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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会会议纪要

班会会议纪要

班会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时间

2019年6月6日

地点

卷包车间

主持人

李志华

记录人

罗也

参会人员

卷包乙班全体员工

班组口号

重安高质 强保提素 精乙求实 和谐完美

生产

数据

总产量

日均产量

计划完成率

设备作业率

质量得分

残烟率

小盒消耗

上周

3671.5

917.8

97.35%

93.74%

98.42

0.457

0.24

本周

3817

954.25

97.89%

93.86%

98.56

0.453

0.243

环比

199.5

36.45

0.54%

0.12%

0.14

0.004

0.003

生产

1、上轮班第二天休息组织了加班贴免税标签,当天大家都能按早班时间集合,听从班组和区里安排,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谢谢大家对班组工作的支持。2、这轮班区组生产效率有所提升,产品质量抽检得分也比较好 ,希望大家能够接着保持,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设备

这轮班各位员工在保养方面总体还不错,但是在现场方面做得还不够好,希望大家在工作闲时能够多注意下机台周边的卫生和物品摆放。

现场

1、本周班组现场自查共计7个点,已经督促相关责任人即刻整改。2、中班下班之后机台上的原辅料卸下并用布遮好,防止灰尘污染。3、本周空托盘改善检查情况良好。特别是三区10#机组,提出表扬。

安全

1、近期班组检查各消防设施及安全通道无异常。车间无偷盗事件。2、本月是全国安全月,主题是:“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了强化员工们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近期班组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以安全为主题的活动,希望大家积极参与。

质量

上周质量保持稳定。不足的地方在部分包装机出现外包出现划痕现象,希望引起重视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另外,八号卷烟机的空头问题比较严重。希望挡车工根据情况确保产品质量为主。大家要时刻紧绷“质量”意识,做实做细首自检、点检工作。

短板

质量短板:22#卷烟机烟支空头失分较多;

产量短板:31日盘点23:30关车;22#卷最终切割电气短路;13#包盒皮走歪;16#包小盒卡纸下沉;14#包修小盒透明纸;15#卷电工修VE风道堵塞;8#包条透包不平;4#包维修CV透明纸夹钳;22#包修主机翻烟板小包调头、条透折叠不良;17#包维修空头检测、铝纸剔除棍破裂;

成本短板:13#机组调试生产红瑞香

上周设备作业率97.35%,,本周设备作业率97.89%,同比上升0.54%。

下周工作计划

工作任务

责任人

完成时间

做好六月“安全月”相关工作,为安全生产打牢基础

李志华

6.6~6.12

高度关注8#、22#卷烟机空头问题

班会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一、会议主题

学习贯彻省笫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打铁还需自身硬”,突出《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和近期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典型案件,在认真学习讨论、警示警醒的基础上,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结合班子和个人实际以及“两学一做”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剖析反思、对照检查,有针对性地整改提高,切实做到正人先正己。

二:总体目标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要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党內政治生活的最新规定,精心组织实施,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要强化警示教育。要查深抓准问题,认真梳理上级纪委函询情况和转交本级纪委处理的信访反映等,把“显微镜”和“探照灯”对准自已。要强化反躬自省,直面问题、见人见事,把自已摆进去,做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强化整改提高,制定班子和个人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以此为契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建设,健全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内控机制,严格干部管理和工作监督。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触及每位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灵魂,做到查找问题不求其多而求准;剖析原因不求其全而求其深;努力方向不求其大而求其实。生活会真正开出正气,开出团结,开出干劲。

三、参会人员

乡纪委全体委员

四、方法步骤

(一)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1.组织学习。(7月14日—21日),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进行,组织纪委班子成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国产党问责条例》、《中共国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等。集中观看《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

2.征求意见。(7月21日—7月28日),紧扣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和内容,发放《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对乡纪委班子及成员在“打铁还需自身硬”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向班子成员反馈。

3.开展会前谈心。(7月28日—7月31日),乡纪委书记、副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与一般干部开展交心谈心活动。通过相互谈心交心,增进了解,消除隔阂和误会,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打好基础。

4.撰写对照检查材料。(7月31日至8月6日),纪委班子及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群众所提意见和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所提问题,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着重检查自己在“打铁还需自身硬”方面,即忠诚、干净、坦当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

1.时间:8月7日上午9点

2.地点:常林乡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3.参加人员:纪委班子成员、部分村(社区)纪检员5名;邀请县纪委、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到会指导。

4.会议主持人:纪委书记何清

5.会议议程:

(1)由纪委书记作对照检查,班子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提出批评意见。

(2)班子成员、村(社区)纪检员逐一对照检查,相互开展批评帮助。

(3)县纪委、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到会讲话;

(4)纪委书记作表态发言。

五、上报情况

在民主生活会结束后5天内,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原始会议记录、整改措施和方案等相关材料上报县纪委。

六、立卷归档

对民主生活会的材料进行认真梳理,立卷归档。

七、相关要求:

1.班子成员、村(社区)纪检员要认真对待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加强相关文件材料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2.班子成员、村(社区)纪检员要认真开展交心谈心活动,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3.班子成员、村(社区)纪检员精心准备,认真撰写发言提纲,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4.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特别要开展批评,要真诚的指出班子成员间存在的问题,并帮助整改。

5.班子成员、村(社区)纪检员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

6.认真做好会务筹备和衔接汇报工作。

班会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两学一做党风党纪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1

为进一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按照省委和省委高校工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8月19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在行政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以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省委高校工委第四督查组组长、河南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史战芳和督查组成员、郑州大学武装部部长李宏奇全程到会督查指导。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校党委书记许琰主持。

