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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余额宝;基金;信托合同
一、 问题的提出
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与天弘货币基金联合推出的一项投资理财产品――余额宝。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于2013年6月13日正式上线的存款业务。截止11月底,余额宝的规模已接近2000亿元,达1800亿元!但是,对于余额宝的定性问题上,目前仍在讨论的过程中。出于对这个问题的疑虑,笔者做出了自己的思考。
二、 什么是余额宝
(一)余额宝的概念
余额宝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推出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 支持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储蓄卡快捷支付(含卡通)的资金转入余额宝中,可获得一定的收益。通过余额宝,用户存留在支付宝的资金不仅能拿到利息,而且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相比收益更高。余额宝具有以下特征:1.操作流程简单。余额宝服务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相应资金均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余额宝的收益也不是“利息”,而是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用户如选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购物支付,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2.收益高,使用灵活。跟一般“钱生钱”的理财服务相比,余额宝更大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提供高收益,还全面支持网购消费、支付宝转账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同时,转入支付宝余额宝中的资金可随时转出至支付宝余额,实时到帐无手续费,也可直接提现到银行卡。
(二) 储蓄的概念
储蓄,是城乡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活动,又称储蓄存款。储蓄具有以下特征:1.储蓄行为的自主性。储蓄行为的自主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储蓄对象是私有的,就是储蓄者所要储蓄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储户所有,储户自己有权支配,这是储蓄具有自主性的根本保证;二是储户进行储蓄是自我需要的结果。2.储蓄价值的保值性和收益性。储蓄是一种信用行为,信用具有还本付息的特征。储蓄的还本付息特征使它具有明显的保值性和收益性。储储蓄的保值性是储户进行储蓄的最低要求,也是储蓄的基本特征;此外,储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等储蓄机构,经过一段时间,不但要取回本金,还要带来利息,这是信用行为的基本要求。
(三) 基金的概念
根据募集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公墓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在我国,私募基金还未得到国家金融行业监管有关法规的认可。公墓基金,是指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允许这项合伙投资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的投资活动。[1]这也就是大家常见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基金具有以下特点:1.集合投资。基金是这样一种投资方式:他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2.分散风险 。基金可以实现资产组合多样化,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通过多元化经营,一方面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优势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资对象之间的互补性,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综上,可以发现:余额宝兼具了储蓄和基金的部分特征,那么其到底是以上任一种类别,还是独立的、第三种类别呢?笔者认为,在讨论这个问题前,首先需要了解所谓的“余额宝”模式。
三、余额宝模式
按基金销售渠道的不同,基金销售可分为两类:基金直销和基金代销。[2]基金直销,是通过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买卖基金的一种方式,申购和赎回直接在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不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点,没有费,所以费率优惠。
基金代销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投资业务,称为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该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签订书面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销售开放式基金,受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申请,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虽然支付宝官方宣传声称,天弘基金是通过支付宝直销基金,但是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只取得基金支付牌照,而没有取得基金销售牌照。那么支付宝的基金销售行为,难道不是违规销售吗?然而,有人认为:对比目前取得基金第三方代销牌照的机构,支付宝没有建立自己的基金清算、风控等后台系统,也没有起到基金产品投资顾问的推介角色,盈利模式也并非佣金分成。因此,谈不上基金代销,在基金产品的品种上也仅限于低风险类别。但是也打了个球,在没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情况下,支付宝利用余额宝绕了个弯,实现了向用户销售基金。对此,笔者以为这里仅是一种基金销售模式――基金网上直销。理由如下:1.基金网上直销在此前的惯例中,均由基金公司与银行之间搭建起桥梁。因此,基于商事自由原则,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间搭起平台,让支付宝用户按意愿选择将自己支付宝账户中剩余的资金继续留在支付宝账户或转到余额宝,进行投资。2.余额宝作为理财工具,针对的只是用户支付宝账户中的闲置资金,而且对从支付宝账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有限制。体现了网络金融的中立原则。[3]3.支付宝在余额宝的操作流程中,扮演的是支付转账的角色。因为用户购买与否,都是用户的意思自治的表现,而且对比目前取得基金第三方代销牌照的机构,支付宝没有建立自己的基金清算、风控等后台系统,也没有起到基金产品投资顾问的推介角色,盈利模式也并非佣金分成,甚至其涉及的基金产品品种仅限于低风险类别。因此,要说支付宝在在余额宝的操作流程中,存在基金代销的行为,是否于法无据呢?
四、 理论分析
综上,我们形成了余额宝的模式实则为基金投资[4]。接着,笔者将阐述有关投资基金的法理基础,为进一步论述这一模式的合法合理性。
首先,从基金合同入手,以“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为例,该说明书对持有人规定:“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可见,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只是将契约内容先于拟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时自然加入基金合同,成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另外,该说明书还约定:“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5]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契约型基金中存在一个信托合同。
五、结语
根据合同自愿订立的原则,笔者以为余额宝的基金网上直销是有法理基础的。因为这其中是,支付宝用户与余额宝平台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信托合同。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在网上直销其货币基金的网上平台,而支付宝在其中也仅仅是扮演支付转账的角色。不过,交易中巨额资金流的安全保障、如何应对重大时点的流动性冲击以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则仍存在问题。(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赵庆国主编,《证券投资基金》[M],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齐爱民等著,《网络金融法原理与国际规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一、超常规发展基金战略与机构投资者结构失衡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由于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加上证券市场成立时间较短,制度建设很不完善,至今仍未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制度平台。不断发展演化的制度因素,对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交易成本和绩效等不断施加着影响。与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仍是影响市场状况的主要力量,政府在市场的制度建设方面仍起着主导作用,从而对市场施加着重要影响。
