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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调研方案

社会实践调研方案

社会实践调研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问卷调查;社会保障;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7-0007-02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快速发展,需要公共部门发挥有效的职能,公共部门有效职能的发挥则需要人才的培养,而社会保障课程教学在培养公共部门管理人才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从现有已经公开发表的有关社会保障专业课程教学研究的文献资料看,对社会保障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主要注重于与传统教学方式的比较,宏观上对教学方法本身的研究较少。

一、调查对象的内容

本研究对社会保障课程教学方法的调查,主要是围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三个方面展开。调查问卷中设计的具体问题包括:(1)什么方式最有效、最适合;(2)如何构建以及如何创新;(3)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以新疆农业大学所有开设了社会保障课程的班级为调查对象,共发放调查问卷143份,回收有效问卷143份,回收率100%。样本分布:本科生128份,研究生15份。这些有效回答的143名学生就构成了本次调查研究的分析样本(以下简称为“样本”)。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运用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1.最有效案例分析。调查结果显示,案例教学法中的有效案例程度,从大到小依次为:现实新闻中案例(有效程度为3.71)①、身边的亲戚朋友关于社保的真实故事(有效程度3.59)、政策法规中的明文规定中案例(有效程度3.29)、其他教材案例(有效程度3.27)。这表明现实新闻中案例在学生的感受中有效程度最高。这也是因为现实新闻中案例相对于其他案例而言,具有更显著的两个特点:第一,更具有宏观上的代表性,关注人群多,社会效应明显,使得案例具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符合现代社会保障学案例教学的需要;第二,与政策法规中的明文规定中的案例相比,更加生动和现实,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案例库建设分析。案例教学的重点还在于依托一个丰富、系统、规范的案例库,这包括[1]:(1)沿用一些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能突出反映教学内容的、现实而生动的案例;(2)有计划地向在校生和毕业工作的学生收集教学案例,可以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问、教学实习以及对毕业生的追踪调查获取案例;(3)收集学校所在地的一些有使用价值的案例,如企业在管理活动中遇到的形形的社会保障问题,涉及不同群体的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典型事件等;(4)通过项目申报、立项、结项的方式,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撰写案例。

据此,我们对学生认为最值得借鉴的案例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结果可知,在构建案例库时,应重点选择沿用一些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能突出反映教学内容的、现实而生动的案例(借鉴程度为3.61),这部分应占到案例库的一半以上。其次是有计划地向在校生和毕业工作的学生收集教学案例(借鉴程度为3.5)、收集学校所在地的一些有使用价值的案例(借鉴程度为3.29)、自主撰写案例(借鉴程度为3.19)。

3.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分析。从目前案例教学法运用于实践中的效果来看,学生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新疆农业大学的实践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教师授课不够生动形象(严重程度为3.63)。通过与其他选项如案例的针对性、启发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不强(严重程度为3.59);师资力量不充实以及学生配合不积极(严重程度为3.56);案例的选择、编排和问题设置不够成熟(严重程度为3.325)这三个选项相对比,可以发现,一方面说明了教师的教学水平不够生动,这与教师的年龄以及授课方式有很大关系,年龄大以及“一言堂”的授课方式都会造成教师授课不够生动形象;但另一方面说明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的学习思想深受“填鸭式”教育影响,认为教师的授课水平是课程学习好坏的决定因素,学生是被动接受学习的主体。对授课内容的选择反而不是最需考虑的问题。

(二)实践教学法运用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1.实践教学法最有效模式分析。调查结果显示②,学生认为政策导向的实践模式为实践教学法中最有效模式[2],其有效程度为3.56。其次是项目导向的实践模式,其有效程度为3.49;问题导向的实践教学模式、自主实践模式的有效程度均为3.45。这说明,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学习需求度更大,学生更希望通过参加项目来把握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实施情况。而问题导向的实践教学与自主实践模式对学生来说,难以激发兴趣以及过于空洞,因此有效程度最低。

2.实践教学法中最可行的方法分析。从调查结果可知,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法可行程度最高(有效程度为3.56)。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法,可以让学生在一种近乎真实的环境和条件中学习社会保障课程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与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有效程度为3.27)相比,成本小、效率高;而理论中穿插小案例(有效程度为3.36)实践性不高;通过团队研讨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创新精神(有效程度为2.71)则与社会保障课程的学习无关,因此可行程度最低。

3.角色扮演法中最有效的方式分析。作为实践教学法其中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法在社会保障教学中很受欢迎,提高了学生深入学习社会保障知识的兴趣[3]。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角色扮演法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调查结果显示,参与老师的课题研究,作为助手在参与过程中渐进学习这种方式在学生的心目中最为有效(有效程度为3.66)。其次是头脑风暴法(有效程度为3.54)、人人参与试讲法(有效程度为3.48)以及一对一授课(有效程度为3.18)。这说明学生还是更希望能跟着老师一起做课题研究,参与整个过程。

(三)多媒体教学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1.多媒体教学的创新方式分析。由调查结果可知,在多媒体教学中,“经常播放视频短片”这种创新方式最受学生的喜爱(创新程度为3.66),而赞同“看PPT谈感想、相互学习”这种方式的次之(创新程度为3.47)。在多媒体应用相当普遍的当代课堂,不论是针对本科生,还是研究生的社会保障课程的教学,生动华丽的PPT展示和简洁的文字叙述(创新程度为3.27)已经成为一种必备的教学方式之一,因此创新程度较低。