为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校党委专题研究制定了领导班子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方案。会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和党规党纪要求,深刻反思了在严守党规党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了对照检查材料和发言提纲,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奠定了基础。

会上,许琰书记首先介绍了民主生活会的会前准备情况,并代表党委领导班子进行了对照检查,认真查摆了党委领导班子在严守党规党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党委成员围绕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分别做了对照检查发言,深刻反思自己在严守党规党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并提出整改措施。每位同志发言后,其他班子成员严肃认真、坦诚相见、开诚布公、直言不讳地开展相互批评,达到了红脸出汗、增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省委高校工委第四督查组组长史战芳对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给予充分肯定,认为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扎实充分,班子成员自我批评能够紧扣主题,方向明确,做到不虚不空不偏,相互批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不遮丑、不护短,见人见事,见筋见骨,触及灵魂,既有紧张严肃,又有加油鼓劲,达到了预期目的。史战芳组长希望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守党规党纪,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做好四讲四有合格党员的表率。

许琰书记作了会议总结讲话。讲话指出,史战芳组长对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作出了客观中肯的评价,对学校今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建设给予了很好的指导。许书记就进一步深化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党纪教育向全体领导干部提出了四项要求:一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自信。 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造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举措,开拓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形成了党风政风新气象。通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信仰,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补精神之钙,固思想之元,真正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二要强化责任担当,履行两个责任。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追究要从严的意识。党委在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中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牢固树立敢抓敢管是胆识、会抓会管是本事、不抓不管是失职的理念,加强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教育、日常管理、日常检查、日常监督,确保自己和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学校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三要切实履职尽责,树立四种意识。通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教育和引导全校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要有敏锐的鉴别力、判断力和政治定力;站在学校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坚定不移推进实施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并确保中央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发挥学校党委在学校改革、稳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靠理想、靠党性、靠纪律,主动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同党中央保持思想上的一致、政治上的一致、行动上的一致。四要维护党规党纪权威,自觉遵守六大纪律。党员干部要自觉树立党的观念,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加强党性修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为学校二次创业再立新功。

两学一做党风党纪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2

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按照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要求,8月19日上午,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寇武江主持召开局党组两学一做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局党组成员、巡视员何琳,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凤有、朱建伟参加,办公室、人事教育处、驻局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前,局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家对照和党规党纪,深刻反思了在严守党规党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班子成员之间互相深入谈心谈话。在此基础上,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撰写出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认真撰写了个人发言提纲。

会上,寇武江代表班子进行了对照检查,分析了班子在严守党规党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改进措施。党组成员均结合思想实际和分管工作,紧扣严守党风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作党员这一主题,对照系列讲话和省纪委编发的《全省深化两学一做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学习材料》,全面查找不足,深刻反思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在自我批评的基础上,大家又进行了互相批评,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寇武江要求,根据民主生活会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台帐,明确整改内容、具体措施、完成时限。会后,寇武江还带领班子成员学习了《省纪委关于四起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问题的通报》。

两学一做党风党纪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3

8月19日,安阳市委常委领导班子在市党政综合楼举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反思我省、我市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查找严守党规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的目的,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和良好政治生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省委常委、秘书长李文慧,省纪委第十纪检监察室主任李威对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给予全程指导。市委书记李公乐主持会议。市委常委领导班子成员王新伟、李文斌、徐家平、彭玉斌、盖兆举、常保利、李广存、陈志伟、董良鸿、吉建军参加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明、市政协主席葛爱美列席会议。

市委高度重视这次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市委常委班子精心制定了工作方案,深入开展了谈心谈话,每位班子成员认真撰写了对照检查材料,为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奠定了良好基础。

这次专题会议集中安排一天时间。会上,李公乐首先代表市委常委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并带头作个人对照检查,接受每位同志的批评意见。其他市委班子成员也依次作个人对照检查,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认真听取与会人员的发言后,李文慧对我市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准备工作扎实,对照反思坦率深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认真,整改措施务实有力,标准定得高,尺子把得严,功夫下得深,达到了预期效果,是一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李文慧就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精神,进一步严明党风党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要求:第一,提升思想认识,增强严守党风党纪的自觉性、坚定性。第二,坚持从严治党,夯实管党治党的责任。第三,抓好问题整改,巩固、扩大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第四,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班会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纪委等有关要求,推动园区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园区的各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结合内蒙古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是指园区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负责人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凡涉及园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

2. 研究园区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园区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总体工作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或调整。

4.园区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园区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7.涉及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

8.园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执行情况。

9.研究以单位名义表彰或推荐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

10.研究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 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4. 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 研究决定园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 园区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7. 园区各项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8.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入驻。

2.重要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10000元以上)、大宗物资、大批量(或大型)办公用品或设备招标、采购(10000元以上)等。

3.固定资产的报废、更新等。

4.园区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问题。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对政策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

2.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申报。

3.大宗物品采购、接待费用等一次性5000元以上支出。

4.10000元以上资金的合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办公用品(设备)采购及房屋修建等项目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要求及实施 

第十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酝酿准备

1.议题确定:原则上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报主要负责人确定。

2.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会前告知:提请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2.会议表决:进行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执行决策

1.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2.实施监督: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调度决策实施进展情况;同时,随时接受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的督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前,由综合办公室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请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派员参会指导。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请参会,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应到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议题涉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涉及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裁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以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及理由,形成会议纪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送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备案。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并报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备案。

第四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不准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由领导班子再次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本制度第十六条情形除外)。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4.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依纪依法逐级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班会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