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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证明材料

政审证明材料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1篇

XX,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XXXX年X月参加工作,XXXX年X月入党,湖XX省XX人,XX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XXXXXXXXX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

该同志没有参与修炼“邪教”活动,对“邪教”等反动组织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并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和活动作针锋相对的斗争。各个时期历史清白,无政历问题。

该同志自XXXX年X月参加工作以来,在政治上能自觉地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学习上能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志,廉洁奉公,勤奋努力、任劳任怨、扎实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在生活中品行端正,严于律己,无任何不良习气。在纪律上能带头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以身作则,为人表率,组织纪律观念强,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特此证明。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2篇

为加强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业务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优化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职责

(一)局服务窗口职责

1.负责解答群众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对属于我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群众申请;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群众应当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指导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2.受理群众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后,局服务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局承办科室移交纸质申请材料,及时录入并向审核环节提交受理事项电子数据信息。

3.负责经局领导书面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制证及许可证照(或许可决定书)的颁发,对经局长网上审批后返回局服务窗口的电子审批数据信息进行办结处理。

4.负责协调、处理网上审批系统各环节运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二)局承办科室职责

1.负责解答群众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

2.负责对局服务窗口受理移送的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及提供的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审批前公示,并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按程序将纸质申请材料分别报请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审批环节提交审核数据信息。

(三)局领导职责

1.分管局领导负责签批一般行政审批事项;重要审批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复核签署意见后,由承办科室呈报局长签批。

2.局长收到局服务窗口呈报的需要通过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办结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报表后,局长通过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审批业务处理,并将相关审批处理数据信息发送局服务窗口进行办结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一)局服务窗口工作流程

1.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齐许可事项申请所需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该事项受理要求后,应及时受理,并将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录入市网上审批系统,并通过系统即时提交局承办科室办理。

2.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纸质申请材料和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整理好,连同受理凭证副联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局承办科室审核。

3.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局承办科室移交的许可事项书面审批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许可证照的制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每天应当查看电子材料的流转信息,对已经完成书面审批和网上审批的许可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办结处理。

(二)局承办科室工作流程

1.局承办科室收到局服务窗口受理移交的许可事项上报的纸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及提供的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评审,及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需要进行检验、监测、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审批前公示的,应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待办业务选项栏目中选中需要进行上述处理的业务,然后选择“挂起”选项进行暂停网上审批系统计算审批时间处理,每项业务的挂起时间为7个工作日,到期后应及时选择“恢复”选项,使该件业务恢复到待办件状态,以便进行下一步处理。

3.承办科室科长审核材料后,应先在纸质申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报请分管局长签批后,点击网上审批系统“经办意见”,将审核意见录入“办理意见栏”中,或在“常用意见”栏内,选择相应预设的办理意见选项后点击“确定”即可。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提请局长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本科室提交的审批业务进行网上审批。

4.需要报请局领导审批的事项,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报请分管局长、局长审批。需要呈报局长审批的事项,应事先报请分管局长复核签批。

5.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结束后,局承办科室将书面审批结果及时移交局服务窗口进行制证、颁发等办结处理,同时将申报的纸质材料存档。

6.局承办科室应指定专人每天查看电子材料的流转信息并及时予以处理。

(三)局领导审批工作流程

1.局领导接到局承办科室呈报的纸质申报材料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签署书面审批意见,其中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须负责将审核意见及分管局长签批意见同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对应的许可事项“办理意见”栏内,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局长审批。

2.局长收到局承办科室提交的审批事项业务后,在3个工作日内(或委托局办公室)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经过局领导书面审批的相关业务进行网上审批处理,并将完成审批的许可事项发送到局服务窗口进行办结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本着便民、高效的目的,以市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为依托,实现窗口受理、承办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三级相关数据信息网上流程和纸质材料审批的双轨并行,全面实现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业务的规范运作。

(一)切实提高认识

行政许可审批每一个环节是否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对许可业务进行办理,对整个审批流程的顺畅以及按时办结许可事项、提高承诺件提前办结率至关重要,事关我局绩效考核成绩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评定的考核结果。局行政审批各承办环节的责任人,必须在网上审批系统分配的时间内完成自己的工作并及时将办理信息提交到下一个承办环节。

(二)加快办理速度

局服务窗口、各承办科室、卫生监督中心等参与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强化责任意识,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速度和许可审批业务的流转,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确保我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高效运行。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3篇

[案情]

