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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范文精选

广告监管

广告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视广告;智能化监管;广告自动发现;广告自动拆分

电视广告以其直观形象、感染力强、方式灵活多样、覆盖范围和受众面广、送达率高等优势,仍是大多数行业进行推广宣传的主流形式。现如今,各级广电监管部门对广告节目进行自身行业监管时,也是以电视广告节目监管作为重点。近年来,为了改变人工监听监看广告节目的工作方式,各级广电监管部门以科技手段辅助广告监管工作,通过建立广告监管技术系统,取得了一定效果。目前,针对电视广告监管,大多数广告监管系统的主要技术策略是利用人工制作出的大量广告视频样本进行基于音频特征的识别比对。此种策略仍受制于广告的发现过多依赖于人工每天制作的大量广告样本模版,从而造成对广告样本库的维护工作量很大、节目监管范围有限、未能及时发现新广告等不足,相比于最传统的人工监听监看方式,还存在工作量较大的问题。另外,由于监管系统采集到的电视节目源的背景音复杂多样,采用音频比对有时也会具有一定的误差,从而影响识别效率和结果。因此,为了提高广告监管的效率,改变人工大量制作模板的工作模式,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建立一种更加智能化、自动化的广告监管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电视广告节目播放特点

每个电视频道播出的广告节目一般来说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每条电视广告一般都具有重复性,这种重复性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条广告一天内会重复播放几次;另一种情况是一条广告每天只播一次,但在一定周期天数内还是会再次播放;(2)每个电视频道每天具有相对固定的广告时段,在广告时段内将连续播放一条以上的广告节目;(3)考虑到商业利益和广告宣传的因素,电视台制作的广告节目只播一次不会再次重复播放的情况很少。

2技术思路

本文研究的智能化广告监管系统,主要基于视频识别比对技术来实现,因此,首先需要对系统采集到的所有视频进行视频特征提取处理。根据上述电视广告播放具有重复性和相对固定播出时段的特点,本文提出以下主要技术思路:首先,在系统的建立初期,先由人工创建初始化的视频广告样本库,通过采用基于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的视频比对检索技术,将电视频道全天视频源节目的视频特征与广告样本视频特征进行比对,比对后全天视频源将被自动划分出已知广告时段视频片段和疑似广告时段视频片段,识别出的已知广告会进行自动定位并拆条编目形成广告节目串播单;接着,针对疑似广告时段视频片段,采用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发现技术,将重复出现次数达到预设阀值的视频片段定义为疑似新广告;然后,通过基于特征索引的切割技术自动生成疑似广告片段样本视频文件,提供给工作人员审核。最后,监管人员通过系统生成的疑似广告片段的视频摘要关键帧图和GIF动态图,即可快速判断确认目标广告。确认后的广告视频片段将自动被拆分并形成编目,完善之前生成的广告节目串播单,同时该视频片段也自动变成新的广告样本添加进广告样本库。每个电视频道的广告样本除一开始建立初始样本库时需要人工制作一遍外,往后均由系统自动发现和制作生成。这样一来,整个电视广告节目的比对、识别、发现、拆分等过程基本都是由系统自动完成,监管人员只需进行少量的确认和审核工作即可完成广告监管的日常工作,大大降低了人工参与的工作量,由此大幅提升工作效率,并提高了广告监管系统的智能化水平。系统总体技术思路框图如图1所示。

