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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的特征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场竞争态;亲景度;国际旅游市场;时空演替特征;黄山风景区

黄山市是中国著名旅游城市,旅游业发展卓有成效。但目前全市旅游的国际化程度与所拥有的资源禀赋明显不相称,2006年,全市入境游客54.52万人次,明显低于北京、上海、苏州、桂林等其他著名旅游城市发展水平(同期北京、上海、苏州、桂林市入境游客人次数分别为390万人次、485万人次、18l万人次和110万人次)。为改变这一状况,黄山市正全面掀起以推进旅游国际化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创业浪潮。黄山风景区作为黄山旅游的核心景区,无疑是实现黄山国际化旅游城市的中坚力量。国内已有学者综合运用时空集中度、市场竞争态、亲景度等市场分析方法研究桂林、苏州等地的国际旅游市场特征,为开拓当地国际旅游市场提供了科学依据,此类研究在黄山风景区旅游研究中尚属空白。系统研究黄山风景区国际旅游市场时空演替特征,对明确定位黄山风景区国际旅游目标市场,提升黄山风景区国际旅游市场竞争力,早日实现黄山市国际化旅游城市的建设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市场竞争态时空动态分析

市场竞争态由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增长率在二维空间中的双指标组合Ωi(αi,βi)构成,能够直接反映出旅游市场需求条件的地域差别。

令:Xti为第i个市场第t年的旅游收入,则可定义如下两个指标:

给定一对合适的划分标准(a,b),依据各分市场占有率(αi)和增长率(βi),可以将区域旅游市场划分为明星市场(star Market)、金牛市场(Golden-oxMarket)、幼童市场(Child Market)和瘦狗市场(Thin-dog Market)4种类型。

对于a、b数值的选择,有3种方法:①平均值法,以市场占有率的平均值确定a,以市场增长率的平均值确定b,这是一种完全定量的方法;②坐标散点法,按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增长率在竞争态坐标系中的天然区域集中或分离来确定a、b,这是一种完全定性的方法;③综合法,结合前两种方法,先计算平均值,再结合竞争态坐标图中点Ωi(αi,βi)的分布特征,对平均值进行修正,以保证竞争态的划分既分布均衡,又科学合理,这是一种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本文采用第三种方法。

1.1 竞争态空间分布特征分析

以黄山风景区15个主要客源国接待量为基础数据,计算1993―2004年各客源国的年均增长率和2004年各客源国的占有率,取a=5%,b=60%,得出主要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态分布情况(图1)。具体来看,(1)瘦狗市场,瑞士、西班牙、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泰国、法国;(2)幼童市场,俄罗斯、意大利、加拿大;(3)明星市场,印度尼西亚、韩国;(4)金牛市场,新加坡、马来西亚、美国、日本。

图1黄山风景区主要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态

1.2 市场竞争态时间特征分析

利用各年市场占有率和增长率指标,可描绘出市场竞争态转移曲线,据此分析市场竞争态的时间变化特征。在不受外部环境影响的均质条件下,市场竞争态转移遵循“瘦狗市场―幼童市场―明星市场―金牛市场”的自然转移模式。但由于旅游目的地客源市场的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因此,各竞争态转移状况各异,大体可概括为稳定型、增长型、衰退型和波动型4种模式。

1.2.1总体转移特征分析

在全国和黄山风景区1993―2004年国际旅游市场接待总量数据的基础上,分别计算黄山风景区1993―2004年各年国际旅游市场增长率和占有率,取a=0.4%,b=10%,得出近12年来黄山风景区国际客源市场竞争态总体转移曲线图(图2)。

圈2 1993―2004年黄山风景区国际旅游市场

竞争态总体转移特征

近12年来,黄山风景区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态经历了“明星市场(1993)―瘦狗市场(1994―1996)―明星市场(1997)―金牛市场(1998)―明星市场(1999)―金牛市场(2000―2001)―明星市场(2002)―瘦狗市场(2003)―幼童市场(2004)”的动态变化过程,大体呈现出“衰退―发展―稳定―飞跃―稳定―飞跃―衰退―复苏”的复杂特征。呈现出这一变化特征的原因在于,1994年,在临近黄山的浙江千岛湖,发生海外游客遭遇抢劫并遇害的恶性旅游安全事件,黄山风景区国际旅游市场因此衰退了,3年,至1997年发展回到明星市场,此后一直在金牛和明星两大优势市场态势中波动发展,2003年“非典”疫情使其再次衰退进入瘦狗市场,2004年全面复苏。

