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的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或挖填土石方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余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禁止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250以下50以上的荒坡地,必须向县水土保持部门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经批复后方可开垦。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蔸。

第十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县水土保持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措施,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一条 在本县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及其它企业、经济开发区、采石、烧窑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县境内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征地和采矿许可;环境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水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按规定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批准手续,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实需要修改调整的,必须申报批准。

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签发合格批文。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具体范围由县水土保持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扰动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统称水土保持规费,征收标准分别是: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应根据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确定补偿标准;损坏水土保持科研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设施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损坏程度和补偿标准应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治理。

1、损坏原地貌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2、乱堆入、乱倾倒废弃土、石、砂、碴的,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

3、烧制石灰、水泥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4、采矿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5、烧瓦、烧砖的(农民自用除外),按每万块3元征收。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县水土保持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规费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如数交清。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由县水土保持部门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取;征收到位规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挖树蔸、铲草皮的,每平方米罚款2元;

(二)未经批准在250以下50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每平方米罚款1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的幅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部门限期补办好水土保持手续,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部门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科研场地和治理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或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坚持政府统一培训,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阻碍、拒绝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土保持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态建设 策略 分析 问题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X171.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173-1

就世界发展来看,我国是目前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一个国家。据相关人员统计,目前我国大约400万平方千米的国土面积存在着不同程度水土流失的现象。水土流失会使土地生产力下降,会导致河湖泥沙淤积的现象,加强了干旱以及洪涝的灾难的发生,从而严重性的威胁了人们生活。简单来说,治理水土流失现象已经成为保卫我国发展的一大关键之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能够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运用生态系统的基本原理,可以针对不同恶化程度的地方,实施不同水土保持措施,以改善自然生态系统或者设计优化的人工生态系统,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生产潜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现象,以期能够实现经济、生态以及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的现象。就此提出了相关策略,仅供参考。

1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意义

水土生态建设的意义,指的就是在进行水土保持过程中,所采用的各项措施对于保护和改良人类社会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综合运用。在各项措施当中,对于水的保护工作以及对于土的保护工作是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基本步骤。首先从水土保持的定义来看,要确保其内容,明白水土流失的含义,明白水土流失以及水土保持的概念,虽然说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根据一些论著,很清楚地知道了他们的含义。土壤侵蚀指的就是风、水、人为活动等造成陆地表面水土资源和生产力的损失和破坏。在人类逐渐了解了土壤侵蚀以及水土保持的认识之后,土壤侵蚀以及水土保持的概念在不断地演变着。比如说,土壤侵蚀已经开始由最初的风力或者水力作用引起的土地表面物质的移动,逐步的向内外力而不断变化。并且被不断地剥离、搬运和沉积。但是,伴随着人们对土壤侵蚀以及水土保持认识的不断深入,土壤侵蚀、水土保持的概念以及内涵在不断的演变。土壤侵蚀已经开始由最初的地方或者锋利作用等引起土地表面物质的移动。逐步在内外力的作用下,被剥离、分散、搬运、沉积,水土保持的概念也从起初的移动逐渐变成退化,到强调土壤侵蚀环境和全球生态环境的联系。比如说水土流失和水环境的关系,水土保持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关系,即水土保持已经不再停留在山区、丘陵,而是存在于任何有内外力的地方,水土保持的内容已经不在单纯的只是防治水土流失,而是提高土地生产力,维护土地生产力,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水土保持设计的内容除了要进行水土资源的流失的防治以为,还应该进行水土资源、绿化美化环境。比如说防旱保水,慎重的进行土地的开垦。总而言之,水土保持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水土流失防治,而是采用措施将水土资源固定在某一个区域当中。

2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说起。首先是森林植被的破坏问题,由于生态环境本身较为薄弱,尤其是在水土保持方面,如果说森林植被遭受到了不同程度而破坏,就会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现象,最终会影响区域的经济、文化以及环境。具体来说就包括了土地利用、就业、技术进步、交通路网以及区域文化,这非常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在加强森林植被管理的时候,应该多采取措施,严厉的打击乱砍滥伐的行为,构建出一定的森林植被群,有效地制止水土流失的现象。