3主要关键技术

3.1基于色彩和纹理特征相融合的视频片断比对检索技术

要对监管的视频源进行视频特征提取,系统需要设计一个视频检索子模块对图像数据进行特征提取和索引,提取的特征包括视觉色彩和纹理,提取后进行相应索引。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是反映一副图像基本信息的典型特征。但是单一的色彩特征或纹理特征只能反映某一方面的信息。如果只用色彩特征做为区别两幅图像的依据则会因为不同场景具有相同的色彩分布而出现大量的错误匹配结果;同样单一的纹理特征匹配也会出现大量的错误匹配结果;如果将这两种特征通过加权的方式同时作为图像判断依据则会大大减少错误匹配概率。因此,通过这两种特征融合的方式和合理利用视频片段的时间比较,本文提出一种有效的视频片断比对检索方法,利用视频比对的方式对视频片段进行比对识别,视频主要利用视频帧的方式进行匹配,该方法原理的具体步骤如下。(1)对视频进行抽去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并且划分镜头的预处理,把每一帧的特征、时间和镜头编号写入特征文件;(2)输入视频片断寻找其对应的特征文件,并且读入媒体库的特征数据;(3)在媒体库中查找与视频片段开始帧匹配的帧;(4)如果某一帧和输入视频片段的开始帧匹配,则让媒体库的下一个镜头开始帧和输入视频片段的下个镜头的开始帧进行匹配,依次逐镜头进行匹配直到出现不匹配的镜头;(5)判断匹配上的视频片段和媒体库中的视频片段的时间长度差,如果时间差在合理范围内则判断两个视频片段为匹配视频片段。基于色彩和纹理特征相融合的视频片段比对检测技术是广告监管系统实现基于视频比对识别的关键,该技术的识别效率和准确率直接影响着系统的性能指标,通过实验和实际应用证明,该技术已具有较高的查全率和查准率,并且具有较高的效率。

3.2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发现技术

本文根据电视广告播放具有重复性和广告时段相对固定的特点,采用递归比对算法,识别出疑似新广告片段,通过人工核定,即可方便快速地识别定位。此技术首先通过基于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的视频比对技术进行广告视频时段划分,再利用递归比对算法进行新广告发现,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广告样本匹配,第二部分为划分疑似广告时段,第三部分为递归比对,第四部分为新广告发现,具体步骤如下。(1)广告样本匹配:利用初始建立的视频广告样本库中的各广告视频样本识别出已知广告节目片段及已知广告时段。(2)划分疑似广告时段:根据广告样本库匹配上的广告按时间顺序排列,在已匹配上的广告视频片段或连续广告时段的前后各设定一个可预设时间,把这两个前后视频片段作为疑似新广告时段划分出来,再对所述疑似广告时段进行定长切割为各视频片段,并对其进行特征提取,这些视频片段通过每天的积累将形成一个广告时段特征库用来进行递归比对。(3)递归比对:将广告时段特征库中各视频片段按时间顺序排序,从第一个视频片段开始比对,将第一个视频比对上,则用第一个视频片段和第三个视频片段进行匹配,直至最后一个片段;再利用第二个视频片段和第三个视频片段进行匹配,如果比对上记录下匹配上的时间位置信息,如果没有比对上,则用第二个视频片段和第四个视频片段进行匹配,直至到最后一个片段;以此类推;最后将所有相似片段进行记录并对近邻片段按匹配时间进行重组切割,得到固定阀值下的重复相似片段;(4)发现新广告:由于递归比对得到的大量重复的视频片段中,可能含有一些同样会重复播放的节目片头片尾等非广告片段,因此再利用预先建立的一个非广告样本库将非广告片段进行匹配过滤,最后通过人工审核结果,确定新广告视频。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流程图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广告时段特征库每天都在不断的积累,所以基本上保证了在特征库中进行重复性比对时,那些在一天内或一定天数内重复播放的广告都可以被发现识别出来,而只播放一次再无重播的广告由于不是特别多,再加上在系统建立时还要考虑设计生成频道视频摘要关键帧和全天视频片段GIF动态图作为人工审核辅助手段,监管人员在每天审核完系统自动生成的疑似广告片段后,再通过关键帧和动态图快速浏览,也可发现和补充系统未自动发现和生成的新广告节目,因此,整个系统还是能够保持较高的新广告发现能力。

3.3基于特征索引的视频片段切割技术

由于采集的每个视频文件,都对应含有一个索引文件,文件格式主要为二进制形式,包含的信息主要是视频播放的时间信息,文件大小等,系统根据此索引文件可以便捷地对视频文件进行IO流的切割、合并等操作。利用此特征索引文件可以通过对基于递归比对算法得到的目标广告样本进行快速切割,并自动归类,分级存储在系统中。具体流程如下:(1)系统根据视频片段特征自动识别出样本片段,并提取样本片段的开始和结束时间;(2)系统根据非广告样本片段自动过滤已识别出的样本片段;(3)系统根据视频索引文件利用IO流自动将已过滤的样本片段进行切割合并,并自动分类,并将关键信息入库。基于特征索引的视频片段切割流程图如图3所示。