1.2.2各客源市场转移特征具体分析

运用15个客源市场1993―2004年各年国际旅游市场增长率和占有率数据,绘制竞争态图,确定。a=10%,b=200%,具体分析各客源市场竞争态转移特征。图3(1)和(2)展示了6个具有代表性的客源市场竞争态转移情况,这6种类型可基本概括15个主要客源市场的竞争态转移特征(表2)。

2 亲景度(亲黄度)时空动态分析

亲景度是指某客源市场旅游目的地市场占有率与全国市场占有率之比。亲景度用公式表示为:Di=Pi/Ci,其中Pi表示客源市场在目的地市场的占有率,G表示该客源市场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根据亲景度的大小,可以将客源市场分为:

亲景度大于1的客源市场为亲景客源市场,亲景度小于1的客源市场为疏景客源市场。进一步细分为强亲景客源市场(2≤Di<∞)、弱亲景客源市场(1≤Di<2)、弱疏景客源市场(0.5≤Di<1)、强疏景客源市场(0≤Di<0.5)(图4)。亲景度大小表明旅游目的地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言,对某客源市场的吸引能力,即该目的地分割某客源市场的能力。由1993―2004年黄山风景区和全国15个客源国游客接待量数据,得到12年来各国际客源市场亲黄度空间和时间变化特征图(图5)。具体特征如下:

2.1 空间上,亲黄度差异明显

1993―2004年中,黄山风景区国际旅游市场亲景度(简称亲黄度)最大为8.18(印度尼西亚,2003年),最小为0.0008(俄罗斯,1998年)。比较各国客源市场12年亲黄度均值,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3国均大于2,为强亲黄客源市场;法国、泰国、美国、日本亲黄度介于1和2之间,为弱亲黄客源市场;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韩国、德国、英国介于0.5和1之间,为弱疏黄客源市场;意大利、俄罗斯均小于0.5,为强疏黄客源市场。

亲黄度的差异表明,在我国的国际客源市场分割中,黄山风景区的客源市场优势主要集中于东南亚4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其中前3国最为突出),在吸引旅华的法、美、日游客上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吸引强度不及上述4国。黄山风景区吸引大部分澳洲、欧洲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游客的力度不及全国平均水平。虽然黄山风景区的韩国游客接待量近年来迅速增长,2004年韩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黄山风景区第二大客源国,但同期全国的增长态势也相当迅猛。2007年是中韩两国建交的第15年,建交以来,两国交往日益频繁,特别是中韩之间的民航运输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长,便捷的民航运输加快了韩国游客的旅华欲望,2004年,韩国飙升为北京旅游最大客源国,张家界风景区也涌现出“韩潮现象”。目前韩国仍是弱疏黄客源市场,表明黄山风景区的韩国游客接待绝对量已很高,但同全国整体态势相比的相对量还不足,从全国范围看,韩国游客对黄山风景区的旅游偏好并不强。

2.2 时间上,各客源国亲黄度年度均值与其年际变化幅度成正比

采用SPSS软件,对1993―2004年亲黄度均值与各国亲黄度年际变化幅度进行相关性分析,相关度达0.855,表明两者具有典型的相关关系,即亲景度均值较大的客源国,年际变化幅度也较大;反之亦然。