在证券市场中,为了快速实现赶超式发展战略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选择成本最小的便捷方式就是以国家信用代替市场信用,来保证证券市场的跨越式的发展。国家信用在证券市场的运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国家形式为证券市场发展提供担保。虽然这种担保并没有采用明确的契约方式,而是体现在政府对证券市场发展的战略意图和市场管制中,通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理性预期和利益偏好(如对证券市场赶超式发展的偏好、对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的偏好、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制歧视等),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这种影响实际上就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一种“控制”,而此时市场的均衡就是政府干预下的“控制均衡”。这种“控制均衡”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它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是十分必要的,是推动市场主体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完成从传统信用条件下银行主导型融资方式向现代证券市场融资方式转变的有力的助推器。但是,与此同时,这种控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效应,即政府主导型制度安排与证券市场发展内在规律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导致了严重的制度缺陷。在这种有缺陷的制度安排下,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相重叠,有可能进一步加大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为了达到干预证券市场的目的,政府干预市场一般采用行政手段来控制上市规模和发行速度;甚至通过制度规则的修订来引导市场主体结构或者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近两年来,通过调整市场投资者结构来干预市场的运行已经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的一个主要手段。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仅是政府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必要之举,更主要的是为了达到有效干预市场的目的。
人们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证券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
政府大力发展投资基金不仅是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得出的结论,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十几年来,存在很多问题,其中过度投机是主要的问题之一。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主要表现为:市场换手率过高、股票指数波动幅度过大、股票价格暴涨暴跌、市盈率偏高。这使得证券市场的价格很难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证券市场价格没有反映资源配置效率及资源的稀缺程度;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的机会成本和风险都相当高。
面对市场的过度投机现象,学术界和政府都进行了深刻反省,做了多方面的分析。人们似乎达成了一个共识:分散的投资者太多,从事长期投资的人太少,市场缺乏稳定市场的重要力量——机构投资者。国内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内在“稳定器”,它的发展将导致“投机的终结”,它在“熨乎资本市场波动”中将发挥重要作用等等。作为政府观点的现实反应,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设立基金的主要宗旨。而且,在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为了促进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成长壮大,政府管理层给予了基金许多政策优惠。如2001年以前,基金在股票申购上有着优先配售和保证金申购等一系列优惠,这使得基金从一开始就处在管理层的呵护下。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也极大地促进了机构投资者的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底,已经发行了48只开放式基金,募集资金1734.36亿元,超过了前5年基金募集资金的总额。目前,中国的基金资产已有3200亿元,基金所持A股市场流通股市值的13%。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了许多西方成熟市场的比例,而仅次于美国市场的水平。并且,政府仍希望稳步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努力实现基金募集规模有较大的发展,基金持股占流通市值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但是,近年来伴随着基金迅猛发展的是证券市场上其他机构投资者队伍的迅速萎缩。在2003年之前,券商的投资和私募基金机构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其投资曾经主宰了证券市场。但是,随着近年来大势转入“熊途漫漫”,券商和私募基金都陷入了泥潭而无法自拔。
在有关制度安排下,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出现。了基金“一股独大”、其他机构投资者萎缩的不均衡发展,其结果就是在现阶段投资者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投资者同质化与投资者投资决策与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是市场发展的关键,它是指市场在尽可能不变动价格的情况下迅速买卖证券的能力。流动性大的市场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提高证券价值和降低筹资成本。流动性的两个方面—一即时交易和不变动价格的能力——都与相应的微观结构密切关联。交易的速度取决于两个因素:交易者人数和交易机制。对于给定的交易机制来说,交易者越多,一个交易者的订单与其他交易者的订单配对的概率越大。
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交易市场的主体,其数量和买卖双方的恰当比例影响着市场的流动性。这是因为足够数量和“异质”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直接影响着市场流动性。从理论上分析,投资者行为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决定是否进入市场;二是选择交易对象。投资者的第一个选择,是决定证券市场的交易者数量,进而决定交易规模的重要因素;即市场规模的大小是决定市场流动性,进而决定市场稳定性的关键因素。从这点上说,市场只有“做大”才能真正“做活”。投资者的第二个选择,涉及其在信息、信念和风险偏好等方面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决定投资者数量和结构的一个重要基础。因为,他们不同的风险偏好程度和投资策略,不同的信息反应模式和操作手法,会导致投资者在同一市场对同样的信息做出不同的反应,进而产生出不同的买卖需求和不同的交易对手。正是由于众多投资者存在较大的“异质性”,才使证券市场的高流动性成为可能。这样,需求和供给就可能互相抵消,市场高流动性和价格相对稳定才可能实现。相应地,市场投资者的同质化即由投资者的信息、信念和风险偏好的同质化引致的投资者投资决策行为的趋同将影响市场的流动性。
阿罗(Arrow,1965)认为信息是根据条件概率原则能有效地改变后验概率的任何可观察结果,即任何改变原有概率分布的事件都可以看作是信息。金融经济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助于揭示预期变量真实状态的可传递、可交换的知识和消息都是有用的信息。信息一般是指新出现的增量信息,信息服务指的是提供增量形式的信息服务。而信息按照拥有者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其中私人信息是指为某个体所了解的信息;而公共信息则是指被所有人所了解的信息。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就是所掌握信息状况。所以,信息的收集和加工是投资决策的基础,收集和加工的信息质量决定了投资的投资决策质量。提供信息收集和分析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使得市场分工得到了细分,其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投资基金对于证券中介的服务有很强的依赖性,因为一般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人员是有限的。加之每个基金公司的运作模式都是研究驱动投资,所以绝大部分公司采取了将相当部分的研究实施外包。现阶段基金公司的研究基础就是各个券商研究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讲,基金的信息来源的差异是很小的。基金的信息来源在很大程度上的趋同化是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一大特点。
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中,决策个体虽然不能具体计算出状态空间的客观概率分布,但是可以给出在每一种状态下的发生的概率范围的主观估计,这种主观估计就称为信念。实际上信念是指市场中交易者对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主观猜测。在证券市场中,交易者时时面对各种不确定性,在进行各种投资决策之前都会形成一定的主观信念,然后以自己的信念为基础进行决策。信念在决策过程的这种作用是个体理性意识的充分体现,并通过预期作用于行动。相对于一般经济理论中的预期,信念所具有的涵义可能更加丰富。经济学意义上的预期一般都是以数学期望形式出现的。期望指的是人们对某一事物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其他结果的主观判断,而且期望往往是利用“信念”计算出来的。在人们的主观意识起着重要作用的活动当中,信念的使用更加强调了人的主观意识在决策过程中所处的主导地位。信念有先验信念和后验信念之分。先验信念对应于概率中的先验分布,是人们的“世界观”;后验信念则对应着概率中的后验分布,是直接运用于决策中的主观条件概率。由先验信念到后验信念的更新过程是在获得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贝叶斯法则进行的,这种信念更新显示了决策个体的贝叶斯理性;同时,也使概率中的先验分布和后验分布有着显著的“行为”内涵。信念的先验性和后验性是相对于个体得到信息前或者拥有信息后而言的。