4系统技术特点

采用上述基于视频特征的关键技术构建的电视广告监管系统,与其他广告监管系统相比,应具备以下创新的技术特点。(1)通过基于色彩和纹理特征融合的算法,提取视频片断的特征,进行有效的广告视频片段比对检索。(2)自动划分广告时段与疑似广告时段视频片段,对已识别出的广告能自动编目,生成广告节目串播单。(3)通过递归比对算法对相邻视频片段进行重组切割,得到预定阀值下的匹配时长相似片段,从中发现新广告节目。(4)采用视频特征索引切割技术,系统自动切割广告样本片段,智能化创建样本库,取代传统依靠人工制作广告模板的工作方式。(5)广告样本比对性能不受样本库大小的制约,且进行样本比对后能从视频源中自动拆分出广告节目。

5结语

广告监管系统中使用到的广告识别一般都基于广告样本片段进行,因此,对广告样本库的维护要求很高,且实时性也较强。本文提出基于视频特征进行广告检索识别,且只需要进行最初的广告样本初始后采用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技术即可自动发现新广告,再根据视频特征索引对广告样本进行自动切割,这些过程全部先由系统自行完成,几乎无人工参与,从而形成了广告自动发现识别、广告片段自动切割的技术方法,有助于推动广告监管技术进一步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的发展。经过研究开发和对实际应用表明,利用这些技术方法构建的广告监管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通过应用系统同时对40套电视频道节目进行监管处理,系统对广告节目的识别查全率和比对识别正确率以及广告样本匹配准确率都能达到90%以上;系统对单个电视频道全天24小时视频片段的检索速度在6分钟以内;每个监管人员通过系统巡检审核一个电视频道所有广告节目的处理时间约为0.5小时/天。系统的高效智能化大幅降低了监管人员的工作强度和难度,在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有效实现了广告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耿国华,王克刚,李康.基于色彩纹理特征的图像分类及应用[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53-56.

[2]余时强,张铮,张为华.近似重复视频检索方法研究[J].电子技术应用,2016(5):24-26+35.

[3]陈康睿.视频分割算法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5.

广告监管范文第2篇

现行户外广告监管的现状:

*、广告主、广告者的法律意识不强。自从取消《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前置审批登记条件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基本搁浅。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人员由于频繁变动,大部分人员对广告审查登记工作业务相对陌生,对《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理解的不深、掌握的不透,特别是商家在自控地带的自设性户外广告,基本上都没有主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能不到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户外广告由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有的基层工商所对户外广告监管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户外广告监管主要是县局有关科室的事情。因此,有的基层工商所在工作安排上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时间,未能发挥基层工商所在户外广告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

*、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不利。工商执法人员对擅自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考虑涉及面广,涉及的市场主体数量多,被处理对象多有抵触情绪,监管中产生了畏难情绪,出现了执法不力现象。

*、户外广告监管体系不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的监管通常是以专项整治为主,在日常监管方面投入的人力和时间不足,对违法行为的苗头不能及时察觉,警示性行政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导致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无法有机结合。

*、户外广告出现失控现象。广告经营者由于只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追求短期效益,不登记不申请,盲目大胆地投放户外广告,不管大街还是小巷,有的甚至贴到了居民区的楼道里,从而出现了户外广告失控状态。这既造成了资源、成本的严重的浪费,同时也影响到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监管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加强法规宣传,提高守法意识。要把宣传广告法律法规、提高广告经营者及广大民众的广告法律意识放在首位。加大对《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及组织广告经营业主举办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有效地提高广告经营者遵纪守法和公平竞争的自觉性,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户外广告的行为。

*、要将户外广告监管与“一会两站”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应广泛开展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进社区活动,向群众普及识别虚假广告的知识,与社区、乡村联手营造整治违法广告、抵制虚假广告宣传的社会氛围。

*、抓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通过开展自学、集中学习及举办专题讲座等活动,督促执法人员努力提高对各类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鉴别能力,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心。