具体来看,亲景度处于中游的大部分客源国年际变化呈波动特征,强亲黄和强疏黄客源市场则分别表现出高位振荡和低位平稳的特征(图5)。高位振荡表现在强亲黄客源国中,亲黄度均值最大的印度尼西亚,年际变化幅度最大(7.91),呈大幅振荡态势:1994年激增,1994―1998年呈阶梯式下降,1998年之后整体上又稳步上升。新加坡亲黄度年际变化幅度也较大(3.48),但除2004年外,均大于2,表现出高位振荡、整体下降的趋势。印度尼西亚市场虽对黄山的旅游偏好最强,但十分不稳定,新加坡游客也偏爱黄山,但这一偏好正在减弱。低位平稳表现在强疏黄客源国意大利和俄罗斯上,两国年际变化分别为0.3和0.02,幅度很小,表明这两国游客对黄山的旅游偏好一直不强。其他包括美国和日本在内的11个主要客源国亲景度变化幅度大都在0.7―2.3之间,处于中位波动状态。

3 竞争态与亲景度联动分析

由于目的地旅游市场竞争态是某目的地自身占有率和增长率的双指标组合,归根到底是反映某目的地市场的绝对特征。而亲景度是将该旅游目的地放在全国的大背景下,研究相对于全国其他旅游目的地而言,该目的地对各客源市场的吸引力,展示的是相对特征。因此,采用竞争态与亲景度联动分析的方法,可以全面反映旅游目的地客源市场特征,避免只分析绝对量造成的片面性。

联动分析表明,明星市场中,印度尼西亚是强亲黄市场,韩国是弱疏黄市场;金牛市场中,新加坡、马来西亚是强亲黄市场,美国和日本是弱亲黄市场;幼童市场中,意大利和俄罗斯是强疏黄市场,加拿大是弱疏黄市场;瘦狗市场中,泰国和法国是弱亲黄市场,澳大利亚、瑞士、德国、英国属于弱疏黄市场。除韩国之外,黄山风景区国际客源市场中,明星和金牛市场均是亲黄客源市场;除泰国和法国之外,瘦狗和幼童市场均是疏黄客源市场。由此可见,黄山风景区国际客源市场竞争态与亲景度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黄山风景区大部分国际客源市场的绝对特征与其在全国其他客源市场对比的相对特征一致。

不一致的情况值得深入探讨。韩国已经成为黄山风景区的明星市场,市场占有率和增长率均有不俗表现,然而,与全国其他旅游目的地相比,黄山风景区吸引韩国游客的力度还不是很大,还有很大潜力可挖。泰国和法国是亲黄客源市场,两国游客对黄山的旅游偏好均很高,但仍处于瘦狗市场的竞争劣势,表明较强的旅游偏好还没有对旅游市场形成大规模的影响力,进而影响了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4 结论和讨论

(1)黄山风景区的重点国际旅游客源市场是日本、美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5国均是亲黄客源市场,且竞争态处于明星或金牛市场的优势地位。

近12年来,日本与美国市场状况保持优势稳定,马来西亚稳步上升,印度尼西亚波动明显,新加坡已呈现明显的衰退状态。黄山风景区未来应本着“山上游、山下住”的基本发展策略,针对日本、美国、马来西亚3国,采取创新型产品开发策略,在已有的风景区观光型旅游产品基础上,借鉴西南地区(云南丽江大研古城、广西桂林阳朔西街)的发展经验,在山下的南大门汤口镇、北大门甘棠镇等处,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开发迎合这些国家游客需要的美食、购物、娱乐、度假类新型旅游产品,将有利于巩固其稳定和上升的态势。

新加坡是华人聚居地,老一辈的华人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兴趣浓厚,但该国的年轻一代在成长过程中,更多地受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文化影响,加上对中国历史了解不够深入,对中华传统文化的感知减弱,合乎常理。未来黄山风景区在旅游市场拓展中,应针对该国市场,加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强化黄山作为中华民族文化代表的主题形象,培养该国年轻一代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兴趣和归属感,是减缓新加坡旅游市场衰退的必要保证。

在黄山风景区国际旅游市场中,印度尼西亚旅游市场的波动可能与该国经济、政治局势不稳定有关,针对该国市场,应健全预警方案,减轻该市场波动对黄山风景区整体国际客源市场的影响。