2.多媒体教学的主要优点分析。多媒体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操作更加灵活,控制更加方便,教师可以精选课堂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实现课堂与课外形式互补[4],占绝对优势的样本数量证明这两项是多媒体教学的价值所在,而能突出课堂教学内容重点成为最主要优点(有效程度为3.19),而非因为“特别适合知识更新和多媒体教学可以随时补充学术前沿内容”(有效程度为2.98)。这说明,多媒体与传统的板书和课堂讲解来进行教学活动相比,直观又醒目地表现出教学内容重点,是最受学生接受的优点。

(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的调查与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有55名学生认为是“实践教学环节资源有限”,占样本的38%;“实践教学未受重视”次之,共有42名学生选择,占样本的29%;“社保政策变动频繁与教学内容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有26人,占18%;仅有20人认为“师资力量不够雄厚”,占14%。这说明,新疆农业大学在社会保障课程教学方式上,最主要的问题是课程设置往往重视理论教学或课堂教学的环节,轻视实践教学过程,导致学生们认为学校实践教学环节资源有限、实践教学不受重视。

通过对新疆农业大学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所进行的问卷调查,以及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在运用不同教学方法时,什么方式最有效,什么方法最可行。通过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多途径培养学生社会保障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使学生的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得到整体提高,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复合型实用人才。

注释:

①有效程度计算公式为:∑有效权数×(本项选择数/回答

样本总数)。文中所涉及的借鉴程度、严重程度、创新程

度均根据此方法计算所得。

②问题导向的实践教学:即通过一个问题的牵引,在解决问

题的过程中学习;项目导向的实践模式:师生通过共同实

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来进行教学活动;政策导向的

实践模式:查阅政策数据、调研及走访涉及新社会保障制

度的利益相关者,然后形成实践成果;自主实践模式:自

己寻找实习单位。

参考文献:

[1]代利凤,周菲.案例教学法在社会保障学教学中的运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5).

[2]张新文.对高校社会保障课程教学及实践模式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11,(7).

[3]赵玉虹.角色扮演法在高职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

[4]温海红,李宁,刘华.多媒体技术在提高社会保障专业教学效果中的探讨[J].中国医学教育技术,2007,(3).

社会实践调研方案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实践教学 设计方案

婚姻家庭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特点,学习好婚姻法,不仅需要认真学习领会婚姻家庭法学的相关知识,还需要学生通过深入了解家庭生活,认真观察社会伦理关系,从而用心体会,积极思考,更好的理解和判断现实与理论之间的差距,增强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而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以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为主,不足以满足现今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需要。所以,对婚姻家庭法进行实践教学的尝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依据近两年的婚姻家庭法实践教学的经验和教学法的研究,通过本文将笔者长期以来从事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介绍和分析总结,力求与相关学者进行一次交流,从而能够更好的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实践教学的尝试和研究。

一、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一)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性质决定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婚姻家庭法具有普遍性和伦理性特点,它与每个公民、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婚姻家庭法学习的就是我们身边最熟悉的伦理关系,需要我们掌握的正是中华民族最引以为荣的道德标准,所以,面向生活,面向社会的实践教学是婚姻家庭法教学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学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单一,决定了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

学生在家庭中扮演的多是需要父母抚养,长辈关心爱护的享受权利的角色,而此点又决定了学生体验婚姻家庭多重复杂关系的感受有限,从而阻碍了学生理解和判断婚姻家庭案件中各种法律关系、还原婚姻家庭案件的真实案情。所以,在婚姻家庭的教学过程中实践环节尤为重要。

(三)实践教学的优点和传统教学方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教学活动中的重要性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还原案件本身,体会当事人案发时的心理状态及动机,同时发现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差距。实践教学还可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例如如何与当事人接触和交流,建立良好的关系;如何准确理解当事人、证人的案情表述,从而正确掌握事实中心;如何正确与当事人、法官、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传递法律信息;如何与团队成员分享学习经验等。

传统婚姻家庭法教学内容不能与时俱进,婚姻家庭法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国家政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政策的相继出台,保持着稳定性的婚姻家庭法部分内容已不能跟上社会的需要;教学方式的单一,以课堂讲授为主,一味灌输,学生缺乏自主思考和灵活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缺乏对现实的思考、对老师的质疑、对理论的批判;缺乏实践性的教学环节,由于受到传统教学方式、课程安排模式、考核制度等的影响,婚姻家庭法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缺乏多样性,不能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

二、婚姻家庭法实践课程设计方案

(一)实践教学方式介绍

一般来说,实践教学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课时安排、教学条件等,我们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实践方式展开教学。

1.模拟案例教学。模拟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法,具体到婚姻家庭法的教学中,在婚姻家庭法制度、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法律责任与救助措施等章节中,对知识点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进行,手段主要通过角色扮演、案例模拟、当事人咨询演示、我是主持人、PPT、视频短片等形式将案情展示在学生面前,然后分组讨论,头脑风暴、辩论、我是律师等形式积极探索、主动思考,在此过程中教师可以进行适当指导并最终做出总结。这种教学法侧重于对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助于提高分析、归纳、推理思维能力;模拟的亲身经历有助于培养实务技能的提高;主动实践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在实践中的表现可以向老师及时反馈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教师可以因材施教,及时调整,重点突出的进行针对性培养。

2.诊所式教学。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学生到社区进行咨询活动;通过学校校园网的论坛,专门开设一个面向全校同学进行法律帮助的版块,进行实践演练;与实习基地的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对于部分婚姻家庭案件,学生全程参与办理过程,如与当事人会面、调取证据、开庭审判等。通过以上方式定期整理案例并汇总成集,其中详细记录案件的办理过程、归纳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案及最终结果,总结办理此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等经验总结。