*、加强基层工商所的属地监管工作。条件成熟的县级工商局可以委托基层工商所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下放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权,由基层工商所以县工商局名义对户外广告实行登记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增强基层工商所人员的责任心,达到加强日常监管的目的。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工商所要建立巡查制度,将户外广告监管责任按片区划、落实到执法人员,做到发现案件线索责任到人、查办案件责任到人,努力消除监管死角和监管盲区。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将巡查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使巡查工作落到实处,杜绝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全年每个季度都要开展一次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每次行动要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进行逐一排查,对未经登记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限期登记。行动中要把重点放在查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房地产等虚假的违法户外广告上,力求实效。对各所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要上报县局,登记造册,并联系相应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登记建档。

*、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工商机关要主动与城管、规划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户外广告综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执法联动,逐步实现长效监管。

广告监管范文第3篇

一、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发展概述

电影、电视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一种大众文化,它们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反映着人类社会生活和内心世界,以最形象、最生动的方式切入到寻常百姓家,成为产品最有效的广告宣传。世界上最早的电影置入式广告出现在1951年《非洲皇后号》(TheAfricanQueen)中,男女主角有畅饮戈登杜松子酒的镜头及其商标。而1982年《外星人》是电影隐性广告发展的里程碑,主人公用一种叫“里斯”的巧克力豆吸引外星人。此后影视作品中的隐性广告越来越受到世人关注。我国的电影隐性广告起步较晚,1990年前后《编辑部的故事》首次采用类似植入广告的表现形式。随着中国影视的发展,隐性广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没完没了》首开电影隐性广告的先河。之后,《少林足球》中有三菱车的出现;《无间道》中有VISA、东芝电视、摩托罗拉、凌志等品牌现身。2004年贺岁片《手机》刮起我国电影隐性广告的狂潮,片中摩托罗拉手机的铃声响遍大街小巷。《天下无贼》更是把电影隐性广告发挥到极致,嵌入的隐性广告品牌达到14个。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也大量植入商业广告。总之,影视剧中的“隐性广告正以‘不可挡之势’和‘日渐其新其貌’冲着业界”。

二、隐性广告的法律缺陷

植入广告在影视作品中的普遍,这是时代和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管理是一个空白,现行法律也存在着规范漏洞和盲点。

(一)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隐蔽性”与法律规定中广告的“可识别性”产生冲突《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所谓“可识别性”,指的是广告应当与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作为新兴的广告方式,植入式广告与以往的广告最大的区别在于———从显形转变为隐性。不再通过传统的直白诉求模式唤起受众,而是通过精心策划将产品或者品牌安排到电影的某个情节当中,使它们成为电影故事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更加隐蔽、积极、动人的形式潜入观众视野,轻而易举地突破受众的心理防线。比如在影片《手机》中,角色所使用摩托罗拉手机,和男主角到哪里都开着的宝马汽车,无所不在的它们是广告?是陪衬的道具、背景?还是故事情节?观众显然无法明显区分。严格地讲,影视剧中的隐形广告并不具备我国广告法所规定的“可识别性”,因而这种广告形式目前在国内是没有合法地位的。现行广告法对影视隐性广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同样也缺少了相应的法律支持。无论是植入广告还是软广告,这些说法在我国广告法中都没有严格界定。影视剧中给某商品或商标一个镜头,只是我们主观判断它是广告,广告法只对商业广告起作用,没有法律依据来判断。完全可以推诿说是出于艺术创作需要,因为并没有介绍产品信息,原因倒也冠冕堂皇。如果出现产品推介广告语,可视为广告法之广告。但只要不恶性贬低其他同类商品,也没有违法之嫌。就算有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广告法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对很多违法行为没有现实的处罚方式;而且往往是不告不管。如果不进行完善,将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擦边球。