(2)鉴于韩国已处于市场竞争优势,但亲景度不高的状态,今年应加强针对韩国游客旅游设施建设,如增加景区内的韩语标识,提高黄山至韩国各地的航班包机密度,争取早日开通黄山至韩国的定期国际航班等,在韩国国家电视台推出黄山风景区宣传广告,鼓励黄山旅行社与韩国旅行社开展长期推介合作,扩大黄山在韩国游客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争取吸引更多的韩国游客,提升黄山风景区在韩国旅华客源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泰国和法国虽然市场占有率和增长率尚不理想,但基于两国游客对黄山风景区的偏好较强(亲景度较高),未来发展成黄山风景区主要客源国的潜力很大,值得进一步开拓。尤其是近年来,中法两国文化交流活动频繁,继“中法文化年”活动之后,2007年“中法文化交流之春”活动正全面展开。2007年初,黄山市在中法旅游合作上也取得了初步进展,中法两国旅游部门达成合作意向,将围绕黄山市“乡村旅游”主题实施合作,黄山市正在积极筹备合作事宜,努力将中法旅游合作项目打造成与国际接轨的乡村旅游顶极项目。可以预见,随着合作项目的开展,未来黄山风景区与法国的旅游合作同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证券;税收制度;完善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现状

证券的流转主要包括交易、持有、转让、转移四个环节,依各环节可设置不同的税种:在交易环节可设置证券交易税,在持有环节可设置证券所得税,在转让环节可设置资本利得税,在转移环节可设置遗产和赠与税。这些税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从而形成证券税收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有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品种,在交易、持有、转让三个环节设置了税种对其予以征税。

(一)交易环节的印花税

1.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名为凭证税,其实际效用与证券交易税一致。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的做法,制定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在深圳市内书立股权转让凭证(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的股票买卖、继承、赠与、分割时书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从当年7月1日起均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缴纳6‰的印花税。1990年11月30日,深圳市又规定对股票购买方也征收6‰印花税。1991年6月1日,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深圳市的印花税减半征收。同年10月,上海市也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1997年5月,国务院为了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上调为5‰。1998年6月,国务院又将股票印花税税率下调为4‰。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即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包括a股和b股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降为2‰。可见,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二级市场上的a、b股交易双方分别课征,印花税率几经调整,最新的税率为0.2%。

2.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的交易,场外交易,以及一级市场上企业发行股票,对于出让者和投资者,双方都不需缴纳印花税。

(二)持有环节的所得税

在证券的持有环节,会产生股息、红利、利息等投资所得,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设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所获得的股利并入利润总额课征企业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不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税率则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和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而不同;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由派发股利的公司按股息、红利金额的20%代扣代缴;对个人取得的公司所送红股,由派送红股的公司按红股面值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所发的股息、红利,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个人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发行企业代扣代缴。

3.对于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开放式基金分配收入,非流通股的国有股、法人股的股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转让环节的所得税

在证券的转让环节,会产生资本利得,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设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差价收入,申购和赎回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在筹集财政资金、控制交易成本、促进股票市场平稳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证券税收的完整体系和内在功能来看,仍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一)未形成完整的证券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征税主要是采取一般税种向资本市场领域简单延伸的方法,在交易环节延伸使用印花税,在持有环节延伸使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转让环节延伸使用企业所得税,在转移环节尚未设置税收制度。这种证券税收制度,未充分考虑证券税收的特点,未形成统一、规范、完整的税收政策,具有临时应付、零星分散的特性。

(二)调控“真空”和重复征税并存

1.存在较大的调控“真空”。对债券、投资基金交易、一级市场的股票发行、二级市场上的个人证券交易差价收入、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场外交易,均未有税收约束,形成较大的调控“真空”,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2.存在较严重的重复课税问题。对于股票投资所得,同时适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此产生大量重复征税。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所发的股息、红利,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这实质上是对企业税后利润再次征税,特别是对没有支付现金的红股征税,不但因该税款由上市公司代缴并承担,增加了企业负担,而且影响了再投资的积极性。