开放式基金的自由申购赎回制度是其灵魂。这种制度使得开放式基金具有了独特的契约特征和委托关系特色,透明的资产净值披露和采用相对业绩评估决定了其投资策略必须将风险控制作为重要目标之一。虽然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方面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但是基本上都会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契约约束条件下的投资分散化等投资管理原则;而且都有着基本相似的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与控制程序、流程(例如有着相似的投资管理程序——其投资管理作业流程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战略、信息管理、资产配置、资产选择、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等),基本上都采取了研究驱动投资管理的模式;而在制定基金资产投资战略时采用了相似的理论基础。这些特征使得开放式基金具有相似甚至相同的“世界观”——先验信念。而且,由于前述的基金信息来源的同质化现象,使得基金的后验信念也具有一定的趋同。
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通常可以分为风险厌恶、风险中性和风险喜好等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是决定投资者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基金个体的风险偏好各异,但是在证券市场中,由于上述原因,相对于其他投资者而言,基金的风险偏好也有一定的相似性。投资者风险偏好的趋同对于市场流动性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个体收到新的私人信息的那一时刻,风险偏好和先验信念是对人性特质的描述:信息是个体掌握的关于自然状态的“客观知识”;先验信念是个体的“世界观”;而风险偏好体现的是个体的“爱好”特性。理性的个体在拥有某一信息之后,根据先验信念并按一定的规则更新自己的信念,形成后验信念。在既定的后验信念和风险偏好下,理性的个体形成自己的期望效用;然后,在财富预算约束下使期望效用最大化,由此得到决策个体的证券投资需求函数;最后,众多的个体需求在一定的交易制度下汇总为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供求关系,从而决定证券的市场均衡价格。在这种逻辑关系中,决策个体的信息、信念和风险偏好就成了决定证券交易的关键因素。三者的变动和相互之间互动就会引起证券交易的变动,而这些变动又为交易个体提供了新的信息,从而引发新一轮的信念更新和证券交易过程。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交易策略主要有套利、对冲和投机。现阶段,由于可交易的衍生产品种类和数量的限制,我国投资者主要采取了投机的交易策略(投机和投资在本质上一致)(王艳茜,2004)。投机交易有两种类型:博弈型和配置型的投机交易。决定这两种投机类型的因素是交易者具有不同的“先验信念”。相对前者而言,证券的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而且是受市场心理的影响支配的。只要其他交易者对市场前景持乐观态度,证券价格就会上涨,而资产定价并不重要。对于后者而言,其交易的依据是证券的基本价值,在这一类交易者的先验信念中市场是有效的,因为,只有在有效市场中,证券的价格才会较为稳定地围绕着其基本价值波动。当证券价格高估(证券价格高于其基本价值)或者低估(证券价格低于其基本价值)时,交易者就会做出高卖低买的投资策略。如果市场是无效的,这类的投机就无法进行。所以,这种类型的交易者对市场有效性具有较高的主观相信程度。另外,交易者的先验信念还影响到其对证券基本价值的判断的客观性。因为当交易者对决定证券的基本价值的有关因素具有共同的确定性认识(即具有同质性共同信念)时,证券的基本价值就具有了共同知识意义上的“客观性”;如果交易者之间存在信念上的相互猜测,就将会导致交易者之间难以形成共同的确定性认识,此时,交易者只能根据自己的先验信念和私人信息,独自对证券的基本价值作出独立的后验判断(估值),由此得出的证券的基本价值就是“主观性”的。所以,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因先验信念和私人信息的“异质性”而导致对相同的证券的基本价值所作的“估值”的“客观性”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是维持证券交易活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整个市场而言,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因先验信念和私人信息的差异而导致的“估值”差异是维系证券较为活跃的成交和流动性的重要因素。单一的交易者结构将会使得市场的先验信念趋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估值”趋同的可能性陡增,从而使得市场的流动性出现一定的问题,在股市中就表现为股票的股性粘滞,股市的即时成交和不变动价格的能力大大下降。
三、结论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最有实力和影响力的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理念、投资取向、投资风格和管理水平,对证券市场的走势和市场理念的引导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客观讲,基金的蓬勃发展和其他机构的萎缩造成了目前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单一,这使得市场处于一种“生态环境失衡”的状态:机构投资者具有高度的同质性,他们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机构投资者可能对盈利预警或证券中介的建议等相同的外部信息做出相似的反应(Froot,Scharfstein,Stein,1992)。加之我国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不完善,这些因素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阿罗。信息经济学[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
[2]王艳茜。交易制度、交易成本与市场质量[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3]何德旭。中国投资基金制度变迁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现年42岁的彭晨此前为齐鲁证券员工,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14年金融从业经验,曾供职于外企、银行和证券公司。自2014年年初向齐鲁证券提出辞呈后,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任职期间经手的产品,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身陷囹圄。
4月22日晚上9点多,上海警方出现在徐敏的家里,问她是否能联系得上彭晨,徐敏回答:“可以,彭晨好像因刚离完婚去昆明散心了。”上海警方让徐敏拨通了彭晨的电话,上海警方跟彭晨通话称:“有相关案件的事情,需要你配合调查,什么时候能回来?”彭晨说:“我一定积极配合调查,并尽快订火车票回上海。”25日,彭晨到达上海南站后即被警方带走。
4月26日,徐敏收到了山东银山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来电称,彭晨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让徐敏尽快联系律师。
彭晨在回上海的火车上,接受了《证券市场周刊》记者的独家采访。彭晨告诉记者,在齐鲁证券工作期间同上海首善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善财富”)和上海银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善投资”)合作理财业务。
目前,由于警方刚介入调查,尚无法确认彭晨具体涉案缘由及金额。但彭晨此前在与《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联系过程中曾提及同首善财富和银善投资合作的产品总计金额高达8.7亿元,其中齐鲁证券客户资金高达2亿元,现在出现了理财产品不能兑付的麻烦。
彭晨表示,4月24日是有节1号、2号两个产品的兑付日,并称,“我不能不在,否则就要背黑锅,因此我要积极配合警方回到上海。”彭晨向记者表示,齐鲁证券同上海两家公司的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有人要让自己背黑锅。记者试图同彭晨见面,但他一下火车就被警方带走。《证券市场周刊》通过大量的材料还原了这一离奇大案。
与历史上的中富证券、天一证券等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同的是,前者多是以委托理财名义涉案,而彭晨则可能是因为私募基金借道证券公司通道而涉案。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律师和袁军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称,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案件在频频发生的同时,呈现出的一个新动向就是,非法集资不断向新行业、新领域延伸。比如,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可能出现因违法经营而涉嫌非法集资。彭晨案无疑就是现阶段的一个典型案例,这种新动向的出现使得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认定更加难以把握。
手续不全已销售
多次协商完善手续
4月23日凌晨,《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收到了彭晨发来的微信,此时的彭晨已经身在K182列车上,记者在与彭晨语音通话时,可以听到火车上嘈杂的声音。
随着彭晨的描述,整个事件徐徐拉开了大幕。
2012年5月2日,彭晨入职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职位是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财富管理部的创新业务,其岗位职责是:负责公司高端客户的财富管理业务管理、支持与拓展,同时分管支持中心、IB业务、投资顾问管理和金融产品管理。该部门总经理钟金龙与常务副总经理韩亭德是其上级领导。
彭晨在齐鲁证券任职期间,牵头发起的私募产品中,有节1号和有节2号已于2014年4月24日到期。其中,有节1号总产品规模为7877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000万元;有节2号总产品规模为7739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698万元。
无论是跟首善财富还是银善投资合作,彭晨一直都与一个叫王健的人进行直接接洽。彭晨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对记者称:“齐鲁证券与王健的合作一直没有签协议,都是由王健口头承诺给齐鲁证券并确保有限合伙人的这个优先收益。而且齐鲁证券只做一只产品中部分销售,其他部分的资金由王健销售给其他券商或由银行的资金池提供。2013年1月到5月,齐鲁证券一共销售了约2亿元,王健那边也提供了一些,资金池一共是8.7亿元。”