(二)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不可选择性与民法的公平自愿原则的冲突公平自愿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髓。在法治社会里,我们要求所有的市场经济活动都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广告投放领域,就是广告主有依法广告的权利和自由,而广大受众也有选择看或不看权利。在传统的广告是在影视剧的间隙插播广告,如果人们没有兴趣可以选择换台,丝毫不影响欣赏剧情。而隐形广告则不然,因为跟剧情浑然一体、不可拆分,人们就没得选择,看电视电影就必须接受广告的轰炸。比如2010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中,小品《五十块钱》里,那卖包子的两口子戴着“鲁花”花生油的围裙;刘谦变扑克魔术时,刘大魔术师还喝了一口“汇源”果汁并特地把‘汇源’两字说出来。春节联欢晚会如今是中国人过年年俗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全中国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到年三十必看春晚,那也就意味着老百姓看广告没商量。在爱情大片《非诚勿扰》中,秦奋喝酒结账时,特写镜头聚焦“招商银行”,我们在欣赏剧情的同时,也被迫接受了广告。

(三)影视剧中的隐形广告有可能与法律公序良俗规定存在冲突民法领域有着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及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我们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和善良风俗有很多,比如勤俭节约,不奢侈腐化,遵纪守法、尊重逝者敬畏死亡等。优秀的影视剧作品,应该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向上意义及进取精神,这是我们对于艺术性的要求。广告究竟能不能脱离商业的外壳,以一种艺术的形式和影视剧融为一体?北师大艺术系教授周星表示:单从艺术上讲,电影欣赏是观众对审美的追求,是人们超越了物质层面的情感升华,片中的广告依然是一种物质上的宣传。这种倒错的审美关系,必定会影响电影本身的艺术性。甚至有编剧抱怨说“如今的编剧不是考虑人物性格塑造,而是考虑怎么在电影中塞进更多的广告。”比如《天下无贼》火车站一场,盗窃团手上举着印有“淘宝网”字样的小旗,这可能给淘宝网带来不良影响。《大腕》葬礼一场中,死人的眼睛也要放入镜片。在中国文化视死亡为庄肃的背景下,这种安排会被认为是很不道德的。在灾难片《唐山大地震》有一段是徐帆和孩子吃火锅的情节,但是镜头却特别关注喝的“剑南春”酒,极大地削弱了影片的悲伤氛围。此外,李晨外出闯荡回唐山后,穿Kappa羽绒服开是宝马车,也似乎有骄奢之嫌。2010年电影《杜拉拉升职记》中,植入广告包括Gucci古奇、Dior迪奥、Chloe科洛伊、Chanel夏奈尔、OZZO欧尼迩、COGI高姿、Rado雷达等等让普通老百姓望尘莫及的奢华品牌,再度将植入性广告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立法及监管法律建议

影视剧中的隐形广告作为一种大众化的广告传播方式,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广告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了解、关注它,并在法律上给予合理引导和规范。笔者认为,影视剧隐性广告应当纳入广告法监管范畴,但要考虑到影视媒介与隐性广告的特性,因地制宜,量体裁衣,进行不断探索和创新。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修订原有的广告立法,新增隐性广告的针对性条款。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是1995年实施的,现在已经过去了16年,社会经济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部法律的某些条文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应当尽快修订完善《广告法》,出台隐性广告的实施细则,将隐性广告纳入法律规制范畴。要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隐性广告特别是影视剧作品中的隐性广告的界定、审查、、责任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建立隐性广告市场准入制度。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目前中国电影隐性广告的运作,为中国电影隐性广告的战略发展提供一个优质平台。

2.建立并完善隐性广告审查制度。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影视制作公司、导演的在广告过程中法律责任,在影视剧隐性广告领域增加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员范围。对于参演的主要演员,还可以明确他们承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工商队伍对于隐性广告的监管能力。要强化对执法干部的广告知识、执法能力方面的业务培训,经常开展执法经验交流活动。同时还要引进一批精通影视技术的人才,建立专门的影视隐性广告审查监管部门。

4.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多方配合,齐抓共管。影视剧隐性广告的一个特点是隐蔽性和灵活性,而且广告数量繁多。工商部门可以和广电总局及各级地方影视监管部门合作,共同完成对影视剧作品的隐性广告的监管。

5.加强影视行业的自律,对影视创作者给予必要的法律培训。影协要强化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影协可以组织剧本的创作者与影片的拍摄者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广告法律知识,了解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增强他们在影片创作过程中的甄别能力。

6.推动专业电影隐性广告公司的出现。在美国就已经出现了这类公司,他们和电影制作方合作,对电影隐性广告进行策划与创意指导,让电影隐性广告制作的专业化、标准化成为可能,这也可供我们借鉴。