(三)资源配置功能不完善

证券税收制度可以通过依证券种类设置差异税率,以引导资金流向,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目前我国在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征税,对债券交易免税;在持有环节的所得税对股息、红利、企业债券利息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利息免税,这种设置有利于稳定股票市场的发展,引导资金投向债券,特别是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市场。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收制度的资源配置功能仍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1.对于股票而言,对一级市场的股票发行免税,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征税;对法人股、国家股交易免税,对个人股票交易征税;对场外交易免税,对场内交易征税,这种在同一证券市场上,对某些证券征税而对另一些不征税,会造成各种证券交易成本的差异,最终会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2.对于债券而言,为扶持某些特定证券品种的发展,国家规定了在特定时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并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税收政策,使相关证券市场带有较强的“政策市”的痕迹;3.各类证券税收税率结构的不尽合理,导致各类证券的投资回报率的不合理性,如某些企业债券所获利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其投资回报率反而低于国债和金融债券,不符合风险投资回报的市场原则,有损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公平社会分配的功能缺失

目前,我国证券税收制度较多注重税收的资金筹集作用,适当兼顾交易成本控制和资源配置,但对公平社会分配的功能体现不足。股票一级市场和个人二级市场的资本利得未征税,而股票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按照每笔证券交易的全部金额依比例税率缴纳印花税,使得中小投资者因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迟缓,盈利几率低,却要负担较重的税收,而大额投资者因资金规模大,信息获取迅捷,盈利几率高,却只负担较轻的税收,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分布严重不均,投资所得的级差收入未能调节,税收的公平性受到很大挑战。

三、完善我国证券税收制度探析

(一)完善证券税收制度的政策目标

1.稳定证券市场。我国居民储蓄率高,间接融资比重大. 这种较单一的储蓄——投资机制对企业融资、银行信用和个人投资均不利。为此,应大力发展证券市场,鼓励直接投资,促使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这种直接投融资机制的实现,有赖于有效抑制证券市场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持股市交易活跃,建立一个稳健的证券市场。为此,证券税收制度应通过对交易成本、投资收益等的控制,抑制投机,鼓励理性投资,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

2.合理配置资源。在一个理性、成熟、规范的证券市场,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政府应避免干预市场;但在一个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由于存在大量的非理性的“噪声交易者”,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政府应加以适当的引导。证券税收制度应通过对不同种类的证券、证券持有时间的长短等设置差别税率,引导投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

3.公平社会分配。证券市场内在的风险回报机制,导致了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性、市场操纵能力的差异性以及市场的不规范性等,不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使得市场操纵和内幕投机成为可能,甚至较普遍,导致少数投资者获取超额利润,大多数投资者微利甚至亏损,使得证券投资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源泉之一。为此,证券税收制度应通过对证券投资收入的调节,公平社会分配。

4.筹集财政资金。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和纳税能力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证券交易或证券投资收益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经济税源之一。

(二)完善证券税收制度的设置原则

1.与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主体税种逐步演进。证券税收制度依主体税种的不同,可分为以证券交易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课税型和以资本利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课税型两种体系。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由于征税对象不同,导致其调节功能各异。证券交易税以证券交易收入为征税对象,能控制每一次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可以较有效地抑制“做庄”“对敲”操纵股市、频繁交易等投机行为,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强,但由于证券交易税对于每笔证券交易,无论盈亏,均以比例税率按交易额征收,难以调节纳税人的所得,公平社会分配功能弱。资本利得税以证券转让所得为征税对象,直接调节纳税人的个人所得,公平社会分配的功能强,但由于其不直接作用于每笔证券交易,其干预、调节证券市场的功能较弱。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证券交易监管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全面准确、信息获取不对称、非理性“噪声交易者”居多等,导致市场机制调节部分失灵,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在此阶段,应设置流转课税型体系,以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稳定市场的功能;为了扶持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发展,可暂不设置资本利得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成熟阶段,由于证券交易监管规范、信息披露及时全面准确、理性的“知情下注的交易者”居多等,市场机制调节灵敏、高效,证券市场投机性低。在此阶段,可取消证券交易税,设置所得课税型体系,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和资本利得税公平社会收入分配的功能。

2.遵循系统化、一体化原则,消除重复征税和政策漏洞。为了充分发挥证券税收制度的功能,应按照系统化、一体化原则,协调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消除对证券投资所得的重复征税;扩大证券税收征税范围,覆盖全部证券投资品种和整个资本市场,以消除税收政策漏洞,体现纳税能力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三)逐步完善税收证券制度