3.旁听法庭审判。听审前向实习基地法院询问案情及收集相关资料,全面呈现给学生,由学生分角色从法官、律师、当事人等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列出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应对方案,为听审做好准备。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学生进行分组交流,重点在于自己的思路与审判现实的差别,认真思考并加以总结。交流的方式包括分组讨论汇报会、观点交流会、书面观后感等,最后由教师评价听审的效果。

4.模拟法庭。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活动,同学们不仅能了解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还可以学习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诉讼法;其次,同学们将日常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审判实务结合在一起,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思辩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和团结合作能力,提高了学生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从而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5.社会调查。为了让学生贴近家庭、贴近生活,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学过程中,遇到的社会问题,如“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维吾尔族婚姻家庭习俗”等问题组织调研学习。具体方法是由学生提供自己感兴趣的婚姻家庭法主题,教师筛选,对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强、调研具有可操作性的题目确定为调研主题,确定题目以后,学生根据兴趣自由组成调研小组。邀请社会学老师给学生培训社会调查的相关知识和实践要点,之后,由学生详细拟定调研方案、设计调研问卷,教师进行指导确定方案。每小组分派一名教师随行指导。教研工作结束,各小组统计、归纳、分析调研数据,结合婚姻法知识并书写调研报告,教师对调研报告进行评分,对于优秀报告,召开汇报会交流分享。学生的社会调查研究成果,还可以申报每年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新项目,有兴趣的同学还可以申报2013年“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活动。目前,已有七位同学成功申报“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项目”,结项两项。有两位同学正在为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的申报积极准备。

(二)实施方案

1.婚姻家庭实践教学团队组成:婚姻法授课的教师、教师和律师双重身份的教师、实习基地法院的法官、实习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

2.教学方案的制定:按照大学本科学生婚姻家庭法的教学要求,制定教学大纲,拟定实践教学方案。根据教学大纲的章节罗列重点和难点,按照知识点的重要程度、难易大小及教学手段限制等方面,以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编排教学方案。方案的涉及应当突出重点难点,案例的选取具有代表性及知识的覆盖性,方案中应当有序安排课前预习和准备的内容,课堂实践的具体环节,还有课后的复习题和作业题,并明确每种实践教学中的角色安排及评价标准。

3.考核方案:(1)考核主体:考核主体包括教师打分、学生自评、小组互评以及相关单位的评价等。教师打分时应当严格依据考核的量化指标,并注意测评的时机,评判的态度及方式等细节,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增强学习能动性;实践教学是一种由全部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学模式,教师的单方面评分不足以反应学生的真实水平,由于实践教学的方式多样,一些情况下教师无法对每个学生给予适当公平的评价,所以,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就成为一项有效的考核评价方式,同时,学生参与评价也有助于促进建立“追赶超”的学习氛围,小组互评增进小组内部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学生的互相监督和鼓励作用,从而促进实践教学的有序、有效开展;实践基地、周边社区等相关单位要对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开展效果及整个活动的秩序情况给予整体打分。(2)考核形式:主要分为闭卷考试、实践考核,分别占期终考核比重为1:1。其中,实践考核的50分,主要通过以下形式:每位同学有五次发言或独自表现的机会,一次3分,共15分;分小组讨论汇报或辩论时以小组分数为各成员分数,共四次,一次3分,共12分;在社会调查、法律服务、模拟法庭中的表现,一次3分,共9分;书面材料批改四次,一次2分,共8分;案例建档共6分,包括诊所式教学案例汇总建档2分、社会调查资料建档2分、旁听法院案件资料建档2分。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在授课过程中,处理好实践教学与讲授的关系

我国学生和教师长期受到传统灌输式教学法的影响,将知识概念化和形式化,学生以记忆性学习为主,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需要工作一段时间才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然而,实践性教学把单一的课堂讲授转变为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学生可以积极主动参与到学习中来。因此,在实践性教学时,要正确处理好传统教学法与实践性教学法的关系,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传统的理论观点应用到实践教学的每个环节。

(二)处理好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角地位

教师在各环节中始终起到主导作用,起到组织、激励、调节、评价、控制实践的方向和节奏。教师要时刻关注每位学生的上课反应及表现。学生才是实践教学中的主角,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解决问题,在实践中灵活掌握知识学以致用。

社会实践调研方案范文第3篇

基于环境设计教学的社会实践性不足、课程评价较单一的问题,文章提出在课程教学中以社会实践为主导、社会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在课程设计过程中以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为课程核心,建立起以社会综合评价为主体的评价模式,从而增强学生在现代环境设计中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也使室内外环境设计课程模式更适应社会发展。

关键词:

