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政审报告

政审报告

政审报告

政审报告范文第1篇

为了便于本次会议审查批准*年市级财政决算,市人大财经工委在常委会副主任的带领下,自6月份以来,先后到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别听取了*年度市财政决算情况和*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情况汇报,并调查了部分单位和乡镇。市人大财经工委对*年财政决算进行了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年财政决算

财政收支情况:*年,全市共完成财政收入21678万元,为预算100.5%,同比增长8.5%。其中地方固定收入完成15832万元。*年,全市完成财政一般预算支出56846万元,为预算100.1%,同比增长49.4%。

收支平衡情况:地方固定收入15832万元,加上级补助收入45232万元,加上年结转结余收入8019万元,收入总计69083万元。财政支出56846万元,加上解上级支出2545万元,支出总计59391万元。收支相抵,年终滚存结余9692万元,减去结转下年支出9587万元,净结余105万元,当年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

财经工委认为:*年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组织收入,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严格控制各项支出,依法理财,支持经济发展,基本做到了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保平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目标要求,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市财政局周琦局长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年财政决算的报告》,批准*年市级财政决算。

二、存在的问题

从*年度财政决算审查和同级财政审计结果情况来看,财政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认真研究,逐步予以解决。

1、预算管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过程中,科目之间调整、项目调整的随意性、超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临时性追加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存在着部分收入未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如*年超预算拨付劳动力市场综合楼建设资金220万元;国有资产处置收益121.7万元直接调剂用于破产企业改制;市非税局从其他非税收入中调剂33万元作价调基金缴库,平衡价调基金收支赤字。

2、财政收入仍有水份,收入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年财政虚列财政收支3911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1600万元,其他收入2311万元。未能真实反映我市的财政真实状况。*年地方固定收入中,税收收入完成7834万元,仅占地方固定收入的49.5%,占当年可用财力的12%,收入质量不高。

3、税务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中跑、冒、滴、漏的现象仍然存在。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方面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少征、漏征、以罚代税、异地征税、稽查处理不到位等现象。改变税种入库、违规垫税、违规转引税等现象仍有发生。

4、审计、财政监管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滞留财政收入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然存在。如审计报告反映的市财政直属所及非税收入管理局滞留应缴财政收入105.4万元,林业局下属单位挤占石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40.2万元。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本次会议形成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关决定,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将整改落实情况于*年10月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报告。

1、对市财政收到印刷厂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余款121.7万元未按规定解缴国库,直接调剂用于华湘蛋粉厂、织布厂等破产企业改制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及*年度预算安排预备费320万元使用情况一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2、对财政局业务股室滞留财政收入105.4万元,按审计结论迅速上解入库,列作*年度预算收入,并不得抵减当年收入计划任务;对非税收入管理局未通过预算提取业务经费58.5万元,按审计意见作出处理。

3、对市电力局*年度电力附加收入应缴而未及时解缴财政6.25万元,应迅速追缴解入财政基金专户。对自行抵扣、坐支电力附加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按审计意见作出处理。

4、对林业局下属单位*年挤占挪用中央石油价格补贴资金40.2万元,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挤占挪用5.7万元,未按政策补贴到位的情况,由审计局作出相应处罚,并责成审计局对国家各项补贴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

5、对价格调节基金征管不规范、部分征收及单位截留挪用价调基金、安排使用超范围、未能发挥基金应有效能等问题,按审计意见予以清缴和作出相应处罚,市政府要责成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改变现行的征管模式,规范征管行为,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几点建议

1、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征收,规范征收行为,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应收尽收,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高收入征管水平和透明度。

2、加强财政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健全和完善各项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优化财政收支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加强土地储备市场管理,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切实完善和规范我市财政财务管理。

3、加强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目前,市乡两级债务数额较大,要加强对各单位的债务管理,重新清理核实各项债务,把消赤减债、债务偿还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通过发展经济、招商引资、规范财务管理等手段,努力消化旧债,不增新债,要认真做好“普九教育”等各项化债工作,力争把财政债务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