2008年,煤业公司职工郭某因一期尘肺被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郭某与煤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0月,郭某又回到煤业公司工作。2014年2月,郭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以此为由递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查阅档案核实材料后,认为郭某患一期尘肺已被认定为工伤,煤工尘肺贰期属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故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郭某不服该决定书,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对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受理可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因区人社局查阅相关材料后已认定郭某尘肺贰期仅是同一职业病的不同伤残情况,故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受理仅应进行形式审查,不应在受理阶段便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提交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上看。第一种观点源自《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劳动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可为实质性审查。该观点陷入片面解释法律的误区:首先,从法律位阶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系国务院制定,《工伤认定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故后者不可突破前者的相关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时,不能认为《工伤认定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认定,否则即是下位法对上位法规定的限缩,且损及当事人权益。其次,《工伤认定办法》作如此规定,应是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存在即使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但亦会存在其余程序性事项不符合的情况,如已经超过了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等事项,进行受理并无实质意义,可以不予受理。

2.从提交申请材料的证明程度上看。按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供材料的种类是明确的,但材料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在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中相对模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工伤认定阶段的举证责任分配中,是否为工伤的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重以明轻,在工伤申请阶段,劳动者应担负初步证明责任即可,若要求劳动者在提起工伤申请时便需提交相对完整、能充分证明工伤的材料,不仅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相悖,更是无视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因在工伤申请中劳动者担负的是初步证明责任,与此相对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材料的审核应为形式审查。若为实质审查,则与劳动者的证明责任相冲突,不仅与现实需求不符,更增加了劳动者不必要的举证负担。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4篇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第七条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样式。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已领取了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书,一孩持证对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能终止妊娠,并将手术证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发文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原因或未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可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属应在分娩后及时将生育证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生育证存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许可法》《*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

第四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章种子生产许可

第五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在*省是非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是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四)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五)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非住宅用房,下同)或有8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

2、生产杂交种子的,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或有13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

(六)有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详见附件1);

(七)具有相应的种子生产和检验专业人员;

1、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2名以上,并同时具备扦样、室内检验和田间检验三类资格。

2、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

(八)申请生产的品种应通过国家审定(适宜推广区域包括我省)或*省审定;

(九)为外省代繁的品种不受第(八)项限制,但须有代繁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应在播种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记录或验资报告,下同);

(三)种子质量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指自有产权或国有产权管理机关划拨文件,下同);

(四)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必须在申请企业供职,下同);

(七)种子生产地点(清楚标明生产田块的具体地理位置和范围)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包括品种名称、品种来源、选育者以及品种审定、引种审批情况,同时附如下材料:

1、生产常规种原种的应提供亲代种(育种家种子或原种)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

2、生产杂交种子的应提供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代繁代制的应当提供预约生产合同,明确种子收购及去向;

3、生产具有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自有品种除外);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其中(一)、(七)、(八)、(九)项材料随申请生产品种提交,(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在首次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三年有效期满重新换发时提交。提交的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并标明目录页码。

第十条审核机关依据上述条件对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种子质量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在企业供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按程序报送审批机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种子生产行为发生之后,再申请许可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要时审批机关可进行实地审查。

准予生产许可的,审批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种子生产许可证颁发给申请人;不准予生产许可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人应当持原证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应当持原证并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规定的条件、材料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第三章种子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的经营许可,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主要农作物杂交种的亲本种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应当同时具备扦样、室内检验和田间检验三类资格;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或具有8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

(四)具有种子经营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五)具有4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检验室和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1);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加工厂房和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计量包装设备等种子加工设备,能满足所经营种子的加工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质量检验人员2名以上,并同时具备扦样、室内检验和田间检验三类资格;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三)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仓库或13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

(四)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经营场所;

(五)具有7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检验室,仪器设备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详见附件1);

(六)具有15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加工厂房和成套种子加工包装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进出口种子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种子企业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种子企业申请领取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具体条件按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地点、照片及说明;

(六)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2、自有品种的证明;

3、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七)外商投资的农作物种子企业,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3、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申请进出口业务的种子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审核机关依据上述条件对照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种子质量检验、贮藏保管、加工技术人员在企业供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按程序报送审批机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要时审批机关可进行实地审查。

准予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种子经营许可证颁发给申请人;不予经营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申请新证的,申请人应当持原证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持原证并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经营许可,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规定的条件、材料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在*省境内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七类农作物。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第十七条所称“成套种子加工包装设备”,主要包括以下主机: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精选机、计量包装设备,并具有与之相配套的输送、除尘、中控等系统。成套设备应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连线设备要规范配置,实现精选、计量包装流水作业,种子加工能力与经营数量相匹配;经营棉花种子的须配备棉子脱绒设备。

第二十六条申请许可生产的种子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使用批准的名称;在我省是非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是主要农作物的,使用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应使用品种持有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品种名称不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国家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志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五)品种名称包含对品种产量或抗性或品质特性进行表述的词语的;

(六)对品种类型或特性或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七)属于相同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保密权利,需要保密的申请材料,申请时须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