环境设计;教学模式;社会实践;评价体系

室内外环境设计是实践性和社会性较强的一门课程,以往的教学模式设计命题较单一,评价体系仅限于教师评价;设计课题作业的评估与社会实际的差距较大,设计专业缺乏社会意义。学生的设计实践能力与社会适应性较差,在课题作业中体现的设计构思较为简单,设计范围狭窄,对于设计中功能因素的理解较为肤浅。从深层次分析,这源于学生对现实条件认识不足,一旦接触实际项目,学生的分析能力与设计构思难以解决现实问题。笔者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设计学院访学期间,全程跟踪研究室内设计系大学本科三年级一个学期的studio的设计课程。这门课程的教学完全基于一个社会实际项目,教学效果良好。设计任务来自一个实际的养老院旧楼室内改造项目。课程前期基本上是养老住宅的基础资料收集和基本概念认知的过程。在两周以后,学生要汇报总结对这门课程的初步认识,再进行分享交流。学生进行项目实地调研也分为几个阶段的不同内容。首先是项目概览观察,然后分组进行测量活动。概览观察是对养老院建筑整体风貌特征的认知;测量主要针对具体实施改造的部分收集数据。第二次调研活动是对于第一次调研测量内容进行补充。第三次调研活动非常有意义,学生直接和养老院的老人进行沟通、交流,通过最直接的方式了解使用者。在设计过程中,被服务方定期参与到学生的设计讨论中,提出意见。教师辅助学生进行分析、改进。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权威指导和教师与学生的二元对立逐渐弱化。在学期末学生作业完结时,一方面,教师进行总体的课程评价;另一方面,对学生的设计成果,通过评判选出待用方案,这一步完全取决于服务方,评价以是否满足社会需求为标准,而不只是教师的个人评判。这是在美国的设计专业里学生必修的一门社会服务课程,我们可以从中反思和借鉴以改进教学。环境艺术设计教学模式应该跟随社会发展与需求进行必要的革新。文章主要探讨在高年级设计课程中直接进行具体的社会项目实践,采用学校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在课程教学中,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选择特定的目标课题,对特定地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分析;对设计结果的使用预期进行系统性问卷调查,或通过访谈获得反馈;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创作设计方案;评价成果时,由学生小组之间互评,相关专业教师、授课教师、设计使用者等几方面综合评定。这样的环境艺术设计教学一方面增强了学生设计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沟通能力。

一、教学采用以社会实践为主导的方式

1.由以往的虚拟设计课题转向社会实际项目的实践,实现教学与社会现实接轨

目前的室内外环境艺术教学中,大部分设计作业局限于教师布置的虚拟设计题目,尽管高校一直强调设计要结合社会实践,但是真正落实到具体的设计课程中,会受到较多因素的影响。如,教师在开课期间没有合适的具体项目作为设计课程的实践练习,有了实际项目却不一定适合该年级的学生,等等。因此,目前设计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在教学中真正将设计与社会实践结合,这才是教学改革的本质。上文提到的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学生做项目时必须以甲方意见和现实条件为依据,与教师的课题没有绝对的关系。一些院校以往的设计课题内容一般由教师拟定,设计构思的自由度比较大,几乎不用考虑现实状况,也基本不需要调研,如果需要调研,也只是对与目标内容相似项目的考察性调研。设计方案的形成主要基于学生设计思想与教师指导意见相结合的形式。针对这些状况,教师在教学中应导入新的方法与模式,设计课题采用实际地段的实际公共项目,这样学生的设计从调研到构思再到最后的完善都要考虑实际现状。教师在此环节中,除了传授基本技法之外,还要重点讲授与设计课题相关的专业内容,引导学生调研、分析、与使用者沟通,尤其要引导学生认清设计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实际需求,加深对实际项目的认识与理解,以转变学生在设计学习过程中的固有思维观念。

2.由个体完成课题作业到培养小组团队合作意识

在以往的室内外设计课程中,基本上是学生独自承担并完成设计任务,学生之间没有沟通,也没有形成设计的合力。在新的教学模式下,学生以小组合作的形式完成作业,学生共同调研,互相评价设计方案,甚至可以互相修改方案。通过彼此深入地交换意见,学生可以锻炼学习组织能力,并感受到团队合作的力量。

3.将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分析

新的教学模式倡导在教学中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建构理论课程的纵向体系框架,真正落实将理论课中的内容付诸设计课程实践。在新的教学模式中,理论知识不再只是书本上的条框,学生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深刻地体验理论知识。从调研分析、方案讨论到设计完成,在整个实践过程中,每一个设计实践单元的理论内容有针对性地渗透在设计课程活动之中,使理论与实践之间产生关联、互动,进而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协调统一。教师在设计实践中讲授理论,让学生把理论知识真正运用到设计实践中,促进学生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掌握理性设计的工作方法。

4.改变授课方式,促进教学有效展开

(1)由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转型为以学生讨论、分析、辩论等探究形式为主的课题学习模式设计教学要突破以往教室里的方案讨论,避免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探讨受到局限。新的教学模式倡导把学生的设计理念与构思推向社会,创建一个公共的评价模式体系,鼓励学生带上图纸、模型,在设计服务地与使用者面对面地沟通交流。这样,学生一方面能够明确自己的设计意图能否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锻炼了社会交往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2)多种方式表现设计构思与方案在设计课程中,学生通常表现设计思维方式的根本点是形象化的思考和分析,他们把思维活动延伸到外部,通过图形使之外向化、具体化。在设计课程初期,学生大多采用软件制图,以建造模型的方式进行初步设计,但实际上在讨论方案的初级阶段,运用此方法操作较慢,形式较为刻板,难以快速地表达设计思想。因此,教师应提倡学生在设计初步草图、草模阶段尽量使用徒手表达的方式,这样更容易推敲、修改方案,在与服务对象沟通、交换意见的过程中也可以随时修改、调整,不断完善方案。在设计完成时,这一过程的图示表达可作为设计构思流程的展示,表现学生设计构思的发展变化过程。

(3)理论授课模式转变为分阶段、有目的的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教师讲授环境设计理论的时间集中于课程初期,在课程的中后期基本以方案讨论和方案评价为主,这种模式贯穿于设计教学的大部分课程。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在于学生学习的专业知识处于“积食”状态,新的教学模式会帮助学生逐步“消化”理论知识,在学生设计的不同阶段给予其不同的知识支撑,教师依据不同的设计任务适当调整授课内容,实现有针对性的知识传授。在设计初期的调研阶段,教师应多注重社会学、环境调查学等相关的学科内容;在设计构思阶段和评估阶段,可让学生接触有关环保生态、地域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知识,还包括环境评价学等。