政审报告范文第2篇

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书》后,市院党组和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认真讨论研究落实方案,通过了《*市检察机关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整改措施的报告》,并根据报告印发了《*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整改任务分解书》,对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整改措施主要任务进行具体分解。一年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针对规范执法方面现存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筑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一年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做到了坚持思想发动贯穿始终,切实把全体检察人员的思想统一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市院党组和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部署上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首都检察工作实际,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开展“以案析理”活动现场会和电视电话会,转发全国检察机关违法违纪情况通报,编写《*市检察系统干警违纪案例选编》,既总结研讨好的经验做法,又剖析典型违法违纪案例,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形象性,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对规范执法行为整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检察人员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的过程变成弘扬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更加自觉地把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机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依法惩治危害社会安全的刑事犯罪,促进公正廉洁行政,纠正执法、司法不公,努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实现。

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等内容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自觉地把党的十七大精神与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切实做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把深入开展“迎奥运、强素质、树形象”活动与研究解决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问题结合起来,大力加强队伍形象建设,弘扬检察职业道德,培育检察职业操守,引导检察人员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筑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二、进一步构建执法规范化体系

全市检察机关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查摆和整改的基础上,从制约检察职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完善执法责任、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三大体系建设。

(一)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一是完善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措施。制定下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务接待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侦查监督与监所联动、规范文书、专人送达告知书等有效措施,加大审查批捕环节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制度的实行,目前听取率达到50%左右,有力促进侦查工作规范化。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刑事审查活动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在公诉环节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要求。市院成立实施修订后《律师法》工作领导小组,与市高级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安全局会签《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与市司法局会签《实施<律师法>座谈会纪要》,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修订后《律师法》,维护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制度。20*年上半年,按照《*市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与绩效管理体系建设专题调研工作方案》的整体部署,着手开展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体系建设调研,重点抓好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评体系。组织全市各部门针对业务考评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业务考评的关键业绩指标体系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拟定了《市分院处级领导干部考评暂行办法》、《检察人员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检察业务人员执法档案管理办法》、《检察人员职位说明书和处级领导干部任务书使用暂行办法》等制度,并初步制定或修改了各系统、市院各部门综合考评标准和岗位绩效考评标准,绩效考评体系基本达到了程序严谨、标准具体、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要求。

三是统一案件质量考核标准。2007年9月制定下发《*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核暂行办法》,11月出台《*市检察机关办理控告申诉案件质量考核标准(试行)》等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类型案件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初步建立起科学、严谨的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在2007年度的全市对口业务工作考核中,各业务部门以考核标准为依据,将案件质量考核作为重点项目,采取自查、互查和市院考评的办法,对全市办理各类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评比,收到了良好效果。根据考核情况,目前正着手进一步对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规范各种检察文书的适用。规范诉讼监督工作中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通过制定《公诉部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报告模版》和《*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释法说理工作意见》(试行)等文件,简化轻刑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强文书的说理性,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五是完善对执法行为的监察制度。认真贯彻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各业务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完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和实施细则,构建起一个既有上下级对口部门纵向监督,又有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横向制约的监督体系。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下级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组织开展违纪违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组织专人对审结案件进行复查,对检查情况集中反馈,有效促进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规范化。深入查处违法违纪,2007年10月至20*年9月,共对4件4名违法违纪检察人员进行了严肃追究。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下发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检委会议事工作。全市各级院检委会通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把关和重大业务建设的审议决策,保证了执法活动的规范运行。

(二)加强对下级院的指导监督

一是加强对下级院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关于加强涉及奥运会刑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全市涉奥案件统一管理,2007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奥”案件58件165人,审查15件30人。建立包片负责指导制,通过调研督导及时掌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动态,适时提出针对性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反贪办案规模的稳定发展。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过各种措施,加大了对治理商业贿赂和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指导力度。进一步完善落实一、二分院的审查逮捕案件的个案指导权,加大对个案尤其是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类案监督机制。奥运期间,全市监所部门实行周报制度,强化了市院对基层情况的掌握和工作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定期开展办案情况综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

二是加大对案件线索及报备报批工作的管理。下发实行了《*市检察机关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统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线索上管一级的范围、流程和监督,规定线索的受理、评估、分流、查处、反馈等环节的职责,建立了一套具有*特色的案件线索管理机制。20*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交办线索初查工作的通知》,加大对交办案件的管理督办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局级不立案及撤案审批工作,开展了“双报批、双报备”情况的统计调研,2007年10月至20*年8月,共对全市案件进行备案审查200余件。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对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民行检察部门加大了对全市重点案件的督查力度,强调下级院对办理的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必须将结案法律文书和再审结果向市院备案,并建立了对三类重点疑难案件的汇报制度。