记者从齐鲁证券内部另一位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彭晨同王健的合作从2012年10月就开始了,当时王健还在首善财富做副总裁,发行了系列的首善财富产品,产品直到2013年2月销售完毕。当时发生了华夏银行理财案,监管机构开始规范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首善财富系列产品的成立期一直到2013年5月后才陆续成立。产品在未成立之前的收益结算问题一直成为合作双方争论的焦点。
齐鲁证券同首善财富系列产品中有节1、2号产品成为争论的典型代表,齐鲁证券与投顾在一年的时间内多次开会讨论了相关问题。
根据2013年5月24日的会议纪要显示,参会人员有韩亭德、彭晨、周峰、段少波、迟法泉及王健。其中,周峰为彭晨的下属,迟法泉为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总经理。
这是次会议讨论的内容是进一步完善首善财富系列产品手续及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代销首善财富产品退出方案。经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首善财富提品出资证明、产品份额性质以及产品如期兑付的承诺和保证措施。
会议还要求,首善财富负责将此前与齐鲁证券合作销售的产品华宸未来-远航1号、长安基金-首善铃钰1号、长安基金-有节1-3号、工银瑞信睿尊-首善多策略1号的资金证明在5个工作日提供给齐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汇款回单,银行收款(对账)单,基金公司出具的包括有限合伙人明细的产品认购证明书。其次,首善财富负责取得有限合伙人持有产品份额性质的证明,并提供给齐鲁证券。再次,首善财富系列产品以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为准,成立日作为付息日,首善财富保证按期兑付,并提供承诺及保证措施。最后,由首善财富负责威海分公司供销产品的退出,保证10个工作日内本金及应付利息到位。
2013年7月1日,彭晨、周峰、段少波、迟法泉及王健再次开会讨论进一步完善首善财富系列产品手续等。经过讨论一致同意,由首善财富负责提供远航1号、首善玲钰1号、有节1-3号、节节高1号、首善多策略1号的书面证明。首善财富保证产品按期兑付本金及收益,并提供书面承诺及保证措施。鉴于首善财富承诺履行上述事项,威海分公司不再要求退出上述产品。
本刊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在齐鲁证券《大私募机构合作备忘录》中记录,有节1号、2号产品,部分是由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募集销售的。
此备忘录中还写明,王健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出具客户出资证明,直接寄往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明确产品的起息日等;由于产品成立时间较晚,威海分公司提出补偿要求,王健同意按照年化6%补偿延期利息。根据多次会议的协商结果与执行情况,威海分公司与王健约定对威海客户按季支付利息:一季度按期支付利息;在银行冻结私募机构保证金的情况下,王健垫付威海二季度应付利息。
在齐鲁证券同首善财富合作期间,一直出任首善财富副总裁的王健突然同公司老板分道扬镳,王健自己成立银善投资。王健在此后同齐鲁证券打交道的过程中,均以银善投资总裁的身份出现,不过针对遗留的首善财富系列产品问题,还是由王健同彭晨进行对接。
2013年11月22日,银善投资给齐鲁证券等多家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函中称,“要求所有已在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券商资管托管的集合类账户,以证监会或银监部门备案的法定托管清算日为准,进行合法清算,严禁私下提前置换变相清算,严禁续发集合产品承接等变相提前清算,立即清算所有未在托管行实行资金托管的非法集合类账户,已经出现的群体上访事件要立即平息处理,严防继续出现群体上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接到此工作函后,齐鲁证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于2013年11月25日对《工作联络函》进行反馈,“经与银行渠道和部分客户沟通后,客户倍感紧张和不安,特别是2012年华夏银行事件和近期网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事件,让客户更加担忧我们的产品,该两款有限合伙产品成立以后,虽然转入基金专户时间滞后,但销售时多方、多次沟通后的口径是按有限合伙产品成立日期为准。现产品将要到期,客户强烈要求按照当初约定清算,从技术上讲基金专户也是可以提前终止的。”
威海东城路营业部的函中称,“作为总部发行的产品,客户一直觉得手续不完善,看不到齐鲁证券官方的产品情况,之前针对客户不断的质疑,营业部也多次反馈总部要求完善产品手续,加强风控,希望能得到相关产品的手续资料。”
银行方面及客户咨询多家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是可以提前终止的。例如,2012年威海东城路证券营业部发行的国联安基金专户优先级,由于产品跌破预警线,产品运作半年就提前终止清算。客户认购产品是优先级的,保本保收益,如果跌破预警平仓线就必须提前终止,而不是函中所说的要以证监会备案的法定托管清算日为准。
威海东城路营业部的函件中最后称,“从目前情况看,客户认为该《工作联络函》是借用昌九生化股票大跌的相关风险提示,与我部产品毫无关系,客户不接受产品延期。一年来营业部倍感煎熬,也尽了最大努力的沟通,安抚客户。希望领导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处理,解决产品按时兑付问题,化解危机。如有问题,希望总部能成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确保平稳,妥善解决问题。”
2013年11月26日,银善投资回函给齐鲁证券公司的各位领导称,基于威海分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应如下——
首先,基金专户产品提前终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A.产品跌破预警平仓线;B.投顾及劣后不同意追加亏损资金;C.多于51%的认购份额同意。我们目前所有产品均不满足上述并行条件,因此不具备提前清算的条件。
其次,在齐鲁证券系列化产品合作过程中,银善投资与威海分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磨合。应威海分公司的单独需求,银善投资正常按季度支付了与威海分公司合作的所有优先级产品的约定收益。银善投资与齐鲁证券相关领导钟金龙、韩亭德、段少波、彭晨、迟法泉等进行了多次交流,根据威海分公司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纪要精神,积极配合齐鲁证券相关领导的要求, 对产品的结构性质、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做了充分说明和执行。最终威海分公司亲自确认保留该系列产品。
据此,银善投资希望威海分公司以诚信求实的态度,积极履行第二份会议纪要中达成的约定,做好客户安抚工作,配合各方合作金融机构,确保产品按照正常程序顺利清算。
因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客户的闹事,最后闹到了总部。为了平息此次事件,王健最终还是完成与齐鲁证券合作的另一产品的3500万元的兑付。但此事为王健和齐鲁证券在2014年的合作埋下了一颗炸弹。而这次兑付风波也是彭晨所称的所有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认购超过报备
到底该谁来兑付
2014年1月9日,齐鲁证券与首善财富召开济南、上海视频会议,参会人有王健、钟金龙、韩亭德、刘洪松、彭晨、顾捷等人。这是彭晨在齐鲁证券参加的最后一次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由钟金龙主持。围绕齐鲁证券与首善财富战略合作的推进以及瑞显1号、2号的产品尽调,评估送审,系统部署测试,相关费用落实等事项,钟金龙做出了指示。
1月12日,首善财富副总裁彭祥云在这份会议纪要中写下,“2014年1月8日与钟总电话沟通得到钟总确认,首善财富及相关平台所有产品由齐鲁证券零售业务总部分管领导牵头解决。”
1月14日,彭晨写给齐鲁证券领导的休假信中称,“自2012年10月在韩总的指引下和威海分公司和威海东路营业部进行试点产品合作开始,一转眼已一年有余,在2013年全年本人分管的产品发展部完成公司下达的10亿元私募产品规模指标,完成零售业务总部下达的20亿元产品指标,这都要感谢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也要感谢钟总、韩总的领导。2013年我部牵头发起产品规模近11亿元。元其中结构化产品规模共8.7亿元,各位领导所在分支机构销售超1.53亿元,尤其工银瑞信首善多策略产品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完成募集5700万元,这要感谢钟总和韩总的支持,并制定了较好的激励政策。”一个月后,彭晨正式提出辞职,但一直未获批准。
2月27日,王健再次发函给齐鲁证券各位领导称:银善投资与齐鲁证券合作的相关产品目前已陆续进入收官阶段。我们于本周一(2月24日)惊悉彭总已向公司提请辞职,在此背景下,我们希望尽可能降低彭总离职带来的影响,在彭总离职期间,银善投资希望能与齐鲁证券各位领导,钟总、韩总、顾总等随时保持良好的互动沟通,继续推进双方合作。
2014年3月12日,王健与齐鲁证券的钟金龙、韩亭德、迟法泉和顾捷等,就双方合作的产品相关事宜再次开会进行讨论。
本刊记者获得的此次会议录音显示,王健称,“现在我们从法律上来说,律师也在,玲钰1号,有节1号、2号、3号,全部移交给首善了,包括合伙企业的变更,协议都已经签完了,现在就是合伙企业的变更。”
王健还称,“因为是首善一直都不同意去签这个投顾协议,首善很明显,我(首善)做了赚了我(首善)就变更了我就签了,做了不赚就不签了,亏了我(首善)就给你(银善王健)。”
那么王健为何要把自己所做的产品交给首善呢?到期未兑付的有节1号、2号的投顾到底是谁呢?
根据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长安有节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初始销售期间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4月22日,资产管理人是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计划认购总金额7739.37万元,客户人数52人,单一客户最低认购金额101万元,最高认购金额1100万元。于201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编号:B000972。
上海银善投资于2013年5月29日提供的《长安有节2号认购金额对账确认书》中,认购人共计90人,全部为自然人,认购金额多数为10万元、20万元,认购金额总计2698万元。上海银善投资备注称,实际长安基金收款金额为2700万元整。金额与银行划款凭证及长安基金收款收据符合一致。
有节2号的认购人超出了报备的52人,实际认购人为90人。有节2号的投资顾问上海银善给齐鲁证券发了《认购金额对账确认书》,那么有节2号又是怎么跟首善财富扯上关系了呢?王健为何说有节2号的兑付应该由首善财富来完成呢?