二、构建学校和社会综合评估的设计评价体系

在当前的设计教学中,教师选择设计课题,学生进行设计制图、提交作业,教师依据图面问题、构思创意评定成绩。这样的教学模式容易使教师的个人情感、主观偏好等因素影响教学评价。新的教学模式需要建立起学校和社会综合评价的体系,在评价过程中,在初期设计中,学生小组之间、学生之间可以相互评价;在方案讨论过程中,社会服务对象可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在评价设计成果时,学校相关专业教师、使用者和学生都可以参与评价,这样就构成了综合多元的评价体系。

1.促进学生在设计中体现社会服务意识

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讲授的教学模式阻碍了学生认知结构的完善,单向的评价机制往往会导致教师与学生对立的状态。依据设计专业特征,学生设计成果的价值难以标准化或量化地衡量。教师相对于学生或许有更多的经验,但教师的评价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局限性。在新的教学模式中,评价体系融入社会,能够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体会设计的社会价值。

2.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培养学生设计的社会性意识

以往的教学模式局限于教师单一的评价模式,学生的设计构思、讨论方案的角度也局限于教师、学生的角度,通常只能形成一些理想化的设计方案。将评价体系由教师的单一判断转变为社会的综合评判,学生从调研阶段就要考虑综合性社会问题,学生的知识、经验、个人能力等都会在设计过程中逐渐得到培养。而设计个体或团队最终要接受使用方的评价,教师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只是参与性地评价,只是最终评价的一部分。综合评价基于各个层面的反应,体现出设计的社会性问题,使学生在学习阶段就能接受相关社会意识的培养。

结语

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后,环境设计教学由以往封闭、单一、刻板的模式转变为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教师的工作以协调、辅助、引导为主。同时,建立多元的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评价与反馈模式,弱化了师生二元对立的教学状况,在设计课程教学模式革新的过程中,师生合作解决问题,真正实现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使设计教学满足社会需求。

作者:王晓燕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基金项目:

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度校级重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参考文献:

社会实践调研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主体之争;司法权力;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4)01―0006―08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探索,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从地方性实践走向了刑事规制前沿,成为一项法定的未成年权益维护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未成年权益保护最大化。社会调查制度的建构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为刑罚的个别化和教育矫正刑的具体实现提供了实践平台。但这一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带来了诸多困惑。特别是对调查活动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结论的具体效力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颇大,实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研究。本文基于研究侧重和篇幅限制的考虑,仅探讨“调查主体”这一争议热点,也即调查活动应该“何时开展”,“由谁开展”。随着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活动的法律化进程的推进,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活动日趋增多,而混乱的社会调查实践严重影响着调查结论的可靠性和调查目的的实现。实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和分析,厘清既有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梳理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形成的深层缘由,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调查主体之争的设想,进而规范模式不一的社会调查实践。

一、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的现状梳理

虽然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被再一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社会调查制度迈入了法制化进程,但如何更好地实施和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仍有许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对调查主体为谁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大,要破解调查主体之争,需对这一问题的争议现状和司法实践的探索回应进行基本的梳理。

(一)理论争议

理论界就哪一主体更为合适开展社会调查,争议纷纷,未有定论或强势学说形成,主要形成了以下四种观点:(1)应该以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活动的启动和开展主体或由从事未成年保护工作的地方部门来开展调查工作,这两个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具有开展社会工作的时间和人力资源优势;(2)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来开展具体的社会调查工作,因为这一主体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以及能够长期坚持下去等优势,所以相比于其他社会主体更具可行性;(3)应该建立起由专业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司法社会调查员队伍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背景的社工群体,无论在专业修养,还是调查方法,调查认知方面均有其优势,均比其他群体更适合担任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人员;(4)应该借鉴国外对未成年犯罪所施行的“外聘”模式与“内聘”模式,建立起以人民法院的非合议庭法官与社会专职人员相结合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在法院内部成立独立建制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而后选聘专职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还有一些论者提出由人民检察院或成立其他专业机构统一来行使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权。可以说理论界对哪一社会主体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更为合适,立足于不同的价值认知基础,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主张,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自圆其说,有其立论的合理性。

(二)司法实务分歧

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协调三机关之间的调查,如何评估案件调查的必要性等问题,尚无相关的后续配套规制出台,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做法。比如,有的地方施行人民检察院主导下的特定社会主体开展社会调查的模式,这一模式以地方共青团的干部为调查主体,主导调查活动,以特定社会人士为特邀社会调查员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整理,最终拟定调查报告。又如,有的地方则由地方的青少年保护办公室、人民陪审员、教育工作者、甚至法官自己担任社会调查活动的具体开展主体。而另一些地方则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社会调查或委托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社区矫正机构或社会工作事务所开展。另外一些地方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律师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辖的社区矫正机构并行的调查模式。可见司法实践中,各地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实践需要对社会调查活动的开展进行了有益探索,参与调查活动的社会主体主要有未成年保护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机关等主体。从以上的实践探索可知,启动调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公检法三机关,而具体开展调查活动的则是其他社会主体。

二、主体之争的成因探析

(一)现实成因:指导司法实践的配套规范缺失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文化和司法实践运作模式下,司法实践部门习惯了司法解释指导办案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对司法解释和部门规范的过度依赖,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若某一新的法律规制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执法办案人员就会陷入不敢执法和胡乱执法的实践困境。而就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问题,或多或少也存在这一实践困境。