三是加大案件复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侦监、公诉部门将年度复查改为每季度的常规工作,继续加大对检察机关作不、撤回、侦查机关撤案、法院判决无罪、改变指控以及抗诉案件的复查力度,并继续在公诉部门范围内开展了案件审查报告、公诉人出庭、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等专项检查,以检查促规范,以规范促质量。根据《*市检察机关20*年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了涉检工作专项督查,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的意见。公诉、反渎部门还结合精品案件评选、经验推广等活动,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此外,指导全市各级院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出台并下发了《*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确定了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案件受理、抗诉标准把握及援引条款的变化等原则性意见,及时指导全市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受理审查申诉案件。

(三)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

切实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重点抓好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二期建设项目的落实,积极推进大要案侦查指挥系统及身份认证系统建设,稳步推进案件质量考评、检察官执法档案、检务保障等系统的研发。

一是建设全市三级院统一的各专项工作平台。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工作的意见》,以首都检察网为依托,设计并建设了全市三级院统一的各专项工作平台,实现了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的集中管理。

二是引入工作流程平台,加强业务规范管理。系统整理各类案件办理阶段的业务流程、审批环节,在对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具体数据项目、文书类别进行详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加以固化,实现各类案件从收案、分案、承办、审查、结案到归档的完整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进行。

三是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意见》,实现了与法院、看守所数据交换。同时,全面实现上下级院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各部门备案审查、个案指导、案件报批等工作的网络化,彻底解决了原有纸面办公模式下的效率低下、数据误差高的问题。

四是开通远程案件研讨系统。针对全市大量案件必须汇报的工作实际,在全国首家开通了远程案件研讨系统,覆盖全市各级检察院,实现了任意两点或三点之间的视频研讨及同步展示文字资料、实物和图片等证据信息。

五是建立数据丰富、准确的统计分析系统,实现从宏观统计分析到微观具体案件的监控和管理。对各种案件数据之间的分析包括同期对比、阶段对比和趋势分析等,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六是实现检委会议事信息化管理,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着手在全市各级院建立统一的检委会议事系统,实现议案提交、会前审查、会上讨论的信息化管理,为检委会委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支持,并拟与各专项业务工作平台衔接,自动汇总检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确保有关检委会决议落到实处,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改革完善检察工作机制

按照《*市检察机关2007-20*年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及2007年10月全市检察改革经验交流研讨会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各项检察改革措施,不断创新法律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创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模式

20*年年初,市院党组将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作为2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为契机,采取各项措施,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机制。取消公安机关撤回报捕做法,对公安机关的提捕案件直接作出批捕与不批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市烟草专卖局签订《关于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向检察机关抄备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着力谋划全市行刑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起草了行刑衔接办法,对《*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细则》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流程。截至20*年8月13日,全市检察机关共收到55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报备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14件325人,通过备案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完善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和跟踪监督机制,通过制定《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跟踪监督办法》、《不捕案件说理细则》,设立跟踪监督小组,推行案件监督卡制度等,对不捕案件的监督工作更加制度化、专门化、信息化,进一步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二是健全审判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上下级院的刑事抗诉协作机制,通过事前汇报、列席上级院检委会、说明不支持抗诉理由等措施,保证了抗诉的准确性和积极性。不断完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机制,通过与法院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方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解决民行调卷难问题,2007年12月同高级法院会签了《关于借阅诉讼档案的规定》,并于20*年2月制定了《关于借阅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实施细则》。在推进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上取得较大进展,全市大多数院检察长列席了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20*年上半年共列席30件,比2007年同期增加173%。市院拟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经由检委会研究讨论后,商市高级法院共同签发。

