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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制度

稽核制度

稽核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 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而言。 第三条 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 (一)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 (二)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 (三)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 (四)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 (五)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一)业务执行偏差。 (二)人事未尽协调。 (三)违纪行为,而情节轻微者。 (四)管教有欠允当。 第五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 (一)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 (二)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 (三)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 第六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 (一)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 (二)违法、违规案件。 (三)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 (四)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 (五)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 第七条 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因并叙明年月日。 (二)详细事实。 (三)案情分析。 (四)处理意见。 第八条 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 (一)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二)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第九条 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 (一)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 (二)约谈的方式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 (三)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事。 (二)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 (三)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四)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 (五)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 (六)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 (七)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关与各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 (二)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三)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四)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 (五)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 (六)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 (二)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 (三)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接受上峰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 (二)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象,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 (三)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 (五)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已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 (二)与同业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业间的商业地位。 (三)帐务的辅导及转达其各项困难或建议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嗣后视其必要再行弥补的。

稽核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

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

第五条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劣、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己年以上;

(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六条主办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较为系统地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任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七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

第八条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第九条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请。

第十一条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

(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

对巳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

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

第十三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

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通过或不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

稽核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稽核制度范文第4篇

财务稽核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全面提升经营管理,以规范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为目标,持续推进内控制度建设,构建起“事前预警预防、事中稽核监控、事后整改防范”的三道防线,确保财务风险防范到位,稽核成果全面应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背景与目标

(一)实施背景

为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财务稽核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企业严格遵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财务管理活动合理、合规、合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防范经营风险起着重要作用。内部控制与财务稽核之间是相辅相成、彼此推进的关系。要充分认识财务稽核在新环境下的特点,积极探索新型财务稽核管理模式,依托信息系统加强财务稽核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二)实施目标

财务稽核一般采取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2种方式,日常稽核即会计复核;专项稽核即有重点地针对资产、资金、工程支出、收入、成本费用等采取联合监督方式,将财务稽核、审计、效能监察工作有机结合,由财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三、创新管理,切实加强稽核内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扩大稽核范围,强化全过程监管

(1)加强稽核制度建设,夯实管理基础

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工作,在现有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完善财务稽核实施细则,建立稽核月、季、年度报告制度。强化财务稽核计划管理,制定财务稽核绩效考评办法实施业绩考核,规范稽核业务控制要件和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

(2)扩大稽核覆盖,实行全面监控

一是扩大日常稽核业务范围,将稽核范围扩大到所有基层单位。二是进一步加大专项稽核工作力度。制定专项稽核计划,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开展专项稽核工作。三是逐步全面应用在线稽核方式,通过财务管控信息系统,实时进行在线稽核,以事前预警和事中控制为主,创新稽核方式,降低稽核成本,提高稽核工作效率。

(二)做好组织保障,加强队伍建设

财务稽核的基础性工作关键是基于工作需要和内控制度的岗位设置,即在企业内部建立科学、有序、有效的组织保障。应根据管理层次,明确财务稽核专责、总审专责、财务负责人各自的稽核职责,将熟悉财经法规、本公司制度、生产经营过程,具备综合协调能力、分析能力的业务人员调配充实到上述岗位上来。还应建立和完善教育和后续培训机制,为提高人员素质多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专业人员的技能。

(三)完善内控体系,突出风险导向

(1)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在充分利用内控工作成果和规范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差异分析,全面梳理和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强化职能部门管控职责,在内部建立“业务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稽核-审计评审-纪检监察”五道防线各司其职的新型防控体系;进一步理顺各级内控部门管理职责,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管理手段,形成上下联动的内控管理机制,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2)突出风险管理,加强对重大业务风险的防控能力。

重点控制好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的风险,针对招投标、合同签订、结算付款、工程等重点业务和重要环节、重要业务流程的运行过程中采进一步强化管控力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风险。

(3)加大检查和考评力度,有效监督生产经营运行。

围绕全面预算,针对日常生产经营中的管理难点和薄弱环节,采取实时稽核和重大事项专项稽核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模式,提高内控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对重大内控事项的半年通报制度,系统总结内控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效果等。

(四)规范业务流程,转变稽核职能

随着外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和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财务稽核工作重点应从以事后查处、整改为主转移到事先预防稽核、风险预警上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财务工作各业务环节,结合财务稽核的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监督职能,规范和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规章制度和财务流程的融合,使财务稽核工作常态化,充分发挥其在企业内控中的作用。

(五)促进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的有机融合

日常稽核工作中,要加强对资金安全关键环节的实时监控的同时,还要加强对重要经济业务的稽核诊断,确保关键节点控制有效。

在日常稽核基础上,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稽核,要求稽核专责在年度稽核计划中明确专项稽核的具体内容及范围,要求稽核专责对所属基层单位以及代管县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项稽核,并重点关注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落实,将其纳入对基层单位的绩效考核,根据稽核结果及整改情况撰写稽核整改报告,对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做好稽核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四、实施效果

利用内控理念完善财务稽核制度,有效提升了稽核水平。在日常稽核过程中,设计财务稽核制度时对不同层次的稽核内容和稽核权限进行明确和控制,在统一授权的前提下进行规范管理;在相关的机构和岗位分配上,稽核人员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对不同的部门确立不同的稽核方法,有效实现岗位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并有效促进稽核制度的真正落实。此外,设立相关职权要求单位部门和岗位的性质符合稽核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五、改进方向