一方面,既有法律规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导致实践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社会调查充满了不确定性,社会调查活动面临着法律规制原则化引发的司法实践考验。总体而言,这种考验局面的形成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和不明确性:1.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存在阶段性,在哪一诉讼阶段启动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直接影响着主导这一调查活动的主体的选取。2.到底应该在哪一阶段启动,应该由哪一有权主体首先启动,均未有明确的刑事立法规范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存在着明显的法律规范规制不明确。3.如何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有效地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社会调查的成效能够为其他司法机关审理办理案件所认可。因为从既有的法律规制来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这一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对未成年犯罪个案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给予了三机关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该规定也可以明确解读为: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开展,也“可以”不开展。这就意味着三机关对开展社会调查有自由裁量权和组合配合选择权,可以由两个机关联合开展,也可以由某一机关单独开展,或者三机关联合开展,也可以均不开展或者均开展。然而这种“可以式”的立法易导致两种“极端”局面的产生:(1)一旦三机关均不愿意开展社会调查,而整个案件又有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对于有权机关“不愿意行动”,又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制,那么立法所期望实现的制度预设功效便难以实现;(2)若三机关都认为有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那么应该在哪一诉讼阶段开展,各自是否根据办案的需要开展自己所期望的调查,也是一个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这种试图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灵活开展社会调查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是一旦进人司法实践领域,如果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就调查活动的开展进行协调,就极易出现协调不畅的问题,必然遭遇中国式的实践难产。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协调规制未能及时出台,各地的司法实践部门基于不同的实践需要、自身的司法资源和价值权衡,采取了不同的调查模式,这不仅加剧了理论研究的对垒,还助长了实践探索的分歧。虽然两高曾经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犯罪的审查办理工作,下发了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并且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有所规制。但是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开展个案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和具体实施主体予以明确规制,这些规范都相对比较笼统,未对有权启动主体如何协调社会调查问题进行规制,而只是一些省市或州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或法院,为了开展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工作,结合本区域的未成年犯罪现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需要,制定了一些相对具体的引导性的区域性细化文件,以这些细化文件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但各省市乃至各区县之间的细化文件缺乏统一性,各有各的优先考虑基点,各有各的行事风格,这就导致各地的做法不一,可谓一个地方一个模式,一套思路,一些直辖市甚至一个区县一个模式,这就形成了司法实践探索的多样化,多样化的实践探索反过来又给理论研究立论提供了各具特色的支撑素材,进而在不同实践探索基础上提出的理论主张也就不断呈现,加剧了各地对自己所探索的模式具有的理论和实践优势的纷争。

从既有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司法践探索来看,理论主张和实践探索的预期追求有所重合。都考虑到如何平衡社会调查的现实性与有效性,也即既要保证针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的个案社会调查能够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调查活动的公平与公正性,确保最终的调查结果能够对司法实践有参考适用的价值。各种主张都有支持其立论的价值基础,无论是出于确保调查活动的公正性,还是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都有其理论预设与实践主张的合理性。

(二)理论成因:理论研究前提的含混

在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上,之所以既有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越发明显,并且各种主张均颇显其合理性,症结在于就社会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上,现有的理论研究存在几个方面的混乱和研究不足。第一,既有的理论争议混淆了开展社会调查的具体主体和有权启动调查程序的主体之间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体讨论,这就导致争议的问题复杂化,越发难以梳理清晰;第二,理论研究脱离既有的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过多地考虑调查活动及调查结论的公正性维护,赋予了社会调查制度过高的实践价值。而司法实践中,各地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实践需要,施行区域化的社会调查模式,这些模式或多或少地回应了理论争议侧重,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适用分歧或潜在不公又给理论研究提供了论证依据和争议价值。第三,既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主张,对实践问题的争议仅仅立足于具体的操作层面,未对形成调查主体之争的根源进行剖析。事实上,调查主体之争的背后是司法权的配置之争,仅从难以证实的公正维护和具体的实践操作层面去分析和设想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回到对如何配置司法权进行思考,方可有助于理论止争和实践突围。

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而言,在现有的司法环境和法律规制现状下,要解决调查主体之争,必须从形成研究混乱的症结着手,只有弄清楚症结所在,才能真正地实现理论研究的突围和实践操作的规范化。其一,须着力厘清社会调查活动的启动主体和开展主体的区别,只有厘清这一区别,才能为进一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主体探究提供研究前提;其二,必须抓住引起实践和理论争议的核心问题――如何配置社会调查这一司法职权,以司法职权的合理分配和制约为基础,来解决因权力的共享和制约机制不明引起的权力行使纷争;其三,必须紧紧围绕调查活动的目的探讨问题,一切的理论假设与实践规划,必须考虑司法实践的可行性和制度的预期价值,必须以中国的具体司法环境为基础,合理地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否则一切听起来为保障调查活动能够公平和公正的完美理论,一切描绘起来合理可行的实践调查构想,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徒增混乱而已,于问题的解决无益。

三、化解主体之争的设想

事实上,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主体之争就是“为何开展”以及“何时开展”、“由谁开展”更为合适的问题之争,解决“主体之争”必须从解决“问题之争”人手。然而一切问题之争的背后均是价值分歧之争,因为“价值总是依赖主体的不同而表现出每一主体的特殊性、个体性”。可以说,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不同的主体对同一客观社会事实的价值预期与评价必定不同,评价主体立足于不同的价值预期与评价标准,必定难以得出一致的认知结论。因而,要实现“主体之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突围,必须先从对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预期与司法实践价值梳理着手,只有明晰这一点才能绕开既有的争议所预设的各种价值堡垒,为个案的社会调查必要性评估提供标准,真正地为争议解决找到突围路径。