1.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1)拓宽课税面。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既包括基础证券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投资基金市场),又包括衍生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互换市场);既包括主板市场,又包括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2)卖方纳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由买卖双方改为卖方,由卖方卖出证券时缴纳税款,可以降低买方交易成本而促使其积极投入资金,同时增加卖方交易成本促使其卖出证券时慎重决策,这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仅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3)差别税率。根据不同的证券种类和证券市场,设计差别比例税率,股票适用较高税率,债券适用较低税率,以拟制股票市场的投机性;非政府证券适用较高税率,政府债券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免税,以鼓励投资于政府债券;场外交易适用较高税率,场内交易适用较低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鼓励集中交易。

2.完善投资所得税。对于证券投资所获的股息、红利、利息等的征税,应重点解决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所得征税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1)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征收所得税;(2) 红股属用于再投资的股利,对其在分配环节不征税,改在其变现环节征税;(3)均衡设置各类债券利息适用税率结构,避免过度扭曲风险投资回报的市场原则;(4)避免重复征税。为了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可以采取抵免企业已纳所得税的办法,即通过将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给股东所得股息、红利中去,以抵免股东的所得税。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抵免制以消除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

3.相机出台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是对在资本市场上,特别是证券市场上的买卖差价收入所征的税收,公平社会分配功能强,同时也有一定的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1)允许全额扣除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2)允许抵补亏损,个人证券转让损失允许在综合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但应设置每纳税年度的最高扣除限额,超限额的转让损失可延至后续年度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企业的转让损失不得扣除,但允许在5年内用资本利得收入冲抵,5年内未冲抵完的不得再冲抵;(3)证券持有期较长的,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免税;证券持有期短的,适用较高税率,旨在鼓励长期投资,稳定证券市场。

4.相机出台遗产和赠与税。在适当时机开征包括证券资产在内的遗产和赠与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的不断积累和交易,必然会产生巨额证券资产的拥有者。当证券资产因赠与或遗赠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受赠人或继承人会不劳而获地取得巨额财富。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勤劳致富,应相机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以调节收入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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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印花税;股息税;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第4篇

证券公司的业务和收入来源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推动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和业务内涵不断变化,促进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持续提升。虽然次贷危机造成全球金融动荡,但这并不能否定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和进程,因而也就不能否定证券公司的投资价值。

证券公司具有独特的盈利和估值模式。

盈利特征一:业绩波动中实现增长。证券业的盈利特征具有业绩波动剧烈、长期回报率高、成长速度快的特征,中国证券业类似于美国和日本1980年代前期的情形,波动特征更为明显。

盈利特征二:成长初期诱人的高盈利和长期投资价值。中国证券业不乏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优质公司。中信证券在过去10年中一直保持着盈利的记录,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5.97%,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44.27%,这项纪录不仅远远超出其他券商,也超越了多数上市公司。

盈利特征三:业绩分化日趋激烈。证券公司的业绩分化趋势并不因为牛市和熊市而逆转。在经历了前几年的熊市和综合治理阶段之后,中国证券业“第一集团”的席位已重新排列。

盈利特征四:成交量与证券公司业绩密切相关。美国大型券商经纪业务对收入贡献率不足10%,但其业绩与股票交易额的变化仍密切相关,与指数的走势关联度则相对较低。原因在于股票交易额的增长表明市场活跃,促进了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的增长,因此“靠天吃饭”是证券公司经营模式的特性,把握成交量变化所产生的经营拐点是投资证券股的关键。

2009年市场成交量不可小觑。小非解禁对成交量和券商业绩其实是利好,储蓄分流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将为证券市场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众多小非的解禁,对市场规模的扩容和成交金额的增长具有深远的意义。保守预计2009年日均股票、基金成交金额在850亿元以上,全年成交金额在21万亿元以上,如果市场活跃程度更高,则成交金额和全年业绩有望超过2008年。