工程建设也会影响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其工程建设会给生态系统带来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在建设过程中,缺乏整体规划以及合理利用的概念,还因为废弃物品以及污染源的侵蚀,会打破水土生态平衡,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它应用的功效。

3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策略

我国越来越重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我国已经开始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作为重点项目,为了能够达到国家所要求的那个高度,进行更好地实施策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已经开始逐步的加入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根本点以及重点环节当中,已经成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治理江河的一项根本措施。对于这一点,我国开始根据相关情况,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开始逐渐改变国水土流失严重的现状,以期能够实现我国江河清澈的目标。

就我国几十年以来坚持治理水土流失的经验来看,以小流域为单位,进行山、林、田、路、草的推移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使经济效益与社会相结合。不仅如此,还要遵循自然规律,注重发挥生态自我修复的能力,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的步伐,从而处理好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将水土流失治理和山区水利建设、防洪减灾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注重分析我国水土流失的特点以及现状,因地制宜对于黄土高原地区、长江中上游地区、南方丘陵地区等进行重点管理,加强这些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的探索和研究,为了改变我国重点治理生态环境努力,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典型,从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方法,使各行各业能够积极地加入水土流失治理当中。

建立适应于我国发展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依照《水土保持法》进行完善。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按照一定的原则,落实水土保持的制度,加强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

4强化管理以及运作

不仅要按照上述所论述的内容进行操作,而起还要按照国家相关水利部门所制定的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方法进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把质量关。对没有县级水土保持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能够准予立项。严格把握其质量关,按照小流域实施的方法和单项工程设计的要求,定期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高标准,保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不仅如此,还要在工程验收的时候严把验收关。从组织领导、前期领导到工程计划的完成等,都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

5结语

水土流失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所面临的非常严重的问题,为了防治水土流失的现状。要制定好一系列的指标,监测方法以及技术犯规,组织和建立符合我国水土流失特征的模型。引入先进的技术进行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加强成果的推广以期能够尽快将一些科技成果转变成生产力。

参考文献

水土保持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方法;水资源;水环境;影响

水土保持方法对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影响,指的就是通过运用水土保持的方法,能够对区域的水资源数量与水环境情况所产生的变化影响。在我国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其往往主要包括林草水土保持措施、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和农业技术保持措施这三个重要的方面。通过合理的运用水土保持措施,能够使得地表径流得到有效地控制,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过量的降水进行合理的拦截,减少提升土壤的肥力,从而对土壤的水土流失现象进行科学合理的防治处理。因此,我们接下来就对我国水资源与水环境的主要演变特征进行探讨,来总结出水土保持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中的重要性。

一、我国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随着我国工业与农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对水资源的浪费,使得我国的水资源与水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水资源与水环境的污染情况也逐渐加重。随着我国河流污染范围的不断扩大,水资源与水环境的非点源污染已经逐渐的超过了点源污染的程度。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的污染特征主要体现年降雨量分配不均且降水的变率非常大、河道的泥沙淤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等方面。此外,我国的水土流失灾害的分无范围非常广泛,且水土流失灾害不仅类型多,其发生的面积也非常大,从而导致其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等都能造成不小的影响作用,并进一步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小的阻碍。

二、水土保持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中的重要性

(一)水土保持对水资源的影响分析

水土保持对水资源的影响又被称为水土保持的水资源效应,且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简称为水土保持的水量效应。简单来说,水土保持对水资源的影响作用,指的即是通过合理的运用水土保持措施,能够对区域中水资源的流量情况所形成的变化与影响[1]。将水土保持全面的运用到水资源的保护中,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流域中的实际径流量,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河流的产沙数量,来全面降低河流的洪峰流量,并进一步降低区域径流中的实际含沙量。此外,运用水土保持的方法,能够对河流洪峰的发生时间进行全面的控制,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降雨量与河流产沙量之间的关系,对整个河流区域的水资源与水循环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水土保持对水环境的影响分析