(一)基本的价值认知: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预期解读

第一,针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社会调查,是世界法治文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有的制度之一,其蕴含着国家亲权理论和失足未成年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司法实践价值,具有重大的刑事政策意义。之所以对未成年犯罪采取更为宽缓的刑事政策,有着深层的社会缘由。一方面,未成年群体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易走向犯罪,需要法律实施过程中给予这一群体必要的矜悯。未成年群体相比于成年人存在着社会阅历、心智发展、辨别是非等诸多的不足,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更容易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群体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怀和照顾。虽然未成年走向犯罪道路主要源于未成年的自我控制不足和父母的监管教育不善,但是与国家的某些社会管理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国家从宏观的刑事政策领域对未成年犯罪群体给予必要的人道关怀,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权衡之间有所偏重,着力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正是基于如上方面的考虑,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未成年犯罪都采取了“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刑化政策”倾向。虽然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未成年刑事司法政策的走向上,从“过度的福利型”走向了以恢复性司法为主导的“司法控制型”,但依然对未成年犯罪的防控坚持了“教育矫正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政策走向。我国结合当前未成年犯罪的整体趋势,对未成年犯罪也采取了这一政策走向。因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展个案社会调查是贯彻教育矫正政策的需要,只有开展好特定的社会调查,我们才能根据社会调查反映的情况,准确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和可矫正性,实施有针对性的轻刑政策。

第一,赋予公安机关依照既有的调查必要性评估机制,提出是否开展调查活动的建议权和个别情形下的自行启动调查权。具体而言,公安预审承办人员按照会签的社会调查必要性审查标准,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开展社会调查进行初步审查,若认为需要开展,则提出开展社会调查的建议,单独或附同提请逮捕文件送达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检察部门。另外赋予公安最终的调查建议权,在人民检察院不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下,还可以在案件的审查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联合开展社会调查的建议。

第二,赋予人民检察院是否采纳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建议的权力,或视案件审查需要,自行决定启动社会调查。一是对公安预审部门审查移送提请社会调查建议进行审查,综合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以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二是对公安预审部门未提出开展社会调查建议的案件,也可自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

第三,赋予人民法院调查建议权和自行调查权。人民法院未成年法庭或合议庭,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社会调查必要性开展最终的评估,视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开展社会调查。对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未决定开展社会调查的案件或社会调查结论不可靠的案件,先建议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开展或重新开展社会调查,若未检部门回应不予开展社会调查,可以自行决定启动审判阶段的调查活动。

(四)实践革新:构建全国性的社会调查指导机制的设想

除了要处理好有权调查主体之间的启动权之争,还需要处理好调查启动主体与具体调查主体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各地在开展未成年犯罪的个案社会调查过程中,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需要和既有的资源,形成了不同的探索风格,有效地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难说哪一种探索模式是最好的,只能说哪一种更适合各地司法实践的需要。但从具体的实践探索效果来看,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调查主体的对象有限,调查活动的主体资源短缺,调查活动缺乏办案经费支持,调查时间仓促,调查报告的制作不规范等问题。调查活动开展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活动,保障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真正落实,及时总结各地的探索经验,在充分考虑各地的既有司法资源和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性指导意见,规范各地的具体实践。但由于各地司法资源和能够有效辅助办案机关开展调查活动的社会主体存在巨大的差异,建构指导性规范,只能从宏观着眼,而不宜过于具体化,构建宏观指导规范的过程中,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统一性与区域性需要兼顾的原则。构建全国性的指导规范必须考虑各地目前的具体司法资源,结合各地既有的社会资源进行规制,不能一刀切,既要保障调查活动开展的实效性,也要充分利用各地的资源优势,推动调查主体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比如,有的地方从事社会调查活动的社会工作事务所较多,也比较专业和规范,能够承担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工作,那么就可以考虑委托社会工作事务所进行具体的社会调查。如果某些地区暂时不具备这种条件,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社区矫正机构或地方未成年保护部门相对专业,就比其他主体更适合于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总之,在统一规划下,不能采取不顾实情一刀切的做法,可以授权各地以省或直辖市为单位制定省级司法行政区内的细化性规范。

第二,坚持有效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原则。司法实践之中,办案部门往往通过委托其他社会主体开展调查活动,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构建指导性规范的过程中,委托其他主体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时,必须保障具体调查主体的中立性和具体调查人员的专业性,确保具体的社会调查充满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必须为具体调查活动的开展和具体调查资料的收集制定严格的规范,防止调查活动的随意性和调查资料的无用性。同时还需为调查活动的开展确定一个特定的期限,以保障调查活动能够得到及时的开展,不被无故拖延,也不因开展调查活动在期限方面受到影响。加强区域的协调,逐步推动跨行政区域的社会调查协作机制构建,以推动异地调查活动的有效开展,促进调查活动开展的公平性。

第三,坚持保障调查活动的主动性与有效性的原则。委托调查主体要充分发挥其对调查活动的指导性,保障调查活动的有效性。一方面,委托调查主体对具体调查主体的调查活动要提供明确的调查需要,并结合具体的案情提供指导性意见,逐步探索建立社会调查活动的义务活动机制或特定经费支付体制,以保障特定情况下,调查活动不因经费的不足而无法开展;另一方面,实行调查活动与调查报告分析与撰写分开的做法。具体的调查主体只提供具体的调查材料和意向性调查分析报告,委托调查主体根据调查所获取的材料和意向性分析报告撰写正式的调查报告。