(一)稽核队伍规范化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高素质稽核队伍是有效开展稽查工作的基础。参与稽核的工作人员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加强队伍素质,主要包括对员工进行定期的组织考核,创新培育方式,开展多层次道德培训工作,增强员工自觉性,有效建立起一支工作能力强、敬业的队伍。

(二)进一步梳理、规范业务流程

稽核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

随着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快速发展,金融风险日益显现,目前县级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在深度层面上还处于“消防员”的状态;稽核内容多侧重于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两大方面,风险管理的预警、监测、分析少,稽核工作在广度层面上表现“单一”。为进一步转变稽核观念,创新稽核方式,树立稽核形象,充分发挥稽核监督的作用,本人作为农村信用社一名稽核人员,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做好稽核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领导,提升稽核工作地位

稽核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强、涉及范围广的重要工作,单位“一把手”的重视和支持是提升稽核地位,搞好稽核工作的关键。现阶段,县级农村信用社的稽核队伍还存在着稽核人员少、业务水平不高、检查任务重等诸多问题,稽核部门要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勤请示、多汇报,要让领导及时了解掌握稽核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指导稽核部门的工作。稽核人员通过不讲空话,踏实干事,用工作成绩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进而提高稽核工作地位。

二、建立健全制度,提高稽核效率

随着业务产品的创新,金融风险不断变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才能充分发挥稽核监督作用,有效管控风险。

一要建立涵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的稽核规范,制定相应的稽核标准体系,为提高稽核质量提供客观依据。

二要建立科学、实用的稽核操作规程,明确操作程序及要点,避免因程序遗漏导致的稽核风险。

三要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实施工作台账制度。稽核人员要根据检查情况登记问题台账和工作台账,做到问题有台账,责任有清单,考核有依据。

四要建立季度例会制度。稽核部门每季度组织全体稽核人员召开例会,学习各类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业务发展和客观情况变化查找业务风险点,研究稽核检查方法,交流稽核检查经验。

五要建立双重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稽核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核人员相应的政治、经济及福利待遇,对稽核人员为信用社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

六要健全稽核考核体系。依据省、市级农信社关于审计中心的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县级农信社稽核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树立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着力提高稽核工作的检查效能和稽核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素质

一是保证县级社稽核队伍人员充足。在人员配备上,要遵循“3-5个网点配置一名稽核员”的原则;在人员资质上,要提高准入门槛,优先考虑政治思想觉悟高、原则性和责任心强、具有丰富业务实践经验并取得稽核岗位资格证的人员充实到稽核岗位,保持稽核队伍稳定;在人员结构上,吸纳既有基层农村信用社实务操作、经营管理经验,又掌握财会、统计、信贷、科技且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写作能力的综合型人才进入稽核队伍,确保稽核工作全面地保质保量完成。

二是加强稽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稽核员的执业行为,明确稽核员的执业责任,每位稽核员要做到自觉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实是、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严守秘密。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稽核人员自身的稽核工作水平和效率。培训方式以集中学习培训与实地观摩考察方式相结合,重点进行稽核方式、方法和稽核技巧的培训,培训内容突出新业务、新知识、新政策和新法规,全面提升稽核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实战能力;积极鼓励稽核人员参与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资格考试,提升自身素质与能力。

四、转变观念,创新机制,改进稽核方法

一要转变稽核观念,实现稽核工作快速转变。对稽核工作的理解不能简单的停留在查找问题、暴露问题,进行处罚的层面上,要积极转变理念,以预防和解决问题为出发点,由事后监督转为事前防范,由合规性稽核向防范性稽核转变。

二要拓宽稽核思路,转变稽核方式。由现场稽核为主转变为现场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加大非现场稽核力度,通过非现场稽核数据深入分析,认真查找风险点,从而提高现场稽核工作的精准度与有效性。

三要加强风险管理的预警、监测、分析。稽核部门是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综合风险的监测、分析,对县级联社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开展工作起着重要作用。稽核检查要充分发挥“金融风险实时预警系统”、“稽核管理系统”的功能,由传统的手工操作转变为运用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先进科技手段开展稽核监督工作,加强数据的监测与分析,从而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发挥服务效能,转变稽核形象

稽核工作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评价,促进农村信用社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国家、行业的金融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稽核检查,是单位赋予稽核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在过去,稽核人员只注重稽核处罚,没有深刻理解检查促进业务发展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基层信用社对稽核工作存在偏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稽核人员要真正理解稽核检查目的是为信用社发展服务,要注重查帮结合,以查促改,取得被稽核单位的信任,对稽核现场检查中当时能纠改的一般性问题,稽核人员要进行现场辅导,使他们知道错在哪里,怎样纠改,防止同一问题重复出现,让被查单位感受到稽核检查不是来挑毛病的,是来帮助我们改进工作的,从而改变对稽核工作的偏见,树立稽核形象。

六、落实处理,维护稽核权威

只检查不处理,会使违规现象越来越多,更会挫伤稽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稽核监督部门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标准统一。对自查出来的问题,整改措施得力的一般不予处罚;对稽核出来的问题思想认识到位、能按稽核处理意见积极整改的,从宽处理;对稽核发现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从严处理,维护稽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