三是进一步完善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制定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监所检察工作向前发展。初步制定《*市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规则》,进一步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与市公安局、高级法院、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消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强化对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四是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涉检首办责任制,研究修改《*市检察机关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在《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情况逐步加大公开审查力度,形成《*市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稿,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五是完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和移送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及线索移送制度,制定《反贪部门与侦监、公诉及监所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工作意见》、《*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协调配合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初步制定《关于发现和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若干规定》,准备下发执行。加大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力求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移送制度》,各项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二)创新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深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式改革。继续丰富侦查一体化机制内容与实践,着手制订*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实施意见。加大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拟制定《*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协调处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工作办法》,努力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与市纪委共同制定实施加强线索移送和协调配合工作的意见,与安全、国土、质监、地税等部门建立联系机制。

二是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推进附条件逮捕工作机制探索,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基本实现了动态监督,并做好捕诉环节对侦查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的衔接,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将不构成犯罪的说明材料送达侦查机关的同时,送公诉部门备案。捕诉的有效衔接,形成了监督合力,增强了监督效果。

三是深化公诉方式改革。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制定下发《*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规范死刑案件二审审理程序,与市高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明确了死刑二审案件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要求。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与市高级法院、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院侦监、公诉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并与市公安局、司法局会签《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市高级法院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和推进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

五是建立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取证机制。20*年6月,联合市公安局会签《关于人民检察院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试行)》,针对公安机关证据不足及不构成犯罪案件开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及《补充侦查建议书》,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年上半年,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与2007年同期相比上升了993.4%。

(三)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的方式方法,保证各项检察权力的规范行使。

一是不断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出台《*市检务督察实施细则》,通过全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目前为止,市、分、区县院共22个单位均已建立了专门的检务督察制度,组建了专门的检务督察组织机构,并开展了检务督察工作。市院会同高检院或自行对全市3个分院、18个基层院进行了全面督察,并对督察情况向全市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

二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探索公开形式,扩展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健全公开制度。在下发《*市检察机关“检察开放日”活动实施办法》、《*市检察机关新闻和情况通报办法》的基础上,20*年起草了《*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在办案过程中继续推行办案公示制、法律文书释法答疑制、羁押期限告知等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主动接受诉讼参与人及其家属的监督。

三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十个试点院试点工作继续有序开展,2007年11月,为规范监督案件卷宗管理,制定下发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办法(试行)。20*年,通过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开展市院第二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对象考察摸底工作,并完成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的换届工作。2007年10月至20*年8月,全市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拟不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41件48人。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质技术保障

按照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要求,继续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物质、技术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检察机关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化队伍管理机制改革。

一是加强区县院领导班子建设。在进一步优化区县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的同时,积极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行探索,在部分区检察院开展规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试点工作。加大领导干部后备力量的培养,出台《市分院处级领导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选拔一批处级领导后备人才。在推进选聘法学专家挂职担任分院、区县院副检察长工作上取得进展,截至目前,市、分院和15个区县院都已选聘了法学专家挂任副检察长,20*年争取实现全市各级检察院都配备1名法学专家挂职副检察长的目标。

二是加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检力资源。出台《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内设部门定编的通知》、《关于同意市检一分院内设部门定编建议的批复》、《关于同意市检二分院内设部门定编建议的批复》以及《关于确定全市检察机关区(县)院内设部门编制配备比例的意见》,并围绕推进分类管理和执法规范化,完成了《*市检察机关职位说明书汇编》的编辑工作,积极探索推行应用各类检察人员职位说明书的实现形式。

三是不断完善专业人员培养培训制度。为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与方式,完善教育培训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在制定出台《*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市检察机关个人教育培训考核办法(试行)》和《*市检察机关业务培训纲要》的同时,通过搭建全新的首都检察在线学习系统、开展疑难问题巡讲活动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办案一线检察官的业务素质。为选拔培养检察业务领军人物,制定《检察业务专家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及《评审办法》,评选首届业务专家,建立起检察业务专家队伍。在年轻检察官队伍建设方面,进行市院机关与基层双向交流,加快对年轻检察官的实践能力培养。在全市检察机关广泛开展第三届业务技能比武活动,加强检察调研、案例参阅、专家咨询工作,不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是全面推行从下级院遴选优秀检察官制度。围绕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继续推进上级院检察官从下级院检察官中择优遴选,全面开展市院20*年度公开遴选检察官工作,共涉及市院11个部门的27个岗位,目前已经先期遴选14名检察官到市院工作。

