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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的故事

劳动节的故事

劳动节的故事范文第1篇

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平安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平安生产源头预防,构筑牢固有力的平安生产防线。

保证职工的生命平安和健康,1切实增强平安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责任意识。加强平安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以平安生产责任落实、平安生产源头治理、平安生产法制建设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为重点,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确保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平安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2强化“三同时”审核和监督。切实加大对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对违规操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切实加强了源头防范力度。

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3加强对职业危害的防范和治理。针对化工、医药、家具制造等职业危害易发企业。以“一报两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作业场所检测)为重点,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平安的身体健康,切实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促进我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截至2010年12月底,已完成具有职业危害因素60余家企业申报工作,1186名企业职工参与了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建设平安班组。每年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任职资格培训;积极推广“1000平安班组”模式(即:坚持平安第一,4严格平安责任。做到班组违章为0隐患为0事故为0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平安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切实维护实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疏通职工反映平安生产、劳动维护问题的渠道,一是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劳动维护监督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使之成为维护职工平安健康权益、监督各种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对职工举报本单位存在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平安和健康的重大事故隐患,尽快核实,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对举报属实者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奖励。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演讲;单位负责人接到演讲后,二是建立健全事故演讲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演讲。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演讲。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提出意见和主张,对事故责任方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督促、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维护遇难职工家属和受伤职工的权益,监督、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三、不时提高平安生产和劳动维护工作水平,广泛开展群防群治。

县安监局联合县总工会等部门组织有关企业积极开展此项活动。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1广泛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安康杯”平安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推动各项平安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实现竞赛的全覆盖。不时创新“安康杯”竞赛的内容和形式,做好“十个一”和“五个一”积极推进建立“五项制度”创立“平安生产1000班组”等“规定动作”同时,围绕本单位平安生产和劳动维护中存在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筹划、组织专项竞赛或活动,解决本单位平安生产实际问题,凸显“安康杯”竞赛活动效果。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为“安康杯”竞赛的重要内容,立足源头参与,进一步加大了职业病防治力度,维护职工的劳动卫生和职业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劳动节的故事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促使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工业、交通运输和建筑企业,以及基本建设中的包工队,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规章者,均按本办法处罚。

中外合资和外资经营的厂矿企业,除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是北京市劳动局和各区、县劳动局。本办法由市、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处(科)、矿山安全监察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罚款。

㈠对伤亡事故隐患长期不解决,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罚款五百至一万元。

㈡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罚款五百至一万元。

㈢发生一次因工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元;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二千元;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五千元。

㈣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一至二人的事故,每重伤一人罚款五千元;

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三至九人的事故,每重伤一人罚款六千元;

发生一次因工重伤十人以上的事故,每重伤一人罚款七千五百元。

㈤发生一次急性中毒一至二人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罚款二千元;

发生一次急性中毒三至九人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罚款二千四百元。

发生一次急性中毒十人以上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罚款三千元。

由于急性中毒而造成职工终身残疾的,每造成残疾一人加罚三千元。

㈥发生一次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罚款一千至一万元;发生一次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罚款五百至五千元。

㈦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未执行《北京市工矿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若干规定》,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解决的,罚款五百元至一万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处罚,但不得超过应罚款项最高额的一倍。

㈠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及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

㈡发生因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及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十二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㈢发生因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及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后,隐瞒或谎报情节的;

㈣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因不按期治理而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急性中毒及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

㈤不按市局级以上机关下达的计划如期实现尘毒治理的。

第六条 在给予企业经济处罚的同时,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并取消一至六个月的得奖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受到第四条㈠、㈡、㈦款的经济处罚后,仍逾期不解决的,每超过一个月,再处以第一次罚款数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直到解决为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罚款。

㈠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㈡安全生产情况一贯良好,偶然发生伤亡事故的;

㈢对尘毒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九条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企业执行经济处罚,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分级办理:重点厂矿、交通、建筑企业和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执行,其余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执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的罚款,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条 受罚企业自接到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罚款通知书后,必须在十五天内缴付罚款。

第十一条 企业的被罚款项,在税后企业留利中列支;未实行利改税的,在提取的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对个人的罚款,在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得在公费中报销。

第十二条 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执行的罚款,上缴市政府部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执行的罚款,上缴区(县)财政部门。