录音显示,齐鲁证券与王健在2013年合作的几只产品是由彭祥云牵线搭桥的,但在2013年年底,与王健合作的产品到期兑付,因威海客户闹事,王健称,“迫于无奈,为了解决那3500万元产品的兑付,首善财富提出的条件不管是合理不合理,我必须去服从。”最后由首善财富拿出3500万元兑付了王健到期的产品,齐鲁证券解决了当时兑付的危机。王健称,“首善愿意出这3500万元,是我要把与齐鲁证券合作的这4只产品要交给首善做。”
录音中,王健称,“我先是把银善的投顾作废了以后,首善才把那3500万拿出来,首善它也耍我,我把合同变更了,就是不签新的投顾协议。后来我也告诉它(首善),如果首善不签的话,首善垫付的3500万元就没了,3500万元的资金在我这儿,(首善)要钱要到我这里来拿。”
4月24日,彭晨收到了转发来的一条信息,“彭记错了,首善多策略今天到期,王健不肯兑付,正式违约。另外首善下周一王健,还未最后确定罪名。” 彭晨对记者称,“到期的是有节1号、2号两个产品的兑付,我不能不在,否则就要背黑锅,因此我要积极配合警方回到上海。”
从这些对话中我们不难看出,4月24日有节产品到期时,王健拒绝兑付,因为在他看来首善才是兑付这些产品的投顾。但至于王健是否真的在银行作废了原有的投顾协议,而首善最终是否签了新的投顾协议,截至发稿记者还没有拿到确切的资料。到期的产品应该由谁来兑付呢?下一步还应该由警方调查后来揭开谜底。
危急42小时
曾与领导结怨
对于即将接受上海警方调查一事,彭晨称,“所有矛盾起源于2013年底威海客户闹事,之后又到齐鲁证券总部要求解决首善财富纠纷,后期我才明白,因为产品销售是齐鲁证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总经理迟法泉,通过中国银行威海威城支行引荐销售出去的。因此,产品矛盾2013年都集中在威海,因为担心违规代销,所以迟法泉一次次跑上海求王健按有限合伙合作季度收益要求兑付,我为客户也一次次说服王健支付。”
彭晨提供的2014年3月12日会议的录音显示,王健称,“因为齐鲁证券总是逼我兑付收益,而其他合作营业部都按照基金专户不是有限合伙,一年支付一次固定收益,根本原因是迟总(迟法泉)销售的不是终端客户。”
在这段录音中,王健多次提到希望与齐鲁证券钟总、韩总继续合作,在发展中解决前期遗留问题。但钟总、韩总则在对话中否认前期产品的合作事宜,并否认有会议纪要的存在,同时也避而不谈继续合作的事宜。
彭晨称,“在齐鲁证券工作期间的所有创新产品都要写报告审批,这些产品的报告和文件都在我任职期间的下属李菁那里。但齐鲁证券OA系统中,对这些创新产品领导们的签字都被技术处理掉了,我曾和李菁查过OA系统。包括让我出事的产品原来都在公司OA系统上挂着,有明确的根据是王健提供,我山东下属周峰、任健军整理后,由零售业务部常务副总韩亭德过目才上挂OA系统。”
彭晨对记者称,“因为我们的合作产品,必须开通基金交易席位,开通的主要部门是营销管理部,他们负责公募基金代销和齐鲁证券公司所有产品推广,因为我们的产品虽然是私募基金,但借公募基金专户通道,所以合作产品的发售,齐鲁证券公司领导和相关合作平台部门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我一人打包非法募集,而他们说都不清楚。在3月12日的会议上,在和私募谈判会议录音中,齐鲁证券的相关人员否认有前期的会议纪要,否认他们知情合作产品。顾捷、王健、韩亭德、我(彭晨)、彭祥云都知道。韩亭德开始也否认,但我(彭晨)离职后,钟金龙把所有责任推给韩亭德,而且最开始合作由韩亭德带着我(彭晨)推广创新产品业务,所以后来他也就不出声了。”
彭晨称,“我离职后,公司高层对下面和分支机构统一口径,这堆产品仅是我弄的,领导们不知情。”
彭晨还对记者称,他在齐鲁证券除了负责私募这块财富管理业务的产品业务以外,还是公司投融资产品评估的负责人。
2014年彭晨离职之前,公司总部营销管理部刘洪松报过来一个产品,是成都大源房地产项目融资产品,彭晨认为在评估房价时有很多问题。因此,评估组没有批准此产品。
据彭晨称,没过几天,他这边的一些产品,被他的上级钟金龙一直卡着,而在这期间,刘洪松因产品的事给彭晨打了电话。彭晨称,当时自己情绪不太好,与刘洪松在电话中吵了一架。没过几小时,晚上大概11点多,刘洪松又再次给彭晨打电话称,“这单产品因为是钟总弟弟的项目,希望我能够关照一下。”
彭晨当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不久后就辞职了,期间成都大源房地产项目融资的产品评估并未在他那里通过。据彭晨讲述,这单产品在评估组以上的金融产品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都签字通过,只有他没有通过。彭晨的评议是最终请评估组组长按照这个决议来决定,最后这单产品也就不了了之。
彭晨发来的文件截图显示,“根据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估细则,华辰未来-合能成都大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得分为2.8分,对应风险等级为高风险。”
彭晨最后称,“因为4月26日一个产品到期,所以我必须回去,否则脏水都泼在我身上。”因此,我们看到了文章中的第一幕,刚到火车站的彭晨被上海警方带走。
祸起创新项目
引进私募产品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获得的资料中显示,彭晨在2013年工作总结中写道,“今年1-10月份,产品发展部以私募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为主线,不断丰富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完善理财产品线。截至10月31日,由我部发起设立的产品10只,规模9.5亿元,协助分支机构成立的产品有14只,规模10.4亿元。截至10月底,由我部牵头发起设立的产品,已实现销售收入199.6万元,净佣金收入297.9万元,股基交易量139.7亿元,营业利润398.6万元。预计全年将实现销售收入316.6万元,净佣金收入380.8万元,合计697.4万元。”
齐鲁证券在2012年大力扩展证券业务规模,在开展公募业务的同时,还考虑如何利用证券公司有牌照的业务资格,对接私募资金,发展业务规模。通俗的说法就是,券商要利用通道开发私募基金业务。
与此同时,社会上各种私募基金也需要有一个融资的阳光通道。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借助公募基金或证券公司的通道,私募基金就可以向社会集资了。银善投资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与齐鲁证券开展合作的。
在提供交易通道的基础上,为阳光私募提供一揽子的产品服务中,资产托管业务尤为重要。产品通道、交易通道、托管服务(含互换形式)的全业务链条除了能够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服务之外,还可以留住市场的稀缺资源——优秀投顾,并获取全业务链条的利润,有效抵御价格竞争的负面影响。
上述业务合作似乎都行走在法律的轨道上,只要把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度、基金公司的基金业务规则、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实现对接,即可以让私募基金华丽转身。
齐鲁证券的一份名为《私募理财产品合作模式分析(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下称“私募产品分析”)的资料中,用比较生动的文字和图解、例证讲述了他们的业务创新原理。然而,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也是从这个业务模型中诞生的。
彭晨在齐鲁证券任职期间,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下称“产品”)共有10只。产品是指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投资顾问或第三方提供劣后资金,并通过基金专户进行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
产品参与各方的作用及角色定位分述如下,客户:客户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合伙企业,入伙资金起点可以设置在10万-100万元之间;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提品通道,并以名义管理人的身份执行风控措施;托管银行:对托管银行而言,除了提供资金的托管服务、产品净值的计算等服务以外,往往为此类产品提供“资金池”或发行渠道;证券(或期货)公司:券商或期货公司提品的交易通道,并通过基金专户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私募机构(投顾):对私募机构(投顾)而言,可以借助基金公司通道,实现理财业务的阳光化。
对销售专户产品交易结构说明如下:
A系列:首先,设立有限合伙公司,即A系列产品。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份额,其中交易执行人出资100万元和劣后客户出资1500万元投资普通合伙人份额,齐鲁证券销售1500万元有限合伙人份额,A系列产品总份额为1600万+1500万=3100万元。在A系列中,普通合伙人为劣后,有限合伙人为优先。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杠杆比为≥1,合伙总人数不超过50人。
B系列:在基金公司设立专户产品,即B系列产品。专户产品杠杆为3:A,即银行资金4500万元为优先,有限合伙公司(A系列)资金3100万元(1600万元+1500万元)为劣后。专户产品净值预警线0.96元,平仓线0.92元。如果把A系列放入优先或夹层部分,则无法保证普通合伙人收益,因此放入劣后部分。