此外,为探索建立有效发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和作用的工作机制,制定下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意见》。就落实上级部署,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审查、出庭工作及加强市、分三院反贪工作,进行了市检察院增加1名副检察长职数以及分院反贪局长按照副局级配备、并进入领导班子的探索,开展市分三院反贪局长的公开选拔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检察物质和技术保障

政审报告范文第3篇

我在连云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习。在实习期间,对我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工作的重要作用,因为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天来到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我内心又激动又紧张,因为这是我第一次踏上社会去实习。审批中心共有三个部门:综合处、督察处和协调处。我被分配到综合初实习。我们处里的李处长带我去参观了一下审批中心,给我做了一些介绍。使我了解到审批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环境。参观完之后李处长为我安排了一张办公桌。这是最靠门的一张桌子,在我对面的是处里的程秘书,还有两个处员,李处长的办公桌是在最里面的。坐在我自己的办公桌前,我可以看到他们每个人的工作情况。我打开桌上的电脑,在单位的内网上浏览了许多有关审批中心的办公事务。我对审批很有兴趣。今天我的工作任务是了解秘书日常工作的内容,主要是:接听电话、接待来宾、准备安排会议、帮忙档案整理工作,打印文件、发送文件、收发传真等一些文秘办公事务。

综合处是要接待来客的一个处所,对于平时在课堂上学习的公关礼仪我掌握地还是不错,可是对于遇到实战我就手忙脚乱起来了,后来在程秘书的指导下,我协助她接待了一位来自连云港日报的记者,他们是来了解情况,写报道的。在来客来了我就站起来迎接并有礼貌地问:“请问你们是?”两位记者表明了来历,我和程秘书把他们接进来,随后我就为他们搬来了两张椅子放在李处长办公桌前,倒上茶,然后就可以做自己的工作了。这几天不断地有客人来,我在不断地锻炼自己这方面的能力。现在已经可以像程秘书那样从容不迫地接待来客了。

在实习期间正巧我遇到了一次公关事件:我所在实习的单位是连云港市审批中它是一个直接为广大群众服务的政府机构,它为连云港市的国土局、规划局、水利局、交通局、发改委等三十多个政府机关提供了便利。始终本着“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宗旨为广大群众服务。可他们还不忘做公关调查,对每个单位发了一封《市审批中心征求意见函》,我也参与了其中的一些文秘工作。我帮助程秘书盖章、文件装订、装信封、封信封,最后把这些信送给了专门分发信件的秘书。我做的时候很小心仔细,所以很快就完成了。还受到了李处长的表扬,说我办事效率挺高的。下午的时候有个邮递员把其中的一封信送回来了,因为那个公司的地址有变动了,然后程秘书就交给我一个电话号码,要我打电话去问清地址再重新打印信封最后把信寄出。我回忆起顾老师上课给我们讲的打电话的礼仪,打电话前要先准备好纸和笔,我拿起电话拨通了号码,用温和的声音先介绍自己:“您好,我是行政审批中心的,请问是张经理吗?”我说话时注意语速,语言也简明扼要,很快问清楚了地址。随后我来到打印机前要在信封上正确地打出张经理收,我发愁了,因为我没有用过打印机啊,这时候办公室的小孙走过来,对我说:“我来交你用。”她告诉我打印信封和平时打印文件不一样,要把信封的反面向上,这样打出来的字才是正的。我又学会怎么用打印机了,心里乐滋滋的。最后我把信寄了出去,完成了程秘书交给我的任务。在实习的时候档案的整理让我充分地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程秘书告诉我档案整理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零散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档案进行分类、组合、排列、编目,使档案系统化的工作。

我的任务是将行政审批中心*年1月份到5月份的长期档案分类来整理。整理档案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一般来说,按照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整理出来的档案,也就能便于保管和利用了,二者基本上是一致的。在整理档案时,不能机械地运用保持文件关系的原则。对于某些不同载体的档案以及机密程度、保管期限、记录方式等不同的文件,应根据情况分别整理、合理组合、在相应的范围内保持文件的历史联系,以便于保管和利用。我还对全宗进行了近一步的了解,全宗是一个独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著名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有机整体,是档案馆对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的基本单位,也是国家档案全宗的基本分类单位。在整理档案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几个全宗的档案文件混在一起,这就需要判定档案所属的全宗。判定档案所属全宗,主要在于确定档案的形成者,即立档单位。一个全宗档案的构成,不外乎内部文件、发文(原稿、存本)和收文三种类型。在整理过程中我知道了档案要分别按照永久、长期和短期来分类的。程秘书把一叠长期保存的文件交给我,要我把它们全部起订,因为长期保存的文件保存的年限比较长,如果碰到水,或空气的受潮钉子会生锈,这样文件会失去了它的保存价值。我把钉子起完后按照年、月、日分别把文档排列好顺序,把档案交给程秘书。