劳动节的故事范文第3篇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963年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安全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主要有:一是防护装置,即用屏护方法使人体与生产中危险部分相隔离的装置;二是保险装置,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由于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害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装置,如安全阀、自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三是信号装置,即应用信号警告、预防危险的装置,如信号灯、电器指示灯等;四是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即危险告示标志和借助醒目颜色或图形判断是否安全的标志。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符合国家立法机关、生产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事故隐患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潜藏着的发生事故的苗头、祸患,仅限于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如未给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的;未给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或帽盔的;未给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发绝缘革化、绝缘手套的;未给在高空作业的工人配备安全带的;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未安装防护装置的;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未安装安全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不佳,电器设备未设必要的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所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高于每立方米2毫克,对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的设备未严加紧闭的等。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有人故意破坏、放火等引起的,则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对劳动安全具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部门。本罪的构成必须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为条件。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没有采取措施的,不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里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既包括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排除隐患的措施;也包括对生产安全不重视,敷衍塞责,虽然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或者虽然落实,但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或不正确,而并不足以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作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职责,行为人却不履行职责,对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从而使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不作为犯罪。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其他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他罪追究处罚,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各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二、认定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处:(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玫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劳动节的故事范文第4篇

我曾在医院的手足外科听说过这样一起事故,说某矿有一矿工在井下清煤时穿了一件破损的工作服,当皮带运转时衣袖不慎被辊轮咬了进去,接着该矿工整个上臂也跟着卷了进去。最终导致这位矿工的手臂伤残。这起事故给我的第一启示就是――工作服破烂是造成这起伤残事故的直接原因。

说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一件事:上月末,我妹妹来我家时,向母亲索要我去年下井时未用的防护手套和工作服(我今年调机关工作了),说她老公所在的那家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不及时,而且即使发了也不如以前发放的东西齐全,所以向我们求援。我妹夫在井下从事的是安装、撤面方面的工作,防护手套和矿用井下工作服损毁的非常快,尤其是防护手套。他一个星期使两双都不够用。丈母娘当然心疼姑爷啦,因此,我好不容易才攒下来的一整套“收藏品”,全让我妈赐给了我妹妹。这还不算,还将我在电厂工作的妻子的两副手套也无偿奉献了出去。当然,我并不是心疼这些劳动防护用品的“白自流失”,我在想:幸亏我们夫妻俩有这些东西,毕竟能帮上我妹妹、妹夫的忙。假如我们俩也都没有呢?那我妹夫岂不得赤着手、光着膀子去井下工作了,那该有多危险啊!

众所周知,安全与生产是密切相关的。生产必须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而安全又能促进生产。然而,个别煤矿对待安全工作的态度却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检查时重要,平常时次要;矿领导重要,下井工次要。”令人望而生畏,尤其是这种任意克扣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更是那种虚伪态度、怪异思想的表现。

劳动节的故事范文第5篇

一、跌宕起伏的情节

课文在极简练地交代人物、地点等背景后,即以王生上劳山求仙学道为线索来展开故事,叙述清晰而又曲折动人:王生“负芨往游”,遇见一个“素发垂领而神观爽迈”的道士,想拜他为师,却因“恐娇惰不能作苦”被拒,王生以“能之”保证后,才得以留在观中。然而,王生想学法术,可师父偏让他“随众采樵”。月余之后。王生果然“不堪其苦”。就在他打算回家之际,~天傍晚,“见二人与师共酌”。他们各显神通。王生看得目瞪口呆,“窍所慕,归念遂息”。可一月之后,王生又觉得“苦不可忍”,于是向道士辞行。临行前,请求师父传授“穿墙术”。回家后,王生吹嘘自己遇仙得道,并表演“穿墙术”,结果不但没穿过墙,额上还撞出了一个大包。综观全文,故事情节一波三折,跌宕起伏,既出人意料,又合乎情理。

二、大胆离奇的想象

《聊斋志异》是一部具有浪漫主义色彩的志怪小说。作者充分发挥天才的想象力,大胆虚构一些神奇怪诞的情节,借以表现自己的理想和认识。《劳山道士》自然也不例外。尤其是文中对于“二人与师共酌”场景的描写,真是异想天开,匪夷所思:道士与客人饮酒,竞能剪纸为月,光照满室,让人叫绝;小小一壶酒,分给众多门徒,“往复挹注”,居然一点也没有减少,令人稀奇:将筷子掷向月中,就化成嫦娥仙子,飘然而下,翩翩起舞,并唱出优美动人的歌曲;最后三人竟然“移席,渐入月中”,坐在月宫中饮酒!这些大胆离奇的想象,既为故事情节平添了波澜,又给全文蒙上了一层神秘浪漫的色彩,更能衬托出道士法术之高妙,也突出了王生学道有心而无志,深化了文章的主题。

三、丰富深邃的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