与水土保持对水资源的影响相似,我们通常又把水土保持对水环境的影响又被称为水土保持的水环境效应。通常情况下,水土保持的水环境效应指的就是全面运用水土保持的方法,来对水环境中的各种有害物质进行合理的吸收与转化,并对水环境中的重点区域进行全面的防治处理,来全面提升水环境中的水质情况。此外,由于非点源的污染情况往往会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复杂性,且其自身的分布情况非常广泛,来源也较为复杂,从而导致其自身具备明显的难控制特征,然而,水土保持中的各项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以及农业措施等,能够全面的对水环境中的非点源污染进行全面的控制与防治,并进一步提升整个水环境的水资源质量与水平。

三、水土保持方法对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影响

(一)能够全面提升农田的抗干旱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科学技术水平的合理提升,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实现了进一步的发展提升。众所周知,水资源在整个农业的生产发展过程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如果农田中的土壤地层植被遭到破坏,就会使得整个农田土壤的实际涵水能力不断地下降。一旦农田中出现水土流失现象,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土壤的肥力与营养程度受到冲击,这样不仅会导致农田的实际生产效益受到不小的影响,同时也使得农田中土壤的保湿抗干旱能力不断降低。所以说,对农田进行全面的水土保持工作,能够充分的提高其自身的抗干旱能力,这样不仅能够保护农作物更好的生长,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2]。

(二)能够充分的降低河流的洪峰流量

由于水土保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河流的洪峰流量进行全面的控制与调节,因此,且其自身还具备较高的抗洪拦蓄功能,因此,其对于流域中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稳定性往往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不同的河流抗洪拦蓄措施中,其往往由于工程措施类型的不同,而导致其实际的拦洪效果也有所差异。在河流水资源的水土保持措施中,其通常包括种草、造林以及作物种植等基本措施,其往往能够对河流的土壤起到不小的保护与改善作用,并进一步提升了河流的径流调节能力,和其自身的滞蓄量,从而对河流的径流含沙量和实际的径流量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运用水土保持方法对河道进行合理的整治,并通过各种水利工程的合理修建,能够为其创造相应的容量空间,并进一步运用该空间来对河流的洪峰进行有效的控制与削减,使得河流下游所要承受的冲刷力能够得到全面的控制。

(三)能够改善河道里的泥沙淤积问题

受降雨量的影响作用,使得河流在受到雨水冲刷之后,往往会在河道中产生大量的泥沙淤积现象。而运用水土保持的方法对河流进行有效地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能够更加有效的对地表径流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使其具备更高的抗侵蚀能力,并进一步降低雨水对其所造成的冲击与影响。在进行河道的水土保持工作时,我们通常会对某部分的地形进行合理的修整与改变,来全面提升河道土壤的实际渗水能力,并进一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河流生态环境系统,确保河道的土壤能够具备更高的抗侵蚀能力[3]。此外,运用水土保持中的林草保持措施,能够有效的降低雨水对地表土壤的直接冲击,从而进一步提升土壤的实际抗冲刷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河流水环境的质量,降低河道出现洪水灾害的可能性。

结语:

水土保持方法对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影响,指的就是通过运用水土保持的方法,能够对区域的水资源数量与水环境情况所产生的变化影响。将水土保持全面的运用到水资源的保护中,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流域中的实际径流量,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河流的产沙数量,来全面降低河流的洪峰流量,并进一步降低区域径流中的实际含沙量。同时,水土保持方法能够充分的提高农田的抗干旱能力,并对河流的洪峰流量进行全面的控制与调节,进一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河流生态环境系统,确保河道的土壤能够具备更高的抗侵蚀能力。

参考文献:

[1]宋佳林.浅谈水土保持措施对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影响[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6):727-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