新业务提升证券公司权益乘数。扩大权益乘数有助于提高券商应对熊市的能力,A股上市券商面临着权益乘数过低的难题,主要原因是资产管理、交易投资等非经纪类负债业务发展缓慢,总资产规模增长有限。融资融券、交易投资等业务的发展,不仅优化了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收入结构,更能有效提升证券公司的权益乘数。

资产管理业务是券商财务稳定器。资产管理业务与二级市场的关联度较低,对于证券公司收入结构而言,具有“财务稳定器”的作用。

直接投资业务回报丰厚。如果创业板推出、股份代办市场转型,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回报期将大幅度缩短。目前,已有中信证券、中金公司、海通证券等十余家券商获得直接投资业务资格,储备项目成熟,将使相关券商获得超额收益。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资本利得; 开征; 可行性; 趋势

引言

当股市持续高涨,连续突破5 000点和6 000点大关时,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声音,对其进行的学术讨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结论总是无法统一,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也迟迟没有通过。在当前大盘持续低迷时,已经没有人再去谈论资本利得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希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能够真正静下心来讨论资本利得税开征的意义,为资本市场未来的成熟稳定提供更好的税收法制制度。

一、资本利得与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资本利得是资本所得的一种,它是指纳税人通过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余额。而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税种。

对于资本利得税,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概念。观点一: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主要有: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观点二:资本利得税是指对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资产增值所征的税。观点三:资本利得税,是指对个人或公司企业因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所得到并实现了的收益所征收的税。

二、资本利得与资本所得的异同分析

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既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

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许多经济学家出于他们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专门出于税收目的,将所得定义为或多或少的可预测和经常性的收入,而且许多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息率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两者在定义上、征税对象上及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

但笔者认为从所得增值观的角度分析,资本利得与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性质是相同的,资本利得应该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一种进行征缴。

所谓所得增值观指应税所得从本质上而言是用以衡量个体(企业)支付税收的相对能力,这体现为他们的经济行为带来的年度财富净增并加上他们的消费支出。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企业)所得一样增加了投资者购买消费性商品或投资的能力。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我国目前所得税征收情况

近三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年年上涨,2007年更是达到了494万亿,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近120万亿。其中主要是由两大部分的税种构成,一部分是流转税,占了49%;另一部分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税法中被取消)和个人所得税,占了26%。从表1中可以看出,流转税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所得税的比例有所上升。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印花税这一项,由于2007年牛市的情况,导致交易量大幅提高,而且印花税率于去年5月从0.1%提高到0.3%,使得印花税的税额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增加了近6倍。

以上数据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印花税率的过重,为征收资本利得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如果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并将资本利得税纳入所得税征收范畴,那么企业的所得税额将在此基础上会有进一步的提高,而印花税将大幅的下降,这样的纳税比例更加符合成熟市场的标志,对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更有利。表2是国际上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征税情况,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趋势分析

自1996年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就其总规模,还是就其市值的总水平,都已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因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介入。通过证券投资,获得较为丰厚的资本利得收益,已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这样一个经济增长的热点,长期与政府的税收相脱离是不可想象的。从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投资者收入等各方面考虑,税收要介入资本利得收益的分配是必然趋势。

(一)印花税制不合理,资本利得税更符合市场规律

作为国家调控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证券税法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1.目前对证券纳税种类

(1)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印花税

这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投资者不论盈亏,只要发生了证券交易行为就要征税,其特点是税率低、税负轻。

(2)对证券交易所得额征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

即证券投资有收益的投资者要按照一定税率纳税。这是一种所得税,只有当证券投资产生了收益时才征收,没有则免。

但是我国由于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健全,为了避免税收流失,降低征税成本,同时为了发展证券市场,培养投资者的信心,税务部门把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统一为印花税。

2.我国将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征税的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

(1)证券交易成本过高,影响投资者交易的频度,牺牲了证券的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一种所投资的时间尺度(卖出它所需多长时间)和价格尺度(与公平市场价格相比的折扣)之间的关系。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对证券市场比较敏感的经济政策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其中,财政政策可以通过增减政府收支规模、调整税率等手段来调节经济发展速度,当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刺激经济发展时,企业的利润就会上升,社会就业增加,公众收入也增加,会使证券市场行情上升,投资者交易频率加强,证券流动性随之加大。反之,税率上调,造成投资者交易成本上升,会降低投资者对证券的交易频度,证券流动性的降低,就意味着证券市场效率的损失,证券交易流动性风险凸现。

