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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高校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高校法律

高校法律素养培育实效思索

本文作者:朱丹果作者单位: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当代文明的法律理念乃是通过法律这种机制实现人的自律能力的培养,最终通过法律的他律转化为行为人的自律。列维纳斯说:“权威是无力的,而有力的不一定是权威,法律却是一种有力量的权威”[1]。大学生正处在从他律向自律转型的过程之中,法律素养的培养能使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效果,并为自己的行为担当责任。大学生只有具有责任意识反向催化其对自身行为的评价意识和自由选择意识,才能最终建立起自律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是改变当代大学生法制观念现状的需要。目前大学生法治观念的现状不容乐观,如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认识模糊甚至错误等。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1992年大学生犯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4%;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案件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大学生犯罪比重增长趋势十分明显[2]。这些现象表明,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已刻不容缓。通过法律素养的有效教育,帮助大学生成为既拥有现代的专业知识结构,又具备良好的现代公民的内在素质,使其最终成为与法治国家相适应的现代公民。

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现状及问题

在《法律基础》课纳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后,法律部分篇幅只有原来的三分之一,课时也相应减少,很多教师在法律素养教学方面对教学目标的定位、教学内容的选取及教学方式的把握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法律素养教学的有效性。

(一)法律素养教学目标定位不清

教学目标是在教育目的动机下对具体教育行为和过程的规范与校正,具有实践性和强制性。目前,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大学生作为现阶段法制教育的目标已得到学术界的共识,但忽视阶段性、局部性和可操作性的子目标,很容易在追求目标中出现错乱现象。对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方面,有的教师认为向学生传授结合他们专业需要的法律知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但往往出现内容多与课时少的矛盾,出现难以把握教学重点,无法实现教学目的的问题,这样做也体现出法律素养教学还停留在“普及法律常识”层次上,无法承担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任。还有一些教师就道德讲道德,就法律讲法律,没有把握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一起;还有一些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讲授法律内容时,在案例选择或内容讲解方面难以实现教学目标,或者局限于课时甚至不讲法律内容,造成突出道德淡化法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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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高校热点法律

行政管理论文 高校面对急剧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从行政法和民法上两层意义上进行详细剖析,从而得出结论:高校处身风雨飘摇之中,除了大抓建设、加快发展进程外,还应有清醒完整的认识,从而从组织、制度和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法律事务工作。

【关键词】

高校法律问题探析法务处

【正文】

当今,国内高校处于规模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见下图),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办学到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办学模式多样化的过程,教育资源大幅重组,办学自主空间变大,教学招生步伐变革加快,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高校也遭遇了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对高校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8-2002年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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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热点法律管理

高校面对急剧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从行政法和民法上两层意义上进行详细剖析,从而得出结论:高校处身风雨飘摇之中,除了大抓建设、加快发展进程外,还应有清醒完整的认识,从而从组织、制度和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法律事务工作。

【关键词】

高校法律问题探析法务处

【正文】

当今,国内高校处于规模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见下图),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办学到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办学模式多样化的过程,教育资源大幅重组,办学自主空间变大,教学招生步伐变革加快,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高校也遭遇了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对高校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8-2002年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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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主权法律探究

一、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的涵义

我国“高校自主权”,是指高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办学活动能依其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排除外界非正常的干预,充分发挥其功能所必须具有的独立自主地组织实施、管理教育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力)。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是指这种自主权在法律上是属于公法、私法亦或社会法属性的界定。多年来,围绕我国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的学术探讨和司法实践可谓众说纷纭、充满争议。大体可以归纳为公权力说,私权利说,混合权力(利)说,社会权力说。主张公权力说的人把高校自主权看成是权力,主张私权利说的人把高校自主权看成是权利,主张混合权力(利)说的人则把高校自主权看成两者兼而有之,而主张社会权的人认为,高校自主权是公权和私权,公法和私法的融合,属于社会法中的社会权。本文从高校自主权的理论基础,高校自主权的实定法依据,高校自主权的权利(权力)的构成,以及确立高校自主权的社会权性质的价值分析,认为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属于社会权。社会权又称社会基本权利、积极权利或受益权,是公民或组织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保障个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中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社会权是现代国家的宪法赋予国家以积极的作为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全体公民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实质平等,相对于国家这种作为的义务,就是公民的“社会权”。一般而言,社会权对应于国家的三重义务:一是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二是保障的义务,即保护个人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三是实现的义务,即积极采取措施为个人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作为社会权的高校自主权的行使,是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为价值取向的,人们通过接受高等教育使个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中能有独立精神、生存能力,从而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高校自主权作为社会权在行使时,要求国家公权力给予尊重不要干涉,同时国家公权力要保障高校自主权免受来自第三方的侵害,并为高校自主权的实现提供服务。

二、从高校自主权的理论基础看其社会权性质

高校自主权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人性说。高校自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是免于他人干涉学术研究的自由。从人性上说,每个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论证自己的观点,对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探究。人性说可以推导出高校自主权的价值诉求。法布瑞在论述社会权的价值基础时,将人性与社会权直接联系起来,认为基于每个人都应当过上有尊严而体面的生活,应当包括享有自决权和追求幸福权,国家则应该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从而构成公民的社会权J。高校自主权的理论基础之二是社会责任本位理论。社会责任本位理论是社会法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社会责任本位的核心是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全面维护。社会责任通常是指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如果一个高校不仅承担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还承担了“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我们就说该高校是有社会责任的。而社会责任本位,强调在立法中追求社会利益并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对社会负责的基础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及其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合作,处理好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教育法在立法中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都应该更加鲜明地以人为本,以人作为法律主体,从而使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与尊重。社会责任本位理论是教育法的理论基础,高校自主权是教育法确定的,因此社会责任本位理论也是高校享有自主权的理论基础。高校自主权并不是为所欲为的权利(权力),大学需要满足社会的多重需求,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服务。大学不仅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而且要引导社会的发展。大学只有能够引导社会,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具体来说,大学要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大学要为社会提供智力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大学还要前瞻未来,追求理想,以批判的理性、反省能力和广泛的人文精神,引导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大学还应为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而努力。大学的这些价值追求都与社会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论相契合。

三、确立高校自主权的社会权性质的价值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某种有用性,对个人、社会集体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价值范畴涉及两方面:一是人即主体的需要和要求;二是事物即客体的某种性质、结构和属性。确立高校自主权的社会权性质的价值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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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法定权利主要包括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结社权、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等。由于现实中一部分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较差,致使一部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当前维护大学生法定权利需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治校意识;二是大学生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三是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四是加强教育法律监督。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我国的大学生从年龄上看,多属于成年人,虽然他们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由于在大学阶段处于受教育、保护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机关与大学生、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师与大学生诸种法律关系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是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许推动作用。

一、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权利日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但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颇,特别是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我们常是强调学生对学校的义务而讳言学生的权利,加上一些高等学校片面认为“生源就是财源”,把学生当作招财进宝的对象,一些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出现在大学生财产权、人格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方面。

(一)财产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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