C系列:如B产品收益率低于9%,为确保普通合伙人收益与风险匹配,将进入C系列。最后C系列产品依然为基金公司专户产品,专户产品杠杆为(3+B):1:1。所有B系列资金全部成为C系列优先份额,增加1份夹层1份劣后作为收益保障。C系列净值预警线为0.98元,净值平仓线为0.96元。
有限合伙企业财务的操作,一般账户是合伙企业在基本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是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齐鲁证券只能以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户作为募集账户。在募集优先级资金和转账基金公司等阶段,合伙企业的印章、印鉴卡和密码器由齐鲁证券保管。其他时期,一般户的财务人员专用章由齐鲁证券保管。
合伙企业资金的募集期和转账期,有限合伙企业一般账户印鉴卡对应的印章及密码器由齐鲁证券负责保管。转账时齐鲁证券(建议由主导销售营业部负责)和投资顾问各派一名代表在场,转账时印鉴卡上对应的印章必须齐全。每次资金划转,银行会进行印鉴扫描核对,只有印章与留印吻合才能进行转账,否则不能转账。
募集结束后,齐鲁证券与投资顾问核对客户入伙资金,确保营业部统计的客户资金与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到账资金是一致的,待客户转账资金核实无误后方可转账基金公司。转账基金公司结束后,齐鲁证券与投资顾问核对客户资金入伙和转账基金公司的相关凭证,确保双方数据一致。
转账、完成账户核对后,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交还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企业纳税、企业年检、账户休眠等操作。齐鲁证券保留有限合伙企业相关账户的财务人员章,防止他人在未经齐鲁证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相关账户转账。另外,齐鲁证券可以通过账户查询等方式确保账户安全,没有异常资金流转等。
募集资金的保管。为保证有限合伙企业对接基金专户的合法性,基金公司发行基金专户产品需要向证监会进行报备,按照证监会统一版本制作产品投资说明。待验资完成,获得证监会下发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备案登记表后产品才能成立并运行。
有限合伙阶段,证券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募集优先级份额时,客户资金汇入合伙企业账户,由证券公司和私募机构指定银行保管箱保管账户密码器、合伙企业财务个人章等并在第三方见证下双方开锁才能领取,避免客户资金被他人划走。由证券公司将合伙企业账户资金转入基金公司定金账户或基金专户银行托管账户。
基金专户阶段,基金公司为基金专户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订立保管协议,明确保管人在基金专户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等相关事宜的职责等,保证基金专户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基金专户资金保管,合伙企业资金进入基金公司为基金专户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后,由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专户资金进行保管、归集、划转、会计核算、清算交收等,从而确保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公司担任风控专员,风控专员职责主要有:监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对于无效建议要监督投资顾问进行修正;监督投资经理在限定条件下接受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监督投资顾问在产品届满前5个工作日变现所有的资产,对于因证券停牌等原因未能全部变现的,监督投资顾问在可变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变现;监督预警线和平仓线规则的执行,当合伙企业财产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平仓线时,监督投资经理变现全部合伙企业财产;当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被特殊处理等导致投资不符合投资限制时,监督投资经理发出交易指令使合伙企业财产投资符合规定。
产品资金投向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资金使用基金专户、信托专户等进行股指期货和证券市场投资。并制定严格的投资限制,不得进行贷款或对外担保。不得进行不正当证券交易等活动等。投顾顾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投资建议,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公司风控专员作为合伙企业风控执行专人人负责按照相关约定对资金投向进行监督。
产品开发流程
资金如何流转
齐鲁证券的产品需求调查主要通过营业部收集,上报客户需求,或为单一客户定制产品完成。引入产品各方,投资顾问、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的选择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其资金池规模和投资范围的限制;二是其公私募产品的发行档期;三是产品审批的速度,并参考其他因素确定合作意向。在上述工作进行的同时,以投资顾问或第三方客户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完成注册成立工作。
产品的报备。由基金公司向证监会进行产品报备,备案主要包括托管银行账户开立、验资、报备及取得B表、证券账户开立等几个阶段。
交易通道。一般情况下,基金专户产品需要向券商租赁专用交易单元。签订租赁协议和综合服务协议,完成在交易所的席位变更手续,整个过程大概需要20个工作日。
采取直接开立资金账户的基金专户产品,其交易通道一般由产品销售量较大的证券营业部提供,并负责三方协议的审核签署工作。需要申请专线和交易网关的费用预算约10万-15万元,系统部署大概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交易通道的部署应该以产品取得备案许可(B表)的时间为最后时限倒排工期,避免出现交易通道没有到位影响产品运行的情况。
如果涉及投顾进行程序开发的情况,还需要将该项工作纳入交易通道的进度安排中,进行联调联测。
募集资金的流转。齐鲁证券客户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将入伙资金划入合伙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确认客户汇出资金与合伙企业账户汇入资金一致后,通过两种方式汇入基金公司直销账户:一种是合伙企业募集资金转账到另一合伙企业进行汇总,汇总后汇入基金公司账户;一种是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直接转账基金公司账户。转账结束后,通过与投资顾问、银行、基金公司核对,确保客户资金全部进入基金公司。
2013年,与齐鲁证券合作过的投资顾问分别以上海剑风、上海玲钰和上海联钰这三个合伙企业募集670万元、719万元和4356万元,合计为5745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认购工银瑞信睿尊-首善多策略1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工银瑞信基金已出具相关收据,表明基金公司已经收到上海联钰转账的5745万元。
产品还本付息。基金专户产品还本付息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进行结算,按照基金专户合同支付。
有限合伙企业层面的还本付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支付。齐鲁证券客户以有限合伙人名义入伙合伙企业,作为优先级资金,获得年化6%的约定收益,按季付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将季度收益转账到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收益账户。当产品到期时,由托管银行直接将本金和收益(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支付的季度收益)转账到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收益账户。
以上是彭晨所在的创新业务部完成一个产品的流程,如果这堆产品仅是由彭晨个人操作的,齐鲁证券的领导们并不知情。而这么复杂的一个产品流程,从成立到报备到卖出,实在难以想象彭晨一个人能玩转多家机构和齐鲁证券公司的多个部门。
涉刑还无定论
违规证监会管不管
关于彭晨案,袁军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就本案而言,核心争议问题可能会有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正常的私募股权投资合法融资如何区分?二是如果存在犯罪事实,究竟是齐鲁证券单位犯罪还是彭晨的个人犯罪?”