广告监管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医疗广告出证管理(一)医疗广告的广告客户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时,应如实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有关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有营业执照的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医疗广告中的从业医师必须是具备主治医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者,申请时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聘书;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医师易地从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二)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首先由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不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广告客户提出的申请,由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县(区)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名称、从业地点、从业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等严格进行审查。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医师注册证明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能力不相符的,不得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和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疗广告专家论证组,聘请责任心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临床医疗技术水平高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涉及复杂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四)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暂停下列医疗广告出证: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省卫生行政部门已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中,凡涉及上述疾病的内容暂停期间一律废止。二、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一)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只能按证明规定的媒体和形式。(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必须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管等制度。在广告前,由广告审查员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不得无批准文号、被撤消批准文号等违法广告。(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4.使用“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职称用语的;5.使用未经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特别是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四)新闻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版面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广告,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广告。(五)以“会诊”、“报告会”、“健康咨询”等形式进行的各类专家咨询活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开办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健康顾问、健康苑等节目中凡涉及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点、诊疗科室及医师姓名等医疗广告特征的,一律作为医疗广告处理,必须经过审查出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要尽快审批。三、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监管机制(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发现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二)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广告监测情况,并与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沟通,共同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的、吊销的、过期的《医疗广告证明》报同级工商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新闻媒体要予以配合。(三)工商部门对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在市有关新闻媒体上曝光。加强医药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揭露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性,提高群众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识别和抵制能力。(四)继续实行医疗广告保证金制度。对违法医疗广告较多的广告主,要缴纳医疗广告保证金。对经监测一年未医疗广告或未违法医疗广告的,退还医疗广告保证金。四、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一)凡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及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或未标明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医疗广告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二)凡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主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三)不得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推销医疗器械,违者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四)凡不依法审核广告、导致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者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五)对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停止其医疗广告业务。(六)对拒绝、阻碍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政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虚假医疗广告过程中,发现其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监管范文第5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总体要求:控制总量、规范设置、提高品质、安全美观,注重“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形象宣传。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市政设施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交通路牌、旅游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彩虹门等;

(二)临街商业用房设置的店名牌和各类招牌、宣传牌;

(三)利用各类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立柱式广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顶层或墙面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落地户外广告看板;

(四)在县域范围内省道、县(乡)道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

看板和立柱式广告;

(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建设工地围墙围挡设置的广

告看板;

(六)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霓虹灯。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规划区范围外省道、县(乡)道控制区外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县公路分局负责省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县(乡)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本县户外广告的内容。各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县域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经县规划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影响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户外广告,应当予以拆除;

(二)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高度、体量、色调与城镇景观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设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县城规划区内的门头招牌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原则上一个门店只设置一个招牌;

(五)景区景点交通指示牌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指示牌的统一标准制作安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秋浦河流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可视面喷绘广告的;

(七)其它由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基本技术要求参照《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为推进实施“旅游兴县”发展战略,提倡在大型户外广告上方(四分之一广告版面)及新设置、更新的门头招牌、车体广告左上角标注统一式样的“‘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石台”醒目字样,原则上字色为绿色。此为无偿约定比例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二条在殷石公路石台段、县城至牯牛降、仙寓山等景区道路两侧和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酒类广告时,鼓励围绕“旅游兴县”发展战略目标合理设计广告板面,最大程度宣传推介“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石台。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路灯杆线、公交站台等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灯箱和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应依法取得有偿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并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在产权人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受让人,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县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招标、拍卖公告。竞买人须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效果图);

(四)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供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进行审查,除县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暂停受理设置申请或者不得批准的情形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交通运输局或县公路分局申请办理《石台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五章户外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广告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六章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制作质量好、档次高的户外广告,以提高广告品位。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模、时间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无偿约定比例的社会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后90日内,按照批准的规格、式样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许可证,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情况下,可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到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经批准延期的,应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三十一条重大创建活动中,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觉参与,积极配合,努力创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撤除、迁移、遮盖或损毁;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撤除的,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行拆除,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广告经营者可按指定地点在批准设置的期限内重建。

第三十四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拆除;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设置的,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予以拆除。

第三十七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妨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