(2)不符合税法的公平原则

税法体系中强调公平原则,要求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其主要体现在: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公平,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但由于我国以印花税负担起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导致了行为税与所得税两种性质毫不相关的税种混在一起,对于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缴纳税款,有悖于税收负担能力上的公平原则,是对税法本身的一种破坏。

另外,对于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失税收的公平;另一方面也妨碍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使得税收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

在证券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所得股息、红利等均课以20%的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指向交易双方,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都有重复征税问题,不仅增加了征税成本,也有悖于公平原则。

(3)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未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实行差别税负政策。因证券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从事此活动人员需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这样一来,组建大规模的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人士进行规范运作,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未体现出将大机构投资者与散户区别对待,这样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化、规范化的大机构投资者专业运作、规避风险的优势,更不利于有效促进股票市场有序、稳定地发展。

(4)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基窄,征收范围有限

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局限于股票的交易市场,而证券市场的范围则不以股票市场为限。因此,征收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这种税的开征,并没有摆脱“高税率、窄税基、低税收”的窘境。

(二)资本利得税在证券交易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优势

与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相比,资本利得税有其无法比拟的长处,它可以克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局限性。

1.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较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因而实施资本利得税是中国与国际接轨,优化和完善国内股市税制,发展中国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2.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法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近几年来,资本的流动性过剩造成我国股市和房市同时飙升。在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若对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无所得甚至亏损不缴税,有所得才缴税,所得多者多缴税,这更能体现其公平原则。

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在流动性过剩的前提下,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加大,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4.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有效地防止大小非的解禁,比直接叫停更具市场化

现在市场上对于大小非的禁售,讨论得沸沸扬扬。政府更是在市场一度走差的情况下,叫停了大小非的解禁,这样的政府化行为,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救市作用,但是其反市场化的运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小非的问题。然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问题。因为资本利得征收的对象中就包括手中拿着股权改置之前的非流通股,其巨额的增值利润,是其抛向社会套现的巨大动力,这也是导致市场做空的主要因素。如果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减小其增值的幅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其抛售的动机,对于稳定资本市场是一种优良的信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成为证券市场的核心税种,是必然的趋势。开征资本利得税将有利于财富的公平分配。虽然它在推出伊始会对市场造成不小的打击,但就长期来看,不会改变市场发展的根本趋势。

五、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面对的困境

(一)资本利得税是调节股市过热的有效手段之一,但也是最严厉的调控手段

近期股市已经在扩容和解禁股的压力下步履艰难,如用此手段,无疑是在向股市扔下一枚重磅炸弹。去年5.30上调印花税后,股市出现连续下跌,这足以证明税收政策对股市的重大影响,而且当时的市场环境远比现在要好。目前股市已面临大小非解禁、巨额再融资的巨大压力,这个时候资本利得税再出台,后果可想而知。

国内外的事实也证明了实行资本利得税制,特别在实行初期,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抑制作用。我国1994年曾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在股民中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在最近几年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08年1月1日起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而流传的将开征证券交易税的传言又引起了股市的多次大幅震荡,“2·27”暴跌也被怀疑与此相关联。而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期,由于市场根基不够牢固,制度不够完善,缺乏足够的防御风险能力等因素,因而此时并不宜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与所得税接轨的技术难题有待解决

虽然“一号提案”中提到了如何解决好资本利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即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抵免法”征税,对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免税法”,实现所得税在最终环节纳税,但实现资本利得税和个税的衔接还是有不小的难度。西方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在计算基本的开销后来确定税收起征点,而国内则以个人为单位征收,没有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因此把资本利得税作为资产性收益,从家庭的角度来考虑,似乎还不具备。同时,我国的征收条件方面也并不具备,其技术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需要克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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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征.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可行性分析.财会研究,2006,(9).

[3] 钱静芳.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统计教育,2002,(6).

[4] 苏启林.创业投资与资本利得税政策设计.暨南学报,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