袁军律师称,基金按照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募集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同时,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比公募基金低的多,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
实践中,私募基金投资的隐蔽性、运作方式的相对灵活为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违法操作提供了可能,原本只能向特定对象发售的私募产品直接或变相地向社会公众发售,有些甚至利用公募基金的渠道进行公开销售。私募股权投资这种正常的融资方式在不经意间滑向了非法集资的泥潭。如何区分私募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袁军律师称,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其中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我们不难看出,私募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袁军律师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九十二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该两条的规定,是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私募基金必须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基本原则。如果齐鲁证券借公募销售渠道销售私募产品,而公募基金的销售渠道一般均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销售,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综合全案事实,根据中国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
在彭晨被拘一案中,是否存在私募产品借公募发售渠道进行公开销售的事实可能成为一个焦点。如果存在,即意味着存在私募产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可能,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省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省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预算安排。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成立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政府出资),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六条 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省投资集团作为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投资基金的50%;
(三)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五)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投资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省投资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五)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六)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为发挥投资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投资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经省投资集团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投资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第十条 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设立若干子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等提出方案经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福建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投资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暂定为20xx年左右。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六条 未经协调小组同意,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进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并应与绩效评价挂钩,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和要求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本章节有关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子基金。
第六章 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应由省财政厅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省投资集团根据社会资金募集情况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选择。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管、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收益滚动发展方案。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基金建设,监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省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省投资集团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投资基金、子基金及投资项目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省投资集团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基金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
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意义
1.重要意义。高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核心,具有高的科技含量、高人力资本投入、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低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等特征。高端服务业发达程度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市发展高端服务业,主要基于互联网、基于服务外包、基于创意、基于深港合作等战略层面,包括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创意设计等重要的高端服务领域。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在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现代服务业体系、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链和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然选择。
2.战略机遇。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新技术革命方兴未艾,国际产业转移从制造业向服务业特别是向高端服务业转移的态势日趋明显。目前我市强力推进自主创新主导战略和循环经济发展,努力突破土地、资源、环境、人口等瓶颈制约,加快发展模式真转真变,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全面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国际化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拓展高端服务业发展空间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施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双轮驱动战略,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强产业发展后劲为主线,以国际化为导向、信息化为支撑、城市化为契机、市场化为手段、法制化为保障,加快构建立足本地、服务全国、融入世界的高端服务业体系,培育和发展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端服务业品牌,完善和提升城市集聚、辐射、创新与引领功能,力争形成二、三产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格局,促进高端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4.目标任务。完善信息传输、运行系统等服务体系,运用信息技术构筑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技术平台;充分发挥城市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和人才汇聚的比较优势,构建高端服务业发展资源“洼地”:大力推动城市区域功能置换,拓展高端服务业发展空间;加强深港高端服务业合作,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制定发展高端服务业的相关法规及配套政策,逐步打破垄断,加快管理体制机制与国际接轨步伐,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路径、动力和模式创新。以壮大规模、优化结构、突出特色、增强功能、提升能级为重点,将我市建设成为创新型区域金融中心、现代物流枢纽城市、创意设计之都和亚太地区重要的商务活动中心。
三、明确高端服务业发展策略
5.加强自主创新。在高端服务业发展领域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官产学研资介相结合的高端服务业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域科技研发,大力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和关键领域技术,加快软件、宽带无线移动通信、下一代网络等核心技术开发运用步伐,增强高端服务业先进技术推动力。通过知识创新、技能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扶持知识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提供具有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含量、高附加值的高端服务产品,不断抢占高端服务业发展制高点,提升高端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
6.发展总部经济。充分利用我市地理区位、市场体制、投资环境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主动承接新一轮国际高端服务业转移,吸引国内外知名大企业集团来深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等。积极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我市高端服务业的全面提升,发挥总部经济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扩张引领功能。进一步完善优势产业链条,优化产业配套环境,提高总部机构业务与本地产业的融合度,增强总部经济的植根性。
7.促进产业融合。依托我市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优势,以延伸重点领域产业链为切入点,加快完善生产前期研发、设计,中期管理、融资和后期物流配送、市场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服务环节,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培育壮大高端服务产业集群。在老工业区改造及新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过程中,鼓励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业,形成上中下游产业互动发展的格局,强化高端服务业支撑作用,增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加快高端服务业公共技术及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渗透和拉动作用,推动产业发展的社会专业化分工,在更高层次上形成高端服务业与新型工业相互促进、并重发展的产业融合发展态势。
8.推进深港合作。以全面落实深港“1+8”合作框架协议为契机,主动承接香港高端服务业的带动辐射和转移,鼓励香港大型或知名服务企业把总部迁到我市或设立分支机构,引进香港高端服务人才和先进运作模式,形成集聚和扩散效应。全方位加强深港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合作,吸引香港国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深圳资本市场投资和交易,争取香港金融机构将其金融灾难备份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理财中心、培训中心等设在深圳。进一步扩大深圳服务业领域的对外开放,吸引香港的金融业、会计、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以及教育、医疗等专门专业机构来深圳投资合作。吸引香港知名会议展览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合作发展深港两地涉外会展业,共同创办有全球性影响的国际会展。加快推进“深港创新圈”建设,以科技合作为核心,整合各类创新要素,全面推进和加强深港两地科技、经济、教育、卫生、商贸等领域的广泛合作,形成创新资源集中、创新活动活跃的区域合作共同体。
四、优化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布局
9.优化功能布局。根据高端服务业发展主体功能和配套功能的差异,以功能性组团错位发展为原则,着力打造以市中心中央商务区(CBD)为代表的高端服务业核心功能区,以西部生产功能区、中部高新技术服务功能区、东部港口物流功能区和东部滨海生态旅游功能区为代表的高端服务业综合配套功能区,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功能性组团发展布局,充分发挥区域集聚、辐射和引领功能。
10.构建中央商务区。加强CBD规划和建设,根据CBD的功能和业态需求,重点发展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法律、会计、咨询等业务领域,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大型企业在CBD设立地区总部、研发设计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和结算中心,逐步将CBD建设成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融通交汇的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总部中心和商务中心。
11.推进组团式集聚。加快推进蔡屋围金融集聚区、福田金融中心区和龙岗平湖街道金融产业服务基地等规划建设。加快前海湾等综合型物流园区以及盐田港区等集散枢纽型物流园区的建设。优化专业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会议展览业等领域集聚发展功能区的布局。依托不同区域已经形成的文化产业发展基础,加快实现以深南大道及邻近地区为轴心,以东部山海文化风景线、西部滨海文化风景线为两翼的文化产业发展布局。
五、突出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重点
12.创新金融。创新金融业发展模式、路径、机制,打造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区和金融产品创新中心,全力支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强化深交所主板市场的融资功能,扩大中小板规模,推动创业板市场建设,探索建立柜台交易市场。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完善黄金备份交易中心;发展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壮大证券投资基金,引导规范私募基金、对冲基金发展。试办住房信托基金、汽车金融和证券融资公司;拓展资产证券化、离岸金融、外币商业票据、中间业务等金融新业务和新产品,继续拓宽衍生产品交易。鼓励多种形式的风险创业投资,畅通非上市股份制企业产权流通渠道,鼓励担保公司扩大业务领域,丰富担保品种。规划建设金融配套服务基地,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地区总部以及后台业务、产品研发、客户服务、数据备份中心。鼓励组建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支持保险业组织创新、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建设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