四、结语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有所规制,也明确了有权启动社会调查的主体,推动了对未成年犯罪个案进行社会调查的法制化进程,但既有的刑事立法规制过于原则化,如何开展具体的社会调查也无具体的操作规范予以指导,这就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社会调查主体存在严重的分歧,影响了具体司法实践的操作。当然,形成这种分歧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刑事立法规制的原则化和配套规范之后的不足,也有各地司法资源和司法实践需要的不同,更有理论研究的混乱,不过主体之争的根源还是权力行使的纠结。因而要破解社会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难题,必须从问题的形成之源着手,以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为构想的基础,以权力的分享和制约机制破解权力行使的纠结,充分考虑中国的刑事司法现实,构建起充分照顾各地司法实践的规范化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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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调研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需求;教学管理;实践教学

绩效管理是研究和揭示绩效的度量、考核、应用过程的客观规律的科学。组织管理的本质就是绩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提升高校绩效管理课程的教学质量对于提高学生素质和就业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人才培养的核心概念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其核心就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专业化的应用型人才。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并依据社会信息变化在学校内部的课程设置和教学体系做出反应,调整教学活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理论教学体系,以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为目标,保证人才的基本专业素质和多元化,增强社会适应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绩效管理》课程实践教学,旨在培养具有基本的绩效管理技能和专业技能,以及微观企业绩效系统诊断、开发与设计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在专业实践教学大纲的指导下,依据企业绩效管理的现状,依托专业的企业平台,以学生团队的形式深入企业学习调研,明确当前企业对绩效管理人才的需求方向,另一方面更新校内课程设置,产学研相结合,创新教学实践课程。

一、《绩效管理》课程实践教学现状

(1)教学实践指导教师的能力有待提高。部分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自身参与实践课程经验尚浅,能力不足,对学生不能有效地安排实践任务,不能准确的解惑答疑,更不能学生进行有目的的针对性的训练。

(2)绩效管理实践课程教学不受重视,课时不能得到保证。绩效管理实践课程对教学设施要求较高,导致实施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部分高校甚至根本没有设置绩效管理相关的实践课程,跟不用提所谓保证教学质量了。

(3)实践教学环节没有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教学效果极差。绩效管理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由于校内设施有限,校外针对性平台岗位不足,导致实践教学效果难以得到保证。

二、构建绩效管理课程实践教学体系

绩效管理实践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具有设计、实施、沟通、改进的基本技能,初步具有管理组织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结合实践课程的教学目的,构建合理的教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绩效管理课堂上普遍应用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理论知识,应当贴近当下企业实际,使学生对理论知识和企业实际有基本掌握。因此,在绩效计划的编制、绩效沟通、绩效面谈、绩效目标和指标的设置,都可以精选企业的管理案例,情景模拟或分组讨论,进行案例教学。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是指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学生进入企业进行调查,并制作企业绩效管理调查表,详述企业绩效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写出调查总结报告。社会调查是学生真正了解理论知识,熟悉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寒暑假或毕业设计、实习等阶段都可以开展社会调查。

(3)课程实验和实训。课程实验是指通过多媒体等教学辅助软件,安排专门的实验课时,指导学生到机房进行实验。实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绩效指标及权重的设置、员工绩效评分汇总、员工绩效指标网上评价等等。课程实训是指学生通过收集相关的企业资料,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绩效管理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训练。

三、实践教学改革方向

(1)理论基础为前提。绩效管理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所以,再科学的实践课程也应当以深厚的理论基础为前提。传统教学只是以单纯的知识讲解为主要内容,学生死记硬背只为通过考试而已。作为教师,可以适当调整传统教学方法,辅之以案例、小组讨论等方法,要求学生在课堂学会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这不仅要求学生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进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多样化的教学活动不仅会缩短课本与现实的距离,对部分缺乏社会和企业知识学生能让学生感到学有所用。不仅如此,当案例、小组讨论等多样化活动可以生动丰富教学内容,使教师讲解深入浅出,课堂内容饱满。

(2)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课程实践过程。作为学校,首先应当对课程实践的制度设计有一个完整的把握,对课程的任务、目的、理论指导、过程阶段、评价标准、考核制度等进行细致的规定。课程设计组则据此作为更为细致的教学安排,包括课程设计的目的、背景资料和主要内容、任务分工、课程要求等等。例如,教师可以选择几个典型企业作为案例,根据学生的总体人数合理分组,设计确定企业的战略、价值观、使命愿景,企业绩效管理制度编制,各岗位绩效管理编制等。然后组织学生先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原始数据,根据教师安排的任务完成设计。最后指导教师开展学生座谈会,对课程设计进行总结,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

(3)严格管理实践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教学效果。实践指导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管理学生,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实践课程,大胆思考,勇于创新。要求学生记录实践教学日记并总结经验教训;学校则应对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在综合实习过程中和实习结束后,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实习的看法和建议,或到实习单位了解学生的实习表现和实习效果。也可设计一些评价指标(如实习内容、实习方式、实习地选择、实习单位管理等指标),对综合实习的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实践教学是适应社会的迫切需要,培养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型人才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全面培养学生的对企业绩效管理系统的诊断、开发与设计的能力,从社会需求的显示入手,符合学生认知要求。 实践课程不仅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的绩效管理理论知识来参与虚拟的绩效管理实践活动,同时还提高了学生对绩效管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构建有机的《绩效管理》课程实践教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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