除了普通档案的整理,程秘书还教我把单位内部留下来存档的档案存到电脑中去。目的是为了今后领导要资料的时候能方便查找。我要把她交给我的一叠档案按照次序输入到电脑中。存档的要求要分别填写:1、全宗号,就是要按要求输入001-0001-001-001,001是代表长期存档的资料。2、件号,是一个包角中含有的文件页数。3、责任者,是指发文机关单位的负责人。4、题名,是文件的完整标题。5、日期,是成文的日期。6、期限,分为001永久,002长期,003短期三种。我按照程秘书的指导一步步地将每一份文件的各项要求输入,完成了任务。在整理档案的同时我也学习到了办公自动化的一些知识。

在实习期间,单位正好要召开一个会议,会议订在第二天召开。这是我参与会场的布置的一次好机会。当天我先协同程秘书发出举办会议的通知,邀请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来参加这次会议。回学校后我为第二天的会议作好准备,做了一些功课。第二天在会议前的两个小时,李处长要我和程秘书一起去布置一下会场。这是一次单位内部的小型会议,所以我们先注意会场的选择,选择了一个可容纳二十人的会议室就足够了,安排会议要先安排主席台的座次和与会人员的座位,前者以职位、声望高低居中依次向左右侧排列,后者可按汉字笔画、地区、行业等排列。还要注意悬挂标有会议名称的横幅、会徽、灯光布置、音响广播等。我还从办公室拿了一卷一次性的杯子又去泡了两热水瓶的水放在会议室旁边的桌子上。除了会前的准备工作我们还要在会议中旁听,我又学习了如何记录会议纪要。我们的准备使这次会议成功地开完了。会后我们起身送领导离开。最后我还得到了李处长的表扬。

政审报告范文第4篇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3 4 5 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 2 3 4 5 6 7 8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政审报告范文第5篇

8月7日,市人大财经委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财经委员会委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兆林的带领下,赴市审计局就____4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了市审计局局长李润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拟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____4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现将这次视察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去年以来,市政府及审计部门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拓展审计领域,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动重大民生政策落实,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维护正常财经秩序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注重从总体上反映情况、揭示问题,从体制机制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对____4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比较客观地反映了____4年我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整体状况,所提建议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财政预算执行和批准财政决算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规范预算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严格政策执行、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应有作用,大家对审计部门的工作表示满意。

虽然审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需引起重视的问题:一是审计工作的任务还需进一步明确,要充分认识新常态下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新途径,提高预算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审计工作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要做好中央、省出台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审计结果和建议转化为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作用。三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还需进一步加强,要在群众关心的实事上着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抓住不放,力促整改,认真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屡审屡犯的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贯彻新预算法,强化依法审计。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监督以及预算公开都作了全面规范,对违反预算法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罚规定。新预算法既是政府编制预算、执行预算、人大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应遵循的基本法律,也是审计部门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决算审计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以预算法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充分地履行审计职能,充分认识新常态下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和解决审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建设性作用。

二、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促进财政预算规范管理。要按照全口径预决算要求,加强预算执行的全面审计,加强对预算执行单位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把审计监督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对一些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规范指导,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不断深化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维护财政收支的真实性、预算编制执行的完整性、财政支出的合法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审计力度,强化对群众普遍关注的“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城建、交通等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着力揭示和查处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民生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推动各项惠民富民强民政策落实到位。

三、推进绩效审计,加大跟踪问效力度。要创新绩效审计方式方法,积极探索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方法和途径,强化对财政投入产出的跟踪问效,不断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审计实效。要建立完善科学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拓展和深化绩效审计及其评价内涵,发挥绩效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对债务风险进行有效预警,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