13.现代物流。支持现代物流企业拓展网络服务体系,发展骨干型物流企业,形成以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及供应链服务企业为主体的物流产业群。鼓励发展综合物流、专业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物流业务,完善提升物流园区功能。鼓励物流服务外包,支持连锁经营、专业化配送、大型批发采购分销网络等现代商业组织。加快整合深圳电子口岸大通关服务平台,建立一体化的货物出入境处理网络系统。逐步完善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物流信息的搜集、处理和服务能力,构筑现代化全程物流网络。以海港和空港为龙头,大力发展国际采购、国际中转、国际分拨以及国际配送业务,建设亚太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物流枢纽城市和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大力发展航空货运和航空快递业务,拓展航空货运功能和空港保税功能。
14.专门专业。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会计、咨询、知识产权、公共关系、经纪与人才猎头、产权交易等专门专业。建立健全“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制度,构建种类齐全、分布广泛、运作规范、与国际接轨的专门专业体系。支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专门专业机构承接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法律意见报告等业务。借鉴国际惯例,依托香港,提升专门专业的整体素质与专业化程度。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深港两地专门专业资质相互认定工作,不断扩大深港两地专门专业的交流与合作。
15.网络信息。加快发展互联网、软件与系统集成、信息技术、数字与网络增值、电信与广电运营等服务,进一步完善电信网、互联网以及有线电视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网络出口,推进光纤到户战略。大力推广IPV6、3G、数字电视等技术和网络设施,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在“三网融合”发展方面取得突破。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公众信息网、社区信息网建设,大力扶持关键技术项目,在信用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以及信息安全等领域实施信息服务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网络增值服务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支持在国内外有影响的专业化网站及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发展,鼓励发展以多媒体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内容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数字内容产业园区和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推广电子商务的应用和以网络互连协议为基础的再售服务,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网络银行、网络广告、网上图书等服务。促进各种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6.服务外包。鼓励我市企业为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以系统和应用的设计、开发、运营、维护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大力拓展金融、电信、物流、医疗、法律、教育等领域所从事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加快推进数据分析、研究用户化解决方案的知识处理外包服务。支持并资助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资质认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全球服务外包的重要基地。
17.创意设计。加快工业设计、动漫游戏研发设计、软件设计、建筑与规划设计、新闻出版创意、广播电影电视及音像制作、广告与咨询策划、文艺创作与表演等领域的发展,构建与完善创意设计产业的发展链条,建设若干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加强对创意设计项目作为风险产业的辅导、推动,改革和完善创意设计产业的投融资体制,鼓励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依法出资组建创意设计企业,加大创意设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设立创意设计人才的教学和培训基地。
18.品牌会展。充分发挥高交会和文博会的品牌效应和带动作用,积极扶持电子、通讯设备、珠宝、家具、服装等专业会展品牌。鼓励外商投资会展业,吸引国际大型会展公司、著名会展服务公司以及国外政府机构到我市举办各种类型的会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会议展览中心的配套服务,逐步将会议展览中心建设成为集产品展示、经贸洽谈、商务采购、专业论坛、文化交流、旅游观光为一体的多功能展馆。
19.高端旅游。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大力引进国际知名酒店连锁管理集团和国际旅游商,提升旅游业总体水平。支持旅游新业态的发展和壮大,重点推进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旅游门户网站和旅游资讯集成商的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大型旅游景区、高星级度假酒店、高端综合旅游休闲设施的建设。推进华侨城、三洲田、下沙等主题文化旅游产业带的建设。加大申办和举办国际性旅游活动的力度,发挥旅游产业链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六、促进高端服务业协调发展
20.完善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入世服务贸易承诺和CEPA条款,加快清理我市高端服务业现行规章和政策,及时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鼓励发展的高端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抓紧出台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力争相关高端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在我市先行先试,率先在外资进入门槛、股权比例、业务领域、市场范围等方面取得突破。
21.严格行业规范。按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打击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鼓励高端服务企业成立行业协会或跨领域高端服务联盟,研究制订本行业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健全高端服务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市场价格和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进本市高端服务标准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高端服务业特点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完善分类定价收费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高端服务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纳入全社会征信服务系统,促进高端服务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22.加强市场培育。促进工商企业内部服务需求市场化,鼓励和引导外包服务,深化专业化分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鼓励外资及民营资本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高端服务业的发展。实行政府首购制,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购买本市高端服务产品的比例。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吸引国际高端服务类跨国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支持我市高端服务企业在国内其他城市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海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培育一批功能强大、辐射面广、特色鲜明的高端服务企业,争取5年内培育10家全国性高端服务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境外高端服务企业与国内高端服务企业通过采取合资合作、战略联盟、业务协作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全面提升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水平。
23.构建人才高地。加大高端服务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高端服务人力资源储备库。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外培训机构引进先进的人才培训理念和模式。全面推进深港高端服务人才的交流合作,招揽国内外高端服务行业领军人物。制定高端服务人才分类开发计划,引导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发展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端服务教育。健全企业家服务体系,吸引和培育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企业家。完善以知识资本化为核心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进技术入股、管理人员持股、股票期权激励等新型分配方式,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力争成为全国重要的高端服务业人才交流中心和集聚中心。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号),奖励对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高端服务企业引进高级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24.改进政府服务。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对高端服务企业从工商登记、土地使用、财税政策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切实解决高端服务企业双重征税、高端服务人士因公出入境申请、高端服务人才招调和档案管理以及高端服务业基础数据统计等问题。加强对我市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基金、收费项目减免政策和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的研究,逐步调整和形成有利于高端服务业发展的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参照执行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高端服务业项目审批设立“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25.加强组织管理。成立市高端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高端服务业发展工作。在市高端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具体负责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协调与配合,负责高端服务业项目资助计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完善高端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机制
26.推进资助计划。建立高端服务业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高端服务机构,资助项目主要包括我市与境外高端服务机构合作举办的有关产品研发、业务培训、课题调研、市场拓展、项目推介和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活动。资助项目一般要求在两年内完成,申请机构必须能够证明其在资助计划停止拨款后,仍能继续推进有关项目。资助项目的申请机构应通过自行支付、透过第三方赞助或利用项目收入等方式至少承担项目成本的50%,款项可以实物形式抵付。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专项资金,继续加大对高端服务业的支持。
27.强化资源保障。在城市建设规划修编过程中,统筹考虑高端服务集聚发展功能区用地,加快金融中心区和金融后台服务基地规划建设。对国际知名的高端服务机构在深新设立地区总部及结算中心,其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建设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需要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3年内每年按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金融等行业专项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根据高端服务行业发展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高端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高端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和规划培育力度,建立和完善高端服务业重大项目储备库。
28.扶持信息服务发展。对我市企业承担的国家电子商务专项项目,从我市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中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在信用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以及信息安全等领域实施的信息服务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从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发展以多媒体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内容产业。对新建数字内容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数字内容产业园区和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对园区和基地实行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鼓励发展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可参照我市颁布的《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11号)享受各项优惠。
29.资助拓展服务外包。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I/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对当年获得CMMI/CMM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在三年之内每年按照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标准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中给予申报和维护费用资助。对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的企业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资助。服务外包企业可优先申请使用市外贸发展资金、外贸专项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20%的资助;凡由我市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同时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对改造提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允许其将外汇收入的20%